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细则范文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提升%%%%%领导班子研究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和区委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范围及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研究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部门的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需要向区委及上级部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研究推进全区组织工作重大举措有关事项;
4.研究加强全区干部、党员和人才队伍建设重要举措有关事项;
5.研究加强机关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建设、组织建设和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有关事项;
6.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重要岗位人事调整;
2.研究公务员职务职级及录用相关事宜;
3.研究推荐领导干部后备人选;
4.研究决定工作人员的调入和调出;
5.研究推荐区级及以上荣誉人选;
6.研究决定对干部职工的奖励和对违纪违法事项的处理;
7.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研究决定基础设施建设、专用设备购置、办公设施新建和大型修缮等重要基本建设和其他资本性支出;
2.研究决定重大业务专项活动、队伍建设专项活动等项目安排;
3.党费收缴、支出、拔付等情况;
4.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
1.研究提出年度财政预算建议;
2.研究决定单项支出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资金使用事项;
3.研究决定专项经费使用事项;
4.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二条 决策酝酿
(一)充分调研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部务会决策前,有关科室和人员应当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全面真实地了解掌握决策事项,为科学决策做好充分准备。
(二)适当进行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要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沟通。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部务会讨论决策。
(三)按照程序提议。提请部务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后,提前报主要领导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第三条 会议决策
(一)保证出席人数。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当有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部务会议研究,同时邀请派驻纪检组组长列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
(二)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相关科室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决策事项逐一发表意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领导应末位表态并提出决策意见。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书面表达意见。可视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三)逐项作出决策。对“三重一大”事项的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除紧急情况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研究。
(四)做好会议记录。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当如实记录会议有关情况,特别是研究过程中的分歧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遇有特殊情况未通过会议方式决策的,应当形成决策纪要,如实记载参与决策人员和决策过程,并存档备查。重大事项会议纪要需由全体参会人员签阅。
第四条 决策执行
(一)落实责任分工。经部务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在议定时间内办结,办理结束应当向部务会议或主要领导进行汇报。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配合。
(二)严格执行决策。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必须服从并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集体决策因情况变化确需做出变更或调整的,应报主要领导决定,并将调整情况向部务会议报告,涉及原则性的重大调整必须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重新提请部务会议研究。
(三)加强督查反馈。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同时对决策实施结果、成本效益、负面因素、群众接受程度等进行综合评估。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决策失误、已明显脱离实际甚至影响决策目标实现时,负责执行决策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将情况及时向部务会议报告,重新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