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会议议事决策制度范文
党支部会议议事决策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学校党支部的集体领导作用,进一步提高议事决策水平和领导科学发展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党支部会议议事决策制度。
一、议事决策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众监督相结合,切实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坚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2.党支部议事决策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和全局观念,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
3.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属领导班子议事范围内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党支部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确保民主集中制有效贯彻落实。
4.坚持重大决策充分协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研究讨论人事任免事项,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5.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党支部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支部成员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支部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二、议事决策内容
认真履行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党支部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完善党内民主,严格组织生活,抓好本单位党支部织建设;加强对机关各股室和下属单位基层党支部织工作的指导;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讨论和决定党支部的重大问题,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2.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向局党组提出干部的培养、使用意见,对本校干部实施有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3.讨论研究本单位考核奖励、重大违纪案件处理等事项。
4.研究确定或调整本单位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
5.根据中央和省市县总体安排部署,抓好本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意识形态、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6.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7.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三重一大”事项,所有项目资金或办公经费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应当列为大额资金;
8.其他应当由党支部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议事决策程序
党支部议事决策一般采用会议形式。
1.会议召集。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
2.会议时间。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及有关事项一般提前1天通知与会人员。
3.会议议题。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支部成员提出建议,党支部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不得临时动议。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可召开紧急会议,议题在会上提出。来不及召开会议的,经请示党支部书记同意,可临时处理,处理情况应在下一次党支部会议上报告。
4.参会人员。党支部会议出席人员由其成员组成,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开会;研究涉及全校的重大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要事先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成员应当回避。非党支部成员的班子成员可根据会议内容列席会议。根据需要,主持人还可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也可以召开扩大会议扩大参加人员范围。
5.酝酿讨论。会议在酝酿和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党支部成员应当对提交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6.会议表决。会议表决一般采取口头表决方式,必要时也可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表决的结果应当场公布。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其他成员按排名倒序逐一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7.会议纪录。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规定存档。
四、议事决策实施
1.学校党支部会决定的事项,由党支部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书记对实施工作负总责。
2.学校党支部会做出的决策,执行中不得变更。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调整的,应当报请书记同意后,提请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
3.党支部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办及时通知承办部门抓好落实,党办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决策执行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向书记和局党支部会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五、议事决策监督和追责
党支部应自觉接受县委领导和监督,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支部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2.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3.不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造成单位党支部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薄弱的。
4.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支部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支部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6.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7.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8.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支部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支部织书记的相关责任。党支部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支部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党支部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9.对违反本规则的党支部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