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建议范文

(作者:嘿嘿1048时间:2019-07-14 09:53:33)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金融创新,21世纪初开始快速增长趋势。它的出现和推广虽然帮助许多农村低收入和城镇失业群体解决了创业和生活问题,但由于规范其发展的监管难度大,给了个别唯利是图的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对经济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恶劣影响。特别是“万新良及张腊生涉黑涉恶案件”爆发后才发现其曾在滨开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甚至有过“套路贷”等涉黑涉恶犯罪行为,充分暴露出我们平时工作中过度强调服务企业,疏忽了从严监管的问题。针对小额贷款公司暴露出的问题,经过学习相关政策文件,并与相关部门沟通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要严格小贷公司准入和审核。在现有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门槛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最低注册资本等要求,严格遵循“择优汰劣、稳妥审慎”的原则,合理引导小贷公司均衡布局。同时,严格审批流程,建立联合评审制度,由金融监管、公安、市场监管、银行等组织联合评审组,综合研究、筛选和评估。

二是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其并没有被明确规定为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法》中,小额贷款公司没有被列入监管的范畴,所以银监会的监管措施对其收效甚微。现阶段小贷公司的监管主要是由各级金融办公室联合当地工商、公安、经发对其实施联合监管。这种“多头监管”的模式常常是分工不清,责任不明。换句话说,就是在某些区域常常出现各个部门齐上阵,导致政出多门,令监管对象无所适从,而在另一些区块则是大家都不去插手,出现监管的空白。这种“多头监管”的模式最终导致的是无监管状态。而后当出现问题,需要相关的部门出来的承担责任的时候,则往往是追诉无门。
  三是要引进专业监管人才 由于金融监管任务的专业性与高难度,使得基层非专业的机构往往难以承担监管重任。 建议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来执行监管工作,成立专业监管团队,定期组织实地走访调查,并延伸至贷款客户了解借贷的真实性。 
  四是要完善小贷公司内部监管措施。 督促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建立风险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及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完善法人结构,依照现代公司的基本框架,实现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的分离。其次,应通过立法强化管理层的责任,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五是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大力宣传非法集资、“套路贷”、高利贷的特点、危害及表现形式,同时,依托网格化居民版小程序,加强对涉黑涉恶线索的收集排摸。同时,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群众给予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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