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分割证明(精选多篇)范文
第一篇:夫妻财产分割证明
夫妻财产分割证明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如果要离婚,针对共同债务(zhaiwu)的分割,一般是在离婚的时候提一并出来。但是并不是当事人所提出的债务(zhaiwu)就属于共同债务,这个需要法院依法来认定,然后再判决。
一、那么怎么认定共同债务呢?
1、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的理解与认定。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等。
2、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的理解与认定。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由此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经营所负债务缘于夫妻共同经营费用的不足,故不论债务最初由谁借的,以谁的名义借的,只要所生债务是因夫妻共(请您继续关注好范文网WWW.HAowoRD.cOm)同经营所致,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只问其用途,而不究其形式。
3、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的理解与认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是父母和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有抚养与赡养义务,兄、姐与弟、妹之间互有扶养义务。夫妻各自因为履行其应尽的抚养、赡养、扶养的法定义务,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负下债务,此种债务因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因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4、离婚后的共同债务的理解与认定。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具体情形有:
(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
(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3)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
(4)因抚养子女或行使子女监护权,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
1、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赌博,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举债人所借债务用于个人赌博的,其债权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另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一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并且这种约定本身可以得到证明;另一种是《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三、那么夫妻共同债务的如何处理呢?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最为集中的体现夫妻离婚的过程中,一种是在夫妻离婚时进行划分,这种情形又和夫妻采取的离婚方式有关系,如果夫妻是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则夫妻双方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债务,当然这种约定本身,对债权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如果夫妻是在法院提起离婚,依据婚姻发第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法院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判决。对于法院在离婚判决或在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已经确认或处理的债务,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规定,法院的判决或夫妻的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一样可以向离婚后的夫妻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责任。
第二篇:夫妻财产分割证明1
夫妻财产分割证明
χχ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由 χχ、 χχ共同出资100万元整。 χχ、 χχ为夫妻。妻子 χχ于2014年3月20日出资人民币60万元整,丈夫 χχ于2014年3月20日出资人民币40万元整,夫妻出资额均属于个人财产,是独立的,各占出资比例为60%、40%。今后公司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以出资比例进行承担。
证明人:夫
妻
2014年3月20日
第三篇:夫妻财产分割协议
夫妻财产分割协议
青岛****有限公司是由李**、逄**、李**三人出资成立,其中李**、逄**为夫妻关系,李**出资120万元、逄**出资120万元,均为个人财产。
夫妻双方签字:
20**-4-6
第四篇:离婚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来源: 作者: 日期:09-07-17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授权中国法院网全文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
意见稿)》,通过网络就司法
解释的制定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尚属首次。
最高法院有关人士称,《婚姻法》的实施,涉及到千家万户,广泛听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旨在使该司法
解释更加符合立法的本意,更加符合中国的国情,更加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体现司法为民。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12月公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在这次面向社会征询意见的共28条的《婚姻
法》解释(二)中,着重对公众普遍关心的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详尽解释。
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
婚前“彩礼”是否要返还
婚前给“彩礼”的做法,在我国一些地方颇为盛行,但婚后因此发生的纠纷也让人头疼。意见稿中规定:一方婚前给付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结婚后一年内起诉要求离婚的,法院判决离婚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给付财物方有无过错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
判决接受财物一方予以部分或者全部返还。
涉及股权经营权如何处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店”中的夫妻出资、入股等经济活动日益活跃,夫妻间财产关系愈发复杂,法院对离婚时的夫妻财产分割
难度增大。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此类财产分割原则: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股权、经营权等权利的,应遵循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处理;涉及知识产权中财产性收益的,应遵循鼓励创作、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处理;对股票等有价证券价值有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按比例进行分配。此外,夫妻用共有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组建独资企业的,在不变更企业组织形态的前提下,应当给予另一方以相应
的补偿。
涉及房改有关问题怎么办
对于国家和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和房改有关的新问题,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部分,应当认定涉及股权经营权如何处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均要
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在评估基础上由双方竞价取得。
第五篇:离婚夫妻财产分割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本科生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学院:法律与行政学院 专业:法学
学号:0810010101 学 生 姓 名:欧阳键雅
指导教师姓名:谭桂珍
指导教师职称:
指导教师单位: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
2014年12月4日
目录:
绪论---------------------------------------------------------------3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3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3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四)公平原则
(五)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六)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
三、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方法----------------------------------------5
(一)原则分割方法
(二)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
结语----------------------------------------------------------------6 参考文献------------------------------------------------------------6
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摘要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
行为。离婚是复合之诉,在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越来越新, 它所体现出来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在处理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逐渐成为了作为离婚案件的核心问题之一。
关键字:离婚 共同财产 财产分割
绪论
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是夫妻财产分割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这个多变的婚姻
社会中,该项制度有助于更好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不断上升,夫妻财产构成日趋复杂,给传统的夫妻财产分割理论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使得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法规不得不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增补。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与民法中的一般财产关系相比,夫妻财产制有以下特征:第一,夫妻财产制
只能产生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主体之间。民法中的一般财产关系以一切具有平等 属性的自然人、法人为主体,法律对其彼此之间的身份既不过问也不要求。而夫妻财产制只能以具有夫妻身份的当事人为主体。第二,夫妻财产制是一种具有依附性 和可变性的财产制。与民法中的一般财产关系相比,夫妻财产制并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依附于夫妻的人身关系,以其人身关系的建立为存在的先决条件,而且还具有可变性,一旦夫妻身份解除,它也就随之消灭。第三,夫妻财产制不具有等价、有偿性。
我国婚姻法紧紧地同我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相联系在夫妻财
产制上建立了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我们首先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 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类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约定的财产”。婚姻
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 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夫妻分割的前提是析产,分割的范围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全体家 庭成员共有的财产或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独自所有不作为分割对象。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夫妻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
的义务。理解这一原则,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对于这些财产,不问其来源,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其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益决不意味着鼓励搞绝对平均主义。其三,夫妻双方在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
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
长。婚姻法更为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这是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这一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
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同时在份额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
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改生产资料、能够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不可分物按照实际需要和有利于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一方应依据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的补偿。
(四)公平原则
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公平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
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
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等。这就是要求我们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肃执法,实事求是,既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又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
情况,从而体现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肃。例如在处理一方从事经商等营利性活动所涉财产时,应在认定这部分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对创造这部分财产的一方可以给予充分照顾。处理夫妻在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也一样,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双方在分居期间经济独立且收益也没有用于家庭的日常消费,所以在分割时的比例可以根据双方创造的财产多少而不同。
(五)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在离婚案件的处 理过程中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六)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
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方法
(一)原则分割方法
原则的分割方法,是指离婚财产分割的一般方法,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基本方法。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原则方法,是均等分割,辅之以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的适当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我国司法实务一贯坚持的方法,即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后,一分为二,平均分成两份。它的依据是婚姻法第17条第2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一律均等分割,可能会造成一些不公平的后果。为此,在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之下,允许在一些条件下适当地有所差别。夫妻一方在生产、生活上有特别的需要,或者财产来源有特别的情况除外。
在分割形式上,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形式: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配。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财产。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双方对变卖所得价金进行分割后各自取得价金。价金分割是在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使用的分割方法。3.价格补偿,即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获得相当于一半价格的补偿,取得价金。
(二)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
1. 关于房屋的分割。
房屋一般情况下在离婚时是最有价值的财产,有关离婚案件中的住房问题,一直是审判实践中比较突出且比较棘手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涉及到家庭其他成员,以及房屋产权等诸多因素。因而,解决好离婚后的住房问题,是保障离婚自由,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需要。解决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2)保护房屋产权;(3)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4)坚持调解和协商一致的原则;(5)照顾无过错一方。
2. 离婚案件涉及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的分割问题。
夫妻双方生产、经营性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作为出资人,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于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一切有价值的有形资产和各种权益。它包括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经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企业以及挂靠企业等所形成的各种有形和无形资产,如货币、实物(如房产、汽车)、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商业信誉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等。
分割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时,既要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企业的生产发展。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企业,在分割其所包含的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企业的稳定、持续及与相关当事人(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以尽量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破坏企业财产的完整性为原则。同时,企业的注册资本是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在分割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时,要确保持股配偶一方所在公司、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发生变化。既要公平、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又要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3.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股票及著作权的分割。
在各类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尤其是股票和知识产权的分割一直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也是法院审理时较难把握和处理的问题。因此,如何公正、合理的处理好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中股票及知识产权的分割是目前离婚案件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改善,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作为社会组成细胞的家庭的经济积累在数量上得到了增加,在品种上不断丰富,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越来越多、越来越新,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它在离婚这一复合之诉中所体现出来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既能保护弱者,又能保证公平公正,是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永恒主题。
参考文献
[1]王玉玺:《谈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与分割原则》2014年03月27日http:///cacnew/201403/240033307.htm
访问时间:2014年12月3日
[2]洪林:《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期贷款方式购买的房屋为例》2014年8月15日http:///lunwen_show.asp?id=2014&nclass=28&n=n 访问时间:201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