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审计法》心得体会范文

(作者:147258369qwe时间:2023-10-10 08:51:20)

审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调整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上的审计法是指各种审计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上的审计法专指国家审计法律,即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并于1995年1月1日施行,迄今已实施2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自实施以来在保证审计机关独立行使监督权、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做了第一次修改。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进行再次修订,本次修订历时两年多,汇聚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为强化审计监督、完善审计制度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共七章,(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第四章审计机关权限,第五章审计程序,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涉及内容较多,共修改了29条,增加了5条,删去一条,修改后共60条。

主要特点:一是健全了审计监督机制。明确了审计机关作出审计评价和审计决定的法律依据,提出了审计工作报告、重点报告、预算执行审计情况的要求,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要求政府将审计工作报告所指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规定审计机关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明确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等;二是完善了审计监督职责。明确了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方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调整了事业组织、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范围;增加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明确了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审计机关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等内容;三是加强了审计监督手段,增加了审计机关对电子会计数据及其系统的检查权,对公款私存的查询权,对会计资料及实物资产的封存权和提请有关机关协助权,明确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增加了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处理措施等内容;四是规范了审计监督行为。包括“审计报告”确立为对外出具的法律文书,增加了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所作审计决定的监督程序,明确了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具体处理措施,确定了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决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审计法》本次修订总结近些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审计工作的新做法新经验,立足构建审计监督体系及审计高质量发展的新实践,提供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新依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简要概括为:一个重大修改、一个继续关注、三个重大拓展、两个相应完善。具体可分为七个方面:

第一,审计法最重大的修改:明确坚持党对审计工作领导。主要体现在修改后第二条第一款新增加的内容,即“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这一修改,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将党章、宪法有关规定在审计法中具体落实,巩固和深化了近年来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成果,明确了审计监督体系的性质、定位及构架,对其他各处修改及整个审计法起到统领作用。

第二,审计法修改继续关注: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相贯通。主要是修改后的第四条。经过修改,报告名称有变化,报告内容有拓展、重点有增加,报告还要求报告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审计情况,随后还要提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以及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有关这一条,第一次和本次都作了较多修改,通过对审计工作报告的继续关注,更重要的是体现不断完善体制机制,使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相贯通得到进一步强化。

第三,审计法修改显著拓展:审计监督对象、范围和职责。这方面修改涉及条款较多,归纳起来,显著拓展表现在:审计监督对象,在原有国有资金、国有资产基础上,拓展到包括国有资源在内;审计监督范围,在对原国有资金、国有资产单位监督基础上,拓展到包括更多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相关单位在内;审计监督职责,在原有审计监督对象、审计监督范围基础上,连同审计业务类型等也有进一步拓展。

第四,审计法修改相应优化:履行审计职责所需要的权限。这方面修改主要体现在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总体上看,为适应履行审计职责的需要,审计权限优化集中在三个方面:拓展了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的权限;拓展了从被审计单位之外获取审计所需要资料的权限;拓展了对被审计单位进行检查的权限。

第五,审计法修改着力强化:审计报告及审计成果运用审计法的贯彻实施,将开创审计监督新局面,将全面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在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维护严明纪律制度、增强纪律约束力和制度执行力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这方面修改主要体现在第四条、第十九条的修改和新增加的第三十条、第五十二条。两条修改拓展了两个报告的内容。新增加的两条:一是要求审计机关向本级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通报风险隐患情况;二是要求运用审计结果及向审计机关反馈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这些都属于审计报告及审计成果运用的拓展和强化。

第六,审计法修改显著拓展:保障和规范审计行为的规定。审计法既是程序法也是实体法。本次修改显著拓展了保障和规范审计行为的规定。涉及条目较多,主要拓展内容是:关于审计机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的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应当接受监督的规定;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限制性规定;保密范围、要求及违反保密规定行为处理的规定;审计机关审计经费保障预算层级的规定。

第七,审计法修改注重细节:审计程序和法律责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这方面修改涉及的条款更多。主要健全完善之处是:简化了特殊情况持审计通知书直接审计的审批手续;一些重要概念表述更加科学精准(比如将“被审计对象”改为“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改为“主管机关、单位”);完善了审计人员之间的工作协同及相互制约机制;完善了审计机关依法移送的规定;完善了审计业务以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的运行机制。

审计法的贯彻实施,将开创审计监督新局面,将全面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在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维护严明纪律制度、增强纪律约束力和制度执行力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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