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规章管理制度【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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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规章管理制度 篇一
一、农场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办理财务会计工作。条件成熟时,聘请有资质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代理记账,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
二、农场逐步建立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和《固定资产登记簿》等账簿,完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专业财务核算管理。
三、农场要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科目,准确记载资产负债和经营收益情况,努力开展成本核算和效益分析。适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定期向农经管理等部门报送财务会计资料。
四、农场统一使用县级农经管理部门监制的账、表、据、簿,建立领用登记、稽查核销制度。
五、农场应配备专门的档案柜,明确专人负责,分类收集和整理财务档案、文书档案、信息档案,妥善保管,完善防盗、防火、防霉、防虫蛀、防强光等保管措施。
六、农场在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资料中,不得作虚假记载。
家庭农场规章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本农场健康、持续、规范运营,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自我壮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依照《宁夏家庭农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农场由杨兴平等2人发起,于20XX年11月15日召开设立大会。本场名称:青铜峡市兴平生猪养殖家庭农场,成员出资总额260万元。
本场法定代表人:杨兴平
本农场住所:青铜峡市树新林场树新分场,邮政编码:751600。
第三条本场以引进新品种、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规模效益、增加家庭成员收入为宗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作为家庭成员的收入和扩大再生产资金。
第四条本场主要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商品化处理、初级加工、贮藏冷藏、运输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生猪养殖、销售。
第五条经家庭成员或发起人大会讨论通过,本农场投资兴办与本场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场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六条本场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七条本场为家庭或个人独资经营,主要劳动力或为家庭成员或为雇工;
第八条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皆确认为本场成员或员工。雇用三年每年雇用期在200天以上的农业(农民)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可确认为本场的荣誉成员或员工。
如有需要,本场可为每个成员建立个人账户。
第九条本场成员或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获得本场的技术及经营管理培训;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场盈余;
(四)查阅本场章程、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场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场;
(八)拥有本场设立的。个人账户。
第十条本场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一条本场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场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场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场提供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按照本场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
(三)维护本场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场成员共有财产;
(四)不从事损害本场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本场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被本场除名的。
第十三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家庭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中止本场成员资格: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场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成员大会是本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场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场长;
(三)决定成员退场、继承、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审议本场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九)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第十五条本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场长提议,可随时召开成员大会。第十六条本场设场长(经理)一名,为本场的法定代表人。场长(经理)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场长(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
(二)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场副场长、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三)组织实施成员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四)代表本场签订合同等。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自治区农牧厅制定的家庭农场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十八条本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
本场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第十九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场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本场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家庭成员筹资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二十一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二十二条本场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文化学习、福利事业和生活改善。
第二十三条本场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场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场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四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可记入每个成员个人账户或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入账,用于扩大再生产或周转资金
第二十五条本场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场的债务用本场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条本场与他场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存续。
第二十七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场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本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场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本场分立或者与其他场(合作社、公司)合并后需要解散;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场无法继续经营;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五)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本场因前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解散清算和债务清偿。逾期未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组织清算清偿。
第三十条本场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周边农户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场财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场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直接召开成员大会宣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发布。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提出,场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本场负责解释。
章雇用工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三十一条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合理利用当地农村剩余劳动力,带动其他农户增收。
第三十二条家庭农场若长期雇用农工,应签订规范的劳务合同,保障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兑现劳务报酬。有条件的可以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家庭农场应建立从业人员花名册和雇用工管理台账,完备基本信息,可向劳动等有关部门备案登记。
家庭农场规章管理制度 篇四
一、XX县清域家庭农场应加强品牌创建工作,积极争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国家地理标识认证,积极申报注册产品商标,积极参与产品展示、推介、交流活动,合理利用网络信息资源,不得作虚假宣传。
二、农场应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指定的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加强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申报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农场应制定品牌和示范创建计划,分步组织实施。
四、农场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扶持家庭农场品牌和示范性创建办法规定,落实好财政奖补等扶持政策。
家庭农场规章管理制度 篇五
为加强本场行政事务管理,理顺本场内部关系,使各项管理标准化、制度化,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1、负责制订本场办公事务和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制度、程序及标准。
2、负责本场的办公用品和设备网络的管理。
3、负责本场工作计划、工作任务的督办。
4、负责本场管理文件的管理和实施。
5、负责本场班子办公会议、工作会议及重大活动的组织及协调。
6、负责本场档案、对外发文、印章管理、机要文件和保密工作。
7、负责本场日常公文处理及建设项目档案和各类文件的管理工作。
8、负责本场重要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写、传递和开发利用。
9、负责本场办公场所的秩序、卫生、绿化、生产安全及车辆的管理工作。
10、负责本场行政接待、对外联络和外事工作。
家庭农场规章管理制度 篇六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场的管理,实施年度计划,顺利完成各项目标,特制订本制度:
1、根据场班子的年度经营方针、目标,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场年度经营计划。
2、拟定本场经营投资方案;拟定本场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定本场的基本管理制度及管理规章。
3、组织开展经营活动,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各科室对重大的经营活动需报场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4、根据场班子制订和完善管理制度办法、业务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本场统一、高效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加强督促,组织实施,落实到人。
5、审定科室制定的年度和月度计划。包括人力资源计划、生产计划、销售计划、费用预算等。
6、签署对外上报、印发的各种重要报表、文件、资料。
7、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员工如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损害本场利益和形象的行为要及时按有关制度进行处理。
8、加强环境保护,培育“三品”,为社会作贡献。
章总则 篇七
第一条为促进全市家庭农场规范化发展,切实发挥其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骨干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县、乡农经管理部门备案的家庭农场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家庭农场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并到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第四条家庭农场可以领办或以成员身份加入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第五条家庭农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家庭农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家庭农场自主经营权和内部事务,不得强迫家庭农场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违规向家庭农场收费、摊派和罚款。
第七条家庭农场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换发相关证照。
第八条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经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认真执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工商部门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公示。
章品牌和示范创建制度 篇八
第二十七条家庭农场应加强品牌创建工作,积极争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国家地理标识认证,积极申报注册产品商标,积极参与产品展示、推介、交流活动,合理利用网络信息资源,不得作虚假宣传。
第二十八条家庭农场应根据县级农经管理部门制度的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加强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申报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十九条家庭农场应制定品牌和示范创建计划,分步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家庭农场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扶持家庭农场品牌和示范性创建办法规定,落实好财政奖补等扶持政策。
家庭农场规章管理制度 篇九
一、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农产品生产记录手册》,详细记载如下内容:
施肥记录:农产品品种、肥料名称、施肥时间、用量、记录人等;
除草记录:农产品品种、除草剂品种、除草时间、除草方法、记录人等;
植保措施:农产品品种、农药名称、施肥方法、用量、用药时间、防治对象、安全间隔期、记录人等;
收获记录:农产品品种、收获时间、收获方式、收获数量、记录人等。
二、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台账,台账必须如实反映农业投入品名称、生产企业、采购地点、购入数量、产品批准文号、用法用量、安全间隔期等。
三、农产品生产记录保存两年以上。禁止伪造、漏记、重记、涂改生产记录。
章学习培训制度 篇十
第三十四条家庭农场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学习培训,取得相关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五条家庭农场学习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涉农法律法规、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职业农民专业技能等方面。
第三十六条家庭农场学习培训采取集中学习、以会代训、参观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家庭农场应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培训档案。
第三十八条家庭农场学习培训情况纳入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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