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局党组关于落实巡察组巡察情况反馈意见的阶段性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范文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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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市**区城市管理局党组
关于落实区委第三巡察组巡察情况反馈意见的阶段性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根据区委巡察工作安排,区委第三巡察组于2021年9月13日至10月27日对区城市管理局 “违法违规建筑整治工作” 开展专项巡察,并于2021年11月30日向区城市管理局反馈了巡察意见。巡察反馈意见指出了“违法违规建筑整治工作”中4个方面20项表现形式共48个具体问题,并提出针对性较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区城市管理局党组高度重视,主要领导立即召集全体党组成员和各科室长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拟定并修改完善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整改时限和整改措施,认真抓好问题线索整改落实工作。截止目前,除需长期坚持的措施外,其余各项措施均已落实到位。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化主体责任,高位统筹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部署
区城市管理局党组高度重视巡察反馈意见,局党组书记杨勇同志于12月1日上午召开局党组(扩大)会议,对巡察反馈意见落实整改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一是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牵头组织开展巡察情况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制定整改方案;二是局党组成员要主动认领工作任务,明确具体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责任人,按时限、高要求完成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三是针对反馈意见指出的共性问题,建章立制、按时限统筹落实整改措施;针对反馈意见指出的个别问题,立行立改、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再犯。2021年12月10日整改方案通过区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审核,2022年1月24日专题研究整改问题建章立制文件拟定情况,并于2022年2月8日专题审议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二、坚持问题导向,稳步推进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
此次“违法违规建筑整治工作”专项巡察,对城管执法领域,特别是“违法违规建筑整治工作”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开展了全面抽查,区委巡察组发现的问题既有共性问题,也有个性方面,提出了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所在,针对性极强。区城市管理局党组以巡察情况反馈意见问题为导向,确立“尊重历史、坚守底线、分类处置”的原则,逐案分析整改措施并限期进行整改。具体情况为:
(一)违法建(构)筑物拆除与治理工作不担当不作为问题突出的整改落实情况。
问题一:拆临拆违任务推进缓慢,攻坚克难不力。2019年-2021年9月共拆除违法违规建筑1730宗,面积120.39万平方米,核销3185宗,面积111.35万平方米,仅完成五年总任务(23630宗,面积699.15万平方米)的33.15%,未按照《**区城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五年行动计划(2019-2023年)》要求,完成每年按总违建面积20%的比例进行整治的规定。
整改落实情况:
区城市管理局认真分析研究《**区城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五年行动计划(2019-2023年)》的可执行性,一是确立违建图斑“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区分主城区、城郊结合部及边远山区街道违建治理的思路和方法,即:主城核心区以拆除临街影响城市形象的违建为主,城郊结合部依托城市更新改造以治理提升为主,边远山区以八类合法建筑核销为主,全力降低违建底数。二是根据**市违建办公室要求,牵头滇源、阿子营、松华、双龙执法中队对边远村庄、拆除意义不大、且易激发村民反对的农村房屋及附属生产生活设施8488宗、建筑面积约156.77万平方米符合核减的目标任务进行梳理,已于2022年1月25日向**市违建办呈请核减。三是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镇住宅小区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工作的安排部署,试点推进住宅小区违法治理,全力创建无违建小区。四是以城郊结合部招商引资租地建房和“831”清非地块等历史遗留问题为切入点,对未办理产权的建(构)筑物进行拆除整治。五是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和过渡性市场临时建筑的拆除整治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办工程建设领域和过渡性市场的违法建设行为。
问题二:新发现违建治理不力。对于符合立案案件条件但有拆除难度的违建不立案,担当作为不够。2018年以来新发现违建已拆除108宗,面积13284.66平方米,未拆除77宗,面积22657.57平方米,未立案49宗,未达到《**区城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五年行动计划(2019-2023年)》“问题导向、突出重点、杜绝增量、消化存量、建立机制、确保长效”的总体目标。
整改落实情况: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一是按照责任包保制度,副科级领导干部从2021年12月起多次下沉到12个街道办事处,聚焦巡察发现的77宗未拆除违建办理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指导各街道执法中队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取证。经查,77宗未拆除案件有28宗已立案查处,49宗未立案。其中,未立案49宗处置情况:3月30前自行拆除2宗;2022年11月31日前自行拆除1宗;进一步完善手续办理相关手续1宗;经查不属于违法违规建筑7宗;属于公建配套设施3宗;涉及军产2宗;申请冻结房屋产权10宗;进一步调查处理16宗;土地违法移交自然资源局2宗,已拆除5宗。已立案的正在按照“尊重历史、坚守底线、分类处置”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强力推进开展违建治理工作。二是全面详细掌握各街道辖区新增违建治理工作,指导各街道执法中队全面杜绝新增。三是及时组织局法制科、局法律顾问对瑞鼎城住宅小区占用通风井、野鸭湖别墅违法搭建等违法建筑案件进行了专题研究,按照程序拟对以上违建开展强制拆除。
问题三:违建各案处理与政府会议纪要相悖,区城管局未督促整改。2018年5月23日政府会议纪要同意某公司设置临时活动帐篷48顶,帐篷面积为504平方米,但实际设置75顶,面积558.71平方米,且未按照要求向区经投局递交设立临时性过渡花鸟市场的申请。某市集项目搭建简易房约220间,占地1万多平方米,未按2020年11月20日区政府会议纪要要求进行提升改造,箱体与桥的间距未达到安全退距,部分建筑疑似固定建筑,场地内未按报批方案设置绿化设施,且目前打造的市场定位与会议纪要要求的市民休闲空间差距较大。
整改落实情况: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牵头,一是指导各街道执法中队对未按照区政府要求设置的户外临时活动建(构)筑物开展排查,督促企业及时整改。截止2021年12月20日,各街道执法中队上报街道审批备案的临时性户外活动场所4处,排查区应急管理局设置的烟花爆竹经营点43处,排查区商投局牵头主办的“欢乐购”年货促销点11处,对未按要求设置、漫摊经营、未在指定区域的3处已及时督促商家整改,按要求规范设置。二是针对东华街道办事处小龙四方街某公司未按区政府会议纪要要求超数量、超面积设置活动帐篷情况,已由东华执法中队协调街道办事处相关科室,整理相关材料,督促该公司向区经投局递交临时性设立过渡花鸟市场的申请,已清理超建面积帐篷2顶,清理面积约12平方米,拟于2022年12月30日前完成超建帐篷清理整治工作。三是针对金辰街道办事处车行天下某市集未按区政府要求进行提升改造情况,金辰执法中队多次约谈该市集管理公司,明确要求按2020年11月20日区政府会议纪要要求以及会议精神进行整改,按照2021年12月30日区分管领导到车行天下现场进行调研的工作安排,指导金辰街道执法中队对管理公司进行现场约谈,要求企业做出承诺,明确将超建部分进行拆除,并明确拆除时限。2021年12月31日金辰执法中队到现场值守督促对箱街子960㎡超建多建部分进行了拆除。四是督察中队加强对小龙四方街、车行天下2宗案件的跟踪督办,安排执法人员及时到现场指导街道执法中队拆除整治,并举一反三,认真排查**区内其它过渡性市场的建设情况。
问题四:执法不遵守程序,法院确认程序违法。2018年7月办理的某农贸市场地块违法建筑拆迁案,区城管局在未取得区规划局回复“暂未查询到办理过涉案地块相关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出具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且未保证被拆迁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被区人民法院确认程序违法。
整改落实情况:
区城市管理局深刻吸取教训,一是加强基层执法工作培训,强化程序意识和规范意识,加强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二是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提高案件办理质量。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三是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对执法范围、权限、程序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执法公开透明。
问题五:案件未按规定报大队和局领导签批立案、结案手续。批后中队2018年以来有7件存在立案、行政处罚结案缺大队及局领导签批的问题,未签批占比率35%。
整改落实情况: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牵头各街道执法中队,一是进一步梳理执法案件立案、结案等存在领导未经签批的情况,对存在的问题立行立改。二是批后中队已对2018年7件存在立案、结案领导未签批问题进行补签,完善签批手续。三是严格落实行政执法案件内部审批制度,加强案件办理信息管理,及时督促案件承办部门办结,防止此类的问题的再次发生。
问题六:大量案件办理在调查询问阶段就告知行政相对人处罚金额,也未告知其权利义务,且收集依据过于简单,对作为处罚依据的违建面积等关键事实仅凭行政相对人口述,调查取证不全面。
整改落实情况:
区城市管理局法制科一是重新调整立案审批、结案审批工作文书,按照统一规范的执法文书格式和制作指南,规范执法文书的使用和制作,做到内容要素齐全不漏项。二是严把法律文书审核,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要求,在报批立案后,要求各街道执法中队必须规范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审批表,向执法相对人依法履行告知权利义务。三是认真落实《区城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严格按照审核内容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核,确保案件质量。四是要求各执法中队加强调查取证,强化证据意识,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对当事人、违法的时间、地点、性质和情形以及危害等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问题七:重大案件办案人员签名代签。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批先建售楼部的案件,经谈话了解2名办案人员均称未办理过该案件。
整改落实情况:
区城市管理局一是要求各执法中队严明工作纪律,加强执法人员办案意识,认真履行执法职责,执法文书必须亲自填写,局法制科严格执法案件审批法制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执法卷宗不予签批。二是由局法制科拟定2022年**区城市管理部门执法培训计划,进一步加强执法培训,切实提高执法人员法律意识。三是结合**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积极争取补充调整行政执法人员,建立执法案件评查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办理行政执法案件的执法监督。
问题八:督察中队下发督办通知前不了解、不沟通,下发通知后对办理情况不跟踪、不协调,各中队普遍反映不能对街道中队执法活动起到应有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纠正的职责作用。2018年至今督察中队下发督办件403件,街道中队及时回复384件,已整改306件,97件未整改,未整改率达24%;其中发送涉及违建的督办件80件,24件未整改,未整改率达30%。
整改落实情况: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督察中队深刻吸取教训,一是认真执行《**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督察管理办法》,加强督察督办案件的跟踪办理,加强督察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全面掌握上级部门相关政策和要求,充分发挥大队对街道执法中队的指导、监督作用。二是对97件未整改案件再次梳理,与街道执法中队共同研究处置措施,指导执法中队按照案件办理要求,及时完成结案。截止目前,97件未整改案件已完成结案73宗,剩余24宗正在督促办理中。
问题九:对街道回复事项不检查不核实。如:2018年3月15日督察发现某地块搭建违法建筑约400平方米,该违建经市城市管理局督办2次、区城管局督办4次,均未能拆除;又如:2020年5月6日督察中队就某售楼中心(金辰)楼顶发现的两处违建向金辰街道中队下发了督办通知,金辰街道中队虚假回复已责令其中一处自行拆除,另一处正联系业主返昆后拆除。该两处违建至今未拆除。
整改落实情况: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督察中队深刻吸取教训,一是加强对督察督办案件的核实销案工作,强化结案验收环节的现场勘验,固定整改后的证据。二是茨坝执法中队对某地块搭建违法建筑约400平方米案件,金辰中队对某售楼中心楼顶违法违规建(构)筑物案件,已开展立案,目前正在补充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待完善执法程序,依法依规处置。
问题十:对督办事项不跟进不落实、督办流于形式。如:某公司(东华)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违法安装升降梯建设停车场,区住建局已于2018年9月17日回复不再核发施工许可证,督察中队仍回复巡察组拟再要求东华中队督促该企业取得住建部门的认可。又如:2018年11月13日督察中队发现某地块(青云)违规搭建钢架房约1200平方米,青云街道中队回复已督促对方在2018年11月16日前自行拆除并立案处理,但至今尚未拆除。
整改落实情况: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督察中队深刻吸取教训,一是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规划、住建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二是严格执行《**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督察管理办法》,完善督察督办巡查制度,在督办通知规定期限内,定期开展现场巡查,及时了解基层执法中队在查处案件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认真研究处置措施,积极向相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切实有效的意见建议。三是全面提升督察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大对违法违规建筑的督察管控,指导青云中队对违规搭建的约1200平方米钢架房依法处置。
问题十一:立案查办后执法跟进不到位,对拒不自行拆除的违建未强制拆除。某停车场(青云)内违法搭建,区城管局2015年即下达了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书,但直到2021年区纪委督办才予以拆除;某市场修缮项目(东华)违建2处面积4074.52平方米,2020年6月立案后至今未处罚。
整改落实情况:
区城市管理局一是严格督促各街道执法中队按行政处罚法要求的时限开展执法工作。二是对某农贸市场违建2处面积4074.52平方米的执法案件,区城市管理局已于2022年1月20日召开案审会,拟对建设单位新增4047.52平方米建筑作没收处理,交由街道办事处进行处置。
问题十二:违建问题担当作为不够。如:2020年12月瑞鼎城小区住户占用楼层公共空间采光井违法搭建的4件案件,有居民投诉一年多反映违建封堵其卫生间窗户,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该违建至今未拆除。
整改落实情况: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一是要求各街道执法中队压实街道办事处作为辖区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省、市违法建设的处置规定和办法依法处置。二是专题研究处置瑞鼎城小区占用公共空间采光井违法搭建案件,现涉案四户的房屋产权登记已被限制,局案审委员会于1月26日研究同意该案件强制拆除工作,待报请区政府审批后及时组织开展违建强制拆除工作。
问题十三:区城管局对违建(构)筑物未作出过没收实物的行政处罚,目前存在应该被拆除或者没收的部分违法建(构)筑物仍由违建人经营使用等情况。
整改落实情况:
区城市管理局已拟制《**区罚没违法违规建筑行政执行和移交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目前正在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待区政府研究后实施。今后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对符合罚没条件的违法建设将按指导意见落实,坚决杜绝违建仍由违建人经营使用情况发生。二是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牵头,认真梳理应拆除或没收违法建(构)筑物情况,按照“一案一策”原则督促各街道执法中队拟制处置方案,并报请区政府研究处置。
问题十四:2016年发生的新迎南组团15栋3单元103号“穿墙打洞、住改商”问题,东华街道中队因业主回避未能责令其整改、恢复原状,直至巡察组发函,才立行立改整改恢复;又如:离区城管局一墙之隔的市政小区C组团旭丰云商店存在毁坏公共花坛搭建楼梯并“穿墙打洞、住改商”问题,其办公区域周边该问题非常突出,区城管局对此类行为视若无睹。经进一步核实,该项工作区委领导重视期间能管理到位,后区城管局不重视,未形成长效机制,导致目前“穿墙打洞、住改商”问题失控。
整改落实情况:
该项工作属于2018年**区试点工作,根据《**区开展“开墙打洞”“住改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2017年底完成普查,2018年-2019年开展集中整治,2020年形成长效机制。截止2019年底共整治开墙打洞住改商444户。2020年以来,区政府也未再安排城管部门开展该项工作。由于该工作仅在**区试点,未得到市级部门支持,且存在诸多问题仅城管部门无法解决:一是老旧城区内的规划指导性意见不够明确,存在较多的历史遗留问题,如对道路扩建时拆除部分商铺赔偿底层住宅(王旗营片区部分原为拓东搬迁),部分住宅建筑产权证写明商住两用性质(而两侧相同建筑均未办理),商业用建筑规划与当前居住生活需求不相适应(东华新迎小区新兴路段)。二是对治理工作中涉及的生活困难群众,如残疾人、下岗职工、无正式职业人员、进城务工者等,在改变经营行为后,生活收入减少,政府职能部门对其生活和就业保障措施还不够完善,执法中队已多次接到信访和投诉,人民群众对此项工作质疑较大。三是区城市管理局将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就如何形成长效机制制定相关措施。
问题十五:对临时摊点管理不规范。对商圈户外经营活动的管理,未按照规定进行审批,主要以街道备案为主,区城管局未出台具体管理办法和操作意见,导致各街道对该行为的管理混乱。目前全区各街道商圈户外红线范围内均不同程度存在短期或长期经营活动。
整改落实情况:
区城市管理局一是制定下发了《**区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管理流动临时摊点的指导意见(试行)》,进一步落实街道办事处属地管理责任,督促街道执法中队加强日常巡查检查,规范临时摊点经营秩序,对经营过程中擅自增设摊位、占用消防通道、建(构)筑物超高超宽的,督促企业及时整改。二是拟于3月起,对全区范围内的临时摊点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对未经备案擅自设置的临时摊点进行清理取缔,确保城市市容秩序良好。
问题十六:对引摊入市点位的设置管理及服务工作不到位。2020年7月《**区临时市场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出台,17家临时市场仅有同德广场、奥斯迪广场通过审批,其余15家虽未获批,但户外活动依然存在。
整改落实情况:
区城市管理局一是要求各街道执法中队认真落实《**区临时市场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二是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市场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临时市场的审批管理工作,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未经审批同意设置的临时市场进行清理取缔。三是继续推动**区临时市场审查备案工作,于2021年12月27日下发《关于对临时市场开展检查验收的通知》,已对各街道办事处上报的7个商业综合体临时市场方案进行了审核,待瑞鼎城项目整改完成后报区领导小组研究予以批复。
问题十七:移动餐车管理不到位。如:某公司(联盟)移动餐车未严格按照2015年市城管局要求,存在餐车未停放在允许停放的经营地点等问题。
整改落实情况:
区城市管理局结合**区临时市场和临时摊点整治工作的要求,要求街道执法中队根据《**区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管理流动临时摊点的指导意见(暂行)》,加强对移动餐车的管理,督促相关企业和人员按要求规范停放、规范经营。目前,联盟执法中队已按要求督促同德广场规范场内餐车设置工作,并对秩序和卫生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
问题十八:2018年以来,区城管局拨付各街道中队1230.61万元拆违拆临专项资金,但大部分都支付于行政处罚规定的应当由行政相对人支付的拆违拆临工程款。
整改落实情况:
区城市管理局统筹安排,对各街道执法中队使用违法违规建筑拆除整治工作专项经费开展了调研,各街道执法中队也提供了资金使用情况。目前已研究制定了《**市**区城市管理局拆临拆违整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对专项资金使用范畴、管理、使用进行明确,特别提出“代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的要求。下一步,区城市管理局将定期指导、检查各执法中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按《办法》严格落实。
问题十九:少部分专项资金用于与拆违拆临无关的支出。如东华街道中队2019年5月因占用大营村3.7亩土地建盖临时公共卫生间,用专项资金支付2019年-2020年临时用地补偿费2万元。
整改落实情况:
区城市管理局已督促东华执法中队完成了对违规使用违法违规建筑整治工作经费的追缴工作。
(二)未批先建(未经规划、住建批准提前施工)等大额处罚案件办理欠缺客观性和公正性问题突出的整改落实情况。
问题二十:认定事实依据片面。区城管局仅根据建设方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或建设方聘请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价认定违建的处罚基准“工程造价”,造成认定的违建工程造价均低于2011年市城管局规定的处罚标准(7层楼以下建安费部分按1200元每平方米处罚)。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至今处罚的售楼部案件29宗,违建造价评估或合同价(含建安费和装修费)均低于1200元的有17宗,占比58.62%。
整改落实情况:
一是根据区城市管理局制定的《**市**区城市管理局建筑工程执法测绘、评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在下步办理案件过程中严格按《办法》贯彻执行。二是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规划批后管理中队深刻吸取教训,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并根据违法案件处罚依据严格按照事实进行综合评估,严格落实区城市管理局案查会议制度,对存在争议的行政处罚规范征求市城管局法制部门意见实施。
问题二十一:未出台评估造价管理办法,且管理不规范,证据收集随意性大。某项目违反规划许可改变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及增设景观造型大门,建设方不满意2020年11月对景观造型大门的估价,遂再次委托估价,区城管局最后以2021年4月第二次估价为基准条件进行处罚,导致少处罚10余万元。同时该违建不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商品住宅、经营性用房项目,且具备整改条件,该案件办理违规适用了2020年7月24日区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建设项目规划核实过程中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意见》处1.1倍罚款等。
整改落实情况:
一是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规划批后管理中队深刻吸取教训。二是区城市管理局已制定印发《**市**区城市管理局建筑工程执法测绘、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证据调查的收集和程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杜绝该类问题再次发生。
问题二十二:有合同价的违规采用了更低的评估价作为处罚基准。2017年11月办理的某公司临时违建4000平方米,施工合同价为440万,后违规采用了364万元的评估价(未包含人工费、设计费、施工方利润等属于工程造价的费用)作为处罚基准。
整改落实情况:
一是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规划批后管理中队深刻吸取教训。二是区城市管理局将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按照拟定的《**市**区城市管理局建筑工程执法测绘、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评估管理办法实施。
问题二十三:对无施工许可证的违法建筑处罚不统一。据不完全统计,针对45件区住建局移送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项目,区城管局仅就俊发羊肠大村项目1件案件因无法处罚建设方即处罚了施工方,其他项目均未依法处罚施工方。
整改落实情况:
一是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规划批后管理中队深刻吸取教训,加强执法业务学习和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二是对今后住建部门移交以及未处理的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区城市管理局将依法依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要求,全面查处各类违法主体及违法行为。
问题二十四:对于永久性建筑的未批先建,按照工程造价的处罚比例不同或不处罚。据不完全统计,13宗永久性建筑,有5宗处罚比例是5%,8宗处罚比例是10%。2018年5月10日某公司(东华)在原址推旧建新后出租属未批先建,目前既未拆除也未罚款。
整改落实情况: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规划批后管理中队一是严格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法开展执法工作。二是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牵头对接区自然资源局,指导东华执法中队对原址拆旧建新出租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完善相关手续和执法程序,按未批先建进行处罚。
问题二十五:对于违建售楼部在拆除和处罚的处理上,执法不统一。统计的32宗临时性违建(包含样板房),未被拆除的有21宗,其中10宗占用公共绿地、依法应当拆除。某公司售楼部仅被罚款未被拆除,目前作销售商品房使用;某公司售楼部,既被罚款又被拆除;部分售楼部既未罚款也未拆除,其中某公司(东华)售楼部2013年建成,2017年经营出租,收取租金获利上百万元。
整改落实情况: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规划批后管理中队针对21售楼部问题,一是于2022年1月18日将相关信息下发到各相关街道征求处置意见(其中:正销售中的售楼部共8个建议暂缓拆除,已完成销售的售楼部共7个建议限期拆除,烂尾项目售楼部共4个建议暂缓拆除,1个同意保留,1个已拆除)。二是牵头与局园林绿化管理科研究10宗占用公共绿地售楼部处置意见。三是按郭志雄副区长1月25日城管调研会议精神,形成一案一策汇报材料,经区政府研究后实施。
问题二十六:处罚的施工违法程序不同,且就未停工整改的违法行为是否再次处罚执法不统一。据不完全统计近年办理的未批先建案件65件,违法建筑100%施工完毕后被处罚的有55件,在施工过程中被处罚的有10件,该10件违建被首次处罚后均未停工整改,但仅有3件因继续违法施工被再次处罚。
整改落实情况:
一是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规划批后管理中队深刻吸取教训。二是强化监管,根据规划、住建部门和日常巡查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跟踪查办,对限期未补齐相关施工手续的违法建设行为,持续跟踪处罚。
问题二十七:区城管局2017年4月1日在接到区住建局通过内网发送的《关于对某公司收取小区维修资金在限期内仍未归集到住宅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专户移交依法处理的函》后,于8个多月后的2017年12月22日才向行政相对人发出无限期的《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且未进行行政处罚。
整改落实情况: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指导拓东执法中队一是于1月27日约谈企业负责人,要求企业提供维修资金涉及的户数、金额以及被挪用金额;二是对该小区维修资金未归集到住宅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专户一案,依法立案调查,由于该企业已进入司法破产重组阶段,待违法事实调查清楚后,依法向相关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函告区住建部门依法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是规范执法程序,加强限时办案意识,及时对反馈移交的案件线索开展调查取证,依法依规处置,杜绝此类现象发生。
问题二十八:针对某小区未批先建和违法预售问题,区城管局2018年8月调查后提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处以罚款532062683.8元的意见,并于2019年1月7日向区政府上报后未开展后续工作。
整改落实情况:
一是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规划批后管理中队深刻吸取教训。二是于2022年1月20日召开专案研究会,会议确定需再对原买受人开展询问工作。三是于1月27日约谈企业负责人,要求企业提供违法预售买受人信息,深入推进案件办理。四是由于企业已进入司法破产重组阶段,法人被司法部门控制,拟处罚金额巨大、建设单位已破产重组资不抵债,待违法事实调查清楚后,确定处罚金额后专报区政府,再推进案件后续行政处罚工作。
问题二十九:某单位(拓东)2002年建设“某大厦”违反规划许可,导致绿地面积少建1078.54平方米,2021年区城管局在该大厦将要办理不动产产权证的情况下才对其立案处罚,建设方按照2002年违建的造价于2021年才缴纳罚款。某小区二期未批先建,2018年9月14日立案,2021年4月才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行政处罚案件3个月内作出决定的规定。
整改落实情况: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规划批后管理中队深刻吸取教训,要求今后办理案件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办案时限及时办理,同时加强与规划、住建部门的工作联系,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多措并举,对所有案件办案时限压缩至3个月内完成,杜绝该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工地及渣土运输管理不作为或乱作为问题突出的整改落实情况。
问题三十:数行为未并罚,相同行为不同处罚。机动中队2021年1月办理的3件案件,从工地现场检查记录及照片得知,世博花园大道一期、龙泉办事处雨树输变电工程、通源路俊发名城N23-1地块3个工程项目均存在裸土未覆盖和无三池一设备的问题,应当数行为并罚,但前2件案件根据《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0、46条“裸土未覆盖处1万至5万”,仅以“裸土未覆盖”问题分别被处以2万、5万元的罚款,后1件案件则根据《**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3条“无三池一设备处1千至2千”,仅以“无三池一设备”问题被处以2千元。存在相同案件援引法律不统一、处罚轻重失衡、数行为未并罚的问题。
整改落实情况: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求各街道执法中队及机动中队一是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学习。二是认真落实执法规范程序,规范执法流程,提高执法工作水平。三是加强执法卷宗审查,确保法律条款引用适当。
问题三十一:街道中队选择性援引法条,处罚畸轻。工地施工裸土未覆盖,导致扬尘较大的问题,应当援引《云南省大气染污防治条例》第30条处罚1万至5万,但各街道中队援引法条不当、处罚畸轻。
整改落实情况: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督促各街道执法中队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要求依法开展执法工作,进一步压实街道执法中队工作职责,根据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合理援引法律条款和运用自由裁量权标准。对援引法条不当、处罚畸轻的行为汲取教训,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问题三十二:渣土运输案件处罚轻重失衡。经抽查机动中队查处的施工方将建筑垃圾交给2辆黑车运输的3件案件,其中云南杰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和云南锦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根据两公司交给黑车处置的垃圾方数分别处罚1万元、3万元,而云南帮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则未经调查垃圾处罚方数直接被顶格处罚10万元。
整改落实情况: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求机动中队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规范渣土运输查处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程序,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并汲取教训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二是加强案件审批的内部法制审查程序,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疑点和问题,及时向案件承办单位反映,及时修改调整。三是认真执行城市管理自由裁量权标准,严格依法执法。
问题三十三:未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处罚施工单位,渣土运输源头治理松软。据不完全统计,区城管局办理的296件处罚无渣土运输资质车辆运输渣土的案件,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2条规定“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的单位处置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规定,仅28件追根溯源查处了施工方,处罚占比9.5%,其余案件或未查处施工方、或未移交有管理权的县区查处,渣土运输源头治理不力,“黑车”拉运泛滥,同时造成数百万罚款不能依法查处收缴。
整改落实情况: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一是要求机动中队及各街道执法中队加强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学习。二是严格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查处无资质车辆拉运渣土案件必须倒查工地源头的要求,或及时移交源头管理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对出土工地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问题三十四:未按规定处罚运输方。2019年2月22日立案处理的某公司作为施工方将渣土交予无运输资质的公司总承运,该公司又转分包给无资质的私人包工头承运,区城管局仅处罚了施工方,但未处罚运输公司和私人分包方。
整改落实情况: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求机动中队及各街道执法中队严格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查处无资质车辆拉运渣土案件必须倒查工地源头的要求,对出土工地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问题三十五:机动中队2020年6月立案查处了云南碧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碧溪园项目,施工方将建筑垃圾交予无渣土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区城管局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5条“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具备了施工出土资格的建设方也行政处罚了3万元,处罚违背客观事实。
整改落实情况: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求机动中队及各街道执法中队一是加强执法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执法办案水平。二是规范执法案件的内部审批流程,确保执法质量。三是汲取教训,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问题三十六:街道中队普遍存在工地车辆污染道路处罚不当问题。东华街道中队2018年11月14日立案处理的云南天坤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云AD3116车拉运混凝土,在穿金路161号沿线与环城东路口泼洒混凝土污染了路面160平方米的案件,东华街道中队援引《**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3条第2款和第4款“违反第2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罚款;造成道路污染的,责令清除污染,并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三十元罚款”,仅根据路面污染面积处罚4800元,未就违法行为本身处罚1000元。经抽查茨坝、龙泉中队查处车辆污染道路的案件均存在同样问题。
整改落实情况: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求机动中队及各街道执法中队一是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学习,提高执法办案水平。二是规范执法案件的法制审查和内部审批制度,严格依法执法。三是汲取教育,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问题三十七:茨坝中队2021年4月立案处理的碧宁公司御龙半山A4拆迁地块存在“堆有大量渣土、土方堆载过高,有重大安全隐患和工地无围挡封闭、裸土覆盖不到位,无喷淋降尘设施,无进出工地车辆冲洗设施”两个问题。但区城管局仅就“裸土未覆盖”的问题处罚10000元,对“渣土、土方堆载过高”的问题未处罚,并且未考虑该工地于2020年1月3日、2月19日因裸土覆盖不到位曾被两次处罚,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问题。
整改落实情况: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求机动中队及各街道执法中队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学习,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加强对执法案件的后续监管力度,对同一执法相对人的重复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执法,汲取教训,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四)其他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问题三十八:执法卷宗缺失严重。未建立档案归档、移交、管理制度,多年以来大多数案件材料未经整理装订、档案室杂乱无章,且无专人管理,部分处罚案件关键材料及部分案件卷宗遗失,违反行政处罚一般案件保管30年、重大案件永久保存的规定。
整改落实情况: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牵头各街道执法中队一是规范执法档案卷宗管理,对历年执法档案卷宗重新进行整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健全档案移交制度。二是规范档案管理,与区档案局对接,按照档案室建设标准对大队档案室进行改造。三是拟制《行政执法案件档案管理办法》和《行政执法档案评查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全区行政执法档案管理。
问题三十九:龙泉街道中队卷宗材料缺失严重。经统计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的案件60件,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其他职能部门对于涉案建筑是否是违建的回函等必要的调查文书或证据材料的有37件,卷宗材料遗失率达61.66%。
整改落实情况: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督促各街道执法中队一是由对执法卷宗进行整理归档,规范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和调查取证材料,完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下达后,执法相对人已完成整改的案件办结手续。二是建立执法档案定期检查制度,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牵头,对各街道执法中队的执法档案进行定期检查,督促各街道执法中队及进改正执法卷宗内的瑕疵和错误。三是龙泉中队已对37件案件缺失材料进行了补充。
问题四十:一直以来区城管局收取的罚没款直接汇入本局账户,违反《行政处罚法》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规定。
整改落实情况:
一是已协调区财政局,严格按照《**市**区财政局关于对<**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对罚缴分离问题的函>的回复意见》执行罚没款收缴工作,罚没款直接交到区财政专户。二是对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印制,将原区城市管理局收款账号更改为区财政局指定专用收款账号。
问题四十一:委托执法活动不规范。2021年9月以前,区城管局未书面委托执法大队及12个街道中队进行执法活动,执法主体合法性存疑;同时委托事项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街道执法中队执法范围重叠、权限不清,存在相互推诿扯皮的问题。
整改落实情况:
区城市管理局一是按照与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12个街道执法中队签订的《行政执法委托书》的范围、职责、权限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加强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二是对大队和12个街道执法中队职责权限作进一步梳理和明确,拟制**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权限范围的指导意见。
问题四十二:执法证管理不规范。部分执法人员长期存在执法证过期后违法执法的问题。
整改落实情况:
区城市管理局要求各街道执法中队严格落实两人以上正式执法人员执法的规定,按照省、市、区司法部门的规定要求,办理行政执法证;并进一步明确未取得执法证或执法证时过期不能执法的规定。
问题四十三:区城管局多项工作主要由临时人员负责完成。多件案件签字的执法人员并未参与执法,实际主要由临时人员完成调查询问、现场勘查、案审会的汇报等案件办理主要工作,案件办理质量普遍不高。另外,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会议纪要显示,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工地及渣土运输管理等核心工作均由临时人员负责。
整改落实情况:
区城市管理局一是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协调组织、人社部门争取补充执法力量。二是加强执法人员和协勤人员培训,提高法律意识,规范执法行为,严禁协勤人员参与执法案件的关键程序办理工作。
问题四十四:参会及表态人员不符合规定。2021年党政联席会上,党组成员、局领导班子表态发言不充分,表态人员范围扩大至科室长;党组会议多以扩大会议形式召开,部分会议扩大到全体职工参与。同时存在会议记录未体现末位表态,且记录涂改痕迹较多,讨论重大案件无相关讨论记录等问题。
整改落实情况:
一是修订完善了区城市管理局党组议事规则及程序,认真组织召开局党组会议和局行政办公会,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三重一大”采取集体讨论、集体研究决定。二是强化党组书记第一责任的主体责任,坚持末位表态缺席。三是做好会议原始记录,规范会议及会议纪要,确保局党组对“三重一大”研究议题既有民主又有集中,做到有研究、有部署、有处置、有落实。
问题四十五:会议决策真实性存疑。2017年9月28日会议记录无通报创文期间台账制作购买办公用品经费24682元及支付云南奥斯迪实业有限公司执法制服款259655.4元等内容,但该2项议题补记于会议纪要中;2017年9月28日局办公会会议记录的参会人员中有当天休假,实际未参会的情况。
整改落实情况:
区城市管理局一是严格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党组会议议事规则,规范会议议程,及时申报工作议题,及时研究处置,做到工作台账记录清晰、反映情况实事求是、研究讨论发言充分、末位表态客观公正。二是加强执法监督,对会议议题申报、研究、部署全程监督,及时向局党组反馈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改正。
问题四十六:案审会有规定不执行。2011年2月形成制度成立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直到2021年6月才出台案审会工作规则,但实际未严格执行,未召开专门的案审会且一直无案审会会议记录,重大案件仅在党政联席会上通报。
整改落实情况:
严格按照2021年制定的城管局案审会议要求执行。12月22日召开案审会,审查北部汽车站上盖物业项目未批先建、金刀营A2地块(京江隐翠)未批先建、**口札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搭建钢架结构房屋案等2宗案件;2022年1月26日召开案审会,审查联盟中队(彭小蓉违法搭建分租案行政处罚变更问题)、东华中队(强制拆除瑞鼎城1栋二单元私自占用楼层公共空间(采光井)违法搭建请示)、茨坝中队(强制拆除云南省委老干局黑龙潭干休所芙蓉里9号1-6幢刘欣晨违法搭建请示、双龙中队(强制拆除野鸭湖山水假日城AB区63栋C号别墅业马伦违法搭建请示、野鸭湖山水假日城小区D区60B栋张正菊、E区126B栋宋洁、G区185B栋郑思源、AB区79A栋苏友波、E区103C官绪珍、E区103B栋业主杨志良)、机动中队(无资质运输建筑垃圾案件)等11宗案件。
问题四十七:批后中队案件未经执法大队长签批。一直以来批后中队案件经分管副大队长签批后直接报局长签批,与区城管局委托执法大队负责辖区城管执法工作管理的内容相悖。
整改实情况: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已严格落实行政执法案件的内部审批制度,修改**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审批流程和审批内容,明确批后中队案件必须经由大队长签批后报局长审批。
问题四十八:2018年至今区住建局移交区城管局办理的173件案件,仅从内网移送函件,未移交基本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区城管局也未主动对接协调,移送相关专业问题未经区住建局查实、相关违法事实证据转瞬即逝,导致区城管局无法核实部分违法事实的证据,从而移交的大部分问题无法处罚。
整改落实情况: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行政案件移交工作的要求,已协调区住建研究制《定行政执法案件移交规范细则》,明确移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和移交程序,现与区住建局已实现无缝对接。
三、立足长远实效,持续巩固巡察整改成果的警示作用
通过对巡察组巡察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区城市管理局党组充分认识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不足,深入剖析了产生问题的症结,为今后城管执法工作的提高奠定了基础。**区城市管理局党组将以此次巡察整改为契机,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整改融入日常工作长抓不懈,立足长远巩固整改成效,以实实在在的整改成效推进城市管理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