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培训讲课稿范文
就在昨天,一位纳税人来电咨询,因为法人的原因公司2020年度纳税信用被判为D级,发票不够用,已经连续一年没有新的失信行为了,能适用最新的政策进行信用修复吗?
大家觉得能不能呢?
不用着急,让我们带着这个问题一起去学习一下。
在2021年6月份,中办、国办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其中强调指出,在税务监管领域,要建立,健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体系,提出让“守信者走健步阳光道”,“失信者要过独木桥”。
纳税信用在发票领购、享受税费优惠、融资贷款等方面产生着较大的影响,所以纳税信用能不能更正?如果可以更正有哪些方式?如何进行操作?就是我们今天学习的重点。
今天的课程将会通过5个环节去进行,前4个环节分别对应的是4种更正方式,重点学习他们的适用对象、申请时限、办理途径、操作界面、申请资料和工作时限。第5部分呢则是一个横向的总结,以便于区分。
先来看第一章节,如果没有纳税信用怎么办?不用担心,补评,可以无中生有。
补评所适用的对象,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文第一条,纳税人因《办法》的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办法》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文,其中第三项是因涉嫌是说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第四项是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第五项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文新增了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这个文件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所以一个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在今年他是可以申请2019年的纳税信用补评的。
结合上面这两个文件,我们可以得出补平所适用的对象有三个,一是符合《办法》第17条3、4、5项所列情形解除的,二是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三是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2019年度后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的。
这是补评的适用对象,它的办理途径有两种,一个是可以通过现场办理,在办税服务大厅提交两份《纳税信用补平申请表》,另一个是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办理。
办理时限是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办结。
这是电子税务局的一个办理界面,登陆后通过我要办税-纳税信用-信用管理,里面有4种更正方式的办理模块,待会儿我们会看到。
接下来是信用评价结果还没出,但发现细项有问题怎么办?复核可以帮助纳税人有备无患。
在电子税务局的我要查询板块,有两种查询,一个是以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查询,另一个是指标预评情况查询。
现在的纳税信用实施动态管理,逐月推送信用指标信息,帮助纳税人及时的去查看自己的一个失信情况,也可以更快的去进行纠正。所以,在指标预评情况查询时发现对某项指标评价结果有异议,那么就可以在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前的3月份提出复核的申请。
所以,复核的适用对象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复核的办理途径、办理材料和办理时限都跟补评相类似。
在这张图中可以看到,通过刚刚的信用管理进来之后,就是一个这样的界面,不仅有复核的申请,还有其他三种更正方式的申请,还有纳税信用证明的开具,都可以在这里进行办理。
跟复核相类似的,还有纳税信用的复评。复评,是信用评价已经出了,才发现有误怎么办?所以复评的适用对象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这个表单已经废止,现在用的是新文件里跟复核一样的申请表单。
两者都是对纳税信用指标有异议的,但复核是在评价结果还没出,评价年度的次年3月份提出申请。复评则是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一般也就是4月公布结果后一直到12月31日。
这两种情形,在时间上可以很好的进行一个区分。
办理途径、办理材料和办理时限也是跟复核一样的。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今天的重点-修复。失信已经被纠正,纳税信用的处理方式。用再爱一次来形容的话也是非常贴切的。
修复的适用对象非常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第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它的申请时限也根据适用情形的不同而不一样。
符合第(一)项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果还没有纳入,则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会自动按照规定去调整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符合第(二)项、第(三)项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他的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纳税信用评价指标,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这里会有人问,如果发生失信行为,那我纠正了,不就没事了?
需要强调的是,信用修复绝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的“退出惩戒”。按照有限度修复的原则。纳税人发生第一条情形的,加分分值根据补办时间与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时间间隔确定,在30日内、本年内、次年内纠正的,分别能挽回80%、40%、20%的扣分损失。
若是涉及税款不超过1000元且能在失信行为被记录的30日内及时补办的,则补回100%的扣分分值。
所以说,修复失信行为越早,补救的分数就越多。
下面,我们通过三个公司的例子来了解一下。
a公司未按规定期限申报2021年7月份的增值税,涉及增值税款1200元,按照规定它的纳税信用指标要扣5分,企业在申报期满30日内纠正,可以挽回80%,通过信用修复加回4分。在申报期满30日后2021年当年纠正的,可以挽回40%,加回2分。在次年2022年底前才纠正的,则只可以挽回20%,加回1分。
如果这个公司涉及的税款是800元,不超过1000元,且在30日内纠正的,则可以挽回100%,加回5分。
再来看b公司,b公司2021年7月13日收到税务机关要求他们在7月28日前,按照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处理结论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在9月2日足额进行来缴纳,按照规定,b公司2021年度纳税信用级别将被直接判为D级。
在被判为D级后,税务机关再依据企业的修复申请重新去评价b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为A级。
c公司也是一样的。c公司2020年8月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于2021年6月解除非正常户。按照规定,它的2020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也是将被直接判为D级,解除非正常状态后,税务机关依据企业修复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为A级。
需要强调的是,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
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修复后涉及信用级别调整的,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办理途径和办理时限上与之前的都一样,但是办理材料上需要注意,多了一个纠正失信行为真实性的承诺书。如果被发现虚假承诺的,会撤销相应的纳税信用修复,并按照规定扣5分。
这个承诺书在电子税务局的办理界面也是有的。
好了,我们已经讲完了4种纳税信用等级的更正方式,现在来进行一个总结,方便大家的区分。
除了适用对象的不同,在申请时限上四种方式非常的不一样。补评是在评价结果公布后的任意时间都可以提出申请,比如现在就可以提出对2020年未于评价的申请。而复核和复评是一对儿姐妹花,一个需要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提出,另一个是在评价结果公布后也就是4月份到当年的年底12月份提出申请。修复会根据所适用的情形不同而不同,但总的来说还是在列入失信记录或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申请。
在申请资料上,也需要注意到修复除了申请表单外,还有一个纠正失信行为真实性的承诺书。
在办理途径和办理时限上都是一致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另外,修复和复评的区别我们也需要着重强调一下。修复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了失信行为并且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后向税务机关申请恢复其纳税信用的情形。
而复评则适用于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认为部分纳税信用指标扣分或直接判级有误或属于非自身原因导致,是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修复的前提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年度评价结果无异议,承认并主动更正。如果有异议,应当先进行复评后再申请修复。
到结尾了,我们再来看一下开头的那个问题,该公司因为关联的原因2020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也是D级,能不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1号进行信用修复呢?
根据申请时限不是不能的。如果该公司是2021年度因为法人的原因关联被判为D级,在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是可以提出修复申请的,这个申请时间截止到2022年底。
刚好这个新文件开始施行的时间。但是这位纳税人咨询的是2020年度的,所以是肯定不行的。
好了,今天的课程到这里就结束了,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