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精选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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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篇: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
(1999年11月29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计生委100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第三条《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第四条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第五条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第七条发证机关应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榷婚育证明》工本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条《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第九条《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
第十条《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
《婚育证明》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的,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婚育证明》。
第十一条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
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对其中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查验后应当将《婚育证明》及其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
第十二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验所辖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在得知持证人婚育变更情况后,应当及时在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
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
第十四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并交验《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伪照、出卖或者骗榷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公民认为符合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而发证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婚育证明》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确定格式并在全国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第十九条《婚育证明》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2014年3月1日后作废。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程序
作者:发布时间:2014-04-28 来源:
1、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办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审批表》。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表格,
经村(居)委会审核,并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后,经办人签名、盖章。 3、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
《流动人口婚育证审批表》到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办核实,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4、申请人凭
《流动人口婚育证审批表》到县办证大厅计生窗口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注:已生育子女的流
出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提交环孕检证明;计划外生育的,应当提交缴纳社会抚养费情况证明。
《一胎计划生育证》办证程序
作者:发布时间:2014-04-28 来源:
1、申请领取《一胎计划生育证》的育龄夫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办领取《江西省计划生育证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栏目,签上姓名,送交双方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审核,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3、申请人凭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江西省计划生育证申请审批表》、二张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及环孕检证明(特殊情况的须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计生办审核,办理《一胎计划生育证》。
第三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理工商法人变更登记需要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相关资料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相关流程和要求
一、办证条件
《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二、办证资料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三、办证流程
1、本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备案。
2、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审核,对提供资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婚育证明》。
3、成年育龄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现居住地对未持有户籍所在地发放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发给当事人《限期补办婚育证明告知书》,并限期在一个月内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可为以下人员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1)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填写要求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发证机关(或查验机关)的经办人根据办证人的实际情况, 按照填写项目要求如实填写;必须使用钢笔或碳素笔,字迹清楚、 内容准确,不得勾划涂改。
(2)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姓名、性别、籍贯等相关情况,按《居民身份证》、婚育证明材料的汉文译音、译文,一律用汉文填写。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必须加盖发证机关的公章(公章应当压相片)。
第四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事对象具备的资格、条件:
户口在本地,年龄在18-49周岁,外出经商,打工的人员。
1、 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表)0
2、 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社居委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3、 本人近期已寸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4、 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妇女,还应提供由施术单位或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避孕节育措施证明
政策外生育的,须提供社会抚养费限收决定书及票据。
5、 每半年在流入地计划生育部门参加一次孕(环)情检查。
流动人口“一单制”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服务对象:凡在我街道辖区居住满一个月的流动人口,需要实施上环、取环、引产、流动等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手术,均可在现居住享受“一单制”免费服务。
办理程序:服务对象凭身份证向现居住地区申请,社区受理后,应及时查验相关信息并提交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办理。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需上环、取环、人流、引产可在本区免费计划生育计划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中自行选择一家医院。根据手术对象的选择,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向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合肥市流动人口免费计划生育手术通知章)(附件1,下称(通知单)并在通知单正本上粘贴手术对象身份证复印件。
实施手术:服务对象凭(通知单)和本人身份证,到指定医疗机构,即可实施指定的手术项目,手术完成后,服务对象在(通知单)的手术实施情况反馈栏上签字即可,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独生子女光荣证
办事对象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
1、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并填写(独生子女光荣证申领表)
2、经夫妻双方所在社居委或工作单位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报县(区)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政部门批准,发给独子女父母光荣证。
生育证的办理
1、申请人带双方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所有证件的复印件:
2、申领人若是有一方再婚须带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女方孕检证明|(区级以上医院);
3、病残儿的医学鉴定(区级以上计生部门指定的医院所做的鉴定);
4、申领人带上述资料及相关证明到街道计生办领取并填写《生育证审批表》;
5、在收到齐全的证明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计生局。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的,区计生局在20日内审批、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5、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6、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7、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8、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10、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11、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2、大山区的乡镇,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已经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内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避孕药具的发放
发放对象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已经领取结婚证的夫妻:
1、夫妻任意一方凭结婚证和本人身份证到社居委登记并领取避孕药具免费供应证。
2、凭证可在全市所有供应点免费领取避孕药具。
3、流动人口可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社居委登记领取。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申请
一、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本人及配偶户口为我辖区居民;
2、1973年至2014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4、现无存活子女或仅存活的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
5、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子女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二、申报所需材料
1、申请人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申请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所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收养证》、《残疾人证》或《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1寸免冠近期照片3张;
4、申请人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5、社居委会议意见丁材料
6、街道意见
扶助对象确认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4、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病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如何办理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
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需要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需办理那些手续:
1、夫妻双方个人申请
2、夫妻双方单位证明
3、真写《要求再生育申请表》
4、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证明
5、女方所在社居委召开5人座谈会证明
6、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7、原始及近期病历、疾病诊断书
8、到女方户籍地区计生委填写《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
9、近期母子合影照2张,照片上盖章
10、经市病残儿专家鉴定组鉴定,符合条件张榜公布后方可怀孕生育
生殖保健服务证
办事程序
1、初次生育的夫妻,携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至夫妻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社居委办理妊娠登记。
2、根据双方的基本情况和婚育状况,据实填写《生殖保健服务证申领表》。
3、村(居)专干进行核实后填写,报街道(乡镇)计生办备案,核发《生殖保健服务证》。
以上证件也可通过网上办理,“城市生活e站”网址:http://
办事时限:工作日全天
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
政策外怀孕、出生及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终止妊娠举报电话:6423611064259139
街道社区维权服务电话: 三里街街道计生办:64236110 三里一村社居委:64235587 三里三村社居委:64215474 铁路一村社居委:64219661 凤阳一村社居委:64259148 天长路社居委:64223594 来安路社居委:64233972
第五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承办单位名称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办证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办证范围在现居住地(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跨县(市)以上行政区域间的流动)居住一个月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要求育龄妇女(15——49岁的女性人口)和流往省外的男性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在离开户籍地前,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办理〈婚育证明〉(1)生育后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2)政策外怀孕未采取补救措施的;(3)政策外生育未做处理的。
办证材料
1、申请人持本人一寸近期照片两张、户口簿、身份证,
2、已婚的应持〈结婚证〉,已生育的持〈生育服务证〉、落实节育措施证明、查环查孕证明;
3、政(更多请你搜索:wwW.haoWoRd.cOm)策外生育的,需持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据等证件,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发证、查验和补证程序
1、本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备案。
2、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审核,对提供资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婚育证明》。
3、成年育龄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现居住地对未持有户籍所在地发放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发给当事人《限期补办婚育证明告知书》,并限期在一个月内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可为以下人员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1)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须知
一、凡离开户籍所在地的本镇成年人口,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的,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持办证所需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婚状况证明,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镇一楼东面流动人口服务室办理。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近期一寸下面免冠照片3张;
4、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由村(居)委会签意见证明婚育情况加盖公章。
5、已婚育龄妇女应提供普查本和结婚证。
如何办理外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一、本事项办事流程
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申请表》一式两份,社区工作站对材料齐全的应即时进行初审,并在3个工作日内交街道计生机构。街道计生机构应在接到《申请表》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办事材料清单
1.全家户口薄;
2.一寸照片1张;
3.已婚者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