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新版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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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查阅制度 篇一
一、查档原则
1、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因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入团、出国(境)、福利待遇、治丧等工作需要,准予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干部亲属入党、入团、升学、参军等政审,应由干部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出据证明材料,调查人不得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编史修志和撰写人物传记等,一般不得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可直接向干部本人采访;如该干部已经死亡或因年迈失记忆,有病不能口述、书写,可查阅其履历和自传的有关部分。凡因了解干部入党、参加工作时间等与他人经历有密切关系,而该干部已经死亡或因病不能口述和书写,无法直接提供情况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须查阅其人事档案取得证明材料的,要从严掌握,经批准后,只能查阅有关材料。
2、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人事档案。
3、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如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周。
4、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人员,必须是党员干部;非党领导干部和非组织人事部门不得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因工作确需了解干部的情况时,需经党委(党组)负责人同意由档案管理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二、查档手续
1、查阅单位必须填写《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不得凭借调查介绍信和行政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2、查阅中央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由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组织部,省直各局以上单位党组,省属高等院校、企业党委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党委(党组)公章,报请组织部审核,并请示中央组织部同意后方可前去查阅。
3、查阅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由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组织部,省直各局以上单位党组,省属高等院校、企业党委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党委(党组)公章,报请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查阅。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省内跨地区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各市党委组织部互相联系办理。
5、查阅本单位(部门)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是本单位管理干部的部门。查阅时也要健全审批手续和查阅登记。
6、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党员干部,应随身携带工作证,与《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同时使用。
三、查档注意事项
1、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不得写划、涂改、拆散、抽出、增添、污损档案内容。
2、注意保密,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或泄漏档案内容。
3、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档案材料;查档摘抄或复印的材料应办理登记手续,且不得给无关人员传看,用完后应自行销毁。非保密本不能记录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4、严禁在阅档室内吸烟。
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制度 篇二
1、查阅人员必须是党员干部,本单位人员须带工作证,并持有《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外单位人员需持有查阅干部档案介绍信,并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2、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干部人事档案。
3、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借什么材料,并对提供查阅的档案进行登记。
4、查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守纪律,只准查阅有关部分,不得翻阅全部档案,不得泄密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5、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时,不得将档案拿出阅档室,阅档时不吸烟、不喝茶。查阅人员要爱护干部人事档案,严禁在档案材料上圈画、批注、涂改、折叠,不得抽换、拆散档案材料。
6、未经档案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复制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如需摘录有关材料,要经档案管理人员审阅,并核对盖章。
7、干部人事档案一律不借出。
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制度 篇三
1.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是中共党员,并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由查阅单位负责人签字,档案馆领导审批后,方可查(借)阅;
2.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3.查(借)阅档案时,档案工作人员应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或是确定提供材料的范围,凡与查阅内容无关的材料,不得翻阅,并对提供查阅的档案进行登记;
4.查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散布档案内容;
5.查阅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摘录或复制档案内容;
6.查阅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严禁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圈划、批注、抽取、增添、撤换、损坏档案;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7.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须借用时,要说明理由,经档案馆领导批准,严格履行借阅手续,方可借出,借阅档案一般不超过15天,并不准擅自复制、抄录及转借他人;不准携带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参观、游览、探亲访友。
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制度 篇四
干部人事档案的提供利用,是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查阅、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规定和有关部门的工作需要,遵循规定的审批程序,提供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借用或提供人员的情况和证明、证据材料的工作。根据省委组织部制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档案查借阅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了严格管理、安全保密、规范程序、方便利用,对查借阅我院干部档案作如下规定:
一、查借阅单位范围
1、本院各单位、各部门可直接申请查阅;
2、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查借阅我院干部档案。因工作确需查借阅的,按照隶属关系或人事关系由相应主管单位代为查借阅。
二、查借阅事由
有下列用途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以查借阅干部档案:
1、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国(境)、退(离)休、工资待遇、治丧、制作档案副本等组织人事工作;
2、办理案件;
3、办理社会保险、公证;
三、查借阅手续
查借阅我院干部档案,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新乡学院查阅干部档案申请表》(详见附件,各单位可下载打印)。《新乡学院查阅干部档案申请表》:
1、查借阅干部档案,各院系部由书记签字,各部处室由负责人签字,人事部门由处长签字,档案主管部门由组织部长签字。
2、因办理案件查借阅干部档案,院纪委(监察处)由负责审查该案件处室的分管领导签字,盖院纪委(监察处)相关印章。
四、查借阅注意事项
1、查借阅人员须持《新乡学院查阅干部档案申请表》和本人有效工作证件;
2、除办理案件外,查借阅单位只能查借阅人事关系在本单位本部门的干部档案。
3、干部档案材料一般只能摘抄或复印。
4、干部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因治丧等特殊情况确需借阅档案的,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十五日内必须归还。
五、查借阅纪律
1、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与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档案。
2、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干部档案内容。
3、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污损、撤换、抽取、增添档案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档案材料。
4、借出使用的档案和摘抄的档案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准无关人员和干部本人翻阅。
5、对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人事档案查阅制度 篇五
1、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单位应派两名中共正式党员干部,持《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到保管档案单位查阅;处内查(借)阅档案需持《处内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
2、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借出,如有特殊需借出使用时,要经主管干部人事档案的负责人批准,借用单位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注意保密,妥善保管,不得交无关人员翻阅和转借他人。借阅档案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5天。
3、查阅、借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摘抄、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如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应事先征得主管档案部门的同意,方可摘抄、复制、拍摄。
4、查阅档案时要注意爱护材料,严禁在档案材料附近吸烟、喝水,以免污损档案材料;严禁拆卸、涂抹、勾圈、批注、折叠、撤换档案材料。
5、查阅后需作旁证的,摘录材料应与原文核对无误后,定明材料出处和日期,并加盖有关部门公章。
6、查(借)阅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7、编写党史、军史、革命斗争史、地方志、撰写人物传记等,一般不得查阅干部档案,可直接向干部本人采访。如该干部已经死亡工或因年迈丧失记忆,有病不能口述、书写,可查阅其履历表和自传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制度 篇六
一、干部考察、任免、调配、政审,组织处理、出国(境)审查,更改出生、参加工作和入党时间,办理离(退)休、调资、奖惩、待遇以及治丧等事宜,可查阅干部档案。
二、编史、修志、撰写人物传记等,一般不得查阅干部档案,确实需要的可查阅干部履历和自传材料。
三、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须派两名中共正式党员干部,持《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表》(见常用表格20),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查阅。
四、查阅档案时,应注意保持档案清洁、完整,不准拆散档案和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圈划、污损或抽出材料,未经允许不得摘录、复制干部档案材料。
五、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阅的,借用单位应在《干部人事档案借阅审批表》(见常用表格21)中说明理由,经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馆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借出。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如超期使用,须办理续借手续。归还档案时交接双方必须逐页核对,档案工作人员检查无误后才能办理归还档案手续。
六、借用单位对借用的干部档案必须妥善保存,保证安全,不得转借、复制、抽撤档案材料或交干部本人和无关人员翻阅。
七、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人事档案查阅制度 篇七
1、查(借)阅人事档案必须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经人事部门盖章和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到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查(借)阅手续。
2、任何组织不得批准任何个人查(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和本人公务回避对象的档案,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和其它联系工作介绍信查阅人事档案。
3、公安、司法、检察、安全部门、公证处等需查阅人事档案的,应持《查阅人事档案审批表》和查档者本人工作证,由组织人事科陪同查档。
4、亲属入党、入团、参军、升学、参加工作等政审,需了解其父母情况者,不得查阅其父母档案,而应由其父母所在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材料。
5、人事档案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借阅人员须在《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上说明理由,并经批准方可借出。借出的档案须指定专人保管,不得转借,不得把档案交无关人员或本人翻阅。借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天,若需延长使用时间,应办理续借手续。
6、查(借)阅人事档案,使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进行查阅。非中共-党员不得查借阅人事档案。
7、查(借)阅人事档案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8、查(借)阅人事档案人员,查(借)档案时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未经批准,不得摘抄、复制、拍摄档案内容。
9、查阅人事档案时,查阅人员应在档案室或管档人员指定地方进行查阅,严禁吸烟,防止档案材料被破坏。
10、查(借)阅人员在查(借)阅人事档案前,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进行查(借)阅登记,查阅后,应及时注销登记。
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制度 篇八
一、查借阅单位应填写《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派2名中共党员按照借阅干部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越级查借阅干部档案。
二、档案管理单位,要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三、只允许查阅批准查阅的`内容,查借阅单位或个人需要摘抄、复制档案内容的,必须经档案管理单位同意后才能摘抄,复制。
四、查借阅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污损档案材料,不得泄露和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六、除干部死亡撰写生平材料需要外,干部档案一律不外借,如因其他工作需要必须借出使用时,要经档案管理单位负责人批准,限15天内归还,借用期间不得擅自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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