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创新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六个责任”推动安全治理能力有效提升的探索与实践范文

(作者:asd12344时间:2024-07-06 21:24:19)

中国海油集团公司提出要率先在安全环保上实现世界一流。要实现安全环保世界一流,就要将“零事故”始终作为安全管理追求的目标,不断自我革新、自我提升,以世界一流安全管理水平,推动中国特色世界一流能源公司建设。

1 .安全生产“六个责任”的内涵和主要做法

针对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简称深圳分公司)运用系统思维,创新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六个责任”

——企业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业务部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部门监督责任、基层班组直接责任、基层员工岗位责任,连续多年在党建引领、体系制度、履职抓手、责任划分、监管能力、总监管理等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创新探索和管理提升。

1 .1企业主体责任

1 .1.1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深圳分公司党委总揽新时代南海东部石油事业改革发展全局,提出“党建引领、安全保障,勘探为中心、开发生产为主体、工程建设和工程技术为支撑”的发展战略。

1 .1.2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保障,是企业的立身之本。深圳分公司全面动员,历时15个月,于2020年8月全面建成质量管理体系,成为中国海洋石油上游行业第一家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取得认证的公司,填补了国家在海洋石油上游行业质量管理体系的空白,并于2023年8月顺利通过第二次认证。

1 .2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

1 .2.1以安全恳谈会为载体,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深圳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亲自谋划,召开安全恳谈会,听取公司内部、外部承包商安全意见建议,共同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明确下一阶段安全管理工作方向和思路,形成片区共商共建共享的合作机制,引领提升片区安全管理水平。

1 .2.2以标杆设施考核为抓手,提升基层基础管理水平深圳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统筹建立海上标杆设施考核机制,将党建、安全、生产及人才培养作为考核的四个主要内容,考核成绩与设施和员工绩效挂钩。考核指标中突出安全管理重要性,考核占比设为40%,引导设施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营造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推动安全管理不断迈向更高水平。

1 .2.3以老旧设施三年治理为契机,提升本质安全

南海东部海域部分设施服役年限较久,老旧设备设施问题较为突出。深圳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老旧设备设施三年治理计划,发现隐患问题1006项,现已全部完成治理。同时推动建立长效机制,持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1 .3业务部门管理责任

1 .3.1钻完修井作业HSE管理责任界面

钻完修井作业由深水工程技术中心或生产作业部组织实施,以往作业安全管理主要由施工部门负责,但施工部门在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及能力比较薄弱,安全事故频发。2018年深圳分公司通过制定《海上设施模块钻机钻完修井作业安全管理责任界面》,厘清了作业组织方和平台属地方的管理责任。

1 .3.2海上工程作业HSE管理责任界面

海上工程类作业包含新建项目、设施改造项目及水下检验项目,由深水工程建设中心负责,但施工地点在设施或周围,属于生产作业单位的管理范围,存在交叉,如管理界面和职责不清晰,会存在管理漏洞。深圳分公司通过制定《新建、设施改造及水下检验项目安全管理责任界面》,明确各方职责和事故责任,填补了部门之间的管理漏洞。

1 .3.3守护船作业HSE管理责任界面

海上设施守护船作业频率高、作业风险大,近年来发生多起船舶事故事件,船舶安全作业面临较大压力。为压实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减少和避免船舶事故发生,深圳分公司2019年制定了《守护船HSE管理责任界面》,进一步强化守护船安全管理,明确了事故责任。

1 .3.4起抛锚及拖航作业安全责任界面

起抛锚及拖航作业属于重大高风险作业,由深水工程技术中心和协调部共同组织实施,明确管理界面对作业安全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深圳分公司2020年制定《起抛锚及拖航作业安全责任界面》,明确起抛锚及拖航作业八个作业步骤中主体责任。

1 .4安全监管责任

1 .4.1着重推动井控管理机构改革,强化安全人才队伍培养

1)成立井控工作办公室

深圳分公司率先成立由QHSE部统筹的井控工作办公室,有效解决了生产作业部、深水工程技术中心、作业区的管理界面问题,在夯实井控工作的同时,协调统筹井下作业井控和井筒完整性工作,构建“大东部井控”工作新格局,进一步强化全过程井控管理。

2)创新探索安全监督垂直管理

深圳分公司创新发布《安全监督管理程序》,推行安全监督垂直管理新模式,推进安全监督能力和监督作用有效发挥,实现安全管理从有形到有效、安全体系落实落细、安全监督职能和综合事务分离。

1 .4.2大力推进科技兴安

1)建设安全应用管理信息化平台

深圳分公司自2016年开始探索和建设,陆续建立安全、环保、质量、健康4大板块24个线上管理模块,涵盖QHSE管理重要环节。系统包括行为安全观察、隐患管理、证书管理、事故管理等QHSE管理的主要要素。

通过信息化管理,大幅提升安全管理工作的效率及质量,实现安全监管能力大幅提升,系统积累各类数据30余万条,为进一步大数据分析,深度挖掘提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建设生产指挥中心QHSE管理板块

为有效践行集团公司智能油田顶层设计纲要和规划,深圳分公司围绕QHSE、应急协调等业务,建设生产运营中心一体化平台。通过创建安全管理、环保管理、应急处置三大功能模块,实现安全环保实时管控,应急处置规范化。

1 .5基层班组直接责任

1 .5.1加强设施内外部交流

设施总监是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也是一线班组的直接责任人。深圳分公司持续推动领导干部发挥头雁作用,引领带动和着力打造一支具备“严实快新”作风的总监队伍,积极承担公司高质量发展的新使命。

1 .5.2安全环保专项奖励

为激励设施总监(平台长)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三管三必须”的要求,深圳分公司制定《海上设施总监(平台长)年度安全环保专项激励办法》。设

施年度不发生安全环保事故且生产作业指标达标的设施,奖励总监各5万元,平台长各3万元。2020年至2022年,共奖励总监(平台长)252人次,奖励总金额900余万元,极大激励引导设施总监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主动性。

为加强对作业单位、设施的奖励激励引导,设置作业区年度无可记录事故激励奖、设施百万工时无损失工时事故激励奖等,2018年至2022年,共奖励金额逾600万元,有效激励引导设施总监带领广大一线员工干事创业的动力和热情。

1 .6基层员工岗位责任

1 .6.1创新安全管理工具,全面提升承包商安全管理水平深圳分公司创新构建承包商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实现全岗位层级、全作业过程、全要素管理,从根本上解决承包商安全管理的重难点问题。

1)事前管控阶段。建立承包商人员准入要求,创新性建立承包商人员安全知识网络培训平台,通过网络培训与线下考试相结合,提升承包商员工准入门槛。

2023年参加考试共4897人,综合通过率为85.7%。

2)事中管理阶段。开发“一清单、两工具”承包商全过程管理工具,辨识出26个管理流程节点,主要包括商务采办、陆地准备、现场施工三个阶段,将管理关口前移,实现承包商全流程管理,同时涵盖安全、质量管理全部要素,实现承包商全要素管理。建立作业单位陆地机关、设施、承包商公司三个层级19个岗位的承包商管理责任,有效解决管理责任空心化问题,实现承包商全层级管理。

3)事后评价阶段。从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执行、业绩输出五个维度,运用信息化手段,构建承包商QHSE综合评价系统,对评价进行数据分析和画像,实现管理精准提升。

1 .6.2创新实施备案机制,全面强化重大高风险作业管控为强化重大高风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深圳分公司创新发布《重大风险管理程序》,对重大高风险作业实施备案管理。在作业至少开始前3日,将单位负责人批准的相关资料,报送海油深圳监督处和有限深圳QHSE部审核,并由QHSE部组织现场抽查和远程监控。

特殊时期重大高风险作业备案材料需报主管领导审批,并提级管理,安排陆地领导现场带班。2019年至今,通过备案机制强化重大高风险作业管控共891

项,确保全部作业安全顺利完成。

1 .6.3加强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强化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集团公司等要求,2021年、2022年分别选取番禺34- 1平台、海洋石油119FPSO开展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长效攻坚试点工作。2022年年底按照试点工作成果,建立“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程序。

2023年年初,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统筹完成在七个油气田

作业单位推广实施,全面强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1 .6.4创新实施隐患奖励机制,引导隐患排查治理走深走实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风险,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创新发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励管理细则》,开展月度、季度和年度优秀隐患评选,鼓励广大干部员工积极开展隐患排查,引导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走深走实。2022年以来,通过评选共奖励金额达100余万元,推动隐患发现率和整改率持续走高。

1 .6.5安全事故精准问责,有效推动履职尽责

为解决事故中屡次暴露出的安全生产制度执行不到位、不落实的问题,推动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深圳分公司从2017年起开始探索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先后发布6版问责细则,不断完善问责细则范围,明确问责的总体要求、各层级事故的问责标准,提高细则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以及提升问责的精准性,有效推动安全生产履职尽责。

2 .实施效果

通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六个责任”的创新探索和实践,深圳分公司安全

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2 .1牢固树立了安全发展新理念

各级领导干部充分发挥安全领导力,亲力亲为开展现场检查和调研分析,

推动解决重大和突出问题,用行动传递理念。

2 .2健全了责任体系新机制

通过健全机制明确部门责任界面,制定业务部门安全管理规定,持续优化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健全责任制考核标准,实现“三管三必须”的原则更加明确和有效落实,安全生产“六个责任”的界面清晰和全面落实,不断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2 .3不断取得安全绩效新成果

围绕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六个责任”,通过狠抓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形势

持续向好。

1) 事故总量大幅下降实现历史最好。 2017年深圳分公司事故总量62起、2023年2起,事故总量实现连续五年下降,下降比例高达96.8%,实现南海东部40多年来最好水平。

2)可记录事故率历史最低。深圳分公司可记录事故率2017年为0.11,2023

年为0.014,大幅下降87.3%,在作业量大幅度增加,人工时增加1189万、增长

70.1%的情况下,可记录事故率连续六年低于0.1,事故率处于历史最好水平。

2 .4稳步迈进安全文化新阶段

通过创新管理落实安全生产“六个责任”,有限深圳整体安全管理水平有了质的提升,安全生产责任得到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全员安全意识和技能得到明显提升,安全文化稳步迈进了新阶段,积极构建“党建引领、齐抓共管、共建共治、协同联动、全员参与”的新安全格局。

以高质量检察履职推动醉驾综合治理现代化调研报告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 张丽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法治建设作出专章部署,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而以高质量检察履职助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就是新时代新征程上检察机关对党赋予更高要求、更重责任的最好相应。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案件数量持续居高不下,对我国刑事政策和司法理带来较大影响的同时,对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都形成较大冲击。T市位于G省的东南部,人口仅次于省会城市,共有7个县(区),全市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人员结构以及醉驾综合治理工作既有其自身特点,又具有全国检察系统的共性。通过对T市的检察实践进行分析,论证检察机关推动醉驾综合治理现代化、助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路径,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意义。

一、T市检察实践

(一)近五年案件办理情况

1 .办案数据分析。一是醉驾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比突出,五年受理醉驾案件2178件2190人,占受理总数的24.18%。二是起诉率呈下降趋势,平均起诉率仅为47.97%。三是不起诉人数逐年增加,五年不起诉人数为1129人,呈逐年增长态势。四是致伤、致死占比率低,致人重伤、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98件,占比4.7%。五是认罪认罚适用率逐年提升,2021年、

2022年基本实现了醉驾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全覆盖,远高于其他刑事案件。六是判决轻缓刑占比率高,法院已判决醉驾案件943件952人,判免、缓刑占比率为84.35%。

2 .案发原因。一是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拥有量逐年增加,截止2022年底,全市在册机动车登记量65.3万余辆,登记驾驶人67.1万余人,并呈逐年增长趋势。二是受西北地区传统酒文化盛行影响,节假日、红白喜事聚会饮酒现象较为普遍。三是醉驾主体多为农民或无业人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安全驾驶意识不足。四是涉罪人员虽大都知晓“醉驾入刑”的法律规定,但对处罚结果的认知不足,饮酒后普遍存在侥幸心理。五是法律宣传力度不足,形式较为单一,偏远地区覆盖面仍存在盲区。

(二)检察机关主要做法及成效

1 .更新执法理念,提升办案质效。全市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严格按照省院有关办理醉驾案件的意见和执法参考标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不起诉职能,近五年不诉率达到52.03%,且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再犯危险驾驶罪的仅有4人,占比0.48%,实现了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2 .规范案件办理,统一执法标准。T市检察院建立了醉驾案件不起诉事前审查报备制度,规范全市不起诉案件证据审查标准和法律适用,并与市法院、市公安局经过会商和调研,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于2022年12月29日制定下发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办案指引(试行)》,从基本要求、认定标准、强制措施适用、诉讼证据审查、不起诉案件标准把握,协作配合监督制约、办案机制等八个方面对醉驾案件办理进行了全面规范。Q区院制定了《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一单式”证据指引》,对公安机关移送醉驾案件应当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归类列举和细化说明,为公安机关收集类案证据提供了参考依据。

3 .推行醉驾案件专业化办理,建立快速移送审查机制。针对两区醉驾案件占比高,案件事实较为清楚的特点,在Q、M两区实行“1+7”的办案模式,即确定一个检察官办案团队专门办理醉驾案件,实行“七个集中”,即分批集中受案登记、集中审查、集中联席讨论、集中汇报审批、集中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集中公开宣告、集中提起公诉,切实实现资源整合、繁简分流,提高工作质效。

4 .加大释法说理, 促进综合治理。 一是坚将案件办理与普法宣传有机结合,在讯问环节向犯罪嫌疑人重点讲解醉驾法律规定及违法后果,促使其树立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二是充分利用公开听证制度,在听证环节设置上增加法制教育和犯罪嫌疑人忏悔环节,加强对涉醉驾犯罪嫌疑人的说服教育和犯罪预防。2020年以来,组织召开醉驾案件公开听证1044件,听证率达到47.93%。三是以检察建议为依托,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降低醉驾案件发生率。

二、醉驾综合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鉴定难

一是鉴定机构少。血样送检不及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质效。以T市为例,目前全市鉴定机构仅有T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和一家第三方鉴定机构,导致醉驾案件发生后不能及时进行受理和鉴定,且鉴定意见出现异议后,司法人员

对鉴定结论的权威性无法作出准确判断。二是鉴定中存在不规范操作。办案单位往往忽视了血样提取、封存与送检的程序性要求,如:实践中存在血样提取登记表记载的消毒试剂为酒精(乙醇),引发醉酒驾驶人血样因违规使用醇类消毒试剂而污染的争议。

(二)调查取证耗时过长

由于公安机关警力不足且查处任务大,导致案件在侦查阶段耗时过长。技防监控覆盖不全面或损坏失修较多,影音证据利用率不高。对于派出所移交或是群众举报的案件,通常是报警后到达现场,无法收集驾驶人驾驶过程相关证据,调查取证难度较大。公安机关在侦办外地嫌疑人醉酒驾驶,嫌疑人不到案只能追逃,办案成本高、耗时长。2022年T市公安机关对醉驾案件从查处到移送审查起诉平均办案时长约为60天。虽然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能够全面适用速裁程序快审快判,但因侦查时限过长,与速裁程序要求不相符,使简案快办在侦查环节难以落实。

(三)公检法认识存在分歧

一是在认定自首上。对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后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是否认定自首情节,公、检、法意见不一,存在较大认识分歧。二是在“道路”的认定上。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居民小区、单位等相对封闭的道路,往往以是否对进出车辆收费管理来判断道路属性,认为未对车辆收费,车辆可以随意进出,可认定为道路。而公安机关认为,应当还要考虑居民小区、单位院内居住活动的人数、车辆等要素来综合判定。三是在“机动车”的认定上。由于目前,对于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相关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从刑法的谦抑性角度认为“超标电动车”一般不认定为机动车,而公安机关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角度出发,认为“超标电动车”应当属于机动车。

(四)行刑衔接不畅

一是行政罚款能否折抵刑事罚金意见不一致。一种意见认为:一事不二罚,应该折抵。另一种意见认为,此种情形不完全符合一事不二罚,不能折抵。例如,行为人因无证醉驾被提起公诉,公安机关已在侦查阶段对无证情节进行罚款,人民法院在量刑时能否将该罚款折抵为罚金,出现分歧。二是对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对于构成犯罪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刑

诉法》要求检察机关建议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因行政处罚法设定的处罚上限是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以公安机关对不起诉案件再次作出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这就导致醉驾案件不起诉后的行政处罚反而轻于普通酒驾的行政处罚,即因法律衔接问题导致行为和处罚不相适应。

(五)惩处效果欠佳

一是刑罚单一。如果不考虑《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以及第八十七条的追诉时效,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量刑幅度为1 至6 个月。大量“醉酒”驾驶行为被认定为犯罪的同时被适用缓刑,实际上对行为人的惩罚效果还不如行政拘留,刑罚的惩处力和威慑力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是规制情形不完备。如发生交通事故,嫌疑人自称是事故发生后在车内饮酒,肇事前没有饮酒,这种情况下很难取证。“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强调是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饮酒的,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的,视为醉酒。而交通事故现场饮酒明显不符合这一规定的要件,因此嫌疑人就可以轻松逃避处罚。

三、检察履职推动醉驾综合治理现代化的路径

(一)完善执法司法标准

一是增加刑罚多样化,适当提高入罪门槛。将法定刑设定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入罪门槛提高到血液酒精含量100毫克/100毫升以上,也可尝试在刑法条文根据具体情况引入职业禁止令制度。二是明确从重处罚情节和量刑幅度。对《意见》第二条规定的七项情形外,建议增加3 种从重处罚情节:一是行为人驾驶的车辆已达报废标准或者已被注销;二是行为人驾驶车辆与其准驾车型不符;三是行为人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另外,增加解释,嫌疑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警察到达现场前再次饮酒的,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二)健全执法司法制度

一是探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借鉴参考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轻微醉酒驾驶案件引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同时考虑在考验期内让犯罪嫌疑人参与一些社会公益服务项目,实现刑事惩戒教育的显性效果。②二是加强不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免罚后和行政处罚的有效衔接。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的醉驾行为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行

政处罚,以填补处罚空间空白。

(三)规范司法执法行为

一是规范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加强对检测设备的维护管理和规范使用,规范检测设备管理;严格遵守血样提取、封存与送检的程序性要求,防止血样被污染,规范血液提取;加强对第三方鉴定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查,明确不同管理级别鉴定机构的效力等级,增加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在基层增设血液检测检验鉴定机构,提高检测机构的覆盖面和案件办理的效率。二是优化司法办案程序。公安机关在证据收集中适用繁简分流,根据证据类型,集中精力对关键性证据,如血液酒精含量采集鉴定、行程轨迹、前科劣迹等的高效固定,简化对非重点证据的收集,如对于非重点证人证言的收集予以简化,提高调查取证效率;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前就要给社区矫正机构发函进行社会调查,给社区矫正机构留充足时间去完成社会调查,为后续审查起诉和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有力支撑;规定专门适用于醉驾案件的“快诉”机制,简化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文书制作和办案程序,最大限度的提高审查效率;值班律师应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提出专业有效的意见,并在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见证,避免“走形式”“做样子”等问题。①

(四)严格法律适用

一是统一自首的认定。醉酒驾驶案件中关于“自动投案”的认定与其他刑事案件中的常见情形有一定区别。 办案民警强制检验当事人血液中酒精含量 (呼气式酒精检测)的行为,应为行政强制措施,而非刑事侦查行为或刑事强制措施。对于能够按照要求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处置的主观心态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依法应认定为自首,但在量刑幅度上应从严掌握。二是统一“道路”的认定。重点把握驾驶行为发生地是否具有“公共性”,小区道路以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作为判断标准。一般情况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辖区内部的道路及其停车场所不宜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三是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老头乐”等电动车的醉驾行为不宜一律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对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故意改装并且经过鉴定符合机动车认定标准的,才应认定为机动车。四是规范刑罚折抵。危险驾驶罪中无证驾驶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如果对该附随情节既进行行政处罚又进行刑事处罚的,则行政处罚期限应当折

抵刑期,行政罚款也应当折抵相应的罚金,遵循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五)创新综合治理方式

一是强化诉源治理。整合司法、政府、社会、个人等各界力量进行共同宣传治理,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的认识;在驾校培训和驾证考试中,突出加强对学员危险驾驶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确保申驾人员一开始就消除认识误区,树牢法律意识;以不起诉案件检察公开听证、法律文书公开等为主要载体进行以案释法说理,加强对不起诉人的训诫教育;建立现场观摩制度,要求持有驾照者每年至少一次到法院听取醉驾庭审、或是到检察机关现场听取不起诉公开宣告制度,切实建立醉驾预防意识。二是优化社区矫正。通过相关规范,确定法院在对醉驾案件的被告人判处缓刑后,及时书面告知其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限制和逾期报到的后果,并探索建立交警参与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机制,加强社区矫正期间管理和监督力度。三是建立非刑罚手段惩戒制度。做到醉驾不起诉案件和提出缓刑量刑建议案件社会公益服务适用全覆盖,由公安机关和相关参与的社会组织共同出具考评意见,作为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参考依据,切实让醉驾者为实践帮教和社会矫治发挥力量;建立“让醉驾者说法”机制,通过驾校宣传、社区文明讲座等形式,营造联防联控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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