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节目合作协议书范文
第一篇:短信节目合作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发展手机短信增值业务以及有关服务,本着“友好合作、共进双赢”之原则,经认真协商,就业务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总则
1.合作内容:甲乙双方联合开设短信服务项目,合作项目为《_________》。双方精诚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发展。
2.合作区域:_________省(市)。如扩大合作范围,必须事先告知乙方,便于乙方协调区域合作资源。
3.甲方与乙方共同合作,向移动用户合作提供短信节目服务,并分享因此产生的收益。
4.甲方作为业务运营商,在市场开发和运作、推动及与用户沟通的基础上,促使更多的用户使用短信节目。
5.甲方负责与移动运营商的合作洽谈及推动业务和客户服务、进行市场推广策划及执行,双方担宣传推广费用;乙方负责提供节目软件产品、节目系统维护。
6.关于产品版权:短信节目(包括但不仅限于“节目”中所含的任何程序、代码、算法、文字、图像、声音)的知识产权由乙方拥有。甲方未经乙方正式书面同意,不得对“节目”进行反向工程、反向编译和反汇编;不得对“节目”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
7.关于收益分配帐单标准:双方收益分配所依据的帐单标准以移动运营商所提供的本项目帐单为准,合作双方有权要求进行对帐。
8.关于注册用户:注册用户资料归甲乙方双方所有。
9.合作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合作期为_________年,期满后双方关系及本协议自动作废。在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可以续签,继续展开合作。
第二条 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提供移动sp资质和业务代收费资源,负责新业务的测试和开通。
2.与乙方共同分享短信息节目服务项目的合作收益。并及时将乙方协商的收益部分按月、足额划拨到乙方帐户。
3.甲方必须注意确保乙方及节目的形象与完整,不得利用节目及节目的附属内容从事与本合同无关的活动。
4.甲方提供移动运营商(中国移动)业务计费中使用乙方短信节目用户的业务计费统计报告。
5.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短信节目进行选择、论证、研究,最终确定可以合作的产品,进行发布和运营。但协议签署后,不得用“需要重新论证与研究”之名义终止本合作。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拥有短信节目(包括但不仅限于“节目”中所含的任何程序、代码、算法、文字、图象、声音)的知识产权。
2.乙方必须保证短信节目内容的合法性。对开发的短信节目承担所有责任,包括并不限于知识产权、内容性质等。
3.乙方必须根据短信节目服务的市场发展需要,处理每个项目有关更新换代、技术升级方面的工作事宜。
4.乙方负责合作项目的短信息节目服务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稳定运行。系统出现故障,甲方电告乙方后,必须在4小时内解决。
5.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向甲方提供有关节目的介绍、市场计划及宣传等文档内容。
6.乙方负责提供合作项目的短信节目服务系统,并负责系统的安装、调试、维护、节目的更新。
7.乙方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因乙方信息错误而产生的纠纷、损失由乙方全权负责。
第三条 价格与收益分配
1.收益分配: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净收入(见本条第2款定义)的40%作为内容使用费。
2.净收入:净收入指用户在移动电话或者网站下载使用双方合作提供的内容而支付的信息服务费总额,扣除甲方应当向移动营运商支付的短信服务通信费,扣除甲方应当向中国移动及其子公司与中国联通及其子公司(移动运营商)支付的代收手续费。双方均需自行缴纳己方因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经营收入的各类税款。供双方分配的净收入计费以甲方与移动运营商的对账单为准。
3.结算时间:按月结算。
(1)甲方于每月三十(30)日前,将上个自然月自移动营运商处收到的服务费总额中净收入的40%支付给乙方。
(2)在每次向乙方支付净收入中乙方应得的部分前,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净收入的计算说明,以便乙方确认每次的净收入金额。若双方产生争议、则净收入以移动营运商实际向甲方支付的净收入为准计算。如果甲、乙计费误差超过5%,双方具体协商解决。
(3)双方确认后将乙方应得净收入汇到乙方指定帐户。乙方银行帐户资料如下:开户名称: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乙方帐户:_________。
4.乙方应当于收到甲方支付的任何一期净收入分成后一周(7)日内,按收到的甲方付款额向甲方开具商业发票。
5.遇特殊情况,甲乙双方须本着友好互助的原则进行协商。
第四条 业务运行与客户服务
1.市场推广包含以下方面:
(1)网络推广: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各种合法的网上推广方法进行业务推广;
(2)媒体推广:包括报刊广告、宣传手册、海报张贴、小礼品等;
(3)其他推广:包括与移动运营商合作推广、与有关商家合作推广、登门访问、参加展示会、客户服务见面会等;
2.甲乙双方应当建立快捷、联合的业务运做交流体系,该体系包括:
(1)设立技术咨询业务(包括电话、传真、网站、电子信箱等),进行实时咨询,为对方和最终用户提供咨询服务。
(2)定期整理相关的材料并提供给对方。
(3)及时反馈和交流信息,包括与移动运营商的业务联系、客户服务等。
3.客户服务
(1)甲乙双方应该紧密配合、齐心协力,共同为用户提供短信节目服务。
(2)甲方应保证用户在接受其所提供的各项服务之前,充分知悉该服务的价格、内容及提供的方式等。
(3)除移动运营商的1860及1001客户服务外,甲方可以安排专人负责处理用户有关对其所提供的应用服务或内容的咨询、费用查询、申告和投诉,并提供客户服务电话。
(4)该项具体业务运做涉及乙方产品的,乙方必须承担责任,并配合甲方客户服务部为用户提供解决方案。
第五条 商业保密条款
1.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公开或未公开的任何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计划、销售计划、奖励政策、客户资料、财务信息等,以及非专利技术、设计、程序、技术数据、制作方法、资讯来源等,均构成该方的商业秘密。
2.保密:双方对在本协议下知悉的另一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的商业秘密,非经另一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任何一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全额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3.本协议终止后,双方仍然负有本条下的保密义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协议,造成该业务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协议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协议,另一方除有权向违约的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协议规定通过法律程序终止协议。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违约方仍应赔偿非违约方的经济损失。
2.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3.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设备的正常运作,如完全因甲方技术设备原因,从而给消费者造成的相关损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
4.如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技术故障,进而影响服务的不能履行或履行延误,以及由于移动运营商的网关造成信息延时、未成功发送等问题,从而导致消费者理解错误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双方均不负责任。
5.不可抗力:在合作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协议的履行直接被影响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故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6.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1.一切由执行合同引起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提交_________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纠纷发生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3.除判决书另有规定外,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4.仲裁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仲裁部分以外的合同条款。
5.本合同未涉及的部分,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协议的生效、终止及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条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有效期内如一方要求中止协议,须提前两个月向另一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如果对方同意解除协议,则协议在对方在书面通知上签字起两个月后自动废止。
2.经甲乙双方方书面同意的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变更事宜,均需书面文件。
3.如乙方有与本项目合作模式相近的短信节目新项目推出,在经甲、乙双方确认同意、以补充协议的书面确认后,按本协议之商务条款执行。
4.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一方均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但双方为合并、整合、出售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资产、其他造成任一方超过50%的有投票权的股权转移的交易而转让本合同的情况不在此限。
5.本协议及其附件为中文本,共肆份原件,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为凭。
6.对本协议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7.本协议期满,如双方不再就本项目继续合作,任意一方应在协议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对方人员完成业务资料的交接,并完成财务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清算、往来发票等资料的移交手续。双方在办理交接过程中,必须保证系统与服务正常运转。
8.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短信合作协议书(thumb)
合 作 协 议 书
甲方:
乙方:
1. 合作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至20年 月 日止。
2. 合作原则:
双方组成战略合作单位,并遵守以下几款原则:
? 互相尊重、相互支持
? 友好协商、互相监督
? 相互信任、相互协作
? 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3、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 甲乙双方在浙江地区就“务展开合作。
? 甲方负责协调媒体及商家资源,内容策划、短信技术开发及市场推广 ? 乙方负责短信业务、语音业务申报和开通工作,负责语音技术开发。 ? 甲乙双方共同进行该项目的计费标准确认及业务平台开发、维护工作,负责技术接口的连接及平台稳定。
? 乙方必须提供甲方业务数据查看网页,该网页可即时查询该项目的参与用户数与各种流量数据,这些数据将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 为保持合作的不间断性,甲乙方双方均指派专人就该项目进行沟通。 ? 成本说明:指在此项目上的合作保底费用、宣传支出和奖品支出。成本构成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未经双方确认的费用均不计算入成本。 ? 收益说明:指在此项目上乙方从运营商得到的信息分成费扣除成本后的部分,如果乙方成本费用超过乙方从运营商的总信息分成费,则乙方成本由乙方独立承担。为了结算方便,无论最终分成多少,信息分成费均按照双方约定公式计算得出。
? 约定公式:
信息分成比例×当月平均对帐率; 按条业务信息分成费=计费条数×资费标准×运营商信息分成比例×当月对帐率。
? 分成比例:甲乙双方按照8:2的比例分享本项目业务收益,甲方80%,
乙方20%。语音业务收益,甲乙双方按照7:3的比例分享本项目,甲方70%,乙方30%。
? 结算周期:业务收益开始进行分成结算的时间为整个协议有效期,结算
周期以乙方和中国电信的结算周期为准,即乙方收到运营商对帐单并款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根据以上结算办法结算给甲方。
? 结算方式:双方结算方式为转帐或现金支票形式,双方所有结算均出具
公司发票。
? 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获悉对方的包括但不限于资料、文件、项目均构成
各自商业秘密,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4、违约责任
? 乙方不按时结算给甲方应得收益,按照每天万分之三的比例向甲方支付
滞纳金。
?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作失误,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双方协商具体责任
金额。
? 由于乙方所提供设备和网络的不稳定性造成的双方损失由乙方负责,双
方具体协商责任金额。
? 甲方使用该项目的任何资料均需在协议范围内,否则因此引起的任何投
诉均由甲方负责。
? 由于甲方协调工作原因导致短信增值业务重大损失,由甲方承担相应责
任,由双方协商具体责任金额。
? 甲乙双方无论有意、无意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并造成对方伤害,由泄露
方承担相应责任,由双方协商具体责任金额。
5、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更改方承担。
6、协议终止
? 缔约的任何一方如发生实质性的违约,则由另一方通知违约一方,在通
知书确定之日起,终止履行协议。
7、争议处理
本协议未尽事宜及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出现的一切纠纷,由双方友好解决;如经协商无法解决纠纷,双方约定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8、保密条款
? 双方均有义务确保不将本协议内容向第三方透露中。
? 以上款项并不因本合同的解除、终止、撤销而失效。
9、其他
本协议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代表签名:
盖章:
日期:
乙方:
代表签名:
盖章:
日期:
第三篇:短信合作协议书
企 业 短 信 服 务 合 同
甲方:
乙方:青岛创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为进一步开展短讯服务以及产品推广服务,乙方为了拓展短讯方面的增值服务,双方本着共同的目的,经过认真友好的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合同: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相应费用;
2、甲方在预付费用后,有权使用乙方提供的短信发送资源发送短信息,但甲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不得在短消息内发布和传播含有反动、色情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
3、甲方不得擅自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条件、资源与其他电信运营商进行任何形式的业务合作;
4、甲方如有违反上述第2、3条信息安全规定,乙方有权立即终止该合同,且不退还剩余费用。同时甲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5、甲方在乙方给予的短信接口基础上进行的调试、开发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责任:
1、在收到甲方预付的相应费用后1个工作日内,提供其支持互联网的中文短信息资源,并向甲方提供“中国联通”和“中国移动”的短信息批发业务;
2、乙方在业务开发和运行过程中,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包括技术、用户信息等)有保密义务,否则须向对方承担法律责任。但此前若乙方已经享有的、或乙方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或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不属于前述保密信息。
3、乙方向甲方提供系统运行所需的常规技术支持;
4、乙方设立客户服务中心,为甲方提供电话咨询、故障申报、帐户操作等服务;
三、资费:
1、 甲方每月发送的短信在一万条以下时,按照 0.080元/条缴纳预付款;
甲方每月发送的短信在一万条以上时,按照 0.070元/条缴纳预付款;
2、 甲方于合同签定后三日内需支付预付款元(即获得条短信息);
四、续费:
1、 当甲方预付金额不足10元时,乙方以短信方式通知甲方续费,当甲方预付金额不足1元时,乙方有权关闭按本合同提供给甲方的短信发送接口,直至甲方续费成功。
2、
五、付款方式:银行转帐、支票支付、现金均可。
六、合同有效期:
该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1、甲方应在合同期内使用完毕预付短信费用,如甲方在合同期届满后不再续费,需提前一个月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该合同;
2、如甲方在合同期届满时尚未消耗完预付短信费用,则甲方在遵守此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完毕;
3、乙方如希望在本合同届满后与甲方续签合同,则乙方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经甲乙双方协商如无异议,则按此合同规定之条款续签新合同;
4、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短信发送帐号连续3个月未发送短信,则乙方有权提前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甲方已缴纳的费用中的剩余部分乙方不予退还;
七、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对合作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内容及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2、甲乙双方有责任对通过该业务获得的所有用户资料及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八、违约责任:
1、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在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改正而违约方在3日内未改正的,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根据本条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乙方不再返还甲方预付款项中的剩余部分;如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根据本条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乙方应当返还甲方预付款项中的剩余部分。
2、违约方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则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责任,要求其消除影响,并作相应的经济赔偿; 当甲方续缴短信费用后,乙方应在1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完成短信发送接口的开通;
九、解决及仲裁事宜:
如有纠纷,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生效:以上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合同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甲方:乙方:青岛创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第四篇:短信端口合作协议书(渠道)
协议编号:kh-2014_ _-_ _ _ _
商业机密
短信端口合作协议书
甲方:乙方: 广州光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优势互补的原则,经协商,就合作短信端口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形成优势互补,共同合作短信端口业务。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短信端口进行正规商业短信的发送,不得发送黄赌毒等与国家法规相违的信息。
2.2甲方可以利用短信端口进行二次开发和推广。
2.3按照协议约定定时交纳端口使用费用。
2.4处理由于该端口发送短信而引起的投诉。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提供短信端口供甲方用于商业短信群发。
3.2乙方提供基于短信端口的二次开发文档,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第四条费用缴纳(预付款) 合作期限内,甲方采用预付费的形式进行短信数量的购买。按照甲方提交进行计费,资费标准按照提交计费元/条。 当甲方购买数量使用完毕后未能及时购买,乙方有权停止该短信端口通道。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若有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相应责任。
5.2若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则对方有权追究该方责任,要求其消除影响,并作相应的经济赔偿。
5.3如果发生以下情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整改,并有权对甲方进行罚款,罚款视以下情况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而定,按实际发送处于不低于两倍以上的标准进行罚款;情况特别严重的,乙方有权立即单方终
止双方的合作。
1) 甲方违反国家电信和互联网信息等的有关政策、法规、法令。甲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利用乙方系统发送《信息源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附件一)中列明的九类非法信息。
2) 用户对甲方服务提出强烈投诉。 3) 甲方在其宣传和广告内容中未按规定使用乙方的公司名称及其他品牌标准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 甲方其他违反本协议内容的行为。 5) 以下情况按特别严重的情况处理: a) 甲方为乙方提供虚假的营业执照等公司相关资料、资讯来源及银行帐户,或所提供的信息服务的资费不符合国家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
b)在合作期间,甲方有其他欺诈行为或违约行为且情节严重。
第六条 保密
6.1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资料和信息(以下简称“秘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密、给予或转让秘密信息等。
6.2如对方提出要求,任何一方均应将载有对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或软件,按对方要求归还对方,或予以销毁,并且不得继续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6.3在本协议终止之后,各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各方仍需遵守本协议之秘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对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实事上不会违反本协议的秘密条款而给其他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
协议编号:kh-2014_ _-_ _ _ _
商业机密
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严重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第三方服务故障等不可抗拒的事件。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争议,任何一方有权选择将争议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除正在仲裁或诉讼的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本协议项下的其余权利,并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第九条 通知
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信息,应按本协议列明的地址以邮件或图文传真的方式发送。任何一方对其联系方式的变更应及时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广州光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一条 附则
11.1如遇国家、运营商调整有关资费或代收费标准,或双方主管部门下达有关政策文件,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商定结算方法。
11.2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3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11.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1.5本协议所有附件作为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通讯地址:通讯地址:联 系 人:联 系 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20-66639632 13002014317传真:传真:
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期:年月日
第五篇:集团短信业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了充分发挥甲、乙双方在各自服务领域的资源优势,共同拓展无线信息服务市场,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合作开展企信通业务达成协议。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甲、乙双方利用各自服务领域的资源优势,合作建立无线信息服务系统。
2.无线信息服务的对象(以下简称用户)是指在甲方无线信息服务定制系统中登记注册的乙方移动电话用户。
3.乙方向甲方开放短消息资讯平台端口,提供一个特定的服务代码_________给甲方单独使用。甲方可以通过该端口,向其用户以短消息的形式提供无限信息服务。
第二条 乙方责任和权利
1.乙方有权审核甲方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或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资信证明、营业执照、资讯来源及银行帐户等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资料。
2.乙方允许甲方在乙方提供的短消息资讯平台端口上进行短消息信息服务,并在项目运营期内负责提供短消息资讯平台端口,短消息流量控制。乙方有权根据短消息中心容量及时调整短消息流量。
3.乙方有权制定有关集团短信业务的管理办法和客户服务标准和文件,并要求甲方遵守和执行。
4.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供甲方使用短消息端口的信息流量统计,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短消息通信费的核算依据。
5.乙方短消息系统所需的软硬件系统由乙方负责投入。
6.乙方配合甲方连通短消息网关至甲方服务器的通讯线路。
7.乙方有责任向甲方开放其短消息网关的相关技术协议标准及接口标准。
8.乙方负责包括短消息平台在内的网络通信正常,对非甲方原因引起的网络故障承担责任。对于任何影响乙方网络运行安全的不正常的超负荷的大批量短消息,乙方保留限制其传送的权利。
9.乙方有权因网关或其他网络设备进行调试,维护或其他可预见性的原因引起发送中断,但在中断前应通知甲方,包括具体的中断的原因,时间和周期。
10.因网关或其他网络故障等不可预见性的原因而引起的发送中断发生时,乙方应尽早通知甲方。
第三条 甲方责任和权利
1.作为企信通业务中间代理商的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真实可靠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或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资信证明、营业执照、资讯来源及银行帐户等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服务的资费符合国家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
2.甲方必须在自己的短信业务平台具备安全过滤机制,确保提供的信息服务内容不违反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的有关政策,法规,法令,不利用乙方系统发送《信息源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附件一)中列明的九类非法信息,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3.甲方必须负责对用户提供的信息内容(包括用户通过甲方网站编辑的信息内容)进行过滤,杜绝各种不健康的、非法的信息。未经乙方书面认可,甲方不能使用乙方提供的短消息端口向中国移动用户发送广告信息,如有违反,甲方将承担所造成的后果,乙方对以防所发送的短信息进行1-100/条元处罚。
4.本着用户自愿的原则,甲方在向用户提供服务时,必须事先征得用户同意,并根据用户的定制要求,按质、按量、及时地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
5.甲方要对用户的真实身份进行鉴权,并在用户发送短信时显示主叫号码,不允许有匿名或仅显示昵称的短信息直接发送至其他用户手机 。
6.甲方负责严格限制其向用户提供的任何短消息群发功能,保证一次最多只能发送1-2个主叫号码。
7.在合作期内,甲方不得利用各种渠道,在各种业务层面上使乙方移动数据应用业务与第三方进行互联互通。甲方必须为乙方的移动客户(135—139)建立独立的数据库,与第三方的用户数据库分开。
8.甲方负责提供系统日志记录功能,保存至少一个月历史数据。
9.甲方必须通过指定的服务代码向其用户发送短消息。甲方不得利用所租端口向未在其信息定制系统中登记注册使用其无线信息服务的乙方移动电话用户发送短消息,也不得利用该端口向其用户发送与其业务无关的短消息或开发本协议规定之外的业务。如甲方违反本条款规定义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10.甲方负责承担该业务中产生的各种非网络通信问题引起的用户咨询和投诉,设立并公布其用户投诉电话,建立有效通畅的投诉渠道。对甲乙双方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用户投诉,甲方作为最终解决方,有责任最终妥善处理用户投诉。 若处理不及时导致用户重复投诉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11.甲方自行负责其“信息服务”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包括涉及本项业务的所有硬件设备、系统调试、开通、系统维护、日常业务管理、开拓市场的工作和费用。
12.由甲方负责甲方系统与乙方短消息网关的互连,并负责承担相关通信线路的申请、租用、维护等费用。
13.甲方保证其系统的调试及开通工作不影响乙方网络的正常运行,对由此引起的乙方的网络系统故障承担相应的责任。
14.甲方在合作期内服从乙方在紧急情况下为保证短消息服务正常稳定而对短消息发布量的调整安排。
15.甲方在向乙方通信平台传送短消息时,保证不产生任何危害网络安全的超负荷流量。
第四条 计费和结算
1.甲方负担企信通业务前置机,乙方短消息资讯平台机房到甲方主机房的数据通讯专线以及通讯设备的初装及日常运行费用。
2.乙方自该业务正式开通之日对甲方使用的每个短消息资讯平台端口收取端口租用费人民币_________元/月。
3.甲方通过其端口每月下发的短消息若小于_________条,除缴纳端口租用费外不须再缴纳其他费用;甲方通过其端口每月下发的短消息若大于_________条,按_________元/条计收。
4.以上端口流量统计以乙方计费系统统计为准,甲方按月支付给乙方。
5.移动电话用户在使用甲方的无线信息服务时,原则上甲方不得向移动电话用户收取任何费用。如甲方有向用户收费要求,需以书面形式征得乙方同意;乙方不为甲方代收任何费用。
第五条 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有责任对通过该业务获得的所有用户资料予以保密。
2.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一方从另一方(“披露权方”)得到的披露权方开发、创造、发现的,或为披露权方所知的,或转移至该披露权方的,对该披露权方业务有商业价值的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商业秘密、电脑程序、设计技术、想法、专有技术、工艺、数据、业务和产品开发计划、与该披露权方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或该披露权方从他方收到的保密信息,由信息披露权方拥有,未经信息披露权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将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并不使用或向任何人或实体披露这些专有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需要的除外。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信息源责任单位接入_________互联网(cmnet)或短信网关(含短消息资讯平台iod,短信中心)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不得利用_________短信网关(含短消息资讯平台iod,短信中心)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中国移动互联网(cmnet)或短信网关(含短消息资讯平台iod,短信中心)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的信息,不得利用_________或短信网关(含短消息资讯平台iod,短信中心)发布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xx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发现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信息源责任单位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信息源责任单位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若违反上述规定,_________有权采取措施,关闭相关信息源接入通道;同时,追究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并且终止与责任单位的合作。此责任书由_________负责保管。
责任单位:_________(盖章)
责任人:_________(签字)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