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人流需要什么证明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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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做人流的最佳时间
做人流的最佳时间
很多女性在还没有做好生育准备的时候意外怀孕时,首先想到的是去做人工流产,当他们去到医院做完检查时,医生却告诉说,现在时间还太早,过几天在来。那什么时间去做人流才是最合适的呢?
做人流的最佳时间是,怀孕35到50天之间。因为此时胚胎尚未形成,子宫不大,子宫壁肌肉也比较厚,胚胎容易吸出来,因而时间短,出血少,人流后恢复也比较快,所以手术过程相对比较安全。
做人流的最佳时间不是,越早越好。如果人流过早也就是35天以内,此时胚胎才刚刚发育,孕囊还很小,所以很容易发生空吸,这会造成手术失败,或者会出现人流不全,还需再一次进行清宫。
做人流的最佳时间也不是,越晚越好。若人流过晚也就是50天以后,此时怀孕天数太久,孕囊也较大,子宫体积变大,子宫壁变薄,手术操作起来困难,而且手术时间长,出血较多,术后恢复延长,对女性身体的伤害也就越大。如果超过了10周之后就不能做人流了,只能接受做引产。该手术难度大、风险高、出血多、恢复慢,对身体伤害非常大。
第二篇:检测证明需要打印
检测证明
由上海市第七建筑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01日在本单位委托的海上花苑15、16号房及配套公建工程的铝合金平开窗气密、水密、抗风压、传热系数的复试(编号为mc201411016073),及中空玻璃露点复试(mc201411016074)现在处于检测过程中。
复试结果为“合格”,纸质复试报告由于本单位复试专用章年审,未能如期出具。
特此证明
天津建科建筑节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2014年11月07日
第三篇:汽车运输需要什么证明
汽车运输需要什么证明:
1、卫生防疫站办理检验检疫手续;
2、药品食品管理局办理食品安全检测手续;
3、交通部门办理动物运输安全手续。
养殖竹鼠需要的证件:
我们所说的竹鼠养殖的两证是指:野生动物驯养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这两证通常是在林业部门申请,市级以上是在林业局的野保科申请,县级是在林政股申请,在机构设置上各地也可能情况不同,下面我们谈一下申请的具体流程:
1、首先要有一定规模,一般几十只以上,如果没有规模的话,人家也不会太重视你即便目前没有规模,那么在你的《竹鼠养殖可行性分析报告》里要把你的一些发展设想讲清楚,也可写一些国家的一些惠农政策啊...以及你如何带头发展更多的养殖户走致富道路啊等等了...起码让人家觉得你是有心发展壮大这个产业的;
2、写一份《竹鼠养殖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告的内容最好能包括:竹鼠的简单介绍,养殖环境,饲料保证,养殖技术保障、竹鼠生成繁殖的阶段介绍并附上相片说明......等等,总之不要吝啬纸张,越详细越好啦!(这个报告是比较重要的,望认真对待);
3、附上种源来源证明,这个包括种源养殖场的两证复印件、销售合同等。(这个是最重要的,不能忽视);
4、除以上材料外,还要引种时种鼠的检疫证、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
在这里我们给广大养殖爱好者的建议是:引种一定要到正规的具备两证的养殖场引种,只有这样利益才能得到保障,引种后不一定马上申请两证,可以先养殖,暂时没有涉及到销售的情况下,而又在技术和规模都有一定长进后,再申请两证!两证申请成功后, 一般每年都要交1000到5000不等的管理费至林业部门。
第四篇:改派需要证明
报到:1、省内院校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可持相关证件直接去生源地所在县区毕业生主管部门办理报到手续。
2、省外院校本地生源毕业生需先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注册个人账号,然后持相关证件来市毕业生就业科进行报到签转手续。
3、省外院校省外生源毕业生报到,需要先去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省外生源来鲁就业手续。
派遣:派遣期内本地生源毕业生在市一级单位落实工作的,由单位出具接收证明,带本人报到证到市毕业生就业科进行派遣手续。
改派:1、派遣期内的本地生源毕业生到外地市工作的,需带工作单位所在地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和报到证,到市毕业生就业科进行改派手续。
2、派遣期内本地生源毕业生到外省工作的,在市毕业生就业科改派完成后,需要去省就业主管部门进行改派。
二次派遣:派遣期内本地生源毕业生与原单位解约,要求回生源地的,需要带解约证明和报到证,来市毕业生就业科进行二次派遣手续。
报到:报到证、毕业生、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派遣:单位接收证明,报到证
改派:外省或外地市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报到证 二次派遣:解约函,报到证
第五篇:出生证明需要什么
办出生证明需要什么
办出生证明需要什么
第十九条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
后出生),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二)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
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证明材料由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特殊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婴儿,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写,应由其父母其中一方写出有关情况说明并签字,由签发单位在存根上注明有关情况,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将书面情况说明与存根一并保存。
第二十一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
为新生儿及监护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保密,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本文来源好范文网:WWw.HaoWord.COm)漏。
第四章补发与报废
第二十二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第二十三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第二十四条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
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
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
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正页。
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
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一)手写《出生医学证明》未用钢笔或碳素笔;
(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清,
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四)《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五)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六)《出生医学证明》用机构公章、财务章等代替。
第二十六条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
(一)因签发单位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