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场购买式管护员(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范文
林场购买式管护员(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好“金网模型”资源管护长效机制,全面结合林场管护实际,完善“九式管护”中购买式管护协议之职责,使管护人员做到“十八清”,即牛羊群数量和羊倌清;林下资源物种清;村名村民底数清;沟名梁名山名清;管护边界清;权属界限清;小班面积清;林分因子清;鸟禽动物清;作业任务清;林地变化清;坟头坟主清;五类人员清;大路小路清;病虫害清;水文清;气象清;土壤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务派遣公司派驻林场管护区域内的购买式管护员(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条 实行驻地管护,以合同为主。购买式管护人员必须熟悉掌握管护辖区的基本情况,如四至范围,重点管护地段,林区内耕地、墓地分布情况,管护面积,林种分布,村镇人员概况,管护辖区内农家管护站详细情况等。综治巡逻队将不定期抽查提问购买式管护员的辖区相关信息,作为年底评优的依据。
第三条 管护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和林场综治巡逻队共同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对购买式管护人员的监管标准以《管护协议》为准,劳务派遣公司为购买式管护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险只限于在日常巡护中发生的意外,巡山以外发生的人身意外林场概不负责。
第五条 购买式管护人员未按《管护协议》履行职责者,将依据《管护协议》的相关细则进行处理。
第六条 购买式管护人员合同期内在其管辖范围内如发生森林火灾、牛羊践踏、毒品种植、私挖乱采、乱捕滥猎、森林病虫害、偷砍乱伐等情况未及时上报,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将根据具体情况扣除其管护费或解除其购买式管护资格,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条 购买式管护人员负责管护区工作的例行上报及突发事件上报,应严格执行管护上报制度,上报流程为:购买式管护员向监管员或综治巡逻队上报,再由监管员或综治巡逻队向林场上报,最终由林场决定处理。
第八条 购买式管护员除履行合同写明的责任外,还需要完成林场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购买式管护员每月按规定完成GPS巡检任务,每月不得少于10天;新造林及未成林地管护员每星期至少巡山2天以上,每次至少上传两个采集点,防火特险期要增加采集点数量。
第十条 购买式管护员早上要在规定的时间点外出巡护。在防火特险期,购买式管护员要在早上8:00在辖区巡查,如遇清明节、“五一”、祭祖节等外地人返乡祭祖的节日,购买式管护员要在早上6:00外出巡护,在主要路口死看硬守。在非防火期,购买式管护员可在早上9:00外出巡查。综治巡逻队将不定期对购买式管护员进行巡查,如果发现将通报批评,扣除管护经费或开除。
第十一条 除特殊情况由资源保护室监督外,林场定期组织购买式管护员在每季度25日召开例会,购买式管护员要在例会上总结汇报当月的管护情况,并提出好的管护巡护意见。
第十二条购买式管护员在防火期内必须每天在所辖范围履行巡护职责,如发现管护员在日常巡护中不在岗的情况,将扣发本人本月协议工资的50%,累计达三次不在岗,将依据合同解除其管护资格。
第十三条 购买式管护员在所辖区域巡护,每月需覆盖所有3条线路且每条线路不少于3次;在每天巡护上岗时,需穿着巡护服装,如发现一次,予以警告。累计达三次,予以扣除其协议工资的5%作为处罚。
第十四条 购买式管护员在日常巡山管护中,严格执行“五联单”报告制;凡发现有占地情况,管护员、综治巡逻队、管护站长、分管场长核实“四至”面积后上报场长,场长签批后交派出所处理,并限期交回处理反馈单,同时上报林局备案。
第十五条工资发放标准按照合同要求和管理办法执行,在发放前,经林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兑现管护工资,原则上每季度发放一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二二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