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新版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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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的预算绩效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支出所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预算绩效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分级分类、公开透明的原则,将绩效的理念和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预算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制。
市、区(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本级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工作。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各预算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预算部门,是指直接向各级财政部门提报预算的部门、单位。
第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预算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绩效目标、预算安排以及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内容、支出用途、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八条: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的评审、评估、评价等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受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专家、中介机构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财政部门与预算部门、预算单位之间的预算绩效管理信息交换与共享。
第二章:预算编制绩效管理
第十条:预算部门在编报年度预算时,应当根据本部门职能以及事业发展规划,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报部门整体支出、项目支出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说明。
绩效目标应当指向明确、具体、可行,有确定的实现期限。
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对预算部门提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对政府财力投资计划的项目支出,应当在项目立项时编报绩效目标,由立项批准部门审核并在下达投资计划时批复;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其项目、资金安排进行预算评审、决算审查,并将评审及决算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和批复决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预算部门编报的年度预算涉及设立专项资金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本部门以及相关部门三年事业发展中期规划、资金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财政资金投入方向,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二)使用范围清晰、主体确定、方式可行,预期绩效目标明确,符合客观实际;
(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不得与财政收支增幅或者生产总值挂钩;
(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设定执行期限且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设立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估。经评估符合条件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专项资金设立后,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预算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对专项资金安排中没有明确支出标准的项目支出,财政部门在审核其绩效目标的同时,应当对项目、资金安排进行预算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作为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使用专项资金的预算评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有无依据、是否符合程序、有无明确时限;
(二)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支出预算的合理性,绩效目标的规范性;
(三)已设立专项资金上年度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情况;
(四)其他需要预算评审的内容。
第十五条:预算部门提出的绩效目标,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对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对不按照规定编制绩效目标或者预期绩效低的项目,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分别向本级部门、所属单位批复支出预算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作为预算执行、绩效评价与问责的依据。经批复的'绩效目标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控。
第十八条:预算部门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的实现负责。
预算部门应当统计预算执行中有关绩效数据,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和本部门绩效目标执行情况。
当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预算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预算执行中,需调整预算事项的,预算部门应当重新提报绩效目标,待依法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资产管理等财政工作中,采集、分析预算绩效信息,跟踪、监控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管理情况,并选择部分项目进行重点监控。
第二十一条:对分期支付资金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执行以及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拨付预算资金。
第二十二条:除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原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外,对预算执行中无绩效、明显低于或者严重偏离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预算部门应当交回相应未执行部分的预算资金,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预算。
第四章: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预算执行结束,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按照规定的评价原则和标准,对财政支出进行绩效评价。
对重大项目或者跨年度项目支出,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实施阶段性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预算年度终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提出绩效报告报送预算部门。
预算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整体支出、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形成整体支出管理绩效评价报告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报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绩效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预算部门整体支出管理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或者再评价。
第二十六条:对设定的执行期限超过三年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在进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时,应当一并组织对专项资金进行中期绩效评估。
经中期绩效评估,专项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经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整体使用效益不高、绩效不明显的;
(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有违法违规情形,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四)专项资金支持的绩效目标已经提前实现,不需要继续安排的;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当调整或者撤销的。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评价情况作出评价结论以及改进预算管理建议,并将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
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在要求时间内向财政部门、预算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绩效问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以致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者规定标准的,对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实施绩效问责。
财政、审计、监察等机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提出问责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活动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预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编报预算绩效目标或者绩效说明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的;
(三)不按照规定组织绩效评价的;
(四)干扰或者阻挠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
(五)在预算绩效管理中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采取伪造、变造虚假资料或者绩效目标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受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专家、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财政部门、预算部门按照规定解除委托协议、取消相关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财政、审计、监察以及其他有关机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预算绩效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处理;对发现的不属于本机关、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 篇二
根据《高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密市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和〈高密市市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高政办字〔20xx〕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目标
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力争到20xx年底,形成各科室(单位)参与的绩效管理格局;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形成预算资金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实现预算执行和政策实施的融合,资金使用和部门履职的融合,使预算绩效管理成为推动财政资金聚力增效、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的重要纽带。
二、预算绩效管理实施范围
将专项预算资金和下设事业单位项目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绩效管理。
三、预算绩效管理职责分工
党政办统筹预算绩效管理,统筹组织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各业务科室负责分管的专项预算资金和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估、目标设置、过程跟踪、评价实施、问题整改、结果应用、信息公开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下属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支出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任务
(一)建立预算绩效评估机制
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在重大政策提出、预算安排时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性行、筹资合规性等,并将绩效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二)加强绩效目标管理
各科室(单位),做好绩效目标管理。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分解细化各项工作任务,同步申报年度和中期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清晰、量化、可行、易考核,并与年度和中期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及预算相匹配。要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把绩效目标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与资金规模相匹配,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三)健全预算绩效标准体系
加快预算绩效共性指标框架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涵盖各项支出、符合目标内容、突出绩效特色、细化和量化的预算绩效指标体系。加快预算支出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事业成本以及分领域、分层次的业务标准体系建设,实现预算管理、业务管理和绩效管理的深度融合。业务标准必须要与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预算支出标准等衔接匹配,突出结果导向,重点考核实绩,实现科学合理、细化量化、可比可测、动态调整、共建共享。
(四)做好绩效运行监控
各科室(单位)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动态“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定期收集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信息,汇总分析监控结果,督促组织实施单位及时纠正执行中的偏差;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绩效目标实施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严重不匹配的项目,或者存在严重问题、预期无绩效、低绩效的项目,要责令其暂缓或停止执行,并将预算及时调整至其他急需项目;对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而确需调整的,应及时督促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随预算调剂一并申请调整。
(五)全面实施绩效评价
按照有关时限等要求,各科室(单位)要通过自评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预算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要实现预算资金绩效自评价全覆盖,合理设置自评指标权重,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量化打分;要结合年度评价,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实行全周期绩效评价。在绩效评价组织实施时,重要的、上级有明确要求的或经批准的项目,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评价结果客观公正、真实有效。
(六)完善评价结果应用
促进预算与绩效的融合。强化绩效事前评估、目标管理、监控、评价各环节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事前绩效评估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结果不予支持的不得安排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监控结果应作为年度预算安排和调整的依据,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年度预算执行考核,与下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挂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科室(单位)要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领导,科学统筹预算绩效管理各个环节。要明确分工和责任,理顺工作机制,要与本级财政部门在预算绩效目标设定、绩效执行监控、绩效评价等环节紧密配合,并重点对预算投入和过程进行评价;应加快制定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确定绩效指标和评价指标值,并重点对预算产出、效果和满意度进行评价,实现绩效管理与业务管理的深度融合。
(二)抓好培训宣传
各科室(单位)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不同层次的预算管理培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多种媒介,积极宣传发改预算绩效理念,为预算绩效管理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街道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优化预算编制,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巢政办〔201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绩效目标管理是指街道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对预算支出设定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并据此评价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绩效目标管理包括: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目标审核、绩效目标批复与应用、绩效运行跟踪监控。
第二章操作规程
第三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流程是由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跟踪、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四大环节组成。其中绩效目标设定是预算绩效管理四大环节的源头,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和工作重点,是后续开展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的依据。绩效目标是指以客观、可测量的绩效指标来表示的项目或单位整体支出绩效水平,包括用量化的标准、数值或比率表示的使用财政资金达到的产出和效果。预算绩效目标主要通过绩效内容、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来进行描述,与绩效指标评价和绩效监督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绩效目标应设置尽量细化、量化和具有可操作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用指标体系考察公共资金使用效率以及相应部门的绩效执行效果等产出和效果。
第四条街道各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或部门(单位)制定的规划和下达的工作任务设定绩效目标,并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会同财政所编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随预算一并报送。
第五条财政所定期对街道部门绩效运行跟踪情况和项目执行进度进行检查,提出意见和改进措施。并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及时进行绩效自评,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下年度预算和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绩效管理工作不足之处进行完善规范。
第三章管理办法
第六条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管理始终。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实现财政管理从“重分配”到“重效益”,从“力争资金”到“用好资金”的转变。
第七条完善财政监督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编制和绩效跟踪管理。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建立绩效跟踪机制,加强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跟踪管理、督促检查。规范绩效管理工作流程,制定操作细则,明确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在预算绩效管理中的职责,建立健全“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全程监控”的财政大监督机制。
第八条完善绩效评价机制,适时实施绩效评价。在预算执行结束后,邀请市财政局组织指导监督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对部门支出绩效实施再评价。通过实施绩效评价,查找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改进措施。
第九条完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工作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研究建立科学、规范、实用的财政支出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手段,推进以预算绩效管理网络、绩效信息平台、绩效指标库、专家库、中介机构库等为主要内容的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绩效管理提供信息技术支撑。
第十条完善问责机制,增强预算绩效管理刚性约束。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是关键。财政所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通过结果应用,促进部门改善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公信力。通过问责来强化各部门的绩效理念和支出责任,尽快形成“谁干事谁花钱、谁花钱谁担责”的机制,以绩效为核心确定资金的投向和数量,对部门预算和项目预算的'编制形成约束,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下一年预算编制、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配套措施
第十一条加强对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管理的认识,把“用钱必问效、问效必问责、问责效为先”的绩效管理理念,渗透到每一项工作、每一个部门、每一个人,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管理目标,建立健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管理体系,明确绩效管理责任和分工。
第十二条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和内部管理控制,把绩效目标作为预算资金安排、实施和管理的重要依据,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确保预算的执行力和规范性。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理,并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及时调整目标,以最大化发挥出项目资金的效益。建立绩效管理运行监控机制,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开展过程控制,做到动态实时控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绩效目标的实现。过程控制还要与预算执行密切衔接,有效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对信息进行数据采集与核实、量化与分析,对绩效目标完成程度进行评价、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预测。此外,对于形成的绩效评价报告要与部门决算紧密衔接,以真正实现绩效管理的全过程监控。
第十三条在编制项目预算的阶段,不但要科学合理地安排资金,还要完善项目支出绩效管理指标评价体系。其中,指标内容包含成本指标、效率指标、业绩指标、效益指标、环保指标等,首先设定几个大项的指标,再设定细化、详实的指标,并设置指标的权值。其次要注意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相结合、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相结合、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相结合、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确保指标的全面性、合理性、科学性以及可操作性,全面落实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益性、效率性。利用绩效评价指标可以判断每一项资金的金额及去向、每一项成本及费用、产生的效益及社会影响,使项目支出绩效管理有据可依。
第十四条财政所要不断完善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管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绩效自评、重点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要求各相关部门先自评,然后围绕财务管理工作的重点进行评价,最后结合考核结果进行总体评价,实现评价方式民主化、评价主体多元化、考核机制科学化。在考核评价结束之后,要公开考核评价结果,同时合理运用绩效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公开奖励和处罚,并把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的依据。此外,还要坚持绩效管理公开化、透明化,将绩效评价结果,特别是涉及民生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同时,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保证财政支出对公共事业的补偿和促进作用。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街道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20xx年12月17日执行。
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的预算绩效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支出所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预算绩效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分级分类、公开透明的原则,将绩效的理念和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预算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制。
市、区(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本级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工作。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各预算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预算部门,是指直接向各级财政部门提报预算的部门、单位。
第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预算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绩效目标、预算安排以及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内容、支出用途、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八条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的评审、评估、评价等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受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专家、中介机构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财政部门与预算部门、预算单位之间的预算绩效管理信息交换与共享。
第二章预算编制绩效管理
第十条预算部门在编报年度预算时,应当根据本部门职能以及事业发展规划,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报部门整体支出、项目支出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说明。
绩效目标应当指向明确、具体、可行,有确定的实现期限。
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对预算部门提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对政府财力投资计划的项目支出,应当在项目立项时编报绩效目标,由立项批准部门审核并在下达投资计划时批复;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其项目、资金安排进行预算评审、决算审查,并将评审及决算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和批复决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预算部门编报的年度预算涉及设立专项资金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本部门以及相关部门三年事业发展中期规划、资金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财政资金投入方向,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二)使用范围清晰、主体确定、方式可行,预期绩效目标明确,符合客观实际;
(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不得与财政收支增幅或者生产总值挂钩;
(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设定执行期限且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设立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估。经评估符合条件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专项资金设立后,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预算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对专项资金安排中没有明确支出标准的项目支出,财政部门在审核其绩效目标的同时,应当对项目、资金安排进行预算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作为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使用专项资金的预算评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有无依据、是否符合程序、有无明确时限;
(二)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支出预算的合理性,绩效目标的规范性;
(三)已设立专项资金上年度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情况;
(四)其他需要预算评审的内容。
第十五条预算部门提出的绩效目标,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对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对不按照规定编制绩效目标或者预期绩效低的项目,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分别向本级部门、所属单位批复支出预算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作为预算执行、绩效评价与问责的依据。经批复的绩效目标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控。
第十八条预算部门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的实现负责。
预算部门应当统计预算执行中有关绩效数据,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和本部门绩效目标执行情况。
当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预算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预算执行中,需调整预算事项的,预算部门应当重新提报绩效目标,待依法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资产管理等财政工作中,采集、分析预算绩效信息,跟踪、监控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管理情况,并选择部分项目进行重点监控。
第二十一条对分期支付资金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执行以及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拨付预算资金。
第二十二条除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原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外,对预算执行中无绩效、明显低于或者严重偏离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预算部门应当交回相应未执行部分的预算资金,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预算。
第四章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预算执行结束,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按照规定的评价原则和标准,对财政支出进行绩效评价。
对重大项目或者跨年度项目支出,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实施阶段性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预算年度终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提出绩效报告报送预算部门。
预算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整体支出、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形成整体支出管理绩效评价报告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报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绩效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预算部门整体支出管理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或者再评价。
第二十六条对设定的执行期限超过三年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在进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时,应当一并组织对专项资金进行中期绩效评估。
经中期绩效评估,专项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经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整体使用效益不高、绩效不明显的;
(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有违法违规情形,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四)专项资金支持的绩效目标已经提前实现,不需要继续安排的;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当调整或者撤销的。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评价情况作出评价结论以及改进预算管理建议,并将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
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在要求时间内向财政部门、预算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绩效问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以致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者规定标准的,对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实施绩效问责。
财政、审计、监察等机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提出问责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活动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预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编报预算绩效目标或者绩效说明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的;
(三)不按照规定组织绩效评价的;
(四)干扰或者阻挠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
(五)在预算绩效管理中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采取伪造、变造虚假资料或者绩效目标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受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专家、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财政部门、预算部门按照规定解除委托协议、取消相关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财政、审计、监察以及其他有关机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预算绩效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处理;对发现的不属于本机关、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 篇五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推进现代预算管理体系建设,强化预算支出责任和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xx〕34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xx〕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建立以绩效结果为导向,以绩效目标为基础,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应用为保障,以制度机制建设为支撑,以改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为目的,覆盖所有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资金,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在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区财政金融部牵头,各预算单位分工负责。区财政金融部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组织对重点支出进行绩效评价和再评价,组织指导各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预算单位是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部门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下属单位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2、统筹规划,全面推进。结合单位实际,按照先易后难原则,优先选择重点民生支出、社会公益性较强以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进行预算绩效管理,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基本支出绩效管理、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和财政综合绩效管理。
3、客观公正,公开透明。预算绩效管理要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做到标准统一、指标科学、数据准确、程序透明、方法合理、结果公正。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依法公开,接受监督。充分利用中介机构、专家和社会公众等第三方力量推进预算绩效管理。
4、规范程序,严格考评。建立健全分工合理、职责明确、责权对等、简便易行、规范高效的预算绩效管理运行机制、工作流程和制度体系,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切实加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估结果应用,建立健全绩效目标申报、审核、批复机制,将预算绩效管理纳入管委会年度绩效工作考核,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严格考核考评、问责问效。
三、主要内容
预算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等环节。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就是要将绩效管理融入预算管理全过程,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一)加强绩效目标管理
1、绩效目标设定。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和申报项目时,要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具体、可衡量、一定时期内可实现的绩效目标,明确支出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效性,并围绕绩效目标编制清晰、量化、便于考核的绩效指标。主管部门要对本级和下属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论证和审核,并汇总编制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目标。
2、绩效目标审核。区财政金融部要对预算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包括绩效目标与部门职能的相关性、绩效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实现绩效目标所需资金的合理性等。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报送单位应进行调整、修改,经区财政金融部审核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低绩效或无绩效的项目,将调减预算资金或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3、绩效目标批复。管委会财政收支预算经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区财政金融部应在批复部门预算的同时批复绩效目标。
(二)开展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区财政金融部和预算单位要对绩效信息进行跟踪监控和督促检查,重点监控是否符合预算批复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暂缓或停止该项目的执行。确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需调整绩效目标的,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随预算一并调整。实行预算中期评估调整制度,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适时开展以预算绩效运行为重点的预算中期评估调整,对执行绩效不好或无法执行的项目提出处理意见,视情节轻重调整该项目预算。
(三)实施预算绩效评价。预算绩效评价包括项目绩效评价、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和财政绩效综合评价。预算执行结束后,各责任单位要及时对执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评价执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
1、开展绩效自评。预算单位要成立由资金管理、财务人员等组成或聘请第三方参与的绩效评价组,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并指导和督促所属单位做好绩效自评工作,及时将自评报告报区财政金融部。
2、实施重点评价和再评价。区财政金融部要对预算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对其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对区级重大产业类专项、农林水利、环境保护、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等社会公共项目,实施财政重点评价和再评价,并逐步扩大评价范围。要建立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可采取组织专家、委托社会中介等评价方式,逐步推行第三方机构独立评价。
3、实施多层次绩效评价。区财政金融部对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要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积极开展区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
(四)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1、建立绩效报告制度。预算单位要按年度工作安排向区财政金融部提交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区财政金融部要向管委会报告预算绩效管理综合情况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管委会决策提供绩效参考。
2、建立反馈整改制度。区财政金融部应在评价工作结束后,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部门,被评价部门应针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评价建议认真进行整改,并在收到反馈意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落实整改情况反馈到财政部门。
3、建立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相结合的制度。区财政金融部要将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资金拨付、预算调整和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于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项目或单位,安排资金时给予重点支持;对于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为“良”的项目或单位,安排资金时予以优先保障;对于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为“中”的项目或单位,在安排资金时从紧从严,在与政策不抵触的情况下减少资金安排;对于绩效评价结果为“低”的项目或单位,将列入重点监控。
4、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制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绩效信息要公开,将预算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结果,尤其是一些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民生项目和重点项目支出绩效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建立绩效问责制度。管委会将预算绩效管理作为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财政资金使用主体责任、“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权责机制。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管委会主任为组长,分管财政副主任为副组长,区财政金融部、纪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督查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财政金融部,由刘一卫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镇街和预算单位都要相应成立专门班子,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
2、完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制度,规范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各项工作流程,确保预算绩效管理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有效衔接。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为预算绩效管理提供制度和技术支撑。
3、建立考核机制。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纳入管委会绩效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部门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采取重点督查、随机检查等方式,及时有效解决问题困难,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推进。
4、加强宣传培训。充分利用今日云龙、云龙发布、云龙官网等媒体平台,积极宣传预算绩效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增强预算绩效管理意识,为预算绩效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专业知识培训,增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水平。
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篇六
一、责任单位
雁峰区财政局农业股
二、责任人
农业股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股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三、权利行使依据
《〈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湘财农〔20xx〕22号)
四、资金管理
参与编制区级农业部门预算草案,根据相关财务规定,对所属预算单位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建议,审核各项涉农补贴资金,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项目申报和管理
积极向上争取支农专项资金,保证项目资金的需要,按照中央和省将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经济投入的机遇,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重点做好财政支农项目的选项、编制、储备和申报工作,按照财政标准文本,积极上报项目,争取上级资金扶持。
项目完工后,区财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核实,并就项目的实施进度和绩效情况进行总结,对重点项目还应附报送财政农业专项重点项目实施绩效情况表。区财政局于每年的4月份组织对上一年度的项目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抽检验收和评价。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情况、项目效益情况等。
六、责任追究。参照以下条例处理:
一、执法股室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违反规定办理财政收支预算审核、批复或者调整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各类账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的;
(四)违反规定征收基金、罚款或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办理预算收入退库的;
(六)违反规定办理减、免税费的;
(七)违反规定办理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
(八)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的;
(九)违反规定参与或干预政府采购中的商业活动的;
(十)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一)违反规定发放罚没票据或者收费票据的;
(十二)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和行政裁决的;
(十三)违反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十四)没有法定依据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五)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六)违反规定不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七)违法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造成行政复议被纠正或行政诉讼败诉的;
(十八)违反规定实施或不予行政许可的;
(十九)违反规定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
(二十)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行为。
二、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全部或部分目标管理奖;
(五)调离执法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责令辞职或辞退;
(七)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八)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在追究上述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对错误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
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 篇七
市委、市政府日前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总体设计、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权责对等、约束有力的原则,完善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形成以绩效为核心的财政政策体系和资金管理机制。到2020年年底,市、区两级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有效提升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二、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
(一)实施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将各级政府收支预算全面纳入绩效管理。预算收入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讲求质量,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合理确定预期增长目标,在限额范围内合理确定政府债务举借规模;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严禁虚收空转、收取过头税费。预算支出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严格支出保障序列,确保工资运转和基本民生支出不留缺口;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着力支持重大发展战略和重点领域改革;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坚决避免不顾财力设定过高民生标准和擅自扩大保障范围,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二)推进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将部门和单位预算收支全面纳入绩效管理,赋予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更多的管理自主权,明确职责边界,体现权责对等。围绕部门和单位职责、行业发展规划,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统筹考虑资产和业务活动,对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全面衡量,切实提高部门和单位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
(三)完善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将政策和项目全面纳入绩效管理,以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政策和项目为重点,既关注资金的直接产出和效果,又关注宏观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强化结果导向,综合衡量政策和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效果。对跨年度实施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实行全周期跟踪问效,建立动态评价调整机制,及时清理退出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的政策和项目。
三、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
(一)建立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将绩效关口前移,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从源头上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项目库管理,加强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和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强化绩效目标同步管理。各区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预算时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全面设置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加快实现本级政策和项目、对下共同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全覆盖,使绩效目标成为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与部门和单位预算进行同步审核、同步批复,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
(三)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健全绩效监控机制,充分借助信息化管理手段,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动态掌握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审计部门组建专门委员会,严控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建立项目全过程监控机制,实施重要节点概算控制检查,对项目建设存在擅自增加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延长工期等问题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强化预算执行管理,着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强国库现金管理,清理消化暂付性款项,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四)全面开展绩效评价。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限,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将自评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并对真实性负责。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绩效自评结果抽查机制,完善重大政策、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常态机制,逐步推进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评价,对下级政府财政运行情况实施综合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引入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创新评价方法,完善评价流程,提升评价质量。
(五)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形成反馈、整改、提升绩效的良性循环。各级财政部门将本级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将下级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与转移支付分配挂钩。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四、完善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一)建立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收入方面,重点关注收入结构、征收质效和优惠政策实施效果。支出方面,重点关注预算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将重大政策和项目的实施效果作为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的重要依据。转移支付方面,重点关注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以及促进各区财力协调和均衡发展。加快开展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绩效管理。
(二)建立全口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以基金政策执行、征收管理和使用效果为重点,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同时关注其对专项债务的支撑能力。以贯彻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等战略目标、收益上缴、支出结构、使用效果为重点,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以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政策效果、基金管理、精算平衡、运行风险为重点,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
五、构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支撑体系
(一)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预算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制定针对本级部门单位和对下级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管理办法。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和操作细则,加快形成分级分类、实用高效、便于操作的业务规范。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执业质量监督管理。
(二)健全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共性绩效指标框架,制定绩效目标指标申报模板,组织建立和维护绩效指标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标准等,加快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突出结果导向,重点考核实绩。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立足多维视角和多元数据,创新评估评价方法,提高绩效评估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三)加快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实现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与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监督等管理系统无缝衔接,把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深度融入预算管理各环节。加快财政大数据基础建设,建立大数据标准和技术体系,强化数据资源梳理、采集、集成和分析,实现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信息联网和数据共享,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促进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业务、财务、资产等信息互联互通,提高数据分析比对能力,为预算绩效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绩效管理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增强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预算绩效负责,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领导,充实管理力量,督促指导有关政策措施落实,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延伸至基层单位和资金使用终端。
(二)强化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审计机关要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财政、审计等部门发现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各级财政部门要推进绩效信息公开,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同级人大、同步向社会主动公开,搭建社会公众参与绩效管理的途径和平台,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要逐步在部门和单位预决算中公开重点项目的绩效目标和评价结果。
(三)严格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预算绩效结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和干部年度考核,发挥好考核“指挥棒”作用,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充分调动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履职尽责和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部门和预算单位、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对工作成效明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篇八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一、完善综合预算管理,足额编制收入预算
应将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上年结转资金、其他收入等按规定全部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提高年初预算完整性和到位率。
应将取得的各项收入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二、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科学安排支出预算
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优先保障人员经费,从严从紧控制日常公用经费预算,同时科学安排项目支出。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
三、及时公开预算数据,执行预算控制制度
每年年初预算数据经县财政审核,县人大会议通过后应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
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预算应尽量全面准确,严格执行预算控制制度,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
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 篇九
一、考核目的
本方案的制定是为了提升工程预算部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工程预算准确率,降低工程预算成本。
二、考核范围
适用于工程预算部经理和预算工程师。
三、考核周期
本考核方案适用于对预算经理和预算工程师的月度考核。
四、考核内容
预算工程师考核内容如下表所示。
考核项目权重分配项目细化
工作质量40%工程预算方案被驳回一次扣5分
工作效率20%工程预算方案每逾期上交一次扣3分
工作成本20%预算费用每超出计划的1%则加扣1分
工作能力20%在国家权威期刊上每发表一篇论文加3分
五、考核构成
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每一考核项的满分均为100分,在增减相应的奖惩分数后乘以其权重就能得到月度考核总分。
六、考核计算
1、预算工程师评分=工作质量得分×40%+工作效率得分×25%+工作成本得分×20%+工作能力得分×20%
2、经理评分=下属各预算工程师评分总和/预算工程师数量+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印象分+关键员工流动控制得分
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篇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乡镇财政档案资料的安全和完整,提高档案规范化管理水平, 为各项财政工作服好务,根据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乡镇财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档案是指财政所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党务工作和业务工作活动,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价值的所有历史记录。
第三条乡镇财政所应建立专门的档案室,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档案管理员是各项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承办人,负责拟定档案管理规范化实施方案,指导、监督各工作岗位的档案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员具体负责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编制、上报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第六条综合档案室是财政所信息储存、开发利用、交流服务的中心。
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库房的日常管理,做好档案库房的安全和卫生工作。
第七条财政所应适时组织档案管理员、兼职档案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档案管理的业务水平。
第八条财政所工作人员因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三章 立卷归档
第九条财政所的档案包括上级文件材料、下级文件材料、本级文件材料和其他文件材料,可分为文书、财务、科技、实物等四类进行收集整理。
文书档案包括各种文件、制度、计划、记录、纪要、报告、总结、合同、统计资料等;财务档案包括各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分析材料和财务统计资料等;科技档案包括记载所有党务和业务工作活动的录音、照片、录像和电子文件(磁盘、磁带、光盘)等;实物档案包括单位获得各种荣誉的奖牌、奖章、奖杯、证书、锦旗等实物证明。
第十条业务类材料的立卷归档在档案管理员的指导下由各岗位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其他材料的立卷归档均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财务档案(纸质版)可在财会部门保管一年后移交归档;文书档案(含财政业务)及时立卷,在次年三月份前移交归档;科技档案在办理完毕后及时立卷并移交归档,财务档案(电子版)还须做双份备份并分别存放;实物档案在取得后及时立卷并移交归档。
第十二条各类文件材料要收集齐全,分类准确,按“特征”组卷、系统排列,封面填写清楚,标题简单正确,划定保管期限,编制案卷目录,案卷符合质量标准。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
第十三条 坚持“先验收,后办交接手续”的原则接收档案进库,明确责任,确保进库档案的质量。
第十四条 使用统一的装具存放档案,分门别类定位排列,定期做好库藏档案清查核对工作,使案卷目录与库藏档案相符。
第十五条 严格履行档案移出收进登记手续,明确责任,严防错、漏、丢失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防火、防盗、防光、防高温、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的“八防”要求做好档案库房的安全维护工作。财务档案电子版的双份备份磁盘或光盘除做好 “八防”外还须做好防磁工作,任何人不得对备份磁盘或光盘进行修改、增删。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员要熟悉室藏,掌握信息,做好预测工作,并及时编制参考资料和检索资料,提高档案查准和查全率,为财政工作需要服务。
第十八条坚持档案查阅、借阅、复制核准和登记制度。查阅、借阅、复制档案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后在档案管理员的引导和监督下进行。
第十九条正确处理利用与保密的关系,既要积极提供利用,又要严格保密制度,防止泄漏党和国家的机密。
第六章 秘密文件管理
第二十条 秘密文件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即只发组织,不发个人。秘密文件收、发、送、递、借阅等各个环节,都应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传阅秘密文件应由指定的保密员统一掌握,非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秘密文件的阅读范围。
阅读秘密文件要在办公室或阅文室进行,因工作需要符合阅读范围需借用文件的,一般不提供原件,可以保密本摘录,并按期清退销毁,对确需借原件的,应办理借阅手续。
第二十二条 秘密文件不准通过普通邮政邮寄,保密员在外领送文件过程中,不准办理与领送文件无关的事,在外工作确须携带秘密文件的,要经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非经原确定密级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机密,复印件和摘抄件须按原件要求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秘密文件必须存放在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并经常检查保密情况,要坚持做到月清理、季核对,并按期清退,在清查、清退中发现丢失的要及时追查。
第二十四条每年办理完毕的秘密文件,应按文书立卷要求收集齐全,立卷归档,其档案案卷应持明密级不得擅自降低,解除密级。
第七章 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五条单位应建立档案鉴定小组,负责判断档案价值,确定档案保存和销毁的范围;对保管期已满的档案,必须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经档案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判定其存毁。
第二十六条 销毁的档案必须编制清册,交档案鉴定小组审核,经乡镇(街办)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区主管局批准后销毁;销毁的档案必须按“稳妥慎重”的原则,将准备销毁的档案存放一段时间后再销毁;销毁档案时必须指派两个及以上的专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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