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商企业租赁农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实施意见范文
关于工商企业租赁农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实施意见
各村(社区):
为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规范管理,现就进一步完善工商企业(指工商业者投入的资本)租赁农地(指农户承包耕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制度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风险防范,明确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面积上限控制
限制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地,严禁借政府或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农地,凡是整村整组流转农地的,必须经全体农户书面委托,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禁止擅自改变农地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租赁农地等违法违规行为。明确工商资本以企业、组织或个人等形式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实施上限控制,工商资本首次租赁农户承包地面积一律不得超过1000亩的规模上限。工商资本经营确有良好经营业绩的,经区农业农村局批准可进一步扩大租赁规模。
二、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分级备案制度
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分级备案制度。备案事项包括农地租赁合同、农地使用情况等内容。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合同应报镇(街)备案;对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面积50亩以上租赁合同还应报区备案;对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在我区范围内租用农地面积合计5000亩-10000亩(含)还应报市备案,10000亩以上还应报省备案。通过备案审查准确掌握工商资本租地情况,以利更好实施监督。
三、强化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
镇、村(社区)要指导租地企业(组织与个人)按照四川省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范本与农户签订流转合同,明确土地流转用途、风险保障、土地复垦、能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要加强流转合同的履约监督,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引导流转双方依法依规解决流转矛盾。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租赁农地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不得转租。指导监督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投入品,防止出现掠夺性经营,确保耕地质量等级不下降。要强化租赁农地的用途管制,严禁耕地“非农化”,对擅自改变农地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租赁农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对租赁农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流出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解除农地租赁合同,并要求赔偿。
四、切实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的组织领导
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要结合东观镇实际,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村(社区)要认真做好土地流转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发现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联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