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管理试行办法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政府拥有产权的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以下简称“社区用房”)的规划建设、移交接收、委托使用、产权登记和处置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用房是县自规局代表县政府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南陵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其他文件中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全县行政区划内的土地开发中建设符合办理不动产权证条件的社区公共配套设施,主要包括:
产权明确归属政府(包括但不限于)的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居委会、社区管理用房、社区服务中心、文化活动场所、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公交车场站、公共充电站、菜市场、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再生资源回收站、公共厕所等。
小区道路、绿地、广场及配套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成后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管理使用。不属于社区用房范围.
第二章 责任单位及职责
第三条 社区用房管理由县财政局(国资委)、县民政局、县自规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委、县文广新局、县公安局、各镇人民政府和县财政局(国资委)授权委托的县鑫谷资产公司等部门负责。其中:
1.县财政局(国资委)是全县社区用房的监管部门,负责社区用房的统一调配。
2.县鑫谷资产公司负责对社区用房及其有关资料进行勘查、审查、接收并建立档案,对已完成接收手续的社区用房移交有关单位使用或者经营。
3.县民政局负责会同县自规局等部门组织编制全县社区用房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组织实施。
4.县自规局负责社区用房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和管理、社区用房权证办理。
5.县住建局负责社区用房项目建设管理验收,确定有偿接收社区用房的成本价格方案。
6.县教育局、县卫健委、县文广新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城管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做好社区用房的使用、安全生产和监管工作。
7.各镇(不含籍山镇)、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社区用房的接收、使用和管理职责。
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四条规划建设社区用房,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县政府要求,依据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及实际需求配置,具体建设标准由县自规局、县住建局等部门按规定确定。
第五条 社区用房原则上应与住宅等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建设项目需分期开发的,县自规局等部门按开发建设总量进行统一规划,原则上将社区用房安排在首期建设。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确定的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进行建设,保证社区用房的工程质量,县住建局
对社区用房的建设进行监督和竣工验收。
第四章 移交接收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完成建设并移交。县鑫谷资产公司代表县政府统一接收政府产权的社区用房。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取得竣工验收合格后,县自规局牵头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国资委)、县鑫谷资产公司等部门参与社区用房的交付验收,同时将社区用房及其审批文件、工程建设等资料一并移交给县鑫谷资产公司,县鑫谷资产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社区用房移交协议》。
第九条 建设单位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社区用房首次登记时,应登记为县政府所有,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和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
第十条 需要移交的社区用房,在正式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移交后由县鑫谷资产公司和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质保期内社区用房的保修责任。
第十一条 县鑫谷公司在接收社区用房一个月内,按职能分工(或由县政府指定)交付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投入使用,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 社区用房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不得闲置或者挪作他用。使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用途的,应经县自规局、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并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县住建局应将社区用房建设、移交情况在南陵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移交情况在销售现场和小区内进行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社区用房的移交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有权向县政府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 产权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社区用房为县政府投资建设,所有权归县政府,委托县财政局(国资委)监督管理,日常管理交由县鑫谷资产公司。
第十五条县鑫谷资产公司配合建设单位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在县鑫谷资产公司名下,明确产权归县政府所有,办理费用按照规定执行。本办法颁布之前的社区用房,由县鑫谷资产公司向县自规局、县住建局等部门收集资料,待资料整理完整后,申请核发不动产权证。
第十六条县鑫谷资产公司在领取社区用房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在社区用房外的明显处悬挂社区用房标牌,确保房证一致。
第六章 申领使用程序
第十七条县鑫谷资产公司依据社区用房使用功能,移交相应的单位使用和管理。使用单位向县财政局(国资委)提出使用申请,县财政局(国资委)拟定审核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县鑫谷资产公司根据县财政局(国资委)通知进行调配。
使用单位明确不适合使用、长期闲置、未按委托功能使用或被占用的社区用房,因统筹使用需要,县鑫谷资产公司有权收回,县财政局(国资委)调配其他单位按需使用管理,或按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划或规范中社区用房的扩展功能进行委托使用管理或经营。
第十八条 社区用房的经营管理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经营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年度须将实际使用情况报送按县鑫谷资产公司备案,并对闲置情况予以说明,县鑫谷资产公司将进行抽查、核实。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县财政局(国资委)等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社区用房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各单位应切实承担本单位社区用房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社区用房合理有效使用,保值增值。有下列行为的,县财政局(国资委)有权责令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未履行社区用房管理职责,对社区用房管理不善,造成社区用房资产流失、被侵占或收益明显下降的;
2.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处置、使用社区用房或用于私下经营投资的;
3.未按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收缴相关款项,或隐匿社区用房收益,或以个人福利等形式抵减租金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手段侵占社区用房和谋取私利的;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国资委)、县民政局、县自规局、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