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精选多篇)范文
第一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信息管理,确保生产经营信息及时、有效,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严格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第三条各部门(车间)负责人为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报告人。
第四条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总经理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证明真实、准确,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车间)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予以报告:
(一)应收账款或存货较上年同比增减10%以上;
(二)占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的产品市场价格,与上年同比或与之前3个月相比波动超过5%;
(三)占采购额10%以上的原材料或占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产品的原材料价格,与上年同比或与之前3个月相比波动超过10%;
(四)单一品种、规格存货(包括原材料、包装材料) 1
积压时间超过1年且账面价值超过5万元;
(五)单一客户发货金额超过授信额度50%且超过额达到20万元(含)以上;
(六)因产品质量事故或发货失误等经营行为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
(七)国家安全环保政策及产业部安全环保状况出现变化;
(八)生产过程中发酵水平、提取收率等指标较正常水平出现10%波动以上;
(九)出现设备非正常停产;
(十)因设备检修、生产产品品种轮换等原因出现设备正常停产,应提前2周报告;
(十一)产品质量不合格;
(十二)产品检测工作给生产经营工作造成影响; (十三)不按照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操作规程,妨碍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有损产品品牌形象;
(十四)重要或核心技术出现泄露;
(十五)重要技术或工艺取得突破;
(十六)项目开发过程中及产业化实施时出现任何异常问题;
(十七)财务出现票据丢失、账款不符等;
(十八)单项费用发生额超过预算;
(十九)同一个部门一个月内连续两人提出辞职; (二十)发生仲裁、法律纠纷事项;
(二十一)被国家行政或司法部门调查;
(二十二)发生安全环保事故;
第六条发生第五条(一)至(四)款事项应在事项发生当月月度终了10日内报告;(五)至((更多内容请访问首页:Www.haowOrd.cOm)九)与(十一)至(二十一)款事项应在事件发生后1日内报告;(二十二)款事项参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报告。
第七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除紧急情况外,在报告重大事项时应以书面形式报告。书面报告经报告人签字后呈报公司总经理。
紧急情况下,各部门(车间)可以不履行签字程序先行上报。
各部门及下属车间原则上通过上一级主管上报,但紧急情况下或下属车间和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第八条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已报告的重大事项出现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总经理履行持续报告义务。
第九条隐匿或未及时上报相关信息而导致不良影响、造成损失的,相关部门(车间)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公
司领导对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承担赔偿责任。
不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未按本制度规定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应报告的事项;
(二)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隐瞒、虚假陈述或存在引人误解之处;
(三)拒绝答复公司总经理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四)其他不适当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制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
第二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3
德建发[2014]100号
德州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德州市建设委员会重大事项报告
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现将《德州市建设委员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建设重大事项报告通知- 1 -
德州市建设委员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建委系统内重大事项的了解、协调和处置,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建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第二章报告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要会议、文件、批示等
1.要求及时贯彻落实的市级以上重要会议精神。
2.省主管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决策及有关工作部署。
3.市以上领导关于本单位(本科室)、本行业(领域)工作的批示、指示。
(二)重要工作事项
4.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重要统计数字汇总上报。
5.半年和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
6.年度工作阶段目标完成情况。
(三)安全、质量、信访、稳定
7.已经发生的或潜在的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8.进京、到省、到市、来建委上访和潜在的上访事件。
9.其他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四)外出学习考察、出国出境
10.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市外会议、讲座、外出考察、学习、参观等活动。
11.市建委机关工作人员,委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出国出境。
(五)干部职工重大事项报告
12.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进行任免、交流、奖惩或提出任免、交流、奖惩建议。
13.干部职工涉及参与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参加非法组织或社团活动的。
14.科级以上干部个人廉洁勤政情况。
15.机关干部个人提出病休、辞职,委属单位正式在编干部职工提出辞职。
16.干部职工因公致病、致残、因公死亡等事项。
(六)其他重大事项
17.建委机关物品(含房产)的购置、出售、出租或转让。以建委名义对外印发文件、签署合同等。
18.干部个人重大疾病、突发困难及工作、学习、生活、家庭等方面出现重大事件或变故的情况。
19.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报告程序和时限
第五条重大事项报告由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提出,首先向委分管负责人报告,分管负责人及时向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单位(科室)工作人员的个人重大事项应首先向本单位(科室)负责人报告,再由单位(科室)负责人逐级报告,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委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
第七条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紧急情况可口头报告,事后再补书面报告。报告要求及时、准确、全面,报告重大事项的时间、地点、详细情况、事件原因、调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处理结果及后续事项。
第八条突发事件、紧急情况等应由委主要负责人及时掌握情况的,可直接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同时告知分管负责人。
第九条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涉及重大信访稳定问题或其他突发、紧急情况,应在1小时内向市建委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报告。其他重大事项需事前请示报告的,一般应于事前3个工作日按程序报告。
第十条涉及信访维稳等重大事项,一般应抄送委办公室;涉及劳动人事等重大事项,一般应抄送委人事科;涉及资产处置、资金流动等重大事项,一般应抄送计财科;涉及出台政策、法律文书等重大事项,应经法规科前置审查。上述科室接到抄送件后,应认真审核,并向委分管领导报告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对委属单位申报的重大事项,委办公室按照轻重缓急采取不同方式,报委领导进行研究批复。一般的批复程序为:由委办公室向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委主要负责人批转有关职能部门调查落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委领导,经委领导集体研究后,下发文件或口头进行批复。
第十二条委办公室要做好委属各单位重大事项报告资料的存档备案,各领导和职能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负责委属单位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责任
第十三条市建委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责任人,职能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按职责分工为本部门所涉及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四条市建委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各自分管科室和委属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职责,应主动了解和监督所分管工作
的重大事项的实施,各科室、单位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做好重大事项的报告。
第十五条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或故意漏报、瞒报、虚报重大事项的,由市建委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同时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报告事项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德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xxx政法委员会
印发《关于加强重大事项 报告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县委委、县政府有关要求和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政法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准确掌握政法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及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提高行政效率,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就做好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报告内容 (一)重要工作1.政法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重大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的情况。2.中央、省、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等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3.各单位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事项决策、重要惠民政策、重大政策调整、重要工作改革、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金安排、重要新闻发布的情况。4.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阶段性任务的完成情况。5.各单位承担为民办实事项目、市委政法委三项重点工作等进展情况。6.人大、政协涉及政法工作的重要建议、重要提案办理情况。 (二)重大事件7.重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重大伤亡事故、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重大消防安全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网络信息安全事故。8.重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群众集中反映的社会矛盾问题;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游行、非法集会等影响首都和谐稳定的重大事件。9.重大违法违纪事件。主要包括
党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有违法犯罪嫌疑被拘留、逮捕或被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涉及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或领导干部涉嫌违法违纪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在重点项目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因违规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济事件;财政预算执行中重大违规、违纪、违法事件;因资产、人事劳动关系等原因发生较大额赔偿责任的事件;党员领导干部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10.重大敏感案件。主要包括本单位 重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进度情况;单位内部重点人的管理教育和服务情况; 重点督查案件的办理情况。 (三)重要活动11.县委、政府、政法委等领导考察或调研政法工作。12.需要县领导 出席的活动。13.拟县市委、县政府名义举办的重要活动。14.国内外重要媒体从事的与工作有关的新闻采访活动。15. 各单位组织的5人(含)以上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以及单位人员出国、出境学习考察活动。16. 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外出开会、学习、考察等活动情况。 (四)重要会议17.年度系统工作会议或其它重要会议。(五)其他重大事项18、各单位荣获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情况。19.其他按规定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报告方式 (一)重大事项报告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能事前报告的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及时补报。 (二)县政法委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政法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三)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四)重大事项的报告,要以书面形式报县
政法委办公室。 办公室接到有关情况报告后要立即向常委书记汇报,并根据领导批示及时处理。重大紧急事项(如重大突发事件、社会动态等)应在第一时间向政法委值班室口头报告,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电话: )。
三、报告时限 (一)重要工作的报告,按相关事项规定的时间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工作事项按程序向书记报告,涉及其他重要工作事项按程序向办公室报告。 (二)重大事件的报告,必须在2小时内向政法委值班室报告。特别重大、紧急事件,用电话迅速直接报告,并要及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原因及后果。 (三)重要活动的报告,凡需以县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要提前1个月 汇报。重大活动需要县领导 出席的,至少提前10天 提出书面请示。 其他重要活动应及时报告。 (四)重要会议的报告, 要至少提前1个月报 办公室。 各单位组织召开的全局性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要在会前10天向 办公室书面报告。年度部门工作业务会议要在会前7天 报告。 (五)其他重大事项的报告,党员领导干部失踪、出逃、自杀、非正常死亡 应第一时间向局办公室报告。其他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报告。
四、报告要求 (一)提高认识。要高度重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认真执行报告工作规定,将其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纪律,严格执行,立即落实,不打折扣,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 (二)建立机制。 各单位 要建立本单位、本地区的重大
事项报告制度,明确主管领导、主责部门、具体责任人和工作程序,不断完善重大事项报告机制。 (三)严肃纪律。及时如实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重大事项,对迟报、漏报、瞒报的,要通报批评,责令有关领导作出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一些影响发展全局的突发事件,因本部门或当事人原因导致未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五)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由市局办公室负责督办,不定期对报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六)本意见由 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桂林市秀峰区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工作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区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的领导,强化管理职能,确保区委和区委政法委员会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政法工作的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保证全区政法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运转,现根据中央政法委、自治区政法委和市委政法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政法工作实际,建立政法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下:
一、报告的内容:
1、区政法各部门半年和全年度计划、总结以及主要工作安排、进展和完成情况;
2、区政法各部门拟做出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重大改革措施;
3、区委以及区委政法委交办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4、区政法各部门需要区委政法委帮助协调解决的问题和重大疑难案件;
5、本部门接到的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重大治安事故、重要灾情报告等;
6、区政法各部门准备调整的副科以上干部人事变动情况;
7、本部门人员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情况;
8、领导批转文件、材料、群众来信等事项落实情况;
9、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报告的程序:
1、属于重大的、涉及全局的和紧急问题,各政法部门可直接报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报区委政法委分管副书记;
2、区委政法委分管副书记在受理报告3天内,提出意见,报书记同意后,及时给有关政法部门答复;
3、各政法部门报告的问题,区委政法委明确需要报执行结果的,有关政法部门在办结后的一周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区委政法委员会报告。
三、有关要求:
1、凡需要报告的事项一般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
2、重大、紧急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3、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四、纪律与监督:
1、对应该报告而没有报告或应及时报告没有及时报告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和严重影响的,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2、凡区委以及区委政法委员会决定的事项,须严格按区委和区委政法委员会意见办理,认真落实,确实遇到困难应及时报告,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3、区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督查,并视情况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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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个人事项报告制度
遂烟监〔2014〕7号
关于印发《遂平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领导
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为严格贯彻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现将修订研究通过的《遂平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主题词:领导干部报告制度通知
遂平县烟草专卖局党组纪检组2014年7月30日印发
第五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畅通全校党政决策渠道,提高学校管理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的水平,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重大事项的范围:
1、学校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令法规,以及上级党委和行政部门的决议、指示的意见、措施和办法。
2、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原则和教育教学中的重大问题。
3、学校的发展规划、学年和学期工作计划。
4、学校各项改革方案、素质教育重大事项以及教研科研重大事项。
5、学校人事、机构设置,人员调整。
6、学校重大人事问题的决定,含中层领导干部的推荐和聘用,学校教职工的调配。
7、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8、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含重大财务收支项目及重大经济活动。
9、学校重大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确定和预算、工程验收,重要设备、器材的购置和变动。
10、教职工的奖惩。含各种奖励方案的制定以及各种先进的选举。
11、其他应由领导集体议事决定的事项。
二、学校重大议事应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
1、主管或分管领导依据主管或分管工作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所需商讨重大事项。
2、校长组织校务领导委员会形成初步决策议案。
3、通过教代会,党员大会或意见箱,收集师生反馈的意见。
4、校长组织校委会成员在教代会评议的基础上,形成新的议案。
5、校务民主监督小组对整改后议案进行审核。
6、通过教代会、公开栏、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向师生公开或公示。
7、经公开或公示,确定无异议后,由校务委员会形成最后决议。
8、经一至七项程序后,交办主管部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