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查报告范文
第一篇:规划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查报告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8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51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4年)(以下简称《规》划》)成果进行了认真自查,重点对规划基数、上级规划指标落实、规划图数一致及规划数据库等进行自查,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规划基数,辖区土地总面积329661公顷,其中农用地270180公顷,建设用地36084公顷,未利用地23397公顷。农用地中耕地213958公顷,园地860公顷,林地35530公顷,牧草地59公顷,其他农用地19773公顷;建设用地中城乡建设用地29627公顷,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6457公顷。土地总面积及各类用地面积与市核定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一致。
二、上级规划指标落实情况
(一)耕地保护指标至2014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87170公顷。规划安排补充耕地5984公顷,超过或等于市级规划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5984公顷;规划控制耕地减少面积3209公顷;低于或等于市级规划下达的耕地减少控制规模3209公顷。文本中安排的土地开发增加耕地3804公顷,复垦增加耕地94公顷,整理增加耕地2014公顷,耕地增加之和与规划确定的补充耕地指标一致;文本中安排新增建设占用耕地1304公顷,农业结构调整允许减少耕地1769公顷,灾毁减少耕地控制在136公顷,耕地减少之和小于或等于上级下达的耕地减少量,与规划确定的增加耕地指标一致。规划中确定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74450公顷,超过或等于市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机动指标之和。
(二)建设用地调控指标到2014年,全市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38741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1377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6697公顷以内,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364公顷以内;规划期间,安排新增建设用地3100公顷,其中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2656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1304公顷,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共计2188公顷,新增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共计912公顷。至2014年,人均城镇工矿面积控制在162平方米以内。批注[w1]:1758.97《规划》中上述用地安排严格落实了市级规划确定的各项建设用地指标。
(三)中心城区规划中心城区规划《规划》加强中心城区用地的空间管制,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建设用地6160公顷,其中,中心城区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总用地规模6160公顷,包括允许建设区3988公顷,含现状建设用地3130公顷和规划新增建设用地858公顷,有条件建设区2172公顷,绿心绿带等其他用地0公顷;中心城区规划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之外的用地规模4631公顷,其中限制建设区4631公顷,禁止建设区0公顷。规划到2014年,中心城区人口达到30万人。包括现状人口14万人,规划新增人口16万人。现状人均建设用地224平方米,规划2014年人均建设用地205平方米。经审查,《规划》安排的中心城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与《规划》分解下达给中心城区新增用地占用的乡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相匹配,2014年中心城区人均建设用地标准的确定,符合《城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三、规划图数一致性检查情况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质量检查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1〕号)要求,我局分别对《规划》文本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各类土地用途分区和中心城区控制范围内现状城镇用地面积、允许建中批注[w2]:全市总面积300平方,心城区100平方,占全市三分之一,是否过大?批注[w3]:控制范围与城乡用地扩展边界总用地规模一致?设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等面积进行了检查,经查,文本与附图中涉及各类土地用途分区面积一致。综上认为,《规划》确定的规划基数、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划文本与图件中涉及的给类用地规划控制规模一致。特此报告。
第二篇:规划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查报告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8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51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4年)(以下简称《规》划》)成果进行了认真自查,重点对规划基数、上级规划指标落实、规划图数一致及规划数据库等进行自查,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规划基数,辖区土地总面积329661公顷,其中农用地270180公顷,建设用地36084公顷,未利用地23397公顷。农用地中耕地213958公顷,园地860公顷,林地35530公顷,牧草地59公顷,其他农用地19773公顷;建设用地中城乡建设用地29627公顷,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6457公顷。土地总面积及各类用地面积与市核定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一致。
二、上级规划指标落实情况
(一)耕地保护指标至2014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87170公顷。规划安排补充耕地5984公顷,超过或等于市级规划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5984公顷;规划控制耕地减少面积3209公顷;低于或等于市级规划下达的耕地减少控制规模3209公顷。文本中安排的土地开发增加耕地3804公顷,复垦增加耕地94公顷,整理增加耕地2014公顷,耕地增加之和与规划确定的补充耕地指标一致;文本中安排新增建设占用耕地1304公顷,农业结构调整允许减少耕地1769公顷,灾毁减少耕地控制在136公顷,耕地减少之和小于或等于上级下达的耕地减少量,与规划确定的增加耕地指标一致。规划中确定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74450公顷,超过或等于市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机动指标之和。
(二)建设用地调控指标到2014年,全市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38741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1377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6697公顷以内,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364公顷以内;规划期间,安排新增建设用地3100公顷,其中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2656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1304公顷,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共计2188公顷,新增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共计912公顷。至2014年,人均城镇工矿面积控制在162平方米以内。批注[w1]:1758.97《规划》中上述用地安排严格落实了市级规划确定的各项建设用地指标。
(三)中心城区规划中心城区规划《规划》加强中心城区用地的空间管制,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建设用地6160公顷,其中,中心城区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总用地规模6160公顷,包括允许建设区3988公顷,含现状建设用地3130公顷和规划新增建设用地858公顷,有条件建设区2172公顷,绿心绿带等其他用地0公顷;中心城区规划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之外的用地规模4631公顷,其中限制建设区4631公顷,禁止建设区0公顷。规划到2014年,中心城区人口达到30万人。包括现状人口14万人,规划新增人口16万人。现状人均建设用地224平方米,规划2014年人均建设用地205平方米。经审查,《规划》安排的中心城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与《规划》分解下达给中心城区新增用地占用的乡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相匹配,2014年中心城区人均建设用地标准的确定,符合《城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第三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存在问题
一、现行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的几点不足
我国现行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三个层次组成,形成了全国、省、市、县、乡五级土地利用。它的主要特点是层次性强,结构严谨,赋有明显的行政色彩,非常便于实施与落实。但由于受到整个国家经济体制的影响,再加上其规划本身的针对性和时效性,难免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各级规划的职责分工不够明确,规划体系不够灵活,规划协调与衔接性差等。
(一)各级规划分工不够明确
我国现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地)、县(市)、乡五级,从国家的角度看,国家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越细,规划的适用性越低。县、乡一级的规划应当是具体落实的规划,县级土地利用规划主要应注重用途的分区,而乡级规划应注重落实。事实上,在我们审批用地时,主要依靠的是县乡级规划。其实,对于面广量大的用地项目,全国和省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能实现数量控制,而不能在图上进行具体控制。目前,在我国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中明显存在宏观过细、中观流于形式、微观过粗的现象,各级规划的核心职责分工及编制内容不够明确,不利于规划的实施。
(二)规划的协调与衔接性较差
在我国规划体系中,客观上存在着既相互依赖又各有侧重的发展规划和空间规划两大系列。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同属于不同地域层次的综合性的空间规划系列,在不同地域层次的空间规划之间,也有一个需要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互反复协调与衔接的问题。当前,核心问题是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协调与衔接明显不够,尤其是两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和总体规划的图件比例尺、图件现实性与用地规模指标及用地界线等,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矛盾较大。同时,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内部协调性也较差,各级总体规划与其相应的专项规划之间的定位、定量、定性、定序四个方面的协调明显不够,尤其是总体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之间的协调,在许多方面图、数与实地相矛盾,不便于规划的实施。
(三)规划体系不够灵活
主要表现在土地和规划的种类较多,全国规划体系千篇一律,规划形式死板,不便于规划操作,各级政府没有一定范围内灵活编制和实施规划的自主权,规划编制不能做到因地制宜。同时,存在重复性规划的现象,规划问的宏观、中观、微观衔接性较差。
(二)国内相关规划体系的借鉴与启示
1、国土规划体系的借鉴。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存在不同的国土规划体系,从规划行政区域范围的角度来看,通常划分为全国、省级、县(市)级三个层次;从规范详细程度的角度来看,可将规划分为国土总体规划、国土专项规划和国土详细规划。国土总体规划是一种纲要性或政策性规划,主要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的国土资源配置问题,专项规划是在总体规划的框架控制下,针对某一专门问题而进行的规划;详细规划又称国土规划设计,是国土规范的深入和细化,对建设项目做出具体的安排,要求将各规划项目布局到大比例尺地图上。从国土详细规划的作用来看,又有控制性和开发性之分,前者控制国土资源的使用条件、方式等,后者针对某区域进行开发设计。根据国土规划体系改革的方向,国土规范的法定层次由全国、省级、县级三层次组成,在法定层次之外,辅之以跨省的大区域重点地区规划、省(区、市)内跨地区规划,简单示意为:全国(必须)-大区或重点地区规划(视需要)-省级(必须)-省内跨地区规划(视需要)-县级(必须)。2、区域规划体系的借鉴。区域规划是在一个地区内对整个国民经济建设进行总体的战略部署,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同属于国土开发利用和建设为中心的,从战略高度进行的地域性综合规划,在区域层次上有相当的规划复合性,除了全国一级的国土规划外,以省、地(市)、县为主的区域性田地规划亦可以叫做区域规划。因此,区域规划是国土规划的重要类型,是区域性国土规划的同义词,其性质、内容和
方法与国土规划基本相似。它与国土规划的关系是局部和整体的关系,各种不同类型的区域规划都是国土规划的组成部分,在国外,国土规划与区域规划这两个概念也可相互通用。3、城市规划体系的借鉴。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主要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的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详细规划主要是以总体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对建设做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设市城市应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三、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优化与完善的路径探究
(一)明确界定各级土地利用规划的核心目标职责国家级规划的核心目标职责是确保我国的用地安全或粮食安全,实现全国性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省级规划核心目标职责是在国家级规划指导下,确保国民经济建设的用地需求,尤其是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用地,有条件地实现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国家及省级规划以政策精神的文本形式为主,以图件为辅。县级规划核心目标职责是划定用地管制区和耕地保护区,制定用地管理制和耕地保护的政策,并标定在规划图件上。县级规划以文本和图件结合为主;乡级规划核心目标职责是具体落实职能规划的指标,进行土地利用规划详细设计,做好图件上的定位控制和定量控制,乡级规划以图件为核心。
(二)重点开展县、乡两级土地利用规划工作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重点,应该加强县、乡级规划的研究力度,注重县、乡级规划的人才和技术设备的投入,逐步实现县、乡级规划的一体化进程(包括编制与实施)。县级规划作为总量控制的最基层,其规划内容要具体体现定位、定量、定性、定序的要求,核心内容是合理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切实保护耕地,要求乡(镇)级规划在县级总量控制和分区控制下对具体地块的用途进行编定,为土地管理提供直接依据。
(三)注重规划之间的衔接与协调,提高规划的质量
从目前来看,将国土规范、区域规划、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等整合为一体是不现实的。因此,当务之急是做好各种规划之间的协调工作,重点是做好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工作。首先应注重图件比例尺的协调,这是“两规划”衔接与协调的基础。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测较大比例尺的土地和现状图,保持图件的现实性,只有这样,用地范围和用地界线才能协调好。其次应注重用地发展方向、用地规模及用地性质等实质性内容的衔接与协调,在有条件的地方可同时编制“两规”。再次要注重“两规”在时间与空间上的衔接,既定序与定位的衔接,修正“两规”编制的不同点,修正“两规”的城镇用地规模界线。同时,还要注重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内部的协调,即各级总体规划与其相应的专项规划之间的协调,当前重点是做好总体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则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 协调,包括定位、定量、定性、定序四个方面的协调。
第四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近年来 ,我国大多数城市分别完成了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两个规划的编制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及其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但是 ,从近几年对两个规划实施的情况来看 ,由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分别主管的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比较突出 ,协调难度也比较大.从其基本作用看 ,城市规划指导城市建设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土地利用.但城市建设离不开土地 ,土地利用也不能脱离城市建设 ,由于两者在规划空间上的统一、编制内容上的重叠和管理对象上的交叉 ,使这两个规划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进行协调和衔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简称“两规”
现实中存在问题:
1、 两个规划的协调情况
从实践中可以看出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部门以及两个规划之间不协调的比例很大 ,管理部门之间的不协调更造成了规划编制的不衔接。
2对两个规划地位及关系的争论
3两个规划的用地分类标准不一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的差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行政区域内全部土地的利用结构及其布局所做的安排,对各项用地规划具有指导和制约作用;而城市总体规划则具有局部性,它着重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的分类及其布局的安排,从土地利用的角度来看仅是一个部门用地的规划。由于城市用地只是土地利用中的一种类型,因此两个规划存在有“点与“面”“, 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如果忽视两者的差异和关系,将导致两者在规划思路和规划结果上的矛盾,突出表现为:城市总体规划仅从城市本身的建设出发,城市的建设不考虑区域土地资源的供需矛盾,即不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制,从而造成了城市建设用地过分扩张,不断侵占耕地。
“两规”不协调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1编制不同步“, 两规”城镇用地规模的规划结论缺乏可比性。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水平影响用地规模的控制效果
3地方政府对“两规”的偏好和认识水平不同,影响“两规”协调实施
两规协调的途径:(具体自己展开)
1实行规划的同步编制
2人口规模预测的协调
3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目标统一
4用地布局上的宏微观协调
5两规”实施一致有效
6城市发展方向协调统一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存在的矛盾
从目前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看,二者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相互不一致,脱节甚至冲突的情况给规划的审批管理和实施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更为严重的是土地资源没有依照规划得到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 两项规划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1 负责两种规划编制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同
当前,我国许多城市的土地利用管理由两个不同的部门负责 国土资源部门管理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城市规划 虽然国务院对两个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分工,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方面又存在着职能交叉 两个部门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在用地功能布局 用地规模等。 重大原则问题上缺乏交流 信任和支持,使两种规划出现相互不一致 脱节甚至冲突的情况,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也存在 两张皮 现象,给实际工作带来很大影响。
1.2 两大规划的目的 内容不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土规、划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土地本身的适宜性,对土地资源的开发 利用 整理 复垦 保护等在时间空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 。
1.3 编制规程和工作路线不一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一般采取从总体到局部 从上到下逐级进行的方法,而城市规划采用、的是从上到下与从下到上相结合的工作路线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强调土地尤其是耕地的保护,耕地占用和保护指标的分配采取自上而下层层下达的方式,不得突破,带有很强的计划性 城市规划侧重城市的建设和发展
一般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分配计划指标要比城市规划的需求预测指标偏小。
1.4 规划期限不一致
明确两个规划的衔接的重点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作用,主要是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和协调 ,确定区域的土地利用结构等.土地利用规划主要在城市或村镇建设发展用地的规模、方向和范围上进行协调 ,划定重点城镇建设用地区范围.如果城市规划区是整个行政区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在城市规划区内划出城市建设用地区和其它用地区. 规划一经批准 ,城市建设用地的规模不能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范围 ,前提是把两个规划的规划年限统一.
两个规划在区域规划的指导下相互协调和相互制约.规划的基本指导思想应该是促进区域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以取得最佳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两者共同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①发展区域社会和经济; ②合理利用和珍惜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③保护生态环境 ,维持生态平衡; ④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⑤发挥城市区域的竞争优势 ,协调区域间、城镇间的矛盾.
第五篇:常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常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政府在《批复》中要求,常熟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利用,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稳定数量,提高质量。切实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科学配置城镇工矿用地,合理调控城镇工矿用地增长规模和时序,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用地。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引导城乡建设用地科学布局、有序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