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制度范文

(作者:岁月有痕69128时间:2023-06-15 10:33:55)

一、综述

制度旨在规范资产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对资产管理的各环节提出明确的要求,以确保资产的安全和使用有效。

本制度的“资产管理”是指单位对货币资金、债权、债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

二、适用范围

适用本单位。

三、主要职责分工

1.财经领导小组

负责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及程序;负责对取得的资产进行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负责对现有资产情况进行登记,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对资产盘点并编制报告、查找盘盈盘亏原因并落实责任;负责资产处置的相关事宜。

2.财会室

负责货币资金的日常管理,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对货币资金进行核查;负责汇总资产预算并上报至相关主管部门审批;负责进行资产的日常会计记录;负责监控资产预算的执行;负责参与资产盘点确保盘点结果的真实有效;负责资产相关的账务处理工作。

3.各备课室

负责本科室实物资产的使用管理,维修维护申请和审核工作。

四、货币资金与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一)、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货币资金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办理有关货币资金收入、支付、保管等事宜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三条财会室负责货币资金收付、核算与管理。

第四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出纳员应当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

第五条货币资金支付程序

支付申请:相关人员用款时,应当提出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并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

支付审核:会计人员应对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是否齐备,相关单据是否真实合规,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正确等进行审核。

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货币资金管理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应当拒绝批准。

办理支付:出纳员应当根据批复后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并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六条原始凭证的来源和要求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由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必须加盖申请代开单位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相应领导和经办人员签字。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记账联的复印件和盖有公章的证明,由经办人写出说明并签字,经校长签字批准后,可代作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将情况写清,经有校长签字批准后,可代作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取得发票有错误的,必须退回重开。

第三章库存现金管理

第七条现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均由财务统一办理。按照财政规定,凡属于政府采购内容的费用支出,必须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办理用款支付。

第八条现金付款业务必须有原始凭证,有经办人签字和校长审核批准,并经会计复核。出纳员付款时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现金付款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凭证,付款内容真实、完整,数字准确,不得涂改。

第九条现金支付范围:

(一)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二)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三)发放给职工的个人支出。

(四)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现金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凭据。

属于现金发放性质的原始凭证,原则上应由本人领取签名;委托他人代领的,由代领人签名。

第十一条出纳员根据记账凭证,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库存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款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明原因。

第十二条出纳员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提取和保留库存现金,并作好保险柜的安全管理工作,收款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三条提取1万元以上现金时,应有两人以上同往。提取现金在10万元以上时,应有保卫人员同往。

第十四条本制度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三)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四)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五)将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六)设立“小金库”或保留账外公款。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第四章银行存款管理

除直接使用现金结算业务外,其他收付业务均通过银行办理结算。财务要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银行账户由财务需要提出,校长批准后,方可开设。

单位只允许开设一个基本户,银行账户只供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十七条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名章由会计和出纳员分别保管。印章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第十八条出纳员应该逐笔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终了结出余额。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第二十条银行存款发生收支业务时,对各项原始凭证,如发票、合同、协议和其他结算凭证等,必须由经办人签字、验收人审核、财务审核和领导审批后,出纳员方可进行收付结算。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支票领用登记制度。

第二十二条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允许签发空白支票,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第二十三条领取支票人员一旦发现支票丢失或被盗,在积极查找的同时向校长报告并迅速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发生损失的将直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务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部《政府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吉林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单位的软件(含信息系统建设),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采购范围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五条 固定资产采购流程如下:

(一)采购人通过吉林省政府采购网登录电子商城(www.ccgp-jilin.gov.cn),根据采购需求,对所需商品进行比较,择优选定供应商及商品,直接下达采购订单。

(二)供应商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认采购订单,并按订单要求供货,采购订单具有合同法律效力。

(三)采购人收到订单商品后,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采购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订单结算,及时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四)采购人应于支付货款后5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及商品的价格、质量、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情况对外公开。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配置、使用、清查、处置、价值管理、监督检查等。

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领导、具体管理、责任到人。

(一)财会室负责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各本单位固定资产实行统一核算。

(二)各科(室)和学校负责固定资产实物保管及其使用管理,落实固定资产使用保管责任,并指定1人为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科室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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