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管理要求范文
结算管理要求
1.结算一般要求
(一)应提高结算效率,缩短结算周期。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不得无故拖延。
(二)发生结算争议、纠纷时,应本着双方友好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纠纷解决处理建议应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三)燃料结算要与供应商、计划、合同信息关联。
(四)燃料结算按规定审批后,各单位要通过在财务公司开立的账户直接对外集中支付,并依托财务公司的资金结算平台,实现对燃料付款的逐笔校验、逐笔控制。
各单位要根据集团公司资金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制定必要内控措施和审批程序,保障燃料资金集中支付的安全、准确。
付款时要严格控制在燃料采购月度资金预算内,并符合《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资金管理规定》及大额资金管理要求。
2.煤款结算具体要求
(一) 煤炭结算数量、质量、价格应严格控制在批复的计划之内,数量不能超过计划量的10%。具体按《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燃料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二) 结算时,以提供数量、质量、价格等相关单据为依据,并保证单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 煤炭铁路、公路运输损耗不超过运输量的1.2%,水路和水陆联运损耗不超过运输量的1.5%,中转运输损耗不超过中转量的0.5%。合同中规定途损小于上述标准的按照合同执行。
(四) 结算热值差应控制在100大卡/千克之内。
(五) 发生亏吨、亏卡必须索赔,索赔率需达100%。
(六) 煤炭到达中转港(站)的,应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数量计量、质量检验,并出具报告。
3.燃油费结算具体要求
(一) 燃油采购供应商原则上应是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洋石油公司。
(二) 燃油质量必须合格,结算数量不得超过月度采购计划的10%,结算价格不得高于计划价。
(三) 发生亏吨或者油品质量不合格必须索赔,索赔率需达100%。
4.水运费结算具体要求
(一) 起运港口、到达港口、计量方式、计量地点、运价及调整、时间等要与合同一致。
(二) 如发生滞期费、速遣费的,需提供详细计算表,并由供需双方签字认可。
(三) 运损必须在合同规定范围内,超出规定范围必须按照合同进行索赔。
5.汽运费、铁路运费结算具体要求
(一) 承运单位、结算单位必须与合同一致。
(二) 计量方式、计量地点、运输起止地点、运价、时间等要与合同一致。
(三) 运损必须在合同规定范围内。运损超出规定的,必须按照合同进行索赔。
(四) 托运人与实际收货人不一致时需提供委托结算书。
6.其它采购费用结算具体要求
其它采购费用的结算应遵循《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火电企业燃料核算办法》的规定。严格确定厂内费用与其他采购费用的界限,不得相互挤占。
7.预付款的管理要求
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原则上不得预付款。确需预付款的,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 要对预付款做详细的经济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控制分析。
(二) 对供应商进行风险评估,并从严控制。
(三)预付款要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并要有风险防范保全措施条款。
(四)预付款需填报预付审批单并经产业(区域)公司审批。预付时,额度需控制在批复范围内。
(五)在正式结算时必须先行冲销,再付余款。
(六)编制预付款台账。每月底各单位应检查预付款,严禁出现应扣未扣、超付等现象。
8.预结算的管理要求
预结算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要对供应商进行风险评估。
2.要有预结算合同或相关合同条款。
3.燃料已入厂(港)。
4.预结算比例应控制在预期结算金额的60%,如需超过60%,需经产业(区域)公司审批,但最高不得超过80%。
5.正式结算时要对预结算部分进行冲减。
9.委托结算管理要求
如因业务需要开展委托结算时,应由委托方出具委托结算书,委托结算书需有委托方、被委托方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委托方、被委托方单位公章,同时提供被委托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效证明文件。基层火电企业燃料采购部门、财务部门要确认其真实性并签字、盖章,委托信息、发票信息、付款信息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结算付款。
10.预付款、预结算、委托结算是风险较高的业务事项。各单位要做好风险管控,月末要与供应商核对清理预结、预付等款项,避免形成坏账,避免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11.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述原则与要求开展燃料结算。若特殊情况不能满足时,需专题说明并经燃料领导小组批准。专题说明要有事件描述、原因分析、整改措施等内容,必要时还要有供应商签字确认。
结算、付款流程
1. 结算流程
(一)负责单位:产业(区域)公司燃料采购管理部门。
(二)流程步骤
1.基层火电企业燃料结算经办提交燃料结算单申请。
2.基层火电企业燃料采购部门主任审批。
3.基层火电企业财务经办审批。
4.基层火电企业财务主任审批。
5.基层火电企业燃料采购分管厂长审批。
2.付款流程
(一)负责单位:产业(区域)公司燃料采购管理部门。
(二)流程步骤
1.基层火电企业燃料结算经办提交燃料付款单申请。
2.基层火电企业燃料采购部门主任审批。
3.基层火电企业财务经办审批。
4.基层火电企业财务主任审批。
5.基层火电企业厂长审批。
6.产业(区域)公司燃料采购管理部门结算经办审批。
7.产业(区域)公司燃料采购管理部门结算负责人审批。
8.产业(区域)公司燃料采购管理部门领导审批。
检查与考核
1.燃料结算实行“三级”检查管理体制:即基层火电企业自查、产业(区域)公司定期检查、集团公司不定期抽查。检查内容要覆盖燃料结算工作的各个环节。
2.基层火电企业和产业(区域)公司审计部门应结合实际及管理要求,定期对燃料结算工作进行审计。
3.产业(区域)公司要对基层火电企业燃料结算工作质量、结算效率等结算管理工作实行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集团公司结合燃料结算工作检查情况及内外部审计、检查结果,对产业(区域)公司及基层火电企业的结算管理工作实行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