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法律知识点总结范文
知识点一 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及不受理的案件
(一)行政诉讼予以受理的案件范围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
1.国家行为案件:政治性
2.抽象行政行为:规章以下(不含规章)规范性文件可附带性审查,不可直接起诉——区别于具体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系统内的机构或公务员作出的行为——区别于外部行政行为
4.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行政机关最终裁定的行政行为只能由法律规定
5.刑事侦查行为:刑诉法授权
6.行政调解行为:区别于行政裁决
7.行政指导行为:非强制性
8.重复处理行为:不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影响
9.行政程序内部行为: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
10.过程性行为:不具备最终的法律效力
11.协助执行行为:非行政机关自身意思表示
12.内部层级监督行为:内部事务
13.信访办理行为: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
14.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知识点二 用益物权的类型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登记物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指自然人(主要是农村居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承包合同而产生,权利存续有具体期限。
(四)地役权
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动产称需役地。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
2.从属性。
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
3.不可分性。
4.地役权是根据合同约定而设定的物权(非登记物权)。
5.地役权的享有和行使通常不以对不动产的占有为要件,但有例外。
(五)居住权
1.居住权的主体限于特定自然人;客体是他人所有的住宅;内容是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而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权利。
2.居住权具有专属性,不得转让、继承。
3.居住权具有期限性。若合同或者遗嘱未对居住权期限予以明确,则应推定居住权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身。
4.居住权通常具有无偿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居住权依书面合同或遗嘱设立
6.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7.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知识点三 抵押权
(一)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不转移占有地就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设定担保物权的行为。
(二)抵押权的设定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为法定的要式合同。
(三)抵押财产的范围
1.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四)抵押登记
1.法定登记(强制登记)的抵押财产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自愿登记的抵押财产包括: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其他可以抵押的财产,这些财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权作为物权有优先效力,具体表现: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效力
当抵押物的灭失而使抵押人获得赔偿请求权或赔偿金时,抵押权人的担保物权得就该赔偿请求权或赔偿金而继续存在的法律效力,在理论上称之为“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效力”。
3.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六)抵押权的消灭
抵押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抵押权实现。
3.抵押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事由而灭失。
4.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七)特殊抵押
1.最高额抵押;
2.共同抵押;
3.财团抵押,包括浮动式财团抵押和固定式财团抵押两种形式。
知识点四 债的保全
(一)代位权
(1)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①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②债权人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③须债权已届满履行期。
【提示】代位行使的权利,以非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为限(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2)效力:
①提起代位权诉讼,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
②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
③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二)撤销权
(1)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①须有债务人减少其财产或者增加其财产负担的行为。②须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③须债务人的行为在债权成立之后所为。④在有偿行为,须债务人于行为之际存有恶意,对有偿行为规定了“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限定条件;在无偿行为,则无主观要件。
【提示】撤销权情形:①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②无偿转让财产。③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
(2)效力
①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行使撤销权的。
②诉讼列置: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③范围: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错,适当分担。
④债权人无优先受偿权,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分别受偿。
知识点五 保证
(一)保证的概述
1.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协议。
保证人不是原来的债务人,而是第三人。
2.不能做保证人
(1)机关法人,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2)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保证的一般规定
1.保证的形式。
法律规定保证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口头保证合同不是保证。
2.保证的分类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
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2)连带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在连带责任的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不是补充性的。
【提示】税法中规定的纳税保证方式仅限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保证期间保证合同应明确约定。
(2)法律规定: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提示】税法中,纳税保证期间为法定期间,自纳税人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
4.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知识点六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因订立合同而作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程序。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
(1)定义: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发出的,由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
(2)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①内容具体确定;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的生效时间: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4)特殊要约
①反要约;
②悬赏广告;
③交叉要约;
④现物要约。
2.承诺
(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的有效要件: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
③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期内作出。
④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3)承诺的生效与合同的成立:
【公式】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知识点七 合同的主要类型
(一)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是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1)标的物的风险分担
①一般情况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特殊情况
A.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B.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C.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D.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③其他规定
A.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B.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特种买卖合同
①样品买卖
②试用买卖
③保留所有权买卖
(二)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一般为单务、无偿合同。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可以撤销赠与: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三)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1)承租人的解除权: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出租人的解除权: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五)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六)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双务、诺成、有偿合同。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七)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八)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运输合同是诺成性合同、格式合同。
(九)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属于践成合同,既可有偿,也可无偿。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仓储合同(对比保管合同学习)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特征:
(1)仓储合同的保管人须是经仓储营业登记,专营或者兼营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2)保管的仓储物应当是动产;
(3)仓储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4)仓储合同的存货人主张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十一)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十二)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十三)中介合同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介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十四)合伙合同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合伙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
知识点八 婚姻制度
(一)结婚
1.婚姻成立的特点
(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同性不能成立婚姻。
(2)结婚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3)结婚的效力是确立夫妻关系。
2.结婚的必备条件
(1)须有结婚合意。
(2)须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
3.禁止结婚的条件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
1.婚姻无效
无效的原因
①重婚;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③未到法定婚龄。
2.可撤销婚姻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3)撤销后的法律效果:自始无效,其效力同无效婚姻。
知识点九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三)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1.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2.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不适用代位继承;
2.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3.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4.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5.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权;
6.代位继承人无论是一人还是数人,原则上都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五)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知识点十 股东诉讼
(一)股东派生诉讼
主体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 |
事由 | 董监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或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了损失 | |
前置程序 | 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先以书面方式请求董事(会)、监事(会)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 |
诉讼地位 |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起诉 | 原告:公司 被告: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高管 |
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董事起诉 | 原告: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被告:损害公司利益的监事 | |
股东直接起诉 | 原告:股东 被告: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人:公司 【提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 |
胜诉利益归属 | 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股东可请求其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没有提起诉讼,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直接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解散公司诉讼
受理的情形 | 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情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
不予受理的情形 | (1)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2)以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3)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
(四)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瑕疵之诉
决议效力种类 | 提起主体 | 适用情形 |
决议无效之诉 |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 |
决议撤销之诉 | 股东 | (1)作出决议的程序违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2)作出决议的程序违反章程; (3)决议的内容违反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