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精品多篇范文

(作者:pegge26时间:2023-07-20 12: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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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精品多篇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篇一

20xx年元旦假期,我拜读了卢梭的大作《社会契约论》,非常震撼。回顾20xx年全年,我巨大的变化发生在,年初时坚定的集权思维,经过一年的搜索、阅读和思考,已经演变成了民主思维。尽管我已经不能清楚的回忆起是哪些资源导致我一点一滴的改变,但是无疑,微博的参与,加速了这一转变。而年度交关时的这一阅读,为我这一转变,提供了坚硬的骨架结构,铺垫了坚实的基础。

卢梭的思想之所以伟大,在于他解决了民主的基础问题,且有宏观有微观。

首先,他肯定了天赋人权的思想。承认每个人一旦来到这个世界上,就具有了生存权、财产权、选择权。这些权利是自然存在的,不应随便被其他生物非生物剥夺。而每个个体,都要捍卫自己这些权利。这是一个人在这个世界上生存的根本。

其次,他阐述了集体和契约的形成过程。虽然每个人都要捍卫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风霜雨雪等自然力量、人际交互等都有可能威胁到人的基本生存,导致人的权利被损害,或者由于捍卫行为花费巨大的精力,甚至付出个人无法承受的代价。于是,人们自愿聚集在一起,形成一个集体。每个自愿组成集体的成员交出自己的部分权利和利益,由全体利用这部分权利和利益,捍卫所有人的基本权利。这样的结果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仍然得到保障,但由于集体力量比个人力量强大得多,使得每个人用于捍卫自己权利的付出,极大降低,从而腾出时间精力进行创造,产生更大的价值。这样,集体就在每个个体志愿加入的基础上建立起来,而愿意加入集体的每个个体,与集体订立契约,加入集体中。

再次,他论述了法律的形成和政府的存在。需要指出的是,集体是为保障集体中每个个体的基本权利而存在的,故集体需要一套具体的措施保障个体权利,这一措施即法律,而这一措施的形成即立法过程。从推理逻辑中可以看到,立法的主体是全体人民,法律的职责,是保障集体中每一个个体的基本权利。立法完成后,需要解决由谁执法的过程。由于全体人民共同执法效率低下,成本过高,于是卢梭提出由全体人民推选出一部分代理人,代表全体人民完成执法活动。这部分代理人,首先由全体人民推选;其次,其第一身份是全体人民的一部分,然后才是代理人,其本质上还是全体人民中的一个个个体,所以也受法律的制约;再次,它只执行执法的责任,不能代表全体人民立法;最后,它可以由全体人民重新推选。这些代理人,就组成了相对于这个集体的政府。这样的形式,使得政府外的个体能够从执法过程中脱离出来,从而全力从事其他创造活动。

卢梭在著作中,以共同体指代这个集体的全部个体,通过共同体的共性、每个个体的个性、政府组织的共性及其相对于共同体的个性论述社会契约思想。只有共同体的共性,是立法的决定因素,从而决定整个共同体的行为。由于政府的共性相对共同体来说也只是个性,所以政府不具有立法权。

卢梭认为,共同体(全体人民)应当定期举行全民大会,讨论以下议题:第一,是否继续需要政府存在;第二,这届政府是否可以继续任职;第三,政府执法过程中,暴露出哪些法律漏洞,需要共同体制定法律予以弥补。

此外,卢梭在著作中还论述了政府的规模、集权制君主制民主制政府的差异,以及以罗马为例论证了自己的理论。

以上所述是通读全文后,我个人所能理解的部分,不一定准确,也不一定全面,但是非常重要的是,这是我的学习所得,是我所建构的社会契约论。

最后需要提出几个问题:

第一,卢梭指出只要集体存在,集体的共性就自然存在,并以此制定法律。这是正确的,但是在多于一个人的情况下,需要通过交流与沟通才能发生联系。共性存在,但共同体并不能以共性制定法律,只能以被了解到、表述出的共性来制定法律,卢梭并未指出,这些共性通过何种媒介表述。

第二,对于弱势群体,如老人、孕妇、婴儿、残疾人等,他们的权利要如何表述,并如何体现在法律当中?

第三,如果政府失职、滥用权力、肆意挥霍每个人交出的权利,谁来召集全民大会?何种力量保障全体人民废除或更换政府?

以上就是我对全书的理解以及我的问题。应该说,《社会契约论》使我征服,解决了我心中关于民主的很多基本问题。这一理论的社会认可度,决定了若干年后,美国《独立宣言》以此为基本理论基础。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篇二

在社科群里面和众书友读了纸质版的全书,偶尔看到书架里面有电子版的,在此分享一下第四卷自己的一些思考:

第四卷大的主题是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全卷共有八章。

第一章论公意是不可摧毁的,公意是作为公共福利的体现必须存在的,不可磨灭的,个人的意志是不能不考虑公共意志的,就算公民个人为了自己的私利,也无法不要求公共福利。

第二章论投票。投票是公民意志的最好的表达方式,进而论述了投票的一致性,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法律效应,在本章中,卢梭提出两种投票方式,一种是全体一致的公意投票,也就是法律的出台,另一种是现实中执行的表决,在这儿有一点值得我们思考,就是这两种投票表决的通过的比例设计,在对现如今的法律体系里面的表决比率有很大的影响,进而影响公意的表决和提现。

第三章论选举,论述不同的政府形式下选择行政官应实用不同的选举方法,也就是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三种体制下的选举,民主制适合抽签,贵族制适合选举,而君主制二者都没有用。

第四章论罗马人民大会,回顾总结了罗马人民大会的产生和发展的经验,说明如何通过具体制度的安排使得人民的意见得到充分的表达。在本章中值得我们思考的是风尚和舆论对于一个国家体制和一只表达的重要影响何以利用或者保持良好。

第五章论保民官制,评价其优劣得失。保民官可以禁止一切事情,保障法律的制定,行政的执行,防止公民或者政府篡权。在本章中我们联想现在的体制,有没有类似于这样的制度?或者应不应该有这样的制度?

第六章论独裁制。讨论在什么情况下一个国家才可以总之法律的执行,实行独裁制?卢梭认为是当国家面临生死存亡的危机关头还固守法律是有害的。在这时候,便可指定一个最高首领,他可使一切法律沉默下来,但是这种独裁也是有所限制的,主要是由于它的独裁期限很短暂。各位书友觉得这种情况会出现在现在吗?这种赋予一个人至高无上的临时独裁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是合理的吗?历史上有这样的事件吗?

第七章论监察官制,其作用是在保持人民道德风尚方面的作用,是为了宣告公共的判断意见而设创的,从罗马的制度来看,是从退职的行政官员选举,为罗马最高的行政官员,监察公民道德风尚,五年一度人口普查,登记人口财产,任期五年。

第八章论公民宗教,本章中论述宗教在政治社会的作用,基督教的得失以及公民对于宗教应当采取的态度。本章也是全书最后的一章,根据作者的注释,本章是后面出版的时候加上,也是这一章倍受基督教徒的反对抨击,卢梭直面指出宗教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多元的政治或者多元宗教到基督教出现的独裁的二元政治局面,总之,卢梭认为基督教的法律归根结底是有害于而不是有利于国家的坚强体制,并且他区分了人类的宗教和公民的宗教,分别指出他们的优劣。最后提出公民宗教的概念?那么如何理解卢梭笔下的公民宗教呢?也就是政府制定一种道德的法规或公民信仰的章则,作为每个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我觉得最应该能说明这个问题的就是在《山中来信》的一封信中他说:“人们从这章的标题就可以看出这一章是用来论述宗教团体应如何纳入国家的宪法之中……是把宗教作为立法的内容来看的”。现在看来这种公民宗教就是公民对于国家和个人道德的遵守,也就是对于法律和民主的遵守。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篇三

“人生来是自由平等的,一个理想的社会应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上,国家是自由协议的产物,政府的权力来自民众的认可。一切主权和立法权都属于人民的集合体,一旦政府滥权,人民就有权推翻它。”

可以说,《社会契约论》第一次如此清晰的描绘了人类社会应有的完美图景。它不是柏拉图的“理想国”,不是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他完全站在历史的角度,从现实出发,从公民、主权者、执政者(政府)、法律和立法者这几个角度,剖析解构了人类社会的全部,给我们展示了人类社会应该有的样子。

也可得出来,卢梭大量借鉴了洛克和孟德斯鸠等人的理论,比如自然环境对社会制度的影响,财富和自由的分配方式等,一般来说,各类立法和社会体系必须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的法律、政策。这样似乎看起来不是平等,但却是最大的平等。

我们知道,公民作为自然人,进入社会起就与其他所有人订立了一项社会契约,他们放弃了身为自然人的部分自由,从而换取了和平、安宁、稳定,总而言之,换取了他们的自由不被他人侵犯的权利。因此只要公民还在社会当中享受这些权利,并且愿意继续在这个社会当中生存,社会契约就是永不能被打破的法则,否则他们就成为敌人。

我们知道,政府本身是不具备任何的权力和职能的,它的一切权力都是被主权者赋予并且是代为执行的,假如有一个人站出来凌驾于人民之上,人民便不存在了。如果任何一个政府要求公民一味地无偿奉送,整个民族都是疯了。

我们知道了,法律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准绳和原则,不但是公民在社会当中规范自己的唯一参照物,更是政府管理的唯一标准。无论是所有人(民主制)、少数人(贵族制)还是一个人(君主制),只要他是在按照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那么他就可以被视作一个好的政府。当然法律可以规定特权,但却不能将特权赋予某个具体的人或者某个阶层。

遗憾的是,如卢梭所言,人类从未出现过真正的民主制,而且未来也绝对不会出现。因为多数人统治少数人,这本来就是违背自然规律的。所以,景观人类社会可以有的最美好的图景早已被如此详尽的描绘出来,可是我们从来而且以后也大概没有那般的幸运亲眼看见这样一副图景的存在。

大学生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篇四

让·雅克·卢梭(1712—1778)法国启蒙思想空、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激进民主主义者、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他的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他信奉天赋人权说,认为人类最初处于“自然状态”时人人是自由平等的,这是天赋的权利,只有私有财产的确立才导致不平等的产生。作为他的著作之一的《社会契约论》发表于1962年,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比较全面的概括。

我对《社会契约论》一书各卷主要内容的理解:

第一卷:人类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的。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

第二卷:讨论立法。法律是用来规范政治体行为和意志的立法。法律的对象是普遍性的,是公意的行为,为公章的记录,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法律应由服从法律的人民作为创作者。

第三卷:这一卷讨论的是政体,即政府的形式。政府掌有行政权,这种行政权隶属于作为主权之行为的立法权。同时,政府的成立不是基于契约。这是从第一卷主张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并非契约的目的引申出来的。

第四卷:继续讨论政治体制。进一步阐述了他理论中巩固国家理论的方法。在“公意是不可摧毁的”这一前提下,卢梭分别论述了投票、选举、罗马人民大会、保民官制、独裁制、监察官制和公民宗教等在国家治理中的运作。

三、读后感: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明了人类社会不平等起源和基础后,探讨了如何在社会状态下实现社会平等问题,提出民主共和国的社会理想,试图创立一种真正合法的社会契约来取代历史上以牺牲自由及和平为代价的社会契约。他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强调人人自由平等,提出“天赋人权”理论。坚决反对暴政、压迫。他的这些思想对当时社会制度的衡量及改造做出了理论上的分析,同时他提出的平等、自由的观念为西方国家的立法依据奠定了基础。下面就我读完此书后对于人的自由、政府形式和法制社会的构建谈谈我的认识。

(一)自然的权利。

对于人类而言,自然的权利是固有的本质,因为我们是生而自由的。这是读完此书后我最大的认识。也是卢梭在此书中首先提出的观点。但从深层次讲,他又认为社会契约必须把自由本身的内涵加以转变,将其提升到更高的层次。它应不同于那种无拘无束的“自然的自由”而是“社会中的自由”。社会的自由又由公意去制约、支配。但是,依照社会契约而形成的共同体意志是所有人的共同意志,故它也等于是个人的意志。从而推导出服从公意也就是服从个人的意志。

在自然的社会状态下,人们享有一系列普遍的、永恒的自然权利,即生存、自由、平等、追求幸福、获得财产和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以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同时自然状态下存在各种弊端,人们须以平等的资格订立契约,从自然状态下摆脱出来,建立国家,以确保每个结合者的各种权利得以国家的保障。人们只是把自然权利转让给整个社会而并不是奉献给任何个人,因此人民在国家中仍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在这一点上,卢梭的观点是想从根本上说明人民如何成为自己正真的主人。在确保人民自由平等的关系上,彻底的人民主权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有各种弊端,人们必须以平等的资格订立契约,从自然状态下摆脱出来,建立国家,以确保每个结合着的各种权利得以国家的保障。人们只是把自然权利转让给整个社会不是奉献给任何人,因此人民在国家中仍然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二)政府形式。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提出的各种政治形式,大都是他的假想,是想设计出他所想的那种政治形态。而他在书中提出的一些观点对于如今我国的实情是不符合的。比如在“论政府的不同形式的构建”中,他的主张是“行政长官的人数越多,则政府也就越弱,这是一条根本性的准则。”再者,他认为“政府操控在一个人的手里,个别意志与团体意志是完全结合的,政府的意志就是最高的强度,所以最活跃的政府就是一个唯一的人的政府。”如果这是他们欧洲的一些袖珍国家来说,似乎还可以。但换成中国,行政官员越少的话,那行政效率就不可能高。并且,也不可能有几个甚至一个人来担当此任,假象一下,国家的权利就操控在少数几个人或者一个人身上,是不是会导致独裁呢?那这与卢梭的民主就南辕北辙了。所以我认为这个观点只是一种理论而已。

再如,他说,“民主只适用于小国,贵族政府适于中等国家,君王政府则适于宜大国。”从中我觉得,他说的有片面性。我认为哪个国家用什么样的政体应该根据本国的国情和历史惯例和风俗习惯。像美国做为、英国的殖民地,由于英国历史上就属于比较民主的国家,而起移民也大都来自欧洲,因此美国虽然国土辽阔、人口众多,但是还是可以实行民主制啊。而像中东阿拉伯世界,大不分小国却还是实行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因为在阿拉伯世界历史上就不存在民主制。

(三)法治社会的建立。

该书中,卢梭认为法律是用来规范政治体行为和意志的立法。立法的对象是普遍性,是公意的行为,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法律应由服从法律的人民作为创作者。

我很同意这种观点。我认为法治社会的建立主要在于立法者及其权利和制定出的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和普及程度。

卢梭在书中提到立法者应具有能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关怀人民的幸福、照顾到长远利益的条件。立法者的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一个非凡的人物,其职务不是行政者,也不是主权者,它是独特的、超然的职能。所以编订法律的人不应该具有任何立法权。这样,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就意味着自由。

从这一点联系我国的实情来看,我们在构建法治社会的同时,应该首先对于人民有思想上的启蒙、对法律的认识,才能为立法做好准备。不仅要让人民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更应该让人民具备法律要求的素质。这样才能制定出包含人民的全部感情、关怀人民的幸福、照顾到长远利益的法律。而且,法制宣传不应是知识方面的宣扬,更应是理念的传播。在人民心中树立了法律的威信后,人民在潜意识形成了法的约束,人人遵守法律,才能给人们以享受自由权利的安全保障;法律可以强迫人们自由。此外,卢梭还系统地提出了立法理论。他认为要依法治国就要有理想的法律,在制定法律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立法必须以谋取人民最大幸福为原则;立法权必须由人民掌握;由贤明者具体承担立法的责任;立法要注意各种自然的社会条件,法律只不过是保障、遵循和矫正自然的关系而已;既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又要适时修改、废除不好的法律。我认为,借鉴上述观点并结合我国国情才能为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总而言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对社会的发展起过重大的推动的作用。《社会契约论》一书的精神还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卢梭的社会政治学说代表了十八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中激进的民主思想。他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对十八世纪法国革命和正处在资产阶级革命中的国家都起过积极作用。以反对封建专制、倡言民主共和和主张人民主权为其主题和中心内容,提出了富于革命性的宪政理论。对于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是一本值得研读的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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