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范文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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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有关部署安排,切实抓好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结合河池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广西生态优势金不换”的重托,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打造生态秀美新河池,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二、整改目标
(一)近期目标(2022年6月底前)。
完成50%的整改措施。强力推进典型案例、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确保取得显著成效。完成中央督察组转办的30批共217件群众信访件的调查核实,办结大部分群众信访件;一时难以解决的,制定整改方案分期分阶段进行整改。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二)中期目标(2023年6月底前)。
完成70%的整改措施。继续大力推进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抓好已整改问题的督查检查,防止问题反弹。加强重复信访投诉问题的整改。
(三)长期目标(2025年12月底前)。
完成全部整改措施。坚持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不断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
三、主要措施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践行绿色发展理念。
1.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各级党委、政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处理好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推动绿色发展的自觉性、坚定性。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通过召开常委会会议、党组会议,开展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举办培训班等形式,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升绿色发展能力。各级党委、政府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每季度至少研究部署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1次,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快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将整改工作纳入本级年度绩效考核,层层压实责任。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情况与干部考核、考察有机结合起来,突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履职情况考核结果应用,把生态环境部门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
2. 进一步健全科学高效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坚持统筹规划、系统治理,以强化政府主导作用为关键,以深化企业主体作用为根本,发挥社会主体积极性,压实生态环境治理责任,完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健全市场机制激励作用,夯实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形成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良性互动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优化全市环境治理的执法、监测、管理和服务功能,为美丽河池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3. 健全完善具有河池特色的生态制度体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的新部署新要求,立足实际,突出源头防控、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建立健全河长制、湖长制、林长制、田长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制度体系,以及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和公益诉讼工作,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快建设和谐宜居的生态生活和文化体系,构建严格管用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二)坚决克服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统称“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惯性,着力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1. 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把节能降耗作为重要抓手,按照自治区要求出台“十四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以下统称能耗“双控”)实施方案等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和落后低效产能淘汰政策,全面排查梳理“两高”项目,严格按照“压减存量、严控增量”的原则,对“两高”项目实行严格动态监测管理,建立“两高”项目联席会议制度,严把项目审批关,防止“一刀切”,分类处置未批先建项目,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协同并进。协同做好能耗“双控”和碳达峰、碳中和各项工作。统筹推进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大力发展生态林业,壮大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和清洁能源产业,积极培育生态经济新的增长点。
2. 大力淘汰落后产能,倒逼企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高耗能行业企业的节能监察力度,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以能耗(工信部门)、产业政策(发改部门)、环保(生态环境部门)、质量(市场监管部门)、安全(应急部门)等政策标准为依据,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生产线,倒逼企业转型升级,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高耗能行业节能技改,腾出能耗空间,优先保障能耗需求较小、投资大、拉动力强、产业链长的关键项目能耗需求。
3. 加快推进重点产业集群发展,加强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以打造无废城市建设为方向,完善产业集群能源供应、给排水、排污综合治理等基础设施,推广节能减排共性技术,培育废弃物循环利用产业链,全面提升园区循环绿色发展能力。实施生态循环示范工程,推动生产清洁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绿色制造模式。积极开发绿色产品,每年培育绿色工厂,布局建设一批绿色循环型工业园区,打造绿色供应链。支持创建智慧园区建设试点,提高园区信息采集、智慧运营和服务能力。
(三)大力加强环境基础设施能力建设,加快补齐污水垃圾处理短板。
1. 加快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补齐城镇污水管网短板,加快管网错混接改造、老旧管网更新、破损修复改造、雨污分流改造,推进新区、新城、污水直排、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行等区域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的新建、扩建、提标改造,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到2025年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不断提高,完成自治区下达的任务目标。
2. 全面查清全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缺口、渗滤液积存量、垃圾填埋场库容、在建项目进展;全面查清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能力缺口、污泥处理能力缺口、在建项目进展、老旧城区污水管网、城市建成区水体水质情况;全面排查城市建成区污水直排口、雨污混排口,实行统一编码管理,逐一登记建档,明确治理责任主体,构建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污水直排口、雨污混排口整治监管体系。
3. 持续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建设,2025年12月底前,全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达到1600吨/日以上,力争实现日产日清。全面强化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推动垃圾处理设施运营信息公开。2025年12月底前,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达到22.75万吨/日以上,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和污水管网建设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达到广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目标;城市污水平均集中收集率提高到60%以上,县城污水平均处理率提高到95%以上(“十四五”期间每年达到自治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要求)。
(四)严格管控自然资源开发,坚决打击违法开发违规建设行为。
1. 全面排查全市矿山企业履行环境污染治理、矿山生态修复、水土保持等法定义务情况,以及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矿业权设置、违法违规项目建设情况,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从严从快清理整治并组织实施受损环境区域的生态修复。扎实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力争所有应建矿山全部建成绿色矿山。严格考核,完善绿色矿山评定退出机制。配合自治区构建自治区级、市级、县级和矿山4级互联互通的广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综合监管平台,以科技手段进一步提升矿产资源监管水平。深化专项整治工作协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增强打击合力。编制完成第四轮市、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空间管控要求,优化矿产开发布局,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力争规模化绿色化生产。加强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管理,完善矿业权设置与各类禁止开采区重叠查询制度,在各类禁止开采区域内严禁设置矿业权现象。
2. 全面排查流域河道采砂管理存在的问题,并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和时间节点,逐项整改。积极推进联合执法,督促各级各部门建立健全部门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积极构建跨区域的联动协作执法平台,打破行政区划管辖界限,实现各级各部门联合监管执法的无缝衔接。建立涉砂船舶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强化源头治理,落实采砂船舶管理责任制,对新出现的各类非法建(改)造船舶、非法采砂船舶,做到露头就打、动态清零。各级各部门积极改革创新河道采砂管理新机制,因地制宜推广“采销分离”、“统一经营”等管理模式,加强河道整治、航道疏浚、水库清淤砂石综合利用,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
3. 构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水利、林业等部门矿业权出让及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原则,在保护生态环境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及时更新完善各类禁止开采区界限,自然资源部门做好矿业权出让前期征求意见工作。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鼓励优先使用机制砂,合理投放陆上砂石采矿权。在消除安全隐患的前提下,探索开发式治理模式,加快矿山生态修复。配合自治区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为矿产资源监管提供法规依据;积极配合自治区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健全河道采砂管理法规制度。
(五)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持续强化自然保护地、湿地的保护修复。
1. 全面排查全市违规建设项目、经营活动侵占自然保护地和湿地区域行为,梳理出问题清单,针对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切实完成整改。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违规项目,依法责令停工整治,按要求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及赔偿工作。
2. 建立长效机制,把自然保护地、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林长制重要内容,持续强化责任落实。
3. 建立健全各自然保护地、湿地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完善监管体制和执法机制,强化巡护监管考核,切实提高自然保护地、湿地保护管理能力和水平。
(六)突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信访问题,不断增强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
1. 对自然资源开发、餐饮油烟、社会噪声、农业农村生产活动污染等群众反映强烈问题,要分类建立问题清单,分类施策,统筹解决,及时消除隐患。对能立即整改的,明确时限和要求,按期整改到位,践行立行立改;对于一时难以解决,要紧盯不放,在做好法律法规解释、思想教育等工作基础上,明确阶段性整改目标,细化责任,持续整改,逐一解决。
2. 聚焦信访突出矛盾问题,对久拖不决的,以及整改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的典型信访问题,要精准督办;对效果不理想、群众不满意的,积极与群众沟通,做好分析研判,调整整改措施,“回炉”整改。持续深化整改成效。特别是对漠视侵害群众利益,敷衍群众环境关切的问题,坚决采取通报、约谈、曝光、追责等措施,压实责任,推动整改。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监督作用,组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对与群众密切相关的环境问题进行整改评估指导,确保整改工作得到群众肯定。
3. 建立完善信访处理长效机制,不断完善群众举报生态环境问题受理督办机制。以日常信访工作为基础,加大有奖举报力度,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广西综合信访管理系统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分工,将群众诉求依法转办、交办有关部门及时核查调处,把群众的信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于基层,化解于日常,并及时回应群众和社会关切,提高群众满意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河池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负责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河池市生态环境局,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下设整改督导组、责任追究组、宣传报道组等专项小组。各县(区)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成立相应的整改组织机构,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推进本地整改工作,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重点针对思想认识仍有差距、“两高”项目管控不力、群众信访重视不够、矿山开采生态破坏严重、自然保护地保护不力、生活污水处理问题突出、生活垃圾处置能力缺口较大、环境安全隐患不容忽视等问题,建立权责清晰、高效联动的整改工作机制,细化本部门工作措施,切实加强对各县(区)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二)严格督查验收。
与各县(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签订年度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将考核结果作为奖优罚劣重要参考。通过专项督查、随机抽查、部门自查等方式,跟踪问效,推动整改措施落地落实。定期调度整改进度,按时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管理信息平台报送。严格按照自治区整改销号制度开展销号工作,对标完善销号台账,现场核查整改效果,做到整改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绝不表面整改、虚假整改、敷衍整改。
(三)严肃责任追究。
以公开通报的典型案例、督察组交办的群众信访举报问题、第一轮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敷衍塞责的问题重点,对整改落实过程中职责履行不到位、长期整改不到位、搞选择性落实、象征性执行的以及在销号备案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以最严格的问责推动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
(四)强化信息公开。
通过主流媒体,及时公开整改方案、重点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提高政府公信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附件:河池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清单
附件
河池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反馈问题整改任务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推动广西在绿色发展上迈出新步伐,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以下简称《督察报告》)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有关要求,从严从实从快推进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任务清单。清单共四部分,20个问题,71条整改措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河池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整改工作的统筹管理、销号备案。每个整改问题列出的第一个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具体问题整改的统筹协调、指导督办、核查验收。整改措施所列责任单位,第一个单位牵头负责具体整改措施的落实,其他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相关整改工作,形成整改工作合力。各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整改措施验收、销号工作。督查单位负责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一部分 《督察报告》指出重点问题整改
一、绿色发展理念贯彻落实不够深入问题
(一)问题一:一些领导干部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感认识不够,将优越的自然生态禀赋当做自身工作成绩,自我满足、盲目乐观,对天生的好山好水缺乏敬畏和呵护之心,对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漠然视之,甚至视而不见。一些领导干部对高质量发展的认识有偏差,认为广西是欠发达地区,空间很大底子很好,应区别对待,要求给予更多的能源消费总量指标,而对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却有畏难情绪。在谋划自身发展时,着重考虑增长速度,重视发展质量不足。一些地方和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足,动辄讲目标太高财政太难、讲能力不足水平不高,对推进解决具体问题缺乏积极作为。
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督查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整改目标: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全市各级领导干部政治站位,把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体现,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两山”理念,提高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推进绿色发展水平。
整改措施:
1. 各级党委、政府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4月视察广西时提出“保护好广西的山山水水,是我们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的殷切嘱托,严格对照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开展自查自纠。尤其是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生态优势金不换”的认识不够深入、行动不够有力,绿色发展理念树得不牢、抓得不深、落得不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仍然不足等问题,要进行深刻剖析、查摆原因、整改到位,切实纠正“将优越的自然生态禀赋当做自身工作成绩,自我满足、盲目乐观”的思想偏差,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全面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
责任单位:各级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2. 各级党委、政府要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汇报、研究生态环境问题、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每季度至少研究部署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1次。夯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快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将整改情况纳入本级年度绩效考核指标,科学考评整改工作完成情况,传导工作压力,压实整改责任。
责任单位:各级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3. 通过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党组会议,开展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等形式,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不断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责任单位:各级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4. 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干部教育培训重要内容,指导市县两级党校(行政学院)、拔群干部学院等培训机构开设相关课程,纳入相关培训班次教学计划,分级分类开展教育培训。
责任单位:各级党委、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5. 把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纳入政治监督范围,把贯彻落实市第五次党代会关于建设生态秀美新河池的目标任务作为干部日常监督考核内容。开展生态环境警示教育活动,收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通报生态环境保护不力、整改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等典型案例,以案为鉴,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生态环境保护警示教育,增强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责任单位:各级党委、政府,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6.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级党委、政府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广西生态优势金不换”的殷切嘱托,大力宣传、引导公众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将生态文明主题纳入年度宣传教育计划,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报道和生态文明主题活动,以成果促学习,营造崇尚生态文明、共抓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各级党委、政府,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7. 强化结果应用。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情况与干部考核考察有机结合起来,突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履职情况考核结果应用,把生态环境部门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任免、职级晋升和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
责任单位:各级党委、政府,市委组织部。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二、“两高”项目管控不力问题
(二)问题二:广西节能降碳指标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三五”目标任务,碳排放强度要求下降17%,实际仅下降12%。自治区要求“十三五”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控制在47%以内,实际比重达52.4%。“十三五”期间,六大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费持续增加,能源消费占规上工业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从2015年的83.2%上升至2020年的89.7%,煤炭消费量占煤炭消费总量的比重从2015年的66.2%上升至2020年的90.9%。
“十四五”期间,广西上马“两高”项目的冲动仍然较强。2020年5月,在“十四五”重大耗能项目摸底调查中,自治区向国家发改委上报“两高”项目96个,能耗增量为4489万吨标准煤/年。在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后,广西将项目压减至48个,能耗增量约2389万吨标准煤/年。但督察发现,全区仍有63个在建或拟建新增能耗10万吨标准煤/年以上的项目未纳入最终上报清单,新增能耗1929万吨标准煤/年,其中43个已经在建,新增能耗达到1403万吨标准煤/年。2021年一季度全区能耗强度不降反升,节能形势愈加严峻。
一些高耗能行业产能持续扩张。2020年全区平板玻璃、十种有色金属、电解铝等产品产量分别为2015年的4.3倍、2.6倍和3.8倍。广西近年从全国18个省份置换水泥产能,12个在建项目水泥熟料产能达到1734万吨,是“十三五”增量的2.9倍。自治区有关部门虽然一再发文要求加强能耗调控,但严控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能源消费、超规格淘汰部分行业产能、新建耗煤项目煤炭减量替代等要求大多没有落实到位。能耗“双控”考核放松要求,问责弱化为通报批评,缓批限批未严格执行。
差别电价政策执行不到位。国家早在2006年就对铁合金等行业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实行差别化电价政策,要求执行更高用电价格。但2012年以后广西限制类铁合金企业再未执行差别电价,对此有关部门相互推卸责任。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对差别电价政策提出更高要求,但有关部门一转了之,未进行研究梳理,导致政策一再落空。2020年第四季度,在电力供应紧缺冬季错峰限电的情况下,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以富余小水电名义,允许大批限制类铁合金企业参与专场电力交易。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十四五”碳排放和能耗强度下降目标)。
督查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完成高耗能行业节能技改和淘汰落后产能;分类处置未批先建“两高”项目,严格执行铁合金等行业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差别电价政策规定,完善富余小水电市场交易措施。
整改措施:
8. 开展“两高”项目全面梳理排查。建立项目清单(包括已投产、在建、拟建),分类处置未批先建“两高”项目。对未履行相关审查审批手续、落实要求不力的项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整改;对单位产品能耗高于国家或本行业能耗限额准入值、属于落后产能、违反产业政策、违规审批和建设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贯彻落实产能置换制度、严禁违规新增产能,推进“两高”行业技术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9. 加强能耗“双控”工作。贯彻落实广西“十四五”能耗 “双控”实施方案,按要求分解能耗“双控”目标任务。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及河池市能耗“双控”考核要求,对年度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或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县(区)进行问责,对未达到能耗强度下降目标进度要求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加大节能监察力度,根据全市规上工业企业产量、产值、能源消费量等统计数据,开展能效对标工作。并重点对有色金属、化工、建材等重点用能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监察,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按时接入自治区在线监测平台。加强能源消费日常管理,及时发布能源消费情况预警预报信息。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十四五”碳排放和能耗强度下降目标)。
(三)问题六:之前督察指出,一些地方和部门为高耗能企业出台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财政和电价补贴政策,但地方和有关部门没有一查到底、彻底整改,而是敷衍应付、草草了事。督察发现,个别地方政府(柳州、百色、来宾、桂林、崇左)仍在长期违规补贴和扶持高耗能高污染铁合金企业。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
督查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整改办。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清理辖区内“两高”项目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财政、价格扶持政策。
整改措施:
10. 组织各县(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清查取消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财政、价格扶持和优待电价政策,举一反三,避免类似问题出现反弹。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河池供电局。
四、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破坏问题
(四)问题十:广西采石采矿破坏生态环境问题是群众反映最为集中的领域之一,占督察期间全部举报数量的12.8%。露天矿山野蛮开采问题普遍,全区“半边山、一面墙”式矿山达296座。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欠账多,截至2020年全区矿山需要治理恢复面积达20300公顷,“十三五”期间仅治理4114.63公顷,完成率20.2%。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督查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整改目标:在全市推进“半边山、一面墙”式矿山治理,提高矿山开采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推进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提高绿色矿山覆盖率。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机制,尽快形成在建、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等“新老问题”统筹解决的恢复和综合治理新局面,全面提高我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水平。2025年底前,全市废弃矿山综合治理率达到60%。
整改措施:
11. 全市原有22座“半边山、一面墙”式矿山,市自然资源局和应急局组织各县(区)再次对辖区内矿山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清单,制定整治方案。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12. 对“半边山、一面墙”矿山开展分类整治。对未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要求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的矿山,督促企业限期整改;以山脊划定矿区范围、在半山划定矿区范围的,难以满足安全开采要求的,按隐患整改设计方案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无法整改的,实施关闭退出。同一独立山头已设置两个及两个以上采矿权的,引导矿山企业通过市场方式实施整合重组;新设置采矿权的,能整体开采的山体原则上进行整体出让、开采,尽量少留边坡或不留边坡。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
整改时限:2023年6月底前。
13. 严格按照规划管控,科学布局矿山选址、划定矿区范围,强化三条控制线管控。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
整改时限:2023年6月底前。
14. 要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过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并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
整改时限:2023年6月底前。
15. 各县(区)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明确应建绿色矿山底数。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市自然资源局。
整改时限:2023年6月底前。
16. 督促矿山企业执行广西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标准,加快河池市绿色矿山建设。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市自然资源局。
整改时限:2023年6月底前。
17. 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5号)进行组织评估考核。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市自然资源局。
整改时限:2023年6月底前。
18. 开展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无主矿山排查修复工作。严格落实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主体责任,确保不产生新的治理欠账。遗留或者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为历史遗留问题的,由各级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和治理恢复,申请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给予支持。在建和生产矿山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矿山企业负责治理恢复。2021年底前完成全市2945个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图斑实地核查,建立与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标准统一、信息一致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信息库,并按照“自然修复为主、工程修复为辅”的原则,制定“一矿一策”的修复方案,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遵循矿山生态修复科学规律,有序推进全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按照国家有关规划确定的矿山生态修复任务,2025年底前,全市废弃矿山综合治理率达到60%。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五、自然保护地保护不力、管理不严问题
(五)问题十三:在两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后,一些地方依然没有真正把督察整改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推进,自然保护地内采矿取石、违建别墅等问题时有发生,一些既往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一些地方和部门保护意识淡漠,法治意识不强,重建轻管,保护地内的违规开发建设问题频发。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历史遗留合法矿业权问题整改。
督查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整改办。
整改目标:完成自然保护地内采矿取石、违建别墅等违规开发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建立自然保护地管理长效机制。
整改措施:
19. 开展自然保护地排查工作。全面排查和整治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排查出的疑似问题进行综合研判,建立台账,实行清单式管理,依法依规立行立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整改方案,有力削减存量、有效遏制增量。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20. 规范矿业权空间管控。全面梳理各类矿业权清单,结合第四轮矿规编制工作,加强与市、县两级第四轮矿规编制单位的衔接,要求编制单位在矿规中充分列入各类自然保护地等禁止设置矿业权的区域,禁止在此类区域内新设矿权。排查各类自然保护地等禁止设置矿业权区域是否存在非法采矿行为。对排查发现违规设置的矿业权,依法予以关闭退出,并责令企业实施矿山生态修复。加强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管理,完善矿业权设置与各类禁止开采区重叠查询制度,杜绝在各类禁止开采区域设置矿业权现象。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21. 对于历史遗留的合法矿业权,由各县(区)建立矿山退出机制,有序退出。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22. 建立自然保护地管理长效机制。把自然保护地、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林长制重要内容。切实提高保护管理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巡护监管,及时发现、查核及打击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违法违规和犯罪问题,强化巡护监管考核。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
整改时限:长期坚持。
六、基础设施短板明显问题
(六)问题十六:广西基础设施欠账多、建设慢,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各地普遍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广西上报2020年设区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仅有44.8%,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全区14个地市中有5个地市的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不足30%。即便如此,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仍然存在较大“水分”。比如北海市上报的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为85.8%,号称全区第一,但挤掉工业废水的“水分”后,真实生活污水收集率不足50%。存在类似情况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还有41家,数量占比在30%以上。由于收集率过低,全区121个城镇污水处理厂中,23个处理水量负荷率低于70%,35个进水化学需氧量平均浓度低于100毫克/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和改造力度较弱,特别是对老城区管网建设问题重视不够。2018—2020年,自治区共建设1888公里污水管网,仅有997公里建在老城区,加之管网错接漏接问题严重,无法有效收集生活污水,全区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平均进水浓度没有提升,部分污水厂处理负荷甚至下降。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督查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整改目标:持续推进全市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全面提升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到2025年12月底,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达到22.75万吨/日以上,基本满足生活污水处理需求;全市城区生活污水平均集中收集率提高到60%以上,9个县城生活污水平均处理率提高到95%以上。
整改措施:
23. 有效管控各类入河污染排放。加快实施污水直排口、雨污混排口、排洪口等城市管网排水口摸底调查。建立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建档、整治等工作机制,全面摸清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入河排污口底数,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主体。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24. 开展城区污水管网排查检测。开展建成区污水管网排查检测,全面查清污水管网覆盖现状、功能状况、错接混接漏接等基本情况及排水户接入情况,形成管网排查检测报告,为实施管网建设改造提供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3年6月底前。
25. 加快推进污水管网建设改造。根据管网排查检测结果,制定完善建设改造方案,形成分年度建设改造计划。筹措资金,推进市本级5个城市污水管网项目,到2025年底,基本完成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污水管网错接混接漏接改造、老旧管网更新、破损修复、清淤疏浚等工程,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南丹、巴马县加大污水管网建设,做好清污分流,提高进水化学需氧量浓度,达到年平均浓度大于100毫克/升以上。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投公司、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26. 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按照“因地制宜、查漏补缺、有序建设、适度超前”的原则,2022年12月底前科学确定城镇及镇级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总体规模和布局,56个乡镇级污水处理厂完成建设、投入运行,达到65个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目标。对于现有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不足、排放标准不高的设施,要尽快完成建设改造,尽快补齐处理能力缺口。罗城、凤山、都安县加快城镇污水处理扩建工作,保证城区污水处理能力满足要求。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27. 组织对排水进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评估,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重点对各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开展排查评估,经评估认定工业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水污染物不能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经评估可继续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和污水排水管网许可。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工业园区管委会。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28.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市县两级在中期财政规划、年度计划中安排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运维资金,结合实际逐步规范有序推广PPP模式。争取自治区财政建设补助资金,各级财政加大配套资金支持力度,完善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合理解决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资金缺口问题。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整改时限:长期坚持。
(七)问题十九:危险废物管理能力薄弱,存在较大环境风险。一些重点发展行业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空缺,广西至今没有电解铝行业大修渣处置能力。废铅酸蓄电池大量流入非法市场,非法收集处置问题仍然突出,对环境安全构成隐患。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4年6月底前。
督查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整改办。
整改目标:补齐危险废物处置短板,解决重点发展行业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空缺问题。强化危废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废铅酸蓄电池非法收集处置问题。
整改措施:
29. 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督促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各项要求;按要求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申报登记制度。督促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并公开危险废物相关信息;推行电子联单,逐步实现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加强宣传培训,提高涉危险废物企业人员法律法规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将危险废物日常环境监管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内容,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及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跟踪问题整改,严厉查处非法转移、倾倒和处置危险废物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长期坚持。
30. 开展废铅蓄电池专项整治行动。持续开展废铅蓄电池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处置专项排查整治,督促废铅蓄电池产生源单位建立健全废铅蓄电池管理台账,规范贮存管理,依法依规转移处置废铅蓄电池,加强废铅蓄电池产生源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收集处置废铅蓄电池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整改时限:长期坚持。
八、环境信访问题
(八)问题二十六:一些地方和部门群众意识淡漠,对群众举报长期重视不够,此次督察进驻期间,与前两批督察重复的群众举报占比达14.9%,抽查回访不满意率高达45%。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3年6月底前。
督查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整改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强化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扎实完成中央第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群众信访问题的整改工作,对重复投诉、回访不满意的信访件要集中力量重点办理。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问题受理督办回访工作机制,有效推动问题解决,提高群众满意率。
整改措施:
31. 完成中央督察组转办30批共217件群众信访件的调查核实及分类施策,大部分能在短期内解决的信访问题在2022年6月底前完成办结,确实无法如期完成整改的,由主办单位或辖区人民政府制定长期整改方案。对已整改完成的信访问题,在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并提供联系电话,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市委编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国投集团、市自来水公司。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32. 加强重复投诉信访问题的整改。认真组织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问题办理情况“回头看”,对于未完成、重复举报和不满意件要建立问题清单,实行领导包案化解制度,制定“一案一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明确整改目标、明确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的要求,加快推进整改。采取自查与交叉检查方式,积极有效推动问题解决,力争群众满意率得到明显改善,重访率大幅下降。对明显涉及个人利益诉求的积极引导走法律程序;对缠访闹访的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工业园区管委会。
整改时限:2023年6月底前。
33. 严肃责任追究。对漠视侵害群众利益,敷衍群众关切的生态环境问题,采取通报、约谈、曝光等措施,压实责任,推动整改。对存在的落实责任不力,特别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各县(区)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长期坚持。
九、其他问题
(九)问题三十一:部分区域尾矿库、废弃矿山、历史遗留废渣等污染治理不到位,造成周边环境重金属超标。河池凤山天承黄金矿业公司尾矿库防渗措施不完善,造成周边地表水超标;河池市南丹县大厂镇多处废弃矿井井下涌水环境风险长期存在。一些冶炼企业历史遗留旧址治理不力,河池市金城江区金河化工厂旧址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仍未完成;河池市都安县6个历史遗留旧址土壤治理项目有2个旧址监测井水质超标。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5年6月底前。
督查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整改办。
整改目标:开展全市尾矿库、废弃矿窿、历史遗留废渣排查,推进环境风险隐患问题整改,化解环境风险。完成广西凤山天承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治理、废渣场治理及污水治理。对河池市南丹县大厂镇多处废弃矿井现状及地下水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分析井下涌水超标原因,科学制定治理方案,分批、分期开展矿区地下水治理。完成河池市金城江区金河冶金化工厂旧址重金属土壤污染治理项目。都安瑶族自治县土壤治理项目监测井水质、周边出露水点和居民用水点水质均符合相关标准限值。
整改措施:
34. 2021年12月前进一步排查全市尾矿库、废弃矿井、历史遗留废渣存在的环境隐患问题,列出环境隐患清单,分类开展整治。2023年6月前完成40%的整改任务,2024年6月前完成70%,2025年6月前完成100%。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
整改时限:2025年6月底前。
35. 开展广西凤山天承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环境问题治理。完成尾矿库防渗治理工程和那元矿区3号废渣场治理工程;建设矿区污水处理站,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实时监控外排水情况;完善矿区淋溶水收集处理设施,收集矿区范围内的淋溶雨水;建设7个地下水观测井,定期开展矿区地下水和周边地表水环境监测,跟踪水质变化情况;开展企业环境调查,查明超标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广西凤山天承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凤山县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3年6月底前。
36. 2022年6月前,对南丹县大厂镇矿井(包括废弃矿井)全面调查,列出问题清单,按照“一点一策”制定治理方案。2022年12月底前对无涌水的废弃矿井组织专家制定关闭方案进行关闭;对产生涌水的废弃矿井组织专家开展具体调查编制治理方案,并按照治理方案开展治理工作,对完成治理的矿井进行验收。2023年6月前完成40%的整改任务,2024年6月底前完成70%,2025年6月底前完成100%。
责任单位:南丹县党委、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5年6月底前。
37. 开展河池市金城江区金河冶金化工厂旧址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整改。2022年6月底前,根据项目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对场地周边土壤开展调查评估;对按项目原设计完工后场地周边污染土壤编制科学合理、措施可行、目标可达的风险管控方案并组织实施。在风险管控措施完成前,认真落实项目场地二次污染防治措施。2024年6月前完成项目整改。
责任单位:金城江区党委、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4年6月底前。
38. 加强对都安瑶族自治县6个历史遗留旧址场地监测井及周边地下水出露水点和居民饮用水水质监测,分析监测数据,出具年度分析报告;督促项目施工方出具承诺函,对其施工质量和治理效果负责,承诺达不到管控标准的,按第三方认定结论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施工方负责。2022年6月底前至少完成2个历史遗留旧址场地整改,2023年6月底前完成4个旧址场地整改,2024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
责任单位:都安瑶族自治县党委、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4年6月底前。
(十)问题三十三:化肥、农药减量是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2015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发文,要求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工作,广西应在“十三五”期间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目标。但督察发现,化肥、农药统计数据不实,有的没有入户调查,有的直接平移上年数据,有的按照预设减量比例直接编造数据,有的不顾事实杜撰大比例减量数据,严重影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2016年至2019年间,全区化肥销售量增长25.7%,而统计使用量却下降了3.85%,增减趋势明显矛盾。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农作物农药、化肥减量化工作)、市统计局(农药、化肥使用量统计工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督查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整改办。
整改目标:建立完善化肥、农药统计工作联动机制,规范化肥、农药使用量调查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整改措施:
39. 加大农业化肥、农药减量技术的推广力度。建立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区,大力示范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水肥一体化、农作物秸秆还田、绿肥种植还田、增施有机肥等化肥减量增效技术,2021年内完成推广测土配方施肥560万亩次以上、水肥一体化技术8万亩以上,发展绿肥种植42万亩以上,持续推进化肥减量增效。组织罗城、都安2个县实施化肥减量增效项目,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技术示范,带动全市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技术推广应用;配合自治区做好金城江区、大化县2个肥料销售门店定点化肥销售情况监测。全面推广应用病虫害绿色防控、农药减量控害、农作物全程解决方案三大技术模式,绿色防控产品和技术加快推广,农药减量化持续推进。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促进全市农业绿色发展。加强宣传培训,每年组织农业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技术、科学安全用药技术等方面培训,提升种植户科学安全施肥用药技术水平。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各县(区)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40. 加大林业用肥、用药减量技术推广。做好生物防治、人工除治、物理防治等技术指导服务,引导林农科学经营,精准施肥,尽量避免化肥的过度使用。强化科学用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坚持以生物防治、人工除治、物理防治为主,减少农药的使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林地使用国家禁用限用名录农药和滥用化肥。组织开展科学种植技术培训,加强宣传,提高种植技术,减少化肥、农药用量。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各县(区)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41. 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做好化肥使用量统计工作,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及时将化肥减量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报送统计部门,为统计部门统计化肥使用量提供参考。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各县(区)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42. 推进化肥农药使用量调查工作规范化建设。参加自治区农业农村统计业务培训,全面推行农业统计基层网络化管理,规范乡村两级数据采集流程,指导基层完善《乡村统计基层台账》,市县各级开展农业农村统计业务培训,进一步规范统计基层基础。加强植保专业统计技术培训,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农村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开展农药使用量数据统计填报,严把原始数据审核关。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各县(区)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第二部分 公开通报典型案例
一、第二个典型案例:河池市凤山世界地质公园违规建设问题
(十一)问题三十五:河池市凤山世界地质公园2010年10月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为世界地质公园,是目前广西唯一的世界地质公园。凤山县良利采石场在公园三级保护区内长期违规野蛮开采,生态破坏严重;凤山凤栖桃园生态智慧长寿康养基地等3个房地产项目在公园保护区内先后上马,严重破坏国家级地质遗迹点。2020年11月凤山县人民政府蓄意调整公园规划,将现有开发项目所在区域全部降级,多处原国家级、省级地质遗迹保护点分别降级为省级、市县级地质遗迹保护点。公园保护区内还有非法采矿、无序开发旅游等破坏行为。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督查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整改办。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凤山地质公园违规建设问题整改、生态修复,按规定完成生态损害赔偿工作,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强化自然保护地监管,遏制类似问题的发生。
整改措施:
43. 开展凤山地质公园内相关建设项目、经营活动的排查,对违法违规问题立案查处;对违建项目启动地质环境影响评估鉴定,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具体的整改方案和生态修复方案,启动生态修复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责任单位:凤山县党委、政府,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乐业—凤山世界地质公园管委会。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44. 依法关闭良利采石场、取缔坡雄堡采石场,2021年6月底前拆除清理违规厂房、开采设备、生产设备;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责任单位:凤山县党委、政府,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乐业—凤山世界地质公园管委会。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45. 完成穿龙岩(凤栖桃源)养生养老度假基地项目、三门海•寿源阳光房地产项目拆除整改;完成三门海•寿源养生旅游度假项目停工整改(商业街工程)停工整改并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和实际情况,实施生态修复,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三门海•世界寿源城房地产项目完成入户调查,制定整改方案,撤销原不适当行政审批许可,完成产权置换、去功能化,其地块按照新农村建设用地要求合理规划利用。
责任单位:凤山县党委、政府,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乐业—凤山世界地质公园管委会。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46. 根据《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对《关于广西凤山岩溶国家地质公园规划(2020—2030年)》进行科学合理的修编。加强凤山地质公园管理机构能力建设,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强化地质公园范围内项目的审核报批,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并严厉查处破坏地质公园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凤山县党委、政府,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乐业—凤山世界地质公园管委会。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47. 排查摸底三门海天窗群洞口两侧一级保护区内民宅(民宿)情况,登记造册、分类整治,分期、分批按照就近原则搬迁安置,并开展生态修复。
责任单位:凤山县党委、政府,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乐业—凤山世界地质公园管委会。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二、第三个典型案例:北海等地生活垃圾处理短板明显、环境风险突出问题
(十二)问题三十六:2020年广西生活垃圾产生量为2.9万吨/日,但无害化处置量仅有2.09万吨/日。一些规划处置设施建设进度滞后,处理短板明显、环境风险突出问题,完善监管制度,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45个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截至2020年年底尚有近1/3未建成。51座在役垃圾填埋场,有24座超量填埋,实际填埋量达设计处置能力的180%。填埋场大幅超量填埋及运营管理不规范,导致超量产生的垃圾渗滤液得不到妥善处理,截至2020年年底,全区填埋场垃圾渗滤液积存量高达58.2万吨,环境风险十分突出,各种环境违法问题也随之而来。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督查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整改目标:全面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实施现有填埋设施综合提升改造,做好全市垃圾填埋场的存量渗滤液风险管控,不断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有效管控露天焚烧垃圾。2022年12月底前,全市垃圾填埋场的存量渗滤液保持在调节池和应急池有效容积的三分之一以下。2025年12月底,全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达到0.16万吨/日以上,按照《广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规划(2020—2030年)》要求推进河池市项目建设,市级城区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达到85%以上,基本满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需求。
整改措施:
48. 加快实施现有垃圾填埋场综合改造,组织环保验收。对实际填埋量超出设计处理能力的垃圾填埋场实施综合改造;完成3个县垃圾填埋场的环保验收;对6个县垃圾填埋场进行扩容改造或新建垃圾焚烧项目;排查、修复填埋库区渗滤液渗漏点,设法收集及持续处理已停用填埋场的存量渗滤液和少量新增渗滤液,加强人员资金投入,加大库区覆膜减少雨水入库,降低渗滤液处理量,完善雨污分流设施,提升填埋场垃圾处理能力。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49. 加快消减垃圾渗滤液存量。采取租赁应急处理设施、建设永久设施以及向外委托处置等方式,加快削减现有垃圾渗滤液存量。对于具备纳管排放条件的地区或设施,在渗滤液经预处理后达到环保和纳管标准的前提下,推进达标渗滤液纳管排放。全市垃圾填埋场存量渗滤液保持在调节池及应急池容积的三分之一以下,有效降低环境风险。对已停用、封场的垃圾填埋场进行陈腐垃圾处理,逐步减少存量生活垃圾,减少渗滤液处理量。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50. 加快推进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十三五”广西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中河池市规划项目建设工作,力争按项目规划完成建设任务。在推进现有垃圾填埋设施综合改造的同时,抓紧谋划后续垃圾处理项目,重点推进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新建扩建的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要同步建设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炉渣处置设施。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51.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在中期财政规划、年度计划中安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资金,结合实际逐步规范有序推广PPP模式。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整改时限:长期坚持。
52. 深入抓好农村生活垃圾处置排查整改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长效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切实加强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有效管控农村露天焚烧垃圾、秸秆等行为,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市乡村振兴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三、第四个典型案例:岑溪市花岗岩矿山粗放式开采、生态破坏严重问题
(十三)问题三十七:梧州岑溪市是全国最主要的花岗岩生产基地之一,31座矿山中有20座未严格按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阶梯型开采,对矿山“开膛破肚”不分层垂直剥离,造成山体严重受损,生态破坏严重、复垦难度极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根据该典型案例存在的问题,要求各设区市要严格实施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审查。严格绿色矿山创建标准和监管要求,确保绿色矿山创建质量。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督查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整改办。
整改目标: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并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措施,绿色矿山全部达标建成,创建和监管体系更加科学。
整改措施:
53. 严格按照规划管控,科学布局矿山选址、划定矿区范围,强化三条控制线管控。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54. 严格要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过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并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措施。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55. 加强矿业权出让、登记、开发、闭坑等环节监管,在开发过程中严格要求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进行创建。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56. 严格落实自治区制定的绿色矿山考核细则,确保绿色矿山创建质量。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第三部分 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需要持续整改问题
(十四)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问题二十:河池刁江支流平村河2014年至2015年水质监测指标年均浓度超标,其中芭腊屯断面2015年年均浓度比2013年升高20%。据2013年10月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调查,河池市尾矿库区域地下水受渗滤液影响明显。根据自治区农业部门 2015 年调查数据,有色冶炼集中的河池金城江区,在工矿企业区周边等监测区域,监测数据受到影响。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
督查单位:市整改办。
整改目标:保持刁江流域干流水质稳定达标,保持或改善刁江支流水质。
整改措施:
57. 金城江区、南丹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区域综合整治方案,对刁江干流、支流水质开展定期监测,组织开展刁江流域污染来源排查,根据排查情况,精准施策,开展水污染防治与修复,组织开展矿区地下水调查评估工作,进一步改善刁江流域水环境质量。
责任单位:金城江区、南丹县党委、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第四部分 重点环境问题
(十五)2016年至2019年的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项目推进缓慢。部分项目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变更;部分项目前期工作和实际出入较大,造成大额资金沉淀;部分项目前期工作疑似存在重复收费;部分前期调查类项目资金支付存在风险。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
督查单位:市整改办。
整改目标:2022年12月底,全面完成2016年至2019年项目问题整改,全市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推进模式进一步优化,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明显提高,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执行率。
整改措施:
58. 成立工作专班,对违反《河池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河政发〔2014〕20号)相关规定的项目变更工程进行专项核查,逐项核实确认项目变更的合理性、真实性和工程量。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金城江、宜州、罗城、环江、南丹、东兰、凤山、都安8个县(区)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59.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药剂的项目,由生态环境部门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对项目实施效果及费用进行评估,若治理效果达到实施方案要求且顺利通过第三方效果评估的予以支付药剂费用;若治理效果达不到实施方案要求或通不过第三方效果评估,则不予支付药剂费用并责令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方自行承担。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金城江、宜州、罗城、环江、南丹、东兰、凤山、都安8个县(区)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
60. 严格审核前期工作经费,及时调整盘活结余资金。一是对2016年至2019年土壤治理修复类及调查评估类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进行梳理核定,对符合经费支付标准的给予支付。二是尽快盘活调整2016年至2018年项目的结余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率。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金城江、宜州、罗城、环江、南丹、东兰、凤山、都安8个县(区)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
61. 对存在疑似重复收费的2016年、2019年项目前期工作进行全面梳理,按总承包合同约定及《河池市污染土壤防治项目相关费用及最高投标限价暂行规定》核实相关项目收费情况,及时整改,多还少补。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金城江、宜州、罗城、环江、南丹、东兰、凤山、都安8个县(区)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
62. 制定《河池市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修订2017年制定的《河池市污染土壤防治项目相关费用及最高投标限价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项目前期经费的取费标准、服务内容、拨付方式等,推进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金城江、宜州、罗城、环江、南丹、东兰、凤山、都安8个县(区)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
(十六)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落后。我市仍有7个工业集聚区未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分别是:大化县工业集中区(在建)、都安临港工业区临港扶贫产业园(在建)、东兰县工业集中区、天峨县工业集中区、都安县工业园区、河池市金城江工业集中区、南丹县龙马工业集聚区。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
督查单位:市整改办。
整改目标:加快7个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成自治区下达任务。
整改措施:
63. 正在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园区(大化县工业集中区、东兰县工业集中区和都安临港工业区临港扶贫产业园),积极申请上级专项资金,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确保工业园区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
责任单位:东兰、都安、大化县党委、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2年10月底。
64. 不计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金城江工业集中区、南丹县龙马工业集聚区、天峨县工业集中区和都安工业园区,金城江工业集中区依托河池五吉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2022年6月底前完成园区内所有企业污水管网建设;南丹县龙马工业集聚区、天峨县工业集中区和都安工业园区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加快管网建设。同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如《工业集中区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等),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已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任务。都安县工业园区尽快完成撤销合并工作。
责任单位:金城江区、南丹、天峨、都安县(区)党委、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
(十七)破产关闭企业遗留危险废物长期堆存在厂区内未处置,环境安全隐患突出。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
督查单位:市整改办。
整改目标:全面排查全市破产关闭企业遗留的危险废物,制定整改方案,分类处置历史遗留危废,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整改措施:
65. 对全市破产关闭企业遗留的危险废物开展全面排查,列出遗留风险物料清单。加强关闭企业日常巡查检查,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环境隐患,生态环境部门制定企业环境隐患消除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由当地人民政府推进整改。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
66. 破产关闭企业遗留的危险废物因涉及银行抵押无法开展处置,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办理解押手续,督促企业依法处置,或由债权人依法拍卖处置。破产关闭企业遗留危险废物无落实责任主体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行政代处置。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
(十八)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不足,长期超规模运行。
牵头单位:市国投集团。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督查单位:市整改办。
整改目标:建设完成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升级改造项目。
整改措施:
67. 加快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升级改造项目,跟踪项目建设进度,2021年12月底前正式投产运行。
责任单位:河池市安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市国投集团、市生态环境局。
(十九)露天矿山开采问题:一是未按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有3座矿山存在未完全按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金城江、宜州、罗城、环江、南丹、天峨6个县(区)的9座矿山存在越界开采现象;二是配备设施建设不完善。大部分矿山存在不按规定配备和使用环保设施、不采取防尘降尘措施生产作业、场地和运输设备未按规定冲洗,导致噪声、废水、粉尘违规排污等情况。三是非法采矿仍有发生。检查发现环江、都安县有3个非法采矿点。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
督查单位:市整改办。
整改目标:加强矿山开采管理工作,规范全市露天采矿场规范化建设,完成露天采矿问题整治任务。
整改措施:
68. 督促环江毛南族自治县3家采石场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施工,做到依法办矿、规范管理,确保矿山开采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责任单位: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
69. 建设完善矿山环保设施,硬化加工场地和采石场至公路间的运输道路,安装喷洒降尘措施,建设冲洗槽、配套冲洗设备,在采矿场矿粉、矿石碴加工场地建设排水沟、拦砂坝、沉砂池,安排专人冲洗运输车辆、厂区内部道路,运输车辆做好铺垫、覆盖,严禁运输车辆超载。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
70. 严厉打击越界开采、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坚决吊销证照,并依法关闭取缔。
责任单位:金城江、宜州、罗城、环江、天峨、都安县(区)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
(二十)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推进缓慢:部分尾矿库业主采用回采库内尾砂方式实施闭库,但施工进度缓慢,无法按时完成闭库销号工作。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整改时限:2024年12月底。
督查单位:市整改办。
整改目标:加快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
整改措施:
71. 督促南丹县3座尾矿库按照安全规范加快库内尾砂采用回用,2024年底前完成闭库销号。
责任单位:南丹县党委、政府,市应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