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关于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的回复公文范文
*市监〔2019〕95号
市场监管局关于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的回复公文
**县人民检察院:
贵院(*检行[2019]4**42500052号)共12份检察建议书收悉,感谢贵院对我局提出了宝贵意见。我局领导高度重视,针对检察建议书的内容,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现就调查核实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检查建议书情况
**县中华米线(嵩山路店)、**县老街烧烤、**县铉航餐馆、**县星之恋快餐店、**县伟峰餐馆(东环铁锅炖鸡)、**县桔子冷饮店(蜜雪冰城)、**县啊三生煎店、**县赵洁小吃店(1#商铺7号金钱麻辣爆肚)、**县军嫂茄汁面、**县薇儿饮品店(大润发商场二楼6号贡茶)、**县木宁萌小吃店(正新鸡排)、**县尚好咖啡厅(迪欧咖啡)在网络餐饮第三平台“饿了么”经营活动页面上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导致消费者无法判断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和知情权构成影响,同时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二、调查核实情况
1、**县中华米线(嵩山路店)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425004594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5MA42209H37,未在网络餐饮第三平台“饿了么”经营活动页面上公示;
2、**县老街烧烤已2019年2月份停业,未在网络餐饮第三平台“饿了么”经营活动页面上公示;
3、**县铉航餐馆(铉清餐馆)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4250049566,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5MA42L49TXJ,未在网络餐饮第三平台“饿了么”经营活动页面上公示;
4、**县星之恋快餐店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5MA45MXUD7X,未在网络餐饮第三平台“饿了么”经营活动页面上公示;
5、**县伟峰餐馆(东环铁锅炖鸡)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4250045940;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25613315759,未在网络餐饮第三平台“饿了么”经营活动页面上公示;
6、**县桔子冷饮店(蜜雪冰城)持有《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登记证编号:JYDJ14**4250100036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5MA46QYTU411,未在网络餐饮第三平台“饿了么”经营活动页面上公示;
7、**县啊三生煎店持有持有《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登记证编号:JYDJ24**42504000093;营业执照注册号:924**425MA46QYTU411,未在网络餐饮第三平台“饿了么”经营活动页面上公示;
8、**县赵洁小吃店(1#商铺7号金钱麻辣爆肚)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425004704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5MA45FLG77W,未在网络餐饮第三平台“饿了么”经营活动页面上公示;
9、**县军嫂茄汁面持有《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登记证编号:JYDJ14**4250100042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5MA479J2F7X,未在网络餐饮第三平台“饿了么”经营活动页面上公示;
10、**县薇儿饮品店(大润发商场二楼6号贡茶)持有《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登记证编号:JYDJ24**42501000397;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5MA47245X4Q,未在网络餐饮第三平台“饿了么”经营活动页面上公示;
11、**县木宁萌小吃店(正新鸡排)持有《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登记证编号:JYDJ24**42501000115;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5MA40FECY9U,未在网络餐饮第三平台“饿了么”经营活动页面上公示;
12、**县尚好咖啡厅(迪欧咖啡)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425005203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5MA4655LM10,未在网络餐饮第三平台“饿了么”经营活动页面上公示;
三、调查结论
**县中华米线(嵩山路店)、**县老街烧烤、**县铉航餐馆、**县星之恋快餐店、**县伟峰餐馆(东环铁锅炖鸡)、**县桔子冷饮店(蜜雪冰城)、**县啊三生煎店、**县赵洁小吃店(1#商铺7号金钱麻辣爆肚)、**县军嫂茄汁面、**县薇儿饮品店(大润发商场二楼6号贡茶)、**县木宁萌小吃店(正新鸡排)、**县尚好咖啡厅(迪欧咖啡)均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件,但未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饿了么”进行公示。
经进一步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饿了么”调查约谈取证后,该平台由于工作疏忽、人员较少,未在经营活动主页面上公示经营户食品经营许可证,导致消费者无法判断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和知情权构成影响,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之规定。
四、履职情况
1、收到建议书后,我局第一时间组织召开了专题会,就检察建议书提到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监管责任,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规定,对**县中华米线(嵩山路店)、**县老街烧烤、**县铉航餐馆、**县星之恋快餐店、**县伟峰餐馆(东环铁锅炖鸡)、**县桔子冷饮店(蜜雪冰城)、**县啊三生煎店、**县赵洁小吃店(1#商铺7号金钱麻辣爆肚)、**县军嫂茄汁面、**县薇儿饮品店(大润发商场二楼6号贡茶)、**县木宁萌小吃店(正新鸡排)、**县尚好咖啡厅(迪欧咖啡)等相关经营主体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饿了么”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下架,逾期不改的,将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目前,除**县老街烧烤、**县军嫂茄汁面停业下架外,其余10家已全部公示到位。
2、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饿了么”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检查结束后,组织执法人员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立即开展自查,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同时,我局已于2019年9月19日将该情况函告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饿了么”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下步打算
一是要求入网餐饮单位必须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二是要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三是要求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等信息,相关信息应当准确,画面清晰;
四是要求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五是要求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加大对投诉举报电话12315的宣传,真正做到全民监督,社会共治的格局,全力保证餐饮食品安全,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稳步促进网络订餐服务健康发展。
在此,感谢贵院在建议书中提出的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在现有相关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并在检察机关的监督、指导下通过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