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加强山区县融资性担保资金管理的对策范文

(作者:haoword时间:2013-09-19 22:26:29)
摘要:融资性担保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特别是今年来,融资担保机构的代偿风险骤增,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加强融资性担保资金管理变得更加迫切。本文分析了目前融资担保资金的分布形态、风险隐患、行业管理制度建设及监管现状,并对加强融资担保资金监管、促进山区县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融资 担保 资金管理
 
     一、目前融资担保资金分布形态及风险隐患
     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以及互助担保基金、客户保证金、各类准备金、政府扶持资金等。由于融资担保业务费率低,一般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担保业务的盈利能力较弱,多数机构将担保资金运作收益作为一项重要的获利来源。目前山区县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主要呈以下分布形态:
     (一)货币资金。融资担保机构的货币资金包括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另外,在担保机构发生具体担保业务时,银行往往要求其提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这部分以保证金形式存在的现金的流动性弱于一般货币资金。
     (二)高收益、高风险的委托贷款。长期以来,我国民间借贷需求旺盛,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资金供需矛盾更加突出,担保机构为获取高额回报也参与其中,较规范的机构通过委托贷款方式操作,以各种名义按远高于制度规定的利率收取利息;一些民营担保机构则往往违规直接从事更高利率的借贷活动,且法律手续不完善、担保措施不到位,甚至拒绝向银行和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真实信息。另外,担保机构的部分贷款用于银行不愿或无法放贷、风险较大的较劣质项目。
     (三)关联企业占用资金。目前,有相当一部分融资担保机构是由集团性企业、跨地区担保机构、民营企业从自身产业发展角度出发而设立的,其股东往往存在一套资本循环投资的现象,这类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一般纳入集团、总部、实际控制人的资金管理系统,统一调度,部分资金被关联企业长期占用,特别是一些民营担保机构,其控制人的人脉关系及经营和投资实体庞杂,治理结构不健全,关联方资金往来频繁,担保资金管理随意性大,由此关联企业乃至集团、总部、实际控制人整体的经济和资金状况在较大程度上影响着担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四)房产、股权投资等长期资产。有的融资担保机构成立后,根据集团或控制人的经营策略,利用部分担保资金购置写字楼等房产,或进行股权投资,这类投资的变现能力和流动性相对较弱。
     对于上述担保资金形态,从其分布结构看,对外借款及关联企业占用现象突出,虽然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较多,但实际能随时支配的现金往往并不多,由此实收资本相应的担保能力和代偿能力实际已打了折扣。
     二、融资担保资金的行业管理制度建设和监管现状
     (一)融资担保资金的行业管理制度建设。自20世纪 90年代开始进行信用担保机构试点以来,尽管在中央与地方各相关政府部门的政策引导、推动和扶持下,我国融资担保机构规模不断扩大,投资主体从最初的由政府主导逐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然而担保行业管理制度建设却明显滞后。现行与担保资金有关的管理制度仅有两个:2001年财政部制订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2010年4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而这两个办法只适用于政府出资(含政府参股)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且在担保资金方面,只对资金的运作作出了以下主要规定:不得从事贷款业务;按照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其余货币资金,不低于80%的部分可用于银行存款,以及买卖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不高于20%的部分,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他形式。2010年发布的办法中,担保资金采取的支持方式中的业务补助、保费补助、资本金投入,目前山区县担保机构均未享受到。另外,2006年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对担保机构存在的抽逃、挪用资本金造成资本金不实或者结构不合理的现象进行了风险提示,并提出了防范风险的要求。
     (二)融资担保资金的监管现状。由于担保行业制度体系不健全、融资担保资金来源和运作缺乏制度规范,担保资金长期未得到外部监管,各银行考量担保资金运作风险的尺度不一。目前银行每年均对有合作关系的担保机构进行内部评级,且进行日常跟踪,要求担保机构按月报送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信息资料,但在与担保机构合作中未事先对担保资金的运作作出具体的限制,未要求其对投资计划予以披露,只能根据担保资金现状见机调整业务规模,在防范风险方面存在被动性。另外,将外部信用评级作为融资担保行业监管、政策扶持的重要参考依据正逐渐得到相关各界的共识,部分地区已要求对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外部信用评级,评级机构除对其进行年度评级外,还进行半年一次定期跟踪和事后不定期跟踪评级,但这还不足以发挥外部评级的风险预警监测作用。
     三、加强融资担保资金监管的必要性
     融资担保资金是担保机构信用的基础和前提,是担保能力和代偿能力的主要支柱。近几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呈“井喷式”发展,但事实上,目前担保行业市场环境还很不完善,存在前文提及的担保资金运作不规范及行业监管缺位等诸多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担保机构的合作中仍存有很大的顾虑,获得认可而从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机构并不多,市场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已偏离了政府发展担保行业的初衷,信用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担保难导致融资难的“瓶颈”仍未得到有效突破。因此,为防范信贷风险,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有必要加强担保资金的监管。
     四、加强融资担保资金监管的建议
     (一)制订相应的配套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多年来,国家通过风险补偿金和免征营业税等方式对部分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进行了扶持。但是,基于担保机构应采取保守谨慎的盈利模式,同时为调动投资主体的积极性,促进融资担保业的发展,在规范行业行为的同时,应制订相应的配套政策,鼓励担保机构积极探索和创新多种盈利方式,并进一步加大风险补偿金和税收优惠等政策的扶持力度,如扩大政策惠及面、保持风险补偿金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持续性等。办法中规定的业务补助、保费补助、资本金投入,应督促相关部门落实,以充实融资性担保机构资金实力,促进业务扩大和发展。
    (二)健全和完善担保行业管理制度。一是根据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行业发展现状,加大制度覆盖面,制订针对所有类型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行业管理制度。二是为解决担保机构经营不透明、与银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建立担保资金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担保机构就担保资金的投资计划及其进展情况予以及时披露。三是明确借款人、担保机构、银行、评级机构等相关各方的责任,并制定相应的处罚规定。四是进一步发挥信用评级机构的中介作用,建立担保资金的定期风险监测公示制度。加大对担保资金的定期跟踪频率,在当前的制度环境下,主要对担保资金的分布、去向及风险逐项进行揭示,如:各类证券投资及其浮盈、浮亏状况、对外借款项目的借款人、用途、期限、担保措施等主要信息及风险隐患,关联企业占用明细等,而随着担保资金行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还应对担保机构的制度执行情况予以公示。五是根据安全性、流动性及适当的收益性原则,完善规范担保资金来源和运作的行业管理制度。融资担保机构在提供担保时,一般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能及时履行担保义务和代偿责任,其担保资金的来源与运作应将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放在首位,忽视这两项原则易造成资金和信用的损失,导致担保能力下降和业务的顺利开展。同时,效益也是企业生存和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亏损将侵蚀担保资金,削弱担保能力和代偿能力。因此,融资担保机构应在遵行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保持良好兑现能力的前提下,适当兼顾收益性原则,通过谨慎、稳健的运作,对担保资金进行保值增值。为此,应对融资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出资形态,担保资金独立性、投资渠道及各类投资比例和期限等方面作出具有操作性的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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