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关于对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殴打辱骂、体罚虐待嫌疑人等问题查实案例》心得体会范文
近来,随着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制度的贯彻,尤其新闻媒体对公安,司法工作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一系列公安司法机关刑讯逼供、殴打辱骂、体罚虐待供,致人伤亡的事件被公开和曝光,刑讯逼供、殴打辱骂、体罚虐待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也让我们知道当今我国刑讯逼供问题依然严重,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殴打辱骂、体罚虐待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严重影响了政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一、刑讯逼供、殴打辱骂、体罚虐待带来的危害:
(一)刑讯逼供、殴打辱骂、体罚虐待极易造成冤假错案。刑讯逼供造成的后果往往使一些人被屈打成招,从而形成冤案,放纵了真正的犯罪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损伤了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
(二)刑讯逼供、殴打辱骂、体罚虐待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伤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罪行法定和罪行相适应是我国修改后的刑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作了规定,明确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然而,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拷打,其基本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和隐私权都被侵犯和剥夺,不但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也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
(三)刑讯逼供、殴打辱骂、体罚虐待的后果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刑讯逼供可能冤枉无辜,从而增加案件的诉讼成本,并使以前的诉讼程序全部无效,同时导致刑事诉讼效率和效益的降低;严重挫伤了被追诉者对程序公正性的信任,引起抵触情绪,必然导致上诉和申诉的大量增长,降低诉讼的效率;会使侦查人员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殆于收集其他证据,当被刑讯者被证明是无辜的而不得不收集其他证据时,调查取证的有利时机可能已完全丧失;
二、革除刑讯逼供、殴打辱骂、体罚虐待,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从立法到操作,对刑事诉讼法相关配套法规都进行改革完善。
(一)坚持不懈走“科技强侦”之路。国内外警察机关为了有效地同采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犯罪的行为作斗争,已越来越多地研制出现代的高科技设备,并运用到侦破实践中,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如我国公安机关已经利用先进的DNA指纹图谱技术,破获了数千起重大杀人、强奸疑难案件等。我们应当继续加强刑侦科研经费的投入和扩大科研机构的规模,加速培养大批能掌握和运用高科技的技侦人材。只有这样,才能研究出大批技侦科研成果,才能培养出大批掌握和运用现代高科技的技侦人材,从而提高破案率,减少刑讯逼供现象发生。
(二)对刑讯逼供、殴打辱骂、体罚虐待者严格执法。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一规定比原刑法的规定更加严格和明确。但在一旦发生刑讯逼供致人死伤的案件时,有关领导和人员因“为了工作”、“偶然失手”、一贯先进、曾经立功、业务骨干,以及被致死伤者劣迹斑斑、狡辩抵赖、激起义愤等情有可原的因素,有意无意加以开脱,使惩罚力度上不去。此种情有可原的理由,看不到刑讯逼供、殴打辱骂、体罚虐待犯罪对公民人权的粗暴践踏和对司法机关形象的严重毁坏。笔者认为,对于胆敢以身试法者,应该发现一个处理一个,决不留情,决不手软。只有这样才能刹住刑讯逼供、殴打辱骂、体罚虐待的歪风,才是对司法人员的关心和爱护。
(三)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时,同步实施录音录像,将所录的录音(像)带作为证据使用。实行同步录音录像不仅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形成心理威慑,因为面对全程录像他们不得不考虑翻供的后果和成本,大大减小了在以后诉讼程序中翻供的几率。
要解决刑讯逼供、殴打辱骂、体罚虐待的问题就必须转变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的观念,即保护人权与破案并重,保护社会公共秩序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并重。笔者相信,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刑讯逼供、殴打辱骂、体罚虐待这一封建社会下的陋习终将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