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中学党委工作细则(试行)范文
高级中学党委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组织建设,进一步提升党组织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党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上级党委领导下,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本单位重点任务,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以立德树人为根本,把握方向,促进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三条 经上级党委批准,学校党的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委员会设组织、宣传、纪检委员。
第四条 学校党委委员应有3年以上党龄,由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委批准。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应报上级党委批准,提前或延期一般不超过1年。委员出缺时,应当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补选或由学校党委提名后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五条 学校党委根据不同年级和教职工情况,下设第一支部、第二支部、第三支部、行管支部、老年支部,各支部设支委3名,合理划分党小组,增加专兼职党务工作者并设置党建办公室统一协调支部和党建工作。
第三章 主要职责
(一)党委主要职责
第六条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第七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和“三重一大”制度,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八条 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合理设置党支部,配强党支部书记,定期对党支部工作进行检查。
第九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中层、年级组和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对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可以向上级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十条 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会同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做好人才队伍建设,参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等。
第十一条 领导本单位的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
(一)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二)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大力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努力拓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抓好教师队伍建设。
(三)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关心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关注师生员工思想动态以及热点、难点问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会同行政经常进行保密、安全教育,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保持校园稳定。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和社会实践活动,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四)加强对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提高舆论引导能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十二条 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一)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习近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知识教育,加强党的宗旨教育和党风党纪教育,加强教师党员的师德师风教育和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三)健全创先争优长效机制。立足学校中心工作,通过设置党员示范岗、承诺践诺、结对共建等方式,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四)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师生渠道,及时了解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定期慰问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
(五)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六)加强党风廉政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七)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要求,加强在优秀中青年教师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八)加强党内统计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和信息库的更新工作,及时做好年度党内信息统计、组织关系转接和党费收缴工作。
第十三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发挥工会在团结教育本单位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为教职员工排忧解难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共青团、学生会积极开展校园文化建设、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创业就业、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经常、及时地通过他们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支持他们根据青年学生特点开展工作。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和学校经费收支情况报告,讨论本单位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协助上级党委做好统战工作。协助做好本单位党外人士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考察等工作。主动关心本单位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积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团结他们共同完成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思想和生活,发挥离退休同志的积极作用。
(二)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六条 党委书记在党委的集体领导下,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学校党委从严治党各项要求和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我校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各项活动。代表本单位党组织进行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负责抓好示范引领工作,发挥好自身示范带动作用。
(二)主持基层党组织的日常工作,负责抓好基层党组织的自身建设,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党的建设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党员发展和培训教育计划。
(三)主持党委会议和党员大会,按照相关工作规定要求主持党政联席会、教职工会议等,传达精神,安排工作。
(四)负责牵头落实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党员联系群众等制度。组织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负主要责任。
(五)组织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根据学校党委学习教育计划,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理论学习工作。带领领导班子成员,密切联系实际,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代表党组织与行政共同研究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人事分配、队伍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协调党政关系,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七)牵头负责本单位的干部工作,按照要求和规定程序,与行政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单位中层干部的聘任、后备干部的推荐、干部的年度考核以及本单位师生员工政审等工作。
(八)负责抓好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把安全稳定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
(九)负责做好本单位的统战工作,调动和发挥党外人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十)负责协调本单位党、政、工、团、学和民主党派等方面的关系,牵头指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根据各自章程、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党委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按自身岗位要求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书记外出或空缺时,根据上级组织安排主持基层党组织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党委其他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委员。协助书记具体负责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及时了解掌握本单位组织建设和党员思想状况;指导、检查、督促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开好民主生活会;指导做好本单位基层党组织换届相关工作;指导、督促党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审查和办理发展党员的各项工作;做好党员管理工作;做好党费收缴相关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宣传委员。协助书记具体负责本单位基层党组织的宣传工作。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的宣传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拟定党员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本单位师生员工政治理论、形势政策、职业道德、校风校纪教育;有针对性做好党员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和研究,开展示范群体典型事迹的宣传;完成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纪检委员。协助书记具体负责本单位基层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工作。抓好党员的党风党纪教育;了解、检查和监督党支部和党员执行党章、准则、条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决议的情况;对违纪党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处理手续;协助做好本单位党员和非党员教职工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其他委员协助书记开展工作,根据党委工作需要开展工作,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制度。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集体领导制度。党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均须集体讨论决定。委员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委员会的决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各自承担的工作。委员会成员之间要互相支持,善于合作,自觉维护领导集体的威信。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和完善党政分工协作、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工作中凡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的,要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习制度。紧密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按照学校党委统一要求和安排,围绕主题开展学习。坚持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每月进行至少1次中心组集中学习。坚持党员学习制度,支部每月组织安排党员至少进行1次党内活动,开展党课和革命传统教育活动。坚持教职工学习制度,每月组织安排思想政治学习至少1次。坚持安排本单位党员作讲座活动。同时,积极组织参加学校党委党校组织的培训学习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党内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会议、党支部书记会、党员大会和民主生活会。
(一)党委会。党委会是本级党组织领导和决策机构,就本级组织范围内各项工作做出决定(决议)和传达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重要的或者涉及本级党组织全局性的工作必须经过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会要每月至少召开1次,因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二)党支部书记会。定期研究、布置、检查、督促党支部工作,研究党支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交流党支部工作经验,并结合党建、学科建设、教学、教研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际,对党支部工作进行具体指导。支部书记会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三)党员大会。主要传达、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决定、决议,向所在支部的全体党员通报重要情况及报告工作,评议本支部党的工作。党员大会定期召开,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四)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坚持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把解决思想作风方面的问题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努力增强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会前要征求党内外群众对党政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党政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要联系思想、学习和工作实际,查找不足,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并向党员和教职工通报。
第二十三条 联系师生制度。党委、各支部应经常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方针政策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师生通报,并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要经常深人基层,联系师生,广泛开展谈心活动,有计划地为师生办实事,解决本单位师生关心的热点或难点问题,同时注意吸纳师生意见和建议,在工作中加以改进。
第二十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工作制度。完成本单位党的建设工作任务,按照学校有关指标体系和工作安排,定期组织开展评议本单位党员的工作活动。组织安排对本单位党支部工作的评议活动。
第二十五条 廉政建设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及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整顿工作作风;督促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实事求是地向校纪委、党委报告收入情况和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务公开制度。要按照依法依规、真实可信的要求,对涉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的重要决定、决议以及党员发展、党费开支等重要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党内外公示、公开。
第二十七条 请示汇报制度。党委、各支部必须定期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党委汇报工作,重要工作情况及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联系本单位的上级领导或学校党委、行政报告。
第二十八条 外出请销假备案制度。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干部外出请销假备案制度,领导干部外出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返校后要及时销假。
各支部在以上主要工作制度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还可以制定其他相应工作制度、办法。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是学校党委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扩大会议可吸收党支部书记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会后由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其通报会议决定。需要表态的重大问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征求意见。
(三)会议议题要按照程序确定。书记、副书记或委员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经书记审定同意后方可上会讨论。提交议题的同志会前要充分论证、认真准备。会议议题审定后,要及时通知参会人员做好准备,以便在会上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议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书记根据讨论情况集中大家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决定。重大问题的决定,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或事先做好相关咨询工作。
(五)会议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协商后讨论决定。若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也可向学校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委员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委员会会议报告。如遇新情况不能按照原决定执行时,可以向书记建议提请会议复议。
(七)会议议事时坚持回避制度,凡涉及到与会成员以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议题,本人应回避。
(八)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对会议讨论的情况要做好保密工作,在形成决议、决定并正式执行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对于可以向外公布的事项,应按照学校党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九)确定专人负责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重要事项的研究决定要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主持人签批后存档备查。党委书记要对议定事项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 党委会议事内容
(一)学习传达中央、省委和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县委教育工委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并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并就本单位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作出部署。
(三)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组织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四)研究讨论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统一战线、群众团体、关心下一代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等。
(五)研究讨论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
(六)研究讨论党员发展计划、预备党员的发展和转正、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的教育培训、党员奖励和处分等问题。
(七)研究讨论向上级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八)研究讨论本单位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问题。
第三十一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一、决策内容、范围
1、重大决策是指:学校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重大措施及实施方案本单位管理范围内干部人事工作、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决策涉及向教师、学生收费的事项其它需要由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2、重要干部使用是指:领导班子成员后备干部的推荐上报、中层干部的任免、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等。
3、重要项目是指:基建项目需大额支出的改造及装修项目。
4、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单价超过5千元,批量超过3万元的。
二、重大事项目录详单
1、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
2、重大内涵发展改革项目;
3、重大基建(维修)项目安排、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及大额经费支出安排、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4、校内机构及岗位的设置;
5、中层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的选拔任免及其它重要人事安排;后备干部(校级)人选的选拔、推荐;
6、招生和毕业生推荐工作;
7、因公出国(境)访问及涉外校际交流;
8、教职工聘用聘任、岗位设置、教职工绩效分配和考核奖惩等事项;
9、骨干教师推荐评选和考核、专业技术职称评聘;
10、记大功(功,优)等行政奖励评优评先、校长奖、三八红旗手、师德标兵、优秀班主任、优秀班集体、优秀德育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教坛新星、学科带头人等优秀教师推选;
1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
12、长期病事假制度的建立与执行(重大疾病、特殊贫困、意外伤害工伤等)
13、重大舆情、网络安全、学生安全等事项的相关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14、其它重大事项。
三、“三重一大”会议组成人员
校长、书记、(副校长、副书记、)、党委委员、工会主席等。
四、决策实施程序
学校重大事项提交校务会议讨论决策,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以会议的形式决策,形成正式决策意见。
会议由校长提出召开,并主持会议。
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进行,表决有效。
1、会前:确定议题,列入议程
学校重大事项一般由学校党委会、行政会、相关部门提出,经校长和书记共同商议确定后,列入校务会议议题(视具体情况,校长、书记可直接提出议题),并进行个别酝酿,充分交换意见,提出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初步意见。存在严重分歧的,暂不提交会议讨论。
对确定的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开展沟通协商,形成主导性意见。根据重大事项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门机构和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形成专家咨询意见。
做好会前通报工作,经商议决定列入校务会议重大事项决策议题后,由相关责任部门提供初步方案和说明,校长办公室汇总整理后,向校务会议成员通报相关情况。
2、会上:充分讨论,形成决议
会上下发列入重大事项决策议题的初步方案,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相关情况并作详细说明。
参会人员应认真履职,发表个人意见,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研究多个事项时,要逐项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校长、书记应在听取其它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和看法。
校长根据讨论的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可以暂缓进行表决。
重大事项决策一般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意见不够统一、酝酿讨论不够充分的事项,应暂缓作出决定。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和分析;对暂时无法形成共识的问题,应及时梳理汇总。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校务会议讨论决定的,经校长、书记同意后,可酌情当机处置,事后必须及时向校务会议成员报告,并记入重大事项决策备案予以确认。
建立校务会议记实制度,由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全程记录会议过程。坚持实证记录、原始记录原则,做到记录规范、详实、客观,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决策事项、参会人员的发言表态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形成决定的情况。
3、会后:公示通报,存档备案
校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决策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应当通过校务公开栏、中层干部会、教工大会等形式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反馈。中层干部选拔任免、骨干教师推荐、师德标兵等优秀教师推选等重大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公示制度。
凡须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校务会议讨论后应及时提交教代会审议。
将校务会议记录、重大事项决策议题的相关方案、会前征求意见情况等文字材料存档备查。
按照相关规定,校务会议认为需要上报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教育局以及其它相关部门请示和报告。
五、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监督和保障措施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保障措施、方式途径如下:
1、决策前,党委应组织各支部党员学习涉及党委和支部工作、学校发展重大事项的精神和要求,让党员事先知晓相关的政策、文件,广泛征求党员意见,并提出相关建议。
对学校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项目、教职工聘任方案等涉及全局性方向性和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重大决策,党委会要事先讨论,并提出建议。
完善领导班子配备方式,落实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决策前,书记和校长应进行个别酝酿,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基本共识,提出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主导性意见。
2、决策中,党委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形成的意见和建议应提交校务会议充分讨论,党委书记的发言要充分体现党委班子和大多数党员的意志。
党委书记对校务会议的议事决策过程实施监督,对违背决策程序和原则的现象,应及时提出并建议纠正。督促、指导校务会议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决策议事程序。指导落实校务会议记实制度,做到记录规范、详实、客观。
3、决策后,重大事项决策后,党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利用党务公开网、党员大会等各种形式,加强宣传动员,解疑释惑,统一思想,推动决策实施。决策实施过程中,党组织要抓好决策落实反馈,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定期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反馈决策运行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关建议。党组织书记要与校长及时沟通协商,研究完善相关决策方案。
开展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党组织向党员报告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组织全体教职工(党员和群众分别评议)对党内重大事项决策议事情况进行评议。
全面落实党(校)务公开,通过校园公告栏、校园网等形式,及时发布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落实情况通报每年不少于2次,保证对决策实施的监督。
学校党委每年要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开展一次自查,将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纳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内容和校长书记年度个人述职报告,认真开展自查和反思。将规范重大事项决策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落实廉政风险防控和“一岗双责”的重要载体,对于违反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擅自决定重要事项,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应依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高级中学委员会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