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贸易论文多篇范文
【摘要】机电贸易论文多篇为好范文网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机电贸易论文 篇一
关键词:贸易摩擦行业协会反倾销作用
一、贸易摩擦的概念
国际贸易理论界对“贸易摩擦”并未作专门的定义。综合比较普遍的理解,“贸易摩擦”指各国(地区)之间、各国(地区)相关产业之间、一国(地区)的产业或企业与其它国家(地区)政府之间发生的贸易争端。由于当今国际贸易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因此“贸易摩擦”主要是指发生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领域的国际争端,它反映了世界各国家(地区)在经济贸易发展中的利益冲突。
二、我国贸易摩擦的现状
目前,我国遭遇的贸易摩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出口产品在进口成员方遭受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和贸易壁垒引起的,影响我国出口利益,如其它WTO成员方在对我国企业进行的反倾销调查中滥用非市场经济待遇,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特殊保障措施调查: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已成为WTO成员,其它成员对我国政府的经济贸易政策和措施、贸易救济措施提出的交涉。基本情况如下:
1贸易摩擦的数量居高不下
我国加入WTO后,针对我的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受到WTO规则的约束,越来越多的成员转而采取WTO规则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据商务部统计,加入WTO前后的2001,2002年,国外对我发起反倾销、保障措施案件的涉案金额分别为11.4和7.92亿美元。2006年,共有39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立案59起,涉案金额约62亿美元,创历年最高。不少WTO成员根据我国入世议定书第七条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使我国企业在反倾销的倾销调查中,一方面难以获得企业独立的反倾销税税率,另一方面由于选择“替代国”生产要素等的价格计算我国企业的倾销幅度,导致较高反倾销税税率。
2针对我国的特别保障措施调查有蔓延之势
加入WTO后,相继有韩、日、加、美、印、土、欧盟及秘鲁等8个WTO成员以我加入WTO议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为由,制定其国内立法并为针对中国产品发起特保调查做准备。自2002年8月13日印度对我出口的工业用缝纫机针发起第一例特保调查以来,截止2006年12月底,先后有印、美、土、欧盟及秘鲁对我产品发起21起特保调查,涉案金额14.27亿美元。
三贸易摩擦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更加广泛的国际合作和更为激烈的国际竞争并存,各国围绕市场、资源等方面的争夺更加激烈,国际贸易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巨大。而全球生产能力相对过剩、世界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导致贸易摩擦频频发生,贸易保护主义不时抬头。很多国家为了保护本国重要产业生存、发展和本国就业,减少贸易逆差,频繁采用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和知识产权、技术贸易壁垒等手段,对我国产业利用国际市场、国际资源形成一定障碍。
1、贸易摩擦直接影响我国经济利益
据商务部统计,自1979年至2004年5月底,共有34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637起针对或涉及我国产品的反倾销、保障措施及特保措施调查案件,其中反倾销案件573起,保障措施案件51起,特保案件11起,涉及4000多种商品,影响了我国约186亿美元的出口贸易。这些贸易摩擦还进一步使我出口产品丧失了潜在的贸易机会,而丧失贸易机会所带来的间接损失要远大于涉案金额。
贸易摩擦的频繁发生,影响我国出口产品和产业的国际信誉,对我国国际形象造成损害,贸易摩擦还会影响我国与当事国及其它国家的经济关系,影响我国在国际发展中的外部环境。
2、贸易摩擦在宏观上对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负面效应
贸易摩擦的不断出现,抑制了我潜在的产品出口,阻碍了我进一步扩大出口、市场多元化等战略目标的实现,同时,也使国内新兴产业的建立及健康发展受到影响,国内市场受到一定冲击;影响了我国的投资环境。这些负面影响则是无法估量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现阶段我国就业问题、“三农”问题尚未得到较好解决的情况下,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农产品上发生的贸易摩擦可能会使产业工人、农民生活陷入困境,甚至会危及社会稳定。
3、贸易摩擦影响我国的经济安全
由于我国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国民经济对对外贸易的依赖程度非常高,外贸依存度从1978年的9.8%跃至2006年的70%贸易摩擦对出口的影响,势必对国民经济发展带来连锁反应,应对贸易摩擦事关国家经济安全。
涉及机电产品十分广泛,所涉及的产品十分广泛,除了上述10类设备外,加上与此有关的材料、组件,已远远超出这个范围。电子产品中包括了电视机、录像机、收音机、个人电脑、传真机等信息技术和通信设备,以及通过电讯以外的发送声音和图像技术的录制和复制设备等。机械产品中包括了多种电器产品、部分监测和控制器械、复印机、摄影机、割草机和部分机械加工设备,以及家电电器、照明设备和自动售货机等。这些产品多数是我国出口的主导产品(据有关部门初步分析,上述产品将涵盖我国200多个海关税号)。
目前我国产品尚不能满足指令要求,产品含有的有害物质大多超标。同时,出口欧盟的电子电气产品要付给专业回收公司的费用为单价的3%~5%。因此,欧盟采取的这一措施,必将对我国出口产品形成贸易壁垒,产生严重负面影响。而且欧盟的这一行动,很可能被美国、日本等其他主要贸易伙伴效仿,采取类似措施,对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产生更为严重的影响。
四中国机电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中发挥的作用
1中国机电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中发挥作用的优势
首先,应诉企业需要了解实地情况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有关问卷和答辩,并就出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是否对进口国的同类产品造成实质性损害进行答辩。在这一过程中,还需要得到国外进口商的帮助,以便了解当地的实际情况。可见,单个企业即使想应诉也很难在短时间内完成这些工作,而一旦超过规定的应诉时间,则被视为自动放弃,调查当局就可单方面采取反倾销措施。而行业协会则可以安排专门的部门、人员应对反倾销的调查、应诉答辩,行业协会具有时间和人员上的优势。
其次,反倾销官司程序烦琐,持续时间漫长,而且聘请应诉律师的费用也很高。企业一旦卷入,即便胜诉,所损失的金额也不少。这也导致了一些企业望而却步,宁愿转换市场,另找出路。而行业协会则可以集合企业成员共同筹集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由于资金短缺而不愿应诉的情况。
再次,由于反倾销知识的欠缺,往往使得一些企业产生了畏难心理。很多企业经常把反倾销调查程序混同于一般的司法诉讼程序,担心成为“被告”而上“法庭”,并承担法律责任。86更有甚者连“倾销”的概念都不清楚,只要看到自己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市场价,就自认其出口行为构成倾销。这样,当企业遭受反倾销调查时,必然手足无措,导致不敢应诉或不知如何应诉而错失机会,并造成相当的经济损失。而代表同行企业的行业协会中不但包括该行业经济领域的专家,而且有熟知反倾销和WTO规则的法律人才,在这样的知识人才储备下,应对反倾销策略的做出应是具有相当力度和可行性的。
最后,目前更多的情况是,单个企业没有应诉的动力。因为反倾销调查针对的是一国的某一产品而不是某一特定企业的产品,其所涉及的是整个行业的公共利益。如果应诉胜利,行业内其他没有参与应诉的企业同样受益。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企业都会进行投入与产出比的经济成本估算,则会发现应诉的私人收益小于其社会收益,不应诉是个体企业在非合作博弈中可以选择的唯一均衡点。许多企业便产生“搭便车”(FreeRiding)87的机会主义心理,企图坐享其成,通常采取不应诉、能搭便车就搭的策略。由于,从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来看,每一个体企业都有免费享有另一个体企业提供利益的占优动机,应诉本身具有较大外部性(Externalities)88,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看作是一种“公共产品”(PublicGoods)。笔者认为,公共产品应该由公共性的组织提供,行业协会虽然是民间组织,但从整个行业的角度来看又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因此,作为整个行业的代表者,在应对涉及整个行业利益的反倾销中,行业协会应是一个适当的选择。它可以通过收取会费的形式来筹集资金、建立反倾销基金,以专门用来建立信息渠道、配备反倾销专业人员、牵头聘请律师、组织企业应诉、利用整个行业的资源来克服单个企业势单力薄的不足,这就可以解决应诉不及时的问题。另外,无论受益还是损失都由行业内的企业分担,这就可能解决某些企业“搭便车”的问题。
2我国机电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应诉中具有重要作用
(1)反倾销调查前
我国遭到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出口产品过于集中,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竞相压价,恶性竞争。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其自律职能来协调本行业出口产品的数量、调节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布局、指导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必要时可以限定最低价。以此实现在保持价格优势的同时又避免构成倾销,从而确保整个行业的利益。
(2)反倾销调查中
首先,行业协会可以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行业协会能够在应诉限定时间内完成有关问卷,并就出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是否对进口国的同类产品造成实质性损害进行答辩。在这一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寻求国外进口商的帮助,以便了解当地的实际情况并聘请应诉律师。
其次,行业协会可以配合外国政府做好反倾销调查,提供有关本行业的全面资料。WTO《反倾销协议》第六条中的第八款规定:“当任何一个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拒绝接受或者不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极大地妨碍调查,则最初和最终的裁决,不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进口国有关当局都可在现有事实的基础上做出。”也就是说,如果不积极主动提供资料,被调查方就失去了为自己辩护的机会。而行业协会可以代表企业更好地配合调查方,完整地提供他们所需的资料和统计数据,为核查提供便利,从而使调查方全面、真实地了解本行业的情况,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宝钢的例子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点,自1996年以来,宝钢六次应诉国外反倾销,其中有三次获胜。其获胜的经验之一就是中国钢铁协会积极协助企业,配合国外调查,提供必要的信息、数据。在了解实际的成本等情况后,外国政府的裁定更为公正,宝钢也屡次应诉成功,较好地保护了自己的经济利益。
最后,行业协会可以利用WTO的一些特殊规定为本行业服务。比如,根据WT0《反倾销协议》第五条第八款,如果能证明倾销幅度低于2%(用出口价格的百分比表示)或损害是微不足道的,以及从特定国家进口的倾销产品的数量不足进口国同类产品进口总量的3%,则终止倾销调查,对这些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我国行业协会在组织企业通过问卷调查答复时,对于中国的出口商在调查期间的出口总量低于3%的情况应给予充分说明,以达到对这些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
(3)反倾销调查做出裁决后
其一,行业协会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维护企业权益。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允许成员国就WTO各项协定所提起的争端,提交争端解决机构来解决。WTO有关反倾销引起的争端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17条第4款有如下规定:“成员可以提交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的措施是最终反倾销税、接受价格承诺和临时措施。”因此,如果我国出口商对外国政府所做的裁决有异议,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就可以提交争端解决机构来解决。从WTO争端解决机构受理的案件来看,涉案方要对WTO的法律条款和反倾销协议非常熟悉,才能指出对方的不合法之处,为自己有效地辩护,并向专家组提出合理的裁定和建议,以保证最终胜诉。但目前我国对WTO有关法律制度方面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缺少这方面的专家。行业协会作为企业的代表,集中了本行业的专家,人员整体素质较高,因此可以发挥其人力资本的优势,专门研究WT0的各项相关规定,总结和借鉴各国在解决争端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以便在遇到争端时可以积极督促并帮助企业和政府利用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企业和国家的利益。
其二,行业协会利用《反倾销协议》的复审制度,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取消反倾销措施。根据《反倾销协议》,在反倾销措施持续一段合理时间后,出口商及相关的利害关系方可以要求进口国当局对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如果审查结果表明倾销不存在,且终止反倾销也不会导致倾销和损害复发,则可以要求有关当局终止反倾销措施。行业协会应该对本行业遭受的所有反倾销案件备案,并由专人负责归类整理,利用上述规定及时要求进口国有关当局审查。凡符合条件者,行业协会应代表企业积极督促有关当局终止反倾销措施,以减少损失。
3行业协会可以起到政府起不到的作用
由于受传统体制的影响,政府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时,其管理行为存在着明显的行政性质,而影响竞争的公平,并导致效率的降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行业协会与政府相比,在应对反倾销中的优势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业协会作为整个行业利益的代表,对行业的了解程度无疑高于政府,同时也高于行业内的单个企业。行业协会作为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一方面可以防范政府失灵,又可以利用其优势与政府和企业一起建立反倾销预警系统,并发挥比政府更优越的作用。目前,我国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统计局已正式委托行业协会协助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负责采集、分析和上报本行业产业损害预警数据和动态情况。该系统主要包括对重要产品的进口数量、价格的监测及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可能产生的损害的监测、对重点敏感出口产品做好出口价格、出口国家和地区的监测,以及出口产品可能招致进口国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监测,并定期预警信息,做到未雨绸缪。
其次,由于我国遭到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出口产品过于集中,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竞相压价,恶性竞争。行业协会可以发挥其自律职能来协调本行业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布局,指导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必要时可以限定最低价,并以此来实现在保持价格优势的同时又避免构成倾销,从而确保整个行业的利益。
再次,政府过分利用“社会利益”代表者的权力对企业行为进行过多干预,导致企业难有作为。而且政府对各种产品标准的制定不够及时,不能适应竞争节奏。政府部门的倾向性还会使一些企业,尤其是国营企业占据一定的市场和资源优势。由于这一优势不是通过正常竞争而来,从而企业可能会滥用资源经济优势,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或形成市场的行政垄断。政府对信息反馈回应慢,导致其不能很好地行使监督市场的职能。94在市场、政府失灵过程中,需要介于两者之间的中间组织加以弥补。而行业协会的服务、沟通、协调、监督等职能恰能弥补这一缺损,引导企业的有序竞争。
最后,政府可直接调配的各种资源日益匮乏或短缺,政府为保证其主要任务与目标的完成,必须将有限的资源集中配置到满足全社会公共需要的领域和环节中去,其逻辑结果必然是进一步地在“有所为”和“有所不为”中做出抉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确实无力,也根本不可能提供企业所需要的全部服务。因此,各级政府均对行业组织寄予厚望,并倾注了大量的热情与关爱,行业协会的产生是政府的客观需要。
4可以互通信息,统一确定整个行业的战略战术
信息经济学告诉我们,信息是最重要的市场资源,其能给市场主体带来无限的经济效益,而同时信息的获取与交换也是要花费成本的。单个企业在国际市场进行运营时,必须搜寻和掌握一定的信息并依据市场信息做出最佳决策。
对于企业来讲,出口任何一种产品到国外都应进行周密而详尽的市场调研以求尽可能掌握各种信息,以防出口产品遭受进口国来势汹汹的反倾销。然而,对于单个企业来说,这种调查无疑要产生一定的成本支出。而对同一行业内所属企业而言,其所搜寻的信息大多一致,如果相互之间没有合作与协同,那么很可能出现所有企业都为搜寻同一信息而各自付出费用,从社会资源的总量考虑,不得不说这是一种社会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有关反倾销信息的获取和收集也并非一件易事,其需要经过一定的途径和程序,这对于单个企业来说必然存在一定的难度。然而,对于由相同或相近企业组成的行业协会而言,行业协会便可为各个企业建立一个信息共享的平台,其费用由各个成员分担,由此便可以使单个企业以最低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
统计数据表明,约有80%的行业协会具有信息统计功能,居所有功能的第一位。综上所述,中国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中具有多方面的优势因素,能够发挥政府和单个企业所难以达到的功能和作用。因此,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中的作用应愈发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五、中国机电行业协会应对反倾销的实证案例分析
在国外,有很多事例证明那里的行业协会是针对中国反倾销案件的提起人或者实际组织者,以行业整体角度参与反倾销案件的全部活动,将比企业单独参与该类活动,均为有利有效得多。2002年2月发生的中美轴承案,就是美国轴承协会以中国轴承在美国市场低于正常的出口价格销售为由,对中国球轴承提起反倾销申诉。2003年6月28日,经欧洲打火机进口商协会起诉,欧盟宣布对中国(主要来自温州)的可充气打火机实施反倾销调查,以期在短时间内将中国的打火机挤出欧洲市场。可见成熟的行业协会正是这样利用贸易救济措施,协调外部竞争环境,为企业发展提供依托。通过借鉴国外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中的作用,中国行业协会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我国行业协会的制度虽然还不完善,但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应对中早已开始了实践探索。
(1)温州打火机案
温州是中国打火机主要生产基地,温州每年生产打火机8.5亿只,80%用于出口,在欧洲市场占有率达到80%的事实,对欧洲打火机生产厂商是绝对的威胁。2003年6月28日,经欧洲打火机进口商协会起诉,欧盟宣布对中国(主要来自温州)的可充气打火机实施反倾销调查。温州打火机协会在有关法律和应对反倾销专家的指导下,挺身而出,组织协会力挽狂澜。他们及时组织召开应对分析会,剖析利弊,最后,作出团结一致、共同集资、共聘律师、联合应诉的决策。这一举措,聚沙成塔,以一当十,成本最低,效率最高。2003年7月14日,欧洲打火机制造商协会正式向欧盟撤诉,2003年9月11日,欧委会正式终止对中国打火机实行反倾销调查的官方公报。这场没有硝烟的国际贸易大战便以“挑战者”的匆匆“撤兵”而宣告“应战者”告捷。这标志着温州打火机协会应对欧盟反倾销已取得彻底胜利,其是中国进入WTO后中国企业打赢欧盟反倾销的第一案。
(2)中美轴承案
2002年2月发生的中美轴承案,是中国加入WTO后的第一起反倾销案。面对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出口球轴承进行的反倾销调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102作为会员的代表在其中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的有效组织和指导下,上百家输美球轴承出口厂商在2002年3月4日之前的短短几天内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按时递交调查问卷,并积极准备应诉。最终,美国际贸易委员会代表以四对零的绝对票,认定中国球轴承对美国轴承工业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判定中国输美球轴承倾销案不成立,美国不能向应诉企业加收任何“反倾销税”。本次胜诉是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全体职工和全体应诉企业夜以继日的艰难努力争取的宝贵成果。
在本文中,笔者基于我国对行业协会的制度规定,从目前影响很大的温州打火机案、中美轴承案入手,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探索情况,着重论述了我国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中的作用。博鳌亚洲论坛会长龙永图称,发挥协会团结作用,把企业组织起来,才能有战斗力,才能在应对反倾销上做得更加漂亮,从而在抗辩中获胜。
六加强机电行业协会在产业救济体系中的作用
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政府组织,在这个组织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是各国政府,同样世贸组织允许的对国内产业实施救济是通过政府采取措施进行的。然而与产业自己相比,政府对产业的情况可能不很熟悉,对外来产品的威胁不很敏感,因此就要求行业协会在产业救济体系中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桥梁纽带的作用,代表产业的利益向政府申诉。从我国以往与贸易伙伴的冲突与摩擦中可以看出,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在产业救济工作中的作用举足轻重。日本国对中国出口的缝纫机的反倾销诉讼案,就是由他们国内有关的机电协会首先提出并胁迫政府提起的;2002年2月发生的中美轴承案,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第一起特殊保障措施案,这一案件就出于美国轴承制造协会六成的会员向美国国际贸易协会递交了针对中国的球轴承反倾销调查申请。
1确立机电行业协会代表我国企业的地位
我国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虽然也陆续建立了行业协会和商会,但目前我国的行业协会还不能满足保护国内产业的需要,在国内市场中的反倾销诉讼申请方面,我国己经提起的反倾销申请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是个别企业独自提出的,这将大大降低中国企业针对外国来华商品在国内市场倾销案件的立案申请的效果和应有的影响。因此行业协会要能代表企业、产业的利益向政府提出申诉,谋求和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同时对企业中的害群之马予以制裁,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我国政府要在法律制度上、体制上确立行业协会一定的全力和职责,这是加强国内产业保护的关键。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
行业协会和商会要为企业扩大出口,优化进口结构服务,为整顿和规范外经贸市场秩序服务;同时,还要帮助企业增强应对贸易争端的能力,学会运用符合WTO规则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手段,维护经济安全;更重要的是,如果由每个企业单独应诉,会造成经济学中的搭便车现象,即一个企业承担成本,其他的企业分享收益。因此,应该加强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能够帮助行业内的企业加强合作,收集和传递信息,并加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和沟通,更好的采取应对措施。
3协会——搭建企业合作平台
面对欧盟双指令给机电行业带来的困难,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中介组织,协会要设法促进企业间的有效合作,提升行业整体竞争优势。协会中分设空调、冰箱、热水器等多个分支机构,有针对性地进行技术研究合作。与此同时,商会以及中介组织方面必须要加大信息传达和市场服务,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研讨会,及时向企业通报信息,指导实际的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
1.尚明编著:《反倾销:WTO规则及中外法律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美)雅各布。瓦伊纳著:《倾销: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问题》,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3.赵维田著:《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4朱叶编著:《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析1995-2005》,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5.张向晨著:《发展中国家与WTO的政治经济关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0年版
6.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编:《进出口公平贸易法规汇编》,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2年版
7对外经济贸易部国际联络司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手册》,经济管理出版社,1992年版
8,龙永图主编:《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1年版
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编:《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编:《商务立法年编2004》,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
11.王贵国著:《世界贸易组织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2.霍克曼等著:《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一从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3.张玉卿主编:《WTO新回合法律问题研究》,中国商务出版社,2004年版
14.高永富等著:《WTO与反倾销、反补贴争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5.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WTO争端解决机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6.史晓丽著:《WTO与中国外贸管理体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7.赵瑾著:《全球化与经济摩擦》,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18.陈宪等编著:《国际贸易:原理。政策。实务》,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2年版
19.王春等主编:《反倾销应对之道》,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20邓德雄著:《欧盟反倾销法律与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机电贸易论文 篇二
1978年8月,广东省签订了第一份毛纺织品来料加工协议,在珠海创办了我国第一家加工贸易企业——珠海海鲜宪州毛纺厂,从此加工贸易在我国开始发展起来了。到2008年的30年间,加工贸易取得了很大发展,其中:加工贸易出口总额从1981年的11.31亿美元扩展到2007年的6177亿美元,增长546倍,从占我国出口总额的5%跃升到50%以上;加工贸易进口总额从1981年的15.04亿美元扩展到2007年的3684亿美元,增长245倍,从占我国进口总额的6.8%跃升到38.5%以上;2008年1-10月,加工贸易出口累计5709.1亿美元,占同期出口总额47.5%,加工贸易进口累计3283.4亿美元)www.haoword.com(,占同期进口总额的33.3%。加工贸易已经成为我国外贸出口的一种主要方式,它对扩大出口、促进就业和带动地区经济增长等方面的作用也是有目共睹的。经过20多年的发展,加工贸易的方式和内容都有了许多新的变化。
二、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变化
(一)加工贸易方式。加工贸易可分为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是一种盈利较小风险也较小的加工贸易方式,仅得到一点工缴费,而进料加工是一种盈利较大但风险也较大的加工贸易方式,必须自购料件、自销产品、自负盈亏,因此要承担价格风险和销售风险。但是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没有所有权转移,而进料加工拥有产品的所有权。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加工贸易以来料加工为主;20世纪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初,以进料加工为主。正是由于加工贸易从来料加工向进料加工的演变,使我国的出口商品结构从初级产品为主转变为制成品贸易为主。20世纪末期到21世纪初,以高新技术产业中的相对劳动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及非关键的技术密集型环节为主,加工贸易不仅在吸收外商投资、扩大出口、增加就业和税收方面,而且在提高国内产业竞争力,推动技术进步,参与经济全球化的竞争与合作中发挥了更大的影响力,在我国工业化进程中起到了“加速器”的作用。
(二)加工贸易区域结构。由于沿海的区位优势,中国最初的加工贸易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占了加工贸易的97.5%,而中西部21个省区市只占加工贸易的2.5%。90年代中期以来,加工贸易在中西部也逐渐发展了起来。主要因为对外开放的政策向内陆地区推进,国家加强了对中西部产业的扶持力度,并给予了优惠的政策支持中西部经济的发展。此外,西部地区具有发展加工贸易的特有的优势,有充裕的自然资源和大量的廉价劳动力。中西部地区借助沿海沿边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向内陆转移的趋势,发展了劳动密集型的加工贸易。
(三)加工贸易出口商品结构。改革开放之初,我国主要以加工初级产品出口为主;到80年代后期,由于以进料加工方式为主,因此制成品出口比重增大;90年代中期以来,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迅速增长,2008年1-10月,机电产品出口额已达6931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3.2%,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达3507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9.6%。加工贸易的迅速发展,促进并带动了高新技术在我国出口产品中的运用,大大提高了这些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三、我国加工贸易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加工贸易产业基本处于国际产业增值链条低端环节。目前,我国企业主要是作为跨国公司国际产业链中为其在下游产业开展加工或组装业务。即便是我国加工贸易发展较好的地区,比如,广东、深圳等沿海地区,其制造业加工增值环节也主要停留在主要原材料和技术设备的加工生产阶段,零部件和原材料仍是大量依赖进口,尤其是真正体现技术水平和要素含量的设备和中间投入品更是严重依赖进口。料件本地采购率低,国内产业链条短。这种状态限制着加工贸易对我国经济产业关联和技术外溢效应的发挥,致使我国加工贸易产业结构总体上仍处于传统、低技术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和中低技术(成熟技术)工序上,主体技术和加工制造档次低。
(二)我国加工贸易中高耗能、高污染产业比重大。尤其在改革开放之初,由于过于注重短期经济效应和扩大就业率,加上我国环保法规的不健全,加工技术落后,在我国加工贸易的引进和发展过程中,对自然环境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据测算,中国用消耗30%-40%的资源只生产世界5%左右的GDP。不仅如此,出口加工外商企业来华投资除了利用我国劳动力、土地资源外,另外还利用我国尚不完善的环保体系、扭曲的资源价格,将一些高污染、高耗能产品加工业转移到中国。世界各国工业化过程中原煤、电力消耗对GDP增长的弹性系数一般保持在0.8-1.0之间,而我国原煤、电力等能源消耗的增幅明显高于GDP增速,消耗弹性系数呈不断扩大趋势,该系数已经提高到1.6左右。
(三)我国加工贸易中外资企业占据主导地位。目前,我国加工贸易的经营主体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加工贸易企业中占80%,而本土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所占比重很低。近几年外资企业加工贸易进出口平均占比超过75%,在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上占比更大,且外商独资进料加工贸易发展趋势增强。民族企业远未成为加工贸易的主导力量。这说明国内企业目前参与全球化的能力仍很薄弱,使得我国原有的工业基础和技术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从而严重阻碍了整个加工贸易的升级和国内配套程度的提高。外资加工贸易企业集中在我国加工贸易发展最好的东部沿海地区,这导致加工贸易的配套主要是在外资企业间进行,人员流动也主要发生在外资企业间,产业关联和技术外溢效应有很大的局限性。这样,未来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主动权主要掌握在外资企业手中,其发展方向和区域规划会受制于外资企业发展战略和目标。
(四)容易引起国际间的贸易摩擦。中国的加工贸易进口与出口市场较集中,进口市场以日本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省等国家和地区为主,出口市场则集中在美国、日本、欧盟。这种进出口市场的集中往往容易形成中国与欧美贸易时中方的顺差地位和对方的逆差地位,而对中国来说,这种顺差实质是华而不实的。因为美、日、欧等国将产品全部价值统计为中国对其出口,而不会减去中国加工贸易的进口额,从而出现巨大逆差,引起双边贸易摩擦。
参考文献
[1]侯增艳,比较优势与加工贸易----基于中国各省市的实证分析[J]经济问题2008(11)
机电行业贸易 篇三
关键词:机电产品;产业内贸易;贸易互补性;竞争优势;实证分析
中图分类号:F75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8)09-0029-04
一、引言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东亚地区的国际分工格局基本上是一种以垂直分工为主的“雁行模式”,即日本领先,新兴工业化经济体(“亚洲四小龙”)居于其后,东盟国家(特别是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与中国居于再后。与此相对应,东亚各经济体之间的机电产品 贸易结构亦呈现出阶梯状模式,不同层次国家的机电产品出口分别集中于资本与技术密集型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和初级产品。80年代中期以后,东亚各国与地区的经济迅速发展,产业结构发生了明显的调整和变化。日本以外的其他国家利用后发优势进行追赶,各国产业结构不断趋近。在原有垂直分工的基础上,东亚地区的水平分工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各经济体之间的产业竞争性加强。中国、日本、韩国是验证东亚地区机电产业结构与分工变化的三个典型国家,研究三国机电产品贸易关系,对促进东北亚次区域合作乃至整个东亚地区的经济合作都有重要意义。
中、日、韩三国都是机电产品进出口大国。2007年,中国机电产品对外贸易继续稳定增长,进出口总额达到12004.6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2.8%,净增加2232.8亿美元,占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的55.2% 。由于地缘接近、交通便利、文化相通等诸多有利条件,日本、韩国一直是中国重要的机电产品贸易伙伴。2007年,日本、韩国分别是中国出口机电产品的第五、第六大目的地;是中国进口机电产品的第一、第六大来源地。近年来三国关于建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呼声渐高,这一发展势将对三国机电产品贸易产生重大影响。在此时空背景下,总结中国与日本、韩国机电产品贸易的发展特征和趋势,对于理清中国机电产业发展的战略思路,制定相应的贸易政策无疑将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此,本文主要采用一组国际流行的标准贸易指数,从产品角度出发,分析中、日、韩机电产品贸易的结构特征、发展趋势等,以求为政府制定相应政策提供某种理论依据。
二、中、日、韩贸易指数分析
(一)产业内贸易指数
一般用产业内贸易指数(Intra-industry Trade Index,GL Index)来衡量产品的产业内贸易程度。1975年,Grubel和Lloyd出版了《产业内贸易:异质产品国际贸易的理论及测度》一书,提出了至今仍颇为常用的Grubel―Lloyd产业内贸易指数(简称“GL指数”),用以测度产业内贸易水平。Grubel和Lloyd为分析各国贸易的特点,把国际贸易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产业间贸易,表现为贸易双方交换密集使用各自丰裕要素生产的商品,产生贸易原因在于各国间资源禀赋的差异;另一种是产业内贸易,即参与国际贸易的双方交换同一产业部门生产的产品,产生贸易的原因一般认为在于生产的规模报酬递增特点。[1]
“GL指数”计算公式为: 。其中,X和M分别表示某一特定产业或某一类商品的出口额和进口额,并且对X-M取绝对值。GL指数的取值范围为0到1,GL指数越接近1,表明产业内贸易的程度越大。
由表1可以看出,从总体上看,中日机电产品产业内贸易指数在0.472~0.636之间徘徊,2001年为最大值,在2001年到2003年之间,GL指数持续下降,2003年低于0.5。此后,中日机电产品产业内贸易指数略有上升,但变化较小,到2006年升至0.522。中韩机电产品产业内贸易指数则都在0.5以上,且呈现总体上升趋势,从2000年的0.556上升到2006年的0.669。表明中韩机电产品贸易结构不断变化,分工不断发展,产业内贸易日渐频繁。
(二)贸易互补性指数
贸易互补性指数(Trade Complementarity Index,TCI)用以计算一国出口产品与另一国进口产品的吻合程度,从中可以反映出两个国家贸易与产业结构的互补性。理论界常用的衡量一国出口产品比较优势的指标是巴拉萨(Balassa)1965年提出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Revealed Comparative Advantage)。[2]简单地说,一国出口产品k的显性比较优势由该种产品占该国总出口的比重相对于在世界出口中的比重来衡量。
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的公式表达为: 。其中,X 代表出口,W 代表世界出口(或进口);i 代表国家,k 代表产品分类。一般认为,若RCA指数大于2.5则具有强竞争优势;若小于2.5但大于1.25则具有较强竞争优势;若在 0.8 到 1.25 之间,则具有中等竞争优势;若小于0.8,则具有弱竞争优势。
贸易互补性指数计算公式为: 。显性比较优势为 ;显性比较劣势: 。其中,X 代表出口,M 代表进口,W 代表世界;i,j 分别代表两个国家,k代表产品分类。当某国的主要出口产品类别与另一国的主要进口产品类别相吻合时,两国间的贸易互补性指数就大,相反当某国的主要出口产品类别与另一国的主要进口产品类别不相对应时,两国间的贸易互补性指数就小。
表2为经计算得来的1996年和2006年中、日、韩三国机电产品之间的比较优势指数和贸易互补性指数(包括日本、韩国出口与中国进口机电产品的互补性指数,以及中国出口与日本、韩国进口机电产品的互补性指数)。计算结果表明,中国与日本、韩国的机电产品贸易均存在一定强度的贸易互补。首先看中国自日、韩进口或日、韩向中国出口机电产品。在考察的两个年份中,机电产品的贸易互补性指数均大于0.5,但十年间,中国与日本的机电产品贸易互补性有所下降。其次看中国向日、韩出口或日、韩自中国进口机电产品。机电产品贸易互补性强度要小一些,但在这十年间,机电产品贸易的互补性有所增强。
中、日、韩之间机电产品贸易的互补性所以呈现上述态势与三国机电产品贸易结构与分工格局存在阶梯型模式有关。日本、韩国在其产业转移与传递的国际分工格局中把劳动密集型的产品、低附加值的机电产品转移到中国等经济发展水平与程度相对较为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在其本土则集中生产和出口那些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且附加值较高的机电产品。尽管中国等国近年来不断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努力参与到更高水平的国际分工格局中,但与日本、韩国的垂直分工仍是目前的主要分工状态。虽然同是国际机电产品市场的重要生产者,日本和韩国占据了绝大部分的高端产品出口市场,而中国的竞争优势则仍然较为集中地体现在轻工家电等劳动密集型且附加值较低的产品上。
(三)贸易竞争指数
贸易竞争指数(Trade Competition Index,TC)是考察某种贸易产品的进出口差额与其进出口总额的对比关系,用以衡量一国某类产品的竞争优势。当然某类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强弱也同时反映了其所在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水平。
贸易竞争指数的公式表达为: 。其中,X为出口额,M为进口额,k为产品。一国某种产品的贸易竞争指数大于0,表明该国为该种产品的净出口国,该国的该种产品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贸易竞争指数的数值越大,表明该国该种产品净出口的相对规模越大,该国在该种产品上的竞争优势就越强。反之,一国某种产品的贸易竞争指数小于0,则意味着该国是该种产品的净进口国,该国在该种产品上缺乏贸易竞争优势。如果一国某种产品的贸易竞争指数等于0,则该国在该种产品的贸易上具有中性竞争力。[3]
表3所示1996年和2000-2006年期间中、日、韩三国机电产品的贸易竞争指数表明,相比较而言,中国机电行业的优势最小,日本的优势最大,韩国居中。作为中国第一大类出口商品,2005年之前,机电产品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净进口,贸易竞争指数均为负值。2005年我国机电产品贸易竞争指数转为正值,贸易竞争力加强,且呈现总体上升趋势,由2000年的-0.084提高到2006年的0.092。2007年中国机电产品实现净出口2021.9亿美元。日本的机电产品贸易竞争力指数则大多处在0.5的水平,属于强竞争力产品。中日在机电产品贸易竞争力方面的差距显而易见。韩国机电产品竞争力指数为正,一般处于0.3左右,呈缓慢上升趋势,竞争力相比日本要小,但是总体上强于中国。
三、中、日、韩三国机电产品的贸易关系的分析结论
通过对中、日、韩三国机电产品产业内贸易指数、贸易互补性指数和贸易竞争指数的实证分析,可以对三国机电行业的互补性与竞争性以及三国间的分工关系做出如下结论。
1.中、日、韩三国机电行业结构与行业发展的差距呈现缩小的趋势。20世纪90年代,三个国家的机电行业发展明显处于三个不同的层次。当时机电行业发展已在日本经济与对外贸易中占据绝对优势地位,而机电行业的优势又集中在资本、技术密集型部门,资本、技术密集型机电产品在日本本国出口与世界同类产品出口中均占有较大比重,国际竞争力强。韩国当时在钢铁、办公与电信设备等一些资本、技术密集型机电产品也已具备一定优势,但无论是在本国出口中的比重、国际市场占有率,还是贸易竞争指数所表现的国际竞争能力都明显低于日本。90年代,中国机电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还很弱,尚无法与日韩相抗衡。
近十多年来,中、日、韩三国的机电产品均已成为主导出口产品,机电产品出口在本国总出口中的比重均在50%以上。从产品结构看,三国的差距也在缩小,呈现机电产品结构逐渐趋同态势。日本虽仍处在总体领先的位置上,但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已在韩国的经济贸易中占据主导地位,其国际竞争力有所加强。中国的主要优势尽管仍在劳动密集型产品方面,但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也有所发展,如机械与运输设备已在中国的总出口中占据较大份额,其中的办公与电信设备已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
2.中、日、韩三国之间的国际分工仍在一定程度上带有“雁行模式”的痕迹。一般而论,当前中、日、韩三国的机电产品生产均在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并都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优势,但三国机电产品内部各部门的发展水平仍有明显差距,凸显出产业内分工的格局。日本在较高层次的资本与技术密集型产品上具有优势,中国主要在劳动密集型产品上具有优势,韩国居中。具体说来,日本在钢铁、汽车、办公与电信设备等部门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这些产品中日本的出口在国际市场上占有相当份额。韩国的竞争优势也大体来源于资本与技术密集型产品,但总地说来,韩国这些产品的竞争力仍相对地弱于日本。中国的竞争优势突出地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品上,至于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机电产品的竞争力普遍较弱。
可见,当前中、日、韩三国的机电产业仍具有相当的互补性,垂直型分工依然是三国之间分工的主要形态。但这种垂直型分工主要不是低级的初级产品与制成品之间的分工,而是制成品内部不同层次的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与劳动密集型产品之间的分工。三国在机电产品对外贸易中表现出来的产业互补性仍然较强,但由于中日两国之间机电产业结构与发展水平的差距相对更大一些,致使中日之间在机电产品贸易上的互补性要大于中韩与日韩之间的贸易互补性。
3.中、日、韩三国机电产品贸易的竞争趋势逐渐增强。如上所述,韩国与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机电产品结构与日本逐渐趋近。当前,韩国的机电产品出口结构已经与日本极为接近,在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贸易上体现出了相当的竞争优势,有些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甚至已经超过日本。与此同时,中国的资本、技术密集型机电产品也在不断发展,在本国商品总出口中所占的比重有所上升,中国的办公与电信设备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竞争优势,对日本和韩国形成了一定程度的竞争。
四、加强中、日、韩机电产品贸易关系的对策建议
通过以上结论可以看出,与日本、韩国相比,中国机电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仍显不足,出口增长方式带有粗放型特征。但在机电产品贸易上,中国同日本、韩国之间存在明显的技术互补性和共同利益,中国生产的劳动密集型机电产品特别是其中的一批名牌产品非常适合日本、韩国的需求。有鉴于此,有必要采取相应对策,以推动中日、中韩机电贸易的健康稳定发展。
1.在发挥比较优势的基础上谋求产业升级。基于中、日、韩产业结构之间存在的特定依存关系,在三国的机电产品贸易中,虽经十几年的发展,中国从日、韩进口高精尖产品和零部件、对日、韩出口劳动密集型组装产品的特征仍十分明显。从资源优化配置的角度看,中国为日本,韩国提供了大量在日、韩两国由于资源因素和劳动力成本因素而无法生产或生产效率极低的一般商品,也从日本、韩国获得了国内尚无足够替代能力的资本品和技术性产品,这是双方市场需求的必然反映,也是三国间经济互补关系的典型体现。因而中国应遵从经济发展规律,首先立足于产业链的劳动力密集型环节,充分发挥在劳动密集型产品上的比较优势,在此基础上,逐步向产业链的高端迈进,谋求产业结构升级。
2.实现从“市场换技术”到“自主技术创新”的转变。中国机电产业实施“市场换技术”战略已近20年。从实际效果看,日本、韩国在对华投资设厂,从事机电产品组装和零部件生产,但基本上处在加工贸易阶段,技术含量普遍不高,更鲜有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技术,甚至很大一部分是在日本、韩国国内失去优势并逐渐被淘汰的技术。由此可以看出,以“市场换技术”不能一厢情愿,如果没有培养自身强劲的技术创新能力,没有自身整体技术水平的提升,市场的确可以让出去,但技术却不见得一定能够换回来。针对这种现实,中国迫切需要转变观念,实现从“市场换技术”到“自主技术创新”的转变。注重“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的有机结合,切实提升机电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3.采取多方面有力措施,实现国内机电产业的优化整合。目前国内机电生产企业数量多、规模小、效率低,企业的出口过度依赖传统的低价优势,并存在严重的价格恶性竞争,极易成为国外反倾销的对象。针对这一现状,首先,应在更广的国际空间进行结构调整,通过贸易与投资相结合的“走出去”战略,把国内生产能力相对过剩且处于较低技术层面、阻碍机电产业结构升级的部分机电产品生产向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进行梯度转移,将技术能力较强、处于较高分工层面的企业留在国内,提高机电产业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其次,以提高机电产业整体竞争力为出发点,整合国内机电生产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组建一批具有自己的核心技术的大型机电产业企业集团;再次,强化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中介功能,对国内机电产品生产企业间的竞争进行引导和协调,促使全行业形成有序竞争、健康发展的氛围;最后,在机电产业引进外资上,逐步提高对外资的技术要求和本土化要求,使外资的流入真正带来国外高新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如此吐故纳新、排污引流,方能实现国内机电产业的优化整合,提升我国机电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Herbert G. Grubel and Peter J. Lloyd:Intra-industry Trade:The Theory and Measure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n Differentiated Products",London:Macmillan,1975.
[2]Balassa,B:Comparative Advantage,Trad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89.
[3]于津平。中国与东亚主要国家和地区间的比较优势与贸易互补性[J].世界经济,1996,(5).
机电行业贸易 篇四
关键词:技术性贸易壁垒;机电产品;出口
一、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发展现状
自从1995年机电产品成为我国第一大支柱性出口商品以来,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发展迅速,已经连续12年位居我国出口贸易的首位。
由表1可以看出,机电产品出口总额逐年增加,由1995年的438.6亿美元增加到2006年的5494.2亿美元;占全国外贸总出口的比重也不断提高,由1995年的29.5%上升到56.7%。但是,从增速来看,机电产品出口增速近几年有所放缓。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影响
(一)我国机电产品出口面临的主要技术性贸易壁垒
目前我国机电产品的主要出口方向为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出口所面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是这些发达国家的技术法规、标准和认证等。
1、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内容复杂,包括技术法规在内的标准就有5万多个。美国目前有55种认证体系,其中对机电产品的主要有产品安全认证UL认证。UL认证涉及到防火设备、电器用具、电气工程材料、船用设备、自动和防盗机械设备等,有“UL”标志的上述产品才能进口。除UL证之外,美国还有军用 MIL、电磁兼容FCC等具有较大影响的认证体系。
2、欧盟是最早设置针对机电产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地区。欧盟对机电产品主要实行CE认证制度,只有带有CE标志的机电产品才能进入欧盟市场。CE标准对产品的技术细节、安全性、卫生和环保等方面做出了要求,涉及到的机电产品有电动工具、低压电器、家用电器、音像设备、电信设备、移动无线设备、汽车等。对于欧盟各成员国市场上流通的大多数机电产品,还必须符合欧盟法规规定的低电压指令(LVD)和电磁兼容指令(EMC)以及《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和《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的要求。另外,欧盟内部许多国家对某些产品还要求单独认证,如在德国,机电类产品的认证还有TuV认证、GS认证、VDE认证等。
3、日本JIS是日本部级标准中最重要、最权威的标准,涉及机械、电器、汽车、铁路、船舶、冶金、化工、纺织、矿山、医疗器械等几十个行业。日本对机电产品设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由技术法规和强制性JIS认证(如电器产品和煤气用具等)构成。在电气设备领域内,许多行业标准高于国际标准,当外国机电产品进入日本市场时,不仅要求符合国际标准,还要求与日本标准相符合。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主要影响
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它可以促进我国采用国际先进技术标准生产,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产品质量,有利于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在短期内对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消极影响更为明显。
1、限制了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影响了产品的市场准入。我国最主要的贸易伙伴是美国、欧盟和日本,而这三个经济实体正是对我国出口机电产品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国家和地区。比如,美国对电子产品进口设置了《控制放射性的健康与安全法》,对汽车指定《空气净化法》和《防污染法》,不达标的产品将拒之门外;欧盟CE标志是工业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通行证,拒绝未贴CE标志的产品入关;日本对机电产品的标准,其中许多都高于国际标准,不达标就不能进入日本市场。
2、增加了企业的出口成本,削弱了产品的价格竞争力。为了达到国际标准的要求,出口企业要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生产环境,提高检测水平,获得和维持相应的国际认证,这些都要付出巨大的额外成本,因而削弱了出口产品的价格竞争力。我国出口的机电产品,特别是彩电、空调器、微波炉、冰箱、洗衣机等在欧盟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欧盟WEEE和RoHS两项指令涉及到10大类20万种规格的机电产品,对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造成了严重影响。为了突破这两项指令,我国企业要付出额外成本,包括设计绿色产品的成本、改换产品标签的成本、产品标签上价格标记成本及建立并完善回收体系的成本等,这些额外成本将使我国机电产品生产成本上涨10%。
(三)我国机电产品出口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原因
1、出口市场过于集中。我国机电产品出口方向主要集中于欧盟、美国、日本等国,据统计,我国出口商品近75%销往这些地区,而它们恰恰是世界上科技水科最高、技术标准最严格的国家和地区。机电产品出口的地理方向决定了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将不得不直面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威胁。
2、机电产品技术水平落后。我国机电行业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一直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出口的质量和效益不高,高新技术产品、自主品牌等出口比例较小。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结构虽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仍然缺乏有后劲的支柱性产品,附加值低的劳动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出口产品仍占主导地位。随着全球机电行业技术水平和机电产品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机电产品出口面临的技术性门槛也随之提高。
3、对技术标准不够重视我国缺乏一个健全完善的标准体系,标准总体水平低,与国际标准差距很大。目前我国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之间相互交叉,界限不清,令企业无所适从。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传送渠道,加之技术性贸易壁垒本身的不透明性,我国相当多的企业对贸易对象国的技术标准变化不能及时了解而遭遇出口限制。
三、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方面
1、完善技术法规体系。对技术法律和法规中违背国际惯例、与WTO协议相抵触的部分,都应予以调整、修订或废止,对技术细节则通过引用或纳入适用的标准来解决。针对现存法律法规的缺陷,填补空白、充实完备立法,特别是专门性技术法规,应尽快完善我国机电产品的技术标准及环保、质检、包装等方面的标准和法规。
2、完善预警机制。应完善政府、企业、行业协会为主体的多层次预警机制,实现政府、企业和行业三方的良性互动。政府部门承担整个预警机制的规划协调工作,及时收集、整理、研究、跟踪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最新动态,组织预警信息的风险评估,及时预警信息,帮助和指导国内企业突破壁垒。行业协会和商会要既面向政府又面向企业,通过申诉、立案、调查、论证、采取措施等步骤,形成一个行业和产品保护的快速反应机制。出口企业负责向政府部门或技术机构提出预警信息需求,并向政府部门和技术机构及时反馈以协助改进。
3、实施标准化战略。一要适应出口贸易需要,调整标准结构。加快生产型标准转变为贸易型标准的步伐,调整标准构成,由侧重传统工业的标准化转向大力发展高科技产业的标准化,由单纯的技术标准转向与管理标准化并重,还要尽量缩短制定标准的周期。二要推广和采用国际标准,提高整体标准水平。凡是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保护国家经济和环境利益的国际标准或区域标准都应该加速采用为我国标准,使我国标准化体系与国际标准相兼容,尽快提高机电行业的整体标准水平。三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加强国际合作和协调。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修改和协调工作,把我国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反映到国际标准中去,力争将我国已具优势的机电产品的项目标准纳入国际标准。另外,应当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在标准制定和执行上进行沟通与协调,推进我国认证机构与国际权威认证机构的相互认可机制。
(二)企业方面
1、努力提升技术水平,提高产品技术含量。以质取胜是机电产品突破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根本途径。为此,企业在技术引进的同时,要重视技术创新,完善创新机制,加大对研发的投入,重点开发高新技术、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发展绿色机电产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主导产品,提升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2、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积极参与国际认证。企业要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建立与国际标准相符的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和改善企业质量管理,强化经营全过程的环境控制和技术达标管理,将质量经营的理念贯彻到产品设计、生产、包装、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还要增强认证意识,积极申请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3、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努力开拓新市场。在巩固和深层次开拓现有发达国家市场的基础上,大力开拓新市场,包括东欧各国、东南亚、中东以及拉美等,努力拓展暂时还不成熟的市场,这样不仅可以减少由于出口市场过于集中而可能导致的出口波动风险,而且可以绕开部分国家严格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4、通过对外直接投资,绕过技术性贸易壁垒。除了直接跨越壁垒以外,机电企业还可以采取迂回战术,实施“走出去”战略,采取对国外市场直接投资等方式进行跨国经营,通过收购、兼并、投资等手段,在消费国就地生产、加工、销售,让“销地”变“产地”。这样可以降低成本,使出口商品适应和满足进口国的要求,同时也可以加强对发达国家技术法规和标准的研究。
参考文献:
1、张锡嘏。外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及其应对[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2、潘飞霞,阮明烽。我国机电产品出口所面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及对策[J].企业经济,2007(2).
3、章俊欣.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机电产品的影响与对策[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
机电贸易论文范文 篇五
关键词:中国;韩国; 贸易结构;实证分析教育教学
纵观中韩贸易历程,大致可分为5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91年及以前i以民间贸易探索为主,贸易量很小。第二阶段是从1992~1997年,1992年我国改革开放纵深发展,中韩关系尤其经贸急速升温,同年5月签订了中韩投资保障协议,8月中韩正式建交,9月双边贸易协定生效。两国直接贸易额由1991年的44亿美元至1997年达到237亿美元,年均增长32.2%。第三阶段是从1997—2001年,受金融危机影响双边贸易年均增长率下降为7.4%。第四阶段是从2001—2005年,期间我国已超过美国成为韩国最大的贸易伙伴国、第一大出口对象国和第二大进口来源地,韩国成为我国第五大贸易伙伴、第五大出口对象国和第三大进El来源地。第五阶段即从2005年至今,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演进和重工业化的进程,贸易规模不断扩大,出口商品实现名列世界之首的多样性结构变化,并由初级产品向高附加值工业产品转变,遂使中韩贸易结构关系也发生了新的变化。
中韩贸易新变化总的结构特征是由垂直向水平分工、从产业互补为主向产业内竞争转变,根
本原因是技术进步,而技术提升使分工细化联系紧密,也会促进产业内贸易和产业内互补,实际上新变化过程中的中韩贸易结构的竞争和互补关系是复杂的、多层次的,所以,片面简单地说互补或竞争是欠科学的。
基于评价新变化解决新问题的诉求,本文深入中韩两国产业行业、贸易品目、产品阶段,分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整体贸易等方式和低技术产业、中低技术产业、中高技术产业、高技术产业等层次,以HS2002版本4位品目分类标准,选取1992—2006年期间中韩两国海关统计的相关资料为样本,利用产业内贸易指数 (111’)、贸易结合度指数(TII)和显性比较优势指数(RCA),进行中韩贸易结构竞争与互补关系的实证分析,进而得出相应结论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运用产业内贸易指数(IIT)的分析
1.产业内贸易指数 目前最为广泛使用的产业内贸易计量指标是经过调整后的格鲁贝尔一
劳埃德(Grubel—Lloyd)指数。
GLtij是i国对j国k品目产业内贸易指数;
x。tj是i国对J国k品目出口额;教育教学
M。ij是i国从j国k品目进口额;
wtu是i国对j国总贸易中k品目的比重。
产业内贸易指数GL值介于0和l之间,趋向0表示主要为产业间贸易,接近l说明产业
内贸易所占比重大。产业内贸易比重大一般可认为趋向竞争,但不能一概排除互补,不同行业、贸易方式与性质、技术层次,产业内贸易比重引申意义有区别,如下多角度计算旨在避免以全盖偏。
2.检测结果与分析 运用产业内贸易指数对样板数据计算结果,从制造业看如表1所示,
产业内贸易指数由1992年的11.9%至1J2006年上升至34.1%,反映中韩产业内贸易有了长足的进展。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向韩国出口产品主要是农产、原煤及原油等一次产品、纺织、初级的钢铁和化学产品,而从韩国进口高级钢材、合成树脂、石化产品、汽车、家电等,体现了典型垂直分工和产业之间的贸易结构。进入新世纪以来这种状况得到改善,尤其是电子电器产业内贸易指数2006年已达55.37%。
从按技术层次检测的产业内贸易指数看,各种高度技术层面产业内贸易指数都呈现出上升趋
势,从而也体现了中国外贸商品结构高度化发展,其中,高技术产业内贸易指数表现最为突出,1992年为22.22%,1995年大幅上升至50.93%,之后一直保持在高位,意味着中韩贸易竞争在高技术行业日益激烈。
从按产品阶段检测产业内贸易指数看,零部件和资本材的产业内贸易活跃,一次产业、半
成品、消费材产业内贸易指数低,多属于单向贸易。
从按产品阶段检测产业内贸易指数看,零部件和资本材的产业内贸易活跃,一次产业、半
成品、消费材产业内贸易指数低,多属于单向贸易。教育教学
二、运用贸易结合度指数(TlI)的分析
1.贸易结合度指数也有称贸易强度指数或贸易密集度指数,经常用来测定出LI市场的
中度,也是一项可用来衡量国家间贸易互补程度的指标。
TIIu:鱼/旦 Xi Mw
TIItj是i国与J国的贸易结合指数;
x日是i国向J国的出口额;
Xi是i国的出口总额;
Mj是i国从j国的进口额;
M。是i国从世界的总进口额。
若两国贸易整体的TII大于1,表明该国向贸易对象国的出口额在世界出口总额中所占比重大于该国从贸易对象国的进口额在世界总进口中所占比重,意味着两国问的贸易结合度高于各自与世界市场贸易的平均结合度,同理,若两国某类商品贸易TII大于l,说明两国这类商品贸易具有比其与世界市场贸易平均水平高的互补性。两国地理越近且贸易互补性越强,越应缔结互惠的贸易协定,而互惠的贸易协定越会加大贸易的TII。
2.检测结果与分析 根据贸易结合度指数检测结果如表6所示,除化妆品、塑料制品、
机械、精密计量仪器、造船之外其他所有行业,中国对韩国贸易结合度指数都是大于1的,其中水产品和服装基本维持5,而韩国对中国,除矿产、造船其他行业贸易结合度指数都大于1,其中服装达到lo以上,化妆品最高曾出现过96的纪录,2006年下降也有近34的水平。
三、运用显性比较优势指数(RCA)的分析
1.显性比较优势指数
V,vRCAii≠等 Ai/^oRCAu是i国J品目的显性比较优势指数;xu是i国J品目向对象国的出口额;Xwj是i国的J品目向全世界的出口额;X•是i国的进口额;Xw是全世界的总进口额。一般来说,若RCA>I,则该国在该产业或产品上处于比较优势,取值越大比较优势越大;反之,则该国在该产业或产品上处于比较劣势。
2.检测结果与分析 运用显性比较优势指数检测结果,主要反映了中韩在世界市场上的
竞争关系,在纺织服装、电子电器、铁金属行业,中韩两国都有一定的实力从而竞争是激烈的,所以具体显示为电脑、AV器材、家电、电子配件、其他电器、纺织、化纤、钢铁等行业品目的RCA值都大于l。
中国RCA值大于l而韩国RCA值小于l的即中国有比较优势的行业,有水产、服装、通讯器材、其他纤维制品、无机化学、塑料制品、非铁金属、非金属矿产、其他工业制品,而韩国RCA值大于l而中国RCA值小于l的即韩国有比较优势的行业,有合成树脂、造船、汽车、有机化学、橡胶、精密仪器等。 ’
在农产品、食品香烟、石化产品、化妆品、医药品、其他化学制品等行业,RCA值小于l说明中韩两国都缺乏竞争力。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教育教学
1.结论 综合上述多指标、多层次、多视角的计量与分析,中韩贸易总的结构特征是从
产业互补为主向产业内竞争转变,但具体细化为产业内贸易和非产业内贸易两个方面,再分竞争与非竞争产业范围,归纳出两国有无比较优势的行业,进而得出结论,趋于产业内贸易方面属于竞争产业范围有比较优势的行业产品维度,呈最强的竞争关系,而趋于非产业内贸易方面属于非竞争产业范围一方有比较优势的行业产品维度,呈最强的互补关系,交织中间各层次竞争和互补强度的行业及品目,其系统在时空连续区间相对稳定的排列组合,形成了中韩贸易复杂、多层次的立体动态结构,这一结构在总体上发生了从互补转向竞争的新变化,具体细分评价如下。在产业内贸易方面,属于非竞争产业范围,两国都处于比较劣势的有木材和纸制品等 11个行业,中国一方有比较优势的产业是非铁金属、毛皮、无机化学、其他工业产品等12个产业;在属于非竞争产业范围,两国都处于比较优势的有电脑、AV 器材、电子零部件、其他电子电器、化纤等7个行业,尤其汽车、造船、电子电器的竞争日趋白热化,两国都处于比较劣势的有化妆品、医药、一般机械、其他化学制品等7个行业,中国一方有比较优势的产业是通讯器材、塑料制品等个行业。
从非产业内贸易方面看,在属于非竞争的产业范围,两国都有比较优势的是钢铁产业,两
国都处于比较劣势的是石化产业,中国一方在服装产业有比较优势,韩国一方在橡胶、精密仪器产业有比较优势;在属于竞争的产业范围,两国都处于比较劣势的是农产品、食品和香烟,中国一方在非金属矿物、其他纤维制品等16个行业有比较优势,韩国一方在有机化学、合成树脂等13个行业有比较优势。
必须着重指出,在做出中国出口结构技术层次逐渐走高,有竞争力的出口商品不再仅停留和
限制在初级产品上,中韩竞争会愈发激烈判断的同时,还要看到中国商品出口半数以上份额是外资企业和加工贸易的产品,大量外资企业的进入和加工贸易的扩展尤其是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研发其产品在中国向境外出口,通过出口统计放大了判断中国出口商品结构升级的贸易显示性指标。仅据韩国进出口银行统计,2006年韩国在华投资企业采购来源中国、韩国、第三国分别占43.9%、40.9%、15.1%,销售地中国、韩国、第三国分别占50.2%、16.5%、33.4%,反映到中韩贸易统计数据指标上的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述检测结果,所以判断结论不容乐观。即使在高技术产业,能与韩国相媲美的也主要是高能物理、航空航天等尖端技术领域,而民用产品还有相当的距离。
2.对策建议 针对结论要从3个方面做出努力:一是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同时发挥
后发优势讲求企业的技术学习效应,从而提升中国出口商品的技术层次,以自主核心技术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加强出口竞争力,获得对称的贸易利益;二是调整制度和政策供给,提高利用外资和出口效益;三是加强中韩贸易、产业、行业、技术等多领域、多层次的合作,以双赢、多赢的规则安排,尤其是建立中韩FTA,以期在激烈的出口竞争中趋利避害。
参考文献:教育教学
【l】中国统计年鉴,1993—2006.
【2】国际统计年鉴,1993—2006.
【3】 铂寻嘈.2007.吾哥跫查旱田L}芒}毽司l宅I鬯翻召嘈曾哪是q珥^1^}穗.牟鲁硼瑚瑁硼,3氆立.
【4】瑚剐刁矧召捌钽干越.2007.世詈FTA舌甘旦卫^1:世吾F1’A皇1召捌召直斗斗孕且01寄.
机电贸易论文 篇六
关键词:机电出口;贸易政策;比较优势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机电产品出口额逐年上升。自从1995年机电产品出口超过纺织品出口成为第一大类出口商品以来,已多年位居我国对外贸易榜首。然而从08年开始的经济危机严重影响了中国机电产品的出口。据海关统计,今年一季度,全国机电产品出口同比下降20.8%,电动机及发电机出口同比下降46.8%。从在世界的占有比例看,虽然我国52类机电产品出口量已经占世界第一,比重大多在15%-30%,但是我国的机电出口更需要依靠质量,依靠生产方式升级和生产结构转变。具体而言,我国目前机电产品出口的增加主要集中于劳动密集型产品,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优势主要表现在劳动力资源和自然资源的比较优势。
一、机电产品出口的危机
机电产品是占我国份额最大的出口商品,但要发现我国加工贸易迅速发展的原因主要在于我国存在大量的低成本的劳动力资源。我国机电产品生产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和资本生产率高于我国全行业平均生产水平。但在国际市场上,我国2009年大部分机电产品出口与1999年相关机电产品出口的比价却小于1,如金属制品业、照相机、自行车、集装箱、船舶、汽车底盘及组合音响的出口比价都在下降。长期以比较优势为指导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而在当今的国际市场上低技术含量的劳动密集型产品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国际产业转移带来了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突飞猛进,但也带来了很多不良的后果,包括环境问题、土地问题,同时也有贸易摩擦的问题、外汇顺差问题;劳动密集型的产品需求弹性小、附加值低,易出现出口的“贫困化”增长,即出口增加而收益下降的现象。而且我国的劳动密集型机电产品出口市场过于集中、生产地区分布极不均匀,使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受国际经济波动的影响和冲击;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歧视性的贸易政策使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受到诸多壁垒的阻碍,在国际市场上发展的空间有限。
针对当前我国机电产品面临的国际竞争局面,依据机电产品国际竞争力提升的内在机制及对机电产品国际竞争力提升的战略构想,提出今后我国机电产品国际竞争力提升的框架。
二、宏观与微观的结合
(一)政府应采取的宏观政策
1.建设开放型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开放型市场经济,完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开放格局,应尽快打破地区和部门的保护主义,减少乱收费等违背公平竞争的现象,尽快放开各类小型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外贸经营权。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技术转让应有明确的规定,尽量减少和避免在技术引进中存在的盲目引进和重复引进技术的现象,同时保证在合资企业中我方技术人员进入企业的产品开发部门,使合资企业中的中方能够逐步掌握产品生产中的核心技术,提高技术引进的质量。
2.设立合理的技术和环境标准。技术壁垒、反倾销等日趋限制我国家电出口,如欧盟的WEEE(废弃电子电机设备指令)和RoHS(关于电子电器设备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等的实施,对我国家电的出口有较大的制约。因此,我国对机电产品的保护手段应由目前的以关税、配额和许可证为代表的数量限制手段,转向以采用环境标准和技术标准为主。为此,我国要加快制订和完善机电产业的技术和环境标准,建立技术标准及相关的信息系统,有效的信息系统可使我国及时了解国外特别是高技术产品的技术壁垒及各种贸易动向。
3.政策性金融支持及赋予出口企业相关政策。政府应努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完善出口保险和担保机制,建立促进高新技术机电产品出口的专业性高新技术机电产品风险投资公司。除此之外,要有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专项贷款和贷款的贴息;研发资金的无偿资助;国家鼓励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增加科研投入;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
4.鼓励跨国公司来华设立分支机构,获取先进的核心技术。跨国公司掌握了世界73.34%的新技术和新工艺的专利权,且多将其最新技术转移给自己的分支机构。所以,吸引跨国公司直接投资是许多发展中国家获取最新技术,尤其是某些关键技术的主要途径。
(二)企业采取的微观政策
机电贸易论文范文 篇七
[摘 要]近年来机电出口贸易发展迅速。但是,TBT对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却造成了不少限制。本文首先介绍了机电产品出口的发展现状;然后就TBT对机电产品出口的影响和成因进行了分析;最后分别从企业、政府两大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摘 要] 技术性贸易壁垒;机电产品;出口;对策 一、机电产品出口贸易发展现状 1.机电产品出口发展迅猛 表1中的数据表明,在1998年,由于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外贸行业普遍处于不景气的状态,全部商品出口仅取得0.5%的增长率,但机电产品出口仍保持了12.2%的增长率。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机电出口势头更猛,2000年机电产品出口首次突破1000亿美元大关,此后更是加速攀升,出口的增长率一直在30%以上,到2005年短短的5年时间内,机电产品出口总值翻了三番多,这么快的速度,在世界各国外贸史上都不多见。 2.机电产品出口贸易国际影响力越来越大 随着机电产品出口总量不断提升,我国已成为机电产品出口大国之一。1985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达到16.8亿美元,排在世界第28位,约占世界机电产品贸易额的2‰;1996年以482.1亿美元上升至第15位,但出口额仅相当于美国、日本的1/7、德国的1/6;2000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突破千亿美元,占世界机电产品总出口额的3.4%。2005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占世界机电产品出口总额的比重提升至8.5%,在世界机电产品出口国排位升至第四,仅次于德国、美国和日本,迈入世界机电产品出口贸易大国行列。 3.机电产品出口结构明显改善,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出口呈增长趋势 在保持总量快速增长的同时,机电产品出口结构明显改善。由2000年的350.3亿美元上升至2005年的逾2000亿美元,占全国机电产品出口比重50.1%,年均增长43.5%。另外,据来自商务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2005年全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前十大类”的统计表明,我国出口的机电产品结构有所优化,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都比较高,其中:计算机设备及其部件、家电及消费类电子产品、通信设备及零件、电子元器件这几类产品出口净增额占机电产品出口净增额(1034.9亿美元)的62.5%,是带动机电产品出口的重要力量。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影响及成因分析 技术性贸易壁垒(TBT—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是指一国或区域组织以维护其基本安全、保障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及健康安全、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而采取的一些强制性或自愿性的技术措施,这些措施即大家所公认的三类: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各贸易国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检疫制度等方式,对外国进口商品制定苛刻繁琐的技术、卫生检疫、商品包装和标签等标准,从而提高进口产品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一)TBT对机电产品出口影响分析 目前,中国机电产品出口遭遇国外TBT的冲击极为严重,已远远超出“反倾销”与“反补贴”案件诉讼的影响。据WTO统计,近年来,TBT的通报呈上升趋势,涉及各行业,但重点还集中于机电产品、农产品及食品、化工产品等领域。1999—2001年,WTO成员在机电产品这一领域的通报累计为568件,占通报总量的29.82%,居第1位。2002年、2003、2005年机电产品累计通报数量分别为200件、298件、290件,分别占各年通报总量的31.2%、30.0%、32.5%,一直高居榜首不下(如图1)。来自商务部科技司2000年和2002年两次调查结果分析也充分表明,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因技术复杂、隐蔽性强、扩散效应大、影响面广,已成为长期制约中国出口发展的最大障碍。根据商务部统计,2002年中国有71%的出口企业和39%的出口产品遭遇到国外技术壁垒的限制,约170亿美元的出口产品因受此类壁垒的影响而受阻,相当于当年出口额的5.2%。从各行业出口企业受TBT的限制比例来看,轻工产品和机电类产品比例分别达到67.4%和64.7%。技术性贸易壁垒造成出口损失的分布情 况:欧、美、日技术壁垒对我国出口造成的损失占总损失的95%。其中,欧盟所占份额最大,为41%;日本和美国分别占30%和24%。他们所设置技术壁垒的主要方式是提高进口产品的标准,增加检验检疫项目和制定新的技术法规。 资料来源:世贸组织。“1999-2002年WTO成员向TBT委员会通报”,;2003、2005年数据来自商务部科技发展与进出口司。 (二)遭遇TBT成因分析 1.机电产品出口存在对重点出口市场过于依赖。美国、欧盟、中国香港、日本是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根据商务部海关统计资料,2011年我国出口额在上述国家和地区分别达到765.46亿美元、684.19亿美元、627.48亿美元、321.46亿美元,分别占当年出口总额的24%、21%、19%、10%,其中对美、日、欧盟的出口占到了我国出口总额的55%;另外,由于对香港的出口大部分是转口贸易,将其计算在内,我国的机电出口商品有将近74%销往美国、日本、欧盟等。这三大经济体在技术性贸易壁垒、政策制定上具有长期的历史与丰富的经验,均制定了大量严格的技术标准与法规,其中大部分高于国际标准,且名目繁多。所以,机电产品出口的地理方向决定了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将不得不直面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威胁。 2.从出口商品结构看,仍缺乏有后劲的支柱性产品。近年来,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商品结构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一些高附加值、技术密集的机电产品出口增长较快,但仍然缺乏有后劲的支柱性产品。虽然2005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达到4000多亿美元,在世界机电产品出口额中所占比重达到8.5%。但与此同时,出口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不高,高新技术产品、自主品牌等出口比例较少,成为明显的“软肋”。目前,我国自主品牌出口所占比例不到10%,而机电产品名牌更是少之又少,绝大部分出口是使用外方品牌的加工贸易和以贴牌为主的订单贸易。这种大量出口低附加值商品的简单数量扩张模式,不利于外贸和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3.对技术标准重视不够以及对国际标准缺乏了解。目前,我国在产品质量管理上存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且这些标准绝大多数低于国际通用标准或与国际通用标准不太接轨;大多数中小企业对ISO9000、ISO14000知之甚少,对欧盟、美国等区域性标准就更不得而知。2003年科技部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与中国企业联合会共同对天津、山东、江苏三省市260家出口企业的调查显示,从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企业出口造成影响来看,认为自己遭受技术壁垒是因为“信息不灵,不知道对方规定已经改变”的企业占被调查企业总数的34.7%。由此可见,相当多的企业是由于对贸易对象国的技术标准不够了解而遭遇TBT的限制。 三、机电产品出口如何跨越TBT对策分析 从长远来看,技术性贸易措施将有助于推进技术法规制定和实施,提高我国机电出口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但在一定时期内仍将对我国出口贸易造成冲击和不利影响。面对越来越多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我国政府和企业应选择行之有效的措施来应对。 (一)微观层面对策分析 1.大力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目前,我国出口产品的市场仍主要集中在欧盟、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市场准入的技术性“门槛”比较高,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产品市场准入的技术性“门槛”相对较低。因此,针对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产品的技术性要求不同的特点,我国企业就应大力开拓国际市场,努力提高在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市场占有率。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利用对外直接投资战略,到国外去投资设厂,从而可以有效利用当地的资源就地生产,就地销售。大力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在全球建立合理的市场格局,不仅能够降低市场集中度,分散市场风险,减少贸易壁垒的摩擦,而且也是促进我国机电出口贸易能够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 2.努力提升产品技术含量,以质取胜。技术力量和创新能力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是企业获得长远发展和跨越技术壁垒的根本途径。一是通过技术创新提高机电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企业应加强对研发的投入,要建立实力雄厚的科研技术队伍,对国际机电产品市场信息及科技水平进行及时跟 踪, 致力于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积极调整产品结构,重点开发高新技术、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实施出口名牌战略,将产品定位在国际水平或先进水平,使其能够达到贸易对象国的标准和法规的要求。海尔集团之所以能够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顺利进军美国市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海尔鼓励创新,并大力投资研发。目前,海尔集团已在世界各地设立了6个设计开发中心,拥有19个合作伙伴。在世界机电产品市场上打出“Haier”的国际品牌,标志着我国机电产品整体竞争实力的提高。 3.积极主动地及时了解有关贸易国的技术壁垒情况。企业要充分掌握有关进口国关于机电产品的技术、质量、安全、卫生环保、包装和标签的标准及法规、熟悉有关的合格评定程序及认证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将本企业产品与贸易对象国的各种标准及法规相比较,分析研究其差距,为改进产品提供现实依据。积极主动地了解进口国或地区对产品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变化,落实“以质取胜”战略,变被动受限为主动调整。 (二)宏观层面对策分析 1.组建专业TBT咨询机构。政府应调动专门的人力、物力组建我国专业的TBT咨询机构,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先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知名度,加强信息的收集与研究工作,建立国外技术贸易壁垒信息中心和数据库,及时预警信息,及时向企业提供WTO/TBT、WTO/SPS通报,及时我国重要贸易国的技术法规及技术壁垒动态,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其次应尽快健全、完善我国的出口机电产品的技术标准及在质检、包装、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法规,并逐步提高标准的转化率,使国际标准逐步转化为国家或行业标准。按照WTO/TBT协议的要求,世贸组织各成员在制定本国技术标准时,除因气候、地理因素等不能采用外,都应以国际标准为基础。 2.积极引导企业开展标准化生产。政府应积极引导企业开展标准化生产,鼓励企业进行各种认证和检验。政府对按照标准生产的企业可以提供各种优惠政策。政府还可以提供各种便利措施,使企业加快推广普及ISO14000认证及清洁生产技术性达标工作。为适应国际机电产品市场需求,开展绿色包装及绿色营销,把国际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3.协助企业积极应对国外技术壁垒。在我国受到技术性贸易壁垒阻击时,除加强双边协商外,政府还应积极利用WTO的相关协议和原则,通过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首先,政府要指导机电进出口商会等中介组织,鼓励企业勇于应诉、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尽快建立企业联合应诉机制,增加我国出口企业应诉的实力,实现资料和有关证据的共享,降低单个企业应诉的成本和风险,提高胜诉率。
机电行业贸易 篇八
国际贸易理论界对“贸易摩擦”并未作专门的定义。综合比较普遍的理解,“贸易摩擦”指各国(地区)之间、各国(地区)相关产业之间、一国(地区)的产业或企业与其它国家(地区)政府之间发生的贸易争端。由于当今国际贸易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因此“贸易摩擦”主要是指发生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领域的国际争端,它反映了世界各国家(地区)在经济贸易发展中的利益冲突。
二、我国贸易摩擦的现状
目前,我国遭遇的贸易摩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出口产品在进口成员方遭受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和贸易壁垒引起的,影响我国出口利益,如其它WTO成员方在对我国企业进行的反倾销调查中滥用非市场经济待遇,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特殊保障措施调查: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已成为WTO成员,其它成员对我国政府的经济贸易政策和措施、贸易救济措施提出的交涉。基本情况如下:
1贸易摩擦的数量居高不下
我国加入WTO后,针对我的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受到WTO规则的约束,越来越多的成员转而采取WTO规则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据商务部统计,加入WTO前后的2001,2002年,国外对我发起反倾销、保障措施案件的涉案金额分别为11.4和7.92亿美元。2006年,共有39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立案59起,涉案金额约62亿美元,创历年最高。不少WTO成员根据我国入世议定书第七条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使我国企业在反倾销的倾销调查中,一方面难以获得企业独立的反倾销税税率,另一方面由于选择“替代国”生产要素等的价格计算我国企业的倾销幅度,导致较高反倾销税税率。
2针对我国的特别保障措施调查有蔓延之势
加入WTO后,相继有韩、日、加、美、印、土、欧盟及秘鲁等8个WTO成员以我加入WTO议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为由,制定其国内立法并为针对中国产品发起特保调查做准备。自2002年8月13日印度对我出口的工业用缝纫机针发起第一例特保调查以来,截止2006年12月底,先后有印、美、土、欧盟及秘鲁对我产品发起21起特保调查,涉案金额14.27亿美元。
三贸易摩擦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更加广泛的国际合作和更为激烈的国际竞争并存,各国围绕市场、资源等方面的争夺更加激烈,国际贸易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巨大。而全球生产能力相对过剩、世界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导致贸易摩擦频频发生,贸易保护主义不时抬头。很多国家为了保护本国重要产业生存、发展和本国就业,减少贸易逆差,频繁采用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和知识产权、技术贸易壁垒等手段,对我国产业利用国际市场、国际资源形成一定障碍。
1、贸易摩擦直接影响我国经济利益
据商务部统计,自1979年至2004年5月底,共有34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637起针对或涉及我国产品的反倾销、保障措施及特保措施调查案件,其中反倾销案件573起,保障措施案件51起,特保案件11起,涉及4000多种商品,影响了我国约186亿美元的出口贸易。这些贸易摩擦还进一步使我出口产品丧失了潜在的贸易机会,而丧失贸易机会所带来的间接损失要远大于涉案金额。
贸易摩擦的频繁发生,影响我国出口产品和产业的国际信誉,对我国国际形象造成损害,贸易摩擦还会影响我国与当事国及其它国家的经济关系,影响我国在国际发展中的外部环境。
2、贸易摩擦在宏观上对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负面效应
贸易摩擦的不断出现,抑制了我潜在的产品出口,阻碍了我进一步扩大出口、市场多元化等战略目标的实现,同时,也使国内新兴产业的建立及健康发展受到影响,国内市场受到一定冲击;影响了我国的投资环境。这些负面影响则是无法估量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现阶段我国就业问题、“三农”问题尚未得到较好解决的情况下,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农产品上发生的贸易摩擦可能会使产业工人、农民生活陷入困境,甚至会危及社会稳定。
3、贸易摩擦影响我国的经济安全
由于我国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国民经济对对外贸易的依赖程度非常高,外贸依存度从1978年的9.8%跃至2006年的70%贸易摩擦对出口的影响,势必对国民经济发展带来连锁反应,应对贸易摩擦事关国家经济安全。
涉及机电产品十分广泛,所涉及的产品十分广泛,除了上述10类设备外,加上与此有关的材料、组件,已远远超出这个范围。电子产品中包括了电视机、录像机、收音机、个人电脑、传真机等信息技术和通信设备,以及通过电讯以外的发送声音和图像技术的录制和复制设备等。机械产品中包括了多种电器产品、部分监测和控制器械、复印机、摄影机、割草机和部分机械加工设备,以及家电电器、照明设备和自动售货机等。这些产品多数是我国出口的主导产品(据有关部门初步分析,上述产品将涵盖我国200多个海关税号)。
目前我国产品尚不能满足指令要求,产品含有的有害物质大多超标。同时,出口欧盟的电子电气产品要付给专业回收公司的费用为单价的3%~5%。因此,欧盟采取的这一措施,必将对我国出口产品形成贸易壁垒,产生严重负面影响。而且欧盟的这一行动,很可能被美国、日本等其他主要贸易伙伴效仿,采取类似措施,对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产生更为严重的影响。
四中国机电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中发挥的作用
1中国机电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中发挥作用的优势
首先,应诉企业需要了解实地情况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有关问卷和答辩,并就出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是否对进口国的同类产品造成实质性损害进行答辩。在这一过程中,还需要得到国外进口商的帮助,以便了解当地的实际情况。可见,单个企业即使想应诉也很难在短时间内完成这些工作,而一旦超过规定的应诉时间,则被视为自动放弃,调查当局就可单方面采取反倾销措施。而行业协会则可以安排专门的部门、人员应对反倾销的调查、应诉答辩,行业协会具有时间和人员上的优势。
其次,反倾销官司程序烦琐,持续时间漫长,而且聘请应诉律师的费用也很高。企业一旦卷入,即便胜诉,所损失的金额也不少。这也导致了一些企业望而却步,宁愿转换市场,另找出路。而行业协会则可以集合企业成员共同筹集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由于资金短缺而不愿应诉的情况。
再次,由于反倾销知识的欠缺,往往使得一些企业产生了畏难心理。很多企业经常把反倾销调查程序混同于一般的司法诉讼程序,担心成为“被告”而上“法庭”,并承担法律责任。86更有甚者连“倾销”的概念都不清楚,只要看到自己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市场价,就自认其出口行为构成倾销。这样,当企业遭受反倾销调查时,必然手足无措,导致不敢应诉或不知如何应诉而错失机会,并造成相当的经济损失。而代表同行企业的行业协会中不但包括该行业经济领域的专家,而且有熟知反倾销和WTO规则的法律人才,在这样的知识人才储备下,应对反倾销策略的做出应是具有相当力度和可行性的。
最后,目前更多的情况是,单个企业没有应诉的动力。因为反倾销调查针对的是一国的某一产品而不是某一特定企业的产品,其所涉及的是整个行业的公共利益。如果应诉胜利,行业内其他没有参与应诉的企业同样受益。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企业都会进行投入与产出比的经济成本估算,则会发现应诉的私人收益小于其社会收益,不应诉是个体企业在非合作博弈中可以选择的唯一均衡点。许多企业便产生“搭便车”(FreeRiding)87的机会主义心理,企图坐享其成,通常采取不应诉、能搭便车就搭的策略。由于,从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来看,每一个体企业都有免费享有另一个体企业提供利益的占优动机,应诉本身具有较大外部性(Externalities)88,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看作是一种“公共产品”(PublicGoods)。笔者认为,公共产品应该由公共性的组织提供,行业协会虽然是民间组织,但从整个行业的角度来看又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因此,作为整个行业的代表者,在应对涉及整个行业利益的反倾销中,行业协会应是一个适当的选择。它可以通过收取会费的形式来筹集资金、建立反倾销基金,以专门用来建立信息渠道、配备反倾销专业人员、牵头聘请律师、组织企业应诉、利用整个行业的资源来克服单个企业势单力薄的不足,这就可以解决应诉不及时的问题。另外,无论受益还是损失都由行业内的企业分担,这就可能解决某些企业“搭便车”的问题。
2我国机电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应诉中具有重要作用
(1)反倾销调查前
我国遭到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出口产品过于集中,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竞相压价,恶性竞争。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其自律职能来协调本行业出口产品的数量、调节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布局、指导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必要时可以限定最低价。以此实现在保持价格优势的同时又避免构成倾销,从而确保整个行业的利益。
(2)反倾销调查中
首先,行业协会可以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行业协会能够在应诉限定时间内完成有关问卷,并就出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是否对进口国的同类产品造成实质性损害进行答辩。在这一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寻求国外进口商的帮助,以便了解当地的实际情况并聘请应诉律师。
其次,行业协会可以配合外国政府做好反倾销调查,提供有关本行业的全面资料。WTO《反倾销协议》第六条中的第八款规定:“当任何一个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拒绝接受或者不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极大地妨碍调查,则最初和最终的裁决,不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进口国有关当局都可在现有事实的基础上做出。”也就是说,如果不积极主动提供资料,被调查方就失去了为自己辩护的机会。而行业协会可以代表企业更好地配合调查方,完整地提供他们所需的资料和统计数据,为核查提供便利,从而使调查方全面、真实地了解本行业的情况,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宝钢的例子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点,自1996年以来,宝钢六次应诉国外反倾销,其中有三次获胜。其获胜的经验之一就是中国钢铁协会积极协助企业,配合国外调查,提供必要的信息、数据。在了解实际的成本等情况后,外国政府的裁定更为公正,宝钢也屡次应诉成功,较好地保护了自己的经济利益。最后,行业协会可以利用WTO的一些特殊规定为本行业服务。比如,根据WT0《反倾销协议》第五条第八款,如果能证明倾销幅度低于2%(用出口价格的百分比表示)或损害是微不足道的,以及从特定国家进口的倾销产品的数量不足进口国同类产品进口总量的3%,则终止倾销调查,对这些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我国行业协会在组织企业通过问卷调查答复时,对于中国的出口商在调查期间的出口总量低于3%的情况应给予充分说明,以达到对这些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
(3)反倾销调查做出裁决后
其一,行业协会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维护企业权益。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允许成员国就WTO各项协定所提起的争端,提交争端解决机构来解决。WTO有关反倾销引起的争端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17条第4款有如下规定:“成员可以提交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的措施是最终反倾销税、接受价格承诺和临时措施。”因此,如果我国出口商对外国政府所做的裁决有异议,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就可以提交争端解决机构来解决。从WTO争端解决机构受理的案件来看,涉案方要对WTO的法律条款和反倾销协议非常熟悉,才能指出对方的不合法之处,为自己有效地辩护,并向专家组提出合理的裁定和建议,以保证最终胜诉。但目前我国对WTO有关法律制度方面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缺少这方面的专家。行业协会作为企业的代表,集中了本行业的专家,人员整体素质较高,因此可以发挥其人力资本的优势,专门研究WT0的各项相关规定,总结和借鉴各国在解决争端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以便在遇到争端时可以积极督促并帮助企业和政府利用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企业和国家的利益。
其二,行业协会利用《反倾销协议》的复审制度,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取消反倾销措施。根据《反倾销协议》,在反倾销措施持续一段合理时间后,出口商及相关的利害关系方可以要求进口国当局对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如果审查结果表明倾销不存在,且终止反倾销也不会导致倾销和损害复发,则可以要求有关当局终止反倾销措施。行业协会应该对本行业遭受的所有反倾销案件备案,并由专人负责归类整理,利用上述规定及时要求进口国有关当局审查。凡符合条件者,行业协会应代表企业积极督促有关当局终止反倾销措施,以减少损失。
3行业协会可以起到政府起不到的作用
由于受传统体制的影响,政府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时,其管理行为存在着明显的行政性质,而影响竞争的公平,并导致效率的降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行业协会与政府相比,在应对反倾销中的优势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业协会作为整个行业利益的代表,对行业的了解程度无疑高于政府,同时也高于行业内的单个企业。行业协会作为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一方面可以防范政府失灵,又可以利用其优势与政府和企业一起建立反倾销预警系统,并发挥比政府更优越的作用。目前,我国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统计局已正式委托行业协会协助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负责采集、分析和上报本行业产业损害预警数据和动态情况。该系统主要包括对重要产品的进口数量、价格的监测及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可能产生的损害的监测、对重点敏感出口产品做好出口价格、出口国家和地区的监测,以及出口产品可能招致进口国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监测,并定期预警信息,做到未雨绸缪。
其次,由于我国遭到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出口产品过于集中,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竞相压价,恶性竞争。行业协会可以发挥其自律职能来协调本行业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布局,指导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必要时可以限定最低价,并以此来实现在保持价格优势的同时又避免构成倾销,从而确保整个行业的利益。
再次,政府过分利用“社会利益”代表者的权力对企业行为进行过多干预,导致企业难有作为。而且政府对各种产品标准的制定不够及时,不能适应竞争节奏。政府部门的倾向性还会使一些企业,尤其是国营企业占据一定的市场和资源优势。由于这一优势不是通过正常竞争而来,从而企业可能会滥用资源经济优势,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或形成市场的行政垄断。政府对信息反馈回应慢,导致其不能很好地行使监督市场的职能。94在市场、政府失灵过程中,需要介于两者之间的中间组织加以弥补。而行业协会的服务、沟通、协调、监督等职能恰能弥补这一缺损,引导企业的有序竞争。
最后,政府可直接调配的各种资源日益匮乏或短缺,政府为保证其主要任务与目标的完成,必须将有限的资源集中配置到满足全社会公共需要的领域和环节中去,其逻辑结果必然是进一步地在“有所为”和“有所不为”中做出抉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确实无力,也根本不可能提供企业所需要的全部服务。因此,各级政府均对行业组织寄予厚望,并倾注了大量的热情与关爱,行业协会的产生是政府的客观需要。
4可以互通信息,统一确定整个行业的战略战术
信息经济学告诉我们,信息是最重要的市场资源,其能给市场主体带来无限的经济效益,而同时信息的获取与交换也是要花费成本的。单个企业在国际市场进行运营时,必须搜寻和掌握一定的信息并依据市场信息做出最佳决策。
对于企业来讲,出口任何一种产品到国外都应进行周密而详尽的市场调研以求尽可能掌握各种信息,以防出口产品遭受进口国来势汹汹的反倾销。然而,对于单个企业来说,这种调查无疑要产生一定的成本支出。而对同一行业内所属企业而言,其所搜寻的信息大多一致,如果相互之间没有合作与协同,那么很可能出现所有企业都为搜寻同一信息而各自付出费用,从社会资源的总量考虑,不得不说这是一种社会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有关反倾销信息的获取和收集也并非一件易事,其需要经过一定的途径和程序,这对于单个企业来说必然存在一定的难度。然而,对于由相同或相近企业组成的行业协会而言,行业协会便可为各个企业建立一个信息共享的平台,其费用由各个成员分担,由此便可以使单个企业以最低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
统计数据表明,约有80%的行业协会具有信息统计功能,居所有功能的第一位。综上所述,中国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中具有多方面的优势因素,能够发挥政府和单个企业所难以达到的功能和作用。因此,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中的作用应愈发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五、中国机电行业协会应对反倾销的实证案例分析
在国外,有很多事例证明那里的行业协会是针对中国反倾销案件的提起人或者实际组织者,以行业整体角度参与反倾销案件的全部活动,将比企业单独参与该类活动,均为有利有效得多。2002年2月发生的中美轴承案,就是美国轴承协会以中国轴承在美国市场低于正常的出口价格销售为由,对中国球轴承提起反倾销申诉。2003年6月28日,经欧洲打火机进口商协会起诉,欧盟宣布对中国(主要来自温州)的可充气打火机实施反倾销调查,以期在短时间内将中国的打火机挤出欧洲市场。可见成熟的行业协会正是这样利用贸易救济措施,协调外部竞争环境,为企业发展提供依托。通过借鉴国外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中的作用,中国行业协会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我国行业协会的制度虽然还不完善,但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应对中早已开始了实践探索。
(1)温州打火机案
温州是中国打火机主要生产基地,温州每年生产打火机8.5亿只,80%用于出口,在欧洲市场占有率达到80%的事实,对欧洲打火机生产厂商是绝对的威胁。2003年6月28日,经欧洲打火机进口商协会起诉,欧盟宣布对中国(主要来自温州)的可充气打火机实施反倾销调查。温州打火机协会在有关法律和应对反倾销专家的指导下,挺身而出,组织协会力挽狂澜。他们及时组织召开应对分析会,剖析利弊,最后,作出团结一致、共同集资、共聘律师、联合应诉的决策。这一举措,聚沙成塔,以一当十,成本最低,效率最高。2003年7月14日,欧洲打火机制造商协会正式向欧盟撤诉,2003年9月11日,欧委会正式终止对中国打火机实行反倾销调查的官方公报。这场没有硝烟的国际贸易大战便以“挑战者”的匆匆“撤兵”而宣告“应战者”告捷。这标志着温州打火机协会应对欧盟反倾销已取得彻底胜利,其是中国进入WTO后中国企业打赢欧盟反倾销的第一案。
(2)中美轴承案
2002年2月发生的中美轴承案,是中国加入WTO后的第一起反倾销案。面对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出口球轴承进行的反倾销调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102作为会员的代表在其中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的有效组织和指导下,上百家输美球轴承出口厂商在2002年3月4日之前的短短几天内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按时递交调查问卷,并积极准备应诉。最终,美国际贸易委员会代表以四对零的绝对票,认定中国球轴承对美国轴承工业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判定中国输美球轴承倾销案不成立,美国不能向应诉企业加收任何“反倾销税”。本次胜诉是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全体职工和全体应诉企业夜以继日的艰难努力争取的宝贵成果。
在本文中,笔者基于我国对行业协会的制度规定,从目前影响很大的温州打火机案、中美轴承案入手,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探索情况,着重论述了我国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中的作用。博鳌亚洲论坛会长龙永图称,发挥协会团结作用,把企业组织起来,才能有战斗力,才能在应对反倾销上做得更加漂亮,从而在抗辩中获胜。
六加强机电行业协会在产业救济体系中的作用
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政府组织,在这个组织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是各国政府,同样世贸组织允许的对国内产业实施救济是通过政府采取措施进行的。然而与产业自己相比,政府对产业的情况可能不很熟悉,对外来产品的威胁不很敏感,因此就要求行业协会在产业救济体系中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桥梁纽带的作用,代表产业的利益向政府申诉。从我国以往与贸易伙伴的冲突与摩擦中可以看出,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在产业救济工作中的作用举足轻重。日本国对中国出口的缝纫机的反倾销诉讼案,就是由他们国内有关的机电协会首先提出并胁迫政府提起的;2002年2月发生的中美轴承案,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第一起特殊保障措施案,这一案件就出于美国轴承制造协会六成的会员向美国国际贸易协会递交了针对中国的球轴承反倾销调查申请。
1确立机电行业协会代表我国企业的地位
我国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虽然也陆续建立了行业协会和商会,但目前我国的行业协会还不能满足保护国内产业的需要,在国内市场中的反倾销诉讼申请方面,我国己经提起的反倾销申请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是个别企业独自提出的,这将大大降低中国企业针对外国来华商品在国内市场倾销案件的立案申请的效果和应有的影响。因此行业协会要能代表企业、产业的利益向政府提出申诉,谋求和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同时对企业中的害群之马予以制裁,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我国政府要在法律制度上、体制上确立行业协会一定的全力和职责,这是加强国内产业保护的关键。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
行业协会和商会要为企业扩大出口,优化进口结构服务,为整顿和规范外经贸市场秩序服务;同时,还要帮助企业增强应对贸易争端的能力,学会运用符合WTO规则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手段,维护经济安全;更重要的是,如果由每个企业单独应诉,会造成经济学中的搭便车现象,即一个企业承担成本,其他的企业分享收益。因此,应该加强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能够帮助行业内的企业加强合作,收集和传递信息,并加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和沟通,更好的采取应对措施。
3协会——搭建企业合作平台
机电行业贸易 篇九
关键词:贸易摩擦行业协会反倾销作用
一、贸易摩擦的概念
国际贸易理论界对“贸易摩擦”并未作专门的定义。综合比较普遍的理解,“贸易摩擦”指各国(地区)之间、各国(地区)相关产业之间、一国(地区)的产业或企业与其它国家(地区)政府之间发生的贸易争端。由于当今国际贸易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因此“贸易摩擦”主要是指发生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领域的国际争端,它反映了世界各国家(地区)在经济贸易发展中的利益冲突。
二、我国贸易摩擦的现状
目前,我国遭遇的贸易摩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出口产品在进口成员方遭受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和贸易壁垒引起的,影响我国出口利益,如其它WTO成员方在对我国企业进行的反倾销调查中滥用非市场经济待遇,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特殊保障措施调查: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已成为WTO成员,其它成员对我国政府的经济贸易政策和措施、贸易救济措施提出的交涉。基本情况如下:
1贸易摩擦的数量居高不下
我国加入WTO后,针对我的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受到WTO规则的约束,越来越多的成员转而采取WTO规则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据商务部统计,加入WTO前后的2001,2002年,国外对我发起反倾销、保障措施案件的涉案金额分别为11.4和7.92亿美元。2006年,共有39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立案59起,涉案金额约62亿美元,创历年最高。不少WTO成员根据我国入世议定书第七条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使我国企业在反倾销的倾销调查中,一方面难以获得企业独立的反倾销税税率,另一方面由于选择“替代国”生产要素等的价格计算我国企业的倾销幅度,导致较高反倾销税税率。
2针对我国的特别保障措施调查有蔓延之势
加入WTO后,相继有韩、日、加、美、印、土、欧盟及秘鲁等8个WTO成员以我加入WTO议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为由,制定其国内立法并为针对中国产品发起特保调查做准备。自2002年8月13日印度对我出口的工业用缝纫机针发起第一例特保调查以来,截止2006年12月底,先后有印、美、土、欧盟及秘鲁对我产品发起21起特保调查,涉案金额14.27亿美元。
三贸易摩擦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更加广泛的国际合作和更为激烈的国际竞争并存,各国围绕市场、资源等方面的争夺更加激烈,国际贸易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巨大。而全球生产能力相对过剩、世界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导致贸易摩擦频频发生,贸易保护主义不时抬头。很多国家为了保护本国重要产业生存、发展和本国就业,减少贸易逆差,频繁采用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和知识产权、技术贸易壁垒等手段,对我国产业利用国际市场、国际资源形成一定障碍。
1、贸易摩擦直接影响我国经济利益
据商务部统计,自1979年至2004年5月底,共有34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637起针对或涉及我国产品的反倾销、保障措施及特保措施调查案件,其中反倾销案件573起,保障措施案件51起,特保案件11起,涉及4000多种商品,影响了我国约186亿美元的出口贸易。这些贸易摩擦还进一步使我出口产品丧失了潜在的贸易机会,而丧失贸易机会所带来的间接损失要远大于涉案金额。
贸易摩擦的频繁发生,影响我国出口产品和产业的国际信誉,对我国国际形象造成损害,贸易摩擦还会影响我国与当事国及其它国家的经济关系,影响我国在国际发展中的外部环境。
2、贸易摩擦在宏观上对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负面效应
贸易摩擦的不断出现,抑制了我潜在的产品出口,阻碍了我进一步扩大出口、市场多元化等战略目标的实现,同时,也使国内新兴产业的建立及健康发展受到影响,国内市场受到一定冲击;影响了我国的投资环境。这些负面影响则是无法估量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现阶段我国就业问题、“三农”问题尚未得到较好解决的情况下,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农产品上发生的贸易摩擦可能会使产业工人、农民生活陷入困境,甚至会危及社会稳定。
3、贸易摩擦影响我国的经济安全
由于我国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国民经济对对外贸易的依赖程度非常高,外贸依存度从1978年的9.8%跃至2006年的70%贸易摩擦对出口的影响,势必对国民经济发展带来连锁反应,应对贸易摩擦事关国家经济安全。
涉及机电产品十分广泛,所涉及的产品十分广泛,除了上述10类设备外,加上与此有关的材料、组件,已远远超出这个范围。电子产品中包括了电视机、录像机、收音机、个人电脑、传真机等信息技术和通信设备,以及通过电讯以外的发送声音和图像技术的录制和复制设备等。机械产品中包括了多种电器产品、部分监测和控制器械、复印机、摄影机、割草机和部分机械加工设备,以及家电电器、照明设备和自动售货机等。这些产品多数是我国出口的主导产品(据有关部门初步分析,上述产品将涵盖我国200多个海关税号)。
目前我国产品尚不能满足指令要求,产品含有的有害物质大多超标。同时,出口欧盟的电子电气产品要付给专业回收公司的费用为单价的3%~5%。因此,欧盟采取的这一措施,必将对我国出口产品形成贸易壁垒,产生严重负面影响。而且欧盟的这一行动,很可能被美国、日本等其他主要贸易伙伴效仿,采取类似措施,对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产生更为严重的影响。
四中国机电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中发挥的作用
1中国机电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中发挥作用的优势
首先,应诉企业需要了解实地情况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有关问卷和答辩,并就出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是否对进口国的同类产品造成实质性损害进行答辩。在这一过程中,还需要得到国外进口商的帮助,以便了解当地的实际情况。可见,单个企业即使想应诉也很难在短时间内完成这些工作,而一旦超过规定的应诉时间,则被视为自动放弃,调查当局就可单方面采取反倾销措施。而行业协会则可以安排专门的部门、人员应对反倾销的调查、应诉答辩,行业协会具有时间和人员上的优势。
其次,反倾销官司程序烦琐,持续时间漫长,而且聘请应诉律师的费用也很高。企业一旦卷入,即便胜诉,所损失的金额也不少。这也导致了一些企业望而却步,宁愿转换市场,另找出路。而行业协会则可以集合企业成员共同筹集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由于资金短缺而不愿应诉的情况。
再次,由于反倾销知识的欠缺,往往使得一些企业产生了畏难心理。很多企业经常把反倾销调查程序混同于一般的司法诉讼程序,担心成为“被告”而上“法庭”,并承担法律责任。86更有甚者连“倾销”的概念都不清楚,只要看到自己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市场价,就自认其出口行为构成倾销。这样,当企业遭受反倾销调查时,必然手足无措,导致不敢应诉或不知如何应诉而错失机会,并造成相当的经济损失。而代表同行企业的行业协会中不但包括该行业经济领域的专家,而且有熟知反倾销和WTO规则的法律人才,在这样的知识人才储备下,应对反倾销策略的做出应是具有相当力度和可行性的。
最后,目前更多的情况是,单个企业没有应诉的动力。因为反倾销调查针对的是一国的某一产品而不是某一特定企业的产品,其所涉及的是整个行业的公共利益。如果应诉胜利,行业内其他没有参与应诉的企业同样受益。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企业都会进行投入与产出比的经济成本估算,则会发现应诉的私人收益小于其社会收益,不应诉是个体企业在非合作博弈中可以选择的唯一均衡点。许多企业便产生“搭便车”(FreeRiding)87的机会主义心理,企图坐享其成,通常采取不应诉、能搭便车就搭的策略。由于,从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来看,每一个体企业都有免费享有另一个体企业提供利益的占优动机,应诉本身具有较大外部性(Externalities)88,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看作是一种“公共产品”(PublicGoods)。笔者认为,公共产品应该由公共性的组织提供,行业协会虽然是民间组织,但从整个行业的角度来看又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因此,作为整个行业的代表者,在应对涉及整个行业利益的反倾销中,行业协会应是一个适当的选择。它可以通过收取会费的形式来筹集资金、建立反倾销基金,以专门用来建立信息渠道、配备反倾销专业人员、牵头聘请律师、组织企业应诉、利用整个行业的资源来克服单个企业势单力薄的不足,这就可以解决应诉不及时的问题。另外,无论受益还是损失都由行业内的企业分担,这就可能解决某些企业“搭便车”的问题。
2我国机电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应诉中具有重要作用
(1)反倾销调查前
我国遭到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出口产品过于集中,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竞相压价,恶性竞争。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其自律职能来协调本行业出口产品的数量、调节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布局、指导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必要时可以限定最低价。以此实现在保持价格优势的同时又避免构成倾销,从而确保整个行业的利益。
(2)反倾销调查中
首先,行业协会可以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行业协会能够在应诉限定时间内完成有关问卷,并就出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是否对进口国的同类产品造成实质性损害进行答辩。在这一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寻求国外进口商的帮助,以便了解当地的实际情况并聘请应诉律师。
其次,行业协会可以配合外国政府做好反倾销调查,提供有关本行业的全面资料。WTO《反倾销协议》第六条中的第八款规定:“当任何一个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拒绝接受或者不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极大地妨碍调查,则最初和最终的裁决,不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进口国有关当局都可在现有事实的基础上做出。”也就是说,如果不积极主动提供资料,被调查方就失去了为自己辩护的机会。而行业协会可以代表企业更好地配合调查方,完整地提供他们所需的资料和统计数据,为核查提供便利,从而使调查方全面、真实地了解本行业的情况,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宝钢的例子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点,自1996年以来,宝钢六次应诉国外反倾销,其中有三次获胜。其获胜的经验之一就是中国钢铁协会积极协助企业,配合国外调查,提供必要的信息、数据。在了解实际的成本等情况后,外国政府的裁定更为公正,宝钢也屡次应诉成功,较好地保护了自己的经济利益。
最后,行业协会可以利用WTO的一些特殊规定为本行业服务。比如,根据WT0《反倾销协议》第五条第八款,如果能证明倾销幅度低于2%(用出口价格的百分比表示)或损害是微不足道的,以及从特定国家进口的倾销产品的数量不足进口国同类产品进口总量的3%,则终止倾销调查,对这些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我国行业协会在组织企业通过问卷调查答复时,对于中国的出口商在调查期间的出口总量低于3%的情况应给予充分说明,以达到对这些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
(3)反倾销调查做出裁决后
其一,行业协会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维护企业权益。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允许成员国就WTO各项协定所提起的争端,提交争端解决机构来解决。WTO有关反倾销引起的争端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17条第4款有如下规定:“成员可以提交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的措施是最终反倾销税、接受价格承诺和临时措施。”因此,如果我国出口商对外国政府所做的裁决有异议,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就可以提交争端解决机构来解决。从WTO争端解决机构受理的案件来看,涉案方要对WTO的法律条款和反倾销协议非常熟悉,才能指出对方的不合法之处,为自己有效地辩护,并向专家组提出合理的裁定和建议,以保证最终胜诉。但目前我国对WTO有关法律制度方面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缺少这方面的专家。行业协会作为企业的代表,集中了本行业的专家,人员整体素质较高,因此可以发挥其人力资本的优势,专门研究WT0的各项相关规定,总结和借鉴各国在解决争端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以便在遇到争端时可以积极督促并帮助企业和政府利用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企业和国家的利益。
其二,行业协会利用《反倾销协议》的复审制度,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取消反倾销措施。根据《反倾销协议》,在反倾销措施持续一段合理时间后,出口商及相关的利害关系方可以要求进口国当局对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如果审查结果表明倾销不存在,且终止反倾销也不会导致倾销和损害复发,则可以要求有关当局终止反倾销措施。行业协会应该对本行业遭受的所有反倾销案件备案,并由专人负责归类整理,利用上述规定及时要求进口国有关当局审查。凡符合条件者,行业协会应代表企业积极督促有关当局终止反倾销措施,以减少损失。
3行业协会可以起到政府起不到的作用
由于受传统体制的影响,政府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时,其管理行为存在着明显的行政性质,而影响竞争的公平,并导致效率的降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行业协会与政府相比,在应对反倾销中的优势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业协会作为整个行业利益的代表,对行业的了解程度无疑高于政府,同时也高于行业内的单个企业。行业协会作为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一方面可以防范政府失灵,又可以利用其优势与政府和企业一起建立反倾销预警系统,并发挥比政府更优越的作用。目前,我国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统计局已正式委托行业协会协助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负责采集、分析和上报本行业产业损害预警数据和动态情况。该系统主要包括对重要产品的进口数量、价格的监测及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可能产生的损害的监测、对重点敏感出口产品做好出口价格、出口国家和地区的监测,以及出口产品可能招致进口国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监测,并定期预警信息,做到未雨绸缪。
其次,由于我国遭到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出口产品过于集中,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竞相压价,恶性竞争。行业协会可以发挥其自律职能来协调本行业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布局,指导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必要时可以限定最低价,并以此来实现在保持价格优势的同时又避免构成倾销,从而确保整个行业的利益。
再次,政府过分利用“社会利益”代表者的权力对企业行为进行过多干预,导致企业难有作为。而且政府对各种产品标准的制定不够及时,不能适应竞争节奏。政府部门的倾向性还会使一些企业,尤其是国营企业占据一定的市场和资源优势。由于这一优势不是通过正常竞争而来,从而企业可能会滥用资源经济优势,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或形成市场的行政垄断。政府对信息反馈回应慢,导致其不能很好地行使监督市场的职能。94在市场、政府失灵过程中,需要介于两者之间的中间组织加以弥补。而行业协会的服务、沟通、协调、监督等职能恰能弥补这一缺损,引导企业的有序竞争。
最后,政府可直接调配的各种资源日益匮乏或短缺,政府为保证其主要任务与目标的完成,必须将有限的资源集中配置到满足全社会公共需要的领域和环节中去,其逻辑结果必然是进一步地在“有所为”和“有所不为”中做出抉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确实无力,也根本不可能提供企业所需要的全部服务。因此,各级政府均对行业组织寄予厚望,并倾注了大量的热情与关爱,行业协会的产生是政府的客观需要。
4可以互通信息,统一确定整个行业的战略战术
信息经济学告诉我们,信息是最重要的市场资源,其能给市场主体带来无限的经济效益,而同时信息的获取与交换也是要花费成本的。单个企业在国际市场进行运营时,必须搜寻和掌握一定的信息并依据市场信息做出最佳决策。
对于企业来讲,出口任何一种产品到国外都应进行周密而详尽的市场调研以求尽可能掌握各种信息,以防出口产品遭受进口国来势汹汹的反倾销。然而,对于单个企业来说,这种调查无疑要产生一定的成本支出。而对同一行业内所属企业而言,其所搜寻的信息大多一致,如果相互之间没有合作与协同,那么很可能出现所有企业都为搜寻同一信息而各自付出费用,从社会资源的总量考虑,不得不说这是一种社会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有关反倾销信息的获取和收集也并非一件易事,其需要经过一定的途径和程序,这对于单个企业来说必然存在一定的难度。然而,对于由相同或相近企业组成的行业协会而言,行业协会便可为各个企业建立一个信息共享的平台,其费用由各个成员分担,由此便可以使单个企业以最低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
统计数据表明,约有80%的行业协会具有信息统计功能,居所有功能的第一位。综上所述,中国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中具有多方面的优势因素,能够发挥政府和单个企业所难以达到的功能和作用。因此,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中的作用应愈发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五、中国机电行业协会应对反倾销的实证案例分析
在国外,有很多事例证明那里的行业协会是针对中国反倾销案件的提起人或者实际组织者,以行业整体角度参与反倾销案件的全部活动,将比企业单独参与该类活动,均为有利有效得多。2002年2月发生的中美轴承案,就是美国轴承协会以中国轴承在美国市场低于正常的出口价格销售为由,对中国球轴承提起反倾销申诉。2003年6月28日,经欧洲打火机进口商协会起诉,欧盟宣布对中国(主要来自温州)的可充气打火机实施反倾销调查,以期在短时间内将中国的打火机挤出欧洲市场。可见成熟的行业协会正是这样利用贸易救济措施,协调外部竞争环境,为企业发展提供依托。通过借鉴国外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中的作用,中国行业协会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我国行业协会的制度虽然还不完善,但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应对中早已开始了实践探索。
(1)温州打火机案
温州是中国打火机主要生产基地,温州每年生产打火机8.5亿只,80%用于出口,在欧洲市场占有率达到80%的事实,对欧洲打火机生产厂商是绝对的威胁。2003年6月28日,经欧洲打火机进口商协会起诉,欧盟宣布对中国(主要来自温州)的可充气打火机实施反倾销调查。温州打火机协会在有关法律和应对反倾销专家的指导下,挺身而出,组织协会力挽狂澜。他们及时组织召开应对分析会,剖析利弊,最后,作出团结一致、共同集资、共聘律师、联合应诉的决策。这一举措,聚沙成塔,以一当十,成本最低,效率最高。2003年7月14日,欧洲打火机制造商协会正式向欧盟撤诉,2003年9月11日,欧委会正式终止对中国打火机实行反倾销调查的官方公报。这场没有硝烟的国际贸易大战便以“挑战者”的匆匆“撤兵”而宣告“应战者”告捷。这标志着温州打火机协会应对欧盟反倾销已取得彻底胜利,其是中国进入WTO后中国企业打赢欧盟反倾销的第一案。
(2)中美轴承案
2002年2月发生的中美轴承案,是中国加入WTO后的第一起反倾销案。面对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出口球轴承进行的反倾销调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102作为会员的代表在其中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的有效组织和指导下,上百家输美球轴承出口厂商在2002年3月4日之前的短短几天内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按时递交调查问卷,并积极准备应诉。最终,美国际贸易委员会代表以四对零的绝对票,认定中国球轴承对美国轴承工业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判定中国输美球轴承倾销案不成立,美国不能向应诉企业加收任何“反倾销税”。本次胜诉是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全体职工和全体应诉企业夜以继日的艰难努力争取的宝贵成果。
在本文中,笔者基于我国对行业协会的制度规定,从目前影响很大的温州打火机案、中美轴承案入手,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探索情况,着重论述了我国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中的作用。博鳌亚洲论坛会长龙永图称,发挥协会团结作用,把企业组织起来,才能有战斗力,才能在应对反倾销上做得更加漂亮,从而在抗辩中获胜。
六加强机电行业协会在产业救济体系中的作用
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政府组织,在这个组织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是各国政府,同样世贸组织允许的对国内产业实施救济是通过政府采取措施进行的。然而与产业自己相比,政府对产业的情况可能不很熟悉,对外来产品的威胁不很敏感,因此就要求行业协会在产业救济体系中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桥梁纽带的作用,代表产业的利益向政府申诉。从我国以往与贸易伙伴的冲突与摩擦中可以看出,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在产业救济工作中的作用举足轻重。日本国对中国出口的缝纫机的反倾销诉讼案,就是由他们国内有关的机电协会首先提出并胁迫政府提起的;2002年2月发生的中美轴承案,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第一起特殊保障措施案,这一案件就出于美国轴承制造协会六成的会员向美国国际贸易协会递交了针对中国的球轴承反倾销调查申请。
1确立机电行业协会代表我国企业的地位
我国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虽然也陆续建立了行业协会和商会,但目前我国的行业协会还不能满足保护国内产业的需要,在国内市场中的反倾销诉讼申请方面,我国己经提起的反倾销申请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是个别企业独自提出的,这将大大降低中国企业针对外国来华商品在国内市场倾销案件的立案申请的效果和应有的影响。因此行业协会要能代表企业、产业的利益向政府提出申诉,谋求和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同时对企业中的害群之马予以制裁,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我国政府要在法律制度上、体制上确立行业协会一定的全力和职责,这是加强国内产业保护的关键。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
行业协会和商会要为企业扩大出口,优化进口结构服务,为整顿和规范外经贸市场秩序服务;同时,还要帮助企业增强应对贸易争端的能力,学会运用符合WTO规则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手段,维护经济安全;更重要的是,如果由每个企业单独应诉,会造成经济学中的搭便车现象,即一个企业承担成本,其他的企业分享收益。因此,应该加强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能够帮助行业内的企业加强合作,收集和传递信息,并加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和沟通,更好的采取应对措施。
3协会——搭建企业合作平台
面对欧盟双指令给机电行业带来的困难,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中介组织,协会要设法促进企业间的有效合作,提升行业整体竞争优势。协会中分设空调、冰箱、热水器等多个分支机构,有针对性地进行技术研究合作。与此同时,商会以及中介组织方面必须要加大信息传达和市场服务,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研讨会,及时向企业通报信息,指导实际的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
1.尚明编著:《反倾销:WTO规则及中外法律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美)雅各布。瓦伊纳著:《倾销: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问题》,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3.赵维田著:《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4朱叶编著:《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析1995-2005》,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5.张向晨著:《发展中国家与WTO的政治经济关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0年版
6.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编:《进出口公平贸易法规汇编》,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2年版
7对外经济贸易部国际联络司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手册》,经济管理出版社,1992年版
8,龙永图主编:《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1年版
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编:《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编:《商务立法年编2004》,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
11.王贵国著:《世界贸易组织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2.霍克曼等著:《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一从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3.张玉卿主编:《WTO新回合法律问题研究》,中国商务出版社,2004年版
14.高永富等著:《WTO与反倾销、反补贴争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5.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WTO争端解决机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6.史晓丽著:《WTO与中国外贸管理体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7.赵瑾著:《全球化与经济摩擦》,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18.陈宪等编著:《国际贸易:原理。政策。实务》,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2年版
19.王春等主编:《反倾销应对之道》,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20邓德雄著:《欧盟反倾销法律与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21王林生等主编《反倾销热点剖析》,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你也可以在好范文网搜索更多本站小编为你整理的其他机电贸易论文多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