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心得体会:以新《条例》为镜 正冠洗澡争做为民好干部范文

(作者:王娟2801758时间:2019-11-04 12:34:26)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后称新《条例》)颁布已8月有余,作为一名教育系统组工干部,新《条例》的颁布无疑对我们以后干部选拔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依据,指明了方向。特别是在聆听陈建刚教授对新《条例》的解析后,茅塞顿开,豁然开朗,对新《条例》又有了更新、更深刻的认识。

一、强调以德为先,突出考察干部的政治品质及道德品行

新《条例》中,除了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外,还特别提出以德为先的干部选拔任用原则,将对干部品德操守的考察提升到了首要位置。意大利著名诗人但丁说过:“道德常常填补智慧的缺陷,而智慧却永远填补不了道德的缺陷。”为人处事要有道德、有公德,领导干部只有具备了较高的道德品质,才能发挥积极和正面的作用,如果一位干部的道德品质低下,那他的能力越高,造成的负面消极影响就可能会更大。因此,在条例中还特别强调,在对干部的考察中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行为操守等方面情况,同时加强了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新《条例》将“德”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牢牢地树立在广大党员干部心中。

二、坚持四化要求,明确提出二十字“好干部”选拔标准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6月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提出“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的要求,并明确了好干部的标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新《条例》在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基础上,明确地将这二十字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这是新时期党员干部践行群众路线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化。

1.信念坚定。好干部的第一标准,必须要有坚定的信念, 如果信念不坚定,政治不合格,经不起风浪,这样的干部能耐再大也不是我们需要的好干部。“理想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信念的滑坡是最致命的滑坡。”将坚定的信念融入到实际的工作中,干部才能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在考验面前无所畏惧,在各种诱惑面前立场坚定,在关键时刻靠得住、信得过。

2.为民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党的宗旨。能否牢记宗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是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合格的试金石,也是人民群众对领导干部进行取舍的关键点。好的干部,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自觉把人民的拥护、赞成作为衡量的标准,致力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深入群众,保持了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3.勤政务实。好的干部,应该坚持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求真务实、不玩虚招,真抓实干、不务虚功,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到研究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上,放到研究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紧迫问题上。因此,党员干部能发挥多大的能量、干出多大的成绩,是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来实现的。只有铺下身子扎扎实实为民办实事的干部,才能成为百姓眼中的好干部。

4.敢于担当。为了党和人民事业,干部要敢想、敢做、敢当。担当大小,体现一个干部的胸怀、勇气和格调,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好的干部,坚持原则、认真负责,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必须有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对工作任劳任怨、尽心竭力、善始善终,这是对民族、国家、党及人民的责任。

5.清正廉洁。好的干部,有一个“百毒不侵”之身、“金刚不败”之躯,为官从政把住一个前提:不谋私,守住一条底线:不腐败。要把廉洁作为一面镜子,时刻提醒着自己,照耀着自己,抵得住诱惑、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两袖清风、一身正气。

三、完善选拔程序,强调党组织在选拔中的领导把关作用

新《条例》在保持原有框架和总体内容的基础上,增设“动议”一章,拆分“酝酿”一章并将有关要求分别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之中。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五个环节,构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

将动议作为第一环节,避免了暗箱操作、人情因素、临时动议、突击提拔等不规范之处,使得干部任用的程序更为完善,也更为透明,既为党组织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和把关提供依据,也强化了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上的责任,突出强调党管干部原则。为此,新《条例》还采取了不少有针对性的措施,比如,注意发扬党内民主,坚持充分酝酿、集体决策;注意发扬人民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四、注重群众公认,树立注重基层及民意基础的经验导向

新《条例》中明确选拔任用干部应当注重基层的导向,要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同时明确了缺乏民意基础的干部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经历单一或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也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群众公认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干部选拔工作中的体现和运用,与群众面对面,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才能切实了解和解决群众在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只有把群众放在心上,群众才会把我们放在心上。

五、严格选拔纪律,细化选拔任用干部的十不准纪律要求

新《条例》结合新时期新形势的特点,总结经验教训,针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进一步充实了十不准纪律要求,使得内容更加全面、更加具体,也更具有操作性,比如跑官、要官、拉票、裙带关系、履历造假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明确不准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干部或者滥设职务名称、擅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等。十不准规定体现了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回应了社会关切,直击干部选拔任用突出问题。指向更明确,管理更规范,处理更刚性。

六、反对为官作懒,注重考察干部服务民生的实绩及成效

新《条例》提出,注重考察干部的工作实绩。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考核内容从服务民生出发,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可持续发展。

七、加强从严治党,严格“破格”“裸官”“违规用人”规定

新《条例》中规范、细化了破格提拔的规定,使之更具操作性。在明确具体适用情形的同时规定,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有关法律、章程规定的资格不能破,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并在审批把关和过程公开方面严加要求,防止“破格”变成“出格”。

同时,新《条例》针对近年社会上广为关注的“裸官”问题也进行了明确细致严格的规定,列出的6种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情形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裸官”明确列入其中,这样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抑制腐败问题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制度漏洞。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严肃责任追究,特别是强化了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总之,新《条例》是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问题和不足的一剂良药,特别是对于我们观山湖这样一个新兴的地区,对于人才、干部的需求随着地区发展不断增加,新《条例》不但为我们选拔优秀干部提供了衡量的标准及依据,还为现任的干部提供了正视自己、端正自己的标杆。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要以新《条例》为镜,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提高自己的认识,探索创新用人途径和方式,端正选人用人风气,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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