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如何做好疫情防控方面的法律服务范文
前 言
自2019年12月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全国各地陆续采取了一系列防控措施,先后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采取隔离、封城、交通管制、延期复工等一系列措施。国际上,世卫组织于2020年1月30日宣布新冠肺炎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中国国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海外各国又面临疫情大爆发的困境。
对企业而言,因受疫情影响,货物无法按时完成生产,无法按期发货、交货,相应成本及违约法律风险随之增加,面临增加履约成本、被对方追究法律责任,甚至丢失客户和企业破产的风险。如今企业复工复产后,又面临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企业法律服务迫在眉睫。对人民群众而言,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工资发放、劳动合同的履行,一些个体工商户或在外务工人员的房屋租赁问题等,亟需解决。
针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律师作为案件的代理人或公司的顾问,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以尽可能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规避律师执业风险,避免由于疫情防控原因操作沟通不当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呢?
疫情期间做好法律服务的建议
一、原则
1、在疫情防控期间尽量采取非接触式办公模式,提供法律服务应以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和人员接触为原则,必须进行人员接触的,应当按规定做好防护。
2、在严格执行国家疫情防控措施,保护好自身及他人健康安全的情况下,实现自身与客户共赢。疫情防控期间的法律服务应当兼顾解决因疫情而产生的近期法律问题,和客户为提升风险抵御能力而派生的远期法律需求。
3、应当对客户及所属行业保持关切,及时发现新需求,快速开发新产品,有效解决新问题,为疫情结束后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提前做好准备,尽全力提升客户服务体验,防止因疫情导致重要客户流失。
4、尽量在家办公,但工作要求和服务标准保持不变。团队成员在家办公期间,必须严格进行时间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服务目标实现。
二、工作模式调整
1、非接触式办公模式启动后,经办律师应当及时以电话方式与重要客户、在办案件当事人或指定的联系人取得联系,初步了解疫情对客户产生的影响,告知疫情不影响法律服务提供,并共同协商确定工作模式的调整方案。
2、应当与客户共同确定远程交流互动平台,用于日常信息沟通、文件和视频传输等,以满足非接触式办公需要。
3、如果客户已有熟练使用的远程交流互动平台和成熟的沟通机制,应当优先借鉴和对接。如果与客户无法就远程交流互动平台达成一致,可以先行利用微信、QQ、钉钉、电子邮箱、短信等沟通工具的组合作为替代方案。
4、与客户间相互传递纸质文件的,应当先将其制作成PDF格式,然后通过指定的电子邮箱、即时通信工具、协同软件等进行线上传递。如果需要传递的纸质文档数量巨大,或者传递物品、不适合线上传输的文档,可通过邮政公司、专业物流公司邮寄。
三、法律顾问单位事务的处理
1、按照疫情对客户经营的影响程度,将常年法律顾问项目分为如下三类:严重、一般、无影响。在疫情防控期间团队应当对不同级别的项目进行分类管理。
(1)“无影响”指经营未受疫情影响或影响不明显的客户。此类客户在疫情防控期间除按原约定提供法律服务外,应当加大风险防控的标准化建设,将成功的防控经验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同时,排查可能存在的隐患并制定防控预案。此类客户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后按习惯协商办理续约手续。
(2)“一般”指因疫情经营受到一定影响但未达到危及生存程度的客户。此类客户在疫情防控期间服务重点在于配合客户迅速查找风险源头,提出完善建议,实现经营模式和管理制度的升级,使客户抵御未来风险和灾害的能力得到提升。此类客户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后可先协商办理续约手续,如果客户暂时出现经济困难可以视情况延期支付法律服务费,但无须主动降低收费标准。
(3)“严重”指经营受疫情影响严重且危及生存的客户。此类客户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服务重点在于协助客户降低现金流消耗、设计融资方案、充分评估重大投资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及时制定应对方案,避免危机蔓延。此类客户如果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有新增或明确的法律需求,或对团队的服务建议积极响应的,在服务期限届满后按习惯协商办理续约手续;如果客户没有新增法律需求,或对团队的法律服务建议响应不积极的,可以暂缓办理续约手续,也可以视情况先行提出续约但可延期支付服务费的方案。
2、指导客户对尚未履行和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交易涉及的合同进行全面梳理,确认合同中有关不可抗力的界定标准、法律后果及损失、费用承担方案;确定交易进程及各方履约情况、未来的履行能力风险;评估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依据上述了解的情况指导客户提出防控预案。
3、主营业务受到影响的客户,应当配合评估其客户因疫情遭受的影响。如果客户拟通过调整人力资源策略或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方式控制现金流消耗的,应当积极参与论证方案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可能面临的风险。
4、指导客户收集有关不可抗力构成、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损失发生的证据,为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提前做好准备。
5、协助客户制定合同解除流程、索赔与反索赔流程及与不可抗力相关的风险管理流程,保证客户风险管理的专业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提高客户在未来争议解决中的主动性。
6、为提升客户整体应对法律风险的能力,组织一次远程法律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有关疫情的法律规定;疫情对经营产生的影响;注意事项及应当采取的措施。
7、协助客户加强对除斥期间、诉讼时效、担保期间等涉及债权安全存续事项的管理,对债务人和合作者的信用情况进行监控。同时,加强对债务的控制,如果可能出现履行风险,应当及时与债权人沟通,避免因诉讼导致经营陷入危机。
8、研究政府就疫情实施的各项优惠政策,并指导客户及时申报以获得相关权益。协助客户按规定向交易相对方主张减免交易对价和费用,同时指导客户有效应对交易相对方提出的类似请求。
四、争议解决案件
1、如果疫情及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被确定为不可抗力,律师应当将代理的诉讼案件,按如下进行分类:洽谈尚未签约的案件;已签约尚未立案的案件;诉讼尚未开庭的案件;一审尚未上诉的案件;生效尚未执行的案件;申请尚未执行到位的案件;需要保全先予执行的案件;需要申请再审的案件等。
(1)就洽谈尚未签约的案件,如果因疫情原因需延期签约或不便于推动签约的,应当引导客户加大对案件前期的策略分析,维持与客户的有效沟通。对于涉及客户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当及时提示客户采取措施,避免因疫情导致客户权利受到损害和妨害。
(2)就已签约尚未立案的案件,应当管理好除斥期间、异议期限、申报期限、诉讼时效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重大事项,及时向法院主张权利,避免发生执业风险。对疫情防控期间需要立案的案件,首先查询受理法院是否开通线上立案系统、是否接受邮寄方式立案,如果有则立即按规定办理。如果必须通过现场立案的异地案件,建议客户委托受理法院所在地的律师代为立案。
2、对于需要答辩、上诉、提交证据、申请保全、申请先予执行、申请复议、申请回避的案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准备工作然后将相关材料通过EMS邮寄提交法庭,并通过电话告知经办法官并进行沟通确认进一步安排。
3、在处理诉讼尚未开庭的民事一审案件时,如果如下期限因疫情受到影响,按下述规定处理:
(1)因疫情原因导致收集证据有困难的,在举证时限届满前,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向法庭申请延期举证;
(2)如果证人因疫情原因导致不能出庭作证的,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证人以书面证言或通过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的方式作证;
(3)已经确定开庭日期的案件,如果因疫情原因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延期开庭;
(4)因疫情原因导致不能参加诉讼的,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向法庭申请中止诉讼;
(5)当事人因疫情原因耽误期限的,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在疫情结束后的十日内,向法庭申请顺延期限。
4、如果客户是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其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疫情不能提供,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法庭申请延期提供。
5、对于因疫情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措施的案件,为了避免客户权利遭受损害和妨害,可以先行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提示和警示。
6、团队参与的刑事案件,应当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处理疫情涉及的程序问题。
7、经办律师应当实时监控疫情变化、国家政策和司法政策调整对各方当事人经营状况、案件结果、商业利益的影响,以便于及时调整争议解决策略。
此次疫情既是对中国治理能力的一次考验,也是对中国疫情防控方面法律服务能力的一次检验,更是全国律师行业砥砺前行的一次合作。全国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发扬新时代的团结奋斗精神,坚定信心、顽强拼搏、团结应对、攻坚克难,在这场疫情防控的大考中交出一份满意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