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证据的关联性范文

(作者:qquser97812244时间:2021-02-01 16:20:16)

关联性是证据的客观属性之一。诉讼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某种客观的联系,因此具有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的实际能力。证据的关联性,就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的实质性的、必然的客观联系,它是该证据能够被适用的前提。

一、证据关联性的理论基础

(一)证据关联性的哲学基础

证据是伴随案件的发生而产生的。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认识论为关联性作为证据本质属性的确立提供了哲学上的理论依据。唯物论认为世界是客观存在的,任何事物之间都存在着客观的、普遍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每一个案件在其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中,一定会留下这样那样的痕迹,这些与案件事实联系着的痕迹成为再现案件事实的中介,是证明与法律事务有关之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其次,认识论认为事物是可以被认知的。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是被认识的对象,与待证事实存在关联性的证据也是被认知的对象。刑事审判活动也就是法官及控辩双方对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的证据进行判断的过程,在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只有具有关联性的、彼此之间可以相互印证的证据才能被采纳,只有经过调查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因此,当一个证据在法庭上被出示后,要认定它是否具有关联性,需要从认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二)证据关联性的价值基础

任何事物都有其存在的意义即价值。关联性作为证据本质属性的价值基础,在于在庭审中通过控辩双方充分论证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来认定案件事实,使法官能够准确做出判断,以实现诉讼正义。关联性是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得以不被排出的前提,这为正确适用法律认定案件事实奠定基础。程序正义是程序价值的核心,即无论案件事实能否被准确查明,在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过程都应符合法律的要求。程序正义首先体现在对案件事实及证据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有着正确的判断,发现证据之间、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相互关联,以正确适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为了实现实体真实而忽视对程序价值的追求,证据关联性正好弥补这一不足,它通过强调证据之间关联性的认证发现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证成关系,严格遵守诉讼程序收集、审查证据,同时诉讼证明的过程要求既要符合实体法律,又要符合程序正义,证据关联性的适用在其中起到了关键作用。排除证据认证过程中不符合程序价值要求的证据,从而最终实现实体真实与程序正义的统一。

二、证据关联性的地位

证据的关联性在证据规则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是证据适格的基础性条件。特定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直接决定着该特定证据是否适格,是否能够进入到诉讼中来。证据的关联性事实上是整个证明环节的自然要求,如果逻辑上同需要证明的事实没有任何关系,那么任何证据都没有存在的意义。证据的关联性可以说是整个证据法中最为关键、最为基础性的概念。“不管人们对证据的属性如何争论,也无论证据的属性问题出现在何国、何一历史时期的证据法学论坛,人们对于证据的关联性似乎总是不加争执,都认它为证据属性之中的当然品格。”从一定意义上讲,证据的关联性就是证据事实对于案件待证事实加以解释、说明的可能性。因而,在证据理论与立法上对证据的关联性予以强调有两个基本目的:第一,将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联系起来。所有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保持联系,这种关联性即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事实裁决者必须依据有关联性的证据去发现案件事实。第二,将无关联性的证据排除在法庭之外。证据关联性的判断可以控制诉讼案件的证据总量与辩护的范围,从而提高诉讼的效率,将所有与案件待证事实无关的、可能妨害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拖延时间以及增加诉累的证据排除在法庭之外。例如,英美法系实行陪审团审判的制度,由陪审团来认定案件事实,为了防止当事人将没有关联性的证据提供陪审团考虑导致陪审团错误地认定案件事实,所以要有关联性规则的限定,避免陪审团受当事人提出的无关联性证据的误导。

三、证据关联性的种类

证据事实必须与案情事实有某种关联,才能对案件的情况起到证明的作用,但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

(一)直接的联系和间接的联系

直接证据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即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具有直接证明性,与案件主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但是,不同的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直接联系的程度有所不同。间接证据不能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情主要事实,它们同案件本身没有直接的联系;但是,每一个间接证据,都能从某一个侧面来印证案件的某些局部的情况,例如,证明发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原因、结果等诸种因素中的某一个方面,或者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身份、历史、家庭情况、社会关系以及平时的关系、近期表现等背景情况中的具体细节。间接证据同案情事实绝不是毫无关联,只不过表现为间接联系而已。

(二)必然的联系与偶然的联系

“必然联系”,是指原因与结果之间合乎规律的联系,而不是违背人们常识的勉强联系或偶然的巧合。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应该是一种因果联系。简言之就是,一个已知的事实,必然地导致了案件中的某个事实情节的发生,或者一个事件的发生,必然地产生了某种痕迹,如果并不必然导致,那么这二者之间就没有关联性,这个已知事实就不能成为证明此项犯罪事实的证据。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已知事实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中的某个情节或者环节,哪怕仅仅是一个细节、一个情节的某个方面,这个事实与案件之间就具有了必然的联系,就可能成为该案中的证据。个别情况下偶然的巧合而形成的是偶然关联,任何与案件情况只是偶然巧合而不具有必然联系的事实,都不能用作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三)肯定联系和否定联系

刑事证据同案情事实的关系,既有肯定的一面,也有否定的一面。肯定关联是证明案件确实存在,并进一步指认出犯罪分子的证据关联性。绝大部分案件中刑事证据同案情事实之间的联系是肯定式的关联。否定关联是证明案件不存在或者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关联性。否定的关联性不是表现为肯定式,而是一概表现为否定式。

(四)先行关系、同时并存关系与事后关系

以时间先后关系可以将刑事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分为先行关系、同时并存关系和事后关系。先行关系,又可称为预见关系,如性格等证据。一般不得提出有关被告人恶劣性格等的证据;相对地,可以提出证明被告人具有善良性格的证据;在被告人善良性格被证明后,检察官可以提出反证。同时并存关系,如被告人不在场证明以及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由犯罪事实与被告人间之隔离关系来证明被告人与犯罪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事后关系指在普通案件中,案后所留的痕迹等证据,如血迹、指纹、被盗的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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