札记多篇集800字【精品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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札记多篇集800字【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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札记范文大全集100字 篇一

详细解释

1. 读书时摘记的。要点、心得或随笔记事等文字。古称小木简为札,条记于札,故称。

章炳麟《国故论衡·文学总略》:“是故绳线联贯谓之经,簿书记事谓之专,比竹成册谓之仑,各从其质以为之名,亦犹古言‘方策’,汉言‘尺牍’,今言‘札记’矣。”如: 清姜宸英有《湛园札记》、卢文弨有《锺山札记》等。

2. 指记录读书时的心得,体会。

清王筠《菉友肊说》:“或学而有得,或思而有得,辄札记之。”

札记 篇二

关键词:冲绳民主主义核基地歧视

《冲绳札记》写于冲绳即将回归日本的1969年到1970年之间,作者大江健三郎透过自身对处于美军占领下的冲绳的造访,带着一种“黯然的内省”,用自己的“知识良心”书写他眼中的冲绳物语。通过大江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出,走访冲绳期间,一种无力感横贯作者的记忆,他一边叹息,一边苦苦追寻着答案,并一次又一次无情地对自己的灵魂进行拷问:“日本人是什么,能不能把自己变成不是那样的日本人的日本人?”

文中论述了生活在冲绳的人们、冲绳的历史、文化以及它和日本本土的关系,并透过战后一代的新冲绳人及他们建立的新亚洲观唤醒本土日本人以一种新的姿态审视自己,面对亚洲和世界。作为民主主义者的大江带着对冲绳人的忏悔,希望通过自己的笔记尽量填满横亘于二十七度纬线上的歧视鸿沟,还给冲绳一个“没有基地的岛屿”,而这恰恰也是日本及日本国民的责任。

在书中,大江写到了他在冲绳的三个“发现”,第一个便是战后一代的年轻人没有祖国意识。从《旧金山和平条约》的生效到1972年的回归,冲绳这个孤岛,没有主权,它只是一个联合国授权下由美国托管的“地区”,可想而知,那些在二战后出生的人怎么会有植根于心底的爱国意识,他的国又在哪里?面对本土,饱含的更多是被抛弃的痛吧,冲绳教管所里的失足少年那愤怒的犀利面孔折射出的是冷酷的“拒绝”,宁愿顺从美国性倒错者的引诱、享受一时的快乐,也要拒绝本土日本人的道义帮助,这是怎样的“叛逆”。对于冲绳人,他们自身始终存在着一种来自身份认同的困惑,我是谁,冲绳人,美国人,还是日本人?镌刻着冲绳历史的复杂性及其对现代化的焦虑,生活在那里的人们难道只能惶恐地在缺乏归属感的挣扎中隐忍,盲从地随着时间车轮以一种未知的身份面向未来吗?答案可以在大江的第二个发现中找到依据,那就是“新冲绳人”观念的树立和独立的民主主义精神。

战后一代的知识分子们不但没有在疲惫和迷惘中失去方向,反而在积极地充满生机地推动岛内独立的民主主义运动。那里的人们探寻着潜藏在那片土地中可以彰显冲绳独特文化的根本特质,希望找回属于自己的身份烙印。他们惧怕“从虎口下归来的尊贵生命”再次落入背叛他们的“狼”的手里,毅然决然地主张用一种独立自主的精神把命运紧紧攥在自己的手中,这无疑是对“旧我”的背弃,并从中树立堂堂正正的独立人格。“旧我”指的便是曾经的“冲绳的民众意识”,概括起来就是事大主义和自卑心理,而“空道的人格”则是理解两者互为表里的特质。作为一个四面临海、毫无依傍的弹丸小岛,冲绳没有资格谈大义名分,为了生存,冲绳人就要忍辱负重,不断寻找自身的生命补给线,所谓的独立也只是依附关系上的相对自主。然而,作为“新冲绳人”,他们果断地砍断自己与事大主义的瓜葛,抛掉自卑,争取平等,带着昂扬的自信。

有一些冲绳的知识分子,如山里永吉氏,他用十分客观且略带尖刻的笔调写着《冲绳人的冲绳——日本绝非祖国》,这也许与“回归日本”的声音背道而驰,却不应该把它极端地视为矫枉过正,因为这其中包含着代表着一代冲绳人的解放宣言。“冲绳自古以来就是独立国家”①——作为一种事实,它的刺耳效应绝非“愕然”那样简单,对本土的日本人来说,冲绳人的生存状态、发展走向从未成为他们关注的焦点,歧视的情感因子膨胀着他们内心的高傲和漠视。当冲绳所在的孤岛发出独立国家的呐喊时,本土的日本人又能怎样呢?就像书中所描写的一样,没有底气,夹杂着无力感的“默然”才是更凄冷的回环激荡吧。面对有着如此复杂历史的冲绳,大江认为本土的日本人应该主动地了解冲绳并在多样性中理解它。然而,日本本土,明显走向了反面。

大江曾这样讲过,“所谓日本人,就是在维持生动活泼的多样性方面不具备才能的国民。”诚然,大和民族这一共同体似乎并不需要“多样性”这样的复杂特质,单纯的血脉,唯一的信仰,至高无上的天皇,足以支撑这一狭长岛国的灵魂高地。然而,冲绳却不同,在它的身上,“多样性”不仅体现在历史上,还有它对于天皇制的态度,以及“独立”与“回归”双重内在张力的剧烈撕扯。

它本来是一个独立的琉球王国,江户时代被迫置于萨摩岛人的统治之下。1897年日本明治政府通过“琉球处分”废藩置县,冲绳才逐渐被纳入日本体制。曾经的琉球人冲绳人在本来就没有血脉之亲的前提下变成了日本人。对于天皇的信仰,并没有那么心甘情愿,只是一种被强加被强调的动物式忠心。身为远离本岛的劣等民众,巨大的身份蜕变并没有换来同等的身份认同,作为二战的最后战场,为了保卫“本土”的和平与安全,冲绳首当其冲,承受着难以平复的内伤和无以名状的牺牲。看起来,他既是棋子,又是弃子。战争结束二十多年,冲绳一直过着被本土抛弃,被美军占领的生活。那场惨绝人寰的冲绳战逐渐被本岛的日本人淡忘甚至漠视,无论是“人类馆事件”还是七零年的万国博览会,都可以看出本土日本已经把“歧视”的楔子凿的深得不能再深。这样一个一直被边缘化的冲绳,这样一个并非自古以来就属于日本的冲绳,这样一个被美军占领没有主权的冲绳,何以找到归属感,何以不带着厌恶和拒绝的自豪感面对本岛和从那里来的人们。

随之而来的便是大江的第三个发现,冲绳成了美国的核基地、日本对于是否带核回归持暧昧态度。经历过广岛长崎的核弹灾难,在本土,核问题一直都很敏感,甚至是反感。然而,冲绳,作为美国的全球战略基地,核的存在已是一个人尽皆知的默许,冲绳人忍受着丰饶的良田变成美军的训练基地,遭受着核垃圾的环境污染,担受着未知核战争的危险,他们承受了太多。本来是“反核”的日本之所以把“带核回归”视为一次外交谈判的胜利,难道不是又一次以冲绳的牺牲获取本岛的安全吗?未免冲绳的负担也太重了。在这一点上,大江疾呼“日本属于冲绳”。躲在核态度的暧昧主义中居安思危,无疑是对冲绳人的背叛在大江看来,这样的日本,这样的日本人是无比的丑陋可耻。

札记 篇三

中国古代文学批评颇多对待性范畴,如“形”与“神”、“奇”与“正”、“复”与“变”、“繁”与“简”、“浓”与“淡”,等等,素为论者关注,并做有很湛深的研究。但对“老”与“嫩”这一组对待性范畴的讨论则较少看到,其所涵示的意义也较少为人发扬。其实,它们在宋以后有很活跃的表现,由它们及其所提携起的一连串后序名言,很好地概括了古人力求完粹,高不伤肤、雅不落巧的创作追求,适切地传达了宋以来“后经典时代”中国人独特的文学经验与审美趣尚。“老”原指物事与人的历时久远,用诸论文,指作品的老熟与老成。如杜甫《敬赠郑谏义十韵》之“毫发无遗憾,波澜独老成”。老成的笔法称为“老笔”,如李白《题上阳台》之“山高水长,物象万千。非有老笔,清壮何穷”,刘克庄《刘圻父诗序》之“它日余将求续集而观老笔焉”。由老成笔法构成的佳句叫“老句”,如王世懋《艺圃撷余》称杜甫“故多变态,其诗有深句、有雄句、有老句、有秀句、有丽句、有险句、有拙句、有累句”;

构成的格调叫“老格”,如僧鸾《赠李粲秀才》有“前辈歌诗惟翰林,神仙老格何高深”。由此老格的作品,通常洋溢着“老气”,如谢逸《陈倅席上分韵得我字》之“酒酣涌新诗,老气激衰堕”;故可称“老作”,如曾季锂《艇斋诗话》称“韩文杜诗备极全美,然有老作,如《祭老成文》、《大风卷茅屋歌》,浑然无斧凿痕,又老作之尤者”。“嫩”由物初生时的柔弱样态和事初起时的轻微状态,衍指物之质地不坚实、颜色新鲜浅淡,还有人的青涩不老到,这些都很容易了解。但有时也指事物与人性可贵的本初,譬如宋明理学家就常如此,他们以“仁是嫩物,譬之草木,嫩则生,老则枯”,①在此中投托了自己许多的哲思。用以论文,则指作品字句声色的俊美细腻乃或庸腐华伪。如钟嵘《诗品》卷下之论戴逵诗“嫩弱”即是。要之,“大约‘老’字对‘嫩’看”。②如陆时雍《诗镜总论》评“齐梁人欲嫩而得老,唐人欲老而得75嫩,其所别在风格之间;齐梁老而实秀,唐人嫩而不华,其所别在意象之际;齐梁带秀而香,唐人撰华而秽,其所别在点染之间”。陈绎曾《文章欧冶》以“嫩”为古文病格,又明确地以“不老”释“嫩”。王思任《世说新语序》称刘义庆“本一俗语,经之即文;本一浅语,经之即蓄;本一嫩语,经之即辣。

盖其牙室利灵,笔颠老秀,得晋人之意于言前,而因得晋人之言于舌外”。或论诗,或评文,但大抵都是由这样的对看,来揭示其意义的分野。“老”与“嫩”被广泛用于文学批评,大抵在宋代。特别是“老”这个范畴,可见诸其时各家文学批评。具体地说,它可以是一种“老健”,如朱熹《跋病翁先生诗》称“逮其晚岁,笔力老健,出入众作,自成一家”;胡仔《苕溪渔隐丛话前集》引苏轼论张子野,也有“子野诗笔老健,歌词乃其余波耳”之说。可以是一种“老苍”,如黄庭坚《次韵答邢敦夫》之称“儿中兀老苍,趣造甚奇异”。可以是一种“老辣”,如刘克庄《赵戣诗卷题跋》称“歌行中悲愤慷慨生硬老辣者,乃似卢仝、刘叉”。可以是一种“老练”,如叶适《题难岳诗稿》称“潜夫思益新,句愈工,涉历老练,不止阔远,建大将旗鼓,非子孰当”。可以是一种“老重”,如黄庭坚《答洪驹父书》称“寄诗语意老重,数过读,不能去手”。

以后历代人更将之广泛运用于各体文的批评,成为古代文学批评史上一个重要的理论范畴。“老”与字句有关,所谓“凡下字造句坚致稳当即老也”。①方东树《昭昧詹言》卷一说:“用意高深,用法高深,而字句不典、不古、不坚老,仍不能脱凡近浅俗。故字句亦为诗文家一大事。”他还具体列出“义法粗胚”若干,“转折”、“气脉”之外,就有“不经意助语闲字”,其下注曰:“必坚老生稳”。而像元诗那样,“其词太绮缛而乏老苍,其调过匀整而寡变幻”,②是作诗之下乘,为历代论者所不取。字有字法,除“贵属对稳”、“贵遣事切”、“贵结响高”之外,还“贵捶字老”,要之“总归于血脉动荡,首尾浑成”。

札记范文大全集900字 篇四

夏日的凉风,从身边慢慢划过,让我感受到酷热中的一丝丝的凉爽,

夏日作文800字

清凉的雨温柔地降落下来,滴打在我的耳朵上,让我听到夏的歌唱。我慢慢从梦中醒来,拿出我的夏日百宝箱。

——题记

走进六月的校园里,夏季正在悄悄地绽放。我耳边传来美妙的歌声:夏季是属于你的季节,你绽放了吗?此时此刻,我的心情好像一只草莓味的冰激凌,酸酸的,甜甜的。

迷人的夏裙

我有许多漂亮的裙子,一到夏天我就会拿出来穿,美美的。

裙子,本是夏天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但是,现在却不行了。学校里,像我们这个年龄的人,已经很少有人会穿裙子了。我为之感到可惜,她们已经放弃了这份只属于女孩子的简单和快乐,就像放弃了一条抵达美好世界的_。我认为裙子其实应该是青春靓丽的一种象征。15的年龄,有什么不可以拿出来在阳光下展示的呢?微风轻轻吹过裙边,我们青春飞扬,我们阳光灿烂,我们有甜蜜的笑容,感觉世界好像消失了,只有自己在轻盈翩飞。

夏日的遐想

我的抽屉里有大叠大叠的杂志,当做题做到脑袋发胀的时候,我就把它们捧出来,哗啦啦地翻。

“新加坡”,一本书上的主题,我想去那里。那个靠近赤道,一年四个夏天的国度。每天平均气温摄氏27度到28度。午后两点钟左右会下一阵雨,像是场约定的倾诉。该怎么形容它的热,一种暧昧的天气。赤道的阳光如同情人炽烈的亲吻,让人从头到脚燃起一蓬蓬小火焰,

优秀作文800字

《夏日作文800字》()。因此大多岛上孩子的皮肤都是健康的小麦色,泛着自然的光泽。

你看到了吗?这被风吹过的夏天,温暖柔情的海浪,花开四季的岛屿,让人陶醉。真的!长期居住在内陆的孩子,对于海总有着一种特别的钟爱。

酸涩的夏味

怎么去拥有一道彩虹?怎么去拥抱一夏的风?

你还记得自己在第几个夏天,遇上那一个歌手。你还记得在听第几张专辑的时候,你深深地爱上了他。你还记得又是在哪一场下着雨的演唱会,他面容冷漠地要你忘掉他。于是从此你不愿再把那个见证你失败爱情的歌手当作心爱。你记得吗?

你在他的身上看到自己的成长,遇见了自己的未来。

总有孤单,总有悲伤;总有疼痛,总有残缺;总有珍惜,总有祝福。生活就是以这样无限丰富无限博大的可能性向前推进。

我所能想见的完美夏日,在岁月的流淌中开始有了一个模糊的形状。就好像遇上某一个安静的路人甲,即使只是打了个照面,也能够感受到他的鼻息、他的温度。一定能够!

因为我知道。夏天是我的季节中最美好最美好的。

札记 篇五

【关键词】法律起源/恩格斯/唯物史观

【正文】

法律究竟是怎样产生的?这是法理学所要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马克思主义对这个问题给予了科学的解释。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起源问题的分析和阐述也有一个逐渐深化和发展的过程。1872年5月至1873年1月,恩格斯针对蒲鲁东主义者散布解决工人阶级住宅问题的资产阶级慈善家的改良方案,撰写了一组重要文章,先后发表在《人民国家报》上,而后以《论住宅问题》为题出版了单行本。在《论住宅问题》中,恩格斯深刻地剖析蒲鲁东主义者解决住宅问题的方案的理论基础——“永恒公平”论,明确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住宅问题的解决总是有利于资产者,资产阶级法律不可能解决住宅问题,并从正面科学地揭示了法、法学与社会经济条件的内在联系,对法律起源问题做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阐述,然而由于受科学资料和研究成果的历史局限,恩格斯关于法律起源的论述中仍然包涵着若干没有获得解决的重大存疑。直到19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人类学研究的迅速进展尤其是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关于史前史研究的权威成果,才为解答恩格斯的存疑提供了客观条件。《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是恩格斯在吸取摩尔根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撰写出来的一本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问题的杰出著作,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起源问题的定型之作。

《论住宅问题》关于法律起源问题的阐述与存疑

《论住宅问题》是恩格斯同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和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尤其是蒲鲁东主义者)论战的产物。法律的起源是这场论战过程中涉及的主要问题之一。

在恩格斯看来,与国家起源相一致,法律起源问题是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种历史观根本对立的、最具有代表性的理论。他指出:“唯物史观是以一定的历史时期物质经济生活条件来说明一切历史事实和观念,一切政治、哲学和宗教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7页。)但是,这个研究的基本点却很容易被忽略,“人们往往忘记他们的法权起源于经济生活条件,正如他们忘记了他们自己起源于动物一样。”(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9页。)例如,拉萨尔在他的那本法学专著《既得权利体系》中给自己规定的任务,就是“要证明法权不是起源于经济关系,而是起源于‘仅以法哲学为发展和反映的意志概念自身’。”(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8页。)至于蒲鲁东主义者A·米尔伯格,更毫无掩饰地宣布法权为“永恒公平”或“永恒正义”的产物。诸如此类的观点,正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一向予以严厉驳斥的“法学家幻想”的典型表现。这些历史唯心主义者不可能对法律起源作出科学的解释。

相反,恩格斯则是以唯物史观研究法律起源问题。他在《论住宅问题》中作出了如下著名论述:“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8-539页。)

来的以及自然地、逐渐地养成的,是人们共知、共信、共行的结果。在往后的历史进程中,在私有制和阶级产生之后,习惯又发展为习惯法即最早的法律。其四,与法律产生的同时,必然产生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公共权力即国家。在更晚的时期,由于国家立法机关的出现,文字的发达,法律又发展为或多或少的成文习惯法,再进一步便是制定法。通过以上概括不难看出,在这段简短而深刻的论述中,恩格斯以一位伟大思想家的深透洞察力,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上,第一次表达了关于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的学说。

但是,无庸讳言,这段概括性的论述也留下一些重要问题有待阐发。最明显的是:表现为共同规则的习惯产生于“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究竟指哪个阶段?“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后来”又是什么时候?法律与国家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二者的内在必然联系是什么?等等。

众所周知,直到19世纪上半叶,一些资产阶级学者们仍否认原始社会的历史,认为凡缺少具体实证材料的地方就没有历史,只有“史前时期”。“这个社会的史前状态,全部成文史以前的社会组织,几乎还完全没有人知道。”(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第2页,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岂只如此,甚至作为整体的历史科学还处于摩西五经的阴影下,被一层神秘的宗教色彩所笼罩(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页。)。稍后,一批学者们相继在这一领域开展研究,并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从而大大开阔了人们对原始社会某些领域认识的视野。尽管如此,十分有限的成果还不足以使人们对原始社会总体的认识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因此,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对原始社会经济活动的分析,主要还是借助马克思在《资本论》里所阐述的那些经济学原理。由此可见,尽管恩格斯对涉及法律起源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但他当时对原始社会历史的认识还是模糊不清的,进而也就决定了此时恩格斯有关国家与法律起源的思想尚处于变动不居的过渡的状态。前面说到的若干存疑,也来源于此。

1877年美国民族学和人类学家路易斯·亨利·摩尔根,以历经40年之久对印第安易洛魁氏族制度的亲身考察而取得的第一手资料为根据,撰写出版了《古代社会》一书。《古代社会》用无可辩驳的事实证明:氏族是原始社会的基本细胞,并且在保持时间最长的母系氏族制度下是没有任何人奴役人的现象存在的,氏族社会才真正是人类社会的原生形态。这样的研究成果,不仅为打开希腊、罗马上古史的哑谜提供了一把钥匙,而且还由此开辟了研究原始社会的新时期(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页。)。面对这个使人耳目一新的科学成就,马克思便暂时中断了几乎倾注自己全部心血的《资本论》的写作,对《古代社会》进行深入地批判、思考和借鉴,写下了厚厚的《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恩格斯在该《摘要》的基础上,同时以自己对原始社会和古代史研究的大量成果为根据,认真审视并弥补了《古代社会》的某些缺陷,撰写出《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在考察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过程中,对与之紧密相连的法律的起源问题,集中表述了一系列深刻的新见解,并对以前的存疑做了明确的解答。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科学完整地阐述了法律起源问题

恩格斯以摩尔根关于史前史研究的权威成果为主要依据,撰写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对法律起源问题作了符合实际的科学系统的阐述。国家和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依据史前史的研究所提供的具体的实际材料,在人类历史上确实曾经有过不知国家和法为何物的社会。法是伴随着阶级的出现而产生,它是氏族习俗的延续和变革,是私有制和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国家和法也不是永恒存在的。在“以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为基础的、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即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因阶级的完全消灭,国家和法也就失去存在的条件,将自行消亡。《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还解答了《论住宅问题》中关于法律起源的那段论述所包涵的几点主要的存疑:

1.“某个很早的阶段”和“后来”所指的时间。

从《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可以看出,“某个很早的阶段”显然指的是第一次社会大分工阶段。按照摩尔根的分期法,这应属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若按现代史学界的一般分期法,这一阶段应是新石器时代的后期。如同恩格斯所说:“在野蛮时代的低级阶段,人们只是直接为了自身的消费而生产;间或发生的交换行为也是个别的,只限于偶然留下的剩余物。”(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1页。)因此,这时还不可能有重复的、经常的交换行为,只有当畜牧部落出现,并从野蛮人中分离出来之后,形成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具备“经济交换的条件”,方才有经常的交换行为(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56页。)。

“后来便成了法律”,这里的“后来”,需要从这段论述所讲的法律产生的政治特征,即“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的出现来判断。关于公共权力或国家出现的历史时期,《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说得十分清楚,那就是在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出现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形成一个不从事生产而专营产品交换的商人阶级,从而使人类“走到文明时代的门槛”。

2.经济关系究竟如何决定习惯质变为法律。

与10余年前写作《论住宅问题》时的情景不同,当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里再次谈及古雅典和古罗马法律产生原因时,直截了当地指出:“古雅典和古罗马这两种立法,都是纯粹由于经济强制,作为习惯法而自发地产生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3页。)这里的“经济强制”的提法,应予以充分的重视。它指的是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末期,雅典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由债权债务关系引发的富有的债权人对贫穷的债务人,强制实行以当事人的人身和他的妻及子女作为债务抵押和偿还的一种奴役制。可见,“经济强制”实质上就是不同利益的阶级之间的对抗。对此,恩格斯引述马克思在《摘要》中的一些论断作了分析。他说,正是由于“对财富的贪欲把氏族成员分成富人和穷人”,正是“同一氏族内部的财产差别把利益的一致变为氏族成员之间的对抗”,才使氏族制度的机关“逐渐脱离了自己在人民、氏族、胞族和部落中的根子,而整个氏族制度就转化为自己的对立物:它从一个自由处理自己事务的部落组织转变为掠夺和压迫邻人的组织,而它的各机关也相应地从人民意志的工具转变为旨在反对自己人民的一个独立的统治和压迫机关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1页。)与这一变革相适应,反映氏族成员平等关系及“权利与义务没有任何差别”的习惯,也就必然要质变为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习惯法。

3.“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

札记 篇六

无须讳言,我国的史前社会研究,特别是有关国家起源或者说文明起源的研究,自从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以来,基本上遵循着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所提出的理论模式,从而构建中国古代国家形成的历史。但是,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一种困惑,即如何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古史实际相结合。显然,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本以欧洲古史为例,就路易斯·亨·摩尔根的研究成果而作,诚如第一版序言所说的那样,“以下各章,在某种程度上是执行遗言。不是别人,正是卡尔·马克思曾打算联系他的——在某种限度内我可以说是我们两个的——唯物主义的历史研究所得出的结论来阐述摩尔根的研究成果,并且只是这样来阐明这些成果的全部意义”。①因此,我们的研究工作,也应该从中国古史实际出发,走出固有的理论模式。(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首先,我们觉得,有必要正确认识奴隶社会两种形态,这是我们讨论问题的前提条件;

也许人们还记得,1859年1月,马克思在其《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序言》中,第一次提出了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并与古代的并列,“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②。对于这段话的理解,是否可以用两分法,把“亚细亚的”和“古代的”视为古代文明世界奴隶社会的两种形态,虽然还在继续讨论之中。不过,我们从后来恩格斯在其《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的第八章,论述德意志人国家的形成时,则着重地指出“由于这种野蛮状态,他们还没有达到充分发展的奴隶制,既没有达到古代的劳动奴隶制,也没有达到东方的家庭奴隶制”,③起码有两点应该是明确的:第一点,古代文明世界的奴隶制有两种形态,其一为“古代的劳动奴隶制”;其二为“东方的家庭奴隶制”,第二点,无论是“古代的劳动奴隶制”,还是“东方的家庭奴隶制”,从文意上看,都应是经过奴隶制初期发展阶段,尔后,才“达到充分发展的奴隶制”的。恩格斯的这一观点,在稍后几年出版的《美国工人运动》(原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美国版序言,后以单行本发行)一文中,也是可以看得到的。他说:“在亚细亚古代和古典古代,阶级压迫的主要形式是奴隶制,即与其说是群众被剥夺了土地,不如说他们的人身被占有。”④至此,就更加明白无误地告诉了我们,“亚细亚古代”和“古典古代”,已经不仅仅是地域概念问题了,实际上它还包含着两种不同形态的意思在里边,与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所说的“在奴隶经济(不是家长制的奴隶经济,而是后来希腊罗马时代那样的奴隶经济)作为致富手段存在的一切形式中……”⑤观点是一致的,即强调奴隶社会有两种形态,分为以“家长制的奴隶经济”为基础的“东方的家庭奴隶制”和以“希腊罗马时代那样的奴隶经济”为基础的“古代的劳动奴隶制”。

其实,以“家长制的奴隶经济”为基础的“东方的家庭奴隶制”和以“希腊罗马时代那样的奴隶经济”为基础的“古代的劳动奴隶制”,作为两种发达的奴隶社会不同的表现形态,主要还是受到了所处的地理环境作用和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实践,总是离不开一定的自然条件的。普列汉诺夫就曾说过:“由于生产斗争的自然条件不同,因此人类共同生活的形式也渐渐地具有不同的性质。到处相同的民族生活方式让给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雅典社会的制度不同于中国的制度;西方的经济发展过程根本不同于东方的经济发展过程”⑥,并且,还认为“古代社会代替了氏族社会组织;同样,东方社会制度产生以前的社会组织也是氏族社会组织。这两种经济制度的类型,每一种都是生产力在氏族组织内部增长的结果,生产力的这种增长最后必然要使氏族组织解体。如果这两种类型彼此有着很大的区别,那么它的主要特征是在地理环境的影响下形成的。在这种情形下,地理环境给了生产力发展达到一定程度的社会以一种生产关系的总和;而在另一种情形下,地理环境给了另一种根本不同于第一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⑦。

其次,既然“亚细亚古代”和“古典古代”是两种形态或曰两种类型,那么,它们的国家产生和发展,也必然有所不同;从“古典古代“来看,恩格斯当年根据所能见到的材料,全面、系统地研究了雅典、罗马和德意志人的国家产生的全过程,最后得出了结论:雅典是最纯粹、最典型的形式,在这里,“国家是直接地和主要地从氏族社会本身内部发展起来的阶级对立中产生的”;在罗马,“氏族社会变成了闭关自守的贵族,贵族的四周则是人数众多的、站在这一社会之外的、没有权利只有义务的平民,平民的胜利炸毁了旧的氏族制度,并在它的废墟上面建立了国家”;最后,“在战胜了罗马帝国的德意志人中间,国家是作为征服外国广大领土的直接结果而产生的”⑧

,从而提出了国家在氏族制度废墟上兴起的“三种主要形式”。

但是,在我们看来,这“三种主要形式”,确切地说,应该是“古典古代”国家产生的“三种主要形式”,它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意义。从普遍意义上讲,它反映了国家产生的一般规律;从特殊意义上讲,它又只是代表了三大实例,也就是说,有“三种主要形式”,当然还应该有不主要形式或曰次要形式,以及其它形式等等。为什么这样说呢?

以往,我们在考察“古典古代”国家产生的过程中,发现国家产生的形式总是与国家发生的政体形式之间,有一定的内在联系性,雅典是“民主共和国”、罗马是“共和国”、德意志是“王国”,

⑨不必细说,而且,我们据亚里士多德的研究,如何保全各种君主制度,莫洛修人的王室、斯巴达人的王室,可以借鉴。⑩特别是斯巴达人的早期二王君主制,在希腊城邦中,包括意大利各族各邦在内,也还是比较盛行的。11等到了公元前9世纪前后,远古的克里特文明被毁之后,岛上又出现了许多奴隶制城邦国家,它们的政体形式,大体上与斯巴达政体形式相同。12这种情况,促使我们进一步的认识到,国家产生的形式,实际上决定了国家发生的政体形式,而国家发生的政体形式,从一定意义上讲,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了国家产生的形式,两者之间,可以说是相辅相承,密不可分的。

在世界上古史上,不但“古典古代”的情况,当是如此;就是“亚细亚古代”的情况,也是如此。从尼罗河流域到两河流域,再到印度河上下,以及包括我们古代中国在内,所看到的国家发生的政体形式,是各种各样的,说明国家产生的形式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不能一概而论之。

要之,从史前社会发展到文明国家的出现,本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如果说军事民主制是它的必经阶段的话,正好处在氏族社会末期和国家产生的前夜,这种过渡的政治制度或曰政治形态包括:

A.出现了与氏族民主制相并列的军事首长的个人权力,但它习惯上是由一定的氏族或家庭选举产生,其权力还没有达到国家统治权力的程度;

B.军事首长的权力还必须服从于人民大会这个氏族部落联盟的最高权力机关;

C.普遍地存在着与军事首长权力的加强同时,议事会权力的上升,人民大会权力的下降趋势。反映这一时期的重要时代特征是,战争极其频繁。

这三层不同权力的设置与划分,构成了过渡时期的政治形态特点。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各自代表了氏族或部落各集团的利益,这一点越往后,特别是到了国家产生的前夜就更加明显了。我们根据过渡时期的政治形态,国家政体的产生应有多种形式,即:

军事首长权力→未来王权政治→君主政体;

议事会权力→未来贵族政治→贵族政体;

人民大会权力→未来民主政治→民主政体。

从上述的模式中,可以看出由军事民主制的政治形态,派生出三种国家政体类型,而它们和它们之间的交叉又会产生更多更繁的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承认这一具体事实,才能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探讨国家产生的形式,特别是“亚细亚古代”国家产生的具体途径,从中找出其内在的联系性,找出其规律性的统一。

再次,我们接下来要讨论的问题,就是国家形成的标志问题,这是我们讨论的重点,也是难点;

我们以为,尽管“亚细亚古代”和“古典古代”国家产生的形式有所不同,但是,作为国家形成的标志,从客观的角度上讲,却只能有一个,不会有“亚细亚古代”和“古典古代”两个标志,如果是那样的话,我们就无法讨论或衡量一个国家形成的问题。

按照恩格斯的意见,国家形成的标志即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总共有两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13

前者构成了“国家的基层单位”,后者“已不再同自己组织为武装力量的居民直接符合了”。我们拿这两点作为国家形成的标志,去讨论或衡量“古典古代”社会,当然没有问题,也无须我们再作讨论。因为本来恩格斯就是从“古典古代”社会的历史实际出发得出的结论。

然而,如果我们把这两点作为国家形成的标志,去讨论或衡量“亚细亚古代”社会,例如像我们中国古史实际,就显现出有它的局限性。关于这一点,已经引起不少的学者注意。我们认为,作为讨论或衡量一个国家形成的标志,不妨以“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为主,以“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为辅,因为作为国家形成的主要标志,就是公共权力的设立,恩格斯本人在论述雅典国家的产生时,也是强调这一点的。近人的论著,如德国罗曼·赫尔佐克《古代的国家——起源和统治形式》一书,也提出真正可作为识别国家的标准的,乃是长期设立的统治机构,14这个统治机构,也就是恩格斯所说的“公共权力”,两者之间没有什么差别。

同时,我们还认为,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讲,“公共权力”或曰统治机构,也就是“国家形式”,它包括了两个方面,即国家管理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管理形式,主要的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政体”;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的整体和部分之间,中央机关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形式。我想如果把这一个标志两个方面作为讨论或衡量国家形成的问题,即可以补充恩格斯有关国家形成的标志,又可以诠释“亚细亚古代”国家形成的问题。

最后,我们认为,国家起源研究是一个重大的历史课题,同时,也是一个重大的考古课题,只要我们把这两个方面更好地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有望取得突破,超过前人。

注释:

①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1版。下同。

②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9页,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

③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53页。

④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387页,人民出版社

⑤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672页,人民出版社

⑥见《普列汉诺夫哲学著作选集》第4卷,第44页,三联书店,1974年版。

⑦见《普列汉诺夫哲学著作选集》第3卷,第178页,三联书店,1962年版

⑧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5-166页。

⑨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15页、第126页、第148页。

⑩参见普鲁塔克:《毗卢斯传》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Ⅴ,章十一,商务印书馆,1965年8月第1版,下同。

11参见普鲁塔克:《阿尔泰磋克西》(Artax)24、《世界上古史纲》下册,第85页注,人民出版社,1980年8月第1版。

12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Ⅱ,章十。

13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6-167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1版。

札记 篇七

【正文】

〔中图分类号〕A3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01)02-0001-05

(一)

1936年,斯大林在《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中宣布:在苏联“所有的剥削阶级都消灭了。”“我们苏联社会已经做到在基本上实现了社会主义,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即实现了马克思主义者又称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或低级阶段的制度。”于是,在苏共中发生了关于社会主义国家问题的争论。当时,苏共党内有人提出:苏联的剥削阶级已被消灭,社会主义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为什么不促使国家消亡呢?1939年,斯大林《在党的第十八次代表大会上关于联共(布)中央工作的总结报告》中,对这个问题专门作了回答。他认为,恩格斯是说过,国家作为全社会的真正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把生产资料变为公共财产这一行动,将是它以国家资格所采取的最后一次独立行动。那时,国家政权对社会关系的干涉,便会逐渐成为多余的东西而自行停止。对人的管理将被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指导所代替。国家不是“被废除”的,它是自行消亡的。但是,恩格斯的这个观点是以社会主义大致同时地在一切国家或大多数国家中获得胜利为前提的。然而,现在的事实是,社会主义在单独一个国家中获得胜利,这个国家还受着资本主义的包围和由此产生的对社会主义国家的种种危险。因此,不应当忽视这样的事实而照搬恩格斯的观点,那是违背马克思主义实质的。所以,以斯大林为首的苏共,从客观实际出发,明确而正确地提出,在苏联,不仅应当坚持和巩固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而且应当坚持和巩固马列主义政党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同时,苏维埃国家,还应当总结苏维埃政权建设的经验,使国家形式随着国内外环境的变化而改变。

应当说,斯大林的这个观点是正确的,符合实际的。这是斯大林和苏共对探索建设社会主义道路的一大贡献。如果当时斯大林和苏共不实现这一理论与实践上的突破,不建设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强大国家政权,苏联的社会主义早就不复存在了。

(二)

历史是个多棱镜。今天回过头来看,斯大林和苏共的这一理论与实践,还有其另一方面,就是对这个问题还有认识不清楚的失误的方面。我们看到,恩格斯认为,国家消亡还有其国内的社会条件,就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已使任何统治阶级的存在,阶级差别本身的存在,从而使国家的存在已完全没有必要,已成为过时的现象。达到这种条件,至少是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形成。然而1936年苏联建成的社会主义,并不是这样的社会主义,甚至直到苏联社会主义的失败,也没有达到这种阶段。但是斯大林和苏共却没有认真地从这个方面来认识新国家存在和活动的条件,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新课题、新情况,而且在后来的实践中,也没有切实地加以改正,从而导致了惨重的后果。实践表明,这是苏共社会主义失败的一个深层的重要原因,是需要我们加以深入研究的。

第一,斯大林和苏共忽视了由于经济文化的落后,新国家还不可避免地长期存在着和旧政权相类似的某些弊病的问题。

斯大林正确地阐明,苏维埃政权是“一个全新的社会主义国家,是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国家”[1]。但是这个新国家还有另一面。恩格斯早在1891年就指出:这个“国家再好也不过是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中获胜的无产阶级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也将同公社一样,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有能力把这全部国家废物抛掉。”他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还提出,这个新的无产阶级国家,有一个“防止国家的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至今在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现象的任务。[2]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也提出了同苏维埃政权所存在的旧国家的祸害作斗争的任务。他认为由于俄国经济文化的落后性,广泛存在的小生产的分散性和散漫性,工农群众缺乏管理才能和经验,由于旧政权及其行政管理人员的影响的存在,官僚主义、营私舞弊、特殊化等等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会长期存在。他强调,共产党员成了官僚主义者,如果说有什么东西会把我们毁掉的话,那就是这个。为了同这些弊病作斗争,必须发扬民主,严格制度,加强监督,纯洁党的队伍等等。

然而,斯大林并未认识到由于经济文化的落后使上述弊病的存在和滋生比恩格斯所预想的还要严重和长久,从而没有遵循列宁的思路,把这项至关重要的工作一贯地进行下去。由于对苏联国内阶级斗争形势的误断,他把外国谍报机关派遣的间谍、杀人凶手和暗害分子以及党政机关中的蜕化变质分子当作主要的威胁,因此,一味地加强暴力镇压、惩罚和侦察机关,不断地肃清“人民公敌”,清洗干部队伍,滥杀无辜,践踏法制,破坏民主。他也批评和反对官僚主义、特殊化和腐化等现象,但是并没有认真地从制度、体制、机制、思想教育、作风建设等方面去系统地解决这些问题。相反,他搞的那些清洗镇压、破坏民主、践踏法制的作法更妨碍了对这些弊病的认识和克服。所以,这些现象在苏联党政机关中不仅长期存在,在战后的环境中更加滋生和蔓延。1952年10月召开的苏共报告曾揭露说:有些党组织的领导人,把党组织变成由自己人组成的小家庭,把他们小集团的利益放在党和国家的利益之上;有些党组织、苏维埃机关和农业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不但不保护集体农庄和公有经济的利益,反而自己盗窃集体农庄财产;有些工业企业的领导人,忘记委托他们管理和领导的企业是国营企业,竟然企图把这些企业变为他们的世袭领地。到了勃列日涅夫时期,领导干部的特权腐败现象已达到非常严重的地步,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结党营私、裙带关系之类已是司空见惯,非常普遍,大案要案层出不穷。与此同时,党政机关的官僚化也达到顶点。据统计,苏联全联盟和联盟兼共和国部从1965年的29个增加到80年代前期的160个,这个时期苏联管理国民经济的各种命令、指示和其他大小法规竟达20万种之多。部长会议所属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正副部级干部有800人之多。一个黑色冶金部就有正副部长19人,一件普通公文的传阅也要几星期乃至数月。所有这些不正是列宁所说的“把我们毁掉”的那些东西吗?

第二,斯大林和苏共忽视了由于经济文化不发达所造成的新国家的不成熟性以及由此带来的种种难题。

斯大林和苏共,过高地估计了苏联社会主义的发展水平,又用一种形而上学的观点看待社会主义社会,因此一直未认识到社会主义新国家自身的不成熟性以及由此而发生的问题。其实,列宁早在1917年《国家与革命》这部名著中已预见到:“在第一阶段,共产主义在经济上还不可能完全成熟,完全摆脱资本主义的传统或痕迹。由此就产生一个有趣现象。这就是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还保留着‘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既然在消费品的分配方面存在着资产阶级权利,那当然一定要有资产阶级国家,因为如果没有一个能够强制人们遵守权利准则的机构,权利也就等于零。可见,在共产主义下,在一定时期内,不仅会保留资产阶级权利,甚至还会保留资产阶级国家,——但没有资产阶级!”[3]应当科学地理解列宁的这个观点。他绝不是要把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等同于资产阶级国家制度,否定其革命的进步的性质。但是,列宁的观点告诉人们,经济决定政治,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成熟性决定着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不成熟性,从而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和正确的对策。1936年的苏联,并没有达到列宁所说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一种不发达的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比较低下,只能消灭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还不能完全消灭广泛存在的社会阶级差别。人们之间不仅存在着贫富程度上的巨大差别,还广泛存在着显著的工农之间的差别,城乡之间的差别,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之间的差别。这些反映到政治制度上就正如列宁所说的“有趣现象”。一个以消灭阶级和阶级差别为己任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却要制定和实行一套法规政策来维护这些社会阶级差别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不同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的各自的权益。自然这不是新国家的目标,它还必须在生产力巨大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逐步地有秩序地使社会阶级差别归于消灭,走向共同富裕的新阶段。显然,这是一个极为尖锐而复杂的任务,新国家如果不能保持清醒的认识和坚持正确的政策,就难免发生失误。超越或者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实际发展就会损害社会主义的本质,乃至站到社会主义发展的对面。我们看到,斯大林和苏共未认识到这个复杂的问题,更没有在实践中摸索和总结出一套解决这个任务的有效思路。到了斯大林的后继者那里,天平急速地向党政领导干部倾斜,分配制度的政策变得有利于党政领导的待遇的提高。据统计,在勃烈日涅夫时期,党政领导干部除了享有各种特权之外,其薪金收入已是一般职工的30倍~44倍之多。这就拉大了党政干部与一般群众之间的收入差距,引起了人民群众的极大不满,丧失了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1989年~1990年的调查材料表明:认为苏共代表劳动人民的只有7%,苏共代表工人的只有4%,苏共代表全体党员的只有11%,苏共代表党政官僚和机关人员的达85%。与此同时,苏共还以建设发达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搞“全民国家”,消灭三大差别的名义,不合理地降低脑力劳动者的工资待遇。1940年工人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差别为1:2.1,1960年为1:1.5,1980年又降到1:1.1。这是违背科技革命和时代潮流,违背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严重错误,是凭借政治权力推行的一种倒行逆施,是造成苏联社会生产发展停滞、社会体制僵滞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这些表明,苏联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已走上了背离社会主义本质的蜕变的道路。

第三,斯大林和苏共忽视了在苏联经济文化落后的条件下,由于分工规律的作用,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成员存在着蜕变为新的统治阶级的客观可能性。

恩格斯阐明:“社会分裂为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是以前生产不大发展的必然结果。只要社会总劳动所提供的产品除了满足社会全体成员最起码的生活需要以外只有少数剩余,就是说,只要劳动还占去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全部或几乎全部时间,这个社会就必然划分为阶级。在这被迫专门从事劳动的大多数人之旁,形成了一个脱离直接生产劳动的阶级,它掌管社会的共同事务:劳动管理、国家事务、司法、科学、艺术等等。因此,分工的规律是阶级划分的基础。”[4]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这个基本观点没有过时,仍然是我们观察社会现象的指针。

人们看到,苏联通过自上而下的社会主义革命,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但是这种社会变革不可能立即改变苏联经济文化落后的状况,达到完全消灭阶级和阶级差别并使其不能再生的条件。就是说,社会主义的苏联,还没有超出“社会总劳动所提供的产品除了满足社会全体成员最起码的生活需要以外只有少数剩余”的阶段,“劳动还占去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全部或几乎全部时间”的阶段。因此,在苏联社会里,社会分工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苏联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事实上是在被迫专门从事劳动的大多数人之旁的“一个脱离直接生产劳动的”特殊的社会阶层、社会群体。在苏联社会体制下,这个社会群体比之旧社会的官僚阶层还拥有更大的权力,不仅掌握着国家的政治权力,还掌握着支配和管理全部社会经济的权力。这样,苏联党和人民政府就遇到了一个全新的难题:在阶级差别和社会分工还必然会长期存在的社会条件下,如何使这个脱离直接生产劳动的执掌国家政经大权的社会群体不由社会公仆变成为社会主人,不蜕变为新的剥削统治阶级。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曾提出过这个问题。他说,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巴黎公社采取了两个可靠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务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代表机构的代表签发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5]自然,后来的苏联和各社会主义国家的情况比恩格斯所说的要复杂得多,恩格斯所说的两条办法也是远远不够的。但他要我们重视这个问题并从实践经验中找到解决办法的思路,其意义是深远的。问题在于斯大林和苏共对这个问题始终缺乏应有的明确的认识,更没有在实际上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所以,在苏联,这个脱离直接生产劳动的社会群体的第一代、第二代、乃至第三代,由于绝大多数是无产阶级的忠诚战士,能够奉行社会主义原则,代表人民利益,基本上保持了社会公仆的本色。而到了第四代、第五代,事情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些后继者原本就不是真正的无产阶级战士和科学社会主义者,他们进入党政机关,挂上党和苏维埃干部的牌子是为了个人升官发财,是为了在苏联这个经济落后、存在社会分工和社会差别的社会中获得优越的社会地位和优厚的生活待遇。而苏联实行的那套僵死的政治体制和干部制度,高度集中、缺乏民主与监督的权力结构和干部任职在事实上的终身制以及“全民国家”和“全民党”的口号,更为他们运用手中的权力,实现升官发财,取得特殊利益提供了方便条件和合法的外衣。随着这些人成为苏联社会中那个脱离直接生产劳动、掌握国家管理大权的社会群体的主体,占据了领导地位,苏联党政机关及其主要工作人员已由社会公仆蜕变为社会主人,形成为一个高踞群众之上、利用手中权力追求自己特殊利益的“特权阶层”。对于这个“特权阶层”的形成和存在,目前学界已取得共识,当然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笔者认为,恩格斯关于分工的规律是阶级划分的基础的观点,是一把锐利的解剖刀。掌握运用它,能够帮助我们透过现象把握事物的本质,揭示出苏联失败的真正阶级原因。

这个特权阶层,照俄罗斯学者博哈诺夫在1996年出版的《20世纪俄国史》的估计,大约有50万~70万人,加上其家属共约300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5%。这是一个新的剥削阶级和统治阶级。它是由于苏联社会生产力不发达而不可避免发生的争取必需品斗争从而使许多陈腐东西死灰复燃在特定条件下的产物,是在苏联经济、政治、文化不发达土壤里由于认识、体制与政策上的失误而生长起来的一个“寄生赘瘤”。它名义上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党政干部,实质上是压迫人民的新的统治阶级。其共同的利益在于千方百计地维护和强化给他们带来优越地位和既得利益、阻碍生产力发展、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僵化过时的社会经济政治体制。因此,在苏联垮台前,他们是苏联社会中最强大最顽固最疯狂的反对改革的势力。而当改革已成不可阻挡之势时,他们就运用手中的权力,把改革引上通向资本主义的轨道,并制定有利于自己,将公有资产名正言顺地据为己有的法规政策,成为百万富翁乃至亿万富翁。同时又组建代表和维护自己既得利益和阶级地位的政治集团和政党,采取多种方式操纵政治权力,成为赤裸裸的新的剥削阶级和统治阶级。这就是苏联社会主义失败的内在的阶级原因和深层次的根源。这样,人们就不难理解,苏联垮台后,在俄罗斯为什么四分之三的新政府官员和三分之二的富翁是原来苏联各级党政机关的“干部”、“同志”了。这是非常需要总结和汲取的历史教训。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三)

斯大林和苏共在社会主义国家制度问题上发生的失误,其思想理论的根源就在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就在于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偏离。

他们主观地过高地估计了苏联社会主义发展阶段,忽视了国家经济文化的落后状况,因而把注意力主要放在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主观愿望之上,后来又搞所谓“全民国家”、“全民党”,而对于经济文化不发达以及由此产生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则缺乏充分的认识,更没有切实地加以解决,结果积重难返,毁于一旦。他们把社会主义看成是一成不变的僵化的社会,不承认社会主义存在着矛盾和弊病,从而只是防范来自外部敌对势力的颠覆威胁,而忽视社会主义社会自身的不成熟与存在的旧残余可能发生的腐化变质,结果发生了党政领导集团的变质,导致失败。他们片面地夸大社会革命的作用,政治上层建筑的反作用,而忽视社会发展基本规律的客观作用。唯物主义历史观阐明:社会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这对于走上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国家来说也是不能例外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就指明:实现共产主义,彻底消除阶级差别绝对必要的实际前提是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高度发展。“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有贫穷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就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也就是说,全部陈腐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6]在苏联,社会革命的成功和上层建筑的反作用确实为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创造了有利的社会条件,但是这本身决不等于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然而他们却把二者混同起来,认为彻底消灭阶级及阶级差别的实际经济前提已经具备,一劳永逸地建立了没有弊病的牢不可破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从而忽视分工规律是阶级划分的基础这一客观规律的作用,不去认真解决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个至关重大的问题,结果导致苏联党政领导集团蜕变为“特权阶层”、新的剥削阶级,使苏共彻底瓦解,苏维埃政权完全失败。

以上论述表明,斯大林和苏共的错误及其后果是惨重的,甚至是可怕的。然而最可怕的是不敢正视这种错误并不善于从这种错误中吸取教训。恩格斯在19世纪80年代说到科学社会主义在美国的传播和应用时曾深刻指出:“要获取明确的理论认识,最好的道路就是从本身的错误中学习,‘吃一暂,长一智’”[7]。对于走上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不发达国家来说更是这样。这是前无古人的全新事业,马克思和恩格斯也没有留下具体的意见。教条式地照搬他们根据发达国家情况所提出的论断只会坏事。必须以唯物主义历史观为指导从自己的实践中探索创新,包括从错误中学习。早在20世纪40年代就说过:“任何地方的共产党必须将共产主义的思想体系,和另一件全然不同的事物即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区分开来”,“必须严格地将观察、研究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共产主义方法,同我们实际采用的新民主主义政策加以区别。”[8]这个共产主义方法就是实事求是,就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斯大林和苏共的错误就是照搬了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社会制度的具体结论却丢弃了他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终于酿成大祸。苏共失败后,西方思想界曾风行一种观点,认为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失败,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失败。其实,这只是一种皮毛之见,反映了他们的偏见,也反映了他们的愿望。事实是雄辩的,深入分析苏共在社会主义及其国家制度问题上发生的失误,不难看出,它恰恰是背离唯物主义历史观的恶果。反过来说,它又有力地证明,唯物主义历史观揭示的社会发展基本规律是不可抗拒的。马克思主义者犯的错误,违背了唯物主义历史观,不遵循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样逃脱不了历史的无情惩罚。

【参考文献】

[1]斯大林论文集:上册[M].256.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12-13.

[3]列宁选集:第3卷[M].200.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756,12-13.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756,12-13.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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