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法基础知识汇总【精品多篇】范文

(作者:lxf605时间:2023-07-20 08:3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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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法基础知识汇总【精品多篇】

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质量 篇一

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采取空转、转引税款等非法手段虚增收入,坚决避免突击收税,切实保证税收收入质量。认真执行包括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再就业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加强对税收收入质量的监督和考核,实现真实、没有水分的增长。一旦发现越权征税、违规征税、税收政策不落实、收过头税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严肃查处违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政策点评:基本上都是些“要求”、“强调”,其措辞常能见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行文中。

17种消费品纳入海南离岛免税商品范围 篇二

自2015年3月20日起,将零售包装的婴儿配方奶粉、咖啡、保健食品、家用空气净化器、家用医疗器械等17种消费品纳入离岛免税商品范围。放宽香水、化妆品、手表、服装服饰、小皮件等10种商品单次购物数量限制。

政策点评:旨在适应商品贸易经营业态的快速发展变化,支持海南加快国际旅游岛建设。

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及具体征管政策 篇三

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电池、涂料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的涂料免征消费税。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政策点评:消费税改革进行时,并将重点持续聚焦于节能环保领域。

《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 篇四

自2015年1月27日起,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政策点评:原登记证中的“就业”两字未变,“失业”一词改为“创业”颇具意味。持此证者可享受税收优惠。

规范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所得税政策 篇五

日前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交易适用一般反避税规则的范围、合理商业目的判定要素、纳税义务、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了交易对象价值构成、功能风险、经济实质、交易的可替代性等合理商业目的判断因素,使反避税措施更加聚焦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避税安排,避免对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错误使用反避税条款,提高税收执法规范性。

二是引入了多条安全港规则,一方面减轻了企业的遵从负担,另一方面也给不是避税行为的商业活动提供了确定性。三是将强制信息报告义务修改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自主选择报告信息,减轻了税企双方在资料提交审核环节的负担,并通过明确后续责任来引导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合作解决税务问题。

政策点评:按照规定,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财产需要缴纳所得税,而间接转让不需要。一些纳税人出于避税目的,将直接转让包装成间接转让交易,从而规避缴纳所得税。上述政策的核心内容是:“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 篇六

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性和履职行为廉洁性进行检查。按照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案双查: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索贿受贿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行为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存在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检举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线索具体的;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

政策点评:所谓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增值税抵扣凭证、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达到规定数额标准的案件;上级税务机关督办的重大案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2017税法基础知识整理 篇七

第一章:中国税法基本情况介绍

税法就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利用税收工具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 征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一、目前我国已开征的税种

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我国的税种由37个缩减到目前的21个,具体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关税、船舶吨税。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筵席税已经停征,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因此,目前税务部门征收的税种只有17个。

二、适用我国公民个人应缴纳的税种

主要有11种: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上税收基本上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和管理。其中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由各级财政机关征收和管理。此外,进入我国境内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和其他个人自用物品,应当向海关缴纳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

三、适用我国一般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税种

* 工业、商业企业应当缴纳增值税;

* 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服务等类企业应当缴纳营业税;

* 农业生产者应当缴纳农业税(农业特产税0;

* 有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的境内企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应当缴纳消费税;

* 采矿企业应当缴纳资源税;

* 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应当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目前暂停征收);

* 企业的生产经营帐册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应当缴纳印花税;

* 企业的房产、土地、车船应当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辆购置税。

四、适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种

目前,我国使用于外商企业的税种有14个,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已停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和关税。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兴办的企业,纳税事宜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办理。

第二章: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是以商品价值中的增值额为课税依据所征收的一种税。是由法国财政部官员法里斯?劳拉首先提出并实行,后被世界许多国家采用的一种新课税制度。因为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征税,所以叫做“增值税”。

增值税只就商品销售额中的增值部分征税,避免了征收的重叠性,这是增值税最基本最本质的特征,也是增值税区别于其它流转税的一个最显著的特征。但是由于各国规定的扣除范围不同,增值税仍然带有一定的征税重叠因素。随着扣除范围的扩大,征税的重叠性就越来越小,或完全消除。我国目前正在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抵扣范围也在逐渐扩大。

一、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

企业、单位或个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己生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企业、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

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税目和税率

(一)一般纳税人实行两档税率。一档税率为17%;一档税率为13%。另外,出口货物税率为0%。具体税率如下:

1、适用13%税率的税目:农业产品;粮食复制品;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热气、热水、冷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

2、适用17%税率的税目:除13%税率以外的其他货物和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适用0%税率的税目:纳税人出口货物。

(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6%(工业)和4%(商业)、

适用6%征收率的纳税人还包括:(1)一般纳税人生产的下列货物: ①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④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⑤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

适用4%征收率的纳税人还包括:(1) 寄售商店代销寄销物品;(2) 典当业销售死当商品; (3) 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货物。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

三、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简易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3、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印发《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 篇八

各级税务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税收政策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馈:违反上位法规定,或与同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的;不适应实际情况、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或者所调整对象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含义模糊,需要加以解释或明确的;存在空白,需要进行补充规定的;实践中反映突出的其他问题。

政策点评:上述文件是对2006年开始试行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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