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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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
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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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经过自愿协商,就指定交易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选择乙方为证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并以乙方所属中华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营业部为指定交易点。乙方经审核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甲方指定交易的股东帐号为( ?)甲方身份证号码为( ?)(若甲方为机构投资者,则写明指定经办人的身份证号码)
第二条?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范围,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记名证券为限。
第三条?本协议书签订当日乙方应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帐户的申报指令。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知甲方,并最迟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帐户的申报指令。指定交易生效日为乙方完成指定程序之日起下一交易日。
第四条甲?方在乙方处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帐户内的记名证券即同时在乙方处托管。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帐户的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帐,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
第五条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需通过乙方代理,并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交易查询,代领记名证券红利,证券余额对帐等服务。甲方需要其他服务项目,应与乙方另订协议。
第六条甲?方证券帐户内的记名证券余额一经托管在乙方处,必须遵守乙方有关严禁证券帐户“卖空”的规定。
第七条?甲方证券帐户一旦遗失,应持有效证件先行向乙方挂失,乙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该帐户再被他人使用。甲方持乙方挂失证明到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代理机构申请补办证券帐户。帐户一经补办,甲方应持补办帐户在乙方办理证券余额的过户手续。
第八条?甲方选择指定交易后,有权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等违约责任情况的除外),乙方应在甲方申请日为其办理撤消指定交易申报,并经上交所确认后即生效。
第九条?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办理证券帐号的挂失、补领或非交易过户等手续,应先取得乙方证明文件。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要求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出具证明文件.
第十条?甲乙双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 乙方:中华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证券营业部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银行证券指定交易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证券部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本银行证券指定交易协议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市订立。
鉴于根据_________证券交易所《关于实行可选择性指定交易制度的通知》,甲、乙双方同意,甲方选择乙方作为指定交易地点。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银行证券指定交易协议,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指定交易的股票帐户号码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
第二条 甲、乙双方指定交易的范围,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无纸化证券品种为限。
第三条 在指定交易期间,甲方的交易均通过乙方办理,并保证按规定履行清算交割义务,乙方为甲方提供对帐业务,保证甲方的权益不受侵犯。如果甲方指定在乙方的证券和保证金发生产权争议,乙方按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裁决和处理。
第四条 在履行清算交割义务后,甲方有权撤销或变更指定交易地点,乙方保证及时为甲方办理撤销或变更指定交易地点的登记手续。
第五条 变更或撤销指定交易,须由甲方亲自到乙方营业柜台填写“指定交易撤销登记表”,同时出示本人的股票帐号及身份证原件方可办理。
第六条 撤销或变更指定交易,为当日申报,隔日生效。
第七条 甲、乙双方指定交易的行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令和_________证卷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八条 根据国家政策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乙方有修改本协议书条款的权力。此类修改乙方将在营业场地以公告形式告知投资者。
第九条 在签署本协议前,甲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各项交易规定和本协议各条款的内容。
第十条 陈述和保证
10.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2)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10.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在指定交易期间,如发生违约纠纷而导致对方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如果一方未按本协议履行义务,则应承担罚款_________元给另一方。
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受损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保密
一方对因本银行证券指定交易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三条 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协议附件
14.1 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
14.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如因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抗力造成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八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九条 通知
19.1 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19.2 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19.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二十一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本协议于双方签字盖章的第_________个营业日生效,于甲方撤销指定交易后终止。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三篇:b.上交所交易规则2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程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黄金交易所管理办法》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统一配送的交易方式,同时提供询价交易等作为辅助交易方式。
第二章 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
第三条 交易所交易地点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四条 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开市时间为 上午10:00--11:30;
下午13:30--15:00。
第三章 交易品种、质量与报价方式
第五条 交易品种为黄金、白银、铂。
第六条 黄金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四种和金币。
白银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g99.99、ag99.95两种。
铂交易品种另定。
第七条 黄金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50克、100克、1千克、3千克和12.5千克的金条、金锭和法定金币。
白银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15千克的银锭。
第八条 交易所交易的黄金为经交易所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黄金。
第九条 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人民币元以后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条 交易的最小单位为千克,最小提货量为6千克。
第十一条 交易价格为上海交割地基准价。
第十二条 交易所按成交金额征收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目前暂定为万分之六。
仓储费、运保费由交易所代收代付。
交易所保留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费率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会员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交易。
现场交易是指会员在交易所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
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在自行选定的场所通过通讯网络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采用远程交易的会员可选择以专线或拨号入网等通讯方式接入交易系统。
第十五条 黄金市场的交易工具包括现货黄金交易以及远期黄金交易。
交易所对现货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会员到指定仓库提取黄金时间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后3个工作日内。远期黄金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成交后t+x日(x为远期黄金交易的合约期限值)办理清算与交割的交易。
交易所保留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交易工具及交易品种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十六条 现货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全额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会员必须将需售出的黄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
远期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按一定比例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会员必须将需售出的黄金按一定比例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或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按一定比例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上述资金与黄金比例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远期黄金交易管理办法》制定。
第十七条 对于未挂牌交易的非标准黄金,会员可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询价交易。
第十八条 为防止非正常因素对交易价格的干扰,交易所有权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上市品种价格涨跌最大幅度(涨、 跌停板)及实施办法,必要时将根据理事会的决定暂停该品种的交易。
第五章 报价成交
第十九条 会员在黄金交易系统中通过报价窗口方式进行报价。
第二十条 会员报价按交易方向可分为买报价、卖报价、双向报价。
买报价是指会员买入黄金的报价。
卖报价是指会员卖出黄金的报价。
双向报价是指会员同时报出买入价和卖出价,其中买入价不得高于卖出价。
会员所报价格在本场交易时间内一直有效,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会员撤销。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
bp≥cp≥sp, 最新成交价=cp
cp≥bp≥sp, 最新成交价=bp
当日首笔成交中前一成交价(cp)为昨日最后收盘价。
当一笔报价已部分成交,剩余部分继续参加当天交易的撮合排序。
第二十二条 每场交易开盘价为开盘后第一笔成交价,收盘价为最后五笔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 交易价格涨跌幅度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
当日加权平均价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当日成交总额除以当日交易总量的加权平均价。
第二十三条 会员报价后,该笔报价所对应的资金账户相应金额或黄金库存账户相应黄金即被冻结。 第二十四条 报价尚未成交前,会员可以撤销原报价。
会员撤单指令只对原报价未成交部分有效,若该笔报价已全部成交,则该指令无效。
会员撤单后,该笔撤单所对应的报价冻结资金或黄金库存即被解冻。
第二十五条 会员报价成交后,即可打印成交单。
第二十六条 现货黄金交易中,会员(自营或代理)卖出黄金,其所得金额的90%可用于本交易日内的交易;会员买入黄金,其所得黄金只在当天清算完成之后,即第二个交易日方可用于交易,不得用于本交易日的交易。
第二十七条 若会员黄金库存账户中可用库存余额为正,则可通过交易系统打印黄金提货单。 会员提货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六章 清算与交割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集中、直接、净额的资金清算原则。
第二十九条 进行现货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全额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必须将需卖出的黄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 第三十条 交易所对现货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即在交易日将资金从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保证金账户上扣除,将资金划入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的保证金账户,下一个营业日,再划入卖出会员在清算行开立的(自营或代理)专用账户。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择库存入"、"择库取货"的交割原则,会员可自由选择交割仓库存入或提取黄金。
第三十二条 买卖双方成交当日收市后,由交易所为买卖双方进行货权转移。
第三十三条 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成交当日,交易所交易结束30分钟后即可在交易端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亦可根据需要择期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或次日后进行卖出交易。择期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时间为交易所工作时间任一时间段(交易所交易结束30分钟内暂停)。
第三十四条 会员到指定仓库提取黄金时间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日后3个工作日内(边远地区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日后5个工作日内),有效提取期限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日后第五个工作日止。 第三十五条 会员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缴纳黄金仓储、运保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七章 信息统计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及时、准确地发布当日市场行情及市场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包括:
1、公共市场实时行情:包括指定交易品种的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收盘价、当日加权平均价、涨跌价位、涨跌幅、成交量及成交金额等。
2、最优报价分布图:显示每一交易品种买卖各3个最优价位。
3、实时行情走势图:显示市场最新成交价走势。
4、国际黄金市场行情:显示国际黄金市场相关行情。
5、黄金市场历史行情:显示黄金市场的历史行情统计信息
6、会员基础信息查询:显示交易所所有会员的基础信息。
7、市场公告及其他信息。
第三十八条 会员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对自身的交易信息进行统计,包括:
1、历史行情统计:统计本会员的历史成交行情。
2、历史成交量统计:按交易工具、品种、买卖方向等统计本会员历史成交量。
3、当日报价统计:统计本会员的所有当日报价。
4、会员成交统计,包括:
(1)即时成交:统计本会员的即时成交记录
(2)历史成交:统计本会员的历史成交记录
5、会员资金查询:查询会员在交易所指定账户的资金余额及应计利息等相关信息。
6、会员黄金库存查询:查询会员在交易所指定仓库的黄金库存等相关信息。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八章 代理业务
第三十九条 代理业务是金融类和综合类会员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交易的活动,其程序是:
(1)客户委托会员单位办理开户手续,双方根据代理章程签署代理交易协议书。
(2)交易所实行客户编码登记备案制度,客户开户时应由会员单位按交易所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号,一户一码,专码专用,不得混码交易。
(3)每场交易由客户通过被委托会员下达交易指令。
(4)每笔交易完成后,会员单位将执行指令结果及时通知客户。
(5)办理财务及交割事宜。
第四十条 被委托代理的会员可参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和比率向代理客户收取保证金和代理手续费,其中代理手续费最高上限不得超过千分之一点五。
第四十一条 个人黄金买卖业务通过金融类会员进行,并另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理业务与自营业务的会计帐目必须严格分开。当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在某笔交易中同时发生时,必须优先代理业务。
第四十三条 被委托代理的会员不得将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于自身经营活动或充抵自身债务;不得允许他人擅自使用客户保证金或擅自用客户保证金为他人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第四十四条 会员的自营业务、代理业务都必须通过交易所公开的竞价交易完成,自营与代理业务之间、代理业务相互之间以及会员之间的业务均不能相互私下对冲。
第四十五条 会员有责任如实向委托方提供本会员的资信和业务情况,并需向客户充分揭示交易的风险性,介绍交易行情及其他信息,对客户进行业务培训。
会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作获利保证。
第四十六条 会员及出市代表应按客户的要求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交易,不得擅自变更指令,并为客户保守秘密。
第四十七条 会员对客户的代理交易负全部责任,代理客户与交易所不发生直接关系,但有向交易所反映代理业务中的问题和纠纷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交易所对会员开展的各项代理业务有检查和监督权,并另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九条 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市场并严重扭曲价格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条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1)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2)会员出现清算、交割危机;
(3)交易所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其它情况。
出现前第(1)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2)、(3)项异常情况时,理事会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五十一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必须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延长的除外。
第十章 罚 则
第五十三条 对违规会员和违规行为,交易所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市场交易规则等有关法规和政策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认定的会员违规行为包括:
1、违反黄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
2、故意破坏交易秩序、操纵市场行情的;
3、指派未获得交易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黄金交易的;
4、违反资金清算和黄金交割有关规定,造成资金清算逾期到帐、黄金逾期交割的;
5、未按照交易所的规定缴纳会员费或交易手续费等费用的;
6、恶意破坏交易系统的;
7、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会员有第五十四条所述行为的,交易所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告处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其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
除警告、通告处理外,交易所应将对会员的处罚情况上报主管机关。
第五十六条 对会员发生第五十四条所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交易员,交易所有权给予暂停或取消交易员资格的处罚。
受到暂停交易员资格处罚的交易员必须经交易所再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
受到取消交易员资格处罚的交易员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交易员资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交易所。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上交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必备条款
附件1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必备条款
证券公司应当在其与客户签订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中载明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并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与客户签订的客户协议中规定必备条款要求载明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在不改变必备条款规定含意的前提下,对必备条款作文字和条文顺序的变动。
第一条 证券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客户协议应载明当事人姓名、住所等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指客户,下同):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
乙方(指证券公司,下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第二条 客户协议应载明订立客户协议的目的和依据。
第三条 客户协议应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标的证券、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购回交易成交金额、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购回期限、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延期购回、《交易协议书》、交易履约保障比例等特定用语进行解释或定义,并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客户协议应载明甲乙双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 甲乙双方应具有合法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主体资格。甲方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情形。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已在上交所开通了约定购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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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证券交易权限,并且该交易权限并未被暂停或终止。
(二) 甲乙双方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标的证券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
(三) 甲方承诺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同意乙方应监管部门、上交所、中国结算等单位的要求报送甲方相关信息。
(四) 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收益或承担甲方损失。
(五) 甲方承诺在待购回期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在二级市场买入标的证券。
(六) 乙方承诺按照协议约定,基于甲方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
(七) 乙方承诺具备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八) 乙方与甲方之间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资金明细清算应由乙方自行负责,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仅在乙方自营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付。乙方与甲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登记和资金划付等业务。
第五条 客户协议应约定甲方已充分知悉并同意,乙方是甲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对手方,同时乙方又根据甲方委托办理有关申报事宜。
第六条 客户协议应约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标的证券为上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和债券。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b股和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及持有该存量股的账户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该品种流通股等证券不得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2-
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购回交易的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如果提前购回使得期限低于6个月的,双方同意通过现金了结。
第七条 客户协议应约定甲乙双方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证券与资金账户的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甲方开立的上海a股证券账户应指定在乙方。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变更指定交易关系。
(二) 乙方应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用于存放包括与甲方交易在内的所有待购回交易的标的证券。除客户协议约定情形外,乙方不得处分专用证券账户中的标的证券。
第八条 客户协议应约定甲乙双方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要素以及相应的计算公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等。
(二)购回交易成交金额计算公式。
(三)履约保障比例及其计算公式。
(四)标的证券停牌期间市值计算公式。
第九条 客户协议应约定在进行每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前,甲乙双方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签署《交易协议书》来确认该笔交易的交易要素。
第十条 客户协议应约定甲乙双方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的交易委托、申报、成交及结算等内容,约定内容应符合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客户协议应约定甲乙双方进行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适用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的调整方式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甲方可以提前购回。
(二) 乙方不得主动要求甲方提前购回,但发生标的证券涉及吸收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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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权证发行、债转股、公司缩股或分立等事件以及客户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三) 发生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的,购回交易成交金额应根据实际购回期限进行调整,延期后总购回期限应符合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客户协议应约定当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约定数值时,甲方应提前购回;或者甲乙双方达成新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并对相关多笔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进行合并管理,载明合并管理的各笔交易的购回期限、购回条件等内容。
第十三条 客户协议应对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权属以及相关权益处理事项加以约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待购回期间,乙方持有标的证券并存放于专用证券账户,但除客户协议约定的情形外,乙方不能通过交易或非交易过户方式处置标的证券,也不得就标的证券主动行使股东或持有人权利。
(二)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和配售债券等),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权益登记日根据上交所初始交易有效成交结果将乙方专用证券账户中生成的相应权益划转至甲方证券账户,其中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或持有人权利由甲方自行行使。
(三)待购回期间,乙方不应就标的证券主动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基于股东或持有人身份的权利。若甲方需要乙方行使上述权利的,应当及时向乙方提出申请。客户协议应当约定相关申请材料及其提交程序、相关权益的具体行使方法及程序等事宜。甲方可以提前购回,自行行使基于股东或持有人身份的权利。
(四)待购回期间,因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影响上述股东或持有人权益划转的,则同一证券品种的该项权益全部留存于乙方专用证券账户内。客户协议应当约定此种情形下,相关税收、权益的处理程序及方式。
第十四条 客户协议应约定违约事件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等,包括但不限-4-
于:
(一)甲方的各种违约事件,以及甲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二)乙方的各种违约事件,以及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三)标的证券的处置程序: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向上交所申报终止购回;乙方应向上交所提交违约处置申请、承诺书和合规意见书等相关材料,上述材料形式完备的,乙方方可在标的证券划转至自营账户的下一交易日起按照《客户协议》约定处置购回交易所涉全部标的证券。标的证券的处置应当符合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
(四)甲方违约情形下,双方应具体约定处置标的证券的流程、定价方式、违约金计算等要素。
第十五条 客户协议应约定发生异常情况时的处理程序及方式,异常情况包括:1、乙方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中的证券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2、乙方被暂停或终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3、乙方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4、甲方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5、标的证券暂停或终止上市;6、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客户协议还应约定,因甲方或乙方自身的过错导致异常情况发生的,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终止购回后,双方不再进行购回交易,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终止约定购回交易的书面通知于次一交易日将相应标的证券划转至证券公司指定的自营账户,但发生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除外。
第十七条 客户协议应载明通知与送达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乙双方的详细联络方式,例如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指定联络人、固定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协议还应约定一方联络方式变更时,通知另一方的方式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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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方履行各项通知义务的方式,如自行签领书面通知、电子邮件通知、短信通知、邮寄书面通知、电话通知、公告通知等,并应约定乙方发出上述通知后视为送达的期限。
第十八条客户协议应载明因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非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协议,免除其相应责任的条款。
第十九条客户协议应约定协议成立与生效条件、协议期限、协议份数、协议变更以及协议终止情形等。
第二十条客户协议应约定适用的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
第二十一条客户协议应明确约定客户协议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等事项。
客户协议应明确载明“乙方确认已向甲方说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风险,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甲方确认,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客户协议还应约定,客户协议应由甲方本人签署,当甲方为机构客户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tel:15636127862qq:350130215 联系人: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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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指定交易协议(客户合同书版本)
指定交易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及其有关规定,经过自愿协商,甲方选择乙方为其证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并以乙方为指定交易点。乙方经审核同意接受甲方委托。
第二条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范围,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为限。
第三条本协议书签订当日,乙方应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之甲方,并最迟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
第四条甲方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即同时在乙方处托管。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账户的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账,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
第五条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需通过乙方代理,并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交易查询、代领证券红利、证券余额对账等服务。乙方提供其它服务项目的,应与甲方另订协议。
第六条甲方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余额一经托管在乙方处,须遵守乙方有关严禁证券账户“卖空”的规定。
第七条甲方证券账户一旦遗失,应先行向乙方挂失,由乙方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该账户再被他人使用。甲方持乙方挂失证明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及其代理机构申请补办证券账户。账户一经补办,甲方应持补办账户在乙方处办理证券余额的转户手续。
第八条甲方根据需要可申请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等违约责任情况除外),乙方应在甲方申请的当日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报。
第九条甲乙双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
第十条甲方若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之前已经在其他券商处办理指定交易,甲方应及时在原指定处撤销指定。乙方对甲方因其在原指定处有关手续办理不妥影响甲方在乙方处的正常交易而遭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无权在其《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业务范围之外与甲方签订业务合同。
第十二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直至乙方撤销其指定交易止。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