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反映:浅谈阜康市印花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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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自1988年实施以来,已经施行了29年,对于规范经济活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发展方式的转变,印花税现行政策不适应新形势的诸多不足日益凸显。
一、印花税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
(一)征收范围不适新的形势。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新的经营业态、新的经营模式不断涌现,一些新的合同或合同性质的凭证不断出现,暂行条例采取列举方式来描述印花税征税范围,已不适用日益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如:特许经营合同、抵押合同、售后服务合同、合伙协议、网络平台服务合同等,新合同面对老办法,明显感觉暂行条例亟待更新修订。同时,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对印花税征管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各行业逐渐步入互联网,搭建线上平台,实施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的数字化、无纸化颠覆了传统合同的概念,将合同、凭证隐匿于无形,这些都突显出印花税暂行条例对新形势的不适应。
(二)税目、税率设计繁琐。
印花税的税目税率多年来一直维持不变,分四大类,十三个税目征税。目前来看,印花税税率分档过多、行业间税负不均衡,纳税人对印花税税目税率的反映是不易掌握,有些复杂繁琐。
(三)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有待调整。
现行的印花税征税对象是以原《经济合同法》列举的合同作为主要的征税对象,这种正列举的设计:一方面会造成征税面窄,容易造成征管漏洞,并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面对新形式的层出不穷,如果政策不及时跟进,这个漏洞将越来越大;另一方面,由于计税依据是以征税对象为载体,在无法确认征税对象的情况下,征税行为将无法发生。
(四)其他税制要素有待完善。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期限等具体规定表述不够明确,存在基层执法不好操作的问题。如:条例中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由于合同的签订受时间、地域等条件的限制,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得到有效执行。同时,印花税暂行条例没有对纳税地点做出明确的规定,致使在实际征管中难以判定,出现抢税源、重复征税等问题。
二、加强印花税征管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印花税的立法层级。
在当前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应尽快推进印花税法的立法进程,提高印花税的法律层级。从宽税基、简税率、严征管的思路出发,全面完善印花税的税制设计,把印花税这个税种打造成一个良税,成为地方税体系中的重要税种。
(二)宽税基,扩大征税范围。
一是与《合同法》全面对接,将合同法中的合同全部纳入征税范围,同时应明确只有印花税完税的合同才是法律上没有瑕疵的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合同,从法律层面提高纳税人完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二是适当扩大对权利许可证照的征税范围,将主管部门如文化、卫生、交通、消防、林业等发放的证照全部列入征税范围。三是对虽未签订合同、协议但通过电子商务等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的,也应全部纳入印花税征税范围。
(三)重新界定印花税征税对象
现行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由凭证的书立、领受人缴纳,是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对于印花税的征税对象,建议在保留凭证税这一特性基础上,突出强调应税合同的构成要件成立,即使没有相应的凭证,只要应税合同对应的经济行为已经发生,就应对该经济行为征收印花税。如:购销行为,只要购销行为发生,即使没有订立合同,也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纳税人因不提供合同而逃避纳税的行为。
(四)调整征税标准,简并税目、税率。
现行印花税除权利许可证照实行定额税率外,对合同、凭证实行从万分之零点五到千分之一的比例税率。印花税税率低、税赋轻,比例税率之间差别不大,为便于征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税成本,建议适当调整征税标准,简并税目税率,实行单一税率,同时取消定额税率。
(五)完善其他税制要素。
关于纳税地点,为便于管理,建议将纳税地点统一确定为纳税人税务登记所在地。关于纳税时间。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未明确纳税期限,只规定“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此规定难以对企业实施加收滞纳金等处理措施,影响税法严肃性。按次纳税不便于执行,同时也会增加征纳双方的征、纳税成本。因此,建议将印花税纳税期限统一进行调整,与我国其他税种纳税申报期限保持一致,改为按月申报,次月15日前完税。
(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