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风险的风险概述精品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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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风险存在的问题 篇一
一、基础管理工作薄弱,信贷档案资料漏缺严重。主要表现为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资料、贷款抵押凭证、贷后检查报告、催收通知书等资料的漏缺。信贷档案是银行发放、管理、收回贷款这一完整过程的记录,它的漏缺,尤其是有些法律文件不全,不仅对贷款的风险分析造成困难,也构成了依法收贷的障碍。
二、没有严格执行贷款审贷分离制度。主要表现为:审贷分离机构设置迟缓;审贷分离机构流于形式,如信贷人员常常在贷款审批前已填好贷款合同、借据等法律文件和放款凭证,出现合同签订日期和贷款借据日期早于贷款审批日期,贷款金额和期限与审批金额和期限不同等现象。
三、贷款“三查”制度不落实。主要表现为:一是贷前调查流于形式;二是贷中审查报送不严;三是贷后检查对贷款人贷款使用情况跟踪表面化,忽视对借款人贷后资信情况、抵押物、质押物的变化情况以及保证人经营情况和或有负债的变化进行跟踪调查。
四、贷款经办人员法律知识薄弱,法律意识不强,贷款失去法律保护。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⑴保证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⑵一些商业银行未对抵押物、质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查;⑶按照《担保法》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未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造成抵押行为无效;⑷变更主合同主要条款、延长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加重主债务人债务数额,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致使保证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⑸不能充分运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规定,维护银行的依法收贷权。
五、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信贷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忽视对管理者的管理。主要表现在:⑴一些基层行长权力过大,监督约束机制没有真正起到作用,造成一些基层行长乱批贷款、乱投资、乱担保等;⑵贷款责任无法落实,最终导致无人负责,不了了之;⑶行长经营目标考核办法不科学,助长了行长经营上的短期行为,为了完成指标任务,不得不采取违规的做法。
六、违规账外经营严重。违规账外经营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 题。其违规经营主要采取私设账外账、乱用科目、调整账表和绕规模贷款等形式,并主要投向房地产公司或其他高风险收益领域。由于账外经营是在隐蔽情况下进行的,这部分资产没有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甚至参与了违法犯罪活动,因而这部分信贷资产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造成违规账外经营的主要原因包括:⑴前几年规章制度不健全,下放基层行权力过大,加之地方经济发展过热,资金需求与规模控制矛盾突出,导致了一些基层行经营行为出现严重偏差,违规经营逐步扩大;⑵个别行领导受个人或小团体利益驱动,无视国家金融法规,置国家三令五申于不顾,存在侥幸心理,隐瞒不报,结果漏洞越来越大;⑶部分行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不严,监督机制形同虚设。
信贷风险的道德风险 篇二
1)道德风险的概念
道德风险是委托人与代理人签约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有可能为实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采取不利于他人的行动,侵占他人的利益,从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可能性。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着多层次和多方面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道德风险在商业银行的经营过程中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和客观存在。中国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仍然是信贷业务,信贷业务的道德风险问题也成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的研究重点。
2)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过程中道德风险层次及其表现形式
根据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管理体制和操作流程,道德风险主要存在于以下三个层次,并具体表现为: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决策层的道德风险:商业银行信贷的决策层主要是各级行的领导和信贷审批人员。在中国商业银行的产权体制下,进行信贷决策的个人大多不拥有与其职权相适应的产权,事实上并无足够的经济能力对决策结果负责,或者只负有微不足道的责任,而且在中国商业银行内部管理机制下,决策人员对信贷所创造的风险和收益所承担的责权利也是不对等的,这是决策层存在道德风险的根本原因,具体表现在决策行为的非市场化,对高级管理层的约束力软化,对违规行为反应迟钝等等。
商业银行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商业银行的管理层主要指各级管理行的信贷业务管理人员。决策层的道德风险增加了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如表达意见不是从实际出发而是“迎合上意”,利益目标短期化,在决策层对管理层的约束力软化的情况下,不同形式的越权经营,对下级违规行为反应麻木甚至默许,账外经营,操纵会计报表,人为调整统计数据,报喜不报忧等等。
商业银行经营层的道德风险:商业银行的经营层是指信贷业务的直接经办人员。他们是信息的收集者,是微观信息量最丰富的层次,由于其获取的微观信息量最大,当管理层的监督不到位时,成为商业银行内部道德风险发生频率最高的层次。如工作人员利用制度漏洞,高素质人员利用电脑作案,信贷及不良资产管理人员删除不利信息或提供不实信息误导管理层等等。
3)中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产生道德风险行为的防范对策
由于中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产生道德风险问题的原因复杂,影响因素较多,因此,要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就必须内外部、制度和人及产生道德风险的各层次进行综合防范。
首先,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应该说国内商业银行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作为中国商业银行主体的国有商业银行仍然没有完全摆脱政企不分的局面,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东作用仍然有限,产权不清、内部人控制等问题难以有效解决,股东大会及商业银行内部监督系统还无法实现对决策层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制约。必须真正建立起商业银行决策层以其自身权益对银行的经营效果负责,经营者直接承受经营失败的经济责任的管理体制,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的道德风险控制才可能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其次,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将中国商业银行部门分散管理的风险管理方式变为流程管理和系统管理。根据商业银行的日常经营管理行为将风险控制分为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与管理流程的风险控制进行分别的研究与设计。要在既定的组织结构下,加强各部门内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有效控制各项管理工作及工作流程中的风险,从而充分发挥内部控制体系在道德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第三,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外部监督,可有效地降低商业银行内部道德风险。
充分发挥银监会及银行同业公会的作用,如建立金融从业人员信息库,对不适合担任商业银行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信息予以充分披露,提高商业银行获取人力资源信息的能力;要求各商业银行提高对违规经营责任人员处罚的透明度等等。同时也要明确监管部门的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外部监督的及时有效。从而促使商业银行在进行高级管理人员任用时不仅仅限于银行监管部门的资格审查,而且从自身的风险控制角度自觉加强人事任用的审慎性,降低商业银行信贷过程中管理层的道德风险。
第四,以法约束,加大对信贷人员从事道德风险行为的惩罚力度。
制订严格执行刚性的法律制度对防范银行信贷人员的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作用,如根据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第九条(香港法例第201章)规定,银行信贷业务人员为本人或亲属接受客户的任何有价值的东西如金钱、礼物、职位、服务、优待等利益,从而在处理信贷业务中给予优待,即为违法,其最高刑罚是入狱7年及罚款港币50万元,同时将招致最高7年的禁止担任任何法团或公共机构管理人员职位或在任何专业中执业的处罚。通过严厉的刑罚,发挥了其在维护金融秩序中的巨大威慑作用,遏制了信贷业务人员的贪欲,使信贷业务人员不以身试法,防止了信贷业务中的道德风险行为。
第五,塑造诚信企业文化,建立廉洁高效的信贷人员队伍。
企业文化是决定企业运作的核心模式和信念。健全的道德文化,是各级员工处理日常事务的决策基础。如果各级信贷业务人员都能自发地维持高的道德标准,则银行无须担心违法活动的发生。通过建立诚信企业文化,加强对信贷人员的诚信管理。要经常留意各级信贷人员的行为,及早发现问题;要通过不同的人与客户进行联络,防止其对信贷人员进行腐蚀;要通过内部投诉机制,举报各种舞弊行为;要针对员工的具体情况,安排周密的培训计划,如经常开展案例分析,以案说法等防范教育,使信贷从业人员认识到风险,加深其对法律、监管规定、道德标准的认识,提高其对道德两难问题的警觉性及处理有关问题的技巧。
信贷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篇三
(一)信息不对称
信息经济学认为,在经济运行中的任何一项交易中,如果交易双方所拥有的与该项交易有关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就会引起“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信息不对称发生的时间来看,不对称信息可能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前,称为事前不对称,也可能发生在签约之后,称为事后不对称。事前不对称信息会引发“逆向选择”;事后不对称信息会导致“道德风险”。而授信活动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导致信贷风险形成的重要因素。
信息经济学把在交易中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知情者)称为代理人,将不具备信息优势的一方(不知情者)称为委托人。在商业银行授信活动中,借款人对其自身的情况以及贷款项目的风险拥有更多的信息,而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情况以及信贷用途和风险可能缺乏了解,这种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在信贷合约签订之前拥有信息的不对等,有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因为商业银行在这种现实情况下,要获取较高收益率,必须提高利率水平。由于它无法了解所有项目的风险程度,银行只能根据市场上各个项目的平均风险程度决定贷款利率。这样,低风险项目由于借贷成本高于预期水平而退出借贷市场,而那些愿意支付高利率的都是高风险项目,“逆向选择”由此产生,而贷款的平均风险随之提高。即使商业银行采取了抵押贷款这一风险防范措施,逆向选择依然会存在。这是因为,达成抵押协议的抵押物很可能是低质量资产或是资产净值低于抵押金额的资产。这样,当银行贷款不能正常收回时,抵押物不能补偿资金损失,银行不良资产就形成了。
在信贷合约签订之后,企业在贷款执行过程中,由于商业银行对贷款资金的实际使用状况、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收益等信息的了解肯定少于借款人,同时由于受到成本控制和信贷员素质、经验等事后监督成本高昂的因素制约,商业银行对随时追踪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的信息所需花费的大量人力和费用力不从心,于是贷款企业就可能产生机会主义动机,隐藏资金使用的真实信息,采取不完全负责的态度,从而可能导致信贷资产损失的发生。
总之,如果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筛选和监督是高效率的,并且是无成本或低成本的,通过缩小信息不对称的缺口,就可以有效地分配信贷资金并确保资产质量。如果信息不对称的缺口在扩大,就会导致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筛选和监督的失误,从而使银行信贷资产质量趋于恶化。
(二)信贷合约的不完全性
信贷合约是一种典型的不完全合约。由于信贷合约不可能是完全合约,从而导致信贷风险出现的可能性。
信贷合约的不完整性与人的有限理性有关。一方面是由于影响授信活动的因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和不确定的;既有宏观的,也有微观的;既有企业内部的,也有企业外部的;另一方面是银行信贷管理人员对影响授信活动的因素的计算能力和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对有关授信活动的信息的收集、筛选、分析和加工整理以及信息的验证等会受到限制。
由于有限理性与影响授信活动的因素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商业银行既不可能在签订授信合约前把与合约相关的全部信息写入到合约的条款中,也无法预测到将来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同的偶然事件,更无法在合约中为各种偶然事件确定相应的对策以及计算出合约事后的效用结果,同时也会增加授信合同的监督费用和维护费用。由此而导致的不完全信贷合约就意味着信贷风险可能发生。
(三)信贷资产的专用性
资产专用性概念是威廉姆森首先使用的,“是指在不牺牲生产价值的条件下,资产可用于不同的用途和由不同使用者利用的程度。它与沉入成本概念有关”。其涵义是有些投资一旦形成某种特定资产(物质资产或人力资产等)就难以转向其他用途,即使能够再配置也要以重大经济价值损失为代价。与资产专用性对应的概念是资产通用性,它可以被表达为资产专用性接近和等于零。
金融交易中资产的专用性一般是指金融资产的流动性程度,流动性高、可转换能力强的金融资产,其专用性就差、通用性强;而流动性低和可转换能力差的金融资产,其专用性就强、通用性就差。现金和活期存款是流动性极高的金融资产项目,其流动和转让的成本就低。股票、债券的流动性较差,其转换与变现所支付的成本相对较高。银行的信贷市场是一个协议市场而非公开市场交易,贷款大都具有固定的期限安排,资产的专用性特征明显、转换能力差。要保证贷款的安全、防止违约的发生,必然耗费大量的信息收集、分析费用以及谈判、签约、事中检查和事后监督等费用。信贷资产的专用性容易引发机会主义行为,形成信用风险。
(四)高负债经营
商业银行的突出特性是高负债经营,即使按《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充足率也仅为8%,其中核心资本仅为4%。所以,商业银行资产形成的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存款。与银行信贷资产相比,存款具有高提取性、高流动性和短期限性,导致商业银行的资产与负债在流动性与期限性方面往往不一致,不匹配,一旦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恶化,不良贷款大量形成,就会加剧商业银行资产与负债在流动性与期限性的不对称、不匹配,从而有可能导致银行挤兑风潮出现,甚至银行倒闭。因此,银行高负债经营的特点要求银行加强信贷资产的风险管理。
>>>信贷风险及防范信贷风险的含义 篇四
信贷风险的形成是一个从萌芽、积累直至发生的渐进过程。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借款人财务商务状况的重大不利变化很有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贷款人除了可以通过约定一般性的违约条款、设定担保等方式来确保债权如期受偿之外,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交叉违约条款”。交叉违约的基本含义是:如果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在其他贷款合同项下出现违约,则也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一般来说,债权人都是以当事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为由,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但交叉违约条款突破了这一限制,它颇有“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的味道,即试图赶在借款人其他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出现偿还危机之前采取救济措施,以避免自己处于比其他债权人更糟的处境。此种违约形态在中国现行法上虽无明确规定,但它并不违反合同法的有关法理及法律精神,现行《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可以作为其适用的法理依据。因此,交叉违约条款可以作为约定条款订入合同之中,以使贷款人能够及时全面的掌控借款人的信用水平。
信贷风险的应对对策 篇五
一、修订、完善各项信贷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制度之间的协调、配合和制约,确保各项信贷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首先,从制度上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尽快制定、实施《信贷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就信贷档案的收集、交接、检查进行明文规定,指派专人负责,并定期检查、考核执行情况。对企业财务资料虚假问题,可以考虑建立“四相符审核”和“财务报表审计失实责任赔偿制度”。具体来说,就是:一方面银行本身对借款企业的总账、明细账、原始凭证和重要实物进行核对,做到“四相符”;另一方面可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委托事务所对银行贷款申请人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作为银行审批贷款的依据,并同时在合同中规定,如因其报告不实而致使贷款损失,注册会计师本人及其所在事务所负责全额赔偿银行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其次,进一步完善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授权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集体审批、贷款“三查”等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在办理信贷业务时严格按照业务流程、岗位权限以及行使权限的条件进行运作,加强不同岗位、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作用,实行对业务全过程的风险控制,杜绝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制定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及贷后检查的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应该包括的内容、调查方式、核实手段等,以避免流于形式。同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将信贷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人,严格考核,防止有法不依现象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信贷专门管理机构,防止信贷权力的过分集中,实行信贷决策民主化、科学化。首先要真正落实审贷分离制度,尽快将贷款的审查和批准权分别落实到不同的职能部门,明确贷款审查部门的工作范围、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规范贷款审批部门的工作制度、审批内容、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和审批责任。
其次,对大额贷款和疑难问题贷款,应建立专门的贷款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贷款审批决策问题。该委员会可以是一个非常设的机构,但应当由行政领导和业务专家组成,业务专家负责提供贷款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贷款风险分析报告及专家意见,贷款审批实行民主决策。
第三,将贷款风险评估具体落实到一个独立于信贷业务部门的职能部门。贷款风险定期评估是监测贷款风险度的一项具体工作,需要独立、科学、客观地对每一笔贷款生命周期中的风险状况作出量化评估,达到一定风险水平的贷款,就需要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化解、转移风险。因此,为了保证贷款风险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时效性,这项工作需要一个独立于信贷业务部门的其他部门来独立完成。设立专门的信贷管理机构是为了防范信贷权力的过分集中,利用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在信贷权力分配中建立起一道“防火墙”。但为了保证信息的流动性,保证各个部门都能充分占有、共享收集到的借款人的资信信息,还应该建立信息在有关部门流动的制度,防止划地为牢、公共信息被一个部门私自占有的情况发生。
三、建立借款人信用信息共享制度。上述两项措施旨在解决商业银行单个分支机构的信贷管理问题,但是由于单个分支机构的业务领域仅限于某一地区,不可能全面掌握现有借款人,特别是未来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因此,商业银行还应该在其系统内建立借款人信用信息系统,让其所有的信贷业务部门全面掌握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地方经济运行状况、国民经济运行状况、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宏观或微观经济政策。借款人信用系统可以收集有钱不还、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或者企业运行状况较差、贷款风险度过高的借款人的信息,通过在系统内交流“不良借款人黑名单”的形式,禁止其分支机构向不良借款人发放新的贷款,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收回旧贷款
信贷风险的存在问题 篇六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从广义上理解包括:制定和实施信贷政策,建立和健全内部授权授信制度,制定、贯彻和执行信贷操作程序,以及建立信贷风险监测和控制机制等诸多相互协调、制约的制度系统及其对制度执行效果的监督系统。狭义上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仅指贷款发放前的调查工作、贷款存续期间的管理工作以及贷款出现风险后的监督、控制和处理工作。本文采纳狭义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概念,在分析当前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试图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思路和实际操作对策。
当前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础管理工作薄弱,信贷档案资料漏缺严重。主要表现为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资料、贷款抵押凭证、贷后检查报告、催收通知书等资料的漏缺。信贷档案是银行发放、管理、收回贷款这一完整过程的记录,它的漏缺,尤其是有些法律文件不全,不仅对贷款的风险分析造成困难,也构成了依法收贷的障碍。
二、没有严格执行贷款审贷分离制度。主要表现为:审贷分离机构设置迟缓;审贷分离机构流于形式,如信贷人员常常在贷款审批前已填好贷款合同、借据等法律文件和放款凭证,出现合同签订日期和贷款借据日期早于贷款审批日期,贷款金额和期限与审批金额和期限不同等现象。
三、贷款“三查”制度不落实。主要表现为:一是贷前调查流于形式;二是贷中审查报送不严;三是贷后检查对贷款人贷款使用情况跟踪表面化,忽视对借款人贷后资信情况、抵押物、质押物的变化情况以及保证人经营情况和或有负债的变化进行跟踪调查。
四、贷款经办人员法律知识薄弱,法律意识不强,贷款失去法律保护。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⑴保证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⑵一些商业银行未对抵押物、质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查;⑶按照《担保法》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未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造成抵押行为无效;⑷变更主合同主要条款、延长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加重主债务人债务数额,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致使保证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⑸不能充分运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规定,维护银行的依法收贷权。
五、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信贷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忽视对管理者的管理。主要表现在:⑴一些基层行长权力过大,监督约束机制没有真正起到作用,造成一些基层行长乱批贷款、乱投资、乱担保等;⑵贷款责任无法落实,最终导致无人负责,不了了之;⑶行长经营目标考核办法不科学,助长了行长经营上的短期行为,为了完成指标任务,不得不采取违规的做法。
六、违规账外经营严重。违规账外经营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其违规经营主要采取私设账外账、乱用科目、调整账表和绕规模贷款等形式,并主要投向房地产公司或其他高风险收益领域。由于账外经营是在隐蔽情况下进行的,这部分资产没有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甚至参与了违法犯罪活动,因而这部分信贷资产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造成违规账外经营的主要原因包括:⑴前几年规章制度不健全,下放基层行权力过大,加之地方经济发展过热,资金需求与规模控制矛盾突出,导致了一些基层行经营行为出现严重偏差,违规经营逐步扩大;⑵个别行领导受个人或小团体利益驱动,无视国家金融法规,置国家三令五申于不顾,存在侥幸心理,隐瞒不报,结果漏洞越来越大;⑶部分行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不严,监督机制形同虚设。
从根本上看,造成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信贷管理机制不健全。健全的信贷管理机制包括三个方面:制度、机构以及激励和约束系统。信贷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授权授信规定、信贷工作程序、信贷工作每一程序的内容和目标。信贷管理机构主要解决信贷工作中的权力分工,从机构这个角度确保信贷工作中的权力受到其他部门的制约,分清信贷工作部门的职责,保证信贷工作中的每一项权力都受到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激励和约束系统致力于发挥每一位信贷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同时,通过明确信贷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加大对信贷工作人员的纪律约束,保证信贷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具体来说,商业银行解决信贷管理低效率的问题,应该采取以下对策措施:
信贷风险的类型 篇七
信贷风险的类型可以从总体上划分为市场性风险和非市场性风险两类。市场性风险主要来自企业(借款人)的生产和销售风险(即借款人在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由市场条件和生产技术等因素变动而引起的风险;非市场风险主要指自然和社会风险。自然风险是指由于自然因素使借款人蒙受经济损失无法偿还信贷本息的风险;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在社会上的行为引起的风险。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防范,主要是不良信贷的防范。工商银行的信贷手册里有一段名言:“我们收取的利息再高,也难以弥补信贷本金的损失!”中国2002年全面实行信贷五级分类制度,该制度按信贷的风险程度,将银行信贷资产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不良信贷主要指次级、可疑和损失类信贷。银行信贷风险是指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在银行的经营与管理过程中,实际收益结果与预期收益目标发生背离,有遭受资产损失的可能性。信贷风险是指借款企业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归还信贷本息而使银行资金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银行信贷业务中占比重大的是信贷业务,信贷具有风险较高、收益突出的特点,对整个银行的经营举足轻重。因此,研究信贷风险意义重大。一般来说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具有以下特征:
(一)客观性
只要有信贷活动存在,信贷风险就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确切地说,无风险的信贷活动在现实的银行业务工作中根本不存在。
(二)隐蔽性
信贷本身的不确定性损失很可能因信用特点而一直为其表象所掩盖。
(三)扩散性。
信贷风险发生所造成银行资金的损失,不仅影响银行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更多是引起关联的链式反映。
(四)可控性
指银行依照一定的方法,制度可以对风险进行事前识别、预测,事中防范和事后化解。
商业银行信贷的主要风险及对策
一、操作风险
1)操作风险的概念:入市承诺的兑现使得中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度不断提高,本土商业银行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这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基于本土商业银行产权缺位、内部控制机制缺乏,流程设计失当等因素所造成的操作风险日益凸显。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在协议第段所给的定义,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操作风险依据风险成因又可细分为两类一类是操作失败或失误风险,包括人员风险、流程风险和技术风险等,另一类是操作策略风险,指在应对外部事件或外部环境时,如政治、税收、监管、政府、社会、市场竞争等,由于采取了不适当的策略而导致损失的风险。前者主要与内部控制效率或管理质量有关,又称为内部风险后者主要与外部事件有关,又称为外部事件或外部依存风险。
2)操作风险管理对策及建议
解决操作风险的方法,根据新协议,主要有基本指针、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三种,核心是根据不同的风险权重配置资本。但对中国商业银行来说,由于个人住房信贷操作风险数据收集困难和业务开展时间尚短,基本上无法采用统计法和信息模拟,操作风险的不可预测性在中国尤为突出,因此比较现实的做法是把防范操作风险的重点放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强化流程的管理
1对现有流程进行检查和梳理,杜绝可能存在的漏洞。中国各商业银行虽然都设有法规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但没有具体的操作风险管理部门,更谈不上个人住房信贷的操作风险管理部门。在借款合同、借款流程上存在较多的漏洞,如果不及早进行纠正,将严重影响到业务的发展。
2对新开发的产品进行认真的分析和市场调研,避免盲目投入、无效投入和高风险投入。个人住房信贷业务的产品更新逐渐加快,各行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在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办理方式等很多方面进行了大量创新,但这些创新是否经过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和严格的操作风险审查,值得怀疑。据了解,中国的商业银行在推出一个新的个人住房信贷产品前,很少进行精确的数据分析和预测,住往根据经验和领导的主观判断,这既是由于数据库尚未建立,也因为中国商业银行对市场调研的不重视。应急手段的建立和完善。对检查出来的漏洞和风险,应通过合理的手段进行规避和改正,尽量避免采用过急的手段和霸王条款进行处理。中国商业银行在这点上做得还不够,尤其是对提前还款的处理,银行在理解到提前还款可能造成的损失后,采用立即加收违约金和限制提前还款的措施,因在借款合同中并无相应规定,造成了社会的强烈反响。
二规范严格制订业务手册
针对个人住房信贷的操作人员,应该有详细的管理手册。部分商业银行有了类似的管理办法、操作规范和实施细则,但还远远不够。一本内容齐备的业务手册是基层人员进行规范操作的必要条件。相当多的情况下,操作风险来源于操作人员对业务的不熟悉。这样的操作手册必须尽可能详细,对每一个可能发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解释和处理手册的制定应特别注重对操作风险易发环节的设计与处理。
三数据库的建立、管理和维护
部分商业银行对数据库的建立、管理和维护已经引起重视,并开始建立自己的个人住房信贷数据库。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商业银行还没有认识到一个好的数据库对业务发展的良好推动作用和在操作风险防范中能起到的指导作用。个人住房信贷的数据库,并不仅仅是
个人信息的数据库,它还应当包括提前还款、违约风险、操作风险等多方面的数据信息。没有这些全面的数据信息,就无法通过数学模型对个人,住房信贷面临的风险进行全面的分析和了解,也无法制订出最终行之有效的政策。前危害很大的假按揭一个好的操作风险防范手段,是建立防范假按揭发生的数据库,收集大量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提取出高度相关的因素,方便在具体操作中对假按揭进行防范。但遗憾的是,虽然中国商业银行遭遇到大量的假按揭,但类似的数据库却从来没有建立过,直到现在,防范假按揭风险的唯一手段,也仅是通过信贷人员对开发商的静态报表和项目情况的经验判断。
四加强人员管理,优化风险管理岗位设里
个人住房信贷业务的操作人员同公司业务的信贷人员有明显的不同,他们既负责对项目的调查、审批,又负责对借款个人的调查、审批和手续办理,也可能仅仅负责两者中的一块。所以,对操作人员的管理,是防范操作风险中最重要也是难度最大的一环。经验数据表明,一旦有银行内部职工的参与,操作风险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没有优良的人才配备和科学的激励机制,再完美的管理框架也是无法运作的。从市场发展的要求来看,商业银行的发展是在风险与机会中不断谋求平衡的过程。因此,在风险管理体系内建立“风险经理制”,其职能宜确定为以效益为中心,以风险控制和防范为责任,在信贷审查、检查和不良信贷的管理中将风险控制在更低点。
二、担保风险
1)担保风险
信贷担保只是发放信贷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发放信贷的充分条件。商业银行对信贷担保还存在一种错误认识,即过于看重信贷担保的作用,认为只要有信贷担保就可以发放信贷。信贷担保只是分散了信贷风险,提供了一种补偿功能,但它不能改变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也不能保证足额偿还信贷,因此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信贷风险。缺乏判断抵押品评估机构评估资格和识别评估结论准确与否的标准。对于是由银行还是由借款人聘用评估机构、聘用具有什么资格的评估机构、如何考核评估机构的资信状况、如何判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是否准确等没有明确要求。实际情况是评估机构基本上是由借款人聘用,支付评估费用,受聘的评估机构往往考虑借款人的要求,高估抵押物价值,银行只要看到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后就予以认可,造成大多抵押物价值高估,银行处置抵押物时,要么抵押物有价无市,要么清算价值大大低于账面价值。另外也没有判断抵押物变现能力的标准。造成实际工作中无法判断抵押物是否为市场所接受,接受程度如何。
2)担保风险管理对策及建议
1)银行必须健全保证人担保制度,加强对保证人的风险审查,对其偿债能力进行深入分析:一是从单个保证人出发,考核该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其财务状况是否能够承担对外保证的数量,对外提供保证总额与其有形净资产是否在合理的比例关系之内;二是从风险控制角度,把相互保证的保证人视作一组借款人,审查其信用集中情况,防范由于保证不充分而导致的风险过度集中;三是设定授信企业的担保额度,严格限制超额企业的信贷准入。加强对保证人财务实力的分析。在分析保证人的财务实力时,首先要分析掌握保证人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信用评级和或有负债的信息。其次,要通过对这些信息的分析,判断保证人是否有履行其义务的能力,分析重点:一是保证人的或有负债情况,特别是保证人所提供的数量和金额;二是对外提供保证总额与保证人的有形净资产是否在合理的比例关系之内。
2)加强对抵押物、质押物的分析。要按照MarktoMarket的原则评估抵押物、质押物。对于抵押物,要考虑抵押物的可变现性和未来的清算价值;对于股票、股份和收费权来说,要考虑公司状况和市场变化的影响,股票未来的价格变化,也要考虑学校、高速公路收费权的不确定性,以切实保护银行的债权。
3)银行应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格和声誉进行调查,内容包括:评估机构与借款人是否存在资金或其他利益关系;评估机构与借款人或与银行内部人员之间的关系;评估机构使用的评估方法是否适用于评估项目,评估机构以往的评估结论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等。
4)规范信用担保机构。一是对于担保公司要视同信贷客户管理,经过统一授信确定其担保额度。同时,在授信时,探索建立符合担保公司经营管理实际的评信授信体系。二是认真审查担保公司披露的担保额度是否全面,担保额度是否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一定倍数,风险补偿机制是否健全。三是注意防范借款人与担保公司联合欺诈银行产生的风险,考察担保机构所设定的反担保措施是否完备。对于担保机构所出具的受担保企业的评估报告,银行还需派人对借款企业进行调查等。
信贷风险管理的策略 篇八
信贷活动是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行为,在这一运用过程中,商业银行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管理风险,回避、转嫁,分散和自留就是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基本策略。
一、信贷风险的回避
从根本上说,信贷活动是商业银行的一种主动行为,为了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商业银行首先要主动地回避那些不应承担的风险。
(一)坚持审慎原则
作为对社会有着广泛影响的金融中介机构,银行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始终坚持审慎原则。银行与一般企业不同,一般企业根据其风险偏好的不同,既可以选择低风险低收益的投资活动,也可以选择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活动。而银行始终应作为一个低风险偏好者存在,它所追求的是可承受风险下的合理收益,而不是高风险下的高收益,这是商业银行风险选择的一个基本要求。从另一方面讲,银行的信贷活动所收取的只是相当于社会平均收益的贷款利息,这一收益比率也不允许它承担过高的风险。
(二)进行科学的评估和审查
要及时回避信贷风险,就是要在授信之前,深入调查借款企业情况,客观评估借款企业信用,严格审查贷款项目,然后根据自己的风险选择,叙做那些适合自身风险要求的项目,放弃那些不符合自身风险要求的项目。简言之,信贷风险的回避就是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特点,凭借科学的手段使风险成为可控。这一切都要建立在对信贷风险的科学评估之上,而我们对授信客户进行信用评级、核定最高风险限额和授信额度、细化各类授信业务审查格式就是为了客观评价信贷风险。所以,信贷风险回避的过程实质上也是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对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查的过程。
二、信贷风险的转嫁
银行在将一笔贷款贷给一家企业的同时,即承担了该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信用风险,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一方面要尽可能避免风险的发生,另一方面要及时将风险转嫁出去。信贷风险转嫁,是指银行在承担借款企业信用风险的同时,用担保等方式把自己所承担的信用风险转嫁给第三者的一种风险控制方法,分为以下几种:
(一)担保转嫁
担保转嫁即通过办理担保,银行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借款企业信用风险转嫁给担保人,但银行在转移借款企业信用风险的同时,又承担了担保人的信用风险。所以用担保来转嫁风险,其效果的好坏取决于担保人的资信,如果担保人的资信水平较差,担保也就形同虚设。因此商业银行一般都要求担保人资信明显优于被担保人,担保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担保人必须具有足够代偿贷款本息或其他授信资金本息的资产,因此,担保授信额必须低于担保人能够提供的担保资产的数额;二是担保人必须具有独立处理自己财产的自主权,如政府机关不能作为担保人。
根据以上要求,为确保担保人能够履行担保义务,银行必须对担保人进行严格的审查,担保贷款及其他授信业务的展期必须经担保人、借款人、银行三方协商一致,并订立新的担保合同,或者寻找新的担保人。展期改变了借款合同的期限,引起了借款合同的变更,延长了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必须经担保人的认可方能生效。
信贷风险的担保转嫁也包括抵押转嫁,抵押分以第三人财产抵押和以借款人自身财产抵押两种。在以第三人财产抵押的情况下,银行所面临的信用风险转嫁给了抵押人;在以借款人自身财产抵押的情况下,虽然银行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没有转嫁给第三人,但是通过抵押能有效控制信贷资产损失,达到降低信贷风险的目的。
(二)保险转嫁
保险转嫁,即通过办理保险,将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所遭受的财务损失后果转嫁给保险人承担的一种财务补偿技术。保险是人们处置风险的一种有效方式,它能为人们在受害后及时提供经济补偿,但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可以得到承保。银行信贷面临的客户信用风险是一种动态风险,亦即投机性风险,这种风险既有损失的可能又有获利的机会,这种风险是不可保的。银行信贷风险正是一种不可保的风险,一方面,贷款客户可能不按时归还贷款本息,使银行蒙受一定的损失,另一方面,客户也可能遵守贷款合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使银行获得一定的利息收入。正是因为银行贷款具有这样的投机性,所以保险公司对于一般的银行贷款是不予保险的。但是,一个国家为了某种特殊目的,可能会对有限的银行贷款活动实施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出口信用保险是对托收、信用证等项下进口商拒付货款的风险进行保险,承保人多是由一国官方出面或由财政补贴的出口信用机构。目前在我国,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可以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能有效地帮助商业银行转嫁对出口企业的信用风险,促进机电产品等资本货物的出口。
三、信贷风险的分散
信贷风险的分散是指银行在进行授信活动时要注意所选择地区、行业和客户的分散,避免信贷资金的投向过度集中,即“不要把所有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以减少银行可能遭受的信用风险,从总体上保证银行信贷资产的效益。对于银行信贷业务来讲,既要集中资金支持效益良好、有发展潜力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客户,又要注意信贷投向不能过度集中于某一个或少数几个重点,要注意做到地区分散、行业分散和客户分散。
(一)地区分散
地区分散是指银行在叙做贷款等授信业务时,应把资金投向于不同地区的企业,以避免由于某一个地区的经济状况剧烈变动而使银行蒙受巨大损失。当然,这主要是针对一些规模比较大、跨地区经营的银行而言。近几年,一些大银行在完善国内机构网络的同时,纷纷到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对境外客户叙做授信业务,一定程度上也是出于地区风险分散的考虑。
(二)行业分散
行业分散是指银行在对企业贷款时,要考虑到企业所处的行业,不能把大部分的甚至全部的资金只投入到某一个或少数几个行业的企业中。尽管一家银行可能对某一个或几个行业比较熟悉,但同样要考虑到行业分散,因为市场状况变化很大,我们所熟悉、看好的行业很可能会发生一些突然的、超出我们预料的变化,若银行的资金仅投资于这些行业,会使银行发生较大的损失。我国银行过去按专业分工,与行业分散的风险管理要求是相违背的,不利于银行经营的安全,因而近几年我国加快了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鼓励银行间的业务交叉和同业竞争,符合风险分散的原则。
(三)客户分散
为了避免贷款过分集中的风险,各国金融当局都规定了一家银行对同一借款人贷款的最高限度。例如:美国联储理事会规定了一家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放款不能超过银行股东权益的10%,同时还规定了对银行高级职员借款的金额和具体用途。我国《商业银行法》也规定,银行对同一客户的放款不能超过其资本余额的10%。所有这些规定都是从客户风险分散的角度来考虑的。
信贷风险分散要求银行动态地监控授信地区、行业及客户的分布结构,适时进行调整,这也就是所谓的贷款组合管理。消极的贷款组合管理只是简单的风险分散,而积极的贷款组合管理则是追求风险分散基础上的贷款收益最大化,它不是简单的风险分散,而是有机的风险分散。
四、信贷风险的自留与补偿
任何风险管理策略都要付出代价和成本。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新的金融工具大量涌现,风险控制技术日益发展,人们对风险的预测能力增强,对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的把握能力提高,为适应新形势下竞争的需要,银行积极寻求更为经济合理的风险处理方式,于是自留风险的技术得以重视和推广。所谓信贷风险的自留,也叫自担风险或保留风险,是指银行自行承担信贷损失的一种方式。任何风险管理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风险,银行自身必然要承担一部分信贷风险。
呆坏账准备金制度就是银行风险自留的一种有效方式。我国银行自1988年开始实施呆账准备金制度,目前,呆账准备金的计提办法是在每年初的应提贷款基数上按1%差额提取,也就是说,我国银行自留风险的规模基本上是控制在贷款余额的1%这样一个范围内的。
银行自留信贷风险必须考虑两个问题:一是一笔贷款数额的大小,损失的范围有多大,是局部受损还是整体受损,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有多大;二是银行有多少资金可用于应付呆账及意外的一些损失。也就是说,银行的呆账准备金和应付意外损失基金有多少。这两点是银行自留风险的前提,银行的财力限制着银行的风险自留能力,过度的风险自留会影响银行的正常经营。
商业银行在开展信贷业务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必然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商业银行需要根据各项信贷业务发生风险的概率,适度地安排各类业务规模,使风险得以分散,并确保各项业务收益足以补偿一般经济环境下的平均风险,使自身清偿力足以弥补一般经济环境下的最大风险。
信贷风险的回避、转嫁、分散和自留,都是信贷风险管理的基本策略,前两者偏重于具体贷款风险的管理,更多属于微观信贷风险管理的范畴;后两者偏重于商业银行整体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不管是风险分散,或是风险自留,都是以一定规模的信贷资产作为管理对象的,是属于宏观的信贷风险管理的范畴。
信贷风险的特征 篇九
(一)客观性
只要有信贷活动存在,信贷风险就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确切地说,无风险的信贷活动在现实的银行业务工作中根本不存在。
(二)隐蔽性
信贷本身的不确定性损失很可能因信用特点而一直为其表象所掩盖。
(三)扩散性。
信贷风险发生所造成银行资金的损失,不仅影响银行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更多是引起关联的链式反映。
(四)可控性
指银行依照一定的方法,制度可以对风险进行事前识别、预测,事中防范和事后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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