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新版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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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证明怎么开 篇一
(1)“换开完税凭证申请表”,需要盖公司公章
(2)敲有银行受理章的扣款凭证
这两样都要找公司的办税人员才能拿到
不过开个人税单就比较方便,你拿自己的身份证(带上复印件,税务局会收掉),问下你以前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号(这个托个同事问一下应该比较方便吧),去公司登记所在的`税务局就可以开了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
第一条 按照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方向和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通过多种方式,保证纳税人能够方便、快捷、准确知晓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保护其知情权,特发布本指引,个人所得税证明。
第二条 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由扣缴义务人实行扣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本指引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索取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本指引所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本指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税务机关。
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向其开具完税证或缴款书。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个体工商户业主以及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取得经营所得的;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证明范文《个人所得税证明》。
第四条 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税款的次月,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实行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时需要提供的资料: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中录入的“纳税人信息”身份证明一致的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同时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没有实行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时需要提供的资料:1、扣缴义务人员工花名册;2、税款所属期间的员工工资发放表(应包括扣缴税款明细)和税收缴款书;3、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为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外籍人员,在扣缴义务人完成当期明细申报后,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窗口可以申请取得外籍人员个人的税收缴款书。
第八条 税务机关定期(一般为一年)向纳税人寄递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第九条 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对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具有同等证明力。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委托书 篇二
市地方税务局:
本人: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出差在外地,无法亲自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现特委托______________同志(身份证号码: __x__x__x__x__)代为办理20 年月至年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谢谢!
委托人签名: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样本 篇三
一、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通过审核确认,对个人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已缴纳的税款开具纳税证明的一项管理活动,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公告(2010年第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查验个人身份证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核对纳税人所属期的纳税记录;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
2.开具凭证
(1)通过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扣缴明细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如需法定格式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主管地税机关给予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纳税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2)地税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如需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主管地税机关予以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
(3)扣缴义务人未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纳税人如需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由扣缴义务人向主管地税机关领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按规定向纳税人开具。
3.资料归档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和《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个[2003]590号)文件规定,凡是纳税人所在单位已经进行明细申报,纳税个人因某种特定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只须纳税个人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经审核无误,便可即时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完税证明。
根据京地税个[2009]229号规定,针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个[2006]239号)文件中的工作流程,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证明时,应填写《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纳税人委托他人申请开具完税证明,受托人应填写《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并提交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及委托协议原件。
(三)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纳税人或受托人提交的上述证件和材料,开具完税证明之后,受理人员应在《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中注明开具完税证明的字轨号码,并将《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纳税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协议原件、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并留存归档。
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基本程序为:个人携带自己的身份证件到所在单位申报缴税的税务局(所)进行申请,填写《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并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待审核结束后再到税务局(所)领取完税证明。具体工作周期请咨询所在税务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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