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制度精品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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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制度 篇一
绿航房地产公司财产、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一、公司财产、办公用品由综合部负责建立财产台帐和办公用品购买及使用登记制度;
二、各部门经理对各部门所使用的公司财产及办公用品负有指导正确使用、妥善保管的责任,对员工有损坏公司财产的`行为应提出严肃批评,并予以制止。对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做出处罚。如有遗失和损坏,应由当事人照价赔偿;
三、办公用品由使用人填写《领料单》后,综合部文员予以领用。财产类大宗物品由部门经理按照“合理、必须、节约”的原则填写《物品请购单》,注明购买原因、数量、规格及预算价,经综合部审核,报分管领导签批后方可购买,采购人员未见签批的《物品请购单》擅自采购酌情给予500-1000元罚款;
四、各部门所需办公物品,经审批后交综合部统一采购,专用或特殊用品需自行采购时,应事先征得综合部核准;
五、各财产类物品采购经综合部文员登记,方可报销费用,否则财务部经理不予签批;
六、员工领用物品均需填写《领料单》。单价在100元以上物品,员工在离开公司时应予以收回。属非正常损失或遗失的,应酌情赔偿,赔偿由综合部会同财务部门核定,大额赔款可分期在工资中扣除。综合部每年要会同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以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低值易耗品进行一次清点。综合部有责任不定期检查部门保管、使用各类物品的情况;
七、财产类物品报废须由使用部门经理填写“报废申请单”,由综合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未执行报废流程擅自将该类物品销毁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相应经济责任;
财产管理制度
1、每位员工所用的办公用品,检测工具等必须由内勤做登记,谁使用,谁保管
2、公用物品由内勤同意管理,使用者需打借条,归还后签字
3、所有物品,人为损坏需赔偿各物品由工作关系需要变动,主动找内勤登记。
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1、主管以上每人一台电脑,装好各专业所需软件。
2、影像工具统一由内勤管理。
3、检测工具统一由内勤管理。
4、其他文具按需供给。
5、办公用品储备由内勤负责到综合办统一领取。
6、劳保、安全用品、按需供给。
地产管理制度 篇二
房地产公司投资管理部部门职责
投资管理部是负责公司资产管理、对外投资项目管理和代表投资方对公司所投资企业进行管理的部门。投资管理部向公司领导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组织制定公司对外投资企业管理办法(财务人事等专项职能管理办法除外),负责公司对外投资企业的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利益;
2、调查、收集、分析对外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编制统计报表,撰写投资分析报告提供领导参考,并向对外投资企业反馈意见;
3、对公司外派人员进行管理;
4、调查、收集、分析公司投资的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金使用状况、投资回收及投资收益等,撰写投资分析报告提供领导参考;
5、建立并完善公司及对外投资企业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公司和对外投资企业资产的管理;
6、负责办理公司并协助对外投资企业办理与企业资产有关的各方面的手续;
7、负责对外投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限额以上的投资报批工作以及对外投资企业购置、处理限额以上固定资产的审核工作;
8、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产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同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降低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合同是指公司所属各部门公司名义与公司外各类法人、自然人、其他各类经济组织所进行的各类经济活动和非经济活动所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章程等。本制度不包括职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 合同管理是指合同的预案审查、合同的执行、合同的监督、合同的管理。包括从资信调查、合同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合同终结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合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授权签订"的原则,实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制。贯彻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
第五条 公司办公室为合同事务主管部门,设立法律事务专员负责公司合同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办公室合同管理职能:
1、负责监督指导公司格式条款合同以及部分非格式条款合同的起草制定,对部分重大及重要合同的条款内容进行审核,避免出现法律漏洞。
2、组织、协调合同审查及会签程序。
3、对涉及公司的合同订立、变更、执行、终止等行为进行监督。
4、负责处理公司与外部的重大合同纠纷。
5、负责公司合同及其纠纷处理资料的汇总归档、分类保存、调阅登记等日常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法律事务专员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熟练掌握并宣传经济合同法律法规及其他法规。
2、协助进行重大合同的可行性分析,并提出书面分析报告。参加公司重大合同的谈判及文件起草工作;
3、对公司各类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参与合同纠纷的处理;
5、负责合同纠纷引起的法律诉讼的处理;
6、对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统一登记、编号并分类保管,并造册记录已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已履行的合同装订成册,分别整理归档;
7、及时向公司领导如实汇报合同管理、签订、履行中的问题,遇有紧急情况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问题扩大。
第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授权依法组织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事宜;
2、负责初审合同承办人草拟的合同的可行性、对方经营范围、资信及履约能力;
3、依法履行合同,及时向司法办通报履行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解决方案;
4、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5、负责本部门合同文本管理及归档移交工作。
第九条 合同承办人的主要职责:
1、根据授权办理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事宜;
2、草拟合同,提供草拟合同的可行性论证及对方经营范围、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的调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3、按合同签订的权限,提前向合同承办部门提交合同草本及前款规定的材料,提请有关部门审查;
4、认真履行已生效的合同,随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5、及时向主管领导及办公室汇报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并按时将合同有关文件交合同管理员归档;
6、依法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十条 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合同管理办法;
2、协助合同承办人依法签订或变更合同,必要时参与本部门重大合同谈判与签订;
3、协助合同承办人草拟合同并对合同进行初审,保证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可行性,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4、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5、对签订、履行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司法办和部门领导报告;
6、参加处理本部门合同纠纷;
7、负责编制合同付款、收款计划,征得部门领导同意后报财务部备案。
8、负责合同台账、档案的建立及合同文本(包括协议书、有关文件、信函、图表)的管理;
9、每季度向司法办汇报合同管理工作,送交合同登记总台账及合同管理情况统计表。
第三章 授权
第十一条下列人员有权代表公司签订经济合同:
1、公司法定代表人;
2、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委托人。
第十二条各法人委托人的具体代理权限由法定代表人在签发《法人委托书》时注明。法人委托人必须严格按授权范围行使签约权,禁止超越代理权限对外签约。
第十三条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4、对所签订合同的履行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同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十四条任何部门及工作人员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改变合同内容,不得变更、解除合同及放弃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的职能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授权委托分为期间授权委托和单位时间授权委托。
第十七条单位时间授权委托仅在单位时间内授权委托有效。
第十八条 被授权的部门行政负责人原则上不再向其他有关人员办理继续授权委托,如情况必需,办理之前须征得授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 期间授权委托制,即一事一委托,期间可以为合同签订全过程也可以为合同签订的某一阶段。具体程序为:经办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合同拟稿和可行性报告及其它材料送办公室审查,经总经理批准和授权后,对外签立合同。
第四章 合同审批权限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各项合同签订的最终审批人。合同标的在100万元以下的,授权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合同主办部门或提报部门提请合同时,必须在办公室的组织和监督下,获得相应的审批同意,并将相应的审批意见连同所要提请的合同一起并入合同签订审批流程。
第五章 合同审查
第二十二条 合同应由承办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领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合同审查的具体程序为:
1、首先由合同承办部门的合同承办人和合同管理员对所提报合同以及与合同相关的所有事宜进行自查和初审,并在此基础上完成合同草稿和必要的情况说明书;
2、然后将合同文件移交办公室,由办公室和合同承办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如财务部)逐条审查合同条款及其他相关事项。
3、最后由办公室将合同文件提交公司工程建设分管副总、财务分管副总、总经理逐级审批。
第二十四条 需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
1、对方主体资格:具有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非法人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必须与实际相符。
2、经营范围:合同标的应符合对方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有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代理权限: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履约能力:具有支付、生产、技术能力。必要时应要求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需提供担保的合同,应查明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
5、履约信用: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犯罪案件。
6、合同内容
(1) 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中相关规定;
(2) 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合理、严密;
(3) 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是否真实、一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平等;
(4) 合同条款中有无潜在对公司不利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条款;
(5) 是否存在无效条款。
(6) 签约双方的用章是否为合同专用章。
7、合同文字
(1) 合同用语是否规范;
(2) 文字表达是否确切无误。
8、合同的经济效益
(1) 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
(2) 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 在合同审查时,根据公司的实际,应注意的事项:
1、对于标的额较大的涉外合同、货物交付或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后才能付清款项的合同。
2、销售、加工承揽、工程承揽合同中质保期的约定应不超过一年,质保金的约定原则不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5%,且必须在质保期满之日一次性付清,以上内容国家、行业有规定的依规定。
3、销售、加工承揽合同中付款期限的约定一般应为付款提货、货到付款,按比例付款时所有款项的付清期限最长不能超过自货到之日起三个月。
4、工程承揽合同中付款方式的约定一般应为按工程进度付款,且付款时间和付款数量的约定必须明确,所有工程款的付清期限最长不能超过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三个月。
5、为了有利于可能由于合同履行而引起的法律诉讼,应在合同条款中作如下规定:
(1) 我方为需方时必须约定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我方为供方,在尽力争取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成为不可能时,可约定“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起诉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我方为供方,如约定需方到供方所在地提货时,我方为合同履行地,在争取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成为不可能时,可约定“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律规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4) 在合同签订时,估计我方违约的可能性大,且又争取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成为不可能时,可约定“依法律规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六条 审查时如对对方当事人履行能力及资信情况存在疑义时,应要求其提供相应担保并要求在合同中注明。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和财务部必须在合同文本送达三日之内出具审核意见书,不得拖延,在审核或审查过程中,发现重大错误、遗漏或不妥时,提出修改意见书,并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取得联系,直到修改意见达到统一为止。
第二十八条 负责审查合同的部门和员工,因工作失职或循私舞弊而疏忽、放任审查,致使不该签订的合同得到签订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后果及其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审查完毕后,负责审查人员应出具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应附有审查人员签名。
第六章 合同的签订
第三十条 签订合同必须内容合法、具体、条款齐全、责权明确,用语确切,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三十一条 合同承办人签订合同,必须先办理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和权限。未经授权委托或超出授权范围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由承办人承担责任。法人授权委托书由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三十二条 合同承办人凡签订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凡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虽能即时结清的重大合同,也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子邮件、图表等均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 凡国家或行业有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使用,但在选用时,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经办人和办公室要重点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修改。无范本的合同采用公司办公室提供的示范文本。合同承办人不能自拟合同文本。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合同的签订审批的常规流程如下:
1、合同承办部门确定的合同承办人会同本部门的合同管理员负责起草合同(草案)并填写“合同审批表”;
2、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合同的业务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3、办公室负责对合同的法律条款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财务部负责对合同的财务条款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5、如该合同牵扯其他业务部门,由办公室分送该业务部门经理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6、分管副总对合同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7、在完成以上审查修改后,由办公室将合同报送公司总经理审批;
8、合同标的在100万元以上的,须经董事长审批。
9、办公室在相关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在“合同签约审批表”上签字批准后,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合同生效后,各有关部门应妥善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凭证,包括结算单、结算证明、支付凭证、银行进账单、收料单、入库单、过磅单、发票等。
第七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六条 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履行。
第三十七条 合同执行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本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并督促本部门合同管理员按月统计合同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合同执行部门应同时负责记录和监督对方合同单位的履约情况,保留好有关的单据、信函等文字资料;并由合同管理员按月填写“对方合同执行情况监控说明”,其中必须列明和验证对方各项履约行为和承诺(如质量、进度等),以此作为付款的基本依据。每月的“对方合同执行情况监控说明”必须由合同执行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分别报办公室、财务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合同结算条款规定对方有付款义务的,合同执行部门应按付款条款中的规定及时向对方收取,由财务部统一出具发票。
第四十条 合同结算条款规定本公司有付款义务的:
1、执行合同的各部门应依照财务部门有关规定和合同具体约定,在合同签订以后向财务部报送项目整体用款计划备案。
2、执行合同的各部门应填写《合同资金支付申请表》,本表一式三份,由办公室、财务部、执行部门分别留存。
3、款项拨付的基本依据是由合同执行部门提交的“对方合同执行情况监控说明”,款项拨付必须在分管副总、财务分管副总及总经理逐级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具体程序参见相关的财务管理办法。
4、如果合同履行中出现违约责任中所规定的行为,业务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办公室,并书面报送分管副总及总经理。总经理应按合同规定进行违约处罚,并通知财务部在结算时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业务部门应及时督促解决。如无法履约,应向分管副总和总经理汇报。
第四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及资信程度下降应及时通知办公室并向分管副总和总经理上报,及时向对方出具不安抗辩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与废除
第四十三条 合同一经签订即依法成立,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允许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由合同的当事方共同商议。
第四十五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与原合同订立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相同。
第四十六条 合同承办人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电子邮件、电话后,必须及时请示领导,立即处理,紧急事宜不得超过一天,一般事宜不得超过三天,并在有效期限内正式答复对方。超过期限再作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办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涉及经济纠纷的复电、复文,须经合同管理机构审阅后方能发出。
第四十七条 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包括双方的信函、文件、传真等),由双方签订确认书。
第四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主体变更应征得合同各方同意;
2、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得原担保单位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的印章;
3、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或协议变更、解除,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4、经公证、鉴证的合同,所达成的变更、解除协议,应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
5、联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涉外等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依特别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尚未达成或批准以前,原合同继续有效,仍应履行。
第五十条 如因变更(解除)合同可能使当事人受到损失,双方应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第九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与诉讼管理
第五十一条 提请合同纠纷的程序:
1、已经签订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合同履行部门应根据合同中有关纠纷处理的条款与合同订立方协商进行解决。
2、协商不成时,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向办公室汇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资料,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延误诉讼时效或擅自放弃实体权利,更不得隐瞒实情。
3、办公室应在接到报告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合同纠纷的不同情况,向公司有关领导汇报。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纠纷,经总经理批准后,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如纠纷需进入法律诉讼程序解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考虑留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时间。
第五十三条 发生合同纠纷时,承办人除应将纠纷情况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以外,还应同时应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
1、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协议、信函、图表、视听资料、广告、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2、开工、验收、提货、发票等有关单位票据;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的财务账目;
4、产品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
5、证人证言;
6、其它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五十四条 处理合同纠纷,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1、在证据可能丢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2、发现对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将使我方权利难以实现时,适时依法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且双方对债务无异议的,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
4、做好每起合同纠纷实况记录、存案备查;
5、凡属我方责任的合同纠纷,应逐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要求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并责成其提出补救措施。
第五十五条 合同纠纷经协商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订立书面的协议,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十六条 双方已签署解决纠纷的协议书、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及法院的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交给有关部门收执、备案或存档。
第五十七条 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汇总、归档、以备考查。
第十章 合同的登记、备案与归档
第五十八条 合同文本必须至少一式四份,其中二份交对方签约人,其余原件必须在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办公室和财务部。合同签订部门、合同履行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原件时,向办公室办理暂借手续。
第五十九条 合同的档案管理是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合同台帐、报表,并按时填报。
第六十条 办公室应对公司内所有合同文本以及与合同相关的往返法律文件进行汇总,并编号登记,制作月度合同签订情况一览表,反映公司合同的签订以及由合同引起的诉讼情况。
第六十一条 合同签订部门的合同管理员对已生效的合同应当编号登记,分类归档,并建立合同台帐。合同的。统计报表实行季报制,各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前三个工作日内填报上季度报表报送办公室。办公室应于每季度的前十个工作日内汇总,报公司主管领导。
第六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合同承办部门的合同管理员应将合同档案原件整理装订送交办公室存档。合同档案的范围包括:信誉调查报告、意向接触报告、合同文本草稿、合同签订审批表及审批修改意见、法人授权委托书、对方资质证明文件、各种审批管理表格、合同谈判记录、合同正本及附件、合同签订、变更、解除过程中的信函、电报、电话记录、传真资料、票据凭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文件。
第六十三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承办部门的合同管理员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及合同执行期间所有的往来信件、变更协议、收(付)款记录、请示报告等有关资料交一并归档,丢失的必须查清原因。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办公室应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的管理要求对本制度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确保合同管理制度能够起到切实有效的作用。
地产管理制度 篇四
房地产案场日常管理条例及违纪处罚
1、严格遵守工地上下班时间,上下班主动自觉签到签退。
2、工地业务人员的早餐必须在正式上班时间前用完毕,上班时间到后不得以用早餐为由外出或占用正常工作时间,违者一次罚款10元。
3、工地业务人员每天必须保持服装仪容整齐、清洁,在上班期间一律穿着制服,头发必须梳理,衬衫西裤一律要熨烫,女生必须要化妆,男生不准留胡须,违者一次罚款10元。
4、签到完毕后,每个人就自己的卫生包干区域进行打扫,违者罚款10元。
5、女员工不准在售楼厅内公开化装,违者一次罚款10元。
6、接听电话时报项目名称:'魅力晶都,您好!',违者一次罚款10元。
7、有来访客户,柜台组人员或轮到接客户的业务员喊'客户到',其他业务员喊'欢迎参观',违者一次罚款10元。
8、开发商、本公司主管至本工地时,由轮到接客户的业务员喊'职务人,到',其他业务员喊'职务人,好',违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9、在售楼厅内,业务员对经过身边的客户应主动问好,违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10、业务员接待客户必须送客户至门外,违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11、在售楼处男女不得出现不良仪态,如抓痒、挠发、挖鼻子、扣耳朵、剔牙、乱扔纸屑,随地吐痰等应避免,违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12、上岗时间不准在售楼厅内抽烟,违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13、上岗时间不准在售楼厅内用餐,违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14、上岗时间不准在售楼厅内瞌睡,违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15、上岗时间不准在售楼厅内开不雅玩笑、吃不雅食品、做不雅动作,违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16、上岗时间不准在售楼厅内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不准长时间谈论与业务无关的话题,违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17、客户在时业务员不得在销售厅内大声喧哗,嬉戏打闹,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18、有人在接厅工作电话时,周围人员不准大声说笑,影响他人接听电话,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19、同事外出,接听到同事的电话,切忌一问三不知,应主动留下对方电话,迅速告知同事及时回复,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0、听客户电话,不论时有业务还是投诉都应一视同仁,始终保持耐心,努力解决问题的口吻接听电话,注意树立公司电话职业形象,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1、在售楼处每次私人电话不得超过5分钟,讲话、接听电话都要控制自己的音响,以免声音太响干捞别人,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2、进入样品房必须穿脱鞋或鞋套,样品房内不得睡觉,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3、接待完客户应及时、认真、规范填写来人条,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4、接待完客户应及时整理销售桌、椅、茶杯、烟灰缸,保持销售厅内清洁,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5、置业顾问不得私自在售楼大厅用电脑上网,若特殊情况需得到上级主管批准。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6、保持业务员桌的整洁,除茶杯、名片外不得放置其他私人物品,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7、在与客户洽谈时,主义自身的坐姿正确,有风度,不得抖动二郎腿,忌身体歪斜,半躺于椅子上,脚跷桌上,脚搁在抽屉上、茶几上等不文雅动作,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8、接待客户,不准对客户恶语相向,不准摔客户电话,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9、同事之间互相配合,积极协助,如发现工作上不予配合的行为罚款30元。
30、上下班需本人签卡,如有代签,一经发现双方罚款30元并以旷职一日论处。
31、威胁、侮辱同事或妨害他人工作者违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
32、客户下订后,业务员之间因业绩纠纷争吵或影响他人者罚款50元。
33、售楼处进行赌博活动,一经发现罚款200元。
34、同仁之间相互争吵,甚至打人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35、与客户争吵甚至打人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36、无故连续旷职满3日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予以辞退,并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37、工地业务人员未经专案或经理级以上人员同意严禁与外人(特别时同行)讨论有关工地内事物,或将工地内资料、报表给予外人,如有违反者以开除论处,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8、工地业务人员未经专案或经理级以上人员同意不得私自去专案或柜台作业处翻看销控表及任何报表(售、足、签文件夹、营业日报表、周报表、已购未购客户资料等)或翻动销控专用抽屉,如有违反者以开除论处,并承担造成不良后果之损失。
39、不准私印非交付之文件,非交发之传真,如有违反者以开除论处。
40、必须遵守公司财务制度,对报销,冲帐必须凭该购买物的发票办理报销、冲帐手续,如实报销冲帐,发现弄虚作假,以开除论处,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1、防盗防火,下班时关闭门窗,空调,切断电源。
42、工地如需安排午休时间由专案决定,午休时间为工地业务人员午餐和休息时间,工地业务人员可视情形休息、午睡。
43、午休时间,每组至少留一个人在柜台或销售区值班,随时接待来人或接听电话,人员由业务主任安排。
44、每日于下班之前做好当日的来人、来电分析,到周日,要做一周的分析。
45、下班签到,应把柜台整理干净,把重要资料及物品缴回归档。
46、工地依据个案销售情况,由专案决定休假天数及上下班时间。
47、工地业务人员休假,应安排在周一至周五,每周工地排休,应于上周五之前决定,并由专案协调统一安排后填入考勤表。
48、调休二天以上(含二天)需得到经理级以上人员批准签字,方可执行。
49、工地业务人员于上班及加班时间内,未经专案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凡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外出者以旷职一天论处。
50、如非工作需要,工地业务人员于工作时间内不得外出,工地业务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因故必须外出者,需填写外出登记,写明外出事由、外出时间等,并需得到专案签字同意方可外出。外出回来后,必须在外出登记上写明回到工地时间。外出而未填写外出登记者,以旷职一天论处。
51、因工作需要而外出者,应注意控制时间。处理完公事后,立即返回工地,不得以办理公事为借口,在外闲逛或处理其他个人私事,如有以上情事者,以旷职一天论处。
52、本规章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各工地专案另行订定,作为本规范的补充,但原则不得与本规范相抵触,由部门经理级以上人员核准后发布实施。
53、有投诉违反以上条例者,经调查属实的,须由公司业务部发出警告通知,并参照销售管理制度相关处罚进行处理。或当事人须填写书面检查并记录在案。
54、被投诉违反条例达三次以上者,且警告三次无效,在公司造成影响者,将劝其离开本公司。对拒不接受处罚者,令其离开本公司,并以开除论处。
55、《定购协议》如若价格签错者,如造成损失,签字者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56、置业顾问超范围承诺,欺骗客户,如情况属实者,并对公司造成损失者,自行承担职责,公司视情节决定是否采取法律行动。
57、置业顾问违规所交纳的罚款一收纳于业务部建立罚款基金库,由相关人员统一收取,不记录在基金帐目上。罚款基金的收入将用于业务部的集体活动中,所有支出将做详细的记录并存档。
58、置业顾问一旦违反相关规定应主动接受罚款,并在时将罚款交于业务部业务主任,逾期缴纳者将受到双倍处罚,拒不缴纳将在工资中强制性扣除。
59、业务人员在处理案场相关事宜时,若发上有越权现象,视事件情节的严重性,给与相应的惩罚。
房地产管理制度 篇五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根据20xx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第二章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精力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房地产咨询人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第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第六条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未取得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师的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七条房地产估价员必须是经过考试并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第八条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未取得《讲话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的考试和注册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遗失《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章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条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中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应到该业务发生地省、自治区人民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的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第十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依法交纳税费;
(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中介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
第十六条经委托入同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将委托的房地产中介业务转让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但不得增加佣金。
第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费用应当开具发票,依法纳税。
第十九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业务记录和业务台帐应当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收、支出等费用,以及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委托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三条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中介服务可以对有关人员追偿。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因委托人的原因,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中以权力谋私、贪财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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