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正案播音稿范文
解读《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正案播音稿
【主持】:观众朋友大家好,您正在收看的是由塔城地区依法治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我台联合推出的法治讲谈栏目,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2018年的10月22日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继续审议。草案拟明确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保护,明确土地经营权可流转。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期节目,我们一起来解读一下《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正案。
【字幕+解说】:2017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2018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了修正案(草案)。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后通过了修正案。
电视机前观众朋友大家好,修正案重点围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土地二轮承包到期后继续延长,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维护进城务工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保护妇女土地权益等重大问题作了修改。今天,我就修改后的土地承包法与大家一起进行学习。
【主持】: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农业农村取得了一些新进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党中央对“三农”工作,特别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做出了一些新的部署,要求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修改。那么,为什么要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实践证明,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符合国情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解说+找一些资料对应画面】:从宏观层面看,国家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加速推进,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了强有力支撑,但在土地、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流动上,又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出新挑战。
从农村内部看,随着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的提升,大量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就业,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土地流转面积扩大,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提高,土地经营方式呈现多元化格局。农业产业化、水利化、机械化、标准化及科技进步,都对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提出新的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出一系列方针政策,主要包括:
【原音+字幕】: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维护进城务工落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依法规范权益转让;允许承包方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入股和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探索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融资担保;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制度,加强用途管制,严守耕地红线;建立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等。
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把被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及实践中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国家法律规范,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首先要考虑的问题。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新要求,稳定和完善适合国情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的基本出发点。
【主持】: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入,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工作全面提速,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也要把握好原则问题。
村土地制度涉及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十分重要。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坚持了三条原则:
一是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动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管怎么改,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这“四个不能”,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的主基调。
二是处理好稳定与完善的关系。不利于农村社会稳定的不改,分歧意见较大的不改。
三是处理好体现发展趋向与循序渐进推进的关系。土地承包制度的完善要与未来的农业经营方式相适应,从小规模的家庭分散经营,到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或者专业合作社经营,再到专业化、现代化的综合性经营,最终形成农工商一体、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现代农业基本经营方式,需要与之相配套的土地制度相适应。
【主持】:这部关系我国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做出了哪些重大的改变呢?我们通过简单明了的解读给大家传达一下新法律的精神。
【解说+字幕】:《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重大亮点和重大变化
(一)贯彻中央关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精神,本次修法以落实“三权分置”制度作为主要任务,“三权分置”入法。
(二)贯彻中央关于“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精神,《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条就明确“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并把它作为立法宗旨四大内容之一。
(三)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条明确“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把它列为立法宗旨的重要内容。
(四)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精神,《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第2款明确“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为广大农民吃上长效“定心丸”奠定法律基础。
(五)充分认识家庭承包的土地具有生产经营性质,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为此,《农村土地承包法》充分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户。
(六)法律进一步明确维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就此作出专门规定。
(七)加大力度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八)《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列入第二章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并在该条款标题上专门体现,充分表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不产生“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情形,符合互换、转让属于物权变动的特性和法理。
(九)《农村土地承包法》较为全面地确立了土地经营权制度,明确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和土地经营权的取得、流转方式、流转原则、流转合同、流转价款、保护等重要内容,为新型经营主体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创造良好法律环境。
(十)创新提出土地经营权登记的新举措,《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
【袁建华】:(十一)承包方(农户)和“土地经营权人”都可用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可能包括抵押和质押)是这次修法重大亮点所在。
(12)创新赋予承包方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2条规定了四种情形,确保承包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利益得到更好保护。
(13)创新赋予发包方有权附条件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4条规定了三种情形。
(14)根据两种承包方式不同这一特点,《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的权利作了较大改动,明确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其承包方不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是取得土地经营权。
(15)该法已经明确“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创造条件。
有了明确的法律支持后,可以预见接下来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将加速发展,同时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支持之下,农村土地价值将进一步提升,今后农民用土地贷款能获得更高的额度;如果转流或者入股,得到的租金或分红也将更多。
【主持】:土地涉及民生,土地是农民的根本,也是国家的根本。保护耕地,维护农民权益,国家才能繁荣昌盛。感谢收看本期节目,下期我们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