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执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见范文

(作者:momo8075时间:2020-09-25 09:52:51)

为进一步规范上冈镇综合执法局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公开、公平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效地控制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防止腐败和不廉洁行为,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综合执法局服务社会、促进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现对进一步规范和限制综合执法行政自由裁量权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识规范和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意义
    规范和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行政行为中出现腐败和不廉洁的现象,因此,要从行政行为的全过程来规范和限制自由裁量权。我局根据上冈镇经济社会发展和综合执法的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量化,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杜绝人情案、关系案,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依法行政的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综合执法局形象的提升。

二、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合理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三)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向当事人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相同的情况应当给予相同的处理。

(五)集体决策原则。一般问题科室会审,重大问题由局主要负责人主持会办,按照谁主持会办谁承担责任的要求,坚持集体讨论原则。

三、健全规范配套制度

(一)查处分离制度。将综合执法的调查、审核、决定、执行等职能进行相对分离,使执法权力分段行使,执法人员相互监督,建立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

(二)执法回避制度。执法人员与其所管理事项或者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处理的,不得参与相关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三)执法公示制度。强化事前、事后公开,向社会主动公开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执法决定等信息。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立案、调查、审查、决定、执行程序以及执法时间、地点、对象、事实、结果等做出详细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严格法制审核。

(六)案卷评查制度。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对综合执法局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将案卷质量高低作为衡量执法水平的重要依据。

(七)执法统计制度。对本局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进行全面、及时、准确的统计,认真分析执法统计信息,加强对信息的分析处理,注重分析成果的应用。

(八)裁量判例制度。综合执法局可以针对常见的违法行为,确定一批自由裁量权尺度把握适当的典型案例,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供参照。

四、制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程序

(一)调查取证阶段。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以裁量规则和基准为指导,全面调取有关违法行为和情节的证据;在提交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时,不仅要附有违法行为的定性证据,还应提供有关定量证据。使用移动执法平台的,应当与裁量系统相衔接,为执法人员现场全面收集证据、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帮助。

(二)案件审查阶段。案件审查过程中,各执法中队负责人及法制科应当严格遵守裁量规则和使用裁量基准,对具体案件的处罚额度提出合理的裁量建议;经集体审议的案件也应当专门对案件的裁量情况进行审议,书面记录审议结果,并随案卷归档。

(三)事前告知和听证阶段。作出处罚前应当在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有关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时,一并告知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依据,及其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时对自由裁量适用提出异议的,应当对异议情况进行核查,对合理的意见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四)决定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适用依据和理由,以及对当事人关于裁量的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理由。

五、自由裁量的特殊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1、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

2、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3、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

4、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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