社区居民自治章程范文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联系本社区实际,经居民反复讨论修改,由居民代表会议通过,是**社区全体居民的行为规范。
第二条本社区主产业为种植业,主要活动要围绕种植的技术推广,玉米、小麦的销售进行,提供高效、优质、便捷服务。
第三条本章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四条居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由社区居委会召集,人员由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召集居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居民拟讨论的具体事项。
第五条召开居民会议,应当由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居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社区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居民会议在居民自治事务中享有决定一切事项的全权。居民会议授权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如下规定事项(见附件2):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由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选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第九条居民的权利: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公民权利;有对社区干部和社区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年满18周岁的居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参加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社区中重大事务的权利;享有参与本社区举办的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条居民的义务:遵守社区规定民约,执行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按时完成居委会分配的任务;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和破坏居民利益的居民作斗争;遵纪守法,移风易俗,争创文明家庭。
第二章经济管理
第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各项经济活动,维护集体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本社区只管理宅基地,宅基地确权后可依法流转、抵押贷款。
第十三条要建立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工程项目实施、社区干部廉洁履职等情况及社区事务公开、民主协商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凡需要向居民公开的事务都要公开,主要包括上级的政策规定、本社区的公共事务、财务收支情况、低保及特困人员纳入、宅基地报批、计划生育等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选用政治思想好、业务精,坚持原则的人担任财务人员。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及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实行收支两条线,不搞“账外账”,不设“小金库”。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财会人员及时教育、处理。
第三章社会秩序
第十六条搞好普法教育,每个居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十七条居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严禁侮辱、诽谤、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十八条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严禁偷盗,严禁赌博。提倡勤俭节约,喜事新办,丧事简办,不铺张浪费。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第十九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全体居民要认真执行,贯彻三孩政策,提高人口素质。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执行,由居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