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问答范文
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问答
1、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l)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4)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转载请注明来自:好范文网http://www.haoword.com/)
(5)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6)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2、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l)个人经商、办企业;
(2)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3)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4)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人股。
3、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l)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3)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4)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5)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4、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l)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2)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3)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4)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5、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l)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2)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3)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4)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5)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
6、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l)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2)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3)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5)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7、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哪些领导责任?
答:(l)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4)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5)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8、什么机关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答: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9、为什么要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答: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10、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答:(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2)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6)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7)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11、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应履行哪些职责?
答:(l)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2)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4)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5)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12、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有哪些?
答:(l)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2)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持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3)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4)检查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5)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13、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几次?
答: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14、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什么问题以及什么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答: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15、发现领导干部在哪些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诫勉谈话?
答: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1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任务是什么?
答: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17、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些种类?
答:(l)警告;
(2)严重警告;
(3)撤销党内职务;
(4)留党察看;
(5)开除党籍。
18、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多长时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职务的党外职务?
答: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19、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几年?
答: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20、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外,均自然免职。
21、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l)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2)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22、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几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答: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23、对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党员,给予哪一种类党纪处分?
答: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4、党员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哪些种类党纪处分?情况严重的,给予哪一种类党纪处分?
答: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况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5、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党员,给予哪些种类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哪些种类党纪处分?
答: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6、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党员,给予哪些种类党纪处分?
答: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7、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党员,给予哪些种类党纪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哪些种类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哪一种类党纪处分?
答: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8、党员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哪些行为之一的,给予党纪处分?
答: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况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l)经商办企业的;
(2)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3)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4)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5)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9、党员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哪些行为之一的,给予党纪处分?
答: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l)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2)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3)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4)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30、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哪些种类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哪一种类党纪处分?
答: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1、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哪些种类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哪一种类党纪处分?
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32、党员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哪些种类党纪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哪些种类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哪一种类党纪处分?
答: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3、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哪些种类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哪一种类党纪处分?
答: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4、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哪些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答: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l)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2)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3)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4)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的;
(5)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
(6)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
35、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是否要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如果要追究,应当如何给予党纪处分?
答:要追究。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6、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是否要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如果要追究,应当如何给予党纪处分?
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7、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解、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应该给予哪些种类党纪处分?
答: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8、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必须坚持党的哪些反腐倡廉基本经验?
答:(l)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保证反对和防止腐败的正确方向。
(2)必须坚持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实践。
(3)必须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的第一要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政治保证。
(4)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5)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制度,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6)必须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反腐败斗争的整体合力。
39、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主要目标。到2010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建成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40、如何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答: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深人剖析,举一反三,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原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41、党政机关县(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申报的收入有哪些?
答:必须申报下列各项收入:
(l)工资;
(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
(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4)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2、《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要求申报人于每年何时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的收入;次年何时申报前一年度下半年的收入?
答:申报人于每年7月1日至20目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的收入;次年1月1日至20目申报前一年度下半年的收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接受申报部门批准,可以适当**申报时限。
43、对应该申报收入但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领导干部,应如何处理?
答: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44、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领导干部应报告的重大事项有哪些?
答: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l)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45、对领导干部不按《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要求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应如何处理?
答: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46、对部门和单位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干部决定的,如何处理?
答:部门和单位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干部决定的,对该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并责令执行;经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仍不执行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7、从事干部考察工作的人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应如何处理?
答:从事干部考察工作的人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48、《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内容有哪几项?
答:(l)严格控制**和装修办公楼;
(2)严格控制各种会议;
(3)严格控制各种庆典活动;
(4)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
(5)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或购买移动电话;
(6)严格控制各种检查,禁止形式主义的评比和达标活动;
(7)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
(8)严格管理公费出国(境)。
49、《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适用于哪些单位?
答: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50、《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所称的国内公务是指什么?
答: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51、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答: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52、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哪些会议和活动?
答: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各类社团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营利性会议和活动。
53、党政机关不得违反规定到哪些地方举办会议和活动?
答:党政机关不得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54、接待单位应当如何严格按照接待标准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服务?
答:(l)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接待标准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服务,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责重礼品、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
(2)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内部宾馆、招待所安排。接待对象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按照收费标准交纳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3)接待对象需要安排用餐的,接待单位应当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伙食标准安排,不得超标准安排用餐,提倡自助餐,一般不安排宴请。接待对象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伙食补助费定额内交纳伙食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4)国内公务接待中的出行活动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警车,避免扰**影响交通。
接待单位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在接待活动中,应当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不得搞层层陪同。
(5)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标准,控制接待经费支出。接待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应当由接待对象负担的各种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所属单位和有业务关系的单位转嫁接待费用。
55、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如何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规范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答: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性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和接待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管理,整合已有的接待服务设施,利用社会服务资源,避免浪费和重复建设;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
56、制定《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为保证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2000年12月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精神,制定本规定。
57、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哪些单位或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答:(l)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2)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3)外商、私营企业主;
(4)其它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58、《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哪些人员?
答: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国有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
59、中央纪委五次全体会议后,领导干部接受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其它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一律给予怎样的处理?
答: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它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0、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查实本人知道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它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1、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个人和单位,应当给予怎样的处分?
答: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62、中央纪委五次全体会议前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主动如数上交、如实报告组织的,应当如何处分?
答:根据情节,可以不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减轻处分。
63、《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所称的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是指什么?
答:是指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等,利用职权向相关部门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正常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
64、领导干部有哪些行为之一,本人从中接受或者变相接受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处理;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财物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处理;指定其他第三者从中收受财物的,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处理?
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l)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邀请招标,以及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2)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3)操纵或者以暗示、授意、指定等方式影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擅自变更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的;
(4)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者指定使用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的;
(5)有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的。
(6)对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以及采用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或者使用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确定用地者等手段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7)操纵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申请人的确定或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的;
(8)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定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或者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9)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其他不具备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条件,而为其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
(10)有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行为的;
(11)允许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
(12)对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为其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13)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允许其交付使用的;
(14)有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房地产开发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销售等行为的。
65、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妨碍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处理。
66、《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适用于哪些干部?
答:本规定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职务实行管理的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规定。
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单位的其他干部参照执行本规定。
67、如何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管理?
答:(1)加强教育,防范在先。要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针对性地对出国(境)党员干部进行理想信念、爱国主义、民族精神、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要把教育与管理结合起来,坚持和完善出国(境)人员行前集中培训、谈话提醒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制度。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出国(境)人员的思想动态,发现苗头性问题,提前采取措施,防止问题的发生。
(2)强化管理,从严把关。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中办发〔1991〕8号)和《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充规定》(中办发〔1993〕23)规定的批准权限进行审批。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的审批,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l 999〕23号)的有关规定。
(3)健全制度,规范党员干部在因公出国(境)期间的行为。对派驻国(境)外工作的党员干部,派出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定。临时出国(境)的团组,应建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团组成员未经团组领导同意,不得单独活动;不得擅自变更出访路线;不得擅自**在国(境)外的期限;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派出单位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
68、怎样对因私出国(境)党员干部进行严格审查?
答:(l)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要严格执行中办发〔1999〕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或变相下放审批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和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以及其他重要岗位的党员干部,要严格审查,着重审查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对法律规定不准出境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2)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事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进一步完善国家机关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厅(局)级以上干部和涉及国家安全、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等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登记备案工作。
(3)加强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后的管理。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每季度要把在国(境)外的情况向所在单位和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党员组织关系的处理,要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5号)。回国后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69、如何切实做好党员干部出国(境)证件的管理工作?
答:(l)因公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应在回国(境)后15天内,将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交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对拒不执行规定的,吊销其所持证件。
(2)党员干部申领因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后,以及每次因私出国(境)前,要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各单位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各部门要对党员干部申领上述证照的情况进行清理,对未报告登记的,要组织补报和登记。
(3)因私出国(境)的国家机关登记备案人员,应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4)各单位要建立出国(境)证照专人负责制和护照使用登记保管制度。
(5)党员干部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前往港澳通行证、**和**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的配偶出国定居或办理上述证件的,要严格执行中办发的〔1999〕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70、如何加大查处党员干部出国(境)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
答:对党员干部出国(境)私自不归的,要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对给国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要从严惩处;对涉嫌犯罪的,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要加大缉捕力度。对党员干部在出国(境)或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甚至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出国(境)证件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驻国(境)外机构或临时出国(境)团组发生人员擅自脱离组织出走、叛逃,或者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应当依照规定追究该机构或团组领导人以及派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的党员干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在出国(境)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导致党员干部出国(境)私自不归,或发生问题后不报告、不处理的,要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对一些出国(境)后私自不归和外逃后被引渡或遣送回国的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国法惩处的典型案例,要及时通过内部通报或公开报道,警示广大党员干部。
71、在《关于维护党的纪律严肃处理党风方面苦干突出问题的意见》中,领导干部有哪些顶风违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答: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
“跑官要官”的,要批评教育,不能提拔重用,在重要岗位上的要予以调整,已得到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对“跑官要官”制止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要辞去现任职务或由组织责令辞职,并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的,要严肃查处。
参加赌博的,应予以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到国(境)外赌博的,要从严惩处。
72、《关于维护党的纪律严肃处理党风方面若干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意见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
73、为进一步规范有组织的到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学习参观活动,坚决制止借机公款旅游,中央纪委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l)组织开展学习参观活动,要有明确的主题和具体的计划,注重实效。对有组织的学习参观活动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2)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当地条件,就地组织开展学习参观活动。确需去外地的,要就近选择适当的地点。
(3)组织开展学习参观活动,要严格执行计划安排,不得擅自改变线路、**日程、增加地点。禁止借机组织到其他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
(4)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坚持勤俭节约,不得互相攀比、奢侈浪费。学习参观的食宿行费用依照财务规定由组织单位承担,不得增加所到地方、单位的负担。
(5)坚决纠正和查处以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到其他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的行为。发现违反规定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纠正。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组织者的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有组织的学习参观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74、《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具体有哪些规定?
答:(l)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2)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3)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4)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5)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6)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7)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8)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违纪的认定。
(10)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违纪。
75、严格禁止利用职权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哪些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答:(l)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违纪。
76、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干股是指什么?
答: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违纪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违纪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违纪数额。
77、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在具体认定中如何区别赌博活动和娱乐活动?
答: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l)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78、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得所谓薪酬中的特定关系人是指什么?
答: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79、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应如何认定?
答: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违纪数额。
8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应如何认定?
答: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违纪,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待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l)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81、收受请托人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如何认定?
答: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违纪。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违纪。
82、如何加大查处力度,对参与赌博的党员和干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答:党员和干部参与赌博现象比较突出的地方和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对参与赌博活动的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是党员领导干部的,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参照执行。今后,凡是参与赌博的领导干部,要一律予以免职。典型案件,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以警示教育党员和干部。
83、在中纪委、中组部《关于严肃查处党员和干部参与赌博的通知》中,如何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抓班子带队伍的责任,其他领导成员要抓好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和监督,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凡是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党员、干部参与赌博问题不制止、不查处,或者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以及所在地方和单位党员、干部赌博之风屡禁不止的,要严肃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84、《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什么?
答: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85、哪些工作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答:(l)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2)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3)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86、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87、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怎样对本单位已申请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
答: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88、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因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手续的,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因如何处理?
答: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因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手续的,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予以处罚。
89、**省纪委、监察厅制定《关于制止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赠送和接受“红包”的暂行规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90、《关于制止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赠送和接受“红包”的暂行规定》中的“红包”是指什么?
答:“红包”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便,以各种名义赠送或接受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礼金,包括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假借各种名义或者以变相形式赠送和接受“红包”。
91、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接受‘红包”的,应当如何处分?
答: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接受“红包”超过一个月不上交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登记上交,并予以党、政纪处分。款额不满10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行政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给予批评教育;款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不满500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款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不满10000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留党察看处分或行政撤职处分;款额达到或超过10000元的,给予党内留党察看二年处分或行政撤职处分,其中情节恶劣、数额巨大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或行政开除处分。
92、单位违反规定接受“红包”不上交或将接受的“红包”隐瞒私分的,应当给予怎样的处分?
答:单位违反规定接受“红包”不上交的,党纪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执行,追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政纪处分参照党纪处分执行。将接受“红包”隐瞒私分的,以贪污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党纪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纪处分参照党纪处分执行。
93、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赠送“红包”的,应当如何处分?
答: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赠送“红包”款额不满10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行政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给予批评教育;款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不满500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款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不满 10000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留党察看处分或行政撤职处分;款额达到或超过10000元的,给予党内留党察看二年处分或行政撤职处分,其中情节恶劣、数额巨大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或行政开除处分。
94、用公款赠送“红包”的,应给予怎样的处理?
答:用公款赠送“红包”的,作出决定的领导干部及有关直接责任人应负责追究回送出的款项,并提供有关人员接受“红包”的证据。未能追回款项,又不能提供有关人员接受“红包”证据的,作出决定的领导干部及有关直接责任人应负责赔偿所有损失的款项。党纪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政纪处分参照党纪处分执行。
95、各级各部门的领导班子及其领导成员应当如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要来,禁止赠送和接受“红包”?
答:(l)党政主要领导应以身作则,坚持不赠送、不接受“红包”,并管好班子、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2)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根据工作分工,管好下属部门和单位,防止下属部门和单位赠送和接受“红包”。
(3)每年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制止赠送和接受“红包”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
(4)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应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红包”案件。
96、**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制止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赠送和接受“红包”的暂行规定》适用于哪些人员?
答:适用于本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97、省委反腐办关于2008年元旦、春节间严守廉洁自律规定,反对奢侈浪费的通知中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红包”(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领导干部不仅要管好自己,还要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禁以拜年为名“跑官要官”;对“买官卖官”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娱乐、宴请等活动;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旅游、探亲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向有关组织人事部门报批。严禁党员干部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到国(境)外赌博的要从严惩处。严禁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和借机敛财。严禁岁末年初巧立名目乱发钱物,对违反财务制度和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等有关规定乱发钱物的,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98、省委反腐办关于2008年元旦、春节间严守廉洁自律规定,反对奢侈浪费通知中提出的“两严五不准”是什么?
答:严格控制公务消费,规范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行为。严格控制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减少、简化各种茶话会、联谊会和座谈会。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下级机关到上级机关所在地宴请领导和工作人员,赠送上特产品或其他礼品。不准用公款购买、发放各种代币购物券(卡)。不准假借名义向企事业单位和群众搞摊派、乱收费。严格节日期间公车管理,不准公车私用。
99、省纪委、监察厅《关于严禁党员和国家公务员参与“**彩”等非法彩票活动的暂行规定》适用于哪些人员?
答:适用于本省的共产党员和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00、省纪委、监察厅对严禁党员和国家公务员参与“**彩”等彩票活动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不得策划、组织或者参与策划、组织“**彩”等非法彩票活动。
二是不得购买、销售“**彩”等非法彩票或者介绍他人购买、销售“**彩”等非法彩票,以及利用其他形式参与“**彩”等非法彩票活动。
三是不得为“**彩”等非法彩票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
四是应当管好配偶、子女,制止他们参与“**彩”等非法彩票活动。
101、省纪委、监察厅对领导干部、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作何处理?
答:领导干部参与赌博,一经查实即先行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102、省纪委,监察厅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纵容家属参与赌博活动的作何处理?
答: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对其配偶、子女负有教育责任。纵容配偶、子女参与赌博活动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行政撤职处分。
103、省纪委、监察厅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包庇赌博活动的作何处理?
答: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包庇赌博活动,或者故意为赌博活动通风报信,或者在打击赌博活动中,徇私舞弊、妨碍调查,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104、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国资委关于实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的办法中提出企业领导人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决定,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取得实绩的情况;学习理论,执行民主集中制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执行《若干规定》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规定,廉洁从业的情况。
105、应当如何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监察厅、省国贸委《规定》,做好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工作?
答:企业应当把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在适当范围公布,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职务消费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应当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上一级企业备案。企业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将规范职务消费情况作为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重要内容,加强检查和监督。企业的财务、审计等部门应当对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预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106、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制止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用公车操办私人活动事宜的暂行规定》适用哪些对象?
答:适用于我市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107、市纪委监察局规定了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准用公车操办或参与的事宜有哪几项?
答:(l)用公车为私人旅游活动提供服务。
(2)用公车为私人涉足高消费娱乐场所提供服务。
(3)用公车操办婚丧喜庆。
(4)用公车接送小孩上学。
(5)用公车参与各种形式的迷信活动。
(6)用公车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108、根据市纪委监察局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用公车为私人旅游活动提供服务和用公车操办婚丧喜庆的作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应由使用人支付使用公车的费用(含汽油费、驾驶员工资、汽车折旧费等),并给当事人批评教育或告诫;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09、根据市纪委监察局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用公车为私人涉足高消费娱乐场所提供服务和接送小孩上学及参与多种形式的迷信活动作何处理?
答:对使用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组织处理。用公车参与高消费和迷信活动的,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110、根据市纪委监察局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用公车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的该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除退回非法所得外,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档次的处分。
111、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对党员干部在婚丧喜庆活动中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要带头做到移风易俗,不讲排场,不比阔气,不大操大办,不借机敛财;不准利用职便宴请部属和所管理、服务的对象;不准收受部属和所管理、服务对象的礼金、礼物。
二是党员、干部不得巧立名目,借生日、乔迁、工作岗位变动等名义,操办宴席,宴请亲属以外的人员。
三是党员、干部属于本规定所规定的不得宴请的对象的,不得参加相关的宴请酒席。
四是党员、干部在婚丧喜庆活动中,确需操办酒席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向有关部门书面申报,获批准后,方可操办。
112、违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监察局规定,利用职权和职便,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的党员、干部作何处理?
答:利用职权和职务便利,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是党员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收受部属和所管理、服务对象的礼金、礼物,超过一个月不上缴的,由所在单位责令其上交,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党内警告以上档次的处分。对不是党员的违纪人员,比照党纪处理的档次,予以政纪处分。
113、市纪委监察局对领导干部驾驶公车作何规定?
答:领导干部不准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各部门(单位)要切实纠正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的现象,特殊行业的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必须持有本人汽车驾驶证照,经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建卡登记后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114、市纪委监察局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驾驶公车的行为作何处理?
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车的行为。领导干部凡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驾驶公车或利用职权借用车辆擅自驾驶,一律按违纪处理,纪检监察机关要视情给予当事者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车辆损坏、丢失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造成的经济损失驾车者自负。
115、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适用于哪些对象?
答:(l)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科级以上(含科级副职)的党员干部;
(2)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科级以上的党员干部;
(3)市管企业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及县(市、区)管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副主任科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实施办法。
116、市纪委监察局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应报告的内容有哪些规定?
答:(l)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应详细说明是否离异、离异时间、再婚时间、再婚配偶姓名、单位及职务;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应详细说明证件种类(因私护照、港澳通告证、台港通行证)、证件号码、有效期、保管部门;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应详细说明出境次数、出入境时间、出国(境)地、出国(境)事由;
(4)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应详细说明子女姓名、配偶国籍、结婚时间、是否更换国籍;
(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应详细说明配偶或子女姓名、出境方式、时间、到往地;
(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应详细说明配偶或子女姓名、国(境)外投资项目、出资情况、资金来源;
(7)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应详细说明配偶或子女姓名、任职机构名称及所在地、任职简历、现任职务;
(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应详细说明配偶或子女姓名、何时何地何机关、追究原因、刑种及刑期;
(9)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