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课讲稿范文
2020年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课讲稿
今天我们来学习解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首先,第一部分《条例》制订的背景及意义。
制定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机关党建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发生很大变化。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机关党的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推动机关党建取得显著成效。党的制度建设取得重要进展,近年来出台的有关党内法规对机关党建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党和国家各级机关认真贯党中央部署要求,在坚持党要管党、推进全面从严治觉上积累了重要经。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条例》许多内容亟须修订完善。
新修订的《条例》新时代机关党的建设的基本遵循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要求和新时代党的路线;充分吸收近年来机关党的工作的理论、实践相关制度创新成果。
修订的意义在于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推动机关治理和各项事业发展。
(7.9讲话加)
第二部分《条例》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党的建设,特别是机关党建工作的重要指示和部署要求。
二是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对机关基层党组织职责作用、党组(党委)领导责任等规定具体化,并与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出台的党内法规文件相衔接。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党和国家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的要求,聚焦解决机关党的建设“灯下黑”等问题,提出管用措施,加强制度保障,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
四是深入总结各地实践经验,提炼上升为制度规定,用基层经验指导基层实践,力求指导性、可操作性强。
第三部分,一起学习《条例》主要内容。
一共分为9章43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制订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等。第二章“组织设置”明确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领导体制等。第三章至第八章规定了机关基层党组织基本职责、党的政治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内民主和监督、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领导和保障等作出规定。第九章“附则”对解释、实施等作了规定。
主要修订内容:新修订的《条例》保持原有框架基本不变,章节有所调整,内容作了充实和完善。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改:一是完善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当好“三个表率”、建设模范机关等要求写入《条例》,提出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5个方面的原则。二是适当调整党组织设置和职责。根据党中央有关要求,修改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任期,明确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人选条件以及机关纪委的领导体制,进一步充实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的职责。三是突出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提出加强机关党的政治建设的具体要求。四是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上,要求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强调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组织引导机关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五是强化机关基层党组织的监督职能,要求把党员领导干部作为监督重点,增加机关基层党组织监督执纪的内容。六是在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方面,要求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锻炼机关干部的重要平台,保证党务工作力量,注重调动机关党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七是在领导和保障上,完善机关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厘清机关工委、单位党组(党委)等的责任分工,规定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的工作程序,对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加强党建工作经费保障等提出了要求。
如何体现和落实党中央对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作出重要部署?
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推进党的政治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强调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央和国家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不移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不懈推进党的政治建设;带头做到“两个维护”,是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首要任务。《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的重要部署,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全篇,作出一系列规定,提出明确要求。在总则部分,强调要当好“三个表率”、建设模范机关,把政治标准、政治要求贯彻到工作全过程和事业发展各方面。增写“党的政治建设”专章,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机关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求落实党的政治建设责任,深化理论武装,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提高政治能力,强化政治担当,推动党和国家机关在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上带好头、作示范。在其他章节,将党的政治建设要求融入其中,体现在党员教育管理、党内监督、领导保障等方面,一体推动抓好落实。
《条例》在加强机关党员队伍建设方面作规定。
各级党政机关有750多万名党员,是我们党执政队伍中的中坚力量。《条例》坚持抓在经常、严在日常,对党员教育管理、关心关爱党员、发挥党员作用、发展党员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着力建设高素质的机关党员队伍,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完成党的执政使命服务。一是加强党员教育,要求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组织党员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参加集中培训,提高党员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要求提高“三会一课”质量,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和主题党日等制度,特别是强调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推动所在党支部建设成为先进党支部。三是关心关爱党员,要求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关心关爱因公殉职、牺牲党员的家庭和因公伤残党员,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帮助。四是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提出开展创建党员先锋岗、争当服务群众标兵、党员承诺践诺等活动,鼓励党员到社区为群众服务,激励党员干部建功立业。五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强调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发展程序,严肃工作纪律,保证发展质量。
《条例》对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的监督要求
党的基层组织监督,是党内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条例》提出了机关基层党组织履行监督职责、开展日常监督的具体要求。在监督对象上,突出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推动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工作目标上,要求保证党员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严格遵守和执行制度、做到忠诚干净担当,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在监督方法上,要求定期检查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督促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列席有关会议等,深入了解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坚持民主集中制等方面的情况。
《条例》在机关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方面具体措施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做好新时代机关党建工作,离不开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党务干部队伍。针对一些单位党务工作人员配得不强、工作力量不足等问题,《条例》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一是树立鲜明的工作导向,强调要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选拔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干部专兼职从事党务工作。二是进一步充实工作力量,要求机关工作人员较少的单位保证有专人负责,机关党建任务较重、工作力量不足的单位适当增加人员。三是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定期培训机关党务工作人员,提高他们的素质能力。四是有计划地安排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双向交流,把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务工作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先进典型,激发机关党务工作人员队伍的活力。
《条例》在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方面规定,为保障责任落实到位作制度安排。
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必须牵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机关党建责任主体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工委、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单位党组(党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及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理顺工作关系。特别是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赋予党组领导本单位党的建设的职责,机关党建工作体制机制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围绕“谁来抓”这个关键问题,《条例》总结机关党建工作实践经验,在“领导和保障”一章作了比较大的改动。一是明确机关党建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同级机关工委统一领导、单位党组(党委)具体领导和管理。二是要求机关工委加强对所属机关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指导督促党组(党委)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三是规定党组(党委)要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每年通报抓机关党建工作情况、接受评议,同时加强对党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的下级单位、归口领导或管理单位党建工作的指导。四是明确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的工作程序。
为推动和保障党建责任落实,突出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条例》明确要求将落实机关党建责任、加强机关党建工作情况纳入各单位领导班子以及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此外,《条例》对机关党建工作经费来源、使用范围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下来我们对《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逐条进行解读学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解读:总则部分一共四条。第一条说的是目的依据,第二条说的是职能定位,第三条说的是指导思想,第四条说的是工作原则。咱们从逐句解读。
①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句话绝对不是“习惯性”地“使用”的,其背后有一整套理论支撑。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第一部分开篇即指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崭新的思想内容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形成了系统科学的理论体系。”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及其党组织,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的“必修课”。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所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无所争议地,就是我们一切工作的首要目的。
②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我们知道,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是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是在2018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咱们先列出来看。
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基,以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
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着力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着力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对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原文进行温习之后,我们至少能得出两个基本结论:一是,两者都是新时代的新要求、新路线,突出一个“新”字,有着满满的十九大的“特色”;二是,两者是包含关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是对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中“组织建设”落地的具体化、体系化;三是,仅就“总要求”和“路线”的字面意思来看,“总要求”更侧重于“要干什么”,“路线”更侧重于“要这么干”,路线是对要求的落实。综合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进一步得出结论,那就是——本《条例》一定会涉及“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的方方面面,但是更加聚焦在“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上。我们在后续的解读中,尤其是组织设置、党的政治建设等内容,都无不体现着这一点。
③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公报》中说的很清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由此我们可以很深刻地了解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性。那么,为什么这句话要被写在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呢?同期发布的国企条例中可没有在这一部分直接写出来。这是为什么呢?其实这也好理解,就是因为党和国家机关在坚持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作用。2018年2月,总书记在党外人士座谈会和民主协商会上就曾指出,“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支撑。”——只这一句话,疑问也就没有了。
④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工作。总书记在2019年11月召开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讲的第一点意见,就是“深刻认识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重大意义”,直截了当地提出,“深化全面从严治党、进行自我革命,必须从中央和国家机关严起、从机关党建抓起。”结合总书记的这段讲话,把“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工作”作为目的之一,既是对党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与传承,也是贯彻总书记这次讲话的精神。
⑤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作用。同样是总书记在2019年11月召开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其中的第四点说的就是“锻造坚强有力的机关基层党组织”,指出“要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抓紧解决一些基层党组织弱化、虚化、边缘化问题,推动基层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
⑥推动机关治理和各项事业发展。至少到现在为止,公开的信息中还很难找到“机关治理”方面的内容。所以,“机关治理”这四个字应该是一个新提法。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中,第一段第一句话就指出“中央和国家机关在党和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是推动党中央治国理政、管党治党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领导机关。”我们整合了一下方方面面相关的信息,大致总结出了两个关键要素,一是机关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部分;二是机关治理是机关主要工作任务的概述。
我们接着说依据。这就比较简单了,一个是党章,一个是有关党内法规。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总依据和总遵循,以党章为制定《条例》的依据是必然的。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说的“党内法规”究竟代表了什么。通常来说,我们看到更多的类似表述是“法律法规”,为什么此处没有提“法律”而仅仅是“法规”呢?我们查了一些相关规定,可以这样解释:
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此处仅仅说“党内法规”,指的应该是狭义上的法律,也就是相关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这样,依据的范围也就精准了。
第二条解读:本条内容对机关基层党组织的职能定位进行了说明,包括领导关系、工作定位。
①领导关系。机关基层党组织接受谁的领导呢?文中给出了三个“角色”,一是上级党委;二是上级机关工委,三是本单位党组(党委)。②工作定位。党章第三十三条中明确提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对比一下很容易看出,本条后半部分和党章中的描述几乎一模一样。我们一句一句看原文:一是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请注意,这里说的是“协助”而不是“牵头”或“主导”,更不是单纯“接受”任务,这就说明机关党组织在这方面既要做好“协助”的工作,也要有一定的主动性。二是改进工作。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改进工作”与前面的“完成任务”之间不是顿号而是逗号,所以,改进工作并不是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做的,而是本身的职能,“改进”的意思是,不是开创性开展工作,而是完善新开展工作。三是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此处特别说明了是“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也就是说,领导干部的党内政治生活等事项,是机关党组织负责的。四是不领导本单位业务工作,这句话本身比较好理解,但我们能不能因此就说“领导本单位党建工作”呢?显然也不能。我们只要锁死这四点定位即可,千万不能凭感觉说出机关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或“政治核心作用”等等的错误说法。
第三条解读:第三条说的是指导思想,整体上来看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开始,到做到“两个维护”结束。是当前各领域基层组织开展工作的总的指导思想。第二部分,也就是“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以党支部建设为基础”这句话。总书记多次强调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支部建设的重要性。第三部分,从全面提高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开始,到模范机关处结束,是新形势下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使命任务。第四部分是最后一句话,是机关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的最终落脚点。
第四条解读:本条说的是工作原则。对机关基层组织来说,就是无论开展什么工作都应当遵循的。为什么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要遵循的原则是这“五个坚持”?这“五个坚持”是怎么得来的?
我们先来仔细看一下“五个坚持”的结构。每一个坚持都可以分为前半句和后半句,前半句说的是坚持什么,后半句说的是因此怎么干或因此会怎样。很明显,后半句是前半句的说明或顺延。任何一个长句,都架不住一顿拆解。我们在明白了前后半句的关系之后,也就知道了每句话最核心的部分是什么。以上“五个坚持”,已将最核心的部分加粗。如此一来,脉络就更加清晰了。“第一个坚持”+“第二个坚持”,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这句话一字不差地来源于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的第一句话。同时,也来源于习近平总书记2019年7月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的6条经验的第一条,即“只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才能永葆中央和国家机关作为政治机关的鲜明本色”。6条经验的第三条,即“只有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机关党建工作才能找准定位”,也就是“第三个坚持”的来源。6条经验的第六条,即“只有全面落实党建责任制,坚持党组(党委)班子带头、以上率下、以机关带系统,机关党建工作才能形成强大合力”说的就是以上率下的事儿,也就是“第四个坚持”。
习近平总书记2019年7月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在谈到全面提高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质量时,提出了要处理好六个关系。其中,最后一个关系就是“处理好继承和创新的关系”,也就是“第五个坚持”。“五个坚持”的来源都已经找到了。这些工作原则既来源于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也散见于十九大以来总书记的相关讲话和历次会议精神,集中于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最终成型于本条例之中。
第五、六、七条解读:第五、六、七条说的都是机关党组织的设置,我们统筹来看。
1.在党员人数方面。100人以上设党的基层委员会;50人以上、100人以下设党的总支部委员会;3人以上设党支部、7人以上党支部设支部委员会。在根据党员人数进行上述划分时,有两个特例:
①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②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从上面两点中我们可以看出,特例发生的第一个条件是“不足”,这对于党员人数上不封顶的基层党委来说没什么,但对于党员人数两头都有限定边界的党总支来说,只有在“党员不足50人”时才有成为特例的可能性,如果“党员人数超过100”还想成立党总支而不成立支委,这是绝对不行的;特例发生的第二个条件是“因工作需要”,这五个字就给基层执行留下了很大的空间,比如有的单位为了党组织架构的每一个层面都能和行政架构吻合,所以在党员人数不足时仍然要打破常规成立,比如有的单位仅仅是担任书记的领导资格老、影响大,为了平衡其心理而把二十几人的单位设置为党委,等等,这些情况尤其容易发生在机关;第三个条件是“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就是说,特例情况下的党组织设置是要经过上级党组织的,而不能自己单位开个会就定了。请注意,这里说的是“批准”而不是“同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是要有相关的文件存档的。另外,我们需要注意一个字,两种特例情况最后一句的描述,说的都是“也可以设立……”。一个“也”字,增加了勉为其难的语气,如同我们平时聊到某一件事可能会这么说“这件事要这么做才对,但如果真出现什么什么情况时,也可以不这么做”——您听出来了吧,“也”字表明了两个态度:一是不能把特例当常态;二是最好别按特例这么做,但在某种条件下这么做也没问题。
2.在产生机制方面。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党支部委员会,本条内容中没有具体说明产生方式。这几句话如果换个角度描述,可以是这样——党的基层委员会2种选举产生的方式:①党员大会、②党员代表大会。至于选择哪一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而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1种选举产生的方式:党员大会。此处没有特殊情况的描述,也就是说,召开的必须是党员大会,不能因党员分散回不来等原因以党代会代替。说到这儿,我们假设一种情况,如果到会党员人数就是达不到标准怎么办?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活人不能被尿憋死。如果真的出现这种情况,无非两个办法,一是提前或延期选举;二是视频在线。无论哪一种,都需要你的上级党组织同意,最好能有书面同意的意见留存,否则考核时因个人理解不同而算你违规你说冤不冤。支部委员会的选举产生虽然文中没有提,但咱们多说一句补齐吧——召开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召开支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等额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
3.在每届任期方面。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这些数字放在一起之后,对比很明显,也很容易理解。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两个字——“一般”。以上对每届任期的描述都是“一般为”多少年。有了“一般”这两个字,就增加了执行的弹性。一般情况下、没有什么特殊情况的情况下,肯定都要严格执行5年、3年、3年的任期。但如果出现了特殊情况呢?《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中说的很明白,“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另外,第五条中第二段,特别说明了党代会的代表实行任期制。什么意思呢?我们查阅了《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以及几个省出台的代表任期制管实施法。党代会的代表实行任期制,可以解释为——“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啥意思咧?也就是说,每一次召开党代会前,代表都要重新选举产生。以上三条内容,我们同时对比了一下国有企业和农村两个领域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相关内容,发现对于机关基层组织来说,这些划分相对清晰,针对复杂情况的细化分解基本上没有。
第八条解读:本条说的是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换届选举和担任书记、副书记的条件。咱们逐句来看——
①“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这里所说的机关基层党组织,包括机关党委、机关党总支和机关党支部,任期届满后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这都很好理解。但是,如果你咬文嚼字的话,可能会产生一个疑问,在第五条至第七条中,说到要选举产生的是“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及后面虽然没说但其实也是那个意思的“党的支部委员会”。而第八条中,说到换届选举,本句的主语是机关基层党组织。那么,机关基层党组织,是否等同于机关党组织的委员会呢?这个问题,一开始也把我们给整的有点儿懵圈。“基层党委党的基层委员会”应该没问题;“党总支=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也应该没问题;但是,“党支部=党的支部委员会”似乎看上去有点儿问题,“党支部=党的支部委员会+普通党员”才对吧?好,我们先把疑问搁置,查一下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的第二条这样说,“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所以,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对于换届选举工作来说,党的基层组织指的就是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等等。也就是说,第八条的第一句话与前面三条并不矛盾。
②“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这里说的书记、副书记,自然包括了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三个层面,每个层面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后,都要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但是,此处并没有说“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什么意思呢?党总支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肯定报上级党委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是报上级党委还是上级党总支批准呢?不一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具体看上面两个层级党组织的权限设定。
③“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应当由本单位党员负责人担任。”这里面有两个概念需要解释——什么是“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简单说就是,该机关党组织的建制就是党总支,而不是机关党委下设的党总支。什么是“本单位党员负责人”?第二段中两处出现了“本单位党员负责人”的描述。说实话,这8个字放在一起,比较考验脑回路。因为从字面上理解,可以有两层意思:一是本单位全体党员的负责人;二是具有党员身份的本单位负责人。结合上下文的语境,此处“本单位党员负责人”的意思是后者,具有党员身份的本单位负责人。——这句话整个翻译过来就是“机关党委的书记,或不设党委的党总支书记,应该由党员身份的本单位负责人担任。”请注意,原文说的是“负责人”,而不是“主要负责人”。显然,“负责人”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一般来说,“主要负责人”指的是党政正职一把手,“其他负责人”指的是副职。所以到底应该由谁担任呢?只要是党员身份的负责人(班子成员)就行,正职还是副职都可以。
④“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这句话比较好理解,唯一可能纠结的地方,是“较多”到底是多多少?多少算多?要啥自行车?……本条中没有明确一个具体数字的标准,其实也是给基层执行的空间,在什么情况下设专职副书记,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来定。
⑤“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本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前面我们解释过“主要负责人“的意思,这里就不再多说了。这一条的意思就是,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本单位党员身份的正职领导担任。看起来很简单吧,但其实里面还有两个概念要进一步说清:第一个概念是“原则上”,有这三个字在,就说明多数情况要这样,特殊情况也可以不这样,弹性空间出现了。第二个概念是“党支部书记”,没错儿,你的确没看错,就是“党支部书记”,这里的党支部书记是没有加前缀的。如之前提到的“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书记”,这里并没有特指是“不设党委及党总支的党支部书记”。也就是说,此处的“党支部”,既可以是整个机关的党组织就是个党支部,也可以是机关党委下设的党支部。
⑥“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机关党组织的书记或副书记,一般来说都是兼职,职务变动的可能性比较大。当然,这里说的职务变动,指的是“书记、副书记”,而不是其他的行政职务。后半句说的是征得同意,而不是批准,那么,这里的“同意”可以是正式行文报批的,也可以在相关会议上作为一项议程口头请示同意的,都没毛病。但是,最好都留有记录、有据可查。
第九条解读:关于机关纪委的设置问题,也是我们常常遇到和讨论的。有了本条规定,也就有据可查了。
①“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这句话简单说就是“机关党委应当设立机关纪委”,其中有两处值得探究:一是“应当”这个词的使用,它代表了一层意思,就是对于机关党委来说,设立机关纪委是应当应分的,是职责所在,而不应该有什么疑问。二是,机关纪委是由机关党委来设立的,而不是由其他什么组织或上级其他什么机构来设立的。
②“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担任。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之所以把这两句话放到了一起,是因为它们都非常好理解。前一句说的是机关纪委书记和机关党委副书记的职务应该是由一人担任的。请注意,当前,这种情况在其它领域并不普遍,有的设置专职纪委书记,有的还会由上级党组织派驻纪检组。后一句说的是机关党总支和党支部层面,是不设所谓的纪检机构的。您别笑,这种问题常常有人问。这下明确了,设的不是纪检机构,而是纪律检查委员。
③“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上级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这句话理清了领导和指导的关系——机关纪委受谁领导?两个,一个是本级机关党委,一个是上级机关纪工委。机关纪委受谁指导?一个,就是派驻纪检组。不仅要接受业务指导,还有监督检查。这句话,同时也明确了派驻纪检组的一部分职责,就是对机关纪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三章:基本职责。请注意,此处说的是“基本职责”而不是“职责”或“主要职责”。有了基本两个字,说明这些职责是最起码要做到的。只有先做到了这些,才能再提出更高要求的职责。第三章一共有两条,分别说明了机关党组织的职责和机关纪委的职责。
第三章,第十条(一)解读:
作为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基本职责的第一项,和其它八项相比,包含的内容更多。首先,要深入学习和贯彻的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个很好理解了,机关“三个表率”的第一个,就是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接着,是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里提到了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我们来看一下这三个制度的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包括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制度、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四个制度。其中,社会主义制度是总制度,其他一切制度都是为了坚持、巩固和发展这个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制度分为政治、经济、法律三个方面。基本政治制度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三个。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三方面。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了今后我国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13个坚持和完善,涉及55个具体制度。这13个方面制度和55个具体制度除了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外,其余的应该说都是重要制度。——由此可以总结为:根本制度对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和其他一切制度发挥着统领作用,是立国之本。基本制度是根本制度的基础,保障着根本制度在政治、经济、法律等重要领域落地生根。重要制度是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的活力和生机所在,不断改革创新重要制度,是坚持和巩固、完善和发展、遵守和执行根本制度、基本制度的动力源泉。随后,是两个方面的“宣传和执行”,包括其后提到的作用发挥、创先争优等等内容,这和党章第三十二条关于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的第一项,在文字上完全一样。因此,我们也可以得出本条例中基本职责的出处,就是党章三十二条,是对此的拓展和延伸。
第十条,(二)(三)解读:
第二项内容说的是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文中红线之后的内容,具体说明了都要学什么。其中,深入学习的内容有一个,学习的内容有四个方面。深入学习的是“党的创新理论”,说白了就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机关基层党组织在安排党员学习、教育、培训时,完全可以将党的创新理论贯穿始终,将其它各方面学习内容分布安排,确保全覆盖。第三项内容说的是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的职责。文中红线之后的内容,都是对第一句话的补充和解释。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具体“动作”,文中已用蓝线隔开,分别强调了组织生活、党员义务权利、遵守法律法规。
第十条,(四)(五)(六)解读:
第四和第五项内容意思相对简单,容易理解,分别明确了密切联系群众和发展党员工作的职责。咱们重点说一下第六项内容。在2019年3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中,对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都有专门独立的部分进行部署安排。其中,机关思想政治工作主要是认真落实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重大情况党内通报制度、坚持并完善谈心谈话制度;机关意识形态工作主要是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落实主管主办责任等等。这句话三个短句的第一个动词,分别是“做好”、“推进”、“培育和践行”,层层递进,最终把这些工作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联通起来。
(七)解读:本条说的是机关的干部人事、选人用人工作。一共两句话,中间用分号隔开。前面一句,说的是对机关相关组织的干部的管理,请注意,这里有一个关键的动词是“协助”,是协助党组(党委)进行管理,这也说明了机关基层党组织不具备完整独立的干部管理权限。第二句说的是在干部选任的过程中,这里有一个关键的动词是“配合”,是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完成该过程的相关工作,这也说明了机关基层党组织不具备完整独立选拔任用干部的权限。
(八)解读:本条的前半句“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如果完全展开,领导的是①机关工会、②机关共青团、③机关妇女组织。前半句理清了领导关系,机关的这些群团组织,是由机关党的基层组织来领导的。也许你会觉得这句话说了跟没说一样,机关群团组织当然是由机关党组织来领导啊~如果您这么想,只能说明实践经历不多,因为在很多时候,确实存在比如机关党委把机关工会的工作推给本单位工会的情况,美其名曰一个业务口管理更顺畅,其实本质上就是在推脱工作。各位在学习机关相关的制度法规时,有一种情况一定要牢记在心,就是——机关会有机关病——很多举措都是为防止扯皮而设计的。本条的后半句明确了机关党组织与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关系,就是“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此处说的是“支持”,而不是“推进”,这就说明了参与这些工作的程度不会太深,“支持”即可。具体如何开展也不必指导太多,因为依照的是工会章程、共青团章程、妇女组织章程等,开展工作是“独立负责”的。“独立”,说明不是和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其它工作合并开展,“负责”说明要自负其责,是有工作责任在其中的。
第十条,(九)解读:
第九条涉及到机关机构设置的一种常见情况,就是机关的直属单位。在很多情况下,这种直属机构往往是为了精简机关人员与机构数量而剥离了机关部分原有业务成立的。一方面,直属单位并不属于机关,但同时,也具有机关属性。本条内容,说白了就是——如果直属单位党组织隶属于机关党组织管理,那么,机关党组织要领导这些单位党的工作的。这一条篇幅短、意思很好理解,但在实际中意义却不小。我们在相关调研中就曾经不止一次发现,有的机关党组织就是会以这样那样的原因不去领导和管理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机关的直属单位党的工作,导致党建工作中落实过程中出现中空的情况。
第十一条解读:本条内容具体说明了机关纪委的职责,简要地说就是六个字“监督、执纪、问责”,详细地说就是以下六个方面内容。我们首先了解一下“监督、执纪、问责”的具体含义。从党章各版本发展脉络来看——党的五届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对中央监察委员会规定的任务就是监督执纪,表述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党的十一大党章规定纪委“负责检查党员干部执行纪律的情况”。从党的十二大党章开始,历次党代会通过的党章都设立“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专章,对纪委总的要求就是监督执纪问责。党的十八大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强调“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这是监督的要求;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等,这是执纪的要求;第四十二条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这是问责的要求。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这是在新时代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条件下,对纪委职责的高度凝练和准确定位。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求来看——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明确指出:“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党章规定了纪委的3项主要任务和5项经常性工作,概括起来,就是监督执纪问责。”从监督、执纪、问责三者的关系来看——三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促进,统一于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的实践中。监督是纪委的首要职责,要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纪监督,把维护党章作为根本任务,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坚定维护党的领导核心和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执纪是纪委履职的重要手段,要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以纪律为尺子判别党员干部的行为,有错即纠、违纪即查,维护党的肌体健康和队伍纯洁。问责是监督执纪的保证,监督执纪的效果最终要靠问责来强化,没有问责,监督执纪就难以落实到位。监督、执纪、问责,仅仅六个字却有着丰富的内涵,形成了党内监督从发现问题到执行纪律再到责任追究的链条。本条内容中机关纪委的职责明确为监督、执纪、问责,因为这是党的各级纪委的总的职责。以下六条内容,既来源于这六个字,又与前面第十条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基本职责有着一定的联系。第一个方面内容: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请注意,这里面一共包含了3个动作:
①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做才算是维护?我们查阅了大量相关资料,大概总结出以下三层维护的境界,一是认认真真学习主要内容和基本观点,二是自觉遵守,三是时刻以党章党规严格要求自己,以实际行动维护党章党规的权威。
②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才算是遵守纪律的教育。其实说起来也简单,只要把纪律拆解开,相关内容拿过来学习就是了。而纪律如何拆解呢?其实就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③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什么是维护党纪的决定?党纪就是党的纪律,前面我们说的,党的纪律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维护这六类的决定,更常见的就是对其中某个重要精神、重要文件的推进落实。举个例子就好理解了,比如印发《XX机关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八项规定落实落地的意见》,就属于维护党纪的决定的范畴。
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这句话包含两块内容,前者是检查,后者是监督。两个词虽然常常放在一起说,但在意思上是有差别的。检查侧重于查看、查验;监督侧重于对某件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目标。
第四章
第十二条解读:
旗帜鲜明讲政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中专门有一章节强调“彰显国家机关政治属性”,开头第一句就说到“中央和地方各级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本质上都是政治机关,旗帜鲜明讲政治是应尽之责”。那么,作为机关的基层党组织,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当然也就是“必须的”了。关于党的政治建设责任,同样是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中提到“落实党的政治建设责任不到位”的问题。此处专门将“落实党的政治建设责任”放到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之后这样重要的位置,可见,通过落实责任来加强政治建设,将是一个大趋势。
政治属性是党的根本属性,政治功能是党的基本功能。前面我们提到过,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中专门有一章节强调“彰显国家机关政治属性”,而此处说的是“推动党和国家机关彰显政治属性”。请注意,此处有一个动词“推动”,也就是说,要通过一系列的举措,让党和国家机关的政治属性彰显出来。如何推动呢?《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中的对应部分有详细的答案,包括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落实“三个基本”、做到“三个转化”等等。
中央和国家机关离党中央最近,是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领导机关,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对全党全国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2018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强调中央和国家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不懈推进党的政治建设。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要在推进党的政治建设上带好头、作示范。这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在党的政治建设上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党员干部在讲政治上树立了更高标杆。本条例顺延了这一说法。
第十三条解读:
本条内容一共四句话,总体上说的是对党员干部的学习教育。第一句话中,党的创新理论指的就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此来武装头脑,,即“学深悟透、融会贯通、真信笃行”,大家可以认真体会一下这3个词、12个字,“学深悟透”在于学好,“融会贯通”在于理解,“真信笃行”在于实践,3个词层层递进,完成了从学到用的全过程。而后面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在思想层面也提出了要求。2019年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其中的四项措施,从学习教育、调查研究,到检视问题、整改落实,其实也是一个从学到用的过程。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第二句话中有三个词,分别是“永恒课题”、“终身课题”、“长效机制”,相当于对学与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2019年7月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曾指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锤炼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确保全党思想统一、步调一致”,这其实是在思想层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本条的前两句话,内在含义是完全对应的。第三句话说的是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这一作用的体现是“领学促学”,而这一作用的目的是“提高党员、干部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能力。”
最后一句提到了对年轻干部的教育,这里面有三个关键点,首先,被教育的对象是年轻干部而不是其他干部;其次,要有计划性,而不是临时拍脑袋落实;最后,教育的内容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那么,什么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呢?——关于理想信念教育。虽然连续两个时间跨度的《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中都提到,“把党性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贯穿始终”,但并没有具体解释。我们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中找到了答案。公报中指出,“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由此可以看出,关于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学习,关于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的学习,以及关于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学习、关于公民道德方面的学习都在这个范畴之内。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中,有“深化理想信念教育”的专门部署,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中的内容基本上完全一致。
关于党的宗旨教育。《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是这样说的,“引导党员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提高群众工作本领,密切联系服务群众。”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那么,宗旨教育就是关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群众路线、群众工作的教育,就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教育。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为例,教育的内容最核心的是我们党如何做到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体可以是:如何将群众意见集中起来形成正确决策的方式方法、如何在群众中宣传解释决策部署并将其转化为群众行动的方式方法、如何在群众实践中检验决策是否正确的方式方法、如何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的方式方法等等。
第十四条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2019年7月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第二部分的标题就是“带头做到‘两个维护’,着力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政治建设”。可见,对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政治建设,首先要做到的就是“两个维护”。总书记强调,中央和国家机关是践行“两个维护”的第一方阵。本条内容的前两句句话,就体现了这层意思。第三句话对其中的一些重点进行了强调。
第十五条解读:
本条说的主要是政治能力,而能力和担当是密不可分的。有了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才能用在刀刃上;有了政治能力,政治担当才能担得起来。更加具体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强化制度执行力,党的主张和决策部署能不能贯彻下来,既考验政治能力,也考验政治担当。有能力,才能很好地将其转化为本单位本领域的政策法规、制度措施,治理效能才能提升;有担当,才能有决心有毅力克服困难把这些工作推下去。
第十六条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2019年7月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关于“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建设风清气正的政治机关”主要内容,和本条中的内容基本上完全对应。第十六条的这一段内容,就是对总书记这一部分讲话精神的落实。
第十七条解读:
第十七条强调的主题是思想政治工作,主要从四个方面来说:一是思想政治工作要围绕业务结合思想。二是思想政治工作可细化为开展五类教育。三是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四是思想政治工作要有定期汇报机制。
第五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解读:
关于党员队伍建设,本章共有五条内容,分别是学习教育、组织生活、党员服务、创先争优和发展党员。每条内容都比较简单。第十八条说的是学习教育,一共四句话,第一句话是总的要求,后三句是强调的三个方面具体要求。文中说到“坚持集中学习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说白了就是中央部署集中教育的时候遵照执行,没部署的时候也要开展上述形式的教育活动。同时,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在方式方法上也是相通的。
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无论是组织培训,还是个人自学,都属于经常性教育的范围。所以,这一个结合与前一个结合相比,要更加具体、更加聚焦。组织培训,是党员干部学习教育的最最常见的方式;个人自学,一直都在强调但似乎效果并不太好。所以,强调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虽然看上去司空见惯,但其实是最实在有效的学习教育方式。
③后面三句是具体要求,先看头一句,要“组织党员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首先,开头的“组织”两个字,说明了这是有主动性计划性的组织行为,而不是按照上级单位的培训文件报名参训了事就可以的,最起码,每年要有什么样的培训,哪些是出去参训、哪些是自己组织、参训人员覆盖面如何、培训多久达到什么效果等等,这些都应该有方案的。其次,参训的对象是党员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然后,参训的时间跨度是每年都要有;最后,参加的是集中培训,而不是分散性的发发资料自学或网上答题。
再看接下来的一句,要“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这里说的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指的就是前面说过的类似“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对任何层级的党组织来说,肯定都是要组织参加的。此处强调了一个基本标准,就是“认真”,不仅要参加,还要认真参加,这是需要把握好的。再看最后一句,要“落实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2017年印发的《关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意见》中,对此有过基本描述,“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各级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为基层党员讲一次党课,党课内容要贴近党员、贴近实际,不搞照本宣科。”
第十八条解读:
党章第八条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等其他相关法规中,也都有相同或相似内容。由此可见,本条例中本部分关于党内组织生活的内容,是以往相关党内法规相关内容的集成梳理。
第二十条解读:
党章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中,有一项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党支部基本任务的内容有完全一致的描述。第二十条,几乎相当于第一次对党员服务工作进行了全面描述,而从描述的内容来看,此处所说的党员服务,等同于党内关怀帮扶。首先,第一句话直接指出要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相当于以制度机制固化相关做法。其次,第二句话在于摸清需求;第三句话强调了两类需要关心关爱的群体,一类是家庭(因公殉职、牺牲),一类是党员(因公伤残);第三句话指出了做好三类群体的服务工作,分别点到了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流动党员和生活困难党员。
第二十一条解读:
前面我们学过,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基本职责的第一个方面,就有“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这样的要求。那么,如何做到呢?本条内容给出了基本方法,包括开展三个活动、一个服务,以及引导和激励党员在三个方面起到带头作用,以此带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取得新的成绩。
第二十二条解读:
参考《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其实就是我们党发展党员的总要求。“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也是该《细则》中的规定。相比其它同类党内法规的相关内容,本条相对简单,没有进一步的对发展党员的侧重点、量化指标及培养方式等提出要求,仅强调了“严格发展程序,严肃工作纪律”,这也和机关基层组织的党员结构相对单一有关系。
第六章 党内民主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解读:
第六章的主题是党内民主和监督,一共五条,分别讲的是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制、党员民主权利、党员日常监督、问题处理。很显然,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五条讲的是党内民主,第二十六条至二十七条讲的是党内监督。第二十三条讲的是民主集中制。党章中,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五项基本要求的第四项,就是坚持民主集中制。提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党章第十条明确了的民主集中制的六项原则。
第二十四条解读:
第二十四条主要说的是集体领导制度,这其实就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部分。党章第十条中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六部分,明确“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委及其常委会(或党组)的领导。”
结合本条内容,我们基本上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①集体领导制度作为民主集中制的重要部分,是各级党组织都要不折不扣贯彻执行的,当然也包括机关基层组织。
②“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是集体领导制度中处理重大问题的原则,是从党章到其它党内法规一以贯之的。
第二十五条解读:
第二十五条说的是党员民主权利,这其实也是民主集中制的一部分。党章中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规定内容中,明确“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与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相关内容几乎完全一致(一致部分已加粗字体),几乎就是准则这两段内容的凝练版。
第二十六条解读:
第二十六条说的是党员的日常监督。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谁对谁的日常监督,主语是机关基层党组织,宾语是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简单说就是组织对党员的监督,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在日常监督中,要确保党员做到的三个方面是①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②严格遵守和执行制度、③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这些要求看似简单,但其实真正做到位,对于机关党员来说是有一定难度的。究其原因,还是和机关工作作风,以及思想中的特权思想有关系,简单说就是机关层面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下八方面的举措,对应解决了这些问题。第一个举措:定期检查、通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情况。
第二个举措:督促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加强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指导。——这句话开头即提到了“督促开好”,那么,是督促谁开好呢?显然,不应该是自己督促自己,此处指的应该是机关基层组织所辖的部门或单位。在督促开好的基础上,后半句指出了要加强指导的部分,即本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
第三个举措: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列席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以及本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在这句话中,我们首先要弄明白的是“本单位”三个字,“本单位”和机关不是划等号的,机关是“本单位”的机关,本单位党组(党委)是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上级,这个层次一定要分清楚。
前面我们学过,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根据本条规定,专职副书记是要参加文中提到的相关会议的,但是,是以列席的身份参加。
第四个举措: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组(党委)反映。——文中的“了解并掌握”和“及时反映”,说明并没有硬性要求定期汇报(当然如果设计成定期汇报的机制也没问题),相比第一个举措中的“定期报告”是具有一定的随机性的。
第五个举措:了解党员、干部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组(党委)报告。——这一条就不多说了,相关要点和上一个举措是完全一样的。
第六个举措:每年至少召开1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这句话看似简单,但深藏了很多信息。这里说的是“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而不是机关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本单位的党员负责人”是不是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完全划等号。
其它举措: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义务,防止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这个也比较好理解。
第二十七条解读:
本条说的是对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理谁呢?是党组织和党员;如何处理呢?党员的严重问题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问题依规依纪恰当予以处理;党员的问题如何发现呢?多过问、多提醒。这其中有两个问题需要掰扯一下。①和上一条一样,“多过问、多提醒”太过随意,应该有工作机制或制度支撑;②依规依纪,指的当然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本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恰当予以处理”,那么在程序上首先应该合规,而不是领导自己拍脑袋。
第七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解读:
对比国有企业和农村基层组织的工作条例,都没有将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单独作为一个章节来论述,但十八大之前和十九大之后前后两个版本的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这块内容都是单独设置的。本章一共五条内容,有以下几个关键点需要加强理解。
①办事机构。机关基层党组织来说,第二十八条明确的是“设置办事机构”而不是“设置机构”或“设置相应机构”,这说明了一个问题——机关基层党组织没有专门的党务部门,其党务工作机构是挂靠在其它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如组织人事部(机关党委办公室)。
②专兼职。第二十九条提到选拔干部专兼职从事党务工作,
这里没有说一定要是专职或一定是兼职,这也和机关的党员人数、整体规模等等各方面因素有关系,能专则专,宜兼则兼。
③1%至2%。第三十条明确了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比例,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1%至2%。关键是对“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界定。不管挂在哪个部门、岗位职责单纯是机关党建这一摊儿事儿的算是机关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④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第三十一条中提到,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管理,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这十二个字可不是随便说的,里面代表了很多的工作量。比如明确责任,至少说明机关基层党组织、党组织书记、其他班子成员这三类角色要有相应的责任事项;比如考核监督,说明对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班子成员的作用发挥情况等等,都要有相应的考核;比如保障服务,这就代表了党费拨付使用、阵地建设等等,都是应该有的。
⑤定期轮训与任职培训。定期轮训的是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既然是定期,那么一定是有策划的,比如每年举办培训班等等,这在年初都应该有预案。
⑥第三十二条是在强化专兼职两种角色党务工作人员的作用发挥,对于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是要与行政业务人员双向交流,双向交流一方面能增强干部的综合素质,另一方面也可以优势互补,让机关党建更好地推动中心工作。
第八章 领导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解读:
这一条相当于理顺了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关系。第一句话“机关党建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下”,这里面的“各级党委”,指的就是其后一句提到的“同级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单位党组(党委)”。第二句话,对两个有管理权限的同级和上级党组织各自的领导方式进行了区分。党的工作机关委员会,简称机关工委。一般来说,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会分别设立机关工委。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和直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立机关工委。显然,机关工委并不专指某一个单位的机关,而是对应N个单位的机关,所以说,它是统一管理。单位党组(党委)就是该单位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上级组织,接受的是具体的领导和管理。统一领导和具体领导,实现了“面”与“点”的结合。
第三十四条解读:
在上一条我们了解到,机关党建工作由同级机关工委统一领导。那么,统一领导到底怎么领导?本条给出了非常具体的举措。宏观地来说,是“指导督促各单位党组(党委)落实机关党建主体责任”。请注意,指导督促的、落实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不是各单位机关基层党组织,而是各单位党组(党委)。这说明,各单位党组(党委)既要落实本单位整体的党建主体责任,也要落实本单位机关的党建主体责任。
再看第二段。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简称机关纪工委。也是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分别设立的,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和直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立机关纪工委。机关纪工委是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机关工委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
第三十五条解读:
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刚刚发布的《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明确了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当然,该规定的党委(党组)=地方党委+党组(党委)(对此公式的详细解释,参见我们解读的本规定)。也就是说,党组(党委)是要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从第一句话中可以看出,机关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在党组(党委)的领导下履行的。接下来的第二段和第三段,分别讲了党组(党委)和党组(党委)成员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方面,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主要内容。其中——党组(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包括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方面是定期研究机关党建工作,督促落实各项任务。第二方面要通过机关基层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第三方面建立健全党建工作制度体系,加强党建工作保障。
第三十六条解读:
本条谈的是两种“非主流”情况,虽然不普遍,但是也并不少见。一种是属地管理的下级单位,另一种是归口领导或管理的单位。属地管理的下级单位,说白了就是虽然是本单位下属的子单位,但因为不在一个城市等等多方面原因,该子单位的党组织关系由地方某机构党委来管理。这种情况下,本单位党组(党委)要做的,是加强与其所在地党委的沟通配合,及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简单说,归口领导或管理是一种领导或管理方式,一般是按照行业、系统分工原则,防止重复管理、多头管理。实际上就是按国家赋予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各司其职,按特定的管理渠道实施领导和管理。举个例子,比如文教口、政法口、农业口、外事口、党群口、统战口,等等。对于这种情况单位的党建工作,党组(党委)是“加强监督指导”,“监督指导”是着力点。
第三十七条解读:
第三十七条理清了相关的工作程序。前两段梳理了两大类工作——对于换届选举等等工作,程序是经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后,报机关工委审批。对于预备党员审批及转正等工作,有两种情况,一是对于机关党委可以直接讨论决定;而是对于(不设机关党委情况下的)机关党总支、支部,程序上经党组(党委)审核把关后,报机关工委审批。
第三段中关于处分党员的程序要相对复杂一些。首先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什么是干部管理权限呢?简单说就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管理干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范围,用大白话说,就是谁有权培养、提拔、处分本单位的干部,谁就有干部管理权限。第三段同时明确了派驻纪检监察组、机关纪委相应要做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落实机关党建责任、加强机关党建工作情况应当纳入各单位领导班子以及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第三十九条 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书记每年向同级党委述职,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每年向上级党组织述职,接受评议考核。
第四十条解读:
本章最后这三条,理解起来相对简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分别强调了党建考核、述职中要有机关党建的内容。在形式上,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机关工委工作汇报,机关工委书记每年向同级党委述职,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每年向上级党组织述职等等。第四十条说的是经费保障问题。党费算是财政资金吗?从2017年财政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中可以很轻松地找到答案,该办法中有一句话“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由此可见财政资金和党费是两个概念。还有《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明确,“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这和第四十条的最后一句话完全一致。
1.党费就是党费,不同于财政资金,也不同于党员教育经费。
2.用于党组织活动的财政资金要列入本单位部门预算。
3.党员教育经费也要列入本单位部门预算。
4.党员教育经费不够时,用党费来补充。
5.使用财政资金的党组织活动,也包括部分党员教育内
容。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解读:
“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到底指的是什么?第四十一条的适用范围,就是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即“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县级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机关的党组织”。参照本条例执行的包括党组织关系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其他单位的基层党组织。
第四部分,中央组织部对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具体部署。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党中央在印发《条例》的通知中,对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抓好落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机关治理效能。
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各种媒介广泛宣传解读,使各级机关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严格遵守和执行《条例》规定。
要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把《条例》纳入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专题轮训,提高做好机关党的工作的本领。
要加强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中央组织部将举办学习贯彻《条例》专题研讨班,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