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纪违法适用组织处理的实施办法通用多篇范文

(作者:纯纯时间:2023-07-23 08: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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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纪违法适用组织处理的实施办法通用多篇

违纪违法案件 篇一

***、***、徐才厚、郭伯雄、令计划等违纪违法案件汇编

中共简阳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委员会

2016年5月

目 录

1.***违法违纪案件……………………………3

2.***违法违纪案件……………………………6 3.徐才厚违法违纪案件……………………………14 4.郭伯雄违法违纪案件……………………………19 5.令计划违法违纪案件……………………………20

***违法违纪案件

***案是指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当庭表示,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进入司法调查以来,办案机关依法办案、文明执法,讲事实、讲道理,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的进步,使他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事实给党的事业造成的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再次表示认罪悔罪。

立案审查

2014年7月29日,据新华视点消息,中共中央决定对***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审查。鉴于***涉嫌严重违纪,中共中央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立案审查。

2014年11月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全国人大新闻发布会上明确透露,***案还没有没有进入司法程序,该案一旦由公诉机关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必将依法经过法定程序审理。

开除党籍

2014年12月5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央纪委《关于***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涉嫌犯罪问题 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移送司法

2015年1月7日,中央纪委监察部通报,***等30人涉嫌犯罪已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提起公诉

2015年4月3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将***案起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据介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指定管辖决定书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同时告知了其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委托的两位律师多次会见了***,查阅了全案卷宗。开庭前,法庭召集了由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就管辖、回避、庭审方式、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是否申请证人出庭等与审判有关的问题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展示。庭审中,法庭围绕起诉指控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对证人进行了交叉询问。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对***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符合事实、于法有据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法庭均予以采纳。案件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充分保障了***及其辩护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不公开庭审

2015年5月2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鉴于***案中一些犯罪事实证据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对***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法庭通过传唤证人吴兵出庭作证,播放***长子周滨、妻子贾晓晔作证录像,宣读、出示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等,证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吴兵、丁雪峰、温青山、周灏、蒋洁敏谋取利益,收受蒋洁敏给予的价值人民币73.11万元的财 4 物,周滨、贾晓晔收受吴兵、丁雪峰、温青山、周灏给予的折合人民币1.29041013亿元的财物并在事后告知***,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1.29772113亿元;通过传唤证人蒋洁敏出庭作证,宣读、出示李春城等人证言、司法检验报告等,证实***滥用职权,要求蒋洁敏、李春城为周滨、周锋、周元青、何燕、曹永正等人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帮助,使上述人员非法获利21.36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14.86亿余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出示、宣读泄密文件等物证、曹永正证言、搜查笔录等,证实***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在其办公室将5份绝密级文件、1份机密级文件交给不应知悉上述文件内容的曹永正。***对所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均当庭表示属实、没有异议。

依法宣判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绝大部分贿赂系其亲属收受且其系事后知情,案发后主动要求亲属退赃且受贿款物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滥用职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但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在庭审最后陈述时说,我接受检方指控,基本事实清楚,我表示认罪悔罪;有关人员对我家人的贿赂,实际上是冲着我的权力来的,我应负主要责任;自己不断为私情而违法违纪,违法犯罪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给党和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对我问题的依纪依法处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

***违法违纪案件

2012年4月10日,鉴于***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决定,停止其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立案调查。2013年7月25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犯罪一案,经依法指定管辖,由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8月22日8时43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 2013年9月22日10时50分许法庭一审判决,对被告人***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3年10月8日山东高院已受理。2013年10月25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无期徒刑判决。

案件背景

2012年2月9日23时,外交部发言人办公室当日应询答问时表示,重庆市副市长王立军于2012年2月6日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滞留1天后离开。有关部门对此进行调查。

2012年3月2日,全国两会开幕前,全国政协新闻发言人赵启正在新闻发布会上称,王立军正在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调查工作也取得了进展。他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已经请假不出席这次会议。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后。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人民大会堂与中外记者见面,回答记者提问时称:“王立 军事件发生后,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国际社会也十分关注。我可以告诉大家,中央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有关部门进行专门调查。目前调查已经取得进展,我们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严格依法办理。调查和处理的结果一定会给人民以回答,并且经受住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2012年3月15日,时隔仅一天,新华社发布中共中央决定:张德江同志兼任重庆市委委员、常委、书记;***同志不再兼任重庆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案发原因

一是放松世界观改造,没有加强党性修养; 二是一意孤行,没有贯彻好民主集中制; 三是道德品质低下,没有重视德行修养; 四是权力观发生了扭曲;

五是私心作祟,纵容袒护家人违法乱纪。

立案调查

2012年4月10日,鉴于***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停止其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立案调查。

2012年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罢免了***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的代表资格终止。

2012年11月4日,十七届七中全会审议通过中纪委关于***严重违纪问题、关于刘志军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2012年分别作出的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提起公诉

2013年7月25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犯罪一案,经依法指定管辖,由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贪污公款,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数罪并罚。

案件审判 一审开庭

2013年8月22日8时43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出庭受审。济南中院官方微博将播报庭审情况。旁听人员有被告人亲属5人及陪同 人员2人、新闻媒体记者19人及社会各界人士84人,共计110人。

起诉指控

起诉书指控,1999年至2006年,被告人***利用其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2000年至2012年,***单独或者通过其妻薄谷开来(另案处理)、其子薄瓜瓜,收受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另案处理)、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另案处理)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79.0587万元。

开庭进程

审判长介绍庭前会议的情况:鉴于本案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为保证庭审顺利进行,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法庭组织控辩双方,于2013年8月14日召开了庭前会议。

2013年8月23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进行,公诉人就***通过其妻薄谷开来、其子薄瓜瓜收受徐明给予巨额财物的事实进行举证。

2013年8月24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庭审进入第三天,法庭主要围绕公诉人指控的贪污罪、职权罪进行调查。证人王正刚、王立军出庭作证。

2013年8月25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庭审进入第四天,全案法庭调查结束。公诉人出示证据说明***没有自首、坦白、检举揭发的情节。 2013年8月26日,被告人***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继续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辩论开始后,公诉人对被告人***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发表了公诉意见。

2013年8月26日13时04分,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休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审理结束,择期宣判。

公开宣判

2013年9月18日16时,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16时发布公告:定于2013年9月22日10时在该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宣判被告人***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

一审判决

2013年9月22日10点5分,法院在其人民网官方微博发布消息,被告人***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一审公开宣判。审判长王旭光宣读一审判决,法院通过 官方微博播报相关情况。***案宣判结束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由法院新闻发言人向媒体记者通报案件判决结果。据发言人透露,被告人***的三名亲属,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一百余人旁听了宣判,***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法庭对被告人***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提出上诉

***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一审宣判。闭庭后,在上诉期限内,***不服 一审判决,通过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2013年10月8日上诉期满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决定予以受理。

2013年10月2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10月25日10时将公开宣判上诉人***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

二审判决

2013年10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无期徒刑判决。

根据中国刑法规定,受贿数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上诉人***受贿数额达人民币2044万余元,一审法院对其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已经充分考虑了其犯罪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量刑适当。辩护人的前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 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引发的反腐思考

反腐,必须依靠法治。无论权势有多大,一时多风光,只要做了违背法律的事,做了损害人民的事,终究要面临大限之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个判决罚当其罪,遵循了法律,依靠了法律。 薄贪污的事实摆在那里,薄辩去辩来也没能否定自己收了钱。法庭给出薄的各种辩诉自由,也是循遵了法律程序,用薄自己的话说,法庭基本上可以让他把他自己想讲的话讲出来。

反腐,必须依靠群众。薄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损失,从这个角度看,其罪必以律罚,其腐必因糗反。特别作为公务员,其行为如果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损失,就必须反对。俗话说“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 对腐败看得最清楚、对腐败最痛恨、反腐决心最彻底、反腐态度最明确、反腐立场最坚定,他们能从细微之处准确地判断是非,能够直接感受到腐败现象对党、对国家和自己切身利益的侵害。薄案宣判,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人民群众作出的庄严宣判,更是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利益的庄严呼喊。

反腐,必须坚定信心,必须零容忍。***事件敲响了警钟,提 醒全党注意表明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由于转型期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党内外监督机制不健全,我国社会还存在滋生腐败的条件,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要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把教育、制度、监督结合起来,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特别是逐步解决制约和监督权力这样一个关键问题。对***严重违纪事件的处理再次证明了党对腐败的“零容忍”态度;表明党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不可动摇的原则。随着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逐步完善,我国将造成一个让腐败难以产生又易于消除的社会条件,腐败将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对此,我们充满信心和期待。

徐才厚违法违纪案件

2014年3月15日,中共中央依照党的纪律条例,决定对徐才厚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组织调查。经审查,徐才厚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晋升职务提供帮助,直接和通过家人收受贿赂;利用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利,其家人收受他人财物,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受贿犯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听取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徐才厚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徐才厚开除党籍处分,对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及问题线索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授权军事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2015年3月15日,徐才厚因膀胱癌终末期,全身多发转移,多器官功能衰竭,医治无效在医院死亡。由于徐才厚病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军事检察院对徐才厚作出不起诉决定,其涉嫌受贿犯罪所得依法处理。

违纪被查

2014年3月15日,中共中央依照党的纪律条例,决定对徐才厚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组织调查。

经审查,徐才厚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晋升职务提供帮助,直接和通过家人收受贿赂;利用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利,其家人收受他人财物,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受贿犯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开除党籍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听取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徐才厚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徐才厚开除党籍处分,对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及问题线索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授权军事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会议认为,对徐才厚严重违纪问题的查处,进一步体现了党中央从严治党、从严治军的鲜明态度,表明了我们党坚决反对腐败、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

全党全军必须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臵,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任何人不论权力大小、职务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决不手软。人民军队是执行党的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在党风廉政建设上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党内决不允许有腐败分子藏身之地,军中也决不允许有腐败分子藏身之地。

会议强调,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严明党的纪律,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不断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成效,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自觉经受住各种诱惑和考验。

会议强调,人民军队始终是党和人民信赖的队伍。要深入抓好军队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官兵继承和发扬党和军队 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坚定和思想道德的纯洁,确保部队的集中统一,努力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

移送审查

2014年10月27日,军事检察院对中央军委原副主席徐才厚涉嫌受贿犯罪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军事检察院侦查查明,徐才厚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晋升职务提供帮助,直接和通过家人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利,其和家人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徐才厚对受贿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此前,中共中央决定开除徐才厚党籍,中央军委决定开除徐才厚军籍、取消其上将军衔。

因膀胱癌终末期医治无效在医院死亡

2015年3月15日,徐才厚因膀胱癌终末期,全身多发转移,多器官功能衰竭,医治无效在医院死亡。

2014年10月27日,军事检察院对徐才厚涉嫌受贿犯罪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徐才厚涉嫌受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徐才厚病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军事检察院对徐才厚作出不起诉决定,其涉嫌受贿犯罪所得依法处理。

人民日报

2014年7月1日,人民日报刊登评论文章《铲除腐败绝不手软》,内容如下:30日,中共中央决定给予徐才厚等4人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及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一决定,进一步体现了党中央从严治党、从严治军的鲜明态度,表明了我们党坚决反对腐败、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把反腐败斗争摆在更加突出位臵。对腐败现象决不姑息,对腐败分子决不手软,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我们党严肃查处一些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严重违纪问题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向全党全社会表明,从严治党不是口号,惩治腐败没有例外。任何人不论权力大小、职务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肃查处,党内决不允许有腐败分子藏身之地,军中也决不允许有腐败分子藏身之地,任何人都不能心存侥幸。

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高度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打铁还需自身硬。坚定不移惩治腐败,坚决清除害群之马,这是我们党有力量的表现,也是全党同志和广大群众的共同愿望。我们党成立93年以来,之所以能够赢得人民支持拥护,不断发展、不断壮大、不断胜利,就在于始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决捍卫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新形势下,我们党面临着许多严峻挑战,尤其是一些党员干部中发生的腐败问题,已经成为最大危险之一。全党必须警醒起来,下大气力解决好腐败问题,确保党始终同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

“蠹众而木折,隙大而墙坏”。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坚持经常抓、长期抓,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不断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成效,我们就能在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中,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就能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中,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不断开创历史伟业。

郭伯雄违法违纪案件

2015年4月9日,中共中央依照党的纪律条例,决定对郭伯雄进行组织调查。经查,郭伯雄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等方面利益,直接或通过家人收受贿赂,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涉嫌受贿犯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开除党籍

2015年7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郭伯雄组织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决定给予郭伯雄开除党籍处分,对其涉嫌严重受贿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授权军事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审查起诉

2016年4月5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对中央军委原副主席郭伯雄涉嫌受贿犯罪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军事检察院依法查明,郭伯雄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职务晋升或调整提供帮助,直接和通过家人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郭伯雄对涉嫌受贿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令计划违法违纪案件

北京时间2014年12月22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令计划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2014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决定,免去令计划的中央统战部部长职务。

2015年2月28日,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免去令计划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职务、撤销其全国政协委员资格的决定。

2015年7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令计划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决定给予令计划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依法双开

根据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查办案件中发现的线索,2014年12月2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会议,决定对令计划立案审查。

经查,令计划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保密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多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家人收受巨额贿赂;违纪违法获取党和国家大量核心机密;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本人及其妻收受他人钱物,为其妻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与多名女性通奸,进行权色交易;对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力敛财牟利负有重要责任。调查中还发现令计划其他涉嫌犯罪线索。令计划的行为完全背离了党 的性质和宗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极大损害党的形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2015年7月2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央纪委《关于令计划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令计划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令计划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反腐态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令计划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新闻一经公布,网上叫好声一片。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老虎苍蝇一起打,深得党心民心。反腐败,已经发挥了强大的政治凝聚作用,体现了执政党与全国人民坚决反腐败的决心与信心,表现出中国共产党刮骨疗毒、廉洁执政、清明治国的鲜明政治态度。

反腐决心

在反腐败的复杂形势甫一呈现的时候,总书记就明确指出,对腐败分子,必须采取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办法,才能收到反对腐败的预期效果。只有对腐败分子坚持一个也不放过,保持“零容忍”态度,人民群众才会和我们党坚定地站在一起,坚定地跟党一起走。全党也才会更紧密团结、更信心百倍地实干。因为在全党和全国人民心里,一个敢于拿一切腐败分子开刀的政党、一个敢于剜除自己肌体上的脓疮的政党,是能够压倒一切困难而不被一切困难压倒的政党, 更是最有希望、最有前途、最能够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希望、带来梦想、带来幸福的执政党。清除腐败,是人民的福音。

反腐举措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断然采取了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战略,既是站在重整全党执政理念的高度做出的重大决定,是凸显“权为民所赋”的权力来源的政治自觉;也是站在国家长期、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高度采取的有效政策,体现了聚集党心、凝聚民心的政治远见;更是站在国家发展转型升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将中国的发展提升到依法治国状态的重大举措。清除腐败,是国家的福音。

反腐到底

坚持从严治党,坚持依规管党治党,敢于剜除腐肉烂疮,彰显的是一个走向现代化的大党永葆肌体健康的信心和勇气,彰显的是我们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与境界。中国共产党将更有活力、更有战斗力,能够更好地带领13亿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清除腐败,也是我们党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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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纪违法适用组织处理的实施办法 篇二

关于对违法违纪党员干部实施组织处理的实施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有效发挥组织处理在查办党员干部违犯党纪案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查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案件中实施组织处理制定以下办法。

一、组织处理的方式和适用范围

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等采取的组织措施。

(一) 组织处理的方式

1、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2、停职。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

3、调整。即调离现工作岗位。

4、引咎辞职。即本人主动、及时申请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5、责令辞职。即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6、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

7、降职。即降低一级职务。

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二) 组织处理的适用范围

1、在案件查处中,发现党员干部有轻微违纪行为,人事组织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批评教育帮助工作。

2、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可予以停职。

对被调查人采取停职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3、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处理。

受到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的党员干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不得评优评先、给予奖励。

二、实施组织处理的基本程序

实施组织处理要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批评教育程序

纪委立案调查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中,需要对被调查人采取批评教育措施的,由人事组织部门会同纪委对被调查人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 停职的程序

1、纪委立案调查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中,需要对被调查人采取停职措施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研究决定;属纪委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委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委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2、党委或纪委在做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纪委作出的停职检查决定,应将《停职检查决定书》报同级党委备案,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属于停止被调查人党外职务的,纪委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外组织。但由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建议应在报经党委同意后提出。对纪委的建议,有关党外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纪委。停职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三)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的程序

1、纪委立案调查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中,需要对被调查人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纪委向人事组织部门书面通报情况,提出建议,共同研究提出组织处理方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纪委向人事组织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对被调查人的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建议时,应将书面建议、《立案决定书》或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复印件)一并提交。

2、对组织处理建议,应当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不得擅自作出决定或批准。

3、作出组织处理决定前,纪委会同组织部门应与被处理人员谈话,听取其陈述,并如实记录。对其合理要求和意见,应予采纳。

4、经党委或纪委批准,对被调查人作出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决定后,由人事组织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报纪委。涉及党外职务变动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需要履行法律程序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对非中共党员干部实施组织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违纪违法不得人心 篇三

违纪违法不得人心

2012年04月14日 05:06 来源:重庆日报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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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决定对***同志严重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公安机关公布对尼尔·伍德死亡案依法复查结果并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司法机关,得到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中央的正确决定大快人心,***、王立军等人的违纪违法不得人心!

党无纪则乱,国无法不立。党的纪律是全党意志的体现,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强制性社会规范,维护着社会公平与正义,是一个社会的刚性底线。党章要求每一位党员都必须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宪法规定每一位公民都要遵守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遵纪守法光荣,违纪违法可耻! 普通人违纪违法,其影响范围是局部的、有限的,而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影响的是大局,污染的是整个社会。***、王立军等人违纪违法,给党和国家的事业带来了损失,对党和国家的形象带来很大损害,尤其是对重庆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也使自己身败名裂。任何人违纪违法都会遭到人民大众的唾弃。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一旦严重违纪违法,更会被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所不齿。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党内不允许有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殊党员,任何人触犯法律都不能逍遥法外。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务必做遵纪守法的模范,不做违纪违法的反面教员。

人生规划千万条,遵纪守法头一条。这不仅强调的是法治意识,而且唤醒的是人们的道德良知,是现代社会对每一位公民的基本要求。法纪犹如立在悬崖壁上的一道护栏,对每一个人都是一种关爱和保护;法纪的堤防一旦决口,就必然会出问题、受惩罚。***、王立军等人的违纪违法行为再次警示我们,一定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严格执行党的纪律、遵守国家法律,守住信念防线、道德防线和法纪防线,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行为、守得住清白。

当前,重庆正处于非常关键的时期。我们一定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不断增强纪律和法治观念,大力践行“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荣辱观,更加有力地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奋力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新胜利

员工违纪违法处理办法 篇四

员工违纪违法处理办法

根据国家《刑法》、《劳动法》、《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行政处罚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受党纪、行政刑事处罚工作人员的考核、工资和合同关系等相关情况处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对受党纪处分的工作人员考核等次的有关问题: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涉嫌违反党纪被立案调查的,可以参加考核,但在其受调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7、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二、对本公司员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工作人员工资和合同关系的有关问题:

1、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我公司员工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本公司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本公司员工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员工的损失,可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2、中止劳动合同期间,公司应当不发放工资,不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止期间不计算员工的工作年限。至于被错判或被错误羁押的,可以依据

《国家赔偿法》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赔偿。

3、对于取保候审期间的性质问题,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取保候审属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公司应与其中止劳动关系,不支付工资。

如果员工在取保候审期间向公司提供了劳动义务,公司应当至少保留其最低工资待遇。

4、对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工作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5、对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员工是属于单位中层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应免去现任领导职务。

三、与公司员工解除合同关系的有关情形:

1、员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的;

2、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员工,应解除劳动合同;

3、被劳动教养,刑事拘留的员工,应解除劳动合同;

4、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违反公司制度或法律相关规定的;

5、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单位从严处理意见的。

四、被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员工是党员的情形:

被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员工是党员的,单位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最终版 篇五

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

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

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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