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篇)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理论、解读素材合集范文
[说明](多篇)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理论、解读素材合集为好范文网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理论、解读素材合集(15篇)
目 录
1. 河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杜道泉:
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 1
2. 山东省纪委监委调研法规室高昕:
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推动党员干部养成纪律自觉 4
3. 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组长谭焕民:
聚焦重点难点问题靶向施治 7
4. 深入学习贯彻纪律处分条例,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10
5. 专访:学习贯彻纪律处分条例推动形成遵规守纪高度自觉 12
6. 专访:严明生活纪律锤炼道德品行 18
7.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巩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 24
8. 新华社记者:
为奋进新征程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26
9. 王卓:
突出严的基调深化党的纪律建设 31
1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有哪些主旨要义? 36
1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坚持以严的基调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41
12. 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就“统计造假”被纳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分范畴答记者问 44
1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 47
14. 解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为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49
15. 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 53
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
河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杜道泉
(2024年2月29日)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严的基调和实的要求相结合,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紧紧围绕促进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勇挑重担,不断完善纪律规范,促进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
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促进党员干部正确履职。《条例》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完善规范,与时俱进压实责任,督促党员干部履职尽责、积极作为。一是新增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满足于做太平官,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难题往外推。比如,某街道办事处在依法开展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遇到相关群众不理解甚至个别村民为谋取非法利益煽动群众聚集的情况。时任街道党工委书记不但不冲锋在前、给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反而担心自己的职位和安全,拒不前往现场处置调度,等待上级介入处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条例》针对此类现象,在第一百三十一条新增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视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有利于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用知重负重、攻坚克难的实际行动,诠释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二是充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实践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积极履职,消极回避、推卸责任。比如,某县委书记对前任领导任职期间拖欠农村保洁人员工资问题,不积极协调解决, 认为是前任留下来的债务,跟自己任职期间的行为没有关系,后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针对此类现象,《条例》在对党员干部自身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的基础上,新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切实负责,积极推动解决,不得对遗留问题视而不见、久拖不决,否则根据具体情形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三是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慢作为、假作为是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典型表现,暴露出个别党员干
部担当精神不足、责任意识不强、工作作风不实。比如某县委书记对于依法处置违规建设商品房问题不重视、不积极,没有按照上级要求前往现场督导处置,仅仅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处理,但却向上级报告已经前往现场处理并妥善解决, 最终导致部分基层人员使用虚假材料层层上报,与现实情况严重不符,造成不良影响。对此,《条例》着眼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在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党员干部不作为、乱作为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新增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通过制度推动党员干部勤勉敬业、积极作为。此外,
《条例》还在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九条增加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对统计造假及对统计造假失察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推动广大党员干部立足国计民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正确行使权力、积极发挥作用。
鼓励担当作为,激励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条例》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重要要求,聚焦推动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激发党员干部坚定信心、鼓足干劲、增强创造活力。一是增加对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行为的处分规定。做好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是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实践中,还存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等避重就轻行为。对此,《条例》第八十五条充实相关惩戒规定,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落到实处,为促进形成良好用人导向和干事创业环境强化纪律支撑。二是增加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有效问责有利于促进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但实践中,部分地方存在问责不规范等情形,有的单位部门对于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随意扩大问责范围,追求从快从重处理,严重挫伤党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完善相关规定,督促各级党组织精准问责,防止问责泛化滥用,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三是增写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条例》落实党章关于“充分发挥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作用”要求,聚焦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在第八十六条完善相关条款,促进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
坚持严管厚爱结合,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条例》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等要求,充实完善相关条款,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
一起来,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在第五条充实第一种形态处理方式,增写“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强化日常管理监督,推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完善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第十九条中增写对“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给予第一种形态处理,以及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比如,某市在保障经济发展过程中,发现该市列入国家重点项目的高铁建设工程因为工期紧张,需要就近开采修建高铁所需的石料,但因采石许可证审批周期较长,采石场所在地县政府为保障国家重点项目的推进和当地经济发展,经集体研究决定在申请采石许可证的同时开采石料供应高铁建设项目。后环保督察发现该县存在未批先采等问题。市纪委监委经综合研判,认为当地县政府未批先采主观上是出于保障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客观上也是经集体研究后才实施,是为公不是为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精神,最终对研究决策和具体落实的党员干部不再追究党纪政务责任,对该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要求当地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从而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避免基层党员干部“流汗又流泪”。
《条例》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行为的规范和指引。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落实。一是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及全会报告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悟《条例》规定背后的精神和考量。二是精准运用“四种形态”,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加强对敢担当、善作为干部的激励保护,真正对干部负责、对党负责、对历史负责,让监督执纪执法既有硬度又有温度。三是根据《条例》精神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探索对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机制,深化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向被处分人讲清讲透组织良苦用心,推动从“有错”向“有为”转变。通过对《条例》的贯彻执行,真正把正风肃纪反腐和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使纪检监察工作充满生机活力,以自身工作的高质量保障党和国家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
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推动党员干部养成纪律自觉
山东省纪委监委调研法规室高昕
(2024年2月20日)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自我革命,围绕加强对党员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作出一系列修改完善。要深入学习把握修订的重要意义、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高度自觉。
准确把握修订的主旨要义,提高严管严治的政治站位。《条例》围绕加强管理监督所作出的一系列修改完善,不是对条文的简单补充,背后有着深远的战略考量和重大的现实意义。一是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必然要求。《条例》的修订,紧跟新时代党的建设的实践发展,着眼管住管好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责任,是对“内容上全涵盖、对象上全覆盖、责任上全链条、制度上全贯通”要求的深入贯彻落实。二是坚持严的基调不动摇的必然要求。“严”是我们党的政治基因和鲜亮底色。新时代十年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实践充分证明,严的基调必须始终坚持。《条例》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健全完善严管体系,释放了全面从严、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三是管住管好党员干部的必然要求。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关键在党,关键在于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党员干部队伍。《条例》着眼于加强对党员干部经常性管理监督,进行相应细化完善,有利于更好地管全党、治全党。
准确把握修订的丰富内涵,明确从严管理监督的重点。《条例》给党员干部行为划出更严底线,重点突出、务实明确,应注意以下几个变化。一是在对象上,从“关键少数”向“绝大多数”拓展。《条例》在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相关违纪主体“党员领导干部”的表述删除,并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要求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应对干预和插手行为及时报告、登记。这就意味着存在前述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的,受处分对象不再限定于“党员领导干部”,而是拓展到所有党员。比如,某党员干部违规干预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承包工作,不管是否为领导干部,依据新修订的《条例》其行为都构成违纪,体现了监督对象的全覆盖。二是在范围上,从强调“律己”到督促“律他”。党
员领导干部出问题,大多与身边人有关联。《条例》在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七条完善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以及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加强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管好自己,还要管住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条例》靶向施治充实完善,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廉政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加强家风建设,做到廉洁修身、廉洁齐家。三是在空间上,从关注“线下”到盯紧“线上”。近年来,全国发生多起党员干部在网络发表不当言论的案例,有的散布传播虚假消息,有的泄露敏感信息、他人隐私,有的炒作社会负面事件。《条例》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予以修订,在第一百五十三条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强调无论网上还是线下,无论大屏还是小屏,都没有法外之地、舆论飞地。这就要求党员干部必须增强依规依纪用网的意识,规范约束自己的网络言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四是在过程上,从“源头审批”到“全程监管”。近年来,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超期不归、变更地点等违纪行为时有发生。《条例》在第九十一条提高违规因私出国(境) 的处分档次,并增写对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要求党组织加强对因私出国(境)党员干部的全程监管,不能一批了之。《条例》的这一修改细化,把监督管理从源头延伸到全过程,让党员干部虽“因私” 而不能随意,虽出国(境)而不能忘形,做到身在外而纪律紧跟、约束常在。五是在责任上,从“只谋新事”向“也理旧账”转变。实践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在换届、机构调整、人员更替等工作交接后,对遗留问题以各种理由推脱、逃避履行责任,不仅疏离党群干群关系,破坏政治生态和营商环境,也给党和国家机关公信力带来损害。《条例》在第一百三十条充实相关条款,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责。这意在督促党员领导干部接权力也接责任,跑好发展“接力赛”,一张蓝图绘到底。六是在阶段上,从“职业周期”向“全周期”延伸。现实中,一些问题干部往往企图以离职或者退休逃避组织监管,搞“逃逸式辞职”、上演“期权式腐败”。
《条例》在第一百零五条扩大了离职或者退休党员干部违规从业的认定范围, 在第一百零六条增写了离职或者退休党员干部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友谋利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强调离职并非“离管”,提醒党员干部只要违犯党纪就不存在“既往不咎”,离职退休绝不是违纪的“护身符”。
准确把握修订的实践要求,进一步把铁的纪律执行到位。一要深入学习领会,模范遵规守纪。作为党的纪律部队,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任务,深刻理解把握其丰富内涵,带头学深学透,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努力做自我革命的表率、遵规守纪的标杆。二要严格精准执纪,维护纪律权威。纪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让铁纪“长牙”、发威,必须保持对违纪行为的零容忍,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落实《条例》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做细做实对党员干部的经常性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三要压实各方责任,凝聚强大合力。管住干部、看住权力,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分内之事、应尽之责。要深化“四责协同”,健全监督体系,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聚焦重点难点问题靶向施治
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组长谭焕民
(2024年2月27日)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聚焦执纪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靶向施治,尤其是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问题,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规接受聘用问题等,进一步充实了违纪情形,细化了处分规定,为解决执纪实践问题提供了标尺、指明了方向,有利于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重视、警醒、知止。
一是《条例》进一步完善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规定。《条例》第四章结合执纪实践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作了完善,例如,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进一步明确了党员违法达到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程度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具体情形。党章第三条规定,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但执纪实践中发现,个别党员道德失守、庸俗放纵,发生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行为,与党员的理想信念宗旨完全背离。2015年和2018年《条例》虽未对党员有嫖娼行为的党纪处分作出具体规定,但执纪实践中对党员有嫖娼行为的依据纪法衔接条款的原则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新修订的《条例》完善纪法衔接条款,对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明确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为执纪实践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依据,有利于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党员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党员干部。
二是《条例》进一步完善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对该党员领导干部的处理处分规定。《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将2018年
《条例》第九十七条中“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表述,修改为“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实现了与党内相关法规的有机衔接。从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相关典型案件来看,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背后的权钱交易、利益交换
等操作手法不断翻新,呈现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相互交织、表现形式多样化的特点。2022年印发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别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分别提出了禁业要求。实践中,我们连续5年组织开展集团领导人员(含关键岗位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申报排查,将亲属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亲属以独资、合资、入股、承包、租赁等形式所办的企业或组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允许的情形除外),亲属委托他人代持、匿名投资或者挂靠其他单位的企业等6种情形列入申报事项范围,对申报事项全覆盖核实,对有关业务合规性和必要性进行核查研判,在此基础上印发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禁止集团各单位与领导人员亲属所办企业发生业务往来,从源头上防止以权谋私、利益输送问题发生。执纪实践中,我们严肃查处了个别管理人员通过亲友挂名等“影子股东”方式违规输送利益,以及利用职权违规与配偶所办或持有股份的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等“靠企吃企”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完善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是对从严管党治党经验的总结吸收,充分体现了制度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有利于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有利于让反复发作的老问题逐渐减少、新出现的问题难以蔓延,为坚决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提供纪律保障。
三是《条例》进一步完善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规接受聘用行为的处分规定。一直以来,党内法规对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后接受聘用任职行为有着严格要求和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仍有个别党员领导干部退而不休,“发挥余热”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任职,利用自己在职时积累的人脉优势或影响力,为任职企业谋取利益, 自己也获得相应“好处”。《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聘用或者个人从事营利活动的情形,新增两处“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表述,进一步明确了离职或者退(离)休后禁止从业范围,为依规依纪查处该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这一修改有利于防止党员在临近退休时搞“逃逸式离职”、退(离)休后搞“期权式腐败”等问题,进一步增强离职或者退(离)休党员的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永葆“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的政治本色。
学习贯彻《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结合中
航集团实际,应突出抓好三个方面。一是加大《条例》宣传阐释力度,推动集团广大党员时刻绷紧遵规守纪之弦。在抓好集中性纪律教育时,特别针对“八小时外”违法犯罪问题,结合酒驾醉驾、涉黄涉赌涉毒等典型案例,把相关纪法衔接条款和处分后果讲清讲透,强化以案释纪、以案示警、以案为鉴。二是紧盯“关键少数”严明纪律规矩。强化对各级“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督促党员领导干部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背后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三是加强关键节点的纪律提醒。比如在退休或者离职前的谈话中,结合《条例》相关条款,及时提醒退休或者离职后违规从业、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督促党员干部退休或者离职后也要严守廉洁纪律。
深入学习贯彻纪律处分条例,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2024年2月29日)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印发以来,各地纪检监察机关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和深入贯彻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切实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做学习贯彻《条例》的实践者、推动者、监督者。
“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条例》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推动我们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有着重要意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在党支部研讨时说。
近段时间以来,该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掀起学习《条例》热潮,将《条例》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重要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课程,要求全体纪检监察干部深刻领会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全面准确理解《条例》的丰富内涵,并在实践中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
“《条例》坚持实事求是,有针对性地作出纪律规范,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陕西省汉中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表示,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进一步明确容错纠错、澄清正名的情形、幅度和程序,推动“三个区分开来”规范化,既防止问责不力、执纪执法“宽松软”,又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挫伤干部积极性,促进从严管理监督和激励担当作为高度统一。
为提高学习《条例》的质量和效果,该市在组织全体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还由业务骨干联系实际案例进行授课,帮助提升理解运用《条例》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河南省开封市纪委监委机关要求各党支部书记、部室主任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学习计划,列明学习时间、学习内容、研讨重点等,持续推进《条例》的学习。
“作为履行内部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的专责部门, 我们更要先学一步、深学一层,在准确把握内涵要义和实践要求的基础上,有效破解新题、难题,展现案件审理新作为。”该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有关负责同志说。
近期,湖北省襄阳市各级党组织陆续召开第二批主题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会前将《条例》列为重点学习内容之一,专门举行一次集中学习,增强领导干部纪律意识。
该市纪委监委联合市委组织部,将纪律教育作为年度综合考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述职述廉评议的“必答题”;联合市委党校开发纪律教育课程,把《条例》学习纳入培训计划,让党员干部全方位感受纪律就在身边。
河北省廊坊市纪委监委充分利用“每日学习一小时”机制,通过通读《条例》、专题研讨、以案说纪、主任“小课堂”等多种形式推动学习。同时,依托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平台开展宣传,推送解读文章,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廊坊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介绍,目前已将学习宣传《条例》纳入“廉润廊坊”建设中去,大力实施“纪法入心工程”,并将学习贯彻《条例》列入市直各部门和全市各级党校教育培训必修科目,推动全市党员干部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山东省纪委监委驻省市场监管局纪检监察组充分运用组务会研学、支部“微课堂”教学、党员大会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要求全组干部充分理解把握
《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重点内容和监督执纪的着力点,做到融会贯通、熟练运用,切实练好履职尽责基本功。
“要以新修订的《条例》为准绳,对违纪行为敢于亮剑,通过严肃执纪维护纪律刚性和权威。学习过程中,我们注重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履职尽责、提升监督执纪问责质效的思路举措。”该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同志说。
专访:学习贯彻纪律处分条例 推动形成遵规守纪高度自觉
(2024年1月10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1月1日起,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新修订的《条例》共158条,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实践中,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的内涵与要求?如何贯彻执行好《条例》,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确保全党目标一致、团结一致、步调一致?我们特邀多地纪检监察干部予以解读。
特邀嘉宾
赵宇宾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隋玉利山东省纪委监委第六监督检查室主任杜道泉
河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王昌奎重庆市纪委监委法规室主任
一、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记者: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在实践中应如何理解与适用?
王昌奎:政治纪律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新修订的《条例》与2018年《条例》一脉相承,将坚决维护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牢牢把握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属性和时代特征,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在总则中增写“坚持自我革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在分则中将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相关要求细化落实到具体条文。比如,
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在第五十六条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 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如某银行行长对党中央关于金融领域重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只表态不落实,系典型的政治上蜕化变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两面人”,具有严重的政治危害。《条例》将上述行为定性为违反政治纪律,旨在要求党员干部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要位置。
隋玉利:《条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更加充实、表述更加清晰、界定更加精准。比如,在分则政治纪律中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体现了对违纪行为背后政治危害的充分考量。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但从查处的典型案例看,仍有一些党员干部为了捞取政治资本,大搞“形象工程”。如某区委原书记王某某,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盲目举债强行推进某项目建设,造成大量建筑闲置浪费,不仅浪费国家资财,而且严重破坏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问题的表象在工作、根源在政治,王某某行为本质上是对党中央决策部署置若罔闻,背弃初心使命、背离根本宗旨。《条例》将上述行为定性为违反政治纪律,更能准确概括违纪行为的本质,同时也督促党员干部自觉树立和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
杜道泉:《条例》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要求贯穿始终,充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处分条款,在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增写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根据近年来查处的案例,有的党员干部通过他人结识社会人员,并送给该社会人员财物请其帮忙“接天线”“跑关系”。上述行为表面上看是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违反组织纪律,实则反映出该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政治意识淡薄,系典型的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严厉惩治党员干部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的行为, 真正把政治纪律挺在前面,有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
赵宇宾: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条例》在第五十二条增写对私自
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根据近年来查处的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有的党员干部将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境外刊物带回家中私藏并阅看,情节严重,此前应援引2018年《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政治纪律的兜底条款进行认定,新修订的《条例》对该类情形作了细化规定, 为审理实践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依据。此外,《条例》在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理处分条款,警示党员干部时刻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
二、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记者:《条例》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
纪律约束干部,充实和细化了哪些违纪情形和处分规定?如何坚持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推动正风肃纪向系统整治、全域治理提升转变?
王昌奎:坚持责任上全链条。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宗旨意识不牢、政绩观存在偏差、责任心不强,“新官不理旧账”问题仍有发生。有的怕事不敢理,对前任遗留下来的“老大难”问题,认为劳心劳力不讨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有的懒政不愿理,对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导致国家利益、群众利益遭受损失; 有的“另起炉灶”不想理,认为干得好是前任的政绩,干不好则显得自己没能力。“新官不理旧账”不仅会损害群众利益,而且会降低政府公信力、恶化营商环境。《条例》聚焦实践问题充实第一百三十条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责,不得消极回避、推卸责任,有利于完善责任链条,推动党员干部始终不忘初心使命,积极担当作为。
赵宇宾:坚持管理上全周期。《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执纪监督中发现的一些普遍性、典型性问题靶向施治,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比如,在第一种形态中充实“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推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层层设防;在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等充实对在职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有关不廉洁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完善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党员干部违规从业、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友谋取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认为离职或退(离)休就进了“保险箱”,大肆利用原职务上的影响帮助亲友拿工程、上项目,《条例》对该类违
纪情形予以明确,告诫党员干部在退(离)休和离职后也要严守底线、廉洁齐家。
隋玉利:坚持对象上全覆盖。《条例》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围绕加强对党员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在第一百四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把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释放了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体现了管全党、治全党,管党治党没有特殊党员、不留任何死角和空白的坚定决心。近年来,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利益问题多发,如某领导干部将其所辖的汽车城当成“家族产业”,利用职权大肆为亲属经营活动打招呼、批项目,非法牟取巨额利益。还有的领导干部则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亲属经营珍稀药材,等等。《条例》完善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以及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进一步织密了制度笼子,对推动领导干部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三、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记者:《条例》坚持实事求是,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 在实践中应如何把握?
赵宇宾:《条例》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增加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加对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等行为的处分规定。2019年,我委在查办某市下辖三县区统计数据造假案时,对该市相关党政领导、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等17人违规干预企业入库申报、
篡改企业统计数据等问题进行问责,引用2018年《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工作纪律的兜底条款。新修订的《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区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教育引导广大党员正确履职、谨慎用权,杜绝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王昌奎:坚持靶向施治,《条例》在群众纪律一章修改3条,充实违纪情形,推动党员干部在增进群众感情、维护群众利益上担当作为。一是在第一百二十
六条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防止权力扭曲、异化、变质。二是充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将人情超越制度,把党和政府的社会救助、惠民项目当成可拔毛的“雁”,使“民心工程”变成“伤心工程”。民生痛点就是工作着力点,《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于第一百二十四条充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把工作着力点聚焦到群众衣食住行的“关键事”上,进一步推动惠民政策落实。三是在第一百二十二条与时俱进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作为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从重加重情节,推动党员干部在服务“三农”中把职责扛在肩上、抓在手上。
杜道泉:实践中,存在一些党员干部搞好人主义、包庇下属,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等情形。《条例》在第八十五条增加对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八十六条充实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条款,推动正确执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促进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此外,《条例》坚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完善总则中“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相关条款,要求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特别明确了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为防止问责滥用泛化,《条例》在分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增加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从实践看,确实存在问责泛化、滥用问责的问题,如某县曾发生一起环境污染事件,该追责的部门本来已经明确,但县领导认为问责范围不够广,不足以体现问责决心, 便把本无关系的部门也列入了问责名单。《条例》明确规定了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处分档次,为今后审理此类问题提供精准法规依据,进一步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四、强化纪律教育,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记者:《条例》施行后,如何强化纪律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如何贯彻执行《条例》,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杜道泉:准确把握《条例》的主旨要义,要从政治上、纪法规定上全面评价违纪违法干部,形成纪法合力,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切实统一起
来,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不断提升全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要加大对《条例》的学习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纪检监察机
关官网、微信公众号平台等宣传《条例》主要内容,同时把《条例》纳入党员、干部培训必修课,开展集中性纪律教育,建立全周期、常态化的学习教育机制,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
隋玉利:依规依纪依法是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鲜明特点和必然要求。
《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纪法衔接条款,促进了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并借鉴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充实完善了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等内容,进一步消除了规纪法之间的模糊地带,推动形成了纪法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条例》的学习和贯彻执行摆在重要位置,不断提升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能力。具体工作中做到以下两点:一是纪法执行相统一,坚持纪法双施双守,运用好纪法“两把尺子”,准确把握“纪、法、罪”三类案件的具体标准要求,在案件突破、措施使用、调查取证等方面都严格按照监督执纪执法工作权限、程序、规则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都合规合纪合法。二是纪法效果相统一,既实事求是,在纪法原则问题上寸步不让,又充分考虑个人态度、主观动机、后果影响等情形,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既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违纪党员,又充分运用政策策略挽救干部,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专访:严明生活纪律锤炼道德品行
(2024年2月28日)
特邀嘉宾
谢兰兰湖南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
杨靖凯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王成朝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第三监督检查室副主任
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仅要体现在生产、工作和学习中,也要体现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的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新修订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生活纪律包括哪些内容?对党员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进行规范的意义何在?《条例》如何坚持问题导向,充实完善有关条款?党员怎样锤炼道德品行,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纪检监察机关在认定违反生活纪律行为时要注意哪些方面?
一、《条例》规定的生活纪律包括哪些方面内容?对党员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进行规范的意义何在?
王成朝:生活纪律是党员干部在工作之余、单位之外也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生活纪律主要包括5个方面内容:一是党员干部不得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不得追求低级趣味;二是党员干部不得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三是党员干部要重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不得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四是党员干部不得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尤其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等不得有不当言行;五是党员干部不得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不同于其他纪律规定,生活纪律既要求党员干部本人严格遵守、坚决做到,还要求党员干部对其亲属特别是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进行管束,并且承担相应纪律责任。
谢兰兰:《条例》第十一章明确提出了5个方面生活纪律,列出生活作风奢靡腐化、男女性关系失范、不重视家风建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等负面清单,划出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对党员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进行规范,是中国共产党先进性的体现,是维护党章权威、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
一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要每个
基层党组织和每个共产党员都有强烈的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都能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先锋模范作用,我们党就会很有力量,我们国家就会很有力量,我们人民就会很有力量,党的执政基础就能坚如磐石。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先进性和纯洁性不仅要体现在生产、工作中,也要体现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党员只有不断提高自身党性修养、思想境界、道德水平,真正做到思想不变质、行为不失范,才能确保党始终成为时代先锋、民族脊梁、全国人民的主心骨。
二是履行党员义务的必然要求。党章规定,“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条例》严明生活纪律,将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予以细化,列出负面清单,规范党员日常行为,督促和引导党员强化身份意识,切实履行好党员义务,承担起党员的责任。
三是带动引领社风民风的必然要求。党员的一言一行,是党的形象的具体表现,对人民群众、社会风气都会产生带动作用。如果党员都能够严守生活纪律,保持崇高的道德境界,那么群众就会自发向我们党看齐,从而营造良好社会风气。反之,如果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带头搞奢靡享乐、铺张浪费,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必然败坏党的形象,带坏社风民风,失去群众的信任。严明生活纪律,有助于引导党员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 塑造党员队伍良好形象,共同营造和维护社会新风尚。
二、此次修订《条例》,增写对生活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以及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有何现实针对性?
谢兰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论我们国家发展到什么水平,不论人民生活改善到什么地步,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思想永远不能丢。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现实中,有的党员大手大脚、铺张浪费,有的甚至为追求奢华生活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纪试法。从我省查处的贪腐案件看,相当一部分党员干部腐化堕落是从生活作风“闸门”松动开始的,生活上崇尚奢靡享乐,大肆挥霍浪费,最终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条例》第一百五十条增写生活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其目的是规范党员言行,促进党员锤炼道德品行,戒奢从简,并发挥党员的引领带动作用,以优良党风政风持续引领社风民风向
上向善。
互联网时代,网络空间言行呈现出多元分散、身份虚拟隐蔽、传播速度极快、约束监管较小等鲜明特点。在网络空间实行一些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的门槛可能会更低、破坏力可能更大,造成的后果影响可能更严重。互联网时代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仅仅体现在现实生活中,也要体现在网络空间中。如果对党员的网络言行不加以纪律约束,放任其发表违背公序良俗的言论,就会对社会带来不良示范效应甚至引发网络舆情,就会败坏党员队伍形象,影响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因此,《条例》与时俱进对党员网络言行进行规范和约束,紧跟时代发展,及时回应了当前现实需求和社会关切,更有力促进党员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线上、线下都体现先进性、纯洁性。
杨靖凯:勤俭节约是党的优良传统,此次修订《条例》增写对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处分规定,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重要要求的具体表现。实践中理解把握生活纪律中的“铺张浪费”, 首先看党员是否在日常生活中有铺张浪费的具体行为表现。主要是党员背离了党章规定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要求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的“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要求,如在日常生活中讲究排场、比拼阔气、炫富等。其次看是否造成了不良影响。如党员在生活中有铺张浪费行为,引发一定范围的党员和群众负面议论、媒体和舆论负面评价等,给党员自身、党员所在组织和单位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一般可以认为造成了不良影响。
此前,《条例》仅规定了党员在公共场合不当行为的处分规定,随着对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规律的认识加深,此次修订《条例》增写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切实规范党员网络言行,加强对党员干部言行全面管理。在实践中,对党员在网络空间不当言行的理解把握,首先看党员是否在微信、微博、QQ、论坛等网络空间上实施了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不当行为。在网络空间上实施的不当言行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 不为多数人所认可,与党员的身份不符,如在网络上随意谩骂、侮辱他人等。需要注意的是,因网络空间的特殊性,盗用、冒用他人账号情形时常发生,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是否是党员本人在网络空间实施了不当言行。其次看是否造成了不良影响。如党员在网络空间的不当言行,引起群众、媒体、网络的负面反映、评价,给党员自身、党员所在组织和单位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一般可以认为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党员领导干部的家风直接影响党风政风民风,党员领导干部家风败坏主要有哪些表现,其危害是什么?纪检监察机关怎样立足职责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
杨靖凯:从近年查处的腐败案件看,有的领导干部信仰缺失,腐化堕落, 带坏家人,自身精神颓废,生活作风不检点,生活情趣不健康,长期沉迷于赌博、吃喝玩乐等低级趣味,行为不端,带头败坏家风,家人长期耳濡目染,有样学样,家风涣散,积重难返。有的领导干部以工作繁忙、与家人聚少离多等为由,完全忽视家庭教育和家风培养,对孩子的成长、配偶的社会交往放任自流,以致身边最亲近的人失管失教,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家风败坏,还可能衍生出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和犯罪问题,比如有的领导干部错把溺爱当疼爱,用权力加持代替精神陪伴,纵容默许家人打着自己的旗号胡作非为,千方百计为自己、为家人谋利,大搞“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封妻荫子”的把戏。有的领导干部既想当官又想发财,以手中权力为家人经商办企业“保驾护航”、调配资源,搞一边办事一边收钱的“夫妻店”“父子兵”“兄弟档”,不择手段谋取私利,把整个家庭甚至家族变成了亲情捆绑下的利益共同体、腐败共同体,等等。这些行为还会违反廉洁纪律、组织纪律等,甚至构成贪污、受贿等犯罪。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家风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不只是人们身体的住处,更是人们心灵的归宿。家风好,就能家道兴盛、和顺美满;家风差,难免殃及子孙、贻害社会,正所谓“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从实践看,家风败坏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家风不正是领导干部走向严重违纪违法的重要原因。一些领导干部正是被不法商人从家庭成员打开缺口,一步一步拉下水,在违纪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领导干部的家风,不是个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干部作风的重要表现,不仅仅关系到自己的家庭,而且关系到党风政风,如果家风败坏,不仅祸害家庭,更会直接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王成朝:党员领导干部的家风好坏直接影响党风政风民风,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推进家风建设极为重要。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在推进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方面肩负着特殊使命、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此,纪检监察机关要运用一体推进“三不腐”理念,切实找准切入点,有效创新方式方法,着力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
严查违纪行为。对于违反生活纪律的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家风败坏、严重腐化堕落的党员领导干部,绝不能心有慈悲,要严肃查处、以儆效尤,让广
大党员干部真正认识到,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不仅仅是个人私事,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也绝非可以不了了之的“小事小节”。
完善监督机制。既要用好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 及时更新完善有关信息,透过纸面内容跟踪了解党员领导干部家庭有关情况;还要着眼做深做实做细日常监督,探索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关与党员领导干部家属双向联系工作机制,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深入了解、现场感知党员领导干部家庭家教家风情况。
强化正反两方面宣传教育。坚持正面教育和反面警示相结合,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中要深入了解党员领导干部家庭家教家风等情况,在形成审查调查报告、组织拍摄警示教育片等工作中,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家教缺失、家风败坏等有关内容要予以揭示,作为警示教育内容。同时,大力宣传弘扬良好家风,加强正面引领,教育、督促、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家属当好“贤内助”“廉内助”,让党员领导干部重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使之变成一种自发、自觉行为。
四、党员怎样锤炼道德品行,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纪检监察机关在认定违反生活纪律行为时要注意哪些方面?
谢兰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干部的党性修养、道德水平,不会随着党龄工龄的增长而自然提高,也不会随着职务的升迁而自然提高,必须强化自我修炼、自我约束、自我改造。党员锤炼道德品行,应当从一言一行、小事小节做起,持续保持良好生活作风、培养健康生活情趣,自觉抵制歪风、带头树立新风。要明大德,永葆对党的忠诚之心。每一名党员都要强化党的意识,把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原则和首要任务,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学深悟透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传承和弘扬党的光荣传统,经常对照党章党规党纪,检视自己的理想信念和思想言行,不断掸去思想上的灰尘,矢志不渝听党话、跟党走。
要守公德,站稳人民立场。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共产党人的人生信仰和价值追求。新时代党员锤炼道德品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造福人民作为最根本的职责,深刻领悟“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的深远意义,敢于牺牲、甘于奉献、乐于吃苦,真正做到爱民、忧民、为民、惠民。
要严私德,严守规矩、不逾底线。处理好公和私、义和利、是和非、正和邪、苦和乐的关系,任何时候都要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行为、守得住清白。要有敬畏心,敬畏党、敬畏人民、敬畏法纪。要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吸收中华优秀传统家风中的廉洁思想,注重红色家风的时代传承,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观念,形成清白做人、勤俭齐家、干净做事的好家风。要教育配偶子女遵纪守法、勤俭节约、自食其力,真正做到修身齐家。
杨靖凯:纪检监察机关认定违反生活纪律行为,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严格把握生活纪律的范畴。日常生活中,许多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可以靠社会舆论和道德教化的力量来帮助、促使其纠正,只有一部分列入党纪调整,《条例》第十一章已经列出了生活纪律的负面清单,党员干部有《条例》规定的行为,才纳入违反生活纪律评价,不能随意扩大认定范围。二是准确把握情节和影响。要注意对情节和影响的综合把握,违反生活纪律行为一般要求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不同档次处分,要结合违纪行为的目的、时间、地点、方式、手段、次数、群众或舆论的评价、产生的损失等因素综合衡量造成的不良影响及情节轻重,准确给出恰当的处分。三是注意与其他违纪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区别。比如,在网络上公然侮辱他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侮辱罪,对这些严重侵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以及严重侵犯他人权益,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应该按照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四是准确把握条规适用。2015年《条例》增写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行为的处分规定,2018年《条例》增写对家风败坏行为的处分规定,此次修订《条例》,新增对生活中铺张浪费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在认定违反生活纪律行为时要注意行为发生的时间及延续的时间,准确适用相关条规。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巩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张驰文子玉
(2024年2月6日)
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工信部纪检监察组全体干部在组领导带领下分组学习讨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真掌握新旧《条例》变化,做到举一反三,活学活用。“要把《条例》作为维护和执行纪律的标尺,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做到规范运用‘四种形态’,稳妥处置问题线索。同时, 推动驻在单位通过多种方式深入学习《条例》,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驻工信部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同志说。
2023年12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任务,同学习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紧密结合,开展多种方式的学习,深刻认识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内涵要义和实践要求,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巩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
“要把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抓好学习贯彻,确保落地见效。”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建设银行纪检监察组召开组务扩大会,对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提出明确要求。
为确保学懂弄通、吃透精神,驻建行纪检监察组及时整理编发关于《条例》修订的专题学习资料,通过集体学习、个人自学、专题培训等方式,教育引导全组纪检监察干部采取逐章逐条、新旧对照等方式,深入开展学习研讨,全面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条例》的实践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各直管单位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驻建行纪检监察组要求系统内各级纪检机构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强化纪律建设,确保严格执纪、精准执纪,对违反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通过完善制度流程等方式,不断强化对直管单位纪委的监督指导,确保《条例》执行落到实处。
中国石化纪检监察组突出严的基调,推动集团上下把《条例》作为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题党日、“三会一课”等重要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研讨,推动党员干部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纪检监察组将纪律教育寓于日常监督工作,聚焦“关键少数”、年轻干部等重点人群,紧盯重要时间节点、重点领
域,做好廉洁提醒谈话,并督促各级党组织把纪律教育抓在经常、融入日常。同时,会同宣传部门通过编发专家解读、撰写评论文章、制作纪法小课等形式,加大对《条例》的宣传教育力度,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召开2次党组会专题学习《条例》,由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同志传达解读《条例》内容,督促全体党组成员认真学习。纪检监察组通过每周学习日、纪法课堂等形式原原本本学习《条例》,把学习贯彻《条例》与深化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全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成果结合起来,努力学深悟透、当好表率,进一步提高依规依纪依法履职能力。“要全面准确理解《条例》的丰富内涵,严格精准执纪,坚持风腐同查同治,严肃查处系统内科研管理、物资采购、金融业务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腐败问题,紧盯各级‘一把手’、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领导干部、年轻干部等重点对象开展日常监督和教育提醒,持续巩固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航空工业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同志说。
鞍钢集团坚持以上率下、学用贯通,集团党委班子以党委常委会等形式对
《条例》开展系统学习、深度解读,注重引领示范,强化政治担当。集团党委和集团纪委坚持“两个责任”同向发力,层层压实责任,逐级传导压力,严防学习走形式、装样子,提升学习实效。集团纪委还把《条例》作为指导系统内纪检机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有力抓手,要求把《条例》运用到监督执纪的各环节。“我们将贯彻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要求,以学习《条例》为契机,依托集团网上学习的平台,对全体党员干部开展纪律教育专题培训,做到以学促知、以知促行。”鞍钢纪委主要负责同志说。
为奋进新征程提供坚强纪律保障——聚焦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新华社记者孙少龙
(2023年12月29日)
12月27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公布,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该条例的第三次修订,再次释放出以严明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鲜明信号。
条例为何再次修订?此次修订有哪些突出特点?将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起到什么作用?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纪处分条例》先后于2015年、2018年进行过两次修订。党的二十大后再次修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必然要求,是将党章要求具体化为纪律规定的实际行动,也是实现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相衔接的生动体现。
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首先体现在总则的几处增写中:
在第二条指导思想中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
在第三条总体要求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
在第四条工作原则中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等内容;
……
与此同时,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各项纪律的具体条款中, 处处体现出对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章的贯彻落实——
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的要求,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
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要求,在组织纪律中增加对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行为的处分规定,推动形成良好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 立足引导党员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在工作纪律中增加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
落实党章关于“充分发挥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作用”的要求,聚焦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在组织纪律中增加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同志表示,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党纪处分条例对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条例再次修订,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推动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有着重要意义。
二、突出问题导向,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重点、难点问题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的大敌。经过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严厉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和治理,但禁而未绝、改头换面等现象仍时有发生。
对此,条例进一步增强了对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处分规定的针对性。在群众纪律中,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
在工作纪律中,增写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搞文山会海,层层加码、过度留痕, 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多处修改,彰显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坚决态度。
聚焦党员在履职尽责、规范用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条例在工作纪律中增写了多条处分规定,充实完善对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滥用问责等行为的处分条款。
以统计造假为例,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同时条例还规定,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又以滥用问责为例,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与此同时,条例还加大对有关干预插手行为的规制力度,在工作纪律中增写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或严重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2023年11月16日,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周清玉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的消息通报中,一处细节引人注目:私藏、阅看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
针对执纪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类似问题,条例也作出了相应修改。如在政治纪律中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同时还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
仰宗教、个人搞迷信活动等行为的处理处分规定。
为推动解决“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条例第一百三十条增写一款,明确了对“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的处理处分规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同志表示,条例坚持靶向施治,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有利于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三、坚持与时俱进,在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基础上完善纪律规范
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从源头上防范廉政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家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理念在条例中也有所体现。在廉洁纪律中,条例在规范领导干部本人不廉洁行为的同时,加强了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
以第一百零六条为例,条例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以及“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都作出了明确处分规定。
与此同时,条例还完善了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以及领导干部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等的处分规定,释放出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经过新时代以来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四风”问题大幅减少,党风政风焕然一新。但也要清楚看到,一些不正之风仍然顽固复杂,或披上“马甲”,或转入“地下”,潜滋暗长、隐形变异。
针对这一情况,条例完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在廉洁纪律中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充实对违规接待、滥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条例在坚持与时俱进上还体现在多个方面——如完善纪法衔接条款,促进党纪政务处分相匹配,明确规定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违法行为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明确规定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增写对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切实规范约束党员网络言行,增写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行为处分规定,促进党员绷紧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根弦……
此外,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条例落实“三个区分开来” 要求,完善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纪律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同志表示,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有利于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下一步,将切实抓好条例贯彻执行,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突出严的基调深化党的纪律建设
王卓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三次全会将“突出严的基调深化党的纪律建设”列入今年主要工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用好纪律“戒尺”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纪律建设是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内容,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就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养成纪律自觉,以严明纪律护航党的事业行稳致远。
一、深化纪律教育,着力解决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 促进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养成纪律自觉
用好纪律“戒尺”,首先要让党员干部明确“严”的标准。加强党纪教育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
纪律处分条例是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抓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学习贯彻既是政治任务,也是抓实纪律教育的重要举措。
全会要求“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加强纪律教育”,意在督促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纠正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掌握、不执行等问题。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通过组务会、党支部集体学习等形式认真学习贯彻,并及时向教育部党组提出建议,督促把学习《条例》纳入教育部直属系统各级各类党组织理论学习、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行纪检监察组编制《条例》修订条文及解读资料汇编,逐条对照新旧版条文进行学习讨论,并纳入中行纪检系统专业资格测试内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任务,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和研究阐释,通过党员教育培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全面准确理解《条例》的丰富内涵,推动党员把遵规守纪牢牢刻印在心。
纪律教育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要以学习《条例》为契机,推动党员干部延伸学习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把纪律教育寓于日常监督管理,
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党规党纪是对党章的延伸和具体化,学好了党章党规党纪,才能弄清楚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一体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推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把党章党规党纪教育作为必修课,促使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
纪律教育必须增强针对性,避免“大呼隆”“一锅煮”,要坚持分层分类、因人施策,以身边案教育身边人,推动纪律教育从“大水漫灌”向“精准滴灌”转变。紧盯关键少数,督促“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加强纪律教育,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以抓住“关键少数”带动管住“绝大多数”。根据年轻干部特点,聚焦其职业成长全周期、全流程,从坚定理想信念、强化纪法培训、严格日常管理等方面发力,教育引导年轻干部扣好廉洁从政“第一粒扣子”。
使纪律教育更好发挥教化、警示、内省功能,既要有直抵灵魂的反面警示, 也要注重润物无声的正面引领。将纪律教育和党性教育、廉洁文化教育贯通起来,用好家规家训、红色资源等鲜活教材,从思想上固本培元,引导党员干部崇廉尚洁、拒腐防变。坚持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相结合,运用典型事例和身边人身边事开展“沉浸式”教育,让党员干部既能学有榜样、又能引以为戒,推动党员干部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不断增强遵规守纪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二、坚持严的基调与实的要求相统一,以规范运用“四种形态”严格纪律执行,准确把握政策策略,推动“三个区分开来”具体化、规范化,促进全党既有秩序又有活力
2023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和处理171.8万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和处理109.6万人次,占总人次的63.8%;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49.2万人次,占28.6%;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理6.4万人次,占3.7%; 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6.6万人次,占3.9%。
数据的背后,是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施策,综合考量事实、情节、态度等因素,精准作出处置的有效实践。
纪律不严,全面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既要把规章制度立起来,做到有规可依、有矩可循;又要确保制度执行到位,做到执纪必严、违纪必究。
“四种形态”适应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充分体现对干部的严管厚爱。要精准把握政策策略,坚持严的基调和实的要求相统一,坚持实事求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规范运用“四种形态”,实现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拓展, 首先要用好第一种形态。要始终把纪律挺在前面,用足用好第一种形态,做细做实对党员干部经常性监督,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既要融合纪法情理,还要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对违反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切实维护纪律刚性和严肃性。
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最根本的是确保全党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要坚持查办案件首先从政治纪律查起,聚焦政治忠诚、政治安全、政治责任、政治立场、党内政治生活,及时发现、着力解决“七个有之”问题。
贵州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再勇不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大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肆意违规举债融资,造成重大债务风险;黑龙江省富裕县龙安桥粮库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赵志明全无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应有的责任意识,贪污挪用粮库公款,致使国有资产不断被掏空……热播电视专题片《持续发力纵深推进》中,查处的典型案例充分彰显纪检监察机关聚焦“两个维护”,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坚定决心。
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是更好促进事业发展,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让干部正确行使权力,提升干事创业精气神。
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准确把握政策策略,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要坚持实事求是,健全重点领域问责提级审核、问责案件评查等制度,防止和纠正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要推动处分决定宣布从“一张纸”向“一堂课”转变,“一人一策”开展回访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更加深刻认识错误、感恩组织,从“有错”向“有为”转变,持续营造干事创业良好氛围;要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行为“零容忍”,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积极稳妥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消除负面影响、维护合法权益,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
三、拧紧责任全链条,压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扛牢纪委监委监督责任,推动各职能部门高效协同,督促党员领导干部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
加强纪律建设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分内之事,应尽之责。三次全会强调,“以压紧压实政治责任为抓手凝聚管党治党合力”,这就要求党委
(党组)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同向发力、贯通协同, 健全各负其责、统一协调的责任格局。
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是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两个重要方面,是党章赋予的法定职责。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体系中,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二者是有机整体,不能相互替代,必须做到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贯通融合、一体落实、相互促进。
党中央出台《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对各级党委(党组)切实担负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要高质量发挥协助职责与监督专责,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的同时,协助党委全面从严治党,推动管党治党责任全面覆盖、层层传导,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一方面,要牵住党委主体责任“牛鼻子”,督促党委(党组)书记坚定扛起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切实担负起“一岗双责”,做到知责、尽责、负责,勇于开展监督、自觉接受监督。推动完善党内谈话、述责述廉、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等制度,紧盯“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遵规守纪情况强化监督检查,对纪律建设抓得不严不实、违纪违法问题多发的党组织要严肃问责,进一步强化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抓好纪律建设的责任担当。
另一方面,党委、纪委要建立完善“两个责任”在统筹谋划、部署落实、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协调推进机制,在政治生态分析研判、纠治“四风”顽瘴痼疾、重大腐败案件查处、做深做实以案促改等方面强化协作配合,同心协力解决本地区本部门管党治党突出问题。在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上系统谋划、同向发力,党委(党组)加强领导指导,纪委监委发挥协助推动作用,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形成常态长效监督合力。
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监督责任扛在肩上,从严监督执纪问责,始终做党纪的模范践行者和坚定捍卫者。不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督促人事、审计、财会、行风等职能部门各负其责,
把纪律建设贯穿干部选育管用、权力行使、行风监管全过程,推进纪律建设向基层、一线延伸,强化纪律建设的全覆盖、高质量。
铁的纪律是党永葆旺盛生命力和强大战斗力、实现初心使命的根本保障。新征程上,纪检监察机关要在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紧握纪律“戒尺”,坚持严的基调不放松,一以贯之强化纪律建设,以严明纪律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保障。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有哪些主旨要义?
【我该怎么办】
深圳特区报记者
党员小黄最近在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可《条例》有158条,小黄不知道该从何学起,也不知道新《条例》跟之前比又修订了哪些重点。于是给“纪律君”留言,咨询本次修订有什么内在逻辑。该怎么把握这次修订的主旨要义呢?
【“纪律君”如是说】
《条例》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此次修订,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 坚持全面从严,体现系统观念,做到科学立规,不断扎紧织密制度笼子。从整体上来讲,微信3231169,本次《条例》修订突出了五个重点:一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二是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三是引导激励党员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四是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五是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其中,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放在首位的。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再次明确要求,突出“两个维护”深化政治监督,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突出位置。此次《条例》修订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重中之重,坚持问题导向,在总则和分则都充实完善了政治纪律方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牢牢把握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属性和时代特征,在总则中增写“坚持自我革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并在分则具体条文中贯通体现。
二是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在政治纪律中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
三是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的决策部署,在总则中要求党组织和党员“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在分则政治纪律中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
四是充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处分条款,增写搞政治
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五是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理处分条款。
所以,对小黄来说,学习贯彻《条例》,要将修订目的、意义、思路和具体条款结合起来理解,首先从政治上把握主旨要义,这样才能真正把握《条例》的内涵和脉络,刻在心上,落到实处。
【延伸阅读】
为政有德,善治有方。任何政党都有自己的政治使命,严明政治规范,加强政治建设,是实现政治使命的重要抓手。我们党始终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百年党史留下了许多维护、严明和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方面的生动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新的形势任务,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鲜明主题,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全面从严。
当前,我国正处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全党更需要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才能更好迎接挑战。在此背景下,本次《条例》修订,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首要主旨,在政治纪律方面标准更高、要求更严、监督更紧,充分体现了新时代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牢固树立的立场和底线。对此我们要认真领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大局中找准定位,在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贡献自己的力量。
【我该怎么办】
党员小黄在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过程中,与2018年《条例》进行了条文比对,发现新增16条,修改76条,整体上更加详细更加严格,尤其是在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规定方面。于是 给“纪律君”留言,怎样系统理解把握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的规定呢?
【“纪律君”如是说】
小黄对《条例》的学习理解是非常到位的,《条例》坚持严字当头,通篇贯彻严的基调,充分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越来越严的强烈信号。其中加强全方
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是此次《条例》修订的五大主旨要义之一,也是贯彻严的基调的重要体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干部经常性的管理监督,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使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此次《条例》修订,在总则指导思想中增写“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 “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内容,在工作原则中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同时,在分则中有针对性地细化违纪情形和处分规定,以制度促进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贯通、联动,推动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
一是坚持责任上全链条。不仅对党员干部自身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作出处分规定,而且充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责,不得消极回避、推卸责任。
二是坚持管理上全周期。坚持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贯彻党的二十大党章修正案精神,明确规定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第一种形态中充实“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推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层层设防,使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不仅充实对在职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有关不廉洁行为的处分规定,而且完善对离职或者退休党员干部违规从业、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友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不因党员干部离岗而降低对其的要求。切实规范约束党员网络言行,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做到网上、线下一个样,绷紧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根弦。
三是坚持对象上全覆盖。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以增强现实针对性,体现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本人不廉洁行为的同时,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完善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以及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廉洁自律、廉洁用权、廉洁齐家的模范。
所以,小黄在学习《条例》的过程中,既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不
能仅仅局限于条文,应该把握好主题主线,深刻理解《条例》背后深远的战略考量和重大的现实意义,紧扣主旨要义对条文进行整体把握,这样才能真正把
《条例》刻在心上,落到点上。
【延伸阅读】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就离不开完善的纪律保障。全面从严治党,根本在“全面”,要建立健全的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实现内容上全涵盖、对象上全覆盖、责任上全链条、制度上全贯通。要害在“严”,严明纪律和规矩,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做到有纪可依,有纪必执,有违必查。关键在“治”,让铁纪“长牙”、发威,从严管理干部,规范权力行使, 使党员干部校准思想之标,调整行为之舵,绷紧作风之弦。《条例》作为管党治党的基础性法规,修订完善是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必然要求。
“严”是我们党的政治基因和鲜亮底色。新时代十年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实践充分证明,严的基调必须始终坚持。“严”不是要把人管死,让人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搞成暮气沉沉、无所作为的一潭死水,而是要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让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使干部向高标准努力,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这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我们要深刻理解党中央的良苦用心,遵守贯彻好《条例》,锚定方向、明晰边界,以滚石上山的劲头、爬坡过坎的勇气,为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披荆斩棘、一往无前作出自己的贡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坚持以严的基调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2023年12月30日)
新时代十年,党中央硬起手腕抓纪律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成为新时代党的建设鲜明主题,从根本上扭转了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同时也要清醒看到,管党治党还存在一些问题。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靶向施治,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推动各级党组织严格执纪、精准执纪,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
一、坚持靶向施治,充实违纪情形
针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一些普遍性、典型性问题,《条例》充实完善一些违纪情形的内涵与外延,持续释放正风肃纪反腐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的强烈信号。
今年11月,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周清玉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通报指出,周清玉搞迷信活动,私藏、阅看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
针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问题,《条例》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理处分规定。
针对“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的问题,《条例》进一步完善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如,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充实对违规接待、滥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保持紧盯不放、寸步不让的高压态势。
梳理近年来被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较为多发。比如,浙江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朱从玖“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对配偶违规在管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知情但未予纠正,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中国光大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晓鹏“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等等。
对此,《条例》在规范领导干部本人不廉洁行为的同时,加强了对领导干
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
第104条完善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行为的处分规定,第107条完善领导干部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
二、针对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细化完善处分规定,织密制度笼子
针对监督执纪发现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条例》将原来一些适用相关纪律兜底条款处理的违纪行为逐一细化,完善为具体的纪律条款,给党员干部划定的行为边界更加明确,纪律标尺更加清晰。
比如,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在第56条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91条充实对因私出国
(境)中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引导党员干部摒弃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增强组织观念。立足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在第126条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等等。
《条例》还加大了对有关干预插手行为的规制力度。在第143条增写,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行为的处分规定。
三、坚持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推动正风肃纪向系统整治、全域治理提升转变
《条例》的修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系统思维、统筹推进,充分体现出在责任上全链条、管理上全周期、对象上全覆盖的特点,有力推动正风肃纪向系统整治、全域治理提升转变。
在对象覆盖方面,修订后的《条例》将第141条、第142条等多个条款中关于违纪主体“党员领导干部”的表述删除,这就意味着无论是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还是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受处分对象不再限定于“党员领导干部”,而是拓展到所有党员,以增强现实针对性,体现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决心。
在管理周期方面,梳理各地退休干部被查处的案例,有的在职时便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企图利用退休逃避惩罚,妄想“退了退了,一退就了”,直至“东窗事发”;有的在位不收退休收,利用退休“打掩护”,上演“期权式腐败”。
针对这一现象,《条例》对党员干部离岗后和在职时一并提出严要求。第105条、第106条完善对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规从业行为,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进
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警示党员干部无论在职还是退休,都要恪守党性原则、严守党纪法规,明确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自觉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在责任链条方面,《条例》不仅对党员干部自身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作出处分规定,而且充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责,不得消极回避、推卸责任。
各级党组织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经常性纪律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要不断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把纪律规矩刻印在心,用党章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把严守纪律规矩落到实处,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就“统计造假”被纳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分范畴答记者问
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
(2024年1月23日)
2023年12月,党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介绍一下“统计造假”被纳入《条例》处分范畴的背景。
答: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统计造假态势得到有效遏制,统计数据质量不断提高,统计工作科学性权威性不断增强,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更加有效发挥。但也要看到,一些地方领导干部正确政绩观树得还不牢固,个别地区党政领导干部违法干预统计工作问题仍有发生。
党中央此次修改《条例》,在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的第一百三十九条专门就统计造假应当受到的处分作出明确规定,极大强化了防治统计造假的制度刚性和纪律约束,为防惩统计造假问题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
记者:“统计造假”被纳入《条例》处分范畴有何重要意义?
答:统计造假是统计领域最大的腐败,严重违反统计法,严重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干扰甚至误导宏观决策,违背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和求真务实工作作风,损害党和政府公信力。
“统计造假”被纳入《条例》处分范畴,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将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这对于防治统计造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端正党风政风、促进统计事业高质量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是加强了党对统计工作的全面领导,将促进党员领导干部深刻认识统计造假极端危害性和防治统计造假极端重要性紧迫性,自觉增强防治统计造假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
二是强化了对统计造假行为惩治的纪法衔接,有利于推动将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和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落到实处,实现纪法有效衔接,具有强大的震慑作用。
三是有利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坚决遏制“数字上的腐败”,
更好地保障统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监测评价职能,提高统计监督的有效性。记者:哪些人可能成为“统计造假”的违纪主体?
答:《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党员领导干部涉及统计造假的纪律处分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共有两款。
第一款: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款: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统计造假违纪主体包括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统计造假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领导责任者分为主要领导责任者和次要领导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统计造假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次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统计造假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记者:在实际工作中,“统计造假”违纪行为主要有哪些表现?
答:《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将“统计造假”违纪行为划分为两类,一是进行统计造假,二是对统计造假失察。
根据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进行统计造假的行为表现主要有: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等。
对统计造假失察的行为表现主要有: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发现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等。
记者:对“统计造假”违纪行为的处分措施有哪些?
答:从纪律责任来看,进行统计造假和对统计造假失察,根据情节轻重以及造成后果,相关责任人将受到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两类违纪行为不同
情节对应的处分档次有所不同: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记者:国家统计局如何抓好《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贯彻落实工作? 答:国家统计局深入学习《条例》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第一时间在国家
统计局官方网站发布《“统计造假”被纳入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处分范畴》消息稿,研究将《条例》有关规定写入统计法治宣传的权威教材,努力营造贯彻实施《条例》的良好氛围,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牢统计法律和纪律底线。要求各级统计机构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对于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参与统计造假以及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中顶风违纪违法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为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照《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追究违纪党员领导干部纪律责任打好基础。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
(2023年12月31日)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党中央持之以恒加强纪律建设,健全党员干部日常行为管理规范,纪律建设取得重要的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有利于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一、坚持系统思维、科学立规,促进执纪执法贯通
此次修订《条例》坚持科学立规,既系统梳理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 又紧密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广泛听取省、市、县三级纪委监委以及基层党员干部的意见建议,了解执行《条例》的经验做法,查找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在保持《条例》总体稳定基础上,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促进执纪执法贯通,保持制度连续性,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
比如,落实“执纪执法贯通”的要求,完善纪法衔接条款,促进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新增第2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第35条明确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第30条明确规定,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明确规定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
二、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
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条例》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 根据党中央部署和形势发展要求作必要修改,着力实现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
落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要求,《条例》第122条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第124条充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纪律保障。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影响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是实现新时代
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的大敌。经过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严厉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和治理,但禁而未绝、改头换面等现象仍时有发生。
这一点在此次修订中也得到充分体现。针对党员干部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条例》第132条增写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搞文山会海, 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三、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
《条例》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也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修订《条例》的效果既体现在对不作为、乱作为的惩处上,也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在廉洁上“管得住手脚”、在事业上“放得开手脚”,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条例》做出一些细化规定。 比如,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完善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区分一般违
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切实规范约束党员网络言行,第153条增写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做到网上、线下一个样,绷紧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根弦。
针对领导干部“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条例》在第130条中增写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领导干部积极负起责任、勇于担当作为。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条例》,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深入领会修订《条例》的重点内容和着力方向,强化自我约束,促进担当作为,在新征程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
解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2023年12月29日)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公开发布之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就《条例》修订和贯彻落实等情况进行了解读。
一、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经验,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
纪律是党的生命线。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条例》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先后于2015年、2018年、2023年3次修订《条例》,就是要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介绍,本次修订《条例》是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是坚持问题导向、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现实需要,是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
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本次《条例》修订,将习近平总书记相关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为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
据介绍,在党中央领导下,中央纪委认真开展《条例》修订工作,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相关重要论述,系统梳理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赴部分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深入调研,听取省、市、县三级纪委监委及基层党员干部意见建议,了解执行《条例》的经验做法,查找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广泛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省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建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集体讨论、逐条研究、认真论证。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条例》。
二、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
本次修订后的《条例》共158条,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条例》修订坚持尊崇和维护党章、坚持系统观念、坚持严的基调、坚持科学立规,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与时俱进将党章要求具体化为纪律规定。
在党的各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严明党的纪律, 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条例》修订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条例》在总则第二条指导思想中增写“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在总则第四条工作原则中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
在政治纪律部分,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
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的要求,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
同时,充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处分条款,增加对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理处分条款。
严明政治纪律,带动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全面从严。例如,组织纪律方面,充实对因私出国(境)中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引导党员干部摒弃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增强组织观念;廉洁纪律方面,加强对党员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对离岗后和在
职时一并提出严要求,完善对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规从业行为, 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
三、坚持问题导向,使管党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严密有效
党中央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全面从严治党成为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鲜明主题,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得到根本扭转。同时也应清醒认识到,一些问题仍需警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的问题不容忽视, 政治骗子仍有市场,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依然存在,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统计造假时有发生。
以作风建设为例,新时代以来,党中央持之以恒纠“四风”树新风,取得显著成效,同时从近年来监督执纪情况看,顶风违纪现象仍时有发生,隐形变异行为潜滋暗长。针对这一现象,《条例》在廉洁纪律方面,完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充实对违规接待、滥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针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条例》在工作纪律方面增写对“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同时,为推动解决“新官不理旧账”问题,增写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处分规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条例》坚持靶向施治,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使管党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严密有效,切实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
四、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以严明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条例》颁布后,广大党员必须把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深入领会《条例》的重要内容和着力方向,强化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凝聚干事创业的精气神。
《条例》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强化了纪法衔接,是党组织执行和维护纪律的基本标尺。例如,为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形成纪法合力,《条例》在
总则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同时,明确规定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违法行为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明确规定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党员领导干部要在服务党和国家大局中学习领会《条例》,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加强党纪教育、增强遵规守纪自觉,还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做到严格执纪、精准执纪。
“各级党组织要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对违反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该负责人说,同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升全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
(2024年1月27日)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战略部署,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公报将“突出严的基调深化党的纪律建设”列为今年的主要工作之一。
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着眼加强对全体党员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的管理,划定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此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条例》时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先后3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就是要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为什么必须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围绕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
《条例》充实和细化了哪些违纪情形和处分规定?记者进行了采访。
一、坚持责任上全链条——充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VX:3231169整理,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责
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宗旨意识不牢、政绩观存在偏差、责任心不强,“新官不理旧账”问题仍有发生。有的怕事“不敢理”,对前任遗留下来的“老大难”问题,认为劳心劳力不讨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有的懒政“不愿理”,认为一些“糊涂账”“烂账”成因错综复杂、关系盘根错节,弄不好自己深陷其中,不想“蹚浑水”;有的另起炉灶“不想理”,认为干得好是前任的政绩, 干不好显得自己没能力,在一张白纸上画“新蓝图”,比清理烂账、坏账更容易。
河南省杞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周博分析,“新官不理旧账”多发于政府机构换届、领导干部更替、体制机制改革之后,常引发合同纠纷、应付款项拖欠、重点工程中止等问题,造成巨大浪费,影响党和政府公信力,其背后甚至存在腐败和作风问题。
《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
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对比2018年《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在对应内容基础上,特别增加了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的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的内容。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章明说,基层实践中,“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屡见不鲜。该条款的修订,拧紧了责任链条,弥补了责任漏洞,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责,不得消极回避、推卸责任。
“《条例》从压实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到对党员干部个人在工作中不履职或者不正确履职作出规定,进而推进到明确规定‘新官要理旧账’的要求。”上海市金山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唐立枫分析说,这一条款进一步明晰了现任党员干部的责任,着力解决实践中干部交流后容易产生的推诿扯皮问题,对前任已经存在且属于现任党员干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明确要给予处分,有助于压实现任领导的责任,倒逼其履职尽责。
此前,金山区发生了一起河道项目违法用地案件。一条宽28米的河道,由于“未批先建”导致违法占用耕地,竣工不到一年又回填近一半,造成大量人力财力浪费,引发群众不满。区纪委监委在对相关人员开展谈话时,上述人员认为河道项目边施工边备案是在沿袭传统做法,因而明知道其违反规定却并未在第一时间予以纠正。对此,金山区纪委监委以2018年《条例》工作纪律的兜底条款进行了处理。“现在新《条例》有了明确的条款,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在自己的任期上不解决前任遗留的问题,就可以明确予以处理。”唐立枫说。
二、坚持管理上全周期——完善对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明确规定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第一种形态中充实“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胡毅峰退休后利用曾担任自治区高院党组书记、院长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所涉案件处理提供帮助,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200万元;贵州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原厅长张鹏退休后收受原管理服务对象礼品礼金从监督执纪实践看, 有的党员退而不休搞贪腐,或者利用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此,必须把从严管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
《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章明分析,此次修订《条例》,将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行为的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体现了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
同时,该条款完善对离职或者退休党员干部违规从业的处分规定,在违规从业内容中增加了“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表述。“实践中,也会遇到离职或退休党员干部不在原职务管辖地区或业务范围内,却依然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违规从业的行为,本次修订对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违规从业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界定。”章明说。
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何泽华“退休后仍利用原职务影响为亲属谋利”;浙江省嘉兴市国资委原党委委员、副主任沈建阳提前退休后,不仅违规兼职取酬,还利用原职务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针对有的党员干部离职或退休后大肆利用原职务上的影响帮助亲友拿工程、上项目等问题,《条例》增加了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友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不因党员干部离岗而降低对其的要求。
《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湖北省公安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张久经说,《条例》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离岗党员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这有助于进一步增强离岗党员特别是担任过领导职务党员干部的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始
终保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做到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
为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第一种形态”中充实“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推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层层设防,使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
聚焦监督执纪中发现的一些普遍性、典型性问题,《条例》在第九十八条新增第二款,明确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规定;衔接党政机关会议活动等规定,在第一百一十八条增加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兜底条款,紧盯不放、寸步不让,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在全周期上持续用力,就是要用全周期管理方式,推动各项措施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在工作成效上相得益彰。”江苏省句容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李兴国分析说,《条例》第五条的修订有利于更好发挥“第一种形态”教育警醒功能,体现了抓早抓小、层层设防,这也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等修订,体现了问题导向,释放了抓早抓小、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
三、坚持对象上全覆盖——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
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就是管全党、治全党,面向9800多万名党员、500 多万个基层党组织,覆盖党的建设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部门。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在管党治党上没有特殊党员、不留任何死角和空白”。
此次《条例》修订,突出管党治党没有特殊、没有空白、不留死角,坚持对象上全覆盖,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
山东省惠民县发展和改革局原二级主任科员王延达因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等问题,被列为损害营商环境典型问题公开通报;甘肃省庆阳市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G341国道治安队原队长马美良因违法办案,被列为损害司法公正典型案例通报曝光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显示,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问题在个别地方仍较突出。不光领导干部,在基层工作的党员干部也时常发生上述问题。
《条例》在第一百四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把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
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进一步扩大了对象覆盖范围,延伸了监督触角。
“《条例》的上述修订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办案实践中,我们发现少数不属于领导干部的普通党员,利用自己的岗位优势和便利条件,同样会发生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情况。新修订的《条例》补齐了这一制度短板,彰显了鲜明的问题导向和务实精神,同时也是全面从严治党在对象全覆盖上的生动体现。”湖南省娄底市纪委监委调研法规室主任杨志平说。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始终严格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要求他们守德、守纪、守法。监督执纪中发现,仍有一些领导干部把公权变成为亲友谋利的私器,支持、纵容家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违规从事经营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秩序、营商环境,破坏社会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必须坚决予以纠正。《条例》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本人不廉洁行为的同时,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
《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完善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完善领导干部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进一步织密制度笼子。
“从近年来查办的典型案件看,一些领导干部为规避调查和监督,直接收受钱财或直接‘出资’搞权力变现等现象明显减少,转而默许、支持、纵容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浙江省玉环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黄先锋分析,《条例》对此类违纪情形内涵与外延的完善,划定了更加明确的行为边界和纪律标尺,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
你也可以在好范文网搜索更多本站小编为你整理的其他(多篇)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理论、解读素材合集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