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精品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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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法学毕业论文 篇一
1.本科毕业论文质量评价中存在的问题
1.1 传统的打分评价操作性较差
以肇庆学院生物科学专业为例,综合本科毕业论文的要求、内容和成果特点,生物科学专业的本科毕业论文主要为研究类型,设计类型相对较少。论文评价主要从平时成绩、论文成绩和答辩成绩3个方面进行考查,制定了不同等级的参考评分标准。传统的打分评价方法评价毕业论文成绩存在一些问题,如主观因素干扰、操作繁琐等,它要求评价者十分了解学生的科研能力和科研综合素质等情况,严控人情分,否则容易产生评价偏差。
1.2 过分依赖系统
近年来,学校为防止本科生的毕业论文中出现抄袭现象,启用了中国知网的“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对学生的毕业论文进行检测,通过检测结果评价学生的毕业论文质量;如规定重复率超过30%者不允许参加毕业论文答辩。这一举措引起师生高度重视,客观上提升了论文质量。不过有一点应当注意,我们需要正确认识重复率与论文的创新性和学生的科研能力之间关系,避免出现重形式、轻内容和将评价方法简单化等问题。
1.3 毕业论文创新性在质量评价中的权重较低
目前的毕业论文质量评价,主要在论文选题、开题、指导、评阅、答辩、诚信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质量监控,评价内容较为全面;但对论文的科研价值、创新性权重的稀释作用明显,对大学生创新能力的评价分量明显不足。论文质量评价本身不应拘泥于平时表现和答辩过程的外在形式,而应与学生的创新学习能力、创新思维能力和创新技能培养等相关内容结合起来。为量化评价毕业论文质量的创新性,可参考“多元智能理论”,在评价体系中设计创新素质的量化评价指标,并尽量提高毕业论文的创新性在质量评价中所占的权重。
1.4 分类评价存在不足
生物科学专业的本科毕业论文,根据研究内容可分为基础理论、应用研究、工程工业设计等类型。相同或相似类型论文的质量评价具有很好的可比性,而基础理论、应用研究方面的论文,则由于研究侧重点不同,其培养学生效果亦不同,两者之间的论文评价极易出现偏差。学校针对不同专业设计的论文质量评价标准缺乏普适性,评价内容较为粗放,对专业特殊性的针对性不强,倘若专业内部能按研究类型进行分组评价,则评价效果更好,更能体现专业特色。
另外,指导教师情况、学生现状、高校教学科研条件和高校毕业论文管理现状,均会对毕业论文的质量评价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上述因素导致本科毕业论文质量呈现一定程度的不稳定性,论文质量与目标要求之间存在差距。
2.对毕业论文质量评价体系的认识
一些学者认为,要构建良好的毕业论文质量评价体系,就应从毕业论文选题、过程、答辩到成绩评定等方面,对毕业论文实行全程跟踪评定。有的学校将平时表现等指标纳入评价体系,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毕业论文成绩评价体系。毕业论文成绩评价是对学生完成毕业论文的全过程进行评价,是对学生4年所学知识的综合检验。毕业论文质量评价体系的构建应考虑科学研究素养的培养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如探究精神、获取文献知识能力、理论联系实际能力、选题能力、技术分析能力、科学实验能力、写作能力等。由此可见,毕业论文的质量评价不能等同于论文成绩评价。
由于论文的选题、研究内容、方法及结果存在多样性,很难制定专业性极强的统一标准,因此毕业论文质量评价指标的选取存在困难。在制定毕业论文质量评价体系时,应突出多层次指标和有精准明确内涵的专业性评价,要克服评价指标宽泛、以偏盖全、内涵不明确等缺陷,不能将“毕业论文质量评价”做成“论文成绩评价”。以生物科学专业为例,毕业论文质量评价体系的构建应紧扣生物科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特点,从基础理论、应用设计等方面考量,制定出适用于本专业的毕业论文质量评价体系。
3.毕业论文质量评价体系的评价方法
3.1 定性评价
本科毕业论文质量的定性评价,主要是通过同行评审专家(或教师)对各项标准做出优、良、中、差的判定,根据对论文的整体印象对其质量进行评价。定性评价操作简便,但误差大、可靠性差。为使评价更具科学性和客观性,我们将权重引人指标体系,对评审专家的各项标准打分进行加权平均。这种评价方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定量方法,加权平均结果仍受评价专家主观思维的影响,评价体系尚不能准确反映论文的质量与水平。
3.2 定量评价
为得到对论文质量的定量评价结果,可采用层次分析法和统计分析的质量评价体系评价方法对所有指标权重进行确定,并对层次间指标进行排序,该评价方法具有客观、科学、可靠性强等特点采用层次分析法并结合模糊评价方法,对本科生毕业论文质量多层指标的模糊集合进行分析,属于模糊综合评价法。本科生毕业论文质量指标体系的模糊综合评价,有效地减少了主观臆断所带来的弊端,在对毕业论文质量的定量评价实践中广为应用。
4.生物科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质量评价体系
肇庆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参考评分标准》,主要对论文成绩进行评价,包括评分标准、论水水平和答辩3部分。其中论文水平评价部分包括工作量、技术水平、研究成果、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结构与文字表达等内容。笔者基于该部分设计了生物科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质量评价体系。
5.结语
本科法学毕业论文 篇二
①经省(市)自治区批准,原教育部或国家教委备案的各类高等学校汉语言文学专业的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汉语言文学本科段。自学考试汉语言文学专业专科段考生可以同时报考本科段的课程,但在本科段毕业时,必须有专科段毕业证书。
②凡取得教育部认可、属国民教育序列的各类高等学校(含自学考试)非汉语言文学专业专科毕业文凭的、参加本专业本科段的应考者,均须加考本专业基础科段的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一)、古代汉语三门课程。
③年龄在40岁以上的应考者,可以申请免考本科段的外语课程,但必须加考三门选考课,并且不授予学位。
2.法律专业本科段的报考条件:
①法律、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律师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本科段。监所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民事诉讼法学(5学分);
②其他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本科段,须加考法理学(7学分)、宪法学(4学分)、刑法学(7学分)、民法学(7学分)、民事诉讼法学(5学分);
③40岁以上的考生可申请免考外语,但须加考3门选考课程,14学分。
3.行政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报考条件:
①除政治学类的行政管理专业、市政管理专业、乡镇管理专业、人事管理专业、后勤管理专业、机关管理与办公自动化专业之外的人文、社会科学其他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需加考3门课程;政治学概论(6学分)、法学管理学(6学分)、法学概论(6学分)。
②非人文、社会科学各专业的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需加考5门课程:政治学概论(6学分)、现代管理学(6学分)、行政管理学(6学分)、法学概论(6学分)、公文写作与处理(6学分)。
③凡经济管理类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可免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3学分)。
4.英语专业本科段的报考条件:
①凡取得教育部认可、属国民教育序列的各类高等学校(含自学考试)英语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须考本科段的全部课程。
②各类高等教育形式的其他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专业本科段,必须加考综合英语(二)、听力、口语三门课程。
5.会计专业(独立本科段)的报考条件:
①凡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学校的会计学、企业财务管理专业专科毕业证书者,均可直接报考会计学专业本科。
②经济管理类其他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中级财务会计(8学分)、成本会计(5学分)、财务管理学(6学分)。
③非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政治经济学(财经类6学分)、中级财务会计(8学分)、成本会计(5学分)、财务管理学(6学分)、管理会计(6学分)。
6.护理学专业(独立本科段)报考条件:
护理工作人员,已取得护理专科毕业证书或护理大专层次专业证书(需补足护理专科段所缺科目,不再发专科段毕业文凭),同时取得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可以参加本专业的学习、考试。
7.护理学专业专科报考条件:
护理工作人员,已取得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可以参加本专业的学习、考试。
8.中药学专业专科报考条件:
已取得国家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医药管理局)批准颁发的职业药师(中药)资格证书者,可以报考。
9.工商企业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报考条件:
①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
②经济管理类非本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已通过的课程可免考)生产与作业管理(6学分)、市场营销学(5学分)、企业会计学(6学分)。
③其它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已通过的课程可免考)政治经济学(财经类)(6学分)、企业管理概论(5学分)、生产与作业管理(6学分)、市场营销学(5学分)、企业会计学(6学分)。
④已通过原经济类计划中财务管理学课程(4学分)的考生,报考本专业时可顶替财务管理学(6学分)。
⑤已通过原经济类计划中企业经营战略概论(7学分)的考生,报考本专业时,可顶替企业经营战略(6学分),但应加考专科段的一门专业课。
10.公安管理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的报考条件:
①报考公安管理专业必须是公安民警,边防、消防、警卫部门的武警干部,公安院校在校生(含公安院校毕业待就业人员)。凡上述范围之外人员一律不准报考。
②具备上述条件者可直接报考公安管理专业基础科段。
③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安管理专业和刑事侦察专业专科毕业证书者,可直接报考本专业本科段。
④已取得国家承认的法学类、公安学类有关专业专科毕业证书者,报考公安管理专业本科,须加考刑法学、公安学基础理论两门课程。
⑤根据全国考委“考委[1997]5号”通过规定:凡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形式非公安、非法律专业专科毕业证书的公安系统在职人员,参加公安管理专业本科段考试,必须加考本专业基础科段中的宪法学、公安管理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公安基础理论五门课程。
11.工业工程专业本科段报考条件:
①工科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工业工程专业(本科段);工科类专业本科毕业生报考该专业,可免考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英语(二)、物理(工)、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等五门课程。
②其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工业工程专业(本科段),需要加考工程力学(一)、机械设计基础和电工技术基础等三门课程。
自考专业级科目
12.经济学专业(独立本科段)报考条件:
①报考本专业者,必须参加《政治经济学》(财经类)课程的考试,不论在各类高等教育形式中是否学过该课程。
②非经济管理类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者,须加考专科段的经济法概论(财)、社会经济统计学原理、财政与金融和基础会计学四门课程。
13.档案学专业(独立本科段)报考条件:
①档案管理专业的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
②中文、汉语言文学、图书馆学、情报学、秘书学、行政管理学、历史学、党政干部专修等专业的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档案管理学、科技档案管理两门课程。
③其它专业的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文书学、档案管理学、科技档案管理、档案文献编纂学、档案保护技术五门课程。
14.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独立本科段)的报考条件:
①已获得本专业专科毕业证书者,可继续参加本专业独立本科段课程自学考试。
②已获得电工类非本专业专科(含以上)毕业证书者,须加考电力系统基础课程。
③已获得工科类非电工类专业专科(含以上)毕业证书者,须加考电工原理、电机学与电力系统基础三门课程。
15.计算机通信工程专业(独立本科段)报考条件:
①电子类通信技术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
②电子类非通信技术专业和计算机类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信号与系统(5学分)、通信技术基础(4学分)或数字通信原理(4学分);
③理工科类非电子类专业专科毕业生,须加考信号与系统(5学分)、通信技术基础(4学分)或数字通信原理(4学分)、非线性电子电路(4学分)。
16.邮电管理工程专业(独立本科段)的报考条件:
①管理类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
②非管理类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管理学原理(6学分)、经济法概论(财经类)(4学分)。
17.计算机及应用专业(独立本科段)的报考条件:
①计算机及应用专业(或原计算机及其应用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
②电子电工信息类非本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计算机组成原理(2318)(4学分);
③工科类非电子电工信息类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计算机组成原理(2318)(4学分)、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0342)(4学分)两门课程;
④其它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计算机组成原理(2318)(4学分)、电子技术基础(三)(4730)(7学分)两门课程。
18.监所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的报考条件:
①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正在读大专的监狱、劳教系统的人民警察、职工。
②非法学类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7学分)、刑法原理与实务(一)(7学分)、狱政管理学(5学分)、监狱学基础理论(5学分)四门课程。
19.市场营销专业(独立专科段)的报考条件:
①凡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学校的市场营销专业专科毕业证书者,均可直接报考市场营销专业本科。
②经济管理类其它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市场调查与预测(6学分)、市场营销学(5学分)、谈判与推销技巧(4学分)。
③非经济管理类其它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政治经济学(财经类)(6学分)、基础会计学(5学分)、市场调查预测(6学分)、市场营销学(5学分)、谈判与推销技巧(4学分)。
20.旅游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的报考条件:
①旅游管理、饭店管理专业、导游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
②经济管理类非旅游管理、非饭店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旅行社经营与管理(5学分)、饭店管理概论(5学分)、旅游市场学(4学分);
③其他专业专科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政治经济学(财经类)(6学分)、旅游市场学(4学分)、旅行社经营与管理(5学分)、饭店管理概论(5学分)、旅游与饭店会计(6学分)。
21.新闻学专业(本科段)的报考条件:
①新闻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本科段。
②其他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本科段,须加考新闻学概论(6学分)、中国新闻事业史(6学分),新闻采访写作(10学分),报纸编辑(6学分)四门课程。
22.教育学专业(独立本科段)的报考条件:
①教育管理、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专业专科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
②师范教育类非教育管理、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专业专科生须加试“教育学”,非师范教育类专科须加考“教育学”、“心理学”。
23.计算机网络专业(独立本科段)的报考条件:
①电子电工信息类各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
②理工科非电工电子信息类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计算机组成原理(2318,4学分)(原计算机原理2384);
③非理工科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层次的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需加考计算机组成原理(2318,4学分)(原计算机原理2384)和高级语言程序(一)(0342,4学分)。
24.电子工程专业(独立本科段)的报考条件:
①电工技术、通信技术、广播与电视技术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
②电子类非上述三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非线性电子电路(4);
③理工科类非电子类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非线性电子电路(4),数字电路(4)。
25.农学专业(独立本科段)的报考条件:
①植物生产类(农学、植保、土化、果树、蔬菜、园艺、农业推广、种子等)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
②农科类(除植物生产类)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植物学(4学分)、植物生理学(5学分)、土壤肥料学(5学分)。
③其它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植物学(4学分)、植物生理学(5学分)、土壤肥料学(5学分)、作物栽培学(7学分)。
④40岁以上的考生可申请免考外语,但需加考农业推广技能(5学分)、农业生态基础(5学分)、农业政策与法规(4学分)。
自考专业级科目
26.畜牧兽医专业(独立本科段)的报考条件:
畜牧、兽医、食品卫检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其它文科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家畜解剖与组织胚胎学、兽医概论、畜牧概论、家畜病理学,理科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家畜解剖与组织胚胎学、兽医概论、畜牧概论。40岁以上考生可申请免考外语,但需加考动物生理生化(5学分)、家畜病理学(5学分)、兽医药理学(5学分)。
27.社会学专业(独立本科段)报考条件:
①社会学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
②非社会学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已通过的课程可免考)社会学概论(6学分)、社会调查方法(6学分)、社会心理学(4学分);
③40岁以上的考生可申请免考外语,但需加考社会工作概论(6学分)、科学社会学(4学分)、中国社会学史(4学分)。
28.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报考条件:
①社会学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
②非社会学类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社会学概论(6学分)、社会心理学(4学分)、社会调查方法(6学分);
③40岁以上的考生可申请免考外语,但须加考劳动经济学(6学分)、劳动就业概论(6学分)、工资管理(4学分)。
29.餐饮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报考条件:
①烹任类、经济管理类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餐饮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
②其他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可参加餐饮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考试,需加考餐饮管理与实务、现代厨房管理、食品卫生与安全三门课程。
30.教育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报考条件:
①教育学、教育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
②师范教育类非教育学、非教育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时应加考教育学(8);
③非师范教育类专科毕业生报考时应加考心理学(4)、教育学(8);
31.化学教育专业(独立本科段)报考条件:
①化学教育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
②其他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时应加考教育学(4)、心理学(4)。
32.物理教育专业(独立本科段)报考条件:
①物理教育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
②其他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时应加考教育学(4)、心理学(4);
33.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独立本科段)报考条件:
①师范教育类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科专业。
②其它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时应加:教育学(4学分)、心理学(4学分)。
34.数学教育专业(独立本科段)报考条件:
①数学教育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
②其他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时应加考教育学(4)、心理学(4);
35.体育教育专业(独立本科段)报考条件:
①体育教育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
②非师范教育类体育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时应加考教育学(4)、心理学(4);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篇三
【关键词】辅导 毕业论文 三阶段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C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08(b)-0056-01
将要毕业的本科生走进实验室参加教师的科研活动,在教师的辅导下进行试验以完成他们的毕业论文,是大学教育中很重要的环节。这一环节对大学生的实践分析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辅导毕业论文的教学实践,提出了三阶段教学法,以期提高本科生的科研素质及创新能力,使以传授知识为主要特征的“教学型”教学向以培养主动探索为主要特征的“创造型”教学转变。
1 进入课题教学阶段
通过师生相互选择,学生进入教师的研究课题,学生拿到任务书后需进行科研课题调研,若调研思路和方法正确,则可较快进入课题。此时教学重点是引导学生学会如何进行科研课题调研,此阶段的教学可称为“一进一出”,一进:即走进图书馆,图书馆存有大量图书资料和网上资源,学生可通过正确的查阅资料的方法查阅参考资料和相关文献。一出:即走出去与课题合作者交流,进一步了解课题性质、目的和意义,增加感性认识。在深入消化吸收的基础上,撰写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
由“一进一出”拓宽了学生思维能力,使学生了解了本专业的前沿课题,将学过的专业知识与生产科研实际相结合,加深了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固化了综合性理论知识,提高了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
2 试验教学阶段
试验是在人为控制条件下有目的地进行的一种实践活动,试验设计与分析,简称试验统计,是数理统计的一个分支.试验统计的内容一般包括两部分:一是对试验进行周密而审慎的设计、实施而得到数据,二是对数据进行数理统计分析,得到客观而合宜的结论。[1]
根据试验统计的内容,将此阶段的教学分为两部分试验设计教学和试验分析教学。
2.1 试验设计教学
学生进行试验前,对试验设计思想是不清楚的,如何使他们迅速理解和掌握试验设计方法是在试验教学阶段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在这一阶段,教学的重点是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培养学生自学能力,可通过向学生推荐有关文献的方法,让学生自主的查阅文献,初步建立试验设计的基本思想,理解试验与数理统计分析是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用数理统计来分析数据,只能在试验数据满足一定条件和假设时才有效.因而在试验前就必须对试验进行周密审慎的设计,使其满足统计方法的要求。好的试验设计可以使研究得到满意的结果;未经审慎设计的试验得到数据多数情况人们不能置信。[1]在学生有了一定基础按照试验设计方法提出自己的试验方案后,再与学生共同探讨,并利用多媒体等教学方式将试验设计方法的精髓展现给学生,重点使学生明确试验设计的目的,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问题的类型是什么、解决问题的途径是什么,选择的试验工具是否与问题的类型相符合。并对学生的设计方案进行点评,鼓励学生发表自己的见解,在学生自学与教师讨论相结合的框架下,学生理解了试验设计法就是“偷工加料法”[2]的真实含义。以固结压缩正交试验设计为例,当主因子A和交互作用B之和大于15时,他们从交互作用B入手,看哪些交互作用可省略?在试验因子不改变的情形下,争取有效地减少试验次数,而达到相同甚至更好的结果。在主因子A和交互作用B之和小于15时,他们巧妙运用直交表,通过决定因子、决定交互作用、将因子与交互作用先绘成点线图、再利用点线图去选择最恰当的直交表等步骤,试验因子可得到增加,试验规模可进一步扩大。这样带有科学性、创新性的试验设计方案就更合理、更完善了。
2.2 试验过程教学
在试验设计方案通过后,学生按照自己的设计方案进行试验,在试验过程阶段学生已从简单的验证某一原理,在相同的仪器上做相同的试验等传统学习模式提高到进行一定的具有开创性的科学研究工作,为他们未来的创造性工作打下较好的科学研究基础过程。
在此阶段学生遇到的问题最多,教学重点是引导学生注重试验策略,在试验中筛选主要因子,找出最佳生产条件,并在试验中证实最佳生产条件有再现性。在试验因子较多的情况下,学生往往会对试验结果没有与自己原来的设想一样而感到困惑,这时启发学生分析各因素的效应及因素间的交互效应,对试验结果进行解释筛选主要因子,使学生明白了判断筛选主要因子是否成功可进行变异数分析,若出现了显著因子且这些显著因子的累积贡献率在70%以上则认为筛选成功。此后学生在采用多水准试验找出最佳生产条件时,会主动进行试验分析,当变异数分析中不出现显著因子时可得出成本低、质量好的最佳生产条件。由于此阶段试验误差由随机因素造成,各因子皆不显著,因此每一因子的各项水准均可使用,即可达到成本低廉且又容易控制的目的。随之再作一批样品看是否为最佳,在试验中证实最佳生产条件有再现性就是较容易的试验阶段。
试验结束后,教师与学生一起对试验结果进行讨论分析并总结。教学不再强调是否获得正确的结论,而是强调过程和对结论的解释,尤其是对与预期相反的结果进行探索性分析,以期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思维能力和创新素质,推进科研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同时也是教学相长的实践过程。
3 论文撰写教学阶段
此阶段是培养学生论文写作能力的过程,目的是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其内容是指导学生建立合理的论文框架,正确应用规范性、科学性学术语言,按照论文标准完成写作。教学中首先由师生互动,在讨论中学生思考了论文的阅读对象是哪些人群?论文的目的及主题是什么?然后要求学生认真考虑论文题目。要明白研究问题和研究方向的区别,学生在对比不同论文题目的过程中,理解了好的论文题目应尽可能的直接点明主题,即应尽可能包括研究问题的主要关键词,又要兼顾简明扼要,避免繁琐。在建立论文体系时,通过论文结构大纲将各个环节的相互联系按顺序排列。在论文内容撰写中要求学生对所做试验内容细化到别人可以按照论文中的方法重做的程度,使试验成果具有可重复性。当学生在论文中提出新发现、新观点、新理论时更要引导他们注重旁征博引,分析论证,注重逻辑思维的严密性和语言表达的准确性。论文结尾部分注重引导学生分析该研究还存在哪些不足和进一步的研究方向,使学生了解科学研究就是前仆后继的过程,前人的研究成果就是后人继续研究的铺垫,这样科学研究才能一步步地进行下去。在论文初稿完成后,指导学生进行反复修改、润色,使达到语言表达准确分析归纳合理,论文细节符合要求。
4 结论
进入课题试验论文撰写三阶段教学法,有效提高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科学思维创新性,有利于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学会全面分析问题和妥善解决问题,掌握科学研究的方法、策略,培养了学生论文写作以及规范科学性学术语言的能力。
参考文献
法律本科论文 篇四
要实行法学的素质化教育,法学学位论文的写作训练是检验这种教育成功与否的最好的标志。以下笔者从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法学论文写作的重要性和意义、法学论文的作用,以及如何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学学位论文制度等方面入手探讨法学学位论文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作用和地位。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
综观我国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历程,走过了一条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常规发展到跨越式大发展的道路。在艰辛曲折的发展历程中,法学本科教育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培养了大批的法律人才,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传统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模式单一,培养口径过窄,培养目标趋向“专才”,而且在人才服务方面仅仅定位于法律实务部门。当然,单一的专业性法律人才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曾起过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21世纪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冲击,这种人才培养目标已经很难适应法律全球化、技术化、信息化和法律服务市场的要求。因此,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的更新已迫在眉睫,单一专业性人才向通用复合型、应用性人才培养转变已成为时展的现实需要,也是许多法学界学者和教育家的共同呼声。[3]
对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认识,是进行法学高等教育的起点,也是开展法学学位论文写作工作的前提。众所周知,在我国现阶段的教育模式中,法学本科教育的对象主要是没有社会工作经验的青年学生,这些学生刚刚结束高中阶段的教育来到大学校园,初次接触专门化的法律知识的教育,面对这样的青年学生群体,我们该如何树立本科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呢?进一步说,我们该如何定位在新的历史时期中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呢?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学研究生教育和法学职业继续教育的基础,法学本科毕业生也是组成未来我国立法、司法、执法以及法律服务等各个法律职业部门的基本力量。因此,对于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培养目标的定位不仅关系到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在受到四年的法学本科教育以后对实际法律问题的处理能力,而且也关系到改革目前法学本科教育中出现的一些弊端、完善法学本科教育制度的成败。从法学教育的整体方面来看,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在满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满足我国高等教育的既定方针政策的要求。进入21世纪,我国的法学教育肩负着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双重历史使命,这就对法学本科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条明确规定我国的高等教育方针是“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必须贯彻落实我国的高等教育方针政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观大背景以及国家既定的教育方针都要求我们的法学本科毕业生需要具备扎实的基础、全面的专业知识、良好的法律人素质等等各方面的综合素质。据此,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应该定位在培养具有综合性、高素质的专门法律人才上。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在本世纪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社会的整体目标仍然是建设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建设依然是我们整个工作的重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那么,法学教育就要为经济建设服务,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服务。随着学校招生规模的持续扩大,本科法学专业人数也不断增加。面对目前的发展形势,在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上应该充分考虑我国目前的国情和法学教育的实际状况,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外国的模式。在我国法学教育资源还比较缺乏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将素质教育、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等各种教育的优点有机地结合起来,培养出既掌握全面的法律理论知识,又熟练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处理各种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的综合性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教育要使法学专业的学生不但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了解中外法律思想家的各种法律理论,还要熟悉中外法律制度的概况,精通各种法律实用技术,更要培养学生的政治觉悟和忠于法律、刚正不阿的高尚品格。因此,法学本科教育应当把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始终放在首位,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综合素质为基础,专业素质为重点,在此基础上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加强对法学本科学位论文写作的训练,使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在论文写作的过程中得到落实。
二、法学本科生学位论文写作的意义
法学论文写作在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方案中是一门非常重要的课程,撰写法学论文对于检验学生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效果和利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这两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法学论文的写作,一方面可以检验学生了解、掌握基本的法律理论知识的程度;另一方面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引导学生形成一定的法律实践能力,从法律人的角度看待生活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并用课堂中学到的法律理论知识去分析现实的法律问题。通过对法学专业的学生进行法学论文写作的训练,能很客观地反映教学在学生掌握法律知识过程中的实际效果,这也是改进和完善法学本科教育培养方案的重要手段。
众所周知,写作是文科学生必须掌握的重要能力之一,而法学作为一门典型的文科专业,法学论文写作对于培养法科学生的写作能力是必不可少的课程。尽管很多高校都开设了包括写作在内的大学语文课程或相似的公共必修课,但法学论文作为论说文,其写作同一般的论说文有很多的不同之处,法学有自己的语言和自己独特的思维方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言法语”,这就决定了法学论文的写作是比较独特的。大学生要在以往论说文的基础上实现向法学论文的转变,这种转变是否完成,就需要一个考核指标。法学论文的写作是很好且非常有效的考核方法。[4]
另外,法学论文始终是与社会现实密切联系着的,不能空对空的脱离实际。无论是理论法学方面的论文还是部门法学方面的论文,其实都应当是为实践服务的,至多在服务实践上的程度有所区别而已。作为法学本科学生,他们所学习的法律知识其实都是比较基础的,在这个阶段,学生所学到的主要是“法律是什么”,而不是一些高深层次的研究性知识。但在法学论文特别是法学本科学位论文的写作中,就要更加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寻找具有实际运用价值的论题,做更深层次的理论性探讨,从“法律是为什么”的角度对现实问题提出有价值的观点,提出问题,解决问题,这是法学论文写作目的。
三、法学学位论文的性质
本科学位论文是对大学本科生专业知识掌握的程度、科学研究的能力和独立工作的能力等方面的全面考查,通过学位论文的写作可以把所学的理论知识与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检验和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本科学位论文写作水平的高低是衡量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因此必须重视这一重要的教学环节。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法学本科学位论文是本科学位论文的一种类型,本质上看既是学术论文,又是学位论文,所以它既具有一般学术论文的共性,又具有与一般学术论文不同的学位论文的特性。
1.法学学位论文首先是学位论文
一般说来,学位论文是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学生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对所学专业知识的总结,是学生为获得学位而撰写和提交的总结性论文。学位论文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和独立进行科研工作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学位论文的写作可以衡量出学生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综合性素质。与一般的学术论文相比,学位论文有其自己的特点:第一,学位论文的内容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学位论文的选题往往密切结合现实,注意学科的最新发展动向,收集本学科的前沿研究成果,往往代表了本学科当前发展方向。选题的新颖性是学位论文选题的一个基本的标准,因此其研究成果也显示了相应的新颖内容和独创的观点。比如那些补白性的选题、开拓性的选题往往会成为学位论文选题的热点,即使是提出问题性的选题,也是这一课题在社会生活中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提出问题本身就具有价值。[5]
第二,学位论文有较高的资料价值。学生在确定选题和撰写论文的过程中,需要广泛搜索和查阅大量的材料,开展调查研究,这对于当前选题来说是十分重要的研究资料,而且学位论文所附的参考文献也是对本选题研究资料的总结,对本选题后续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第三,学位论文与一般的学术论文相比,思想更成熟,论证更严密,研究成果更具有普遍性。学位论文的写作周期较长,一般的本科学位论文的写作往往需要半年的时间,更不用说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写作。学位论文与一般学术论文相比,质量更高,学术价值更大,因为它是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为获得学位,经过写作前的开题论证,写作过程中的反复修改,以及答辩前的论文评审和答辩中有关专家学者的层层审查把关最后而形成的论文。这些环节保证了学位论文比一般的学术论文在撰写和评审程序上更为严格,其研究成果更具有价值。第四,学位论文不公开发表或出版。学位论文往往只收藏在学位授予单位,一般不公开发表或出版,仅供内部查阅,所以学位论文不易获取。这是因为学位论文的目的是学生为了申请学位而撰写的学术论文,作为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而提交的学位论文,它本身应当能够表明申请者已经达到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和标准。这样的要求和标准一般是由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进行了明确规定。学生只有撰写了学位论文,并且通过了学位论文的答辩程序,才被授予相应的学位。
2.法学学位论文其次是学术论文
学术论文的重要目的,可以概括为:一是为了科学积累;二是为了学术交流,特别是网络技术发达的时代,交流是迅速和广泛的;三是为了明确考核的标准。[6]
一定的学术研究除了最终受社会的经济基础的决定影响作用之外,还要受到上层建筑各部门的影响,而其自身又有内部发展规律。学术研究不可能凭空进行,必须根据经济基础的需要,在继承前代学术研究的遗产和优秀传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学术研究就是在继承前人成果的基础上不断地向前发展。而“学术论文是科研成果的一种文字表述形式,是通过对某一课题进行专深而系统的研究,从而发表足以独立支撑有存在价值的观点的系统论述。学术论文必须具有学术性,具体表现为科学性、创新性、实践性和规范性”。[7]
由此可见,学术研究与学术论文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学术研究是学术论文的来源和方式,学术论文是学术研究的总结和完成,没有学术研究就没有学术论文。
具体到法学本科学位论文来说,它是法学本科学生为申请法学学位而撰写和提交的学术论文,是法学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法律知识的系统性总结,也为以后从事法学学术研究或司法实践工作准备了最基本的知识基础和实践能力,是对整个四年的法学本科学习的总结。法学本科的大学生甚至可以在后续的法学研究生学习阶段中以自己的法学本科学位论文的选题为突破口继续加深和拓宽对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掌握。本科学位论文的双重性特点使法学本科学位论文具有学术论文内在的规律,而这样的一篇学位论文也是在此基础上广泛地吸收前辈学人在法学学术研究上的思想、经验、方法,培养自己在面对法学理论问题上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在法律实践问题上的分析能力和解决能力。
四、完善现有法学学位论文制度
本科学位论文工作是对高等学校教学水平高低的一次综合性检验,也是对学生是否在本科学习阶段掌握了专业知识的一次综合性评估。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学位论文制度,发挥学位论文在实现我国高等教育培养目标中的重要作用,是完善我国高等教育体制的客观需要。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学本科学位论文制度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为:
第一,学位论文的学术创新性不够。如上所述,学位论文需要有一定的新颖性,按照教育法的要求,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但在一些法学本科学位论文中,体现出本科学生在法律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方法上都有欠缺的地方,学位论文仅仅停留在对大量资料的堆积上。对文章中相关的论点、引用的数据都缺乏深入系统的总结、分析和研究,缺乏本科学生应有的理论深度和创新性。还有些学位论文甚至在资料的收集上都很欠缺,只是单纯对相关法条进行罗列,根本不能体现出对法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方法的掌握。
第二,学位论文选题不当。本科学位论文选题最易犯的一个错误是选题过大,而且还常常出现雷同的现象。一些法学本科学位论文的选题研究范围过于宽泛,往往选择对某一法律制度或者某一法学基本问题进行全面的研究,这不是一篇本科法学学位论文所能完成的选题。以这种选题为论文题目,显然不切实际。学生只能泛泛而谈,不得要领。
第三,整篇论文结构框架或层次之间的条理性、逻辑性和系统性不强,研究结论缺乏具体的论证过程,或者相关的数据支持。法学论文对论文的条理性、逻辑性和系统性要求比其他一般的论文要高,并且十分注重论证过程,只有建立在严密的论文基础上才能得出牢固的研究结论,这是法学论文的一个特点。如果在系统性和逻辑性方面不能连贯一致,就暴露了学生在基础理论知识与专业技能的掌握上不够扎实。第四,法学学位论文在形式上的一些问题,比如文字表达不够流畅,没有用“法言法语”阐明问题,一些专业术语的使用欠妥当,英文摘要写作能力欠佳,外文文献的翻译存在很大的问题,注释、参考文献引用不规范等。
针对以上在法学本科学位论文写作中出现的问题,需要我们采取相应的对策,完善现有的法学学位论文制度,笔者认为应着重从完善现有的学位论文制度入手,在对现有的学位论文制度进行改革的过程中显示法学学位论文的特殊性。
(一)结合法学学位论文的特点,切实加强学位论文的写作指导
学位论文的写作指导是在学校的统一安排下,由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学位论文从选题、资料的搜集整理、写作一直到完成学位论文的整个过程进行指导和帮助。针对目前法学本科论文指导上的现状,本科学位论文的指导应该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环节:
第一,写作态度上的指导。要教育学生端正写作态度,严肃、认真地对待学位论文的写作,杜绝抄袭现象,培养良好的学风。
第二,选题上的指导。对法学本科学生学位论文选题上的指导,关键看所选的课题是否合适本科生的能力,不能以硕士生甚至是博士生的要求来要求本科生。本科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当有一定的新颖性,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法学学位论文的选题还要求政治方向正确,论文的选题要突出论文所产生的社会价值,密切结合我国法制建设中的现实问题。鼓励学生从现实生活中遇到的一些案例入手选取既有理论价值又有实践意义的研究题目,通过写作学位论文,培养自己的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为当前的法制建设服务。
第三,写作中的指导。指导教师在学生写作学位论文的过程中,要注意对学生的写作从宏观上给予指导,特别是方法论上的指导,但不是越俎代庖,事事干预。由于法学是一门逻辑性很强的学科,这个特点要求对学生在法律思维能力的运用上加强培养和辅导,指导学生理清法学论文的逻辑关系,结构层次,教会学生用法律人的观点去分析现实生活中的各种问题。
(二)发挥师生互动性,提高本科学位论文质量
我国古代就提出了“教学相长”的思想,意即师生之间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师生互动是师生双方在毕业设计和学位论文写作完成过程中相互交流、影响的一种不断相互作用的状态。在毕业设计和学位论文写作完成过程中,学生是毕业设计和学位论文写作的主体,师生互动的实质是一个矛盾统一与协调的过程。如果教师具有科学的指导方法,具有民主的观念,把学生看作与自己具有平等地位的人,以学生指导者、顾问和朋友的身份与学生共同讨论问题,引导学生思考,使之做出正确的判断,把教师的目的转化为了学生自己的需要,即把施加的影响根植于师生情感交流之中,将会产生积极、主动、有效的互动,从而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8]
师生互动也是法学学位论文写作的要求,一方面不能“放羊式”地对学生的论文写作放任自流,不加管束,另一方面也不能在学生写作论文的过程中处处干预,用自己的思路代替学生的思路,强制要求学生按照教师的思路进行写作,只有在法学论文写作的过程中发扬民主的作风,才能把现代的民主、法治的理念贯彻到法学学位论文中。
(三)改进传统的论文指导方法,开设法学学位论文写作课程,系统训练学生的写作能力面对近几年来法学专业学生人数的增加,教学方案却相对陈旧,缺少相关论文写作课程指导法学本科毕业生进行学位论文的写作,可把学位论文写作纳入到学科教学的相关课程中进行。专门开设学位论文写作课程,重点讲授论文的写作程序、方法、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指导学生获取和掌握资料,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和过程。选题立意是一篇论文成功的关键,尤其要加强对学位论文在选题立意上的指导,让学生了解开题论证的重要性,因此学位论文写作的课程要针对学生写作毕业论文的程序安排教学大纲,目标十分明确。在这方面,宁波大学法学院的教学实践很有成效。法学院在大学三年级开设了法学论文写作的专业选修课,从论文的选题立意到形成一篇法学论文的整个过程对学生进行了全面的讲授,并且结合法学院毕业论文的工作流程,重点讲授法学学位论文的写作,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学术规范意识,为以后大学四年级学生进行学位论文的写作做好铺垫,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四)科学合理地安排毕业实习,把毕业实习与学位论文的写作结合起来在现有本科教育体制下,毕业实习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就目前本科学生毕业实习的发展趋势来看,实习方式日益多样化。总体来说,毕业实习主要有与科研项目结合的实习、集中实习、学生自主选择三种实习方式。[9]
进行毕业实习也是法学本科教育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法学本科学生进行的毕业实习主要是涉及法律事务方面的实习。除了法科学生进入到司法部门实习以外,还包括进入到其他政府、企事业单位实习,另外还包括校内准司法模拟环境,因此学生不论是接触的环境,还是接触的人、事、物都比较全面系统,另外学生作为准司法工作人员、律师、文职人员等身份就可以从各个角度来分析看待相关的人和事物,从而得出不同的结论,学习各种不同的知识和技巧。[10]
本科法学毕业论文 篇五
关键词:管理制度;成人教育;毕业论文答辩
收稿日期:2006―04―28
作者简介:王同顺 (1961-),男,汉族,天津市人,南开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本科,工程师, 主要从事:成人教育管理。
一、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院系两级管理
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是成人教育本科生毕业论文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保障。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成人教育本科生毕业论文质量管理和规范工作,制定《成人教育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评分标准》和《成人教育本科生毕业论文管理制定》等管理文件,对成人教育本科生毕业论文工作的指导思想、过程管理、格式要求、评分要求、组织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统一设计封面格式、题目审批表、中期检查表、指导教师评语表和答辩记录表等,明确规定成人教育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指责和管理人员职责。
建立院系两级管理制度。学院进行宏观管理的同时,鼓励各系所根据自己的专业特点,尝试各种新的管理方法。“生物技术”专业的择优选导师制度颇有特色。它要求指导教师对成人教育本科生所做的科研有全面的了解,能提出适合作为成人教育本科生毕业论文有意义的研究课题,有足够的经费支持指导学生毕业论文的工作。学生按学分积排序的先后,选择自己理想的题目及导师,指导教师如对学生不满意也可以适当调配。这种择优选导师的方法,调动了教师、学生方面的积极性,有利于一批高水平、有价值的成人教育本科生毕业论文的产生。
二、重视管理环节,提高成人教育本科生毕业论文质量
毕业论文过程管理是毕业论文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为确保毕业论文的质量,在毕业论文的管理过程中,学院采取了系统化手段,即明确选题原则、规范审题程序、深入中期检查、严格论文答辩、合理评定成绩、全面总结归档。毕业论文的选题直接影响论文的水平,学院确定论文选题体现“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原则,在满足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尽量结合科学研究、生产实际和社会现实问题,要适合成人教育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
在审题程序上,各专业虽不尽相同,但均有一定的规范要求,或由本专业具有指导论文的教师拟定题目,或由系所为本专业学生提供选题指南,学生自主拟题目但需经指导教师批准。
中期检查是导师把握学生参考文献的查阅和实验环节中的实际工作量,防止抄袭、偷工减料和实验数据不准确现象发生的重要手段。我院规定,每个学生的毕业论文字数要在8000―10 000字左右,毕业论文中必须要有实验数据和实验结果图表等,一律用A4打印纸并统一格式和封面,装订成册顺序是:(一)封面;(二)内容摘要;(三)目录;(四)正文;(五)参考文献;(六)审批表;(七)指导教师评语;(八)答辩记录。每个学生都必须进行论文答辩,论文成绩以答辩委员会评定的分数为准,各系所组成的答辩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对学生论文逐个答辩,并且有详细的答辩记录。确保论文质量和成绩的公证性。
三、重视毕业论文答辩工作,锻造优秀毕业论文
重视毕业论文答辩工作,是提高学院整体毕业论文水平的关键。答辩时,学生先将毕业论文内容进行简要介绍(时间10分钟),然后回答教师和学生提出的问题,每个学生毕业论文答辩不超过20分钟。评分标准为:优(90―100)、良(80―89)、中(70―79)、及格(60―69)、不及格(60分以下)。有了一系列科学、规范、具体的管理制度作保障,从总体上看,我院成人教育学生的毕业论文有较好的学术水平和较高的质量,题目鲜明、论点明确、论证翔实、结合实际。成人教育本科生毕业论文多能结合重要课题及教学中的实际问题,提出独立见解,有的还能有所突破。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开展系所级毕业论文的评审工作。组织公开论文答辩,并邀请低年级的学生参加,学院设立最优答辩奖,对优秀的毕业论文当场予以表彰和奖励,表彰与答辩同时进行,形成了积极的导向作用。好多毕业论文达到正式发表的水平。
要继续加大对成人教育本科生毕业论文的专项经费投入,努力拓展学生学习基地,开展学生科技创新活动,保障成人教育本科生毕业论文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使成人教育本科生毕业论文质量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为进一步提高成人教育本科生毕业论文质量,更好地调动学生进行优秀毕业论文创作的积极性,出现更多的精品论文。
参考文献:
本科法学论文 篇六
关键词:法学本科生;科研能力;鉴定式案例教学
随着近年来法学教育的发展,法学人才数量呈大幅增长趋势,根据国家统计局官方公布的数据,法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在2000年至2015年间,从19806人增长为131285人。在法学人才数量增长的同时,法学人才培养质量是否同步增长呢?目前,高校和实务界对法学本科生的培养质量普遍反映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学生科研能力不足,应用能力差,实践能力弱。为加强本科生培养质量,把好学生质量关,教育部于2018年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国标”),其中规定了法学类专业人才应当具备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其中包括四项专业能力,即学习能力、应用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创业实践能力。那么,在四项能力的培养中,应当以何者为“中心”提升学生的专业能力呢?本文认为,法学本科生培养质量的提升,应当是知识与能力的同步提高,而将科研能力作为学生培养质量的核心,有助于全面提高法学本科生的专业能力。
一、以科研能力为核心提高法学本科生培养质量
何谓“科研能力”?国外学者对科研能力的界定,采用广义的观点。英国学者克里斯蒂娜•休斯、马尔克姆•泰特对“研究”所做的定义是:任何人都可以做研究,需要的很多技巧都是普通的、日常的技巧,包括提出问题、倾听、做记录和思考的能力;研究并不是由超然的科学家进行的完全客观的活动,它是一种社会活动,受到研究者本人持有的动机和价值观念的强烈影响。美国学者布鲁姆对学习的认知过程的分类,除知识外,还包括对知识的理解、适用、分析、归纳与评价。理解是指该人知道或被告知的是什么,也可以使用被告知的材料或概念,虽然不一定能将该概念或材料与其他东西联系起来或完全了解它。例如,对《合同法》某一条文,能举例说明其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适用是指将某一抽象的规则应用于特定或具体的情况。例如,在未被告知的情况下,学生能找出适用的规则,然后将它适用于有关事实,得出结果。分析是指将某一个概念或事实分解成简单的组成部分,找出这些部分的属性和关系。例如,民事法律关系可分解为主体、客体及内容三个部分,三个部分具有紧密的关联性。归纳是指将不同成分或部分放在一起形成一体。评价是指关于材料及方法对某些目的的价值判断。从两国学者的观点可得出以下几点:第一,科研能力就是一种认知能力或者智力能力。第二,在这种广义的科研能力概念下,学习能力、应用能力都属于科研能力的组成部分。我国学者通常对科研能力采用狭义的定义,普遍认为,科研能力主要包括发现和提出问题的能力、获取信息和收集资料的能力、对研究对象及其相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分析与思考的能力、运用创造性思维提出新思想、新方法和新结果的能力,以及对科研活动的过程与结果进行表达的能力。我国学者将科研能力界定为较高级的认知能力。显然,新国标中的“科研能力”也在此意义上使用。本文认为,广义的科研能力即智力能力。学习的认知过程中各项能力是不可分割的,新国标中所区分的“学习能力”“应用能力”“科研能力”,实际上都是智力能力的组成部分。本文在不同语境下使用“科研能力”,但就文章的主旨而言,采用的是广义的科研能力。只有真正提高学生的科研能力,才能解决学生培养质量问题。就高校法学专业而言,毕业论文一直是衡量学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但高校法学院普遍反映学生的毕业论文写作质量差,学生只会陈述法条和他人观点,有的学生甚至连他人观点都未理解,只是复制粘贴、囫囵吞枣。毕业论文质量不高的原因从表面上看是学生并未掌握科研方法的知识和缺乏写作技能的训练,但究其本质原因是高校在理念上认为“科研能力”只是研究生培养的主要目标,而非本科生培养的主要任务。在此理念之下,很多学校并未在本科阶段开设法学方法论课程;有的虽然开设,也未结合学生进行法学研究活动的需要。就学生写作技能的训练,有的学校虽然有学年论文实践环节,但也流于形式,学生并未通过学年论文的写作获得法学思维能力的训练。举例而言,法学研究重要的研究方法之一为法律解释方法,而多数法学院校并未系统传授这一研究方法并训练学生掌握这种方法。实务界对学生培养质量的质疑主要是反映学生的“应用能力”与“实践能力”不足。实务界认为学生只学习了理论,而未掌握应用能力。事实上,法科学生并未掌握的是“理论知识”而非“应用能力”,也就是说,学生在学习能力方面存在问题,未能真正获得和更新理论知识。例如,从事实务的毕业生咨询的民事疑难案件,有的案件属于法律存在漏洞,需要补充;有的属于法条更新而并未了解新的法条背后的理论。多数情形,不是应用能力的问题,而是理论知识的问题。至于所谓“实践能力的不足”,不应当归因于法学院的教学。因为这种能力的培养不是法学院教学的“核心”。何美欢教授对此有很好的论述。她认为,实务技能(即可认为是实践能力)的核心是处理业务中的人际关系,尤其表现为对待客户的“临床态度”或办公室管理技能。这种能力的培养不是通过法学院的教学活动,往往通过实习等实践环节来锻炼。
二、法学鉴定式案例教学是提高学生科研能力的重要教学方式
所谓鉴定式(Gutachtenstil)案例教学法,是指德国高校法学院在教学过程中广泛采用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采用该方法分析案例时,要遵循逻辑三段论的规则,先假设所有可能的情形,再分别进行分析论证,最后得出结论。该种教学法适用于民法、刑法和公法等各部门法。在德国,通常在一、二年级开设案例练习课适用这种教学法。这种课程往往进行小班授课,授课人数通常为每班15~20人。民法的案例教学,通常称为“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典型的案例题的出题模式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寻找依据的法律规范是“找法”的过程。而相应的支持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即为请求权规范基础,简称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方法在适用时,有一定的检查顺序,须按照合同请求权、类合同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物权关系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他请求权的顺序依次检索。而在检查每一个请求权基础是否成立时,又必须严格按照请求权是否产生、是否消灭、是否可行使三个步骤来进行。刑法鉴定式案例教学则以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三个阶层为分析框架,行政法鉴定式案例教学则存在着违法性审查和请求权基础两种模式。源自德国的鉴定式案例教学法在日本、中国台湾被广泛传播,并产生持久的影响,主要在于其有利于法律人能力的培养。第一,有助于提高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及其适用能力。鉴定式案例教学法以具体案例为研习对象,需要学生从法律条文出发解答案例。在此过程中,学生不能仅以法学概念、理论为出发点回答,需要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同时加深对法条中所涉及的概念、制度、理论的理解,才能真正理解法条。在此基础上,学生查阅法条,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可增加其对法学知识的理解和适用能力。第二,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分析、归纳及评价能力。鉴定式案例教学法需遵循逻辑三段论,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分析模式。在法学逻辑三段论中,法条是大前提,具体案件的事实是小前提,将事实适用于法条,才能得出结论。而在此过程中,学生分析归纳法条、事实的能力以及理论观点、学说的能力将不断提高。同时在适用法条的过程中,对现有法律规定的价值取向、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是否合理,也会形成自己独有的评价与判断,学生的评价能力会逐步提升。第三,有助于提高学生主动收集、检索资料的能力。学生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法律规定有漏洞,而理论、学说有分歧,这会促使学生主动收集、检索国内外资料,以求证理论、学说的合理性。收集、检索资料的能力在此过程中的提高不亚于或者说比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提高更快,因为有了问题意识的主动收集和检索更有效率。第四,有助于促使学生养成独立思考与交流的能力。学生在“找法”的过程中,需要解决法律适用的“大前提”,若找到法律,可能要进行法律解释;若找不到法律,可能要进行漏洞补充或价值补充。在此过程中,学生个体进行的是独立的“法律思维之旅”。而为了更好地解释法律,学生可能要比较对法律不同的解释理论、学说及判决,在此过程中,需要不断地思考、评析文献中提到的观点,与其中的观点交锋。在案例研习中,通常以小组进行,学生在与其他同学的交流中,他需要倾听并理解他人的观点,也可能要说服他人,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与书面表达能力也能够得到提高。
三、法学鉴定式案例教学在我国的发展
目前,国内鉴定式案例教学法已初具规模,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以不同方式开展鉴定式案例教学法的高校主要有: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这些高校开展的鉴定式案例教学法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模式为在法学培养方案中设置案例课程,面向本校法学专业学生开展,例如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另一种模式为通过暑期夏令营的形式,面向全国高校学生开展,例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以下介绍的内容主要来自2019年5月24日至26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的“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研讨会相关学者的经验分享。北京大学的葛云松、车浩、刘哲玮分别开设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案例教学课程。葛云松老师的案例教学分为初阶训练与高阶训练。初阶训练在理论课程中完成,高阶训练则通过高年级开设的案例课程完成。初阶训练主要是在有限教学时间内,控制学生依据材料处理案件的能力。具体方法是给学生两个法条,与个案材料结合,让学生给出分析结论。这种训练方法通过随堂检测来完成。华东政法大学姚明斌老师在2012年开始开设请求权基础案例研习课。大二开设民法初阶课程,课程为单周上课;大三开设民法高阶课程。平时作业有七至八次,占考核成绩的70%,期末考查占30%。该课程的授课师资要求是在德国学习过鉴定式案例教学法或者独立完成过解题报告。学生反映通过这种学习方式,主干课的知识学活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主要特色是开展鉴定式案例教学法的暑期夏令营。该夏令营在2017年、2018年均取得良好的效果,并于2019年8月2日至15日再次开设。授课分为中国民法案例分析、中国刑法案例分析、中国公法案例分析。授课形式为每天上午由任课教师授课,下午由学员分组讨论次日讲解的案例,并制作个人案例分析报告,每个学员均需提交个人作业,每组选出最优的一份作业并附讨论记录,当晚按组汇总提交。任课教师次日上午对作业进行评讲,下午进行答疑。教学团队由张家勇、夏吴晗、季红明、陈大创、王复春、查云飞、曾韬、黄泽敏、刘征峰组成,师资队伍全部具有留德或海外留学背景。在“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研讨会上与会学者对“鉴定式案例教学”的重要意义基本达成了共识,会后不久,北京大学于2019年9月4日至5日举办“首届全国法学教育师资研修班———民法教学方法:基础课与案例课”。此次师资培训不同于以往的一个特色是关于案例课的教学展示与培训,而该案例研习课也将主要展示德国的鉴定式案例教学法。从上文的典型院校开展法学鉴定式案例教学的形势来看,未来这种案例教学法会日益受到重视,并逐渐被引入我国其他高校。但是,目前在国内法学院校开展鉴定式案例教学还存在诸多障碍。其一,“法律思维能力”定位不准确。从法学人才培养的国家标准来看,“法学类专业的思维方法”只是作为“素质”要求被提到,而在法学专业能力中并未明确规定“法律思维能力”。纲举则目张,如果在国家标准中“法律思维能力”未被作为一项能力来对待,那么在法学教学中这种能力的训练被忽视就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有必要在“国家标准”的能力要求中明确将“法律思维能力”作为法学本科生专业技能之一。其二,案例教学未被设定为“课程”。法学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必须依据国家标准提出的“法律思维能力”这一培养目标,合理设置案例课程。鉴定式案例教学法以一定的理论课为基础,所以不宜开设过早。在培养方案中可设置在大二或大三的课程中。同时,民法、刑法、公法都应当开设相应的鉴定式案例教学课程。但由于对“法律思维能力”训练认识不足,许多学校并未开设案例教学课程。其三,师资队伍培养不足。德国鉴定式案例教学法引自德国,本国培养的高校法学教师基本未接受这样的能力训练。虽然目前国内一流法学院校已有留德师资的引进,也有个别高校培养出经过案例教学法技能训练的毕业生,但全国能胜任这种教学的师资队伍的培养仍需假以时日。其四,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理念有待变革。我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有大量案例考查,但无论客观题还是主观题,从命题目的、命题方式均未依循鉴定式案例教学法原理,仍然存在大量对法条知识点的记忆考查。如果不能改变司法考试的案例考查方式,那么鉴定式案例教学法在全国的推广仍将受到很大的影响。此外,鉴定式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选择、教材的编写都需要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探索。但是,毋庸质疑,鉴定式案例教学法已开始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生根、开花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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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科论文 篇七
【论文来源】《中国人大》
【论文期号】199910
【论文页号】6~9
【论文分类】民商法学
【正文】
商事法律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国还是一项年轻的法律制度。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
,没有也不可能有商事法律制度。在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得益于改革开放,特别是得益于实行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
我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包括两个方面,即规范商事主体的商事组织法律制度和规范商事行为的商事行为
法律制度。
一、商事组织法律制度
规范的商事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有关商事主体的法律规范是现行商事法
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而商事主体法律规范,除规定个人从事商事活动外,无一例外地表现为商事组织法,
即各种企业法律制度。
1.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为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它是规范现代企业形式——公司的重要法律。
该法规定了公司种类、公司的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发行与转让、公司债券、公司的
财务会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公司法的颁布使我国企业立法进入了一个
新阶段,它标志着我国企业立法从主要按照企业所有制的不同进行立法转向主要按照企业出资人的责任和资金
组成结构的不同进行立法。我国公司法以建立规范的公司制度为其宗旨,摈弃了股份制试点中定向募集等不规
范的作法,明确规定公司设立的条件,吸收国外通行的原则和作法,诸如股东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公司组织机构合理分工与相互制约的原则、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等,都为我国公司法所采用。公
司法还突出了公司信用在市场交易安全中的地位,明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强调公司资本的真实性
和不得任意减资,注意维持相当于公司资本额的财产。这些,都为保护公司债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投
资者信心,维护公司稳定和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公司法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各国的通例,采用公司形式法定的原则,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两种公司。同时,规定了公司设立和运营的规则。这些为投资者建立公司和国有企业改建公司提供了制度框架
,即公司法人制度的结构:
第一,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财产权利结构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不同。依公
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产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
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这意味着,包括国有出资人在内的公司的股东在出资后仅
享有股东权,公司则对出资人出资形成的财产享有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因此,公司可依法对其
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实现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分离。
第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依照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样,公司法就确
认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其含义是:股东仅对公司负责;股东以出资额为限负责;股东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
承担责任。这一原则无一例外地适用于所有股东,包括国家作为出资人的股东。由此,调动了投资者的积极性
,也以法律形式解除了实际存在的国家对国有企业承担的连带责任。
第三,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依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又依
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换言之,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还依照合理分工、相互制约的原则,规定了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内的公司组织机构。
这些,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提供了组织构造的模式。
2.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997年2月23日颁布的合伙企业法是我国第一个全面系统调整合伙企业关系的法律。它规定了合伙企业的
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退伙,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等。合伙企业是我国企业形态的一种,它是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
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虽然是
多投资主体举办的企业,但它不同于公司,其本质特征是出资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该
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共同管理、共同使用。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
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
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合伙企业可以吸收新的入伙人,但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
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
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前不久才颁布的一部商事法律。它的宗旨是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
企业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独资企业是社会经济发展中
最古老的一种企业形态,它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
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实行准则主义,其设立体
身不需经过审批。但是,某些领域个人独资企业必要的营业审批是需要的。个人独资企业有两大特点:一是出
资人控制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继承;个
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
理。二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
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其他企业法律制度
除上述三种企业法律制度外,我国还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
所有制企业条例以及为特别公司——商业银行的运营制定的商业银行法。这些,都是规范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律
。
不同的企业法律规定了不同的企业法律形态,为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
本经济制度提供了法律框架,也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各种投资者自由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提供了方便
。
二、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商事行为法律制度是商法中的重要分支,它是规范和引导商事行为的规则。我国的商事行为法律制度主要
由企业直接融资的法律规则、间接融资的法律规则、预防和分散商业风险的法律规则、票据与票据交换的法律
规则以及海上运输法律规则构成。除由于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立法体制,一些重要的商事行为法律规范含于
民事法律(如合同法)之中外,主要的商事行为法律制度有:
1.证券法律制度
1998年12月29日制定的证券法全面规定了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社会经济
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国证券法实行一系列重要原则,包括: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证券发行、交易的当事人地位平等,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证券
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统一监管与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
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证券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业协会和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等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
依照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公司债券,也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证券交易当
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交易。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
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
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所有证券交易均以现货进行交易。
证券法还规定了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义务。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
法。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该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这样做,可以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实现公正交易创造条件。
2.票据法律制度
1995年5月10日颁布的票据法,是我国第一个全面规定票据事项的法律。它的宗旨是规范票据行为,保障
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历来,票据立法体制有“分离主义”和“包括主义”之别
。票据立法的“分离主义”是指将汇票、本票归于一项立法,将支票归于另一项立法;票据立法的“包括主义
”是将汇票、本票、支票合于一项立法。我国票据法属于“包括主义”的立法,其特点是采用汇票、本票、支
票三票合一的编纂体制,即以汇票为主,将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规则统一规
定于票据法之中。票据是出票人依照法律规定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
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票据有多种功能,包括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抵销债务和
融资的功能。因此,票据交换是加速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票据仅作为支付、汇兑
手段。票据法的颁布和实施,为票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它的各种功能创造了条件。
3.保险法律制度
保险有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种。1995年6月30日颁布的保险法是规范商业保险的基本法,对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保险法通过对
保险关系和保险业管理关系的调整,充分发挥保险作为经济补偿制度的功能,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确保经济
和社会的安定。我国保险法主要实行下列原则:第一,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的原则,即同一
个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第二,保险利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
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原则
的目的在于,限制损害填补的适用,避免行为和防范道德危险。在人身保险中,则还在于维护被保险人的
人身安全。第三,有利于弱者的原则。保险法实行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制度,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
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
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同时,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
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四,保险公司稳健、安全运营的
原则。保险公司的经营涉及千家万户,必须作到稳健、安全运营。适应其需要,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准备金提取
制度、偿付能力维持制度、资金运用制度等。
4.海商法律制度
海商法律制度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商事法律制度。我国1992年11月7日颁布的海商法是第一部
规定海商制度的法律,它是我国海商法律制度的集中体现。该法系统规定的船舶、船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船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为
调整海商关系、解决海事纠纷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海商法是国内法,但由于海上运输具有较强的国际性,因而各国在制定海商法时不得不参照国际立法和国
际惯例,以求得国际海上运输法律规则的相对统一。我国的海商法是第一部大量将国际公约的规定引入国内立
法的法律。其中,有些部分将公约的实质性条款全部引入,有些部分有选择地吸收。海商法还引入了国际惯例
,诸如共同海损的确定、分摊和理算,均采用了国际惯例。由于海商法吸收了当前国际立法、国际惯例和国际
海运实践的最新成就,受到国际海商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好评,被人们认为是同国际社会接轨最好的一部法律。
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2以来年发展起来的。但它紧密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法学本科论文 篇八
(一)学生现状。
新疆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多语种交汇的地区,除了汉族和回族使用汉文字以外,其他少数民族民族都有自己通用的语言文字。民族学生的汉语水平普遍不高,多数无法用汉语熟练交流。学生对专业教材能全部理解的仅占25%,70%以上的民族学生对汉语授课的部分课程基本能听懂,但让他们用汉语口述所学到的知识是很困难的,久而久之,对专业课程丧失兴趣。民族学生根据个人兴趣选择专业课的仅占52%,多数学生缺乏学习耐心和持久性,专业课考试通过率明显比汉族学生低。新疆少数民族大多数来自于农牧区,其在语言、心理、文化、价值观等方面具有本民族特质,有别于其他民族的思维方式、知识结构、价值观念。大部分民族学生民族身份自尊感很强,交往范围狭窄,易形成小团体,只与本民族学生来往的较多。
(二)教学现状。
1.教学方面
以课堂讲授方式为主,实践课较少,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启发—探究式教学方法运用较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参与程度不高,被动教学现象突出;注重法条讲授,但对其法理讲授较少;用模拟法庭方式上课的占12%。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教育质量的评估要素之一,对法学教育内容产生一定影响。调查发现,16%的教师在民族班上课完全以司法考试为主线。
2.法学教师的教学态度受到民族同学的肯定
访谈发现,多数法学教师在民族班上课语速减慢,与学生沟通频繁。多数民族学生认为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比较认真负责,教师会帮助学生解决一些生活中的问题,学生都很感谢老师。
二、民族法科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内容缺乏民族特色和针对性。
目前,民族法科课程设置主要依据国家课程标准,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的民族法学欠缺,学生所学的知识与其生活的民族地区的生活环境不相适应。民族法科学生毕业后基本上都在本民族地区从事法科工作,是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维护者和推动者。因此,教学方式应当突出针对性和特色性,以满足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需要。
(二)教学方式不能完全适应民族特质。
由于学生语言水平参差不齐,任课教师能力有限,为帮助其顺利通过考试,灌输式授课方式最常见。此法的优点是可以帮助学生在较短时间内系统掌握基本法律知识,缺点是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缺乏,极易出现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现象。到法院旁听、律师实习等非常少,实习时间太短,实习制度不太严格,流于形式。僵化的教学模式培养出的民族法科学生,不能顺利融入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实践,影响就业。
(三)语言困境。
1.基础汉语水平偏低
民族法科学生学习中最大的障碍是语言。MHK考试虽然对提高汉语言理解、使用和表达能力有一定帮助,但多数学生汉语实际运用水平不高,缺乏汉文化底蕴。MHK考试形成应试教育的模式,不适应提高少数民族汉语言素养和素质教育的需要。而法学课程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大多数少数民族学生很难掌握。
2.专业汉语课时太少
随着汉语预科教学的不断加强,专业汉语教学被逐渐淡化,甚至停止专业汉语教学的呼吁声音渐高。基础汉语的学习通常是针对日常生活、人文风俗、社会文化等方面进行锻炼,而法科涉及内容广泛的专业性词汇,基础汉语无法完成这项任务,严重影响专业教学质量。目前,虽开设了法学专业汉语课程,但课程课时太少,很难全面、充分、透彻地讲解专业词汇,对专业课的学习和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十分不利。
3.课程设置有待进一步完善
首先,民族学生法学教育选用的教材一般是教育部法学专业本科核心课程的规划教材,内容的深度与民族学生的学习能力不相符,学生对教材的理解程度不高;适应民族地区的法律课程设置较少。因此,有必要在必修或者选修课中增加民族法律的课程。其次,理论课程较多,缺少培养职业技巧和职业技能的课程。
4.缺乏用双语撰写的法学专用教材
少数民族法学教材的适用对象有限,编写资金相对缺乏,少数民族法学教材建设相对落后。所使用的教材与汉族学生一样,阅读起来有一定难度;没有专业汉语教材,难以满足学习需要。
5.与司法考试衔接存在一定困难
少数民族法学学生的专业课程都是用汉语讲授的,但是因为他们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汉语理解能力不足以用参加汉语司法考试,所以只好用少数民族文字。民族语系的司法考试,又不知道各种法律词汇在民族语言中相应的称法,所以不得不通过参加本民族语言的辅导班的方式重新学习法律。
三、民族法科教育需采取的措施
(一)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及内容。
少数民族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应该在全国相对统一的前提下,增设符合本地区需要、有民族特色的专业课程,从而有利于学生更好地服务于民族地区法制建设。增设特殊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培养学生获得知识、沟通交流的能力,以及调解、谈判、辩论、法律文书写作等技能,使民族法科学生熟悉少数民族风俗及宗教信仰习惯,支持并熟悉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这样才能为民族地方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教材建设。
1.修订、编写民族法学教材
应尽快编写少数民族法学通用的专业教材。民族语言法学教材使用数量有限、编写资金缺乏,民族教材建设严重滞后。解决方法有:一是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布置专项教材资金,扶持双语法学教材的出版;二是鼓励专业教师充分利用民族教育发展基金;三是积极利用政府和社会资金出版双语法学教材。
2.编写民族法学课程的教学参考书及辅导资料
目前还没有一套适用于少数民族法科教育的案例教材。大部分民族法科教育是为民族地区培养人才,学生毕业后绝大部分会留在到当地。因此,案例的选用除了要考虑国情之外,还要考虑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现状,考虑到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这样才能真正为民族地区培养法律人才。因此,可以立足于党的民族政策,依据于民族地方法制建设特点,编写一套适合少数民族法学教育的案例教材。
3.加强专业汉语的学习
首先,少数民族学生可以利用课内外丰富的汉语信息资源,发挥自身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其次,专业汉语教学应巩固学生的专业词汇,强化听力和翻译能力,提高学生的口语和应用文写作能力,为写好毕业论文打下基础。这就要求教师革新、丰富教学方法,因材施教,课堂加强说、听、写训练。再次,笔者认为应当为每一门专业课编写一本专业汉语课本。最后,应当加大专业汉语的课时量,放在要开设专业课的上一学期,并且由双语教师教授,有利于学生学习与理解。
(三)丰富课堂教学手段,加强实践教学课程。
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种法律实用主义倾向虽然遭到不少学者的批判,但我仍然赞同经验对于法律比逻辑更根本。培养民族法科人才过程中一定要大力加强实践性教学,注重学生法律运用能力的培养,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相促进,重点培养少数民族学生的实践和创新能力,使民族法科教育适应民族地方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
1.案例教学法
应将本地区发生的经典案例在教学中加以讲解和剖析,使学生更好地理解抽象的法律理论。这样的教学方式更贴近民族地区的实际,少数民族法学教育也才能真正提高人才质量、提高科研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为民族地区和中国的法制建设作出贡献。
2.分层次教学法
民族法科教育实践中普遍存在学生需求差异大、教学层次多样的特点。在日常法学教育过程中,除要做好常规教学外,还应采取多样化措施以应对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实际。为此,应采取教学大纲、教材、课件、习题、考试“五不同”,对民族学生和非民族学生分班教学、分层次教学。这样做的最大益处是结合不同层次的民族学生,因材施教,做到以人为本。
3.建立民族法科教育教学实践基地
除了在校内建设好模拟法庭和鼓励学生在校内外进行普法宣传外,还应与学校周边的司法、执法部门加强联系,建立学生的实习基地和实践教学基地,实现“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双赢结果。一方面,学校可以通过建立教学基地为民族学生的司法实践活动提供相对稳定的平台,对学生进行职业训练,延伸课堂教学内容,弥补案例教学的不足。另一方面,民族地区实践中缺乏大量的双语人才和应用型法律人才,教学基地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也可改变当地法务部门人手不足的局面,为当地法制建设提供人力支持。
4.重视少数民族法学师资队伍建设
首先,建立一支来自民族地区、熟练运用民族语言、了解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学专业师资队伍,针对民族法科学生的特质,加强其法学理论同法律实务之间的联系。其次,发达地区或国家名校应培养少数民族法学教师帮助民族自治地方高校。
5.民族法科教育适当结合国家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对于学生就业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民族法科教育应适当强化与司法考试的结合,分析历年真题,以帮助民族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结合司法考试进行民族语言培训,为民族地区输送合格的少数民族法学毕业生。
6.双语教学
法学本科论文 篇九
相对于法治较为完善的西方发达国家,教学模式落后、师资整体素质不高、师资管理水平低、教学管理滞后,是我国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模式产生消极影响的主要原因。所以,在充分认识法学实践教学重要作用的基础上,探寻法学实践教学得以强化的有效措施,以期消除这些消极影响。
1.积极作用
(1)法学理论创新和实践能力必须以熟练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学知识为基础。我国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模式无疑有助于法学理论和法学知识的传承,处于法学理论创新人才和实用型人才培养的基础性地位。
(2)适应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许多教师都擅长理论研究,其中一些教师具有较高的学术创新能力,有助于理论创新型法律人才的培养。
2.消极影响
(1)不符合法学学科的特点。我国传统的“满堂灌”“说教式”的法学本科教学模式不符合法学学科偏重实践性、兼具理论性的特点。理论教学喧宾夺主,实践教学处于从属的,甚至被忽视的地位,与法治较为完善的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学教学模式差距较大。例如,美国将法学教育视为职业教育,较之实践教学,理论教学处于从属地位,实践教学从过去师傅带徒弟式的教学模式转化为现在的诊所式教学模式[1]。
(2)师资管理和教学管理存在偏差。我国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模式下的师资管理:在聘用教师工作中,偏重于应聘人员的学历和学术经历,而较少关注其是否具备法律实际工作经验;在考核教师工作中,只注重科研项目、著作、论文等学术能力,而忽视法律实用人才的培养能力。在教学管理方面,把本应处于重要位置的实践教学课程摆在次要位置,从事实践教学的教师工作积极性不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也受到影响,阻碍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3)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律实用人才的需求。我国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模式,教师处于教学活动的主导地位,而学生则处于被动接受者的地位,弱化了学生的个人主体意识,容易造成学生主体性缺位的现象[2]。这种教学模式偏重于记忆能力和求同思维方式的培养,忽视了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的培养。这样,运用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模式培养出来的学生,由于缺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很难适应社会对法律实用人才的需求。用人单位对缺乏实际工作能力的学生不满意,法学类大学生就业难、大学文凭贬值等社会问题也就产生了,进而又使一些大学法学院系招生困难,陷入生存危机的困境。
二、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重要作用
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的规定,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法庭、疑案辩论、实习等。借鉴美国经验,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方法还应包括以法律援助为特色的法律诊所[3]、法律文书写作等。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符合法学学科特点及新形势下培养法律人才的要求
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借鉴了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学的先进经验,符合法学学科特点。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较为强调法学实践教学,大陆法系国家较为强调法学理论教学。由于WTO规则要求借鉴英美法系的精神和制度运作[4],所以,在坚持大陆法系法学理论教学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借鉴英美法系国家法学实践教学的先进经验,将实践教学置于与理论教学同等重要的地位,改革传统的重法学理论教学而轻法学实践教学的法学本科教学模式,有助于培养适应新的国际经济运行规则的法律人才。
2.有助于培养法学本科生的实践能力及缓解法学院系生存的困境
较之传统的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更有助于培养本科生的实践能力。在传统法学理论教学模式中,教师是教学活动的导演兼演员,学生只是处于被动地位的观众,缺乏主动的身临其境的参与、分析与思考,虽然能够学到许多法学理论、法学知识,但是实践能力无法得到培养。在实践教学中,教师是教学活动的导演,学生是处于主动地位的演员,在模拟案件或实际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由于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分析与思考,学生的实践能力能够得到培养。所以,偏重法学理论、法学知识传承的传统理论教学,应当与有助于培养本科生实践能力的实践教学有机结合。此外,由于实践教学有助于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能够为社会输送具有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可以解决法科大学生就业难、文凭贬值等实际问题,从而相应地可以缓解一些大学法学院系招生困难、面临生存危机的困境。
三、强化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措施
1.确立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机融合的法学本科教学模式
改革重法学理论教学而轻法学实践教学的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确立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机融合的法学本科教学模式,是强化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关键。在新的法学本科教学模式下开展法学实践教学,具体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①实践教学研究的专题符合学科发展方向,促进学科建设。比如,以培养电子商务法律实用人才为特色的法律院系,在实践教学中就要侧重电子商务法律实务的技能培训和疑难案件的学理研讨。②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衔接,将理论教学过程中涉及的有争议的法学理论问题、疑难案例提交模拟法庭、专题辩论赛、社会实践调研等实践教学环节。③因材施教。法律人才可以分为学术型、实用型和混合型。在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发现学生的职业倾向性,引导学生向更适合于他们职业倾向的方向发展。④结合学校专业特点,实践教学服务于具有专业特色的法律人才的培养。比如,以理工专业为学科特点的综合性大学,可以结合学科特点,培养科技法律人才、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电子商务法律人才、资源环境法律人才等具有专业特色的法律人才。这样,将专业特色变成法律人才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既可提升理工专业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也可解决理工专业院校法学专业的生存、发展问题。
2.建立符合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要求的师资队伍和师资培训评聘机制
建立符合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要求的师资队伍,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①聘任教师,既要注重学历、科研能力,也要注重法律实际工作经历。建立复合型的法学师资队伍,既可以提高教学效果又可以减少师资成本。此外,聘任具有法律实际工作经历的教师为辅导员、班级导师,也可以起到相同的作用。由于绝大多数法学人才是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为了适应社会对法律实用人才的需求,在美国,法学院教师在任教之前都要求有5~10年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以美国马歇尔法学院为例,几乎所有专业教师都有法律实务工作经历。而且,法学院的学生一般认为,法律书自己也可以看,来法学院读书,主要还是学习如何运用法律知识办理案件。因此,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可以考虑建立在具有高学历的司法、法律服务人员中聘任法学教师的制度。②可以借鉴美国法学院的实际做法,法学院系的教师由两部分教师构成,一部分是专职教师,另一部分是兼职教师。这样,既降低了办学成本,又提供了教学(特别是实践教学)水平。比如,美国马歇尔法学院,聘任了很多知名的律师为兼职教师,他们白天从事律师工作,晚上给学生们上课,而且兼职教师的数量要多于专职教师。这样,学校就会以较低的成本,开出很多实务性很强的法律课程。③建立实践教学基地,聘任实践教学基地中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人员等任实践教学工作的兼职教师。建立符合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要求的师资培训评聘机制,应当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①对教师进行培训,提高教师特别是理论型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比如,可以通过选派法学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锻炼[1]的形式来提高他们的实践教学能力。②可以建立适用于实践教学教师的评聘机制,为他们设立单独的职称、岗位体系和评聘标准。比如,在评聘标准中,用教材、教改论文和教改项目对应于学术著作、学术论文和科研项目。
3.完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
本科法学毕业论文 篇十
关键词: 本科毕业论文 质量 管理 误区
毕业论文是本科教育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某些专业或方向来说,是整个实践教学的最主要环节,其质量对本科教学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毕业论文的实际运行情况并不理想,并呈现出质量逐年下降的趋势,泡沫化日益严重的情况,甚至出现了本科毕业论文存废的争论。毕业论文的整体质量下降,是伴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和扩张而出现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非常有必要对毕业论文的实质、发展变迁和目前毕业论文质量下降的原因做深入的思考和分析,才能对毕业论文是否保留、如何提高质量等做出正确的选择。
1.本科毕业论文工作存在的误区
1.1对本科毕业论文作用的认识误区。
1.1.1将毕业论文和研究生学位论文混淆。本科毕业论文与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有着本质的区别。虽然社会上也出现了一种趋势,不要求研究生毕业,但那指的是期刊论文,对于学位论文来说,是研究生获得学位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可以说,研究生从一入学开始,就是围绕着课题,也就是最后的学位论文而开展工作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是评价研究生学术能力最主要的工具。显然,本科毕业论文无法也不应该承担这样的任务。本科毕业论文是当学生完成基础和专业的基本学习任务后,一次总的检验和实践,通过毕业论文活动,学生能够初步尝试在准独立状态下进行一项系统性较强的工作。这个过程能够锻炼学生,对于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本科毕业论文带有某种总结性的意味,更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延续,是整个教学体系中的重要环节。
1.1.2对于毕业论文的不适当拔高和贬低都是不合适的。毕业论文是整个教学体系中的重要支柱之一,一种错误认识在于将毕业论文孤立看待,认为与其难以实际操作,不如直接取消。这样的做法对教学体系的破坏是非常严重的,会导致高等教育阶段不完全,对学生质量也造成了很大的损害。如果找不到可以有效替代毕业论文的途径或方式,简单粗暴地取消毕业论文阶段无疑是不合适的。另一种值得注意,但是很少反思的现象是对毕业论文工作的不适当拔高,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始将本科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作为教学成果来宣传,尤其是毕业论文阶段,一些高校将重心转移到有更多学生发表SCI、EI论文上。这其实是一种非常危险的信号,毕业论文正在逐渐脱离其教学功能的本质而被异化。究其原因,主要是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将对创新的适用范围不恰当扩大导致的。我们不怀疑有少量学生在本科阶段可以做出一些创造性的成果,但这不是本科教育阶段所必需和应有的责任。这种不恰当的指向,会导致毕业论文的整体泡沫化日益严重,学生毕业论文的独立性逐渐降低,有些甚至直接把教师的成果转移到学生身上。这种趋势在实质上不仅弱化了毕业论文在教学体系中的地位,更容易在今后造成如学术不端之类负面教育等更加严重的后果。
1.2毕业论文管理上的误区。
由于本科生毕业论文质量的下滑,一些学者将矛头对准了教学管理部门,认为其对毕业论文的管理松懈,规范性不足。本科水平评估对毕业论文的规范性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我认为,目前高校毕业论文阶段的管理工作不是松懈,而是严苛,严重背离了教学管理的科学规律。比如一些高校开始简单套用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管理办法来管理本科毕业论文,虽然对于一些条件较好的高校可能会得到一定的效果,但对于广大的地方院校来说,并不具备实际上的操作性。成本问题和培养规格差别注定了这种盲目管理最终的结果必然是少数人受益,而大多数学生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益处。
在管理上形式主义严重,导致着力点偏差。主要体现在对过程的要求繁琐而不切实际,过于注重格式和文本要求而忽略了实质内容。一些高校制订的毕业论文写作规范,从字体、字号、体例编排等诸多方面进行了严格限制,并且作为论文评价的重要指标。这种做法,从其用意上来说,当然是希望毕业论文过程更加规范,同时方便管理部门管理和评价,能在上级的检查中获得更高的评价。但实际效果上,学生和指导教师在和毕业论文实际水平并无太大关系的这些环节上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使本来就非常紧张的毕业论文工作更加难以有效完成。
在管理过程中对一些规定的理解僵化,从而使管理行为背离教学规律。比如为了切实发挥毕业论文对学生的锻炼作用,教育管理部门要求实现一人一题。对于完成过程预见性较为清晰的情况,多人同题的现象当然会引起雷同和相互抄袭。但是,毕业论文的本质是学生利用所学的知识,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解决一个较为系统性的问题。即使是同样的题目,如果题目设计相对开放,不同的学生实现的途径也会差别很大,并不违背独立性的原则。同时一些高校管理部门不允许多个学生合力完成一个论文,这也是值得商榷的,对于高度强调协作能力的现代社会,多人合作完成某项工作应该是值得鼓励的做法。但是高校管理部门对一人一题采用题目不得完全一致这种简单的一刀切规定,不仅造成了选题的困难,而且在实际工作中造成了新的困境:一些老师指导学生的题目,只是个别词语的区别,实现方法和途径几乎毫无区别,却符合了管理部门的规定,这对学生的损害是很大的。
1.3就业压力与毕业论文质量的冲突。
毕业论文质量下滑和高校的高速发展是同步进行的,许多人对这种现象不理解,但其内在其实有着深层次的原因。大学扩招以后,大学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本来使得高校可以有更大的财力投入教学,但是,由于扩招后学生的就业成为头等大事,高校的实际生存压力越来越大。由于一般教育管理部门统计12月底的初次就业率,并作为衡量高校教学效果的重要指标。这就导致不仅学生在第四学年一开始就面临着就业压力,学校本身也面临着来自上级的巨大压力。毕业论文的时间与找工作的时间发生了冲突,为了就业率,毕业论文不得不为之让路。我们不得不承认,就实际情况来讲,毕业论文和就业率相比较,对高校的生存紧迫性当然要低,这种时间的错位冲突直接导致毕业论文被弱化的尴尬。
2.提高本科毕业论文质量的措施
针对以上提出的三类基本问题,我们需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才能逐步改善毕业论文目前的尴尬处境。
2.1充分认清毕业论文的本质,使其回归应有的教学职能。
毕业论文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并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部分,是一个训练和培养过程,是学生一个准独立的实践过程。毕业论文是教学属性的,教学体系设计者需要通过毕业论文的环节,发现教学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以系统性的改进;学生需要通过这个环节发现知识体系中的不足加以巩固,并发现自身的优势和劣势,以便今后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向。高等教育的任务是要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人才,如果学生没有创新精神,教育无疑就是失败的。但是创新能力,则受限于学校条件、学生条件等诸多因素,不仅在大学期间需要培养,更重要的是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要继续培养。而本科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创新成果则不应该成为本科教育所考虑的重点内容,虽然我们乐见少数学生在校园内就做出瞩目的成绩,但为了获得少量成果而损害大多数学生正常教学秩序是得不偿失的。
2.2遵循教学规律,进行科学的管理。
毕业论文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部分,有其作为教学过程的共性,但也有自身的特点。据调查发现,低年级的学生对毕业论文的期望值很高,但到了毕业论文阶段,由于管理的繁琐、时间的冲突和指导的缺失,毕业论文很大程度上成为了一种负担。管理部门应该尽量摆脱指导者的角色,做好服务功能,让指导老师和学生能将主要的精力投入到问题的发现和解决上。总体来说,就是毕业论文的管理宜宽不宜严,宜粗不宜细,宜简不宜繁。管理者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为毕业论文提供必要的平台,比如建立网络平台,方便师生的交流,同时将繁琐的过程简洁化,使学生和教师可以将主要精力放在毕业论文的实质性内容。
2.3进一步解放思想,进行教育改革。
教学质量下滑和高校快速发展并行的情况,其根本原因在于高一级管理部门的投入指向和教育发展规律不一致,在这种情况没有得到有效改善以前,希望高校自动将主要精力投入教学工作是无法实现的,这就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加深入地进行教育改革。对于高校本身来说,应该深刻认识到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普及和社会大众的认识的提高,高校的学生培养质量会在高校的社会声誉和生存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而教学质量的提升甚至保持都不是短期的工程。从学校发展的长期来看,重视包括毕业论文工作在内的教学工作,对学校的长期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高校管理者也应该更加积极地思考毕业论文科学评价的标准问题,只有制定简单、清晰、科学、可行的标准,才能将毕业论文的管理工作带入正轨。
3.结语
毕业论文工作是学生结束本科阶段学习,踏入社会之前的一次总演习,它的重要性是其他教学环节所无法替代的,我们不应该因为其发生了问题就简单地取消了之,而应当采用更加开放和积极的态度,分析导致毕业论文发生变化的社会经济变迁等深层次原因,从而找到合适的解决途径,让高等教育能够完整、高效地提供给学生,使学生通过毕业论文的洗礼,在真正独立应对纷繁复杂的实际工作问题时,能多一份从容,多一点怀疑精神,多一点创新的动力,从而做出更多的成绩。
参考文献:
[1]时伟。大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弃与存。中国高等教育,2010,(7):45-47.
[2]廖元秀,周生明。本科生毕业论文改革探索。高教论坛,2010,(11):69-71.
法学本科论文 篇十一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矛盾
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标。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直接决定着人才的培养方向和培养模式。关于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曾进行过较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是通识教育,有的认为是职业教育,还有的认为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但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集中体现在《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中。如教育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中规定,法学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下列知识和能力:(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义观念以及刚正不阿的人品;(2)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3)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4)掌握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与技术;(5)了解法学理论的前沿和发展动态;(6)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7)具有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8)掌握现代文献检索和网上获取信息的方法。从以上目标定位所涵盖的知识和能力可看,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属于兼具通识教育特征的职业教育,具体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质、强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从形式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非常明确和理想的,但是,从反映和体现教育目标的法学教学内容来看,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主要是追求素质教育。具体而言,在教学内容方面,强调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培养学生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宽广的专业知识面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为学生奠定从事理论研究或法律实务的基础。在这种法学教育中,法学教学过于理论化,教育不注重培养学生面对案例的实际操作能力,法学是仅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相去甚远。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的目标,而是要把学生们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因此,一些高校擅长于进行理论研究,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丰富学生的法学思想,夯实学生的理论功底。这一局面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来说是一件幸事,这种教学目标对提升法学教育层次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其使学生很少能够在学习过程中接触到法律应用的实际运作,无法形成法律应用思维和相关应用技巧与能力。简言之,现行目标定位之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基本脱节、教育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价值去向之间产生矛盾。
(二)我国现行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不太符合司法考试
众所周知,法律科学作为一门独特的学问,具有独特的语言、思维方式和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法律科学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在法学教育中课堂讲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就法律从业者而言,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德和法律职业能力,都建立在雄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职业训练基础上。在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没有系统的理论教学,实践就失去了根基。但与此同时,作为一门具有极强专业色彩的职业,法律专业要求从业者应具备相应的实践知识和技能。我国现行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是一种学科教学,也可称为通识教育,多年来承继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所开设的课程偏向于法学理论,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首先,从教师在课堂上所讲的内容来看,大多数教师认为在课堂上需讲的是法学各学科的知识体系,法律实务问题只是个法律技能的操作问题,很容易掌握,无须在课堂上讲授,基于这样的观念,他们在课堂上主要以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为主,教学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过于浓厚,学生在接触法学教育时,往往是将法律当做一种科学知识来学习,就如同学习历史、哲学和文学一样,强调的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传授和学习方法的掌握,对司法实务知之甚少。这种教学虽然使学生拥有比较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学生能够在某个法学专题领域长篇大论,但却使其很难运用所学专业知识来解决实践中的一些简单法律问题。这一情况充分,我国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以法学理论知识为重,并且过于强调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学人文修养和学术精神的培养等,而对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不太重视。这样,法学教育局限在高等学校内部,有些学校认为法学教育纯粹是自己的事,与法律职业界的联系甚少。这种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将课堂讲授这一环节凝固化,课堂上理论教学过多,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讨论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启发式教学等其他教学方法运用过少,忽视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忽视分析及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相反,司法考试,从其内容看,比较注重考察考生对与司法实务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或司法解释的理解力,从考试的方式看,则比较多地考察考生对有关法条和司法解释条款的记忆力和实际运用能力。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这种不合理性与滞后性是导致其与司法考试脱节并不兼容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现行法学本科课程设计与司法考试科目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我国教育部确定了法学本科专业必须开设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其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以及国际经济法学等。这些法学核心课程涵盖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主体,学生通过学习这些核心课程基本上能够搭建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范围不仅包括了这些核心课程外,还包括了与法律职业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等。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核心课程与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基本上相吻合。然而实践中,各个学校在核心课程之外还开设了大量的选修课。这些选修课中很多不是本科学生所需要学习的,如外国刑法、比较行政法等完全可以取消;很多选修课和其他课程内容重复,如开设了民法总论和物权法,再单独开设担保法全无必要。这样下来,核心课程的核心地位得不到保证,其课时被大量挤占。此外,给法学本科生的课程安排顺序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法理学课程的安排。从我国各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安排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学校将法理学课程安排在大学一年级阶段,这样,刚从高中毕业进入大学的学生,在不知法律为何物的情况下,就开始接触法理学,在抽象的理论学习过程中就出现厌学情绪。这一情况说明,给法学本科生安排课程时应充分考虑课程的性质、难易度、学生的接受能力等。例如,在专业课程的安排上,应将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实践性较强,学生容易接受的课程安排在前,而法理学、法制史等理论性强、实践性特点较小的课程安排在后。从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来看,考试的大多数内容涉及到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这些课程的所占分值比例也较大,而其它课程所占分值较少,有的只占一、两分,甚至有的内容多年不考。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建议
国家司法考试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其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也是必然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主要是通过引导本科教育的课程设计、培养方法革新、影响教学内容、提高学生能力来实现。
(一)应合理确定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是任何高等教育的核心问题。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总是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决定了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而且还必然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在当今社会中,法律职业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它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和各种制度规定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就法学学科的本质而言,它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不仅是以知识的获取为目标,而主要是以获得法律职业专业能力为目标。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属于种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该以培养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较高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适应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同样,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向法学教育转达这样的信息,即法学本科教育是应用教育,其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门的、相对抽象的知识体系和法律精神,而且要具备特定的法律职业思维、技能,必须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基于这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职能应该是使学生获得更多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使其具备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和素质。法学本科教育的这种职能与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目标是一致的。
(二)优化课程设置,建构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体系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主要涉及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现行法律法规、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考试科目都是以14法学本科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为主体的,并且与本科教育的重点相一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将其侧重点放在以上核心课程的教学上,尤其是其教学内容必须包含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事务的讲授,教师在上课时,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对司法考试内容涉及的核心内容进行讲授。这不仅不违反法学教育的学科属性,反而为更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在法学本科课程的具体安排应适当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例如,先安排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等应用课程,而理论法学安排在应用法学之后。因为这三门课程中,民法、刑法决定了公、私法两种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诉讼法奠定了程序正义的理念,这些部门法的理论本身就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很多概念、术语、原则等在其他法律中还会反复出现,学生在有了较为具体的认识之后再学法理学等理论法学,更易于理解,知识才能一步升华和贯通。此外,针对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应增加《法律职业概论》和《法律职业道德》等课程。这些课程的安排有助于学生对自己将来从事的职业有清楚的认识,进行职业规划,激发学习兴趣。不过,针对我国目前师资结构单一,教师缺乏实践经验的问题,上这些课程时,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安排司法机关的资深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等到课堂来给学生进行专题讲座。此外,学生到大学四年级时,针对学生的考试需要,还可以给学生安排有关司法考试的专题讲座,就司法考试的内容体系,考生所具备的能力和学习方法等,给学生进行介绍,让学生正确、详细地认识司法考试。
(三)改进课堂教学方法,使其适应司法考试目的
法律科学的本质决定了课堂教学必须与活生生的司法实践紧密相连。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迅猛发展,国家在加快各方面的立法进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数量也日益增多,因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而涌现出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这一情况说明,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学习阶段需要学习的法学知识也不断增多,有时候,学生有时候还没有学完一部法律的相关知识就出现这部法律被废止或者被大幅度修改的情况。对于即将成为法律人的人来说,要想在竞争越来越激烈、法律事务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前提不仅是要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而且还要熟悉和系统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事务。传统法学本科教育的最大缺点之一就是过于重视法学理论的培养,教师给学生提供的信息也仅限于抽象的理论和概念。这就导致法学教育的知识面过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国家设立司法考试制度就是为社会挑选出足以为这个社会“定争止分”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选拔什么“哲学大师”、“思想家”等纯碎的理论工作者,这说明司法考试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为纲,考察重点为法学基础知识和处理实践问题的能力,考察范围也比较广泛和细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高校法学院系必须充分认识司法考试的性质和目的,不断地改革其课堂教学工作中的不足,使课堂教学的方法和内容与司法考试的目的适当相符合。就法学专业教师而言,衡量其课堂教学水平高低时,不仅要看其是否重视采用最新版的教科书,而且还要看其能否将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法学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引入课堂来。具体而言,法学专业教师在备课时,必须了解与司法考试相关的信息,并在上课时,可以通过课堂讨论,案例教学等方法,将相关信息传达给学生。其中,案例教学有益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因此在基础理论课程之后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是十分必要的。案例讨论课应当涵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具体做法上,教师首先应给学生提供案例让其课后研读,然后在课堂上讨论分析。通过课堂上教师与学生的双向讨论可以激发学生的思考,增强由事实推论法律的能力。
(四)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使其与司法考试适当相适应
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进行改革的重点就是使其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与目标相符合,实现法学本科专业考试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对接。当前,我国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一方面反映出高校法学本科毕业生对司法考试试题的不适应,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学校对学生训练程度的不够,考试难度也较低,学生容易过关。从当前我国各高校法学院系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学校并未实行严格的教考分开制度,一般情况下,到期末时,任课教师自己出题,自己评卷。在有的学校,学生的考试通过率作为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标准来看待,因此,有的任课老师为了考虑到自己的教学效果达标,其试题难度一般不大,学生只须在临考前背笔记就能够通过考试,甚至平时听课不认真的学生也能通过考前突击背笔记顺利过关,这样,几年下来,学生只要通过学校要求的所有课程考试,就可以顺利拿到毕业证书。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我国目前难度较高的职业考试,其要求考生对法学各科基本知识的掌握要广博,为此,考生必须根据指定的大纲、教材和参考书,全面而详尽地备考,对于指定大纲的任何知识点,都不能抱有丝毫侥幸心理。在此种情形下,高校法学院系如果仍然沿袭陈旧的考试模式,其不仅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学生将来的司法考试成绩。基于这点,笔者建议,各高校必须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在适当提高考试难度的同时,应突出试卷的分析性、灵活性和应用性特点,应切实落实教考分开制度,要严格把握学生的及格率,从而使本科期末考试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相接轨,使其成为司法考试的演练题。
(五)加强高校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既懂法学理论,又通法律实务的教师队伍
法学本科论文 篇十二
对于课程教学而言,教学体系的构建是一项基础性工作,这需要依托一本具有权威性的教材。对于成熟学科来说不是问题,因为其内涵外延学界已有定论,尽管理论和写作水平有高低之分,各教材在侧重点和某些理论观点上存在的差异不会过大,当然在教学体系上也不会有太大差异。然而,对于经济法学来说,这是一个大问题。以我国经济法学界主流教材来看,漆多俊教授主编的《经济法学》(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部级规划教材),主要有总论、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宏观调控法的原理和基本法律制度等四编20章组成;[1]李昌麒教授主编的《经济法学》(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部级规划教材),主要有经济法的一般理论、经济法主体制度、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经济监管法律制度、经济法责任与司法救济等6编33章;[2]史际春教授主编的《经济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五”部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则分为经济法总论、经济法主体制度、公共经济管理法、经济活动法等四编;[3]而潘静成、刘文华教授主编的《经济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共4编20章,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二编经济法主体,第三编市场规制法,第四编宏观调控法;[4]杨紫煊教授主编的《经济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部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则分别对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以及经济法主体制度、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进行了讨论;[5]王保树教授主编的《经济法原理》则由总论、市场管理法、宏观经济管理法、对外经济法、经济监督法等五大部分23章构成;[6]顾功耘教授主编的《经济法教程》则有7编37章,分别是经济法总论、经济法律制度变迁史、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国有经济参与法律制度、对外经济管制法律制度和市场运行监管法律制度等7大块。[7]
从以上列举可以看到,我国主流的经济法学教材体系极为不同,以至于难以找到一个大家都认同的教学内容体系。而这源于学者们对于经济法学的不同见解。尽管比起30乃至20年前,对于什么是“经济法”这个问题已经有了很大的共识,但就其内涵和外延仍存在相当大的分歧,直接导致了经济法究竟包括哪些制度、经济法学究竟包括哪些内容、经济法学教学究竟应该采取何种体系的大问题,也为我们选取合适的教材带来了难题。本文没有能力、也无意比较各理论体系和各种教材的优劣。但是,从完成经济法教学的实用立场出发,在考虑到学时约束的条件下,对于教材选用来说,可以考虑以最大公约数的方法找出主流学者们共同承认的部分,然后以此为基础确定经济法学课程的教学体系。目前,经济法总论或者说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规制法或者说市场管理法,以及宏观调控法这三大块属于经济法学的固有内容业已成为学界共识,那么主要围绕以上三大部分构建经济法学教学体系是可行的,也是合理的。至于漆多俊教授和顾功耘教授主张的国家投资经营法或者国有经济参与法部分,在其他学者教材中,有的部分体现在经济法主体制度之中,有的则分解到宏观调控法之中。这部分亦应考虑纳入教学之中。以上选择的几个考虑因素是:第一,最大限度地回避有争议的理论问题。让学生主要掌握经济法学界业已获得共识的部分,并了解那些有理论争议之处,其中后者为任课老师留下一定的个人空间,可以就个人心得予以发挥,如此可以较好地平衡持有不同理论观点的老师在经济法学教学中的共性与个性;第二,符合减少学时的客观需要。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专业培养目标也在发展变化,专业课时的减少也是一个趋势,因此,选择最为简洁的经济法学体系作为课程设计的基础,也能够符合这一趋势,在减少的课时中把有限的内容更深入地传授给学生;第三,可以借机完善整个经济法学的课程群。尽管专业课时的减少是一个现象,但是,另一个应有的趋势则是多设选修科目。因此,如果就名为“经济法学”的课程予以简化,则也为开设更多的与经济法相关的选修课程留下了空间,从而形成一个包括“经济法学”、“竞争法学”、“金融法学”、“财税法学”、“消费者保护法学”、“房地产法学”等在内的经济法课程群,为对上述方向感兴趣的学生提供更好的专业教育。
二、从人才培养目标之争看经济法学教学方法的选择
经济法学的教学方法与课程体系建设直接由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决定。法学本科专业培养的人才目标究竟是什么?是符合社会实际需求的法律事务从业人士?法学理论的研究者?亦或仅仅是培养现代公民的素质教育高等教育的一环?还是兼而有之?根据1998年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我国法学专业的任务是“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因此不少较具历史的法学院的培养目标选择了与教育部保持一致。例如:四川大学法学院提出,其法学本科专业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法学基本理论素养和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有较高综合素质的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毕业生能在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以及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学校从事法律工作及法学教育。[8]安徽大学法学院提出,其法学本科专业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国家民主法制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拥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具有较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系统掌握理论法学、实体法学、程序法学、国际法学等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法规和法学原理处理各类法律事务的高级法律人才。[9]但是,随着高校扩招、全国法学院系和法学本科学生数量的急剧增长、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培养规模的迅速扩大,以及国家司法考试改革,这一系列因素促成了人们对于法学本科培养目标的思考。
近些年来,法学教育界召开了多次全国性的学术研讨会,对中国法学教育的性质地位、培养目标、教育内容、教育改革、培养模式、质量标准等问题进行了大讨论。与会代表通过交流、研讨,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形成了三种鲜明的观点:第一,精英说,即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应定位为法律精英教育,认为法学教育在于培养具有高度经验理性、职业道德和职业品格的法律人才;第二,职业教育说,即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应当定位在培养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要求的职业法律人才;第三,通识说,即法学教育作为现代普通大学教育的一部分,其所提供的应当是一种通识教育。[10]经过多年讨论后,2012年教育部最新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提出法学本科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具有深厚的法学专业知识功底,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达到较高的外语水平,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创新能力、实践能力,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国家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涉外活动从事法律工作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同时兼顾培养能够在各高等、中等学校从事法学教学的教师。就教育部2012版本的法学本科专业培养目标来看,文中强调的诸如“具有深厚的法学专业知识功底”、“达到较高的外语水平”、“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等用语,无疑偏向了前面三种观点中的“精英说”。然而,在目前中国法学教育的大背景下,笔者认为该要求与现实有相当距离:第一,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目前有600余家法学院系,各培养单位之间水准参差不齐,毕业生的素质也层次分明,有相当数量的法学院系从师资到生源,根本上难以达到教育部的高要求;第二,在目前中国一流的法学院系中,也有相当部分毕业生难以达到上述高标准,特别是那些招生人数较多的培养单位,很难保证足够的资源投入去帮助每一位毕业生成为“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在这样的现实状况之下,教育部是本着“宁缺毋滥”的标准痛下杀手,停止一批根本无法达到上述目标的法律院系的招生资格、严格法学毕业生毕业条件,还是承认现实、维持现状,而将“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仅仅是作为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更有一个特别需要提出的问题是,在那些办学较早、具有法学博士生和硕士生培养资格的法学院,博硕士生的人数往往数倍于法学本科生。在各类法学专业研究生人数极大扩张的今天,在法律硕士乃至法学硕士已经无法被社会普遍承认为“法学高级专门人才”的情况下,要求法学本科毕业生成为“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无疑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必要的。另外,教育部2012年版的法学本科专业培养目标中还有“兼顾培养能够在各高等、中等学校从事法学教学的教师”之说,显然这也非常不具有现实性。从高等院校来看,普通本科院校大多已经将新进教师门槛提高到法学博士,在法学硕士都难有机会走上讲台的今天,很难想象法学本科毕业生会有这个机会;从中等学校的教师需求来看,也基本上没有法学本科毕业生的用武之地。与之有关的是,2011年12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建设目标,并在此后开始在全国遴选,并在2012年11月公布了首批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名单,批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58所高校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等22所高校为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内蒙古大学、西南民族大学等12所高校为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期为5年。就上述入选的法学院而言,在国家和地方的大力支持下,基于自身较为雄厚的师资条件,加上进行4+2等从本科到硕士阶段的连续培养,①更有可能实现教育部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目标。当然,这已经不仅仅是本科阶段能够独立完成的了。
对此有学者指出,在中国教育发展的新阶段,应着手构建分层次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985”、“211”工程高校应偏向培养研究生后备人才;一般本科院校应走职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相结合的道路,主要培养全面发展的复合型法律人才;至于民办本科和独立学院的培养目标应明确为培养应用型的基层法律人才。[11]笔者以为,这是对中国现阶段法学教育的更清醒的认识,也是更好的解决办法。无论如何,今后法学本科专业的培养方面,应用性、实践性的要求将会大大增强,从而需要对传统的以理论讲授为主的教学模式进行改革,例如强调案例教学,开展更多的模拟法庭活动,引入诊所式教学,等等。经济法学的教学也不例外。然而,在我国现有的教育体制和司法体制下,上述实践教学环节的增加仍有不少难以解决的问题。例如:第一,就经济法学教学时间的安排方面,究竟如何在课堂传授理论教学和各实践教学环节之间分配,就是一个大的问题。毕竟现代各国调节经济已是常态,这方面立法极为发达,经济法学理论的发展也日新月异,需要传授的经济法学理论知识之多可想而知。在法学各门专业课课时一直在减少的背景下(例如不少院系经济法学教学时间都从原有的108课时甚至更多,减少到了72甚至54课时),如何从本已有限的经济法学教学时间中拿出相当部分满足实践教学环节的需求,是一个颇为头疼的问题。第二,经济法学中的很多内容,具有交叉学科的色彩,这为实践教学环节的开展带来了一些独特的难题。例如,就国内外发生的反垄断案件来说,往往需要结合经济分析才能定案,竞争法学中的不少理论也直接与经济学理论相关,其复杂性导致无论是经济法模拟法庭还是经济法法律诊所,都难免出现力所不逮的现象。第三,对于最接近“实战”的实践教学环节———法律诊所而言,源自美国。但是,美国社会,特别是司法界对于诊所式教学普遍认同和支持,使得参与该项目的学生可以获得“准律师”的地位,有资格提供法律意见和服务,这为法律诊所活动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司法环境。
法学本科论文 篇十三
目前,许多高校都设定了建设国际知名大学的目标,并为此致力于本科生培养的国际化,对于法学本科生的培养也不例外。为实现这一目标,各大高校普遍以对外交流项目的方式,来提升法学本科生的国际视野,完善法学本科生的国际化知识结构。这些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联合培养(包括授予学位与不授予学位两种模式)、中短期的出国交流(3个月到1年)、暑期学校(一般不超过1个月)等,部分高校还借鉴国外经验,在暑期开设了国际小学期。作为培养模式或手段,它们确实极大地提升了法学本科生培养的国际化水平,成为高等院校法学本科生培养国际化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必须承认的是,这些项目中专属于法学本科生的项目比例并不高,而且它们不仅依赖于学校资源的大量投入和稳定的校际合作关系,而且大多数仍处于“开学生之眼界”的初级阶段,在提升法学本科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形成国际化的知识结构方面,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与之形成对照的是,一种十分有效的国际化培养方法,即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却没有获得应有的地位与认可。事实上,这正是也应该是法学本科生培养国际化的重要手段和模式之一。
1.它有利于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
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不单纯是专业知识结构和储备的比拼,更多的是思维创新能力、逻辑分析能力、表达感染能力、外文写作能力等多种能力的综合较量。这不仅有利于提升法学本科生的素质教育,同时也扩大了比赛的参与对象。事实上,这类竞赛并不局限于法学专业的学生参与,其他专业的学生也拥有同等的机会,从而使其比较容易在高校中普及。
2.它有利于学生学以致用。
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能让学生有很强的参与感和代入感。尽管案件进程以模拟的方式进行,但技术层面的仿真程度并不亚于真实案件的处理,有助于磨练学生把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应用的能力,为未来的职业道路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它能让学生真正在专业的环境中使用外语,而不只是进行一般的交流,这也是国际化培养的重要一环。
3.它有利于提升高校的国际声誉。
相比于同境外特定数量高校的合作与交流,学生在汇聚了众多国际知名院校的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上取得佳绩,更有利于展现一所高校的培养实力,提升其国际声誉和影响力,从而吸引更多优质资源,形成良性循环。因此,特别对于以法学为基础和骨干的综合性高校或专业性院校而言,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对于本科生的国际化培养,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无论从资源投入还是从培养效果方面考量,它都是值得尝试的优秀教学手段之一。而且,它与传统的法学本科生教学模式没有本质的冲突,甚至可以说,它是传统教学模式的一种重要补充。
二、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组织和功能
对于法学本科生培养的国际化,可以从两个层次来理解:一是培养模式和培养手段符合国际化标准,即培养过程的国际化;二是培养出的学生具备国际化视野和优秀的国际化知识机构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综合素质,即培养结果的国际化。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和途径,后者是前者的必然诉求,也是高校本科生培养国际化的终极目标。但从实践来看,对培养过程与培养结果的结合并不尽如人意。譬如前文提及的各种交流项目,很多时候这种教学资源和时间的投入,并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而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从其组织和功能上恰好可对这两个环节进行有效的衔接。现有的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主要发端于欧美,以国际性司法机构为模本,模拟并再现庭审过程。它以既存的国际法规则为基础,融合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特点,一般均属于国际高水平的模拟法庭赛事。目前引入中国的比较有代表性的赛事诸如“杰赛普”(Jessup)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红十字”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竞赛、“拉赫斯”(Lachs)空间法模拟法庭竞赛、“史丹森”(Stetson)国际环境法模拟法庭竞赛、“普莱斯”(Price)传媒法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国际刑事法院模拟法庭竞赛、“贸仲杯”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竞赛、世界贸易组织模拟法庭竞赛等。这些国际模拟法庭通常分为两个竞赛环节:书状和口头辩论。其中,书状环节能够较真实地反映参赛学生在专业外语写作、学术规范应用、逻辑框架建构以及法律检索与研究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而口头辩论环节则能体现出参赛学生的口语表达能力、思辨能力、说服力和感染力等综合能力。
这种优秀的综合能力与素质并非与生俱来的,恰恰是学生通过准备并参与上述竞赛的过程,并在专业老师的指导下,在上述各方面形成质的飞跃和提升,从而适应国际竞争的需求,这也是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能够作为法学本科生国际化培养手段的原因所在。事实上,从实际情况来看,中国学生在基础知识和基本素质方面并不弱于国外知名大学的学生。但在口头表达、逻辑分析、说服力和感染力等综合能力的叠加与构建方面确实存在着不小的差距,这与我们传统的培养模式有关,也正是要通过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这一新型教学手段克服的难题。简言之,传统的教学模式奠定了培养的基础,而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则是提升与飞跃的过程。由此可见,国际模拟法庭竞赛本身具有教学的功能,是对传统教学效果的深入和强化。必须指出的是,在法学本科生培养的国际化方面,我们决不能否定或忽视传统方式的功用,但这种国际竞赛教学方式确实可以成为有益的补充。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还是其他国际化培养手段的试金石。正如前文所述,这些竞赛是学生国际化知识结构的比拼,是具备国际视野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的较量。竞赛成绩的优劣,能够较为直接地反映出法学本科生培养国际化的成功与否,也能间接体现出学生未来国际竞争力的强弱。遗憾的是,截至目前,中国高校学生在这些国际赛事上的表现并不理想,本科生培养的国际化仍然任重而道远。
三、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运用
正如上文所述,在法学本科生培养的国际化方面,指导学生参与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不失为一种良好的教学手段。然而遗憾的是,与庞大的法学院数量相比,愿意参与这类竞赛并尝试这种新型教学手段的高校并不多。即使是积极参与的院校,尽管对际模拟法庭竞赛给予了相当大的支持,但在认识上仍存在一定的误区。特别是,只把这类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视为一种课外拓展活动,而没有作为一种国际化的教学方法。譬如实践中,许多高校仅对参与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学生在评奖时给予一定加分,但并不作为学分加以认可,这就限制了许多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同时在现有的法学本科生培养模式下,也导致了本科生参与国际模拟法庭竞赛比例偏低的问题,客观上遏制了其发挥作为国际化培养手段的作用。在教师层面,许多高校对教师的指导工作并不计算工作量或不计入课堂学时,也抑制了这些专业教师的参与度,从而影响了这一教学手段的效果。因此,要运用好这一教学手段,就必须匹配一定程度的教学方法改革以及配套的激励措施,否则很难发挥应有的成效。
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另一个缺憾,是参与度相对较低的问题。由于竞赛本身的规模所限,每种竞赛中能够参与到比赛进程的学生不过五六人,相比于任何一所高校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数量而言,这一比例都是极低的,那又如何发挥它们在本科生培养国际化方面的辅助性作用呢?事实上,我们可以更加宽泛地看待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并把它与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结合起来。譬如,可以一项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为依托,在每一学年度开设选修课程,把该课程的讲授作为选拔参赛学生的一部分,而对最终参赛选手的指导则作为该课程的延伸,这样既能保证让最大限度的本科生参与到这种教学模式中来,也能使传统教学模式和新型教学手段得到完美结合,不仅契合目前各高校普遍施行的法学本科生教学体系,也增强了教师和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按照这种思路,如果选取若干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作为依托的话,现阶段能够将绝大多数法学本科生纳入到这一教学模式中来,从而真正实现其国际化培养手段的功能。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还是展现一所高校综合实力、提升其国际声誉和影响力的最佳媒介。在这方面,亚洲范围内如新加坡、印度、菲律宾等国家已经走在前面。这些国家中一些著名大学的法学院,已经多次在世界著名的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中夺冠或进入前三甲,极大地改变了人们对该高校乃至该国整体法学培养水平的认知。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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