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县扶贫互助资金贴息管理办法(试行)范文
陇县扶贫互助资金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扶贫互助资金协会资金使用效益,提高贫困群众产业发展积极性,根据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贫困村扶贫互助资金项目建设的意见》(陕扶办发〔2016〕9号)和宝鸡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扶贫互助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宝扶办发〔2018〕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贴息是指由各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发放给贫困户会员的借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所产生的占用费。
第三条 本办法贴息资金来源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原则上,申请享受贴息资金,建档立卡贫困户要全部加入扶贫互助资金协会。
第四条 县扶贫办负责全县扶贫互助资金协会业务培训,规范扶贫互助资金管理使用,每年开展扶贫互助资金管理使用考评;各镇成立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管理工作站,负责各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动态监测、财务监管,并对县扶贫办报告工作。
第二章 扶贫互助资金扶持范围
第五条 扶贫互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具有一定发展能力的协会会员发展生产经营性项目,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和营销等。非生产经营性项目、公益设施建设项目、培训和组织实施费用以及管理、监督机构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不得使用扶贫互助资金。
第六条 扶贫互助资金按照“农户申请、小组联保,协会审批、公示、签订合同、放款”的程序运行,采取小额、短期、多数人监督少数人的借款方式。借款额每户首次借款不超过5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第三章 贴息标准及范围
第七条 扶贫互助资金借款贴息是指协会贫困户会员用于发展产业的小额贷款,在脱贫攻坚期内,扶贫部门可使用财政资金按照相关规定以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予以全额贴息。
第八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借款予以贴息:
(一)对入会贫困户,在村级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借款未超过1年期1万元的;
(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按时还款的;
(三)所有会员借款必须通过协会委托的金融机构以转账形式发放借款,实行银收银支,杜绝现金放款。
第九条 对有以下情形的借款不予贴息:
(一)在村级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借款超过1年或1万元;
(二)有逾期借款、有不良借款记录的;
(三)现金借款的。
第十条 对于贴息资金申请有特殊情况的,由扶贫互助资金协会汇总后上报各镇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管理工作站,集体研究后,认为应当贴息的,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县扶贫办研究决定是否贴息。
第四章 贴息流程和使用
第十一条 贴息资金采取按每半年据实贴息的办法,对当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到期还款的入会贫困户进行贴息。
第十二条 贴息资金申请,先由扶贫互助资金协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进行初审、公示后,上报各镇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管理工作站审核。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各扶贫互助资金协会提交扶贫互助资金贴息到户申报表及公示资料,镇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管理工作站进行审核公示后统一上报县扶贫办,县扶贫办依据镇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管理工作站提交资料审核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县财政局将贴息资金拨入贴息贫困户一卡通账号。各协会收取占用费可按季度收取,也可在还款时一次性收取。
第十三条 会员借款占用费作为扶贫互助资金协会收益。互助资金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直接转入本金,不参与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按照1:1:2:6分账,即公积金10%、公益金10%、风险金20%、运行成本60%(日常办公支出20%,管理人员报酬不超过80%)。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