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观后感心得体会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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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观后感心得体会1
今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为了 更好地学习民法典,本报邀请了 理论界 实务界的专家学者 律师,谈谈最近学习民法典的体会。
身份权入典意义重大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确立了亲属之间的身份权,第一千零一条规定身份权的保护可以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规则。这无疑是丰富民事权利体系的重要条款,为更加全方位保护民事权利打下坚实基础。身份权是自然人基于亲属关系而享有的民事权利。由于现代社会进化到“从身份到契约”,身份权的客体不再是他人的人身,而是身份利益,因而身份权的演化相对复杂,兼具双层结构,是对内外两种法律关系的概括,且“内外有 别”,对内往往表现为一种请求权,对外则有明显的支配权特征。法律适用上可以做到更加精确地规范复杂社会关系;法律效果上可以更加突出伦理秩序对社会管理的积极作用。身份权明确写入民法典关系重大,代表着我国法律文明和法治水平达到空前程度,是社会管理又一重要手段。
之前,我国立法对身份关系的界定和规范一直比较薄弱。大量身份权纠纷,例如试管婴儿生殖细胞匹配错误 婚外情 欺诈性抚养胚胎的使用和放弃等案件的审判经常艰难重重。下一步,在[民法典]指引下,司法实践将达到一个新高度:一是以身份权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依照保护人格权的规则,对侵害身份权的行为课以侵权责任,更加公平高效地保护当事人各项合法民事权利;二是深化和细化身份权双重结构,合理协调身份权与人格权之间的权利冲突,例如如何实现生育权效益最大化,钻研权利位阶,精准评价和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让人们生活得更自由更幸福。
婚姻家庭编的亮点
婚姻家庭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一些亮点值得进一步思量与讨论。
一 增设“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规定在于面对日益增高的离婚率,以降低冲动离婚的概率。
二 “婚前患有 医学疾病”对婚姻效力的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减少至三种,删除了 患有 医学疾病的情形,在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可撤销婚姻中,规定了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民法典]未明确规定“重大疾病”的适用范围,还需后续司法解释赋予填充。
三 提高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
1.增加了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无过错方的伤害赔偿请求权,对无过错方的权益进行了 进一步的保护。
2.完善了 离婚过错伤害赔偿制度,增加“有 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性条款,由法官掌握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拓宽了实际生活中多种严重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为弱势方的权益提供了 更加宽泛的保护。
四 _重复起诉离婚离不 成的难题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 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有 助于_重复起诉离婚却离不成的难题。
民法典的临时保护制度是最高的法律。编纂民法典,顺应了 人民群众对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新要求,形成更完备更切实的民事权利体系,完善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形成较为有 效的权利保护机制。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因未成年人的父母家人由于疫情需要隔离 治疗,全国多地发生未成年人临时性陷入监护缺失的情况。经过各级民政部门 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等机构积极主动作为,联合其他部门,上述问题得到了妥善的解决。然而,各地的具体解决办法由于缺少法律规定作为依据,在具体的做法和效果上都存在较大的差别。针对突发事件期间可能呈现的某些老年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无人照料的情况,[民法典]总则部分的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该条款的规定对于临时监护的条件 主体及其责任的规定有利于兜牢被监护人的生存底线,为临时性监护提供了 法律制度的保障,很好地体现了 [民法典]为民立法 以民为本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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