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反映:基层反映社保先行支付实施有三难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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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颁布的《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而,这项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政策在基层实践中却面临着执行难、落地难的困境。由于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未参保工伤职工获得工伤赔偿耗时费力,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工伤先行支付申请也面临诸多障碍。主要有三难:
一是现行政策办法操作实施难。人社部出台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关于先行支付的规定比较宽泛,其《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中关于申请先行支付的相关规定与《社会保险法》不相一致。另外,地方省、市一级尚未制定社保先行支付的具体细则,工伤职工向基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时,社保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先行支付款追缴和款项核销”等问题缺乏事实认定依据或具体操作细则。
二是社保先行支付基金追偿难。由于申请先行支付的工伤职工所在企业大多存在经营困难、信用不良等问题,加上先行支付申请在工伤事故发生两三年甚至更长时间以后,期间用人单位的组织结构、经营状况可能已发生重大变化,甚至已经注销或解散。此种情况下,社保经办机构大多只能在形式上追缴工伤先行支付款,同时还必须联合法院、工商、银行等多部门在追缴工作中联动,否则,先行支付款项流失的风险就难以化解。
三是无法追回款项处置程序难。先行支付款追缴的困难,使得存在基金赤字或者结余不多的地区面临较大风险,需要更高层次的基金统筹。对于确实无法追回款项,如果不明确其在财政和审计上的处置程序,社保经办机构在处理此类事件中必然存在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